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时间:2023-04-14 07:38:22 公司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合集10篇)由网友“百香果酸奶冻”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篇1: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之间存在难以契合的地方,二是法治环境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对于股票市场,特别是对于以民营控股为主的中小企业板市场而言,当务之急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利用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近几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的力度,上市公司的各种劣行不断被揭露。中小企业板设立以后不久,江苏琼花(行情资讯 论坛 点评)事件的发生又引起了投资者对家族控股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担忧。面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要“严刑峻法”,有人提出要“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度”等。这些制度方面的建设当然都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不能解决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刻认识我国公司治理的内在缺陷基础上,才能找到完善这些问题的答案。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之间存在难以契合的地方,二是法治环境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现代公司治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公司组织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要改造国有企业。但现代公司治理搬到我国来以后,一直处于“形似神不像”的状态。比如,监事会无法履行监督责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关系很难理顺,总经理不向董事会说真话,董事会不向股东大会说真话,等等。原因何在?有人说,主要的原因是国有股比重太大,是“一股独大”导致的。但现实的情况却告诉我们,有些并不是“一股独大”的公司更麻烦,三天两头地闹内部斗争。如果是上市公司,情况就更糟糕,这样的上市公司经常遭到庄家的光顾,每个庄家盘剥一把,要不了多长时间,一个好端端的上市公司就被糟蹋掉了。

为什么股权集中不行,股权分散也不行?我认为,我们可以从文化根源上找原因。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主要有三种模式:英美市场监控模式、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和东南亚的家族控制模式。这三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对应不同的文化根源和法源基础的,与英美市场监控模式相对应的是英美法系,与德日的内部监控模式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东南亚国家由于司法体系的不健全,使股权方式的融资无法得到保障,形成了特殊的家族治理模式。

中国文化传统的根本是“不平等”,所谓“君、臣,父、子,长、幼”有序,正符合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这种文化传统表现在公司治理中也非常充分,一个治理得好的公司就好像一个家,必须有一个“家长”(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成员按照和“家长”关系的远近分为若干层次,但任何层次的人都必须按照“家长”的旨意办事,无人能监督“家长”。在这种“差序格局”的文化土壤里自然难以出现“平等”的游戏规则。我们一直在抱怨:为什么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不起作用?为什么董事不“懂事”?为什么独立董事不起作用?且不知这正是我们的文化传统。

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市场的法治环境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英美法系对债权人权利保护、股东权利保护以及执法力度方面都要强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股权可以分散,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因小股东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只能采取集中持股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实施的是大陆法系,在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先天的缺陷,我们不可能实现股权分散条件下的有效公司治理。比如说,我们发现了现行的公司法或证券法中的某一规定不利于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如果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几次讨论,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时间周期很长。在资本市场,创新无处不在,新的现象层出不穷,法律永远落后于现实,大陆法系面对资本市场表现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

对于股票市场,特别是对于以民营控股为主的中小企业板市场而言,当务之急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利用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第一,降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与上市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以前,上市公司IPO筹集的资金远远高于发行前的公司净资产,有的甚至达到10∶1的比例,结果使上市公司沦为大股东“圈钱”的工具。最近,中国证监会已将IPO募集资金规定为不超过上市前公司净资产的2倍,但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因为小股东出的钱和大股东差不多,小股东就可以“搭便车”。因为融资成本大大提高,大股东将上市公司视为融资工具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这一点不仅在中小企业板很重要,主板市场同样重要。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融资也可按照相同的原则执行。

第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家”是中国人的最核心的组织,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应该利用“家”的组织资源来约束有关当事人。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使“家”资源有效发挥作用的方式。

第三,实施管理层和职工持股制度(ESOP)。通过ESOP可以有效利用企业职工这个有效的组织资源来对管理层进行制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最关心企业命运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创业型的企业领导人。很多老一辈企业家将自己一生的心血都凝聚在企业的发展中,他们在自己职业生涯的晚年往往视企业如子女,对企业怀有深厚的感情;二是长期工作在企业的老职工。他们往往一踏入社会就在该企业工作,配偶和子女也大都在同一企业上班,他们既对企业怀有深厚的感情,个人或家庭生活也最离不开企业,企业的命运与他们个人、乃至整个家庭的命运休戚相关。但在改制的时候,我们经常视他们为包袱,唯恐避之不及。其实,他们对企业的忠诚感和归属感正是很多西方企业家梦寐以求的目标,是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发展过程中留下的一笔宝贵精神财富,属于国有企业独有的无形资产,如何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制度设计。如果通过ESOP使上述两类人成为国有企业的长期股东,他们将会不遗余力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公司股东,他们与一般的社会公众股东相比,他们熟悉公司的每个角落,所提意见将更具有针对性;他们一般都会选择用手投票,而不是用脚投票,因为他们离不开这个企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尹中立

篇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摘要] 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已暴露的问题或潜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仅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端。这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系统“失灵”密切相关。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多管齐下方可奏效。下面,我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几个关键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提是必须明确确定我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不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理想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

持上述观点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论根据(杨瑞龙、周业安,),一时谁也很难说服谁。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上述哪一种观点更为科学,关键是要看哪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

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刻地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端,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标不象英、美那样是“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作为竞争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企业组织效率的竞争,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之间的竞争。经济效率性基本来源于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容易快速地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判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采用长期报酬制度,有可能整合性地实现‘复数目的”’。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若在组织上不能取消解雇,那么企业必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的组织中有明显的保留非效率的倾向”(转引自李维安,2001)。最近,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纷纷告别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终身雇佣制、告别有吃“大锅饭”之嫌的“年功序列制度”(赵文斗,2001)。

《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有力地证明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等)的利益。实际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须履行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法律义务。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公司与上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都是事前约定的,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来解决,因而不需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保障。也正是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中都强调只有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只有股东对公司的剩余价值拥有请求权。

