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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 制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专科––2.5年;
2、夜大学、函授专科升本科––3年;
3、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本科––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成人教育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就读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缴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由学院核发学生证后,方为正式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如发现徇私舞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夜大、函授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学院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和缴费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交费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需按照相关规定扣除部分学费。具体规定如下:开学后退学的,从开学之日起至退学之日止,按月扣除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满学期按六个月计算;学年第二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费者;
(二)不符合学院其他注册条件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风校纪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介绍等。
第二节 转专业、转学、转站
第十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审查核准并与相关学历教育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所转专业应属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
(二) 当年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转学。在原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转入我校学习。毕业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办理转学,必须持有调动单位和转出学校的证明,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相关教学点(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教学点,下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将申请转学学生材料(新生录取表、本人申请、转学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学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转学须经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生效。
(四)各教学点管理部门在未接到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学生转学和调整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后,原来所修课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转入本校的学生,其在原校所修课程的成绩,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计入学籍档案。
(二)对于校内转专业的学生,承认其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
第十二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十三条 函授生转站就读须持有调出与调入单位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不予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学点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专业可安排,需视其具体情况,应保留学籍一年或作转学、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即可退学。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函授生为一年)未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上课(含面授课、辅导课),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参加考试);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点按学院相关规定认定应当退学者;
(七)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者;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八)有二次或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违纪记录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研究决定后。通知本人,发给退学者相关证明,并在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国家统一注册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详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二)毕业时因成绩不合格而取得结业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安排,可在随后一年里参加补考一次,在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后,毕业证书顺延一年发放。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等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两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作结业处理,根据其在校表现及已修课程成绩,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课程经考试、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结业时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院及教学点物品,持有效证明到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节 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需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分别给予个别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详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节 学生证、校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学籍证明,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佩戴和使用,应加以爱护并妥善保管。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发给学生学生证和校徽。凭学生证办理或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凭校徽进出校门。毕业后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证、校徽若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但可开具证明。因学生证、校徽遗失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节 学生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正常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正常考试未达到及格标准者,必须参加补考。每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办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一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三十八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50%(含作业、出勤等),考试成绩一般占50%––70%。考试、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事先书面申请并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参加补考或缓考。凡参加补考者须按规定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补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补考”字样,(如“补78”)。在学位评定成绩中该门课程以60分计。凡参加缓考者亦需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缓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考试。缓考成绩合格者以正常成绩计入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的补考、缓考时间一般与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如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内,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留级;达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申请某门课程重修,必须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该门重修课程所有正常环节的教学活动。重修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重修”字样,(如“重78”)。在学位评定成绩计算中,该门课程以重修成绩的实际分数计算。
第四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九节 免修与免听
第四十四条 凡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等学历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可从开设的课程中选择相应课程办理免修。对其已修课程的承认比例如下:
公共基础课 100%
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 100%
非专业选修课 100%
第四十五条 申请免修,一经批准,成绩记载中注明“免修”字样,如“免89”,成绩计算如下:
已修课程成绩高于80分的,一律以80分计;
已修课程成绩低于8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
第四十六条 已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七条 已通过成人学位英语统测的学生,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
第四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张,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之后,留存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免听。办理免修、免听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时不再补办,具体时间由教学管理部门安排。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种费用一律不减免。
第十节 留级、劝退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四分之一)者;
第五十一条 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一节 考场纪律
第五十二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详见考生考试规则)
(一)按规定时间进人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特殊情况可由监考教师酌情处理。
(二)学生领到试卷后,首先要用工整字体在指定位置书写年级、姓名、班级、学号。
(三)考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他人借用时,应经监考教师准许。
(四)学生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五)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六)考试不得携带手机、呼机,各种电子记事设备。考场内不准吸烟。
(七)考试(口、笔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翻阅课本、笔记本、翻阅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打小抄”,偷看他人考卷或为偷看者提供条件、传送纸条及信息、交换考卷、替别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里随便走动、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设备,将试卷带出考场等均属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考卷作废,该门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作弊者在申请学位、颁发毕业证时按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相应处分论。
(八)考试前应做好各项准备,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由监考教师酌定。擅自离场按作弊处理。
第十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或教学点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五十四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集体劳动等环节或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第五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有关活动者,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一天以上,需交验医生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超过一周者报院领导审批。凡因故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按旷课论。病(事)假期结束后,要主动销假。
