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文范文400(集锦14篇)由网友“劉九期”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辩论文范文400,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小学生该不该骑车的辩论文
有关小学生该不该骑车的辩论文
星期二下午4点钟,我们在教室里举行了辩论会:“小学生该不该骑车”。
我是在正方,正方为不支持。而我的好朋友在反方,她支持骑车。
我先站了起来,说:“小学生不应该骑车,《国际交通法》有规定,未满十二岁不能骑车。”
反方马兆军站起来反驳:“可是,如果家远呢?骑车方便,快捷,环保,是可行的。”
我又说了:“可长时间持续骑车,容易腰酸背痛。并且,我们反应能力不强,很容易发生事故。”
“可这样会节省家长精力呀!”田镇源开口了。
我们正方议论纷纷,实在找不出合适的理由来了。
宋欣歌我的好朋友站了起来,说:“如果你骑自行车,家长一定不会放心,这样,他们担心你,他们的心会悬着。不会全身心投入工作,这也叫节省精力?”
咦,欣歌,你是正方还是反方?
马兆军又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杨储宁都驳回去了。
最后,我们正方齐心合力,团结一心……驳倒了马兆军。
一会正方压倒反方,一会反方压倒正方……
这时,时间到了。真是精彩!
我觉得,我表现并不好,以后,我一定要把自己锻炼的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妙语连珠、对答如流、侃侃而谈、唇枪舌剑、滔滔不绝、语惊四座。哼!镇倒他们!嘿嘿。
篇2:经济法价值内涵考辩论文
经济法价值内涵考辩论文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在古代还是近代,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使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深入到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其价值应为其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应为制度主体和经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正、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要界定经济法的价值目标,首先要界定经济法的价值。但就价值这一语词而言,在不同的范式逻辑下,其内涵有所不同。因此,笔者将从选取一个合理、恰当的范式入手,定义经济法的价值,并以此作为探讨的基础,直接深入整体法体系内涵,讨论作为一般法的价值是如何在经济法中得以体现的,然后厘清价值、价值取向与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价值目标是基于一般法价值的逻辑基础而产生的,但又是对其的整合与优选。
一、价值界定的范式选择
科学理论不是能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个别命题的集合,而是由许多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命题和原理组成的系统整体。库恩将这一系统整体称作范式。范式(aradigm)是指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在库恩看来,学科的成熟发展是以范式的建立作为起点从而进入常规的科学阶段的。]作为概念起点,价值的定义在不同的范式语境下具备不同的含义,即范式的选择决定了对价值的定义。
学界对价值内涵的界定大体有三种观点,即属性说、兴趣说和关系说。属性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价值是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范畴内,价值往往被定义为客观的物对于主体的有用性。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人的兴趣,价值的产生取决于价值主体,即人。世纪美国新实在论运动领袖、价值兴趣学说创始人培里,在其伦理著作《一般价值论》中提出:切价值的最初根源和不变特征是兴趣。”显然,兴趣说把价值作为一种主观意志的体现,但由于每个人的主观偏好、兴趣指向不同,价值界定与标准缺乏一致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的意义。]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主客体的统一,强调价值是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理解和界定价值应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有的学者在解释价值时,认为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介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上述三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属性说强调价值的客观性,即事物自身的存在与属性,却忽视了价值主体的作用。兴趣说强调价值主体的作用,却忽视了客体对人的影响。而关系说则认为价值是一种关系,即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虽然关系说从结合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界定价值,但在理论上仍存在明显不足。在谈论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勾连关系时,应当明确特定关系是价值产生的背景,但不能将二者等同。关系说对价值解释的失败,就在于把价值产生的语义背景当作价值本身。这三种学说的意义在于,指明了价值界定中应注意客体作用的客观存在、主体的自觉意识以及两者的勾连关系。
价值可以理解为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作用等。借用张恒山教授的范式,可以将价值定义为与主体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重视的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或作用。首先,必须注重价值的客观性,即事物的存在、性状、属性、作用。其次,价值的主观属性是界定价值的关键所在,价值具有强烈的主观意志。最后,价值的存在来自于人对事物的判断、需要与认识。
经济法价值研究不能离开对价值的构成要素的思考,价值的这一核心内容对经济法价值研究的启示在于:经济法价值研究必须对经济法的价值主体以及主体需求进行考察,思考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和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即主体对经济法有何需求和经济法可以增进何种价值;必须解决价值要素中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的统一问题。价值的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并不是当然对应的,有时会出现错位甚至缺位,当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错位时,主体需求落空;当主体需求与客体功能缺位时,则需要客体功能补位。(?由此可知,经济法对价值的定义与经济学不同结合本文论证的需要,在此只将价值确定为正向的,即亚里士多德表达的“善’’(Good)的面向。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要以一般价值含义的确定为前提,同时,法的价值的具体子项的含义,又要以法的价值的—般含义的确定为前提。在讨论法的价值时,必须首先说明其所讨论的价值所依据的一般价值的.含义、法价值的主体范围、法价值的载体背景。如果不对法的价值作一个范围限定和意义限定,研究者实际上就不可能就法的价值进行对话,读者也不可能理解各种法的价值的含义。有鉴于此,与价值的范式定义的多样性不同,法学界对法的价值的定义呈现出相对一致性的态势。中国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存在三种层次的定义方式: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的需要的积极意义和一定程度的满足。]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尽管定义略有不同,但是在整体法内在体系里面,都是将自由、秩序、安全、效率、公平、正义等普适理念作为法的价值,只是不同学说对待普适概念的组成、排列有所不同而已。
三、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和学理分析