从法学意义上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虚拟法人,被作为具有自然人的某些特征的“人”来对待,并具有自己的内在目的或目标。在美国,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回答公司的目标,但“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商业公司的更终极的目的是为股东谋利”(克拉克,1986)。从委托和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之事。如果我们承认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按照这个目标的要求来构造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否则,我们若是追求高度理想主义的“复数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就有可能重蹈日本企业之辙。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就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失灵,就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现象普遍存在。据最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止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否定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其他股“一股独大”。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一股独大”并非都是坏事。从理论上讲,只要大股东产权清晰,承担风险,直接拥有公司剩余价值的请求权,自然有着强列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和发展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一般自然就会正常化。从实践上来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曾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曾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化。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有很高比例的股权,这些“一股独大”不但没有妨碍公司的发展,反而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源。

我们之所以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关键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性化,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关于这种现 象产生的原因的讨论和分析文献已有很多,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达”,“缺位”现象比较普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都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经营效果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端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诸如公司控制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失灵”,从而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总之,由于国有股东带有“天生”的内在缺陷,因而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致使公司行为非理性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失灵。

彻底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关键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正确认识“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真正含义。笔者过去曾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关键不在于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数量,而在于国有资本的质量,在于用现有的国有资本去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的辅射范围,迅速使国有资本增值,所以,大幅度缩小国有股在公司中的比重,不但不会否定公有制,而且只会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有制(冯根福,)。时至今日,我仍认为我的上述看法是正确的,我认为,只有认识问题解决了,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方向就明确了。具体地讲,就是要审时度势,逐步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比重,直至其不能控股为止(处于公有产权领域的上市公司除外)。只有形成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才能为构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做好这样一件事: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而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以及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上,而对如何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的作用则重视和讨论不够,这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效率低下的一个基本原因。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二:一是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战略决策;二是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然而,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并未很好地履行这些职能。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在“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样本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尽管近些年来逐步递减,但目前仍然高达57.4%(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在这样一个主要由内部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期待由下一级执行董事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显然是不现实的。被董事长或总裁任命的董事自然不是忠诚于全体股东,而是忠诚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一个由所谓国有股东“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难免会做出许多侵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等非理性的事情。

西方许多国家公司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约束“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措施,近年来,美国大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一直在增强。据统计,在,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已达到66.4%,比1995年的64.7%有所增加(克里斯塔・丁・伯克等,)。在美国这样一个主要崇尚市场治理公司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发达的国家里,还对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如此的重视,那么,像我们这样一个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很不发达的国家,更应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最近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要求“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我个人认为,该《意见》提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抓住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要害,但是《意见》提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仍然太低,难以充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还需假以时日,因而在这个阶段更需依靠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机制--董事会的“独立性”来弥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所以我建议应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意见》,规定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某个时间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要保证其有“独立性”之外,还应加强重视对董事会运作模式尤其是董事会运作实务系统的研究。具体地讲,就是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二是要设计一套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其中包括董事会职责的设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设计、董事会成员选拔制度的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的设计、董事会评估制度的设计,等等。只有完成了上述这些运作制度的设计并加以实施,才能使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理想变为现实。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长期以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人们都比较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问题,而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则重视不够。国外公司的发展实践证明,公司治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缺一不可。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我认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由以下三种机制所构成,即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机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表现为敌意兼并和收购,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满意,往往就会“用脚投票”或“用手投票”,强迫公司董事会与经营者改善公司经营。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仍得不到改善,或者是更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者就有可能发生局外人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票继而达到兼并公司的目的,这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就会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英美国家公司控制权市场

十分活跃,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控制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 种十分有效的约束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市场机制。然而,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了近,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仍严重滞后,究其原因,就在于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不能流通;从而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敌意兼并和收购,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今后不但需努力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而且还需审时度势地加大国有股流通的比重,积极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同样,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很落后,究其原因,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所致。由于国有股控股,公司经理的选择主要是依靠行政部门,这样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在职经理来说没有构成任何威胁。因此若要职业经理人市场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把公司职业经理人交由市场选拔和淘汰。

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我们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充分地说明我国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存在有严重的弊端。今天许多上市公司发生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当初推荐公司上市时没有严格把关,使许多在治理结构及其它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的质量较差的公司蒙混过关上市。更应引起人们关注的是,今年发行实行了核准制之后,仍然出现了像麦科特和华纺股份这样的问题。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从“源头”抓起,努力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水平,严格掌握企业募股及上市的标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公司上市之后,有的热衷于快捷地在股市上“圈钱”,有的为了配合庄家炒股蓄意制造和发布各种假信息;有的则千方百计地转移公司资产,如此等等,都说明我国二级市场管理还有很多漏洞。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加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司外部治理社会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银广厦”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不少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缺乏社会信用,从而恶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助长了一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地开展中介活动,真正成为一道阻止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防火墙”。

五、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条件是要创造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最近我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引进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日本及欧洲大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很接近,而产生的问题远远比它们严重得多呢?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能够正常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引进我国就变了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公司治理文化”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什么是公司治理文化?就是指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通俗地讲,就是指公司治理结构的“软件”。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引进出色的治理结构和政策,但如果不改变其传统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的发展仍然很难成功。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文化几乎以各种形式仍然笼罩着现在的公司。比如,传统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负责任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对股东利益不负责任的理念;传统国有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不承认人力资本价值,经理报酬与员工不能拉开太大差距的理念;传统的国有企业党委书记领导厂长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董事长领导总经理的理念,如此等等。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除了要搞好制度建设外,还应积极创造和建立一个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创造和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涉及的内容很多。我认为,我国当前应着重培育和树立以下几种公司治理文化理念:

一是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如上所述,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仍然是国有控股。在这些公司,许多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然认为这些公司是国家的,所以根本不把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眼里。我国上市公市之所以出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就是不重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倡导上市公司所有员工尤其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以及国内公民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真正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二是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时至今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所任免,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股东大会,而是上一级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这实际上仍然是传统国有企业管理的习惯。如果要真正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选拔任命总经理。否则,上市公司就不能称之谓股份公司了。

