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目的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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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目的与原因

篇1: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目的与原因_中国历史拓展

只“焚书”未“坑儒”

关于“焚书坑儒”,《史记》中是这样记载的:

秦始皇建立政权以后,视天下苍生为刍狗,贪婪暴虐,滥施刑罚,弄得民不聊生。特别是他为了控制思想,听从丞相李斯的建议,尽烧天下之书,引起了读书人的强烈不满。

当时有两个为始皇求长生药的人,一个姓侯,一个姓卢,两个人私下议论说:“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因为灭了诸侯,统一了天下,就以为自古以来的圣贤谁也比不上他。他高高在上,听不到批评之声,日益骄横;官员们为了讨好他,只能战战兢兢地说谎欺瞒。他还颁布法律,规定方士之术不灵就要被处死。如今大家因为畏惧,谁也不敢指出始皇之过,致使天下之事无论大小皆取决于皇帝。他竟然还用秤来称量大臣们的上疏,如果大臣们每天呈上的疏奏(竹简)不足一百二十斤,就不让休息。像这种贪权专断的人,我们不能为他求长生不死之药。”

于是,二人脚底抹油,跑了。

秦始皇听说此事后勃然大怒,又因为有人举报咸阳的诸生中有人妖言惑众,扰乱老百姓的思想,于是,始皇下令逮捕了一些散布“妖言”的读书人,并且严刑拷打,令其互相检举揭发,有四百六十多名儒生被牵连进来。秦始皇一声令下,这四百多号人遂被活埋于咸阳。这就是发生于前2的“坑儒”事件。

需要注意的是,《史记》中提到这段时,用的是“诸生”而非“儒生”。而“坑儒”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汉初年的典籍中,此时距秦始皇死后已经一百多年。

西汉始元六年(前81年),汉武帝的财政管家桑弘羊在著名的盐铁会议上舌战群儒,发表了一通宏论,大意是,儒生们只知夸夸其谈而不切实际,表里不一,就像那些鸡鸣狗盗之徒一样,自古以来就是祸害。鲁国国君将孔丘驱逐,弃之不用,就因为他首鼠两端,貌似圆滑其实迂腐,并没有切合实际的主张。基于同样的道理,秦始皇才烧掉儒生们的著作而使其言论不得传播,宁愿将他们活埋也不任用。(见《盐铁论》)之后,刘向在《战国策序录》中明确地提出秦始皇“坑杀儒士”。此后,《史记》中所说的“诸生”渐渐演变成“儒生”。

魏晋时期,伪书《古文尚书》中有篇“孔安国序”,序中说:“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这大概是“焚书坑儒”一词的最早出处。这一说法被后世广泛引用,流传至今。

篇2: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目的与原因_中国历史拓展

秦始皇焚书坑儒,体现秦始皇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的政策措施,他的目的是统一思想,进一步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

焚书坑儒,又称“焚诗书,坑术士(一说述士,即儒生)”,西汉之后称“焚书坑儒”。秦始皇在公元前2和公元前212年焚毁书籍、坑杀“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

焚书坑儒是为了统一思想,虽然极端了一些,但是十分有用,而且这是一个国家在政治上必须做的,也是必须牺牲的,而且秦始皇在焚书之前已经把所有要烧的书全部备份后存如了皇家图书馆中,他的义务已经尽到了,是之后那些农民起义者烧了皇家图书馆,这样,真正焚书的不是秦始皇,而是那些农民起义军。所谓的焚书,不是将图书灭绝,而是将民间的图书消灭,只有“博士”之类的人才能收藏,可以指责的不过是愚民和使得秦史以外的史料缺失