根据对法的价值的定义,按价值——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这样一个逻辑思维顺序,可以得出经济法价值的定义: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求而认为、希望经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这种界定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主体上的限制。在给经济法价值下定义时,其主体不是个人、团体、阶级、国家等,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着重强调经济法价值主体的普遍性和整体性,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最基本的需求、欲望作为出发点,意指经济法的最基本的性质、属性、作用等对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需求、欲望的满足。
第二,对经济法价值载体背景的限制。以未来的、待定的或待改的经济法为载体背景,以主体的兴趣、需求或欲望为内容,或者以与这些内容相对应的未来法、待定法、待改法的性状、属性、作用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以主体的兴趣、需求或欲望为出发点,确定待定法、待改法的理想状态,不是从既存的经济法中寻求与主体的需求、欲望相洽互适的性状、属性、作用,而是首先确定某种特定主体的需求、欲望,进而要求待定法、待改法应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需求、欲望相洽互适的属性、作用。在此基础上,该特定主体通过自己的实践,努力使未来法、待定法、待改法具有自己所想要它具有的属性、作用。这种价值研究的起点是主观的,即通过主观努力,其结果却是客观的。这种研究是导向性的,其目的主要在于引导实践,从这种角度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精神和灵魂,是经济法的理论追求,并对实践中的法治建设起着统领作用,我们称之为经济法应有的价值或价值目标。而以既存的经济法为载体背景的经济法的价值,则为经济法的实有价值或实在价值,它与法的作用很难严格区分。笔者认为,对法律实践最为重要的是,以未来的、待定的、待改的经济法为载体背景,讨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第三,经济法的价值应该是理性的。主体对经济法的性状、属性、作用的需求、欲望,产生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是对客观社会经济关系需求的反映。
第四,经济法价值名目的原初性和含义的独特性。经济法价值名目的原初性是指我们对经济法价值的探讨,不是对经济法所有的价值进行探讨,而是对与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需求、欲望相洽互适的经济法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作用进行探讨。否则,就会被淹没在无边无际的价值名目的大海之中。经济法价值含义的独特性是指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同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民法、行政法相比,能够体现经济法质的规定性。
四、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经济法与主体需要、欲求应当存在一定的互适性,由互适性引申出的价值应具有多元性。首先,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经济法属性并非单一,在同一层面呈现出的属性对制度主体的满足应有多种面向。其次,更进一步而言,经济法的属性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时期展现的属性不是唯一的。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经济活力不足,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意愿不足。此时,经济法的价值就在于恢复被压制的经济意愿,激发公民参与经济、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到了如今房价虚高、呈现出“市场失灵”的状态时,经济法的价值则应相应地调整为控制哄抬房价,控制流动资本的过度进入,进而实现市场秩序的平稳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见,作为整体的经济法价值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既要符合整体法秩序的价值体系,展现出多元性的自由、秩序、效率、正义体系,同时也要具备自身的内在逻辑。因此,本文定义经济法的价值元素为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由于经济法调整着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价值元素必然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和社会性,即经济法的价值元素比法的价值元素在面向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经济秩序运行上有更为密切的对接意义——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秩序。“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即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随机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般认为,经济法主张“社会本位秩序观”,突出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要求在公权力的保障下,依靠法定授权的国家强制力,通过处理经济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建立起制度均衡的社会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例如,竞争法需要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信息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与指导。一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控制不正当竞争过程,防止过度竞争,以实现竞争秩序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通过《反垄断法》打击垄断行为,防止竞争不足给消费者福利带来的损害。再如金融法,既要超越意思自治的基本限制,为金融组织的建构提供一整套“组织模版”,并施加若干设立的强制性要求,还要对其进行行为规制,防止其行为的外部性冲击整体秩序。
自由。一切法律都以约束人作为开始,又都以推进人的自由和社会自治作为归宿之一。自由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源自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宰的期望。孟德斯鸠从积极自由出发对自由做了一个经典的定义,自由即为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而消极自由的代表性人物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将自由定义为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经济领域,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源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布由上至下的指令、计划、决定的政府拥有哈耶克所说的“致命的自负”,认为能够知悉所有的信息,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调配,结果造成公民参与经济生活的自由被压制,追求财富与行动的动力与自由被泯灭,使经济运行无法维持自由竞争提高了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激发人们主动改进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自由是竞争的前提,竞争是自由的保障。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限制经济自由的法,民法是保障经济自由的法。]这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微观自由需要整体自由的保障意义。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来实现微观经济自由,强调个体独立与自由,市场主体“能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做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得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可能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每个人都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然而,民法的困境在于其可能缺乏优良的宏观环境,进而导致民法所追求的微观经济自由难以实现。