三是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的理念。所谓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两种人:一种人叫作公司技术创新者;另外一种人叫职业经理人。这两种人之所以成为人力资本,关键是他们使企业拥有了别人没有的核心技术。现在国外企业文化变化很大的一个内容,就是强调等级制,强调拉开收入差距,而强调等级制和拉开收入差距就是为了充分激励人力资本(魏杰,2001),就是为了打破企业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由于我们过去不承认人力资本价值,给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很低,严重地挫伤了公司经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我们今后一定要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的理念,借鉴国际经验,给予公司经理人员应得的报酬,充分挖掘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并解决好以上几个关键性问题(也应包括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由于讨论该问题的文献较多,且认识较为统一,故本文未加讨论),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参考文献

冯根福,1996:(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新华文摘》第7期。

[美]克里斯塔・丁・伯克,等2000:(19实务:标准普尔1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转引自粱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李维安,2001:《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0:《公司治理: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魏杰,2001:《企业前沿问题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

杨瑞龙、周业安,2001:《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

赵文斗,200

1:《日本企业告别终身雇佣制》,《经济日报》9月13日。

作者: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冯根福 加入时间:-7-2

篇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已暴露的问题或潜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仅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端。这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系统“失灵”密切相关。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多管齐下方可奏效。下面,我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几个关键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提是必须明确确定我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不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理想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

持上述观点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论根据(杨瑞龙、周业安,2001),一时谁也很难说服谁。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上述哪一种观点更为科学,关键是要看哪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

19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刻地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端,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标不象英、美那样是“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作为竞争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企业组织效率的竞争,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之间的竞争。经济效率性基本来源于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容易快速地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判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采用长期报酬制度,有可能整合性地实现‘复数目的”’。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若在组织上不能取消解雇,那么企业必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的组织中有明显的保留非效率的倾向”(转引自李维安,2001)。最近,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纷纷告别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终身雇佣制、告别有吃“大锅饭”之嫌的“年功序列制度”(赵文斗,2001)。

《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有力地证明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等)的利益。实际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须履行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法律义务。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公司与上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都是事前约定的,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来解决,因而不

[1] [2] [3] [4] [5]

篇4:美国式公司治理的缺陷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美国式公司治理的缺陷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公司治理结构在经济运行中具体表现为两类公司治理机制: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利益在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另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它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如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监督约束发生作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行使事前的监督和治理,避免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外部治理机制则是一种事后机制,其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充分的、准确的公司信息披露。

根据莫兰德(Moerland)的`“二分法”,公司治理有两种典型模式:英美市场导向型(market-oriented)模式和日德组织控制型(network-oriented)模式。前者的所有权结构较为分散,其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外部市场的力量,公司股东依靠财务报表了解公司情况,通过“用脚投票”的机制实现对公司的影响,并以此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约束;后者以法人持股为主,股权相对集中,其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债务约束和大股东的控制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作用相对直接和突出。近十年来由于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似乎已成为全球公司治理的标准,但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并非完美无缺。

二、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在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有者没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决策短视等弊病也屡屡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大多数美国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期权激励制度等,以加强对管理层的内部监督,激励管理层为长期利润最大化而努力。与此同时,采用中介机构约束、强势监管、民事诉讼等配套制度以提高管理层的违规成本。但是,目前的华尔街危机却表明所有这些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纷纷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源,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

首先,美国的独立董事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之外,而又行使董事监督职权的外部董事。在美国,独立董事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在一元权力模式下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经理层履行监督职责。由于美国是一个靠外部治理机制为主的国家,所以它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整个公司治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很多公司,独立董事占70%到80%以上。但是由于不存在对独立董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美国公司里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在美国,25%的独立董事是所任职公司的顾问或律师;或者为所任职公司提供经纪和投资银行业务,从公司赚取大量的咨询费和其他收入[1]。以安然案为例,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时,董事们每人接受了7.9万美元的薪金,同时不少的董事与安然有直接的生意往来,有的为安然做咨询业务,有的仰仗安然的捐助,所以安然任何合法不合法的交易都能得到董事会的通过[2]。安然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尽管负有对公司财务报告最终监督及对关联交易定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3]。

其次,为激励公司管理层而设计的股票期权制度成了公司造假的直接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大力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的本意是通过“公司业绩――股票价格――高层管理人员回报”的联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激励制度,促使经营者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据悉,在美国规模为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中,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中有65%为长期激励,基本年薪只占17%。世界通信的CEO埃伯斯(Ebbers),持有近2690多万世界通信普通股,12名董事和执行官员合计持有近5000万股,两者合计占世界通信普通股的1.7%[4]。近些年美国大公司CEO的收入在大幅度上涨,从前的最高为万美元上升到了的7亿多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股票期权收入[1]。当股票期权成为经理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时,经理人自然更为关注公司股价;当公司股价主要受利润影响时,经理

[1] [2] [3] [4]

篇5:美国式公司治理的缺陷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美国式公司治理的缺陷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公司治理结构在经济运行中具体表现为两类公司治理机制: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为保障投资利益在公司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具体表现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权力分配等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另一类是外部治理机制,公司的出资者通过市场体系对经营者进行控制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它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如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监督约束发生作用的。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行使事前的监督和治理,避免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外部治理机制则是一种事后机制,其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充分的、准确的公司信息披露。

根据莫兰德(Moerland)的“二分法”,公司治理有两种典型模式:英美市场导向型(market-oriented)模式和日德组织控制型(network-oriented)模式。前者的所有权结构较为分散,其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外部市场的力量,公司股东依靠财务报表了解公司情况,通过“用脚投票”的机制实现对公司的影响,并以此对代理人形成间接约束;后者以法人持股为主,股权相对集中,其公司治理更多地依赖于债务约束和大股东的控制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作用相对直接和突出。近十年来由于美国经济的强劲增长,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似乎已成为全球公司治理的标准,但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并非完美无缺。

二、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在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有者没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决策短视等弊病也屡屡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大多数美国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期权激励制度等,以加强对管理层的内部监督,激励管理层为长期利润最大化而努力。与此同时,采用中介机构约束、强势监管、民事诉讼等配套制度以提高管理层的违规成本。但是,目前的华尔街危机却表明所有这些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纷纷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源,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

