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制度范文(共12篇)由网友“黄金会员”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投诉举报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信访举报投诉制度
信访举报投诉制度
为保持质监部门与广大消费者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举报、投诉秩序,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的公正与合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访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信访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信访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或信访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信访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信访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篇2:XX医院患者举报、投诉制度
为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形象,规范诊疗行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妥善处理病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履行“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根据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的途径与渠道
1、为方便患者举报投诉,医院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医院电子邮箱,并在各科室、设立意见投诉箱及意见薄(本)。
2、患者及患者家属对我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可通过口头、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投诉办公室接待小组及处理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投诉处理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三、受理投诉的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在医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部门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四、受理投诉部门的工作范围
投诉办公室:联系电话:5828597
院办:受理医德医风、行政事务、违纪违规与管理方面的投诉。联系电话:
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投诉。联系电话:
护理部:受理医疗服务方面的投诉。联系电话:
财务科:受理医疗物价、收费方面的投诉。联系电话:
门诊部:受理门诊发生的各类投诉。联系电话:
相关科室:处理对应投诉
五、投诉处理
1、各职能科室应建立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接待患者投诉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公平的原则。对患者的投诉必须做好详细的登记,对处理意见要进行认
真的反馈。
2、投诉人到院领导、各职能部门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处室。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告知投诉者,补齐所需材料。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事件的办理。
5、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办案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6、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事件,实行集体讨论,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质量。
7、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一般投诉,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8、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9、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10、投诉事件查证属实后,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科室或个人必须写出整改措施,积极整改,纠风办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1、定期整理患者的各种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进行归类总结,查找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医院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12、患者所反映的投诉,涉及违规、违纪的,将按照党风、政纪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3、投诉事件查证属实后,根据《医院奖惩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
14、每发生一起投诉,查证属实扣相应科室管理分数。
15、投诉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将投诉情况进行分类研究,对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防止类似事情重复发生。
16、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
17、公布医院投诉电话,随时接受患者及群众的监督。
篇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篇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总结
今年,我局紧密围绕“落实‘四个最严’推动社会共治”的主题,结合实际、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积极创新,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3。31宣传活动,推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维权意识,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3月31日,工作人员在翠湖园向广大市民发放《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小常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知识手册》,在公园悬挂宣传活动标语,在街道、小区、药店、超市等人口密集点张贴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宣传画,在公园门口摆放食品药品使用小常识的看板,吸引了广大市民前来观看、学习,现场工作人员对市民的咨询进行耐心解答,得到了市民的肯定。
活动当天,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11件,现场解决7件,散发宣传材料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人次。
2省食品药品举报中心召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8月6日,省食品药品举报中心召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大会,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省举报中心主任陈善海在讲话中指出,年初以来,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省举报中心的工作迈出了向前发展、向上提升的稳健步伐,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省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得到各市(州)举报中心的普遍认可,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赞誉,为实现全国系统省级一流举报中心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下半年工作要在明确总体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崔洪海对下半年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受理工作要增加数量、提高质量,奖补工作要扩大影响、树立形象,统计工作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认真做好畅通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及各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建立完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快速受理、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12331热线电话接通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州投诉举报工作水平;加强调研,培树典型,推动受理工作、奖补工作、统计工作、便民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参加大会的全体人员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认真听会,详细记录,每人笔记达3000字以上,会场气氛热烈,大家畅所欲言,一致表示,要乘势而上,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努力开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新局面。大会对20XX年度优秀员工、业务标兵和岗位明星进行了表彰奖励。
篇6: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总结
江安县食安办:
根据江食安办[20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于20XX年3月31日至4月6日开期间开展了“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宣传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接到宣传活动通知后,我乡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结合全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此次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同时从人员、车辆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重在落实,主题明确
根据我乡人口分布分散的特点,将开展“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宣传活动小组分成两个小组,明确了以“构筑全民监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主题。同时,采取活动进场镇、进校园、进村社等方式,先后在佛耳小学,仁和中心校,点上、会龙桥、河边上、水口、高院子等场镇开展宣传。宣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通过此次宣传,共发放食品药品用药宣传资料1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4条,现场接受群众咨询500余人次,出动宣传车2台。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和公众对“1233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的认识,提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形成监管部门、企业、公众和媒体良性互动的格局,确保全乡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仁和乡人民政府
20XX年4月7日
篇7:群众举报制度
群众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群众的联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监督科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由投诉监督科或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包括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本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