如在意思自治掩盖下,供求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因素,造成消费者无法根据完备信息做出决策,使意思自治受到冲击,失却真正意思自治的表达能力。相反,经济法以保障与促进经济自由为指向,通过对整体经济秩序的调控来实现经济自由。市场经济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正如哈特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为—个居民阶层提供了利益,却剥夺了其他居民阶层的利益。]为了营造有序的经济自由,有时需要以少数人微观层面的自由为代价来换取整个社会整体的自由,“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去争取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这可以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中体现出来。谁都明白,真正的自由是相对的,没有不自由,就没有自由,干预与自治、规制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效率。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效率的提高。现代经济法除了强调总量的提升,还要重视增量的提升。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较为重要的位阶,是法律从整体上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效率作为一种法律价值体系进入法学领域,始于世纪六七十年代法经济学的兴起。
法律作为配置社会资源最为重要的工具,其评价标准应以效率为目标,即利益最大化。经济法不仅维护个人的利益,也维护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利益:通过限制少数人的个体自由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限制个人自由,使社会大部分自由得以实现,使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少数人得以提升,即实现效率。最好的例子就是通过强制经营者对产品进行信息披露,使不特定的消费者可以获悉产品真实情况,以减少对产品信息的搜索成本,使交易曲线变得平滑。二是限制个人自由的同时,通过其他的补偿机制弥补受损者在利益上的损失,例如,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个人自由受限的补偿,受损者的效率同样可以部分实现。这种限制微观个体自由,以求达到调控宏观社会整体经济格局良性运行的管理方式,也成为国家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正如史际春教授所说,“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
正义。正义是人类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最古老而又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历史上,人们或者从信念、直觉、先验判断、人类本性中寻找正义的根据,或者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正义的功利基础,或者通过虚拟“原初状态”或“理想的对话情境”来建构正义原则,或者直接依据实在法律确定正义的客观标准。](?)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功利主义把能够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社会制度安排的正义标准,认为只要能够对整体功利带来积极有利的效果,可以损害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或者使某些人的生存状况变得更差。这种正义论的重物轻人倾向为帕累托原则(aretorincile)②所反对,帕累托原则要求福利的增加以人不受损失为前提。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一些人享受更大利益而是正当的,也拒不承认多数人享受的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少数人迫不得已的损失。公平与正义是两个相近的概念,追求公平的旨趣与正义也较为接近。然而,公平的着眼点在形式正义的层面;而正义的内涵比公平丰富,不仅包括形式正义,还包括实质正义。民法与经济法的正义观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民法所倡导的正义,着眼于平等经济个体之间的正义,认为给予平等的经济主体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即为正义,实际上,此为形式正义,忽略了实质正义的内容。民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社会正义体系,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实质正义,追求结果正义,谋求的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经济法以经济个体之间在能力与财产方面的差异为基础,即以不平等为起点,建立正义体系,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存在的稟赋、财富、地区、偏好的差异,造成个人在经济上不可能完全平等。这种认识的逻辑结果就是关注结果正义。如某个个体经济行为在微观上看来造成负面影响,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溢出,在宏观上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该个体经济行为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就违背了正义的原则。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通过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熨平”差异,实现实质正义。
五、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比较
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同属价值范畴内容,在实际理论研究中,有的学者对三者不加区分,甚至将其混为一谈。语词资源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不同名词的使用应当具有不同意义。因此,有必要在此厘清三者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三者的区别。笔者认为,经济法价值、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处于价值体系中的不同层次,其中经济法价值是基础概念,价值取向是价值目标的上位概念,价值目标是价值取向的下位概念。
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等价值有序排列,组成经济法价值体系。因此,经济法价值是价值体系中最基础的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秩序、自由、效率与正义之间会发生冲突。要处理这些冲突,必须根据当时的经济态势进行取舍,这就是经济法价值取向存在的必要性。价值取向是指作为抽象概念的法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选取最能体现社会人某种需要的性状、属性、作用等的过程。价值取向是在法的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等价值基础上形成的,并包含。
这些基本价值,但却不仅仅是这些价值的一般表述,经济法价值取向是把经济法价值上升到一定理想高度的表述。经济法通过价值目标来间接追求价值取向,它是一种方向而非具体化的对象;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具体的、可实现的。由此可见,价值目标的厘定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宏观与微观的对接,实现经济法的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的对接,以使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彰显。
篇3:谁说鲤鱼不成龙辩论文
古今以来,帝王之家是否都是天命之人,帝王你争我夺锦绣江山,今天朝廷把名来显,明天就要头悬杆,“普通百姓谁也不能坐在金殿之上”这话到底是对还是错啊。下面,我们就以这个话题开展一次辩论会。
正方:自古以来有句名言:“穷无有苗,富没有根,帝王王家也并非天命之人。所以我认为,命运是可以自己改变的。比如说汉刘邦起事时就是个平民,文韬武略压群臣,众将哪个不尽心,他赢得了汉室四百载赞歌唱到今,你们想想,谁不说汉刘邦是个古今第一的人。还有那宋朝高祖他叫赵匡胤,在陈桥兵变时他黄袍加在身,那时候宋高祖也不过是一个将军而已。所以说,帝王家也并不一定是天命之人。想当年姜子牙渭水把鱼来钓,周文王访他时他的岁数也很高了。百日奚未成事前放羊山上跑啊跑。这些人得势之时个个威风高。古代的这许许多多的'例子,你们还敢那么肯定帝王家都是先天注定的吗?”