第五十六条 考勤工作由各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旷课,按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期(函授为一学年)内,每门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课时的1/3(函授生达面授课时的1/3),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函授、夜大学),各教学点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起实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篇2: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它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又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抓好考核工作,使考核达到真实、严格、公正和公平,对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考核目的和要求
1.考核目的:
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2.要求:
凡属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该课按旷考处理。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第二章 考试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主任,教务处处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教务处主管考务的副处长、考试中心主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处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处长为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 考试期间,校考试委员会、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校、院考试工作,要对考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学校的所有日常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九条 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条 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
第十一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 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其它方式;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教学计划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十四条 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考试试卷命题规范严谨,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考试要有合适的比例。
第十五条 试题原则上包括知识性测试内容和能力性测试内容两部分,试卷相应由知识题和综合题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的不同,这两部分所占比例由教师确定,但综合试题部分一般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多套试卷:实行一套试卷统一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两套试卷,实行A、B两套卷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C三套试卷,其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B卷或C卷用于下一学期的补考。
第十七条 命题应由命题小组完成,如组不成命题小组,应由学院或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完成。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要对试卷质量、水平严格把关。命题人要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考试命题表》,经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实行校内统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二十条 非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四年内考题重复内容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试卷代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试题等部分,格式请参考教务处提供的模版(见附件),试卷页脚中要标明试卷代号和页码,如A-2,表示A卷第2页。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应在结课前2周完成。
第二十三条 命题完毕后,命题人或任课教师须将该学期要考试的试卷样稿、各套试卷评分标准电子版及各套试卷电子版(word或txt格式)和考试命题表在考试前2 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考试中心。试卷样本应由命题人直接送交考试中心印刷,不允许他人代送、代取。
第二十四条 样稿要求统一按B5复印纸单面打印,字迹要清晰。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试试卷统一由考试中心印制。任课教师在考试前1-2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考试试卷、考试答题纸,核对试卷内容无误后签字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审查人员、印刷保管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制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考试中心须妥善保管试题及试卷。印刷人员要即时销毁印刷纸版和废页。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要对使用前的试卷电子版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要加密保存于外置存储器中,不得保存于公用计算机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统一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周,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在十二周以后结课的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一般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统一考试。因实习、课程设计等原因需提前或延期考试的课程,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考试。
第三十条 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特殊情况要向教务处考试中心说明。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学生座位由监考人员统一安排,学生之间座位要有一定间隔。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教师、行政人员、班主任、团总支工作人员都有监考义务,服从学院或教研室安排的监考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直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监考工作,由机关总支与考试中心协调安排,以加强考纪、树立良好考风。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第三十八条 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第四十条 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犯,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以零分记入成绩,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四十四条 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第四十六条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须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四十八条 考前要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
第四十九条 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标志。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学生考试证和身份证。考试前发现人证不符、非应试学生和没有证件的学生,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排定的监考人员不得请他人代监考,如确实无法监考的必须报告学院教学办公室或考试中心,经批准后方可代监考。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学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
第五十三条 监考、巡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学生,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四条 按时开考,并确保试卷分发准确无误。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严格要求学生保证考场秩序,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接打电话或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五十六条 发现违规学生,应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详细填写其违规情节。如违规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巡考人员或教务处考试中心,避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第五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五十八条 听力考试进行时,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第五十九条 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六十条 要求学生须在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收发试卷数量要一致。
第六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考场记录》。
第六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不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犯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试期间,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党政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进行巡考。
第六十五条 纪检、主考及巡考人员应深入考场,勤于巡视,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十六条 巡考人员必须准时到场,坚守岗位,认真工作并及时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汇报考务情况。
第八章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持证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通讯工具、录放音设备等);
7.开考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翻阅、抄录);
8.开考后发现课桌抽屉内有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7条除外。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文具盒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录放音设备的;
1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17.其它作弊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1、2、3、4、5条除外。
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其它途径发现以上行为并经查证后同样处理。
第七十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试;
2.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3.24小时内在校园内张榜公布;
4.考试中心备案后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规后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成绩。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第七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教师应对各学生试卷进行认真评定,阅卷评分标准要严格、公正无误。
第七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制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习、实验、课堂讨论等)在考试成绩中一般应占20-40%的比例。军训及劳动课等难于给定评分标准的课程成绩按通过、未通过二级分制评定。
第七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完成考试的学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该课考试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
第七十五条 评卷教师在计算总评分数时四舍五入后以整数记录,不得有小数位。
第七十六条平均学分积计算:
式中,P为平均学分积,可以按学期、学年或全学程计算;n为该生在所统计期间内选修科目门数;为科目i的相应学分;Di为学生i科目的成绩。
第七十七条 计算平均学分积时采用二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不计入内。平均学分积可以作为各种评优及有关激励机制的参考条件。
第七十八条 计算平均成绩时,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其换算关系见下表:
五级制 百分制
优 秀 90-100
良 好 80-89
中 等 70-79
及 格 60-69
不及格 低于60
第七十九条 无故缺考或考试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八十条 任课教师须按要求工整地填写成绩单,不可连笔,总评成绩60分以下者用红笔填写。
第八十一条 考试成绩单必须由评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于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交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考试的科目成绩须在放假后一周内交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以便及时登录成绩、通知学生和安排补考。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北京林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签字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行政科科长核实、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八十四条 考试后,任课教师应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试卷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教研室主任要对各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教研室要及时将试卷分析结果报院教学办公室。