首先,美国的独立董事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之外,而又行使董事监督职权的外部董事。在美国,独立董事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在一元权力模式下加强董事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经理层履行监督职责。由于美国是一个靠外部治理机制为主的国家,所以它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整个公司治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很多公司,独立董事占70%到80%以上。但是由于不存在对独立董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美国公司里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在美国,25%的独立董事是所任职公司的顾问或律师;或者为所任职公司提供经纪和投资银行业务,从公司赚取大量的咨询费和其他收入[1]。以安然案为例,公司在20召开董事会时,董事们每人接受了7.9万美元的薪金,同时不少的董事与安然有直接的生意往来,有的为安然做咨询业务,有的仰仗安然的捐助,所以安然任何合法不合法的交易都能得到董事会的`通过[2]。安然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尽管负有对公司财务报告最终监督及对关联交易定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3]。

其次,为激励公司管理层而设计的股票期权制度成了公司造假的直接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大力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的本意是通过“公司业绩――股票价格――高层管理人员回报”的联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激励制度,促使经营者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据悉,在美国规模为100亿美元以上的大公司中,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构成中有65%为长期激励,基本年薪只占17%。世界通信的CEO埃伯斯(Ebbers),持有近2690多万世界通信普通股,12名董事和执行官员合计持有近5000万股,两者合计占世界通信普通股的1.7%[4]。近些年美国大公司CEO的收入在大幅度上涨,从15年前的最高为2000万美元上升到了20的7亿多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股票期权收入[1]。当股票期权成为经理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时,经理人自然更为关注公司股价;当公司股价主要受利润影响时,经理人当然有动力操纵利润,企业利润增加,公司股价提高,执行期权才有利可图,否则期权就只是“画饼”。如世界通信公司在账目中有38亿美元费用支出被作为资本开支,掩盖公司的亏损。美国信贷评级机构魏斯(Weiss  Ratings)对美国7000家上市公司所做的研究显示,多达1/3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篡改其盈利报告之嫌[4]。另外,由于管理层的信息优势,加上美国法律允许管理层向公司贷款以购买公司股票,事实上管理层已经将自己作为股东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公司,只要在坏消息出台之前抬高股价、卖出股票即可。于是,那些为激发“企业家才能”而设计的机制,恰恰成了伪造账目、虚报利润以维持虚高股价的动力。

第三,公正的中介机构丧失了独立性。股权分散的投资者主要依靠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则由外部审计师鉴定。在美国,独立的会计公司负责定期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核查、认证并帮助加以披露,但是,近年来许多审计公司既做审计业务又做咨询业务,而且其咨询业务的收入大大超过了审计业务,占到事务所总收入的60%。审计业务需要绝对的独立性,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干扰,只针对数字说话;但是咨询业务却不仅要找出公司财务和管理的漏洞,规避一些税收、法律规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调整帐目等),还要顺应管理层的意向。如果一个公司同时从事这两种业务,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和技术标准的冲突,在利益冲突时当然是收费较低的审计业务让位于收费很高的咨询业务,技术标准的冲突需要执业人员靠道德去平衡,而道德是脆弱的。就这样,即使是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五大”,为了利益甘愿牺牲审计的独立性,做假账也在所不惜,安达信参与安然的造假、毕马威参与施乐的造假、德勤公司也因糟糕的审计纪录而被推上被告席。

另外一个起监督作用的主要中介机构是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角色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准确评估各个企业的发展潜力,把投资者的资金引向最有赢利可能的企业。但是,越来越多的华尔街投行如美林、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均存在将分析师的薪水与投行业务挂构的做法,因此,分析师为了自己的利益,提供虚假财务分析报告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美国的投资银行都是混业经营,既做上市承销业务,也做证券咨询业务,为首次上市的公司做承销是利润很高的业务,银行之间在这一块竞争非常激烈。这样,上市公司就会提出各种条件,其中包括要这些银行的证券咨询部门给他们好的评级,尽量配合公司的发展,大力向投资者推荐等。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证券咨询部门的独立性就牺牲了。比如美林为了获得GOTO公司的上市承销业务,把GOTO公司赢利的时间提前了一年,而且给予好的评级[2]。

第四,政府机构监管不力。由于薪水低,经费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美国政府的监管工作并不是很得力。就拿SEC来说,每年要审阅1.7万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文档和信息;掌握和监督大量的对冲基金的情况;保证交易所的正常运转;阻止无数潜在的操纵市场和内部交易事件的发生,同时在市场上出现任

何差错时,负责进行调查工作,SEC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去处理。去年一名在SEC工作的首席会计师承认,2000年每15份年报中只有一份才有可能被审阅[5]。

第五,外部市场体系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作用。外部发达的资本市场及其作用机制无疑是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得以根植并在发展中得到强化的根源力量。发达的金融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市场约束机制,能对业绩不良的管理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但是,由于过分担心来自市场的威胁,管理层反而不能将注意力集中于有效的经营管理业务上,而是追求利润的短期化。而由于内部治理不完善造成的信息失真也使“用脚投票”、“恶意收购”和“代理权争夺”等外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试想,如果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指标不断增长、未来前景不可限量,投资者又怎会“用脚投票”呢?而没有股价的下跌,“恶意收购”和“代理权争夺”机制又如何能顺利实现?