反方:我对正方的说法有不同意见,你说的那些古代例子是真的,但是,那些山雀变雄鹰的人物时都受了很多的苦后来才居位高官啊!姜子牙淂地时已经八十三了,苏秦封官三齐王,未央宫里死得惨,韩信张仪虽说有才但是到了老才做官。所以,我认为当官的人是命中注定的人啊。老百姓是不能坐在朝廷当中的。
篇4:先秦华夷之辩杂论文
先秦华夷之辩杂论文
一、华夷之辩的“华”的意思
华夷之辩又可以称为夏夷之辩,主旨就是华夏族和夷族的区别。
“华”和“夏”指的是华夏族。“华”和“夏”有“华夏族”之意,这是后起的意思,那“华”和“夏”的本义是什么呢?历来的学者认为“夏”的本义有二:一是地名,一是华美之义。
禹受封为夏伯,根据孔颖达所注的〈尚书〉“颛顼以来,地为国号”,因此在禹子启建立夏朝时,便沿用此|“夏”号,金景芳说:“夏也叫做大夏,原为地名,自启凭借父禹的基业夺取政权在这里建立了以华夏族为基础的奴隶制度的国家后,才变成历史上的一个朝代的名称”。这样以居住地为姓氏或是部落名称的例子在上古时期很多,如颛顼因初居高阳,而称为高阳氏,帝喾曾因初居于高辛而称为高辛氏,尧因初居于陶后又居于唐,而称为陶唐氏或称为唐尧,舜因初居于虞而称为有虞氏,夏的情况亦是如此,夏朝的这种朝代的命名方式表明了夏时血缘关系的没落和地缘关系的建立,夏朝的建立不再以血缘也就是不再以血统为基础,而是以地理位置和文化的差异来编制和划分国民。
《尔雅,释诂》曰:“夏,大也。”《尚书》云:“冕服采章曰华,大国曰夏。”《尚书》正义曰:“冕服采章对被发左衽,则为又光华也,释诂云:‘夏,大也,故大国曰夏,华夏,谓中国也’”,从上面的可以看出,“夏”的意思是“大”或者“大国”的意思。这些都是因为夏朝的建立后,夏国无论是在管理的人口和管辖的区域和文化方面都非其他的方国可比,“夏”的含义也就由原来的“夏地”变为“大”或者“大国”。
《禹贡》云:“羽畎夏翟。”这里的“翟”是雉名,“夏翟”即五彩之旌旗;《周礼。天官》:“秋染夏。”贾公彦疏:“秋染夏者,夏谓五色,”这些“夏”的意思均为“华美”的意思。
关于“华”的本来的意思,有如下的记载:
《诗.周南.逃夭》:“灼灼其华。”《淮南子.时则训》:“桃李始华。”这些“华”都是“花”或者“开花”的意思。
在古代,“华”同“花”,“化”同“花”,“华”又同“化”。
“化”为何意?《华严经.音义上》:“教成于上而易于下,谓之化”,许慎释“化”为“教行也”。因此,“化”就是“教化”之意,“华”同“化”,也就是说“华”有教化的含义,教化则必然要和“文”联系到一起来,“华”其实就是要以“文”而“化”之。
“华”同“夏”,“华”和“夏”的意思可以通用, 所以,“华”,“夏”,“华夏”,“中华”的意思都有“教化”的意思。《唐律名例疏义释义》有言:“中华者,中国也,亲被正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义,故谓之中华。”这里对中华的解释很精辟,把是否自属中国诸华夏族,是否属于中华的标准定义为是否“亲被正教”也就是是否奉行中华文化传统,一言以辟之,无论是何族,只要继承中华文化,也就可以成为中华成员,亦即成为华夏族。
二、华夷之辩的“夷”的意思
早在殷朝的甲骨文中就有了“夷”的记载。甲骨文“尸”“儿”就是“夷”,郭沐若说:“甲骨文1183片,‘贞尸方不出’,尸方者,夷方也;甲骨文1130片中的‘伐儿方’,儿方当即夷方。”许慎的《说文解字》对“夷”的解释是:“夷,平也,从大,从弓,东夷人也”。
“夷”原是华夏族族对非华夏族民族的统称,这个“夷”意是广义上的“夷”,从《禹贡》,《诗经》,〈淮南子〉等文献中可以看出只要是不同于华夏族的民族,不管是在什么方位都统统以“夷”来称呼,如《尚书.大禹谟》:“无殆无荒,四夷来王。”《淮南子.愿道训》:“禹施之以德,海外宾伏,四夷钠服。”《毛诗正义》:“幽王时,四夷交侵,中国皆叛。”这些“夷”均带有“四”字,则“夷”者是四方非华夏族的统称。从西周开始,“夷”又多指东方之民,即是“东夷”,这个是“夷”的具体化。
史料上具体的非东方的夷有:
北方的畎夷,《竹书纪年》:“帝癸(夏桀)即位,畎夷入歧。”
西方的昆夷,《诗.大雅.采薇》序云:“文王之时,西有昆夷之患。”
南方的夷,《春秋公羊传注疏》:“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
这些都可以看出,“夷”是四方的民族的统称,非仅指东方之民族,周朝有“东夷,北狄,南蛮,西戎”之说,这个时候的“夷”又演变为有专指东方的非华夏民族之意,这个是狭义上的“夷”,但是广义上的“夷”仍继续沿用,直到现代。
三、“华”和“夷”的区别
关于“华夏族”和“夷族“的民族特征和区别,史料为我们提供了很详细的记载。
《礼记.王制》:“中国夷狄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语言不通,嗜欲不同。”从名称(夷狄戎蛮中国),方位(五方),饮食,服饰,居住等方面指出中国夷狄戎蛮的特征和区别。文中的“雕题”是指刻其肌肤以丹青涅之,和“文身”差不多,“交趾”就是足相向,是南方人不穿鞋子跣足的反映。
《左传》襄公十四年,诸侯会于向,戎子驹支曰:“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挚币不通,语言不达。”