秦始皇采取李斯的焚书建议,限制各家学说的传播范围,约束诸生的言论自由。摆摆威风,吓唬吓唬他们。其最终目的是迫其就范,加以利用,并非仇视文化。事实也是这样,《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云:“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 同罪。今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可见秦记、医药、卜筮、种树之类的书,并未焚毁,而且博士官所职的《诗》、《书》百家语,明文规定不烧。据文献记载表明,秦始皇焚书时,有些人违令私藏《诗》、《书》等典籍,确实秦统一六国之后,统治范围扩大到大江南北,在政令的实施上存在困难,同时就秦朝政府机构的设置上来说秦统治者是无力烧光民间所藏的。“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有可观。”从先秦诸子的流行至今以及文献记载来看并不像后世儒生所说的那样“六学从此缺矣。”其实,真正的经典是无法被焚毁的,在古代口耳相传,经典已牢固地存储在学者们头脑中,只要这些学者不死,经典就不亡。所以不应过分地夸大“焚书”产生的影响。焚书,无疑是不好的。秦始皇的焚书,也的确给中国古代文化带来很大损失。但是对于秦始皇的焚书,我们不能单纯地从焚的观点上来看。秦始皇焚书,是两种思想斗争的结果,是当时进步思想和反动思想斗争的结果,是进步派和反动派政治斗争的结果。焚书所体现的是在政治上代表进步的人对代表反动的人的打击。坑儒是因为侯生、卢生求仙药不成而“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二人恐惧,在背后骂了秦始皇一通,便逃离咸阳。秦始皇得知,大怒说:“今闻韩众去不报,徐福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及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所谓坑儒,也是儒生诽谤非议找的,坑他们也是秦法的严酷使然,至于说残暴什么的,好像历史上杀人杀得比秦始皇多得多的人有的是,秦始皇这么受到关注大概是因为他杀的是儒生吧。秦始皇最大的过错就是没有使经过春秋战国锤炼而成的秦制得以稳固和传承。这好比“杀鸡儆猴”,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保全更多人的利益,而且那些儒生也是犯了欺君枉上之罪,也是必须死的。就思想统治方面,我们可以纵向进行一下比较,汉武帝,一旦发怒,杀的人远不止这些。朱元璋为了他的子孙能够永保他的大明江山,不止杀了多少人。康熙帝搞个文字狱,由此而归西的人远不是百可以计算的。所以我在想:为什么他们没有像秦始皇那样因为那些举措,而在后世为千夫所指。秦始皇在不完备的理论的指导下,他的统治是盲目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于是发现有不同意见就“焚书”,有人抵触就“坑之”。没能在根本上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所能苛求的。毕竟他的“探索”没有祖宗遗志可遵循,也没有实践经验可供参考,也没有智士谋臣“辅其建德”的建议可采纳。他整个儿就是一个孤独的探索者,“摸着石头过河”不幸,他摔了一跤,落得个“暴君”的骂名。秦帝国的统一是依靠相对的国力强盛,采用武力统一的。其间有不少血腥战斗、阴谋诡计。在快速统一后就面临着如何治理国家的现实。当时除了秦以外六国各有其思想文化体系,不少六国遗族在统一后利用思想文化体系的差异谋求反对帝国秩序。焚书坑儒的目的就是实现帝国思想文化体系的唯一性,与任何时期任何统治者的目的一样。汉武帝不也是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吗?李登辉、陈水扁也不正是通过10余年的“去中国化”使得台湾民意主流发生转变吗?再看当时的帝国秩序,最危险的人正是被“坑”的那些“文人”,在国家尚未完全根本的稳定前,采用激烈的专政手段就是必然的选择;如果秦始皇采用戈尔巴乔夫“新思维”式的思想路线以求得天下统一,那么那些打着“学术研究”的文人就会把国家搞乱,政令不通--现在香港所谓的“民主派”就在这么干。

篇3:历史名人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故事

历史名人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故事

历史名人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故事

秦始皇“焚书坑儒”之谜

提起秦始皇,人们就会想起“焚书坑儒”这一典故,但是秦始皇到底有没有“坑儒”呢?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便加强中央集权。在完成政治上的诸多加强控制的举措之后,秦始皇便开始了精神上的控制。公元前213年,秦始皇在咸阳宫为群臣及众多的儒生大排酒宴。在宴会上,围绕着是否实行分封制,众多儒生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丞相王绾、博士生淳于越等人主张实行分封,而丞相李斯等则赞同郡县制,并指责淳于越等“不师今而学古”,“道古以害今”。最后秦始皇支持李斯的'观点,并采用、实施李斯的“焚书”建议,下令:除了秦纪(秦国史书)、医药、卜筮、农书以及国家博士所藏《诗》、《书》、百家语以外,凡列国史籍、私人所藏的儒家作品、诸子百家著作和其他典籍,统统按时交官焚毁。同时,禁止谈及《诗》、《书》和“以古非今”,违者定当严惩乃至判其死罪。百姓如想学一些法令,可拜官吏为师。从这一点来看,焚书的举动秦始皇肯定做过。

秦始皇称帝以后,力求长生不老,迷恋仙道,不惜动用重金,先后派徐福、韩众、侯生、卢生等人寻求仙药。侯生与卢生当初是秦始皇身边的方士,由于长期为秦始皇求仙人和仙药,却始终没有找到,而心急如焚,忐忑不安。依照秦国的法律,求不到仙药就会被处死。因此他们深发感慨:像这样靠凶狠残暴而建立威势并且贪婪权势的人,不值得给他求仙药。于是,侯生、卢生悄悄地远走他乡。

