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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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岗位职责

篇1:发票管理规定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

6、小写合计数前用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左下方加盖

9、购货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劳务名称仅限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

11、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劳务提供的当天。

2)劳务和款项同时发生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12、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东莞发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票。

15、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发票联及有关存根联、

记帐联上注明

2)如果已将记帐联做了帐务处理,应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抵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存根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帐联和红字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url=家教收入和办培训班收入如何缴税-普道咨询[/url],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另外,属于销售折让的,在作上述处理后,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发票。

3)在购买方货款已付,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处理:

要求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我方,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

在收到购买方寄来的证明单后,根据证明单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扣减当期收入的凭证,其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抵减费用的凭证。

四、发票缴销

1、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2、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篇2:发票管理规定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篇3:发票管理规定

总则

1、为规范本公司发票管理,杜绝发票遗失、发票破损、已开具的发票送交不及时等现象,降低公司财税风险、保障公司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中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3、适用范围

我司向税务机关购领的发票

3.2、我司开出的发票

3.3、我司收到的发票

4、发票管理部门为公司管理部财务科

二、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购领

由公司财务科设专人根据每月的经营状况及发票耗用量按相关规定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购领;

2、发票的保管

2.1、财务科设置专人(一般为发票购领人)保管,配置保管发票的专用保险柜;发票必须保持完整、票面清洁。

2.2、财务科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发票的开具

3.1、业务部门与客户对账确认后作成的结算表或对账单为开具发票的依据; 财务科在接到结算表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

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务科应建立客户、供应商档案,设置发票登记簿,做好发票去向的备查登记。

4、发票的作废及核销

4.1、发 票作废的管理要求

4.1、1当月发票出现填写错误时,应先在发票开票系统将该发票进行作废操作,再加盖作废章或签写作废字样后,所有联次均要完整保存。

4.1、2如发生发票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在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4.2、发票的核销管理

4.2、1已填开发票存根联,应填写《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及时到税局过行验销。

4.2、2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向公司财务科报告,财务科在接到报告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3、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必须按月时行装订,作为重要的会计凭证进行保管。

三、发票的送达及跟踪管理

1、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到财务科签收已开具的发票;

2、业务部门将发票送交客户时应当取得客户发票接收人员的签收确认;

3、以邮寄方式送交客户的,必须交由信誉良好、安全性高的快递公司进行邮寄(如EMS、顺丰),必须向邮递公司收回发票签收记录并取得客户发票接收人员的签收回函确认;

4、发票送交客户后应于一个月内向客户收回该笔款项,如未能在期限内收回款项,应向客户发出对账函或催款函以提示其付款

四、收到发票的管理

1、发票收取的要求

1.1、业务部门指定专人接收供应商送交的发票,并做好发票的备查登记;

1.2、接收发票的人员应对接收到的外部发票进行确认,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签批和签字后,送交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抵扣期限,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保持发票票面清洁、完整。

4、附则:罚则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造成发票严重损坏或遗失的,对相关经办人员处以发票金额25%的罚款。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新规。

篇4:发票管理毕业论文

发票管理毕业论文

[摘 要]12月我国修改1993年的(发票管理法),从制假根源进行系统的分析,对领用及防范措施等管理办法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温总理签署 高科技犯罪 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

一、引言

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增加以下三条,(一)禁止非法;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二)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对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三)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制售猖獗、受票单位下至个体工商户,上至中央部门。

二、制假售假的原因

1.发票品种繁多,容易造假。

常见的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其他行业――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 旅店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社会办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专业发票;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

制售属于高科技犯罪,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IT人才大量涌现,制造从制版、排版、印刷都是很容易的事情,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状态。

3.具额的利益

制售方,设备投资7、8万,单本2-3元的成本,200-300%利润.受票方、,吃喝拉撒全报销,钻财务制度的空子,进行公务消费,一些人利用以假乱真的进行、贿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在全国打击新闻发布会上说,部分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虚问题不容忽视。

三、应对的措施

国家虽然颁布实施行的《发票管理法》,但有些环节不够细化,应从源头抓起。发票品钟繁多,不完全统计,有四十几种,而且规格大小不一,填写方式各异,机打票、手写票、剪贴票、定额票等等,建议形成统一规格,便于管理,易于装订。着重是统一模式的发票统一编号,全部输入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每个财务人员大多对发票的真伪无法辨别,那么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系统就能查询提供发票的真伪。