《淮南子 .坠行训》:“东方,其人兑行小头,隆鼻大嘴鸢肩企行,长大早知而不寿;南方,其人修行兑上,大口决龇,早壮而夭;西方,其人面未偻,修颈印行,勇敢不仁;北方,其人翕形短颈,大肩下尻其人愚蠢禽兽而寿,中央四达,其人大面短颈,美须恶肥,惠圣而好治。”
从上述的史料可以看出,地域上华族大体上居于中华的中部,夷狄戎蛮基本上居于诸夏的`四方,“华”和“夷”无论是在文化,语言,风俗,饮食,服饰,甚至是在人形方面都有着非常明显的特征和区别。
四、华夷之辩的内容
史料中关于华夷之辩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诸夏一体的意识。
《春秋》:“内诸夏而外夷狄。”“不以中国从夷狄,不与夷狄之执中国也。”
《春秋左传正义》齐管仲云:“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亲昵,不可弃也。”
这些其实都是要明确诸夏诸国乃一体,诸夏国家之间应该不分彼此,应该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相亲相爱。西周以来特别是春秋时期正是夷狄戎蛮势力壮大,影响到诸夏发展生存的时期,华夏族面临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严重的非华夏族的入侵。周王室的东迁,就是在狄戎灭亡西周的形势下的不得以之举。这个时期,北方的山戎活跃于我国的北部地区,并且深入于今天的山西,河北中部以及黄河以南,和中原诸夏频繁战争。周桓王六年(公元前7)北狄伐郑,十四年(公元前7),北狄伐齐,惠王十三年(公元前664年),山戎病燕,十五年(公元前662年),狄伐邢,十七年(公元前661年),狄伐卫,襄王二年(公元前650年),狄灭温。南方自称“蛮夷”的楚国也北上中原与诸夏争夺霸权,相距灭掉淮河流域和南方许多诸夏国家,春秋时期诸夏在这种受到四方民族,特别是来自北方和南方的异民族的压力下,许多诸夏之国和诸夏之民和诸夏之地亡于夷狄戎蛮,诸夏民族意识,民族认同在和夷狄的交战中得到强化,“华夷之辩”就是在这种民族危机的形势下不断丰富深化。
其次是贵“华”贱“夷”,以“华”为贵,以“夷”为贱,贬低蔑视非华夏族的民族。
《论语注疏》有云:“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
《礼记正义》云:“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
周大夫富辰云:“狄,豺狼之德也。”
“华”贵,“夷”践,是“华夷之辩”中的主要内容,“华”贵“夷”践,其实就是以华夏的文化,礼仪制度为贵,贬“夷俗”,确立“夷”必须从“华”的观念。
再次是“要服”“荒服”之制。
周穆王时祭公谋父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亨,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亨,岁贡,终王。”“要服者贡”就是向周天子贡献物品,“荒服者王”就是要承认天子的统治地位,所谓的“终王”即每代戎狄之君继位,要朝见周天子,周天子新王继位也要觐见,以表示对周天子的臣服关系。如夷狄之君未按照周天子指定的“要服”“荒服”规定做,周天子就“修名”“修德”,即以尊卑职贡之分和感之以德,使其来贡来朝;“修名”“修德”仍不来者,就要“修刑”,就是要以武力战争来“刑诛”,甚至要灭其国,亡其民。
五、儒家的华夷之辩
让我们来看看先圣是如何看待华夷之辩的:
孔子作《春秋》曰:“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中国入夷狄,则夷狄之”,也就是说, 夷狄到了中原地区,习用了华夏文化习俗,他们就成了华夏族,而中原华夏族如果进入了边远地区,习用了夷狄的文化习俗,他们就成为了夷狄,是夷狄还是华夏不在于血统,而在于所习用的文化,就是说华夷之辩不是血统上的区别而是文化上的差异。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这样的民族区别的观念,进一步提出“中国圣王无种说”,认为中国的任何一个民族只要他有志气有才能,都可以统治中华成为圣王正统,他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人也,文王生于歧周,卒于郢,西夷人也。”更强调要“以华变夷”,反对“以夷变华”这里的“变”是“改变”的意思,就是要用华夏的文化礼仪制度来改变四夷的文化礼仪制度,把四方之民纳于华夏文化之下,化“夷”为“华”,也就是主张民族同化融合。
六、华夷之别非血统之别乃文化之别
华夷之辩也就是华夷之别,华夏族和四夷之间的区别不是血统上的区别乃是文化上的不同。原本是夷狄戎蛮民族,在和华夏族接触的过程中习用了华夏的文化礼仪制度,从而认同华夏族,就会转变成为华夏族,这个就是由“夷”变成“华“;原本是华夏族的因为僻处四方,和中原诸夏不相往来,习用诸夷狄的文化礼仪制度,就会给排除出诸夏之列,不在以华夏族来对待,这个就是由“华”变成“夷”。因此无论血统本来是“华”还是“夷”,只要习用华夏族礼仪,就可以成为诸夏;只要屏弃了华夏族之礼仪,就可以归之为“夷”。
观之前面的“华”“夏”“夷”的意思与华夏族和夷狄戎蛮的民族特征和区别,可以看出华夏族和其他非华夏族的区别其实是以文化为基础,不是以血统来区别,“华”者,化四方民族也!
