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精选10篇)由网友“colAoCEa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学生分析后老师归纳,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学生回答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条件较好的学校,可让学生归纳。)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探究活动
收集校内外有关白色污染的情况,并提出治理建议。
1、收集材料,可写成文字、也可拍摄成照片、制作成课件。
Z、组织小组讨论,同学介绍自己的有关材料和治理建议。
中“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课件”
中“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课件”
中“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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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1、了解并识记环保法律的名称;
2、识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核心;
3、理解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环保基本原则。
(二)能力目标:
用发展的观点理解依法保护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提高学生参与环保活动的实践能力。
(三) 思想觉悟目标:
初步培养学生在环境问题上学以致用、知行统一的意识;通过对依法治理环境的学习,培养学生在环保问题上的法制观念。
二、教学重点: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教学难点: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四、教学方法:
启发式、师生互动、归纳法、等。
五、教学时数:一课时。
六、教学手段:多媒体。
七、教学过程:
导入:
多媒体出示图片,引出课题。
学习新课:
1、国家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
多媒体出示相关法律,形成环保法律金字塔。
2、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 多媒体播放《人说山西好风光》,通过今昔对比,学生分析讨论,归纳总结第一个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② 多媒体播放《青藏高原》和青藏铁路施工建设中的事例,分析归纳第二个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③ 出示《白洋淀》的相关图片,引导学生从自己身边的事例入手,分析归纳第三个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④ 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社会生产,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健康,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归纳第四个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归纳小结(略)
巩固新课:(略)
作业:(略)
篇3: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政治教案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政治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学生分析后老师归纳,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学生回答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条件较好的学校,可让学生归纳。)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探究活动
收集校内外有关白色污染的情况,并提出治理建议。
1、收集材料,可写成文字、也可拍摄成照片、制作成课件。
Z、组织小组讨论,同学介绍自己的有关材料和治理建议。
篇4:第五课 第二框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第五课 第二框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2.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篇5:第五课 第二框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教师重点分析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篇6: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 初中政治第三册教案
一、教学目标:
(一)认知目标:
1、了解并识记环保法律的名称;
2、识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核心;
3、理解我国环保法律规定的环保基本原则。
(二)能力目标:
用发展的观点理解依法保护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提高学生参与环保活动的实践能力。
(三) 思想觉悟目标:
初步培养学生在环境问题上学以致用、知行统一的意识;通过对依法治理环境的学习,培养学生在环保问题上的`法制观念。
二、教学重点: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三、教学难点: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四、教学方法:
启发式、师生互动、归纳法、等。
五、教学时数:一课时。
六、教学手段:多媒体。
七、教学过程:
导入:
多媒体出示图片,引出课题。
学习新课:
1、国家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
多媒体出示相关法律,形成环保法律金字塔。
2、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 多媒体播放《人说山西好风光》,通过今昔对比,学生分析讨论,归纳总结第一个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② 多媒体播放《青藏高原》和青藏铁路施工建设中的事例,分析归纳第二个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③ 出示《白洋淀》的相关图片,引导学生从自己身边的事例入手,分析归纳第三个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④ 环境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社会生产,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健康,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归纳第四个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归纳小结(略)
巩固新课:(略)
作业:(略)
篇7: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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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这个学说的基本资料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予。天赋人权学说的产生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并且从政治宣言到表现为宪法原则。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在自我的宪法中体现这一原则。人权即是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它实际上应包含人的各种不一样属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存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等。马克思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曾说:“这种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除了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外,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凸视了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虽然不一样历史类型国家的宪法都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却有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以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了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使基本人权原则证明鲜明的`阶级性。
三、法治原则。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方式,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他们提出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同时也产生了法治的思想和理论;当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权时,便首创了宪法的先例。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当《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时,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而后,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各自的宪法时,都普遍理解法治原则,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法律保障,以及反对特权等基本资料,使法治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然而,在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也只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的平等,实际上是以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的资料所体现的法治原则也是显而易见的。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
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要切实贯彻宪法确认的法治原则,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尽快构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潜力。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就宪法的基本资料来说,不仅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一样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持续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1787年美国宪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受美、法等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一样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能够撤换。巴黎公社首创的这一原则,被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推荐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由于监督观念,个性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综合上述,通说认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四个。
篇9: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法 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 义: 一、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含义 法 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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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本
释 义:
一、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含义:
1、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理解离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二是,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三是,离婚还必须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才能进行。
四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五是,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2、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
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三、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篇10: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
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
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购并活动受到了企业家的广泛青睐,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公司收购是实现企业外部扩张的重要方式。相对而言,公司收购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行和股票市场的建立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由于公司收购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多样,其自身又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之前,我国仅有一些零乱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对其加以制约,这些法律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上海、深圳等地的地方规定之中,这种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立法混乱、相互冲突的情况出现。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基本法,用专章(第四章)17条(第78条至第94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制。其中的相关规范,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提供了合理的运作空间,在收购主体、收购方式、收购价格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必将对推动上市公司收购、保护投资者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与先进国家的立法相比,该法仍失之于简陋、笼统、粗放,本文拟对英美国家关于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及具体制度作一简单考察,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证券法》的立法缺陷作一检讨。需说明的是,由于英美国家公司收购的对象不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我国的《证券法》只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出规范,因此本文在论及英美国家时,使用“公司收购”的概念涉及到我国的法律规定时,除非引用法律条文,否则“公司收购”即指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
一、公司收购立法的原则
公司收购涉及到收购者、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管理层,甚或收购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的雇员、债权人、消费者、社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然而公司收购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的小股东的利益。其缘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司收购中,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在信息的掌握与分析上,目标公司股东远比不上收购者,这使公司收购中的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毫无准备的小股东与有备而来的收购者(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无疑是一种一面倒的交易,目标公司股东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注:张舫:《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101页。)
(二)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有较强的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自己的股份,可得到收购者给予的优惠待遇,而小股东却没有这种力量。根据公司法理,“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注: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因此须进行法律规制。
(三)在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滥用其控制权,侵犯股东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公司固有的激励机制使公司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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