我国会计职业人员不完全统计大约一千三百万 ,几百万个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对发票的把关尤为重要,那么建议国家再次修改会计法,应该把报销、核算的发票在事前进行网上查询,确认无误后,方可列支。对于录入国家发票管理系统后的发票实行统一机打票。取消手写发票、剪贴发票、定额发票等。开出的发票或受票方必须有工商、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对个人开出的发票必须标上受票人的身份信息。发票印刷企业最低由省税务总局指定印刷厂,或直接由税务机关专营印刷发票,就像国家的专业造币厂。对非发票印刷企业实行24小时监控、所印刷的产品内容按月或季度上报监控机关,对生产印刷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实行实名制采购,由监控机关定期检查。

四、结束语

税收是我国重要的财政收入、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针,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关,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强化宣传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强化稽查效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做到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会计报)-12-31

[2]三峡晚报;-5-24

[3]国家税务局网站;2011-5-24

[4]中国广播网;2011-5-17

[5]京华时报;2011-5-24

[6]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

[7]税收基础知识;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8]税收法律及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作者;王跃国

[9]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询)

篇5:国税局发票管理工作汇报

国税局发票管理工作汇报

本年以来,区国税局增强发票治理,进一步规范申报征收,提高征税人依法征税服从度,获得明显结果。

一是严把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关。

依照票、款、货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准则,从企业生产运营的实践动身,认真查对每一张增值税发票,对不符合政策规则的作进项税额转出。首要防备应用虚伪增值税发票骗、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处理虚抵、多抵的不规范问题。

二是增强对加油站制品油经销发票运用规范化治理。

经过采集加油站防伪税控发票机的卷筒发票的数目和开具金额的具体信息、以及加油证实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信息,与征税申报状况进行比对剖析。有针对性地整治开票不申报、少申报以及乱开滥用、缺少遗掉等违规运用发票的`行为。

三是增强双定户以票控税治理力度。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通俗发票治理方法》,具体履行个别双定户税票互控治理方法,增强对通俗发票各环节的治理,应用现代信息技能,抓好通俗发票票表比对的使用工作,实时调整税额,有用促进以票管税。

篇6: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5、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管理责任

1、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篇7: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由财务咳嗽备涸鸬剿拔窬稚昵肓旃海捎刻峁┫嘤Φ南鹾贤

二、领购的空白发票由财务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丢失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由财务专人负责按以下流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营销部业务人员每月1-5、11-15号向财务部报送经营销部经理签字的发票开具申请单,申请单填写要详细。

2、财务部根据营销部报送的申请单,根据发票数量、客户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开票,开票内容由财务与营销人员协调。开票时间为每月8-20日、26-28日、临时开票(当时客户购货付款需开发票的)。 3、新增客户付款后,金额超过3000的需要开票的给予开具,金额较小的,调协到次月开票。

4、因领购发票有限,开票原则:金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付款及时,信用好,长期客户优先。

5、开票客户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传真或邮寄开票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要求证件当年已年检。 四、开票发票后通知营销部人员签字领取,由营销部人员各自邮寄自己负责客户的发票,并及时通知客户查收。

篇8: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专用发票的条件

1、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使用防伪税控企业端开具专用发票所需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3、一般纳税人必须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才能领购专用发票。

(二)不得领购开具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的。

2、有《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发票管理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发票管理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开具的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不得开具的项目: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发票管理规定的除外。如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具时限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的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税法发票管理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作废发票的处理:

1、准予作废的条件:

同时具有备下列条件的,准予作废条件: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发票的操作要求: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红字发票的开具

1、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①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 ②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③因销货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 ④因销货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 2、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步骤:

①由购货方申请

a.购货方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c.购货方账务处理: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购货方将《通知单》送接开票方。

e.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由销货方申请

a.销货方提出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货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c.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抵扣凭证的确认

一)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二)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篇9: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本单位的发票管理,结合单位实际,特订如下管理办法:

1.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以及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有关票据,一律由计划财务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销售发票的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领换。

2.计划财务部应根据销售部门的业务量,采取用定量控制领换普通发票的办法,其它部门需开具发票一律由计划财务部掌握开具,不得领取。

3.领换时必将已开具的发票留底联逐笔打出总金额定时交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对有关部门领换发票必须严格登记,并实行签名。

4.计划财务部若发现存根撕毁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将整本留底发票联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按发票管理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5.定于每月25—29日各使用发票的部门必将开完的发票留底联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一并交计划财务部,不得拖延。

6.销售部门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时,必须填写清楚齐全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如有销售折扣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且将记帐联附在销售汇总单后。

7.单位或团体严禁乱吊部门帐,必须当时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结清。确因特殊情况需凭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协议、合同等,同时经办