民族的定义是“具有相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经济生活和表现在共同的文化上的共同的心理素质的人们共同体。”观察民族形成的历史,形成民族的首要条件就是以血缘(血统)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的瓦解,因此民族的根本性是文化,“华夷之辩”实质就是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高低之辩,非血统之辩。
先秦和随后的史料中关于“华”变成“夷”的记载颇多。举其要者由“华”变成“夷”:
《史记.五帝本纪》有云:“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O兜于嵩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O兜,三苗的族属历来多有争议,但是共工和鲧的族属,则多认为是华夏族,共工和鲧原为华夏族,后来因为共工和鲧及其部分后人因为战争失败的缘故(流,殛)僻处于于四方,不和中原诸夏相往来,弃华夏礼仪不用,习用诸夷之文化,由“华”变成“夷”。
《史记.匈奴传》云:“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桀崩,其子淳维妻其众妾,遁于被野,随畜转徙,号荤育,逮周日盛,曰 猃狁 。”
《魏书.序纪》云:“后魏之先,出自黄帝,黄帝之子曰昌意,昌意少子,受封北国,其后世为君长,统幽都以北,广漠之野,黄帝以土德王,北俗谓为拓,谓后谓跋,故以为氏(拓拔氏)。”
七、从楚国民族认同来看“华夷之辩”
按照中国的史书记载,楚人原为华夏族,但是在春秋时期,根据当时的记载,楚国人多认为自己是蛮夷,不是华夏族,到了战国时期,楚国人才又再次认为自己属于华夏族,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则楚国经历了由“华”变成“夷”,再由“夷”变成“华”的过程,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华夷之辩乃文化之辩,非血统之辩的依据,即是,华夷的区别是文化,不是血统。
1、楚国的来源是华夏族。关于楚人的来源,中国的史料都一致认为楚人乃黄帝之后,尤其以《史记》的记载最为详细。
《史记》云:“楚之先,出自帝颛顼高阳氏。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颛顼,颛顼生称,称生卷章,卷章生重黎,因其能光融于天下,故命之为祝融,重黎死,其弟吴回继为祝融,吴回生陆终,陆终生季连;季连,芈姓,楚乃其后也,周文王时,季连苗裔鬻熊事文王,成王时,封鬻熊之后熊铎于荆蛮之地。”
从以上的记载来看,则楚国从血缘关系上而言是属于华夏族。
2、西周春秋时,楚国在民族认同上已由“华”变成“夷”,民族属性已是南蛮,这个时期,楚国又多称为蛮荆,荆或者蛮。关于楚国自己认为是蛮夷和中原诸夏认为楚国是蛮夷的记载,春秋和战国初期的史料颇多。如《诗.采岂》曰:“愚而蛮荆,大国为谁谁,显允方叔,征伐猃狁,蛮荆来服。”
周夷王时,楚君熊渠兴兵伐庸和扬粤,至于鄂,自以为乃“蛮夷”,“不与中国之号溢”。
楚武王三十五年(公元前706年,周恒王是四年),楚伐随。随曰:“我无罪也。”楚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叛,或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我号。”
楚文王六年(公元684年),秋九月,《春秋》云:“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荆,楚国也;献舞,蔡侯名;以献舞归,即是蔡侯为楚国俘获而去。孔子云:“何不言获,不与夷狄之获中国也。”孔子认为楚国乃夷狄之国。
《史记.楚世家》:“楚成王六年(公元前671年),楚使人献周惠王,惠王曰:“镇尔南方夷越之乱,无侵中国。”周王室亦认为楚国乃夷也。
楚成王十六年(公元656年),楚与齐盟于召陵,《春秋公羊传》云:“楚有王则后服,无王则先叛,夷狄也,而亟病中国。”
楚成王十六年(公元前639年)秋,《春秋公羊传注疏》云:“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霍。宋公与楚子期以乘车之会,宋公子目夷谏曰:‘楚,夷国也,强而无义,请君以兵车会往。”
《国语》云:“楚大夫王孙圉聘于晋有言‘楚虽蛮夷,不能宝也。’”
从这些史料记载可以看出在春秋时期,不仅诸夏国家把楚国当成蛮夷,不属于华夏族之列,楚国的君主和大臣也都把自己当成是蛮夷。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民族认同,主要是因为楚国的国土在蛮夷之地,楚国即使原来在血统上是华夏族血统,但是因为封国于荆蛮之地,僻居于南方,与当地的“南蛮”“荆蛮”民族有教多的接触,其国四周均是蛮夷之人,其统治的国民也多是蛮夷之人,在这种的地理大环境下,语言,文化,礼仪制度,习俗等各个方面深受当地的蛮夷之俗所影响,慢慢地同化于当地的蛮夷。
3、春秋末期开始,楚国的民族认同开始发生变化,掀开了由“夷”变成“华”的过程,这个时期,关于楚国的族属记载的史料有楚庄王时,楚大夫曰:“若民烦,可教训,蛮夷戎狄其不宾也久,中国所不能用也。”楚国开始把自己和蛮夷戎狄区别开来。