三、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

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主要是借鉴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制订的,也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也大力提倡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直被视为理想模式的美国式公司治理其实存在着重大缺陷,尤其是其内部治理机制是失败的,那么,作为新兴市场,在制度借鉴过程中,就必须考虑榜样制度已经暴露出来的弱点,并尽快加以改进,同时充分考虑自身股权结构的特点,建立起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考虑监事会存在的现实,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进行一些修正,使其确实能在我国特定的现实环境下行之有效。如将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违规行为进行制约,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国是首先从境外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随后,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也纷纷设立独立董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与美国相同的问题,“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现象普遍存在,独立董事基本上处于大股东的控制之下。因此,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由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建立一个认证制度,使独立董事职业化;独立董事由中小股东推荐产生,切断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关系;借鉴美国基金业的经验,为独立董事上保险,这种特殊的保险叫做“董事和经理责任保险(Directo'  &  Officers'Liability  Insurance)”,保证独立董事在怀疑管理层有违法行为和与管理层发生争执时敢于声张正义,保持公正;鼓励独立董事持有所任职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股东,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谨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正倡导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但也出现了一些管理层操纵股价的事件(如“东方电子”案),虽然由于范围较小,未出现大问题,但在继续推广时就应谨慎,既不能因噎废食,又不能急躁冒进,应吸取这次华尔街危机的教训,对行权价、行权期及行权数量有周密的计划,防止经营者只关注股市暴利而不在管理上下功夫。笔者认为,“股票期权”制度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准确定位,在激励和监督经营者方面,确实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培育出我国的“职业经理人”阶层。因此,适当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还是有必要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加以约束,防止管理层短期化行为的出现以及防止管理层将持股风险转移给公司、投资者和市场。同时实施时还必须考虑我国现实条件的制约,如: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问题;股票市场对企业业绩反映过弱、投机性强的现状;管理层权力过大、股票期权可能发放过多的现实及潜在问题;税收、会计制度的不配套问题等,所有这些都可能影响股票期权激励的有效性。笔者建议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时,应对经营者卖出股票的时间进行一定的限制,不仅在任职期内不允许卖出股票,而且可规定离职若干年后才允许卖出。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立民事赔偿处罚机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影响会计师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计过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谈审计价格、审计方案的是财务总监,而财务总监就是被审计对象,是财务报表编制的负责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根本从形式上就无法保证审计的独立,更不用说实质上。同时由于体制原因,公司管理层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出现经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因此,要维护审计师的独立性,首先必须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其次,规范审计行为。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法定审计方面,咨询、服务业务的开拓正处于起步阶段,并非因为两个业务不分引起造假,因此,对审计人员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国际审计发展的趋势看,最初规范大多通过行业自律,现在各国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美国在安然事件后颁布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在法律层次上对会计、审计进行了功能定位和制度安排,我国在银广厦事件后,也相继出台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等新规定,为“财务欺诈和会计造假”设置了政策防火墙,这里需强调的是制度的执行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执行,最好的制度也是没用的。

(四)加大政府监管力度,适当扩大证券监管部门的权限。中国证监会也存在与SEC同样的问题,经费不足,人手不够,加上中国证监会权力不够,执法力度更弱。此次假账丑闻后,美国政府提出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冻结支付的职责,即当一个公司被调查时,SEC可以拒绝支付公司经理各种津贴。相比之下,中国证监会还不具有国外监管机构普遍拥有的执法权限,如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强制传唤权,查询资金账户等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因此可适当扩大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权限,以加大执法力度。

(五)建立外部市场体系,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由于信息失真,美国的外部市场体系作用微弱。我国的情况有些不同,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这么一套市场体系,资本市场规模小、投机性强,购并市场正在发育,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缺乏对经理人业绩的评价。因此,在我国,目前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个规范的能起作用的市场体系,尤其是经理人市场,既可以使经理人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又可以使其业绩评价市场化,强化其就职的竞争压力,促进经理人员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

确实,华尔街危机表明,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即便是在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国家,其公司治理结构也有漏洞存在,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与美国面临相似的问题:道德自律、行政监管、法律处罚和公司内外的监督、约束,而不同的是,美国是曾经运行良好的制度暴露出了缺陷,而我们则还处在制度建设的过程当中;美国迫切需要的是修补他们的制度,而我们则应该多方吸取经验教训,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粟勤.美公司治理出了问题[N].国际金融报,-07-11.

[2] 周年洋.华尔街为何失去信用[N].中国经济时报,2002-07-10.

[3] 张新,(美)陈国钊.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与信用制度的重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3).

[4] 张立栋.对话:华尔街丑闻,结束还是开始[N].中华工商时报,2002-08-01.

[5] 王清丽.华尔街系统失灵[N].中国证券报,2002-08-01.

篇6: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研究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影响下的会计行为研究

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入手,通过分析目前治理结构中出现的问题,探讨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公司会计行为,反映公司治理结构对会计行为的影响,并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状态下产生的不良会计行为,为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损害股东利益的会计行为找出深层次的根源。

从美国首先提出“公司治理”的观点后,现代公司治理问题和实践已经成为各国管理界普遍研究的一项课题。在我国,公司治理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来研究的,其对国家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广泛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一切与公司有利益联系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济目标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原则。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说:“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1]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行为

公司治理结构会影响整个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企业发生的多数行为都是与其存在密切关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同主体,对公司行为有不同的影响: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要求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他们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青睐那些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即使这些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公司的债权人更关心公司的获利能力,更注重公司到期是否可以还债,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不甚在意;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时刻代表股东利益,有制定公司发展计划和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而经理作为受托经营公司的一方,追求短期内个人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那些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却对公司今后发展有益的项目,他可能会由于考虑到任期内利益的问题而放弃。公司治理就是一个处理各方矛盾的机制。我国股份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涉及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屡屡发生会计行为违规的事实来看,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其发展不无裨益。但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首先要了解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由此产生的一些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只有做到“知故”,才能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2.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3.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4.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会计行为的影响

因为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缺陷,使得权利上的制衡机制被削弱,权力缺少了控制必然会趋向集中,由此便会产生一些有悖市场意愿的行为发生,不公正(或不正当)的会计行为就包括其中。会计行为是会计行为主体(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在会计目标的驱动下,应用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作用于会计行为客体(对象),生产、分配和利用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对内在因素和外在环境影响作出反应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动的会计实践活动。

[2]会计行为由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会计组织)、会计行为客体(会计主体因所发生的交易、事项和情况而引发的财务信息及其流动)、会计行为方式(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和会计行为手段(凭证、帐表、计算机程序等)这四方面组成,其内容涵盖了企业日常经营行为中的一切会计活动,是一套主要围绕会计信息而进行的系统全面的管理活动。股份公司都会有专门的财务经理(或主管),负责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做出具体的财务决策,财务经理接受总经理的指令,对总经理负责。但财务经理的日常管理活动本身不属于狭义的公司治理范围之内。