人在发票签上姓名,限一定时间结清或交计划财务部划帐、托收等结清,手续不全计划财务部有权、有责任拒绝受理。

8.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三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字样交计划财务部,发票的使用按顺序号开具,不得涂改、撕毁、缺号、跳号、倒写使用。

9.发票不得转让(转让性代开)、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10.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填制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严格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

11.违反以上1—10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科、室、门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于罚款、行政处分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10:保险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国税发[]51号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统一发票》。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并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四、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五、《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0mm,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兰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帐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的字迹为浅兰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统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刷。

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统一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七、《统一发票》于207月1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各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各地保监局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发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篇11:前台发票管理规章制度

前台发票管理规章制度

为严格控制酒店财务制度,杜绝财务漏洞;现对前台发票及单据传递及保存如下规定:

1.前台各种重控单据必须连号使用,存根联单独连号保存随时备查,

2.每份账单审核后须保证原始资料完整,收据存根齐全。

3.前台账务资料按日归类,每月汇总,由日审标示后存档封存。

4.前台账务资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处理时由日审专人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进行。

5.前台人员必须保证客人账务资料的保密性,不得随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账务单据,如信用卡预授权单的保存须按照其业务单位运作特性制订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权单及签购单保存期为入账日起一年。)

7.每日酒店收入报表由夜审完成并由次日上报店会,由日审于次日对其进行账务调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调整工作。

8.调整后的收入报表由日审保管至少两年,以便进行酒店收入及营业分析及预算。

9.酒店前台单据及收入报表由专人管理,严禁随意透露,

10.客人持酒店收据要求补开发票或查询账目时,前台账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客人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当账务发生期超过半年时,以电脑资料为准并上报前台主管。

11.酒店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客人付清时按照客人要求为客人开具发票;发票金额要真实、准确,可以少于实际金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

12.正确开具发票后,将发票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除前台外的.各个收款点须将账单客人留存联收回并订在发票记账联后。(以上内容为手工开据的发票适用—目前很多发票为机打发票,无发票记帐联的应将存根联订在消费账单上备查)

13.当工作中出现问题不能依靠本制度解决时,以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为准则,并及时上报前台主管或其他财务部有关领导解决。

以上规定前台账务人员须严格执行,凡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酒店声誉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并负责酒店的经济损失;上报店级领导处理;酒店保留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篇12: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2、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

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5、拒绝、刁难、阻挠地方税务人员检查的;

6、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以及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

7、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8、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的。 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外,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发票的概念和辨识法

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真假识别方法

发票的真假识别一般有4种方法,但最主要的是前2种方法:

1、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现橘红色反应。

3、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4、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普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的联次一般为单张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

普通发票各联字色为:第一联为白纸黑字;第二联为发票专用纸,字棕色;第三联为白纸,字谈红色。其他根据需要增减联次的,各联字色可任定,但不得与一、二、三联字色相同。

篇13:发票管理的规定

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单位的发票管理。特作规定如下:

1、销售发票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领换,每本开完的发票必须在领换之前汇好总,将总金额写在封面,不按规定财务拒收。

2、领换时,若发现存根撕废一份或若干份,甚至遗失一本或几本财务经办人必须严格手续。记载清楚,并要部门领换人签名。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2日这两天将开完的发票全部交财务,不得拖延。

4、发票的开具: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即: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名。单位购书超过壹千元金额的,另用一本发票,不要与壹千元以下的混在一本。牵涉外单位所转帐的发票由对方经办人签名。涉及到本店费用性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领导签名。

5、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几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章或写上“作废”字样。开具的发票不得涂改、撕毁,使用时不得缺号、跳号或例号使用,一定要按顺序号开出。

6、发票不得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单位。

7、未按以上条款,由此发生的罚款或任何违纪现象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4: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费用管理,为我局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对相关经济业务报销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实行,现将相关事项作以下规定:

一、发票报销相关规定。

1、餐饮费用报销:需附菜谱清单,附就餐人员名单,发票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2、住宿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参加行动或查处案件的人员详细名单,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

3、燃油费报销:发票上需要注明加油的车牌号,并且有驾驶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注明详细事由。

4、搬运费(销毁费)报销:需附搬运货物清单,清单上必须有搬运的货物的品种、数量及金额明细,发票上有搬运人员、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认可,并注明详细事由。

5、与外单位协同办案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县局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发票上注明详细的事由。注:外单位人员不能享受我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6、举报费报销:举报要有记录表,有立案报告,举报费审批表,有领款凭证,领款凭证上必须有举报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三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在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并按手印。

二、报账规定。

当月发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每月10号和20号前将所有发票汇总电子表格发给部门报账人员、同时交纸质资料,并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汇总表统一表格见下:

张三费用开支汇总明细表

序号

发票开支日期

事由描述清楚

金额

备注

1 6月1日 和公安人员到凉风调查访问烟农 260.00

合计 经办人: 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备注:发票必须提供正规票据,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开具单位(店家) 专用章,印章为椭圆形。票据的开据日期、名称和金额明显。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 发票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 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发票合计栏必须大小写俱全,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 发票上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套印的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以及开票单位或个人加盖的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 收款收据视为白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并不得做为发票报销。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除外,但必须是套印财政监制章的收据,且该收据仅使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开具收款收据的,视金额大小要经过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同意。

(五) 经办人员要取得相应行业的发票,拒绝接受客户用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应严格遵守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取得的费用发票应当真实有效。

(一) 车票。计程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搭乘的要注明起止地点和事由。公交车票单人连号不得报销,多人同行的连号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公交车票要注明起止地点,不注明者不予报销。

(二) 住宿。发票上必须写明时间、人数、单价、金额、公司名称,缺一不可。入住宾馆若有多项消费的,必须附上盖有宾馆印章的消费明细单,不得统开住宿费。

(三) 报销。出差发票,该次出差的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不得零散分次报销。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 应严格遵守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招待费发票报销

时,必须注明招待的事由、时间及人数。同时,应当写明招待对象的姓名或职务以及所在单位的名称。

第六条 因公用车,应严格遵守有关车辆使用及费用报销的规定。加油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报销时须附有车辆加油记录表。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人为原因被罚款不予报销。车辆保养及修理必须在指定维修点,途中维修类费用必须注明费用发票的联系地点和电话。

第七条 发票报销时,应填制封面。

(一)

(二) 使用封面粘贴发票时,票面朝上,与封面一致,发票应贴左上角。票据多时,可补一张不超过封面大小的白纸,在其表面依次贴好,票据由大到小排列,力求美观。

(三) 发票报销时每个经办人单独做封面,发票为多人共同发生的,可集中做封面。

(四) 发票应按同类别做封面,比如办公费和招待费不要做在同一报销封面下。

(五) 单张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粘贴使用明细封面,集中金额达500元以上时,填写汇总封面,每张明细封面用胶水贴牢后,再附上汇总封面一同报销。

第八条 发票报销时,各部门主管及财务部必须认真审核。

(一) 购买的物品、书籍、光盘等报销时必须附缴库单。签定合同或协议书的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发票和工程项目的验收单。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购买的书籍、光盘等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人员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二) 不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的发票,不得做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三) 财务人员对发票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转交监事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实际予以报销。经调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财务信用管理试行制度》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 发票批报程序及流程。

(一) 发票和缴库单齐全后,经办人员必须及时整理填制报销封面,经证明人签字确认后,呈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定报销金额后,呈交总经理审批。

(二) 票据传递流程:经办人制单→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出纳处报销或冲抵借款。整个流程原则上在七天内结束。

篇15:发票报销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了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报销程序,完善发票报销制度,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防范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企业因取得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同时减少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取得不合规发票造成的自身利益受损,特作以下规定。

1、发票户头与企业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税法规定没有填开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用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打印规范,密码区清晰无痕不出边框,无法通过认证的不予报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付款方开票信息必须齐全。

3、发票的全部联次必须一次完整开具,发票各栏目不能空缺,大小写必须一致,涂改无效,机打发票手写无效。

4、会议费报销要求附会议文件,如会议通知、邀请函、签到簿等复印件,说明会议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文件资料。

5、住宿费发票报销要求附上明细单或费用清单,能够显示住宿的起止时间、单价等内容,能够据以判断业务的真实性。若是本公司员工出差发生住宿费,应该使用差旅费报销单,与出差的其他报销单据一起报销。若是业务招待性质的住宿费,可以使用费用报销单报销。

6、发票内容是大类的,比如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等必须附上盖有相同发票专用章的明细表。

7、承租个人 房租费要求使用当地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报销。

8、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因出差在外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销的,需作出

书面说明并经本部门领导及财务总监签字批准后,可以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2月1日(含)以后,一律不再接受开票日期为以前年度的票据。

9、咨询费、手续费都属敏感票、高危票,税务部门要求极其严格,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自觉配合财务报销要求,确保手续严谨,合同齐备,业务真实可信。

10、杜绝礼品、化妆品、黄金、工艺品、烟酒、洗浴、健身、保健品、旅游等与企业生产经营不相关的票据,此类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11、个别业务没有发票或者有发票不能直接报销的,不得以餐费、住宿费等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发票顶替。

