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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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篇1: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

9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出台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沈阳市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的特殊人员范围,并从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人性化水平的角度出发,简化了保障金申请材料,增加了实施低保渐退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底,沈阳城乡低保家庭7.5万户,共11.9万人。其中,城市4.5万户,6.6万人;农村3万户,5.3万人。针对当前低保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不断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原则,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在印发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基础上,共增设或调整20项规定,内容涉及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赡(抚)养费计算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等方面。

申请低保需具备三个条件

在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方面,新《实施细则》增设了“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的规定,具体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扩展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

该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并对原《实施细则》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出了精细化调整。例如,新《实施细则》将原有的“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并增加了“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的规定。

同时,新《实施细则》将“家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取消低保”的规定,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目前,沈阳城市低保标准为各区(辽中区除外)每人每月610元,年低保总额为610×12=7320元。根据该规定,一口之家存款不超过14640元可办理或享受低保。

增加低保渐退制度规定

为了简化申领流程,新《实施细则》规定,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保障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该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新《实施细则》还增加了低保渐退制度规定。该制度规定,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和低保边缘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下的,继续保留原待遇12个月不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和低保边缘标准1.5倍以上的,继续保留原待遇6个月不变。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残疾人低保家庭,视情况可再延长12个月不变。

篇2: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9月2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印发,将于月1日起实施。

保障对象调整 申请低保门槛更低

原有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进一步明确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同时,新细则明确了如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地无法受理农村低保,需到原户籍地申请。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调整 允许申请低保家庭有高于5000元货币存款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其中,被征地农民、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

以下人群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在校困难学生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原细则规定,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整为新细则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

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新细则中,增加了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

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取消了“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作为重大疾病家庭的限制条件;以及取消原条款(五)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且单独立户的,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

申请低保手续简化 不需再“证明我妈是我妈”

新细则的保障金申请、审批和发放明确了居民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如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居民申请时不再提供。

篇3: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

-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

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起,沈阳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2.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5元。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乡低保金年增8503万元

截至目前,沈城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32万户13.7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9%,其中城市低保户5.02万户7.82万人,农村低保户3.3万户5.94万人。月发放保障金3891万元,月人均救助额283元,其中城市低保月人均救助额407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额120元。

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将增加0.99万户1.68万人,月发放保障金增加648万元,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776万元,将达到5.61亿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年发放保障金增加726.83万元,全年将达到7604.58万元。城乡年发放保障金累计增加8503万元。

分类救助金额也相应提高

据介绍,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得到的分类救助金额在原分类救助金的基础上也会相应提高,具体为:

1.低保“三无”人员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60%享受分类救助,以市内9区城市低保为例,提标后得到的分类救助金比原来多24元(原分类救助金324元,提标后348元);

2.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双残和多残户中的残疾人、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以市内9区城市低保为例,提标后得到的分类救助金比原来多12元(原分类救助金162元,提标后174元);

3.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除上浮30%分类救助的残疾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以市内9区城市低保为例,提标后得到的分类救助金比原来多8元(原分类救助金108元,提标后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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