《韩诗外传》云:“越王勾践使廉稽献民于荆(楚),荆使者曰:‘越夷狄之国也,臣请欺其使’。”
从上面的记载可以看出,这个时候的楚国已把自己当成中国之人,认为自己是华夏族,开始把自己和蛮夷区别开来。到了战国时期,记载楚国自己认为是中国之民,属于华夏族的记载就更多了,在此不一一列举。之所以有有这样的一种民族认同上的改变,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个时候各国之间的战争不断,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也在不断地深化,楚国通过战争的方式兼并了淮水流域的众多的诸夏国家,和诸夏的文化的交流也就随之扩大,特别是从楚庄王北上和中原诸夏国家争夺霸权,华夏的各种文化礼仪开始大量地影响楚国原有的蛮夷文化,楚国的民族认同也就开始了由“夷”转变为“华”的过程了。直到最终认为完全华夏化。
从楚国的由“华”变成“夷”,再由“夷”变成“华”,我们可以认识到,民族的认同是一个变动的过程,决定民族属性的本质东西是文化,不是血统。不同血统的民族,可以通过文化因素同化融合为一个民族,同一个血统的民族也会因为文化的不同而分化成不同的民族。民族的同化融合,变迁分化受到文化的决定性的影响。民族的根本性和认同主要决定因素是文化。
综上所述,“华夷之辩”其实就是“居夏则为夏,居楚则为楚,居越则为越。是非天性,乃积糜使然也。”这个就是“华夷之辩”。
篇5:裸辩
裸辩
结果如何呢?直至DSL因故停办,城中村裸辩队全胜,基本都是虐杀。
老僵尸他们打表演赛,准备时间一般都很短,早年的世锦赛他们真正的准备时间其实只有一个小时。今年江苏广电的活动因为要上媒体,所以准备时间稍微长了一点,但也就一个晚上而已,但这不妨碍老僵尸们把一个很无聊的辩题打得很有深度。
刚才提到的杨皓打网辩一般也都是裸辩,胜率超过80%,对面的在役辩手一般都准备超过一周。
裸辩这个东西,靠的主要是【经验】,这种经验不是简单的“对形式比较敏感”,而是在长期的训练和实战中,对思维、逻辑、语言组织、反应的锤炼,带来的优势,从而对立论、操作、反驳非常熟悉。一般情况下,有经验的老辩手裸辩能轻松吊打比他弱一级的辩手,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
知识积累当然是有用的,主要体现在高水平辩手(这里的高水平至少是罗斌级)的裸辩对决中,他们的逻辑、语言表达都非常强,这时候比拼的就是知识积累,但题主问的应该不是这种。对于一般层级的辩手的裸辩来说,知识积累没有经验那么重要。
尤其虐菜的时候,老辩手反复追问下面两个问题,大一的辩手就会挡不住:
“真的是这样吗?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你的论点?”,然后用娴熟的技巧质疑证据或者否认样本来源或者否认样本科学性或者否认统计口径科学性,这并不难。
“是这样又怎么样呢?你的论点能说明什么问题?”主要是切断论点和辩题的关联性,这需要一定的逻辑功底,但对于老辩手来说也不难,找到几个归谬就好了。
但是,裸辩其实没什么好崇拜的。裸辩的意义只在于训练,和实战的需求相差甚远。尤其如果是陪练赛的时候,因为双方论证义务和负担常常不对等,我队里经过一年训练的大一队员也经常能在模拟赛干翻大三大四的主力队员,但真的到场上这些大一队员一个都不顶用。在网辩里面,许多老辩手因为没时间准备都裸辩去打,胜率还挺高的,但这主要是因对手的基本功比较差,被拆光了,这种情况在校级以上的实体赛中就很少出现,那些老辩手遇到准备踏实的小辩手也会跪。正式比赛对立论、论证、论据、数据的需求量极大,裸辩里面用的技巧是基本都用不到的。
甚至,沉浸在裸辩还会带来很多危害,尤其对于小辩手来说,学习裸辩不见得是好事。我见过不少小辩手最后变成了满嘴套话的可怕模样。打辩论,还是踏实一点比较好。
篇6:三辩文言文
三辩文言文
作者:墨子及其弟子等
程繁问于子墨于曰:“夫子曰:‘圣王不为乐。’昔诸侯倦于听治,息于钟鼓之乐;士大夫倦于听治,息于竽瑟之乐;农夫春耕、夏耘、秋敛、冬藏,息于聆缶之乐。今夫子曰:'圣王不为乐。'此譬之犹马驾而不税,弓张而不弛,无乃非有血气者之所不能至邪!”
子墨子曰:“昔者尧舜有茅茨者,且以为礼,且以为乐。汤放桀于大水,环天下自立以为王,事成功立,无大后患,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护》,又修《九招》,武王胜殷杀纣,环天下自立以为王,事成功立,无大后患,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象》。周成王因先王之乐,又自作乐,命曰《驺虞》。周成王之治天下也,不若武王;武王之治天下也,不若成汤;成汤之治天下也,不若尧舜。故其乐逾繁者,其治逾寡。自此观之,乐非所以治天下也。”
程繁曰:“子曰:‘圣王无乐。’此亦乐已,若之何其谓圣王无乐也?”子墨子曰:“圣王之命也,多寡之,食之利也。以知饥而食之者,智也,因为无智矣。今圣有乐而少,此亦无也。”
注释
(1)本篇通过墨子与程繁对音乐的讨论,强调圣人治理天下重在事功,反对追求音乐享受。这对批判当时统治者的享乐生活有现实意义。
(2)聆:通“铃”。
翻译
程繁问墨子说:“先生曾经说过:‘圣王不作音乐。’以前的诸侯治国太劳累了,就以听钟鼓之乐的方式进行休息;士大夫工作太累了,就以听竽瑟之乐的方式进行休息;农夫春天耕种、夏天除草、秋天收获、冬天贮藏,也要借听瓦盆土缶之乐的`方式休息,现在先生说:‘圣王不作音乐。’这好比马套上车后就不再卸下,弓拉开后不再放松,这恐怕不是有血气的人所能做到的吧!”