这件事使秦始皇十分恼怒,于是他下令,对所有在咸阳的方士进行审查讯问,欲查出造谣惑众的侯生、卢生两人。方士们为保全自己的性命,只得相互告发,秦始皇最后把圈定的460余人,都在咸阳挖坑活埋。

秦始皇的“坑儒”是“焚书”的继续。至于坑杀的人究竟是方士还是儒生,学术界各持己见。从分析“坑儒”事件的起因看,秦始皇所坑杀的人应该是方士;但从长子扶苏的进谏“众儒生都学习孔子的学说”来看,秦始皇所坑杀的又好像是儒生。

而且东汉卫宏在《诏定古文官书序》中记载,秦始皇在骊山温谷挖坑用以种瓜,以冬季瓜熟的奇异现象为由,诱惑博士诸生集于骊山观看。当众儒生争论不休、各抒己见时,秦始皇趁机下令秘杀填土而埋之,七百多名儒生全部被活埋在山谷里。于是有人便根据这一点而偏向于传统的说法,认为秦始皇确实有过“坑儒”的行为。

但有人研究诸史籍,认为“焚书”有之,“坑儒”则无,实是“坑方士”之讹。“坑方士”事见始皇三十五年,因为侯、卢二人求仙药不成,他们惧“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骂了秦始皇一番后逃走。既然事端由方士引起,那么就只能是“坑方士”,当然不能说被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中没有儒生,而全是方士,但是由其代表人物可推知,被杀的主体应该是方士,而被杀的原因更与儒家的政治主张和学派观点无关。所以即使被杀者有儒生,也并非因其为儒生而得罪,总是与方士们有某种牵连之故。因此绝无理由说秦始皇“坑儒”。尽管秦始皇早因“坑儒”之举背上千古骂名,然而,直到今天,秦始皇究竟有没有“坑儒”这一谜团还是没有解开。

篇4:秦始皇与《周易》

秦始皇与《周易》

《周易》实际上是古代先哲通天地阴阻造化,契宇宙之玄机、操性命之柄,与宇宙同体修复自然的哲理。

秦统一六国之后,推行文化禁抑政策,秦始皇根据丞相李斯的建议,下令焚毁除秦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史书,《诗》、《书》及诸子百家之书只有博士官可以保留,民间的都限期交出烧毁,唯留存医药卜筮种树等书籍;此后,又有大批儒生遭到坑杀。这就是著名的“焚书坑儒”。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认为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使中国古代的儒家经典受到一次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惟独《周易》作为占筮之书而得以保留。现在看来,秦始皇不焚《周易》,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内在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周易》正逐渐演变成为一部蕴藏着深邃的哲学和社会政治思想理论的文化典籍,人文化、哲理化也由此成为易学发展的主流,但《周易》以其人文理性与宗教巫术奇妙结合的特点,在历朝历代一直发挥着占筮吉凶、预测未来的功能。因此李斯建议秦始皇焚书,但强调“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在这里,《周易》以及其他卜筮之书确实得到了一种特别关照和特殊保护。

同时,秦始皇的许多社会政治思想和措施往往是通过对《周易》的直接取鉴表现出来的。秦始皇以“皇帝”为号,这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而种种迹象表明,这件大事又与秦始皇对《周易》的取鉴存在某种关联。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王倌、冯劫、李斯等大臣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于是他们建议秦始皇号为“泰皇”。秦始皇决定“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这里的“泰皇”就是“泰一”,也就是“太一”,也就是《易传》的“太极”。以此,秦始皇本人将皇帝之义与《周易》之旨挂上了钩。

秦始皇确定“度以六为名”,也反映出《周易》的.深刻影响。《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统一天下后,规定:“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关于此事的来源,或以为与秦始皇尚水德有关。秦人祖颛顼高阳氏,颛顼被称为北方之帝或黑帝,北方属水,属阴,而上、下、东、西、南、北“六合”按数字排列,其数为六。此论可备一说。笔者认为,这其中也有受《周易》启示的因素。《周易》以“六”作为阴爻的代表,与水、与阴皆可联系起来,必为秦始皇所重。其二,《易》卦六爻乃象征天地人及其统一,具有包容宇宙万物的含义。《乾卦·彖传》讲:“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此处“六位”既是指六爻之位,也是指上下四方之位,与“六合”之意相合,自然令秦始皇很感兴趣。