对财务经理有直接管理权力的总经理接受董事会的指令,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具体安排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其经营权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并对董事会负责。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不仅形式上是由股东选举的董事组成,实质上也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者,其权力由股东会赋予,对股东会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公司的会计行为本身不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但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结构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一些会计行为的发生。再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先天存在的国家股比重过大的特点,使公司治理模式自然而然地为大股东所设计,由此也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会计行为。

首先,持国家股的股东选出的董事占董事会大多数。这些董事多为国家部门、国有企业委派产生,本身对资本市场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加之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在票数上处于劣势,对会计行为又少了制约能力,这就为公司的一些不正当会计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其次,有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聘任经理后放权幅度过大,使得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能,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使董事会完全放弃了对经理阶层的监督、控制职能,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丧失连贯性,部分失效。这样的环境很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因为多数情况下经理才是公司不正当会计行为的始作蛹者。经理与股东各自的利益不一致,经理阶层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他很难顺应股东利益行事,经理阶层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本身就决定了经理阶层在缺乏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很难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放在第一位,而经理能获得利益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经理追求自身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的目标会使他竭尽所能地提高公司的净利润。

此外,经理与股东各自了解到的公司经营信息存在不对称性,也给经理提供了隐瞒实情的条件。经理实际参与了公司日常管理,他了解公司业务的来龙去脉,熟悉业务处理的惯例,掌握公司最新动向,这也为他及时处理信息提供了便利。如果没有了董事会的监控,他完全可以通过指使属下的会计人员在第一时间修改会计信息以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高质量”的会计报表来提高自身的价值。目前股东对经理的`评价还仅限于审阅会计报表中有关的数据资料,而董事会对经理的业绩评价也多由于经理的大权独揽变成自我评价,评价方法的不科学使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掩盖。最后,监事会由于职权范围狭小、地位不中立导致的监督不到位使对经理的最后一道制约防线也变得失效。

结果就是股东被自己设计的公司治理结构欺骗,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不仅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着企业的会计行为,而企业会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反映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占股东人数比重较大的中小投资者,由于身处公司经营之外,在行使其对公司事务知情权即悉知公司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绝大多数情况下扮演的是“不知情者”的角色。他们通过报表所了解到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事实上并非是公司真实情况的反映,而是经理在法规、制度允许的条件下(当然也可能是在违反法规、制度条件下)选择会计方法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将可以找到法规、制度依据,但偏离真实、可靠地反映会计信息的目标的会计行为称作不良会计行为。不良会计行为的产生有制度上存在“选择空间”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经理阶层利益独立于公司所有者利益之外,使其成为了经理阶层为谋求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四、公司治理中不良会计行为的主要表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反映出来的问题,近些年突出地表现在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作假这类严重侵害广大股东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作假现象的屡禁不止,其深层次根源于在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了经理阶层实现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工具。下文将从不同方面分析某些上市公司在特定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会计行为:

1. 公司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会计行为

在我国,如果股份公司被获准发行股票,那么它就自动取得了申请上市的资格,股票上市会使公司从股市里获得大量的资金,有百益而无一害。不过上市要先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要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本亏损的公司为了符合条件,通常会通过采用剥离不良资产的手段,使公司以优质资产出现在投资者面前,或者通过分拆公司,将以优良资产组成的子公司包装上市,而母公司可以通过对子公司的控制达到利用资本市场的目的。在这两种方法下,由于导致亏损的资产已经被排除在外,使得整合后的新公司(或原公司)计算利润额时就一跃由亏损成为盈利的公司,也就具备了上市的条件。但是这种获取上市资格的方法严重扭曲了公司整体实力,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为此种获利能力是通过计算得出来的而不是公司本来具备的,这种会计行为对投资者来说是严重的误导,虽然有不合理之处,但就其行为本身来说还属于合法的。股票在获准上市后,股份公司都希望尽可能多的从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在发行股份一定的情况下,能获得资金的多少就取决于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而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法律中对市盈率有硬性的规定,即不得超过15倍,所以焦点便集中在每股的税后利润上,为提高利润而进行的合法的、非法的会计行为不胜枚举,例如延长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的摊销期、编造虚假销售虚增利润等。最终的结果当然是使发行价格上有了长足的提高,公司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无论是要尽早上市还是发行中广额“圈钱”,经理都可以通过他手中掌握的财务会计工具以助“一臂之力”,事后又可以向董事会“邀功请赏”,成为最大的利益即得者。底,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其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了显示其偿债能力,对报表中有些项目进行调整,以提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如王府井在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称其流动负债0.31亿元,实际为1.08亿元。[3]但是,公司上市时提供的会计信息水分过大,这还只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不良的会计行为的初步表现

2.市公司在股票上市后的会计行为

为了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一套专门的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具体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制止了一些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的会计行为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但同时也给会计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判断余地”。加之监督制度实施力度的相对薄弱,使公司不仅可以在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中自由选择,甚至出现了一些违反制度的情况,为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众所周知,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公司的获利情况,而利润的高低与公司的形象、筹资计划和经理阶层的待遇息息相关。公司为了符合配股的条件以满足对资金的需要、为实现扭亏以重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为了使实际的盈利符合预测或达到二级市场炒作以提高公司知名度的目的,经理可以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各种各样的会计操纵行为。拿公司配股来说,上市一年的公司配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且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 1 0 %以上 (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类公司为 9%)。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利用会计制度 (更有部分公司违反制度 )“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目前,已有相当多的统计研究揭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1 0 %现象”,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 1 0 %―1 1 %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 9%― 1 0 %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可见众多公司为了获得配股权而长期将自己的净资产收益率人为地稳定在资格以上,其中的玄机不言自明。股份公司常用的操纵利润的手段有:高估资产以提高公司价值,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潜亏挂帐已虚增公司的利润,还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方法就是通过关联方的交易来随时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由于特殊关系而有更多的默契,虽然财政部出台了专门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规范关联方交易,但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和特殊性、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理解、关联交易内容及重要性的确认、交易价格的确定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广大投资者对准则的知之甚少,使得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更像是例行一种形式,没有真正形成一种舆论上对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督,这也构成了不良会计行为泛滥的一个外因。

