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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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篇1: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能力目标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学重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

教学过程

中国社会几千年以来都是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甚至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法律得不到应有尊重,尤其在“文革”中遭到践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日益清晰,那就是要形成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

复习提问

(1)“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2)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既然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一切公民的行为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准则,于是就产生了法制社会的两个重要取向:在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政府取向和在观念层面上的权利本位取向。

在中国长期的法律观念中,在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一直是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强化权威、服从,忽略人的权利、自由和尊严。而任何革命的目的,都是追求人的解放;中国人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奋斗,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改变长期以来受剥削和压迫的状况。

导入新课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讲授新课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1、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提问:

(1)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18条,规定了公民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2、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1978年以来的,是我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的20年,尤其是近5年(1993――)来,八届人在常委会通过了11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总是的决定,占20年立法总和的1/3以上。

提问:1978年以来,我国通过的保证公民权利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19,我国五千多万名城市消费者受到侵害,其中,93.9%受到劣质产品侵害,78.4%受到商业欺诈行为损害,14%受劣质服务侵害;98.5%的消费者蒙受了经济损失,约合68亿元,涉及1/4城市家庭,平均每户损失447元;43.6%的人受到心理伤害,而43.2%的消费者受欺诈后的态度是“忍了”,直接找经营者退换或索赔的只占32.7%。

举例二:1995年,青岛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拉开了他闻名全国的“打假”序幕。他打假依据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获双倍赔偿。但是,王海打假并不顺利。同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海买假是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该不该接受法律保护,一直存在争议。在有些地方,王海和“王海”的追随者面临败诉。19,为将“打假”行为扩大化,王海又成立了专门“打假”的“大海公司”,从消费者行列迈到经营者行列中,使“打假”行动更具争议。现在,王海已成为中国最有争议的人物之一。他的“打假”行动,既受到广泛赞扬和支持,也引起巨大非议。

问题与思考:

怎样看待“王海现象”?他的“知假买假”行为应不应该得到法律运支待?

法律既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自下而上在广泛的环境和复杂的系统中,使至高无上的法律每日面临着光怪陆离的社会生活中最为复杂的一面。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具体内容见教材119页)

小结

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

巩固新课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复杂内容,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完事大吉了。首先要熟悉与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其次要知道保护合法权利的动作过程。

课后练习

熟悉至少一个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举出自身权利尚未得到保护或正在受到侵害的事实。

在寻求律师介入与帮助、法律保护与协助、传媒关注与监督方面,找到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篇2: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过程与方法: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这是本框的一个难点,要尽可能地通过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帮助学生理解。

教法建议

1、本框的内容,看似简单、枯燥,实际上同每个人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为了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引发学生兴趣,可以从简单的、贴近生活的问题引入。比如“你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吗?”、“你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你是怎么知道的?”等等。

2、由于学生的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了解的更少。在教学中,可以从学生熟悉的相关学科的一些学生已知的知识入手,引发对新知识的思考与探究。比如,让学生回忆在历史课上学到的一些知识――“五・四运动”。

3、在讲授“权利保障体制”时,最好用一些实际案例或十六大特别报道的节目,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录像资料,让学生直接感受到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教师:A、首先出示一句名言:

梁启超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B、出示一个案例:

1990年,山东省某市学生小齐和小陈同时参加中专考试。之后,齐被录取为某校财会专业委培生,但录取通知书却被陈领走,上学、参加工作。不知情的齐以为自己落榜,直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以侵害齐姓名权的方式侵害了宪法第46条所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判决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齐各种损失9.8万元。

提示:请同学们思考上述案例和梁启超所说的话,说明了什么?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归纳:

三、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板书)

2、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学生活动:阅读手中的材料――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章节,同时也结合课本第118页的内容来思考下面的两个问题:

(1)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公民的基本权利?

(学生回答后,教师引导。)

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国家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

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24项条款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有 18条,规定了公民 20多项自由和权利,涉及政治、经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劳动、休息、养老、抚恤、保护妇女儿童、婚姻家庭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

中国人民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奋斗,就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享有充分权利的社会。我们在宪法中看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

2、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教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请同学们回忆自己的一些经历,我们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时,主要靠什么?进几年来,与法律相关的什么职业越来越热?为什么?