第八十五条 试卷分析与装订要求:必修课以自然班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专业选修课以专业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全校公共选修课以课程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
第十章 考试试卷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学院、教研室必须将试卷妥善保存,建立试卷档案,学生的答题卷由教研室或学院统一保管,至少要保留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能销毁,答题优秀的答题卷应作为范例永久保存。
第八十七条 试卷须与试卷分析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监考记录和成绩单一起装订成册保存,便于教学检查和数据统计。
第八十八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和各学院须将考试样题、试卷命题表分类归档保存。
第八十九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要保留考查记录档案。
第九十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不定期对各学院试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考试试卷,特殊情况下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章 补考
第九十二条 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不补考,重复选修同一门公共选修课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九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
第九十四条 补考具体规定以每年度的《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二章 免修、免听
第九十五条 学生自身掌握的知识已经超出或达到应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者,可以办理免修或免听手续;学生应修的某门课程因某种原因不能跟班听课,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第九十六条 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劳动课及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九十七条 因身体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上保健体育,经任课教师考核通过,方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九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需根据课程表在开课学期的第1周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九十九条 免修申请者必须参加开学初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视为取得学分,以60分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该课程准予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按原教学计划学习,该课程不能再提出免修。
第一百条 获准免听的学生须随时了解免听课程进程,按时完成教学过程中规定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其它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
第十三章 缓考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或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考试后一般不予办理缓考。缓考办理程序为:持相关证明在教学办公室填写缓考申请表,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并由学生本人将缓考申请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
第十四章 考务总结
第一百零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及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一百零三条 考试中心要对各种考试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科课程考核。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3: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中外教育交流合作的不断发展,我校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扩大和深入,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实习和参加志愿活动,对其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增加社会阅历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利益,引导有关交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目前我校的有关做法,现制定《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一)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我校的全体学生(本、硕、博)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交换生、实习、志愿服务及演出、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部门和要求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由我校外事、教务、学生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学生的学籍管理、经费标准按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出国(境)审批根据具体出国(境)类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港澳台办)审批。学生海外实习及志愿活动,境内外组织招募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必须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承担相应责任。我校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部门要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组织资质,保障学生利益。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内外组织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招募境外实习和志愿服务的活动或与此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校内学生社团、海外实习项目交流协会等学生组织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招募学生赴境外实习和志愿服务。
(三)申请程序
我校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根据出国(境)类型前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下载相应申请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后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的相关规定进行校内会签审批。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家长的有效认可,在表中注明或另附书面情况说明(均须有学生家长签名)。学生擅自参加未经学校组织的境外实习或志愿活动所产生的问题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四)出国(境)证件和签证(注)的办理
根据教育部教外综4号文“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的通知要求,凡在校学生,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持因私护照的在校学生出国签证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申请赴港澳的由学生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五)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篇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达到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篇5: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 ,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篇6: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篇7: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培养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8: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篇9: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毕业、推荐就业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个人档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学生个人档案的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必须按专业、分班级放入专门档案柜中归类管理。
2、档案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要如实记录学生就读期间的整个成长过程。
3、档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员要经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档案处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专柜保存档案资料,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丢失。
5、档案借阅一般情况只准在档案室内查阅,如需借出,需经领导批准。
6、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种材料的及时收集。
(二)、归档范围
1、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党团关系等);
2、学前教育(含军训)、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考核及相关心得和总结;
3、学生各科成绩登记(含操行评定);
4、外出实习的鉴定及总结;
5、班委及学生会工作,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情况;
6、奖励或处分材料;
(三)、归档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学后,在学前教育期间,新生班主任应须如实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组织学生认真总结并写学前教育心得(字数不少于400),于学生外出实习前一并交教务处。
2、驻厂教师收集材料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驻厂教师应每月底向教务处上报流失学生名单;学生实习结束前一周向教务处上报返校就读学生名单;如实记录学生的实习情况,完善《学生外出实习鉴定表》,实习结束后交教务处。
3、教学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学生实习总结;
(2)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及总结;
(3)获奖材料的复印件、操行评定结果、
(4)班委名单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学生情况登记表》;
4、团委收集的材料
(1)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生名单及获奖情况;
(2)学生会成员名单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进事迹;
5、政教处收集的材料处分文件及登记表
6.教务处收集的材料
(1)学生平时成绩、学期成绩及补考成绩;
(2)专业技能的考核、技能竞赛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新生学籍登记表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登记表
(5)学籍管理条例的各种文件
(6)学生毕业证书的印刷编号登记表以上(3)----(6)由赵飞老师提供。
二、学籍号的编制新生入学分班后编列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籍号由12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三、四位专业代码前四位;第五、六位为学生入学年份代码,取年份后两位;七、八位为入学月份;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顺序编码。)
三、毕业证的办理及发放
(一)学生应具备的条件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方可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颁发的毕业证书:
(1)具有学籍,学生个人档案健全;
(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文化课、专业课等),成绩应全部合格;
(3)按学校要求顶岗实习,实习成绩合格;
(4)操勤评定合格;
(5)交清学校费用;
(二)办理程序由教务处学籍管理员提供毕业学生名单,交学生个人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最后经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三)毕业证的发放
1、建立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2、建立毕业证发放台帐;
3、由财务处核实学校各项费用是否交清,经校长签字同意方可发放。
鲁甸县职中教务处
20XX年5月13日
篇10: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学籍卡;
(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4)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5)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六、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八、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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