3.上市公司接受审计时的会计行为

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前都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的审计,上市公司接受审计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最后鉴定,是增强广大投资者对财务信息信赖程度的手段,同时也是公司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活动终结前实施的最后一项会计行为。如果CPA严守职业道德,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施审计,他完全有可能查出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大部分违法违规信息并予揭露,也就会基本避免上述众多不良会计行为的发生。但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审计人员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公司审计业务涉及三方:委托人(股东或董事会)、受托人(事务所)和第三人(公司经理),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经理权力过大,致使董事会被架空,所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实为公司的经理,加上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审计费用的权力又被经理控制,于是就出现了经理自己出钱委托别人审计自己的矛盾情形。在此种情形下,经理完全可以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事务所和控制审计费用的方法制约CPA的审计活动,使审计活动部分甚至全部失效,达到了庇护不良会计行为的目的。

结语:

对于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紧法规的建立、加大执法的力度、培养教育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加快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等措施以避免诸多不公正的会计行为的发生,但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行为,还有从根源上入手,即改变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变股东持股比例不均衡的现状,使公司真正的公众化,决策真正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文的内容,笔者在这里不就对策作详细的论述,但制度的改变却迫在眉睫,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股减持计划是一个好的开始,也反映了国家对方面问题的重视,但仅有减持还不够,减持后国有股依旧占统治地位,其结果也不会发生更本性的变化,如果我们同时引入独立董事机制,真正地平衡董事会的权利,才可能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优化合理,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红亮“公司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研究》10期。

[2] 丁际刚、黎宇宁“特定制度安排下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4期

[3] 成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探讨”,《经济科学》6期。

[4] 安亚人、张立“会计行为的构成和环境”,《税务与经济》1994年3期

篇7: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各参与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法律、惯例和制度安排。本文旨在研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的大权,并进而控制了经营者,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在融资及控制公司方面的作用相对薄弱。尽管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家族控股者能从内部控制上解决经营者的代理问题,然而,公司融资的范围较小,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较大。

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与这种特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特点。在美英的市场导向模式中,一方面,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主要掌握在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在每一个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也不大,而且由于分散化的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倾向,内部治理的作用相对较弱。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在融资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长期经济衰退,“机构持股者觉醒”,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投资者逐渐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实施股票期权制等途径,使内部监控机制及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得到重视。其模式逐渐发展为以盈利为导向、以股东利益为基础,因此,人们也称之为股东导向模式。

在日德网络导向模式中,虽然也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它在筹资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股票流通性较低,且通过交叉持股、人事交往及系列贷款方式形成网络,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一网络对企业进行治理,其中法人大股东和银行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银行,它们从企业的大债主开始发展成为最大的股东)。除此之外,德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职工广泛地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是其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成,加之《证券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如贵州仙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改制上市时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24830.63万元投入股份公司,占总股本的67.66%。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二是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三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由此使得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他们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再加上信息不灵和“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持有国有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市风险。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非流通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畸形股权结构,即所谓“一股独大”现象引起的“内部人控制”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2.产权主体缺位,代理观念模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

3.独立董事数额较少,独立性欠佳。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独立董事的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尽管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因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权力失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人们戏称之为“圣诞树上的花环”。公司主要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建议。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

4.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高级经理人员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成败。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如果他们的薪酬只是基本工资和对已完成业绩的年度奖励,他们势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若要使其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就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手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1.明晰与界定产权,发挥董事会应有作用。公司治理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如何解决“产权主体缺位”?在以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制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建立国有产权与企业经营之间的正确关系,关键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接合部,即界面的问题。而政府与企业的界面即国有产权的代表是国有资本经营委员会。解决了国有股的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之后,还必须强化董事会代表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这个中间地带,它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利益,因此必须使董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利益,要以整体股东利益作为决策标准,而不能使董事会变成内部人的代表。

2.平衡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变“一股独大”现象。要根本改变“一股独大”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应该首先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目前理论界提出了许多加速国有股退出的方案,如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以及国有股转为债券等,其中国有股配售正在进行中。同时,应积极发展私人投资者和一定量的基金机构投资者。现在自然人大股东已经跃跃欲试,不用多久他们会大批地从幕后走到前台,摆脱“资本玩童”的形象,届时也将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相互制衡。

3.完善董事会结构,挖掘独立董事的治理潜力。大凡罢免高管人员的,都是外部董事占主导的董事会。在我国目前国有股还一时难以大幅度减少、资本市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运用的监控力度,应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额,并且应聘请不仅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而且有高超领导才能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要与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此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地完善独立董事发挥正常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极大地发挥其监督、约束等治理能力。

4.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实行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动态及有效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权益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是激发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有效方法。经验表明,在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然有精心设计的激励机制,用以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和研究国际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创建对经理人员的高效激励机制。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制、建立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来协调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层面的人员关系。

本文自《财会月刊》

篇8: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探讨论文

摘要:

负债不仅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还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债权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一直偏好于股权融资,而对于债权融资比例较低,因此,也往往忽视对债权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现状,指出债权治理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失效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关键词:

篇9: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探讨论文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现状

1、我国债权治理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现状。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法律政策环境都不利于债权治理。中国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我国的银行商业化进程尚未完成。银行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i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预。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制也不利于债权治理,一是我国破产退出机制不完善,相机控制失灵。二是从主银行角度来讲说,尽管我国从就开始了主银行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国有银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削弱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控制作用。银行一没动力,二没权力,所以对公司的监控力度不强。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适合债权治理效应的发挥,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债权治理功能发挥作用。

2、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现状分析。债权治理的相机控制机制理论认为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无力偿还债务本息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就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债权人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然而,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非如此,许多上市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但是却都仍然停留在股市,没有实施破产倒闭机制。事实上,当企业出现自不抵债时,并没有依法进入破产清算,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也并没有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中相机治理机制是失灵,没有发挥应有的债权治理效应。