学生活动:思考、讨论后归纳:

(1)   立法保障。(板书)

(2)司法保障。(板书)

教师:有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广泛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教师:简要介绍我国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

……

小结。

探究活动

探究活动:宪法宣传日系列活动

目的:

⑴通过活动,增强学生的宪法意识,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⑵在探究活动中,培养学生搜集、整理信息的能力

教学步骤:

3、小组间进行小结,整理资料,设计宣传的方案。

4、在班内开展交流,进行评论,进一步完善各自的宣传方案。

5、在12月4日,请班主任与教育处协调、配合进行“宪法宣传日活动”

对教师的建议:

整个探究的过程可能历时会比较长,教师应提前安排教学计划。每个小组的组员构成首先遵循自愿的原则,但也要考虑各自的特长。因此,要先明确有哪些小组,然后在分组。在宣传日之前,教师还应对各自的成果进行检查,给予一定的指导。由于此活动最后要面向全年级或全校,所以最好能与团委或教育处合作。

评价重点:

⑴在整个宣传日的活动过程中,能主动参与;

⑵在小组的探究活动中,能团结协作,有团队精神

⑶在宣传日当天,无论是何种角色都能积极、热情地投身其中

篇3: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在教学中,懂得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制及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能列举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款,说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过程与方法:

在阅读宪法有关章节后,能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能对照社会生活的实际,大体说明宪法对我国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有关规定;在教师的引领、帮助下,学生回顾先前知识,从而能说明我国法律是如何确保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的实现的。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本框题的学习,能更清醒地意识到依宪治国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宪法、遵守宪法,进而能积极主动地宣传宪法和法律;在学习与生活的实践中,将遵宪意识落实在行动上,按宪法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勇于同违宪行为做斗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宪法的尊严。

难点分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是受国家根本大法保护的。这是本框的一个难点,要尽可能地通过我国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帮助学生理解。

教法建议:

1、本框的内容,看似简单、枯燥,实际上同每个人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为了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引发学生兴趣,可以从简单的、贴近生活的问题引入。比如“你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权利吗?”、“你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你是怎么知道的?”等等。

2、由于学生的法律知识有限,特别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了解的更少。在教学中,可以从学生熟悉的相关学科的一些学生已知的知识入手,引发对新知识的思考与探究。比如,让学生回忆在历史课上学到的一些知识――“五・四运动”。

3、在讲授“权利保障体制”时,最好用一些实际案例或十六大特别报道的节目,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录像资料,让学生直接感受到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导入新课:

“公民,你知道宪法吗”?若非要用这样的问题作一次调查,八成会让人感到有点可笑,因为,几乎每一个有基本常识的国人,大概没有不知道宪法的。

但诸多法学界专家却并不如此乐观,他们认为,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尚显薄弱,对宪法基本精神的了解、理解和运用都还远远不够。

宪法被置于神圣的高台,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隔开了一段距离。

实例一:近年来不断听闻,一些超市无端怀疑顾客,甚至出现搜身、扣留等恶劣行为。这些事件虽诉诸法庭或被媒体披露,但争执中却很少有人提到“宪法”。其实,尽管宪法是“大法”不是细则,但我国现行宪法里已经有明文在案,“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实例二:有些商家或单位,白天挂上国旗晚上不降旗,个别的甚至很长时间根本不予理会,任其风吹雨打。问到有关负责人,竟回答说,“挂坏了,再换新的就是”。他根本不知道,属于宪法范畴的《国旗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不降旗是“违宪”,或许这会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吧?

像这样的实例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当“违法”这个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日常用语时,“违宪”对于公众却还有几分陌生。甚至在目前的高校,虽然法律系十分热门,但宪法专业却有些“门前冷落”。

倒是山东省滕州市一位普通女工的一件诉讼,让多年来高高在上的“宪法”,走下“神台”,走进公众关注的视野。

这位叫齐玉苓的女孩子发现,九年前,在考试中已经落选的一位同班同学冒用自己的名字读了自己报考的学校,而自己却因此与升学失之交臂。1999年2月,齐玉苓以自己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当事人、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市教委告上了法庭。今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沿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对一起盗用他人名字上学的案件作出判决,齐玉苓赢得了自己的官司。同时,这起诉讼也成为我国第一起将宪法性权利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案例而受到广泛关注。

一位网民发表自己意见时还曾疑惑:“宪法还管这些事?”

“这是对宪法认识的`一种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说,过去很多人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机关的,与群众关系不大,群众的权力和利益是由法律保障的,这是片面的。我们说,宪法是根本大法,首先表明宪法也是法,它绝不是高高在上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实在在的保障书,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力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

不论这起案例是否能还有些值得商榷之处,但实际上,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你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教授十分中肯地说,“宪法与每个人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宪法人们获得国家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是公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人权保障法。

篇4:第八课 第三框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一)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板书)

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权利。我国设专章规定了公民享有二十多项自由和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参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

据《成都日报》报道  6月21日下午,“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当事人蒋韬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该院研究生。同时,蒋韬获得由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

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让只有1.65米身高的他犯难―――“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称,这是对身高在1.68米以下的男性公民和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的侵害。201月7日,蒋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4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