(二)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
(三)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本局的通讯地址、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序:
(一)对所有举报和投诉均要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二)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中,凡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由投诉监督科受理。
(四)投诉监督科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凡涉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交给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办理。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必须依法办理,并把办理情况上报投诉监督科。
(五)综合执法大队(中队)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综合执法大队(中队)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投诉监督科报告。
(六)上述要转送或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投诉监督科自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七)对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应立案处理。
(九)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办理投诉监督科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日内把处理情况(包括答复情况)送交投诉监督科。
(十)做好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工作。信访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投诉,投诉监督科必须在办结之日起3日内答复批转部门或举报、投诉人。
(十一)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完毕,应将投诉案件和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在原登记薄上注明处理结果,以便查存。
第七条对重大案件或短期内难于解决的投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情况。
对本局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络,商请他们协助处理。
第八条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应在每月底向投诉监督科报告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案件的查处和回复情况。投诉监督科汇总后进行通报。
第九条投诉监督科对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8:信访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保护区管理局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护区管理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保护区管理局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认真负责、详细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违法行为
(三)对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五)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管理局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篇9:安全举报制度
1.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3.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8----4087539(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4.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5. 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6.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7.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
5000元的奖励。
9.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0.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11.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12.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
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篇10:药监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20__年以来,酉阳县食药监局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处理质量和效率,对群众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是明确责任,建立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明确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和办结反馈工作责任人员。实行专人值守,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受理登记,及时上报审批,严格监督查处。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投诉举报管理。明确工作程序、查处要求和反馈时限。建立投诉举报管理档案,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和及时反馈。对群众投诉举报中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是广泛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媒体”宣传活动、建立电话、信函、来人等多种渠道的群众投诉举报途径。深入发动群众,强化社会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
四是迅速查办,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案件,要求执法人员对所有举报案件做到三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反馈,保证所有举报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反馈和答复。
篇11:药监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保障市民饮食用药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加强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增强其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功能,透过相关信息了解市场动向和热点问题,为市场监管和稽查执法提供有力支撑。今年以来,共接到餐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49起,药械安全举报投诉7起,按时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100%。
一是畅通渠道。开通12331餐饮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热线,健全完善局门户网站信箱、“局长接待日”等多种渠道,及时获取投诉举报信息,力争使案件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二是规范流程。健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专人负责办理流程,接举报投诉后填写《投诉举报办理登记表》,及时上报局主要领导,局主要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并交相关执法中队落实,中队办理完成后将办理情况报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反馈投诉举报人,同时征求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严格督查。重要案件由局领导实行包案制,亲自做好督查催办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是快速落实。执法人员对所有举报案件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理,保证所有举报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落实。规定接到投诉举报后城区区域1小时、乡镇2小时到达现场,一般简单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
篇12:药监投诉举报工作总结
进一步加强“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着力提升投诉举报办理工作效率,20__年以来,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采取“加强宣传、专人负责、认真处理、严肃纪律、定期分析”等措施不断强化投诉举报工作,着力提升“12331”的社会知名度、满意度和影响力。20__年,钦州市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共接收食品药品投诉举报277件,受理投诉举报、信件、网络问政及市长热线等260件,做到投诉举报受理率100%、转办率100%、办结率97%、群众满意率100%。
一是加强宣传,覆盖到位。以印发宣传卡、利用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公开“12331”监管服务热线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咨询渠道。同时,通过搭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发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大讲堂宣传,播放食品药品知识电影宣传,完成了乡镇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知晓率全覆盖率100%。
二是专人负责,受理到位。明确专人负责受理“12331”投诉举报事宜,确保群众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等的举报投诉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对来访咨询者和投诉举报者做到热情接待。
三是认真处理,反馈到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内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合理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果反馈于投诉举报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耐心向投诉举报人解释职能职责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
四是严肃纪律,保密到位。每个投诉举报从受理到反馈认真做好记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投诉人相关情况及举报投诉内容做到严格保密,切实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定期分析,参谋到位。每季度对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投诉举报工作中典型事例,总结工作中的有益经验,找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为找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和处理类似投诉举报咨询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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