二、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失灵的原因

1、债权主体缺乏独立的金融人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在我国,由于债券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企业债务融资的渠道大多来自于银行,因此银行在我国是最主要的债权人。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独立的金融人格,银行有时并不能自由地选择债务人。然而债权人拥有独立的金融人格是债权治理有效发挥的必要前提,国有商业银行不具备此条件,是造成债权治理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业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在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结构中,债务融资大多数以银行融资为主,很少有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之所以发展不成熟,归其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应制度不完善、市场发展不成熟、发行债券的门槛较高,以致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高于股票融资的成本,加大了债券融资的风险,投资者自然不会对债券融资产生兴趣。因此,在企业债权结构中,债券融资的比例就比较小,债权治理效应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3、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破产机制和相机控制失灵。根据负债的激励约束机制,债权人凭借其对企业的债权,对企业应该具有监督约束的权利和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直接参与治理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以法律作保障才能实现。根据相机控制理论,企业一旦破产,剩余控制权就会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我国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归其原因还是法律的不健全和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地干涉。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银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从而限制了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像日德等发达国家,银行既是企业债权人,又是企业股东,银行可以通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4、企业与债权人关系定位不紧密,现有主银行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作为企业负债融资的主要渠道,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最主要的债权人,但是银行一般都只注重于给企业融资,很少对企业的财务问题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也缺乏对企业的监督。我国银企关系制度设计的主要着眼点是防范金融风险,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我国,由于法律的限制,银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只能从外部进行监督,银行很难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主银行制度多年,但是实际上主银行与企业联系并不紧密,现行主银行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它重点强调主银行对上市公司的金融服务,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即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重服务轻监控的做法并不是主银行制度的本质所在。

三、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1、打造国有商业银行独立的金融人格,强化债权治理效应。在我国,银行之所以不能对企业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归根到底还是由于银行企业之间产权的不明晰。银行没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贷款一旦收不回,政府往往会以行政命令其注销,以至银行没有心思去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银行经营者也会以政府的责任加以推脱自身经营不善的责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当前我国债权治理效应弱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须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化程度,改变企业和银行产权结构单一的现状,通过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革,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性程度,从而逐步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约束。

2、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债权结构,建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由于之间的产权同质性问题,使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大大减弱,但是,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所面对的是广大的债券投资者,这种债务对企业来说是必须要归还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法律、经济压力,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形成的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是一种“硬约束”。

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加之债券融资所形成的“硬约束”,有利于企业债权治理效应的发挥。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企业债权结构,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规范和完善主银行制度,加强银行对企业的联系与监督。主银行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服务于企业,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国家资产的利益。而现行主银行制度重服务轻监督,没有真正地履行主银行制度应有的义务。因此,应加强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不要一味地只管给企业融资,而忽视了对企业的监督。同时,作为主银行应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主动帮助企业分析潜在的财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同企业交流有关信息。当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的时候,给以大力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4、建立有效的法律偿债保障机制。建立有效的事前法律保障机制。债务融资对于企业具有明显得激励约束效应,而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上。所以,首先要建立有效的事前偿债保障机制。事前保障机制包括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债权人的信用和配给机制、限制债务期限和债务资金用途、债务工具流动性和可转换性、抵押担保等。建立有效的事后法律保障机制。事前保障机制主要是着重于防范性,而事后保障机制主要是当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必须从法律上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比如完善结算、破产清算和重组等相关方面法律体系,更好的建立有效的事后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明明,姚雪飞、资本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J]、财务理论与实践研究,,8、

[2]李豫湘,史玉婷,公司债权治理效用浅析[J]、经济论坛,,9、

[3]杨灵芝、我国上市公司债权的治理效应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

篇10:试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效应

试析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效应

一、资本结构效应的理论分析

资本结构通常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其效应,概括起来主要有“财务杠杆效应”和“治理效应”两种。

资本结构的财务杠杆效应,是指企业通过对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的选择而对权益资本利润率的影响。MM理论认为,有负债公司的权益成本等于无负债公司的权益成本加上一笔风险报酬,而风险报酬的多寡视负债融资程度和公司所得税率大小而定[1]。根据这一原理,资本结构的财务杠杆效应便可用下列公式加以定量描述:

权益资本净利润率=[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负债利率)×负债 权益资本]×(1-所得税率)

由上述公式不难看出,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大于负债利率时,企业适当地多借入资金,就可以提高权益资本净利润率,这就是财务杠杆产生的正效应;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小于负债利率时,企业如果不缩减负债规模,就会降低权益资本净利润率,侵蚀股东权益,甚至还有可能出现财务危机,这就是财务杠杆产生的负效应;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等于负债利率时,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没什么危害,但由于借入的资金无增值,因此企业如果不尽快地采取措施来扭转这种局面,财务杠杆也会产生负效应。所以,从理论上讲,在企业里只要有固定资本成本的存在,权益资本利润率的变动幅度就应大于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的变动幅度。这一特点,在企业财务管理学中被称为“财务杠杆”,也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一种规律性。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正确地认识和利用这种规律性,有利于做出正确的举债经营决策,提高权益资本净利润率,规避或降低财务风险。

资本结构的治理效应,是指企业通过对资本结构中负债和股权结构的`选择而对企业治理结构效率的影响。威廉姆逊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中,债务和股权不应仅仅被看作是可替代的融资工具,而且还应该被看作是可替代的治理结构[2]。哈特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十分重要,至关重要的问题可能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资本结构[3]。张维迎认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结构[4]。唐宗?认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以有效的资本结构为

[1] [2] [3] [4] [5]

浅谈市场监管方式改革与推行巡查制

权衡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之比较论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趋同

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性质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理性选择

试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格式

关于旅游景区调研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试析上市公司的金融特性与金融风险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大缺陷(合集10篇)】相关文章: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与美国债务风险对比分析论文2023-01-24

金融学研究生教育问题探讨论文2023-11-19

ERP在企业采购管理中的应用论文2023-10-23

软件工程技术对系统软件开发的性论文2023-07-31

企业抱负与资源短缺的错位矛盾2022-04-30

旅游调研报告范文2022-10-20

会计报告2023-05-12

管理会计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论文2023-05-01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简论2022-08-26

草原旅游发展方向的调研报告2023-07-12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