蒋的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认为,被告招录行员不属劳动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被告代表国家行使公务员招考权与原告报名人之间不平等的人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属行政行为。被告关于身高资格的规定,侵害了原告依法担任国家公职的合法权利。

人行成都分行代理人辩称,成都分行在报上刊登《招录行员启事》的行为,不是人行的行政行为,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行没有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原告一方的蒋韬肯定胜诉。应教授称,作为中国宪法平等权利第一案,此案将起到司法改革前期的“触探”作用。

――《京华时报》 (年6月23日第08版)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权利保障体系(板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非写进宪法就完事大吉了。相反,必须有相应配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1、立法保障。(板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需要普通法律为其提供具体保障。二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百多部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政治、民主权益保障类:刑事诉讼法(1979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等。

社会、经济权益保障类: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2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婚姻法(1980年)、继承法(1985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退伍兵安置条例(198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等。

教科文卫权益保障类;义务教育法(1986年)、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198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食品卫生法(1995年)等。

正是以上这些法律确保公民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

2、司法保障。(板书)

有了这些具体而明确的法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就有章可循,但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司法系统,包括以律师、检察官、法官、舆论监督力量等一整套文学的社会力量相配合。

我国宪法将审判权赋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庭。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相应的审判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保证公民合法权益。

举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两年诉讼终有结果调解成功厂家赔偿

震惊全国的“梅花K”黄柏胶囊致人损害系列案历经了两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

终于“跑”到终点。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日就该案中毒最为严重、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下达民事调解书。4月26日,广西金健制药厂按照协议约定已将赔偿金额160万元全部支付给沈智芳。

据调解书称,经审理查明,208月11日,沈智芳在株洲庆云购物中心商场内金山大药房购买了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牌黄柏胶囊两盒。服用后,沈智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适,出现中毒症状。从8月30日起,沈智芳的病情急剧变化,至今处于昏迷状态。

据查,株洲市先后有167人因服用“梅花K”后不同程度地中毒,酿成了年全国最大一起药物中毒案件。经鉴定,沈智芳中毒后致植物人状态,病情构成了一级作残,需终身医疗、护理及营养依赖;23岁的陈桂兰因服用“梅花K”中毒造成残疾,如今智力只相当于7岁小孩的水平,并永远丧失生育能力,家庭负债十余万元。事情发生后,沈智芳等60名受害人将该药的生产厂家广西金健制药厂和该药的商标所有人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国律师制度、法律援助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小结: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国家权利保障的基础。我国法律在使公民权利合法化、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无论是立法系统还是司法系统,都在向现代化社会的方向迈进,法制建设在顺利进行。

篇5:《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论文

人民网上有一篇网友的评论,说劳动法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该网友是有法律功底的,他尚且发出这样的声音,普通公民对劳动法的认识可想而知。

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护弱势群体。《消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劳动法》同样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它是一部劳动者的保护法决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劳动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表明制定劳动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劳动法的`条文,都是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它所包含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被统称为“劳动基准”,是法律给用工单位划的“底线”,也是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最起码的待遇。任何用工单位给劳动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劳动法的规定,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就是违法。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政府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现实情况是,政府部门也许是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许认为劳动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的,他们能不管尽可能的不管。殊不知高于劳动法“劳动基准”标准的可以协商,低于劳动法“劳动基准”规定是不容许协商的,政府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用工单位只有查处的义务,没有协商的权利。

被劳动法遗忘的一大群体是民工。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可以有争论,民工是劳动者勿容置疑。《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年,但《劳动法》的阳光从未照耀在民工身上。且不说社会保障和各种劳保福利对民工是一种奢望,就是最低工资、最长劳动时间、工资每月按时发放这些作为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也没有在民工身上很好地实施。去年年底,一场声势浩大的帮民工“讨工钱”运动引起了全国人民对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但所“讨”的也仅仅只是“工钱”,民工的超时加班、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并为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也都是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在劳动法中清清楚楚。

劳动法到今天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与人们对劳动法立法精神的误解有关。很多人还把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看作拿破仑时期《法国民法典》中的“劳动力租赁”关系,劳资双方什么都可以协商,十九世纪后期劳动法就已经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政府制定劳动待遇、劳动条件的基准成为世界的通例,因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既涉及经济的发展,也涉及社会的稳定。如果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劳动者最起码的利益为代价,它所遗留的社会问题会是长期难以弥合的。

不仅是用工单位,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更要树立这样的观点:劳动法不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大法,它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对违反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基准”的种种行为,政府职能只能查处不能搞什么“平衡”。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第九课 当代青年的历史责任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

第三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

宪法教学设计

什么是法律教案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班会教案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 初中政治第五册教案

加强宪法监督的教学设计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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