12、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区分业务归属主体。发票户头、业务归属主体、报销单填写必须一致,否则需要重开发票或者重新填写报销单。审单人员要认真仔细,熟练判断区分业务归属主体。

13、现在经济活动中假发票较多,对此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局在历年的税收检查中都坚持如下原则: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要组织严格的发票大检查。因此,为了报销人和公司的利益,降低发票涉税风险,业务经办人拿到发票后一定要通过发票归属地12366电话或者税务局官网查证发票真伪,审单人和业务经办人共同对所报销发票的真伪负责。假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14 、关于国外费用报销,税法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单据为不能长时间保存的热敏纸张的,必须在报销时同时提供复印件,并与原件粘贴在一起;适当说明支出的用途或合理性;数额较大的刷卡消费,要同时提供刷卡记录纸(就是自己签字的那张纸条)。另外,台湾地区经济活动中也使用发票,报销规定与大陆地区基本相同。

15、发票粘贴要求,要求使用费用报销粘贴单横向粘贴发票,粘贴纸的左端预留4厘米宽度,便于月末财务装订成册;粘贴必须牢固整齐美观,大张的票据贴在底下小张的贴在上面,发票不能伸出粘贴纸的边缘,发票较多的应该按照种类或费用性质适当分类粘贴,单张粘贴厚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毫米,粘贴卡式火车票时必须把票的背面剥掉表层才能粘住。

16、审单人员要严格认真工作,热情周到服务,及时审核单据,不允许推诿扯皮更不许积压在手里。

17、审单人员负责单据的全面审核,除了以上要求外,数字核算准确是最基本要求,报销单上的数字必须与所附报销单据完全一致,数字合计以及数字大小写必须准确无误。审核完毕、粘贴合格、签批完整的报销单据才能拿到财务部门报销。

18、营改增后费用报销需提供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票据。对于地税发票,将不进行相应报销。办公用品17%、电子耗材17%、车辆租赁17%、印刷13%、水费13%、电费17%、房屋租赁11%、物业管理6%、邮电费11%/6%、手续费6%、咨询费6%、会议费6%、培训费6%、住宿费6%、劳务派遣服务费6%等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福利费、餐费、差旅费(除住宿)、免税项目支出、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不得进行抵扣进项税。

篇16: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费用发票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业务费用的报销,加强对票据取得、审批、报销和费用支付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费用发票是指公司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形成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的规范要求

经办人取得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合理、准确。具体要求为:

1.发票正上方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章,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XX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正上方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椭圆型章,如果取得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据,收据正上方必须套印“财政部监制”章,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部队住宿的收据等。

2.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还必须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 发票章。

3.经办人取得的发票名称必须是公司全称,多字、少字、错字均为不合法票据,

4.票据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项目

填写规范,大小写金额相等,客户名称、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齐全,字迹工整,禁止使用繁体字,错别字。

四、开票范围及项目: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开具和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需开具发票费用项目如下:

1.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如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车票)、手续费、住宿、饮食等。

2.招待费:是指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交通费:是指在交通行使过程中所发生的规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4.运输费:指在两地间运输某种具体产品时产生的费用。

5.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6.培训费: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7.邮电费:是指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8.维修费:是指对各种资产进行维持和修理所产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维修费是指对各类设备及资产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答理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电脑、传真、复印机以及电器等各类财产的维修以及购置的修理配件。

9.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

10.会议费:是指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

11.租赁费:指企业为租赁设备、房屋等而发生的所有现金流出量。

12.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支出等。

13.劳保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而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14.广告宣传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15.技术服务费: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所提供的劳务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16.展览费:是指因参展而发生的费用。一般为展位费。

17.招标费:是指因招投标而发生的费用。

18.水电暖费:是指用水、用电、用暖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发票具体开票内容及开票类型如下:

1.招待费:(开票名称)餐费、烟、酒、茶、礼品等,可以按购买实际物品名称开具。(注:开具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更佳)。

2.培训费:(开票名称)培训费、培训费收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用)、资料费发票;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3.咨询费:(开票名称)咨询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会议费:(开票名称)会议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5.租赁费:(开票名称)租赁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6.办公用品:(开票名称)办公用品;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明细)。

7.劳保费:(开票名称)劳保用品;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明细)。

8.广告宣传费:(开票名称)广告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9.展览费:(开票名称)展会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快递费:(开票名称)快递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制作费(含印刷):(开票名称)印刷费、制作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邮电通讯费:(开票名称)电话费、手机费、邮电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开票名称)办公耗材、办公维修及零配件;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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