在人生观方面,《易传》自强不息、刚健有为、及时立功的人生理想观一经推出,便产生了巨大的感染力和感召力。秦始皇的人生理想、人格风范于此也多有取资。他“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的壮举,反映出的就是这种刚健雄毅、奋励威猛的精神。

由此可见,作为卜筮之书的《周易》,秦始皇本人对此亦深信不疑,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则是因为《周易》的宇宙观等思想内涵和整体思维方式合于秦始皇的思想性格与政治需要。在秦始皇焚书坑儒之后,众多学派都将《周易》作为护身符,将易学当作避风港和借以表达自己思想主张的工具,易学几乎成为显学,其包容性、超越性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并从此开始了一个以易学为中心而综合、融通、发展诸子百家之学的新时代。

历代的许多帝王往往将《周易》视为“圣帝明王致太平法”。如清朝康熙帝对《周易》精深宏富的哲理甚为青睐,乾隆帝更是对易学达到了痴迷的程度。他留下了大量与易学有关的文字,他甚至还对《周易》的一些字句作了精到的训诂,其考据水准不亚于当时的考据学家。

篇5:秦始皇能够统一六国是什么原因

秦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广大劳动人民。但有一点也不容忽视,秦国和东方六国相比,它在统一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确是发挥了较大的主观能动作用。这一点在秦律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当时的地主阶级正处于上升时期,因此秦律的内容也还含有一种朝气蓬勃、富于进取的革新精神。

耕战政策,是秦的基本国策。“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商君书·农战》)。从商鞅到秦始皇,秦国始终坚持了这一政策。广大劳动人民在这种政策下,努力从事耕战,从而使秦国国富兵强,为秦始皇的统一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秦简中保留了不少有关重农政策的法律条文。例如《田律》规定:地方官在时雨之后,或连受旱、涝、虫、风等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得益和受灾面积,以便上级掌握农业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厩苑律》、《牛羊课》规定:如饲养耕牛好的,奖田啬夫一壶酒、十条干肉,赐牛长三十日劳绩,免除饲养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饲养不好的,田啬夫要受斥责,并罚饲养人服徭役两个月;如果牛减膘,则笞打主事者(牛长)。这些规定,对农牧业的发展也能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当时战争频繁,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农业生产劳动力,《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户不得有两人同时戍边。县啬夫、尉及士吏征发戍役时,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要罚二甲。《司空律》还规定:以劳役抵偿罚金的人在农忙季节可以“归田农,种时 (莳)、治苗,时各二旬”。《仓律》在秦律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从粮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详细的法令。例如粮食入仓,“辄为廥籍”,即登记石数,并注明仓啬夫、佐、史、廪人等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粮食出仓,也要经过同样手续。如果出现亏空,隐匿不报,或者移赢补亏,与盗窃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粮食损坏而无法食用,不满百石以下,斥责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罚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同补偿腐败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粮食亏损要受到惩罚,即使少量耗损也不行。如果仓库里有三个以上老鼠洞,就要罚一盾(《法律答问》)。严密的仓库保管制度减少了粮食储藏过程中的贪污和损耗现象。封建国家有没有足够的粮食,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仓律》正是从这一个侧面反映了秦统治者的重农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对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等也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对加速封建经济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称:“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记·货殖列传》)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就实行军功爵制度,用重赏鼓励人民在战争中杀敌立功。“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商君书·境内》)。《封诊式》中有“夺首”、“争首”两个案例,生动地反映了秦执行军爵制度的情况。秦简中的《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即按功劳行赏。《秦律杂抄》也规定战死者有赏,“论其后”,即把死者的爵位赏给他的后人。如果临阵逃亡,则罚“以为隶臣”。由于实行了这种严格的赏罚制度,因而秦国之民遇有战事,“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商君书·画策》)。这样就使秦国的军队在七国之中成为战斗力最强的部队。秦律对军队训练和武器装备也非常重视。如《秦律杂抄》规定: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罚二甲,免除其职务。驾驺被任命四年,不能驾御,要补偿四年的徭戍,并罚教者一盾,免除其教练职务。发给士卒的兵器不完善,罚丞、库啬夫、吏二甲,撤销其职务,永不叙用。秦律对于违反各种法令和制度的人往往罚以“赀”若干甲或盾,这也和统一战争需要大量武器装备有关。另外,律文还规定:凡是骑兵都是先赋马,然后再选拔从军者。参军之后,还要进行课试,如果马被评为下等,令、丞、司马都要受罚。有了这样严格的考核制度,自然会收到兵强马壮的效果。

秦始皇

篇6:秦始皇能够统一六国是什么原因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 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h(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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