墨子说:“以前尧舜只有茅草盖的屋子,所谓礼乐不过如此。后来汤把桀放逐到大水,统一天下,自立为王,事成功立,没有大的后患,于是就承袭先王之乐而自作新乐,取各为《護》,又修《九招》之乐。周武王战胜殷朝,杀死纣王,统一天下,自立为王,没有了大的后患,于是袭先王之乐而自作新乐,取名为《驺虞》。周成王治理天下不如武王;周武王治理天下不如成汤;成汤治理天下不如尧舜。所以音乐逾繁杂的国王,他的治绩就逾少。由此看来,音乐不是用来治理天下的。”
程繁说:“先生说:‘圣王没有音乐。’但这些就是音乐,怎么能说圣王没有音乐呢?”墨子说:“圣王的教令:凡是太盛的东西就减损它。饮食于人有利,若因知道饥而吃的就算是智慧,也就无所谓智慧了。现在圣王虽然有乐,但却很少,这也等于没有音乐。”
篇7:情辩散文
情辩散文
不一定要在很绿很绿的草地上。
不一定要在很凉很凉的大树下。
不一定要在很静很静的山路上。
不一定要在幽柔的灯下。
不一定要在又软又暖的床上。
可是,波兰革命女杰罗莎·卢森堡183月6日在写给她的情人的信里说:“你该记得……在梅利德的那些中午,吃了午饭,你坐在游廊上喝很浓很浓的咖啡,阳光热得你满身汗;我带着我那本《行政理论》的笔记慢慢走到花园里去。
你该记得:那个星期天,一队乐队闯进公园又吹又敲不让我们静静坐在那儿;我们于是走路到马罗基亚去,然后又走路回来;月亮从圣萨尔瓦多那边缓缓升上来,我们在谈我到德国去的事。我们停下来,在那条幽暗的路上拥抱在一起,远处群山之间有一弯新月。你该记得吗?我现在还闻得到那天晚上的味道。你该记得:你通常都是晚上8点20分从鲁卡诺回来,带了一大包吃的;我赶紧带着那盏油灯奔下楼去,帮你抬东西上楼。……我们在那间空房间里的桌上吃东西;通往游廊的门开着,园中的花气随风吹了进来……”
谁说一定要有游廊?谁说一定要有花园?谁说一定要有音乐?谁说一定要有月亮?谁说一定要有群山?谁说一定要有油灯?谁说一定要有花气?
“谁说不可以在图书馆里跟你温存?”她说。
伦敦东亚学院图书馆里的光线并不太亮;一排排的书架成了一排排的墙。她坐在书架前的`地毯上翻书。他坐在她的右手边。她忽然凑过去吻他的颈。她的右手开始抚摩他的长头发;左手先是搂他的腰,然后慢慢往下沉。她握着他。他是一本给翻了开来的书。
“这里就是游廊。”她说。“……”“这里就是花园。”她说。“……”“谁说我们大家都该把自己骗进文学和文字里才能亲热?”她说。
可是——“玉卿嫂和庆生都卧在床头上,玉卿嫂只穿了一件小襟,她的发髻散开了,一大绺乌黑的头发跌到胸口上,她仰靠在床头,紧箍着庆生的颈子,庆生赤了上身,露出青白瘦瘠的背来,他的两只手臂好长好细,搭在玉卿嫂的背上,头伏在玉卿嫂的胸前,整个脸都埋进了她的浓发里。他们的床头烧了一个熊熊的火盆,火光很暗,可是映得这个小房间的四壁昏红的连帐子都反出红光来。”
一位头发花白的老教授这个时候忽然走进图书馆里那一排书架前面。(是教授就一定要“老”吗?是教授一定要有“花白”的头发吗?)教授看都不看她和他。
可是他还是赶紧用大衣的下摆遮住自己的两腿和她的左手。教授找不到要找的书,匆匆走了。她伏在他耳边低声说:“累不累?”“……”“我们靠的可不是床头,是书架。”
“……”“我的发髻并没有散开来。我的一大绺金色的头发并没有跌到胸口上。你并没有赤了上身。你也没有把头伏在我胸前。你更不必把脸埋进我的浓发里。最要紧的是:这里没有熊熊的火盆。不是吗?”“……”“我们没有骗自己进到文学、文字里去亲热。”
世上有多少游廊?多少花园?多少音乐?多少月亮?多少群山?多少油灯?多少花气?多少火盆?
篇8:all of; of all辩识
all of后接名词或人称代词宾格,表示“所有的......”。例如:
All of the students went to the park last Sunday. 上星期天所有的学生都去公园了。
of all用于含有形容词或副词最高级的句子中,表示比较范围,意为“(在)......中最......”。例如:
Yao Ming is the tallest of all. 在所有人中姚明个子最高。
He works hardest of all. 他在所有的人中工作最努力。
篇9:above; on辩识
above; on
这两个词都有“在……之上”的意思。above表示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所处的位置高,两者不接触;on表示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之上,两者的表面相接触。例如:
We were flying above the clouds. 我们在云层上飞行。
There is a list of our lessons on the wall. 墙上有我们的课程表。
above还可表示“超过;……以上”,一般和数词连用。例如:
The temperature will stay above zero in the daytime. 白天气温将保持在零度以上。
篇10:short for; for short辩识
short for是形容词短语,常与be一起构成系表结构,意为“是......的缩写(简称)”。例如:
Tom is short for Thomas. Tom是Thomas的简称。
for short是固定搭配,意为“简称;缩写”,常放在句末。例如:
People usually call me Jim for short. 人们通常简称我为吉姆。
篇11:真假难辩
真假难辩_小学作文
上课了,周老师笑眯眯地走进教室,不紧不慢的对我们说:“今天我让你们尝尝当演员的滋味。”什么?当演员?那些电视里当演员的人可是千挑万选的,我们这些小毛孩儿也能随随便便当演员?正当我们纳闷的时候,周老师板起了脸,睁大了两颗铜铃般的眼睛,大吼一声:“谁还没坐好!”咦?这个周老师刚才还挺温柔的,怎么现在成了母老虎?正当我想着的时候,周老师又吼了一声:“把脚放好!”我听了后,吓呆了,连忙挺直腰板,双手放在桌上,两只脚并的紧紧的',眼睛一眨不眨地盯着周老师。只有调皮蛋――严家乐手还在不停的动。我心想:严家乐啊严家乐,你这回可要遭秧了。果然不出所料,周老师的目光全投到了严家乐的身上,脸色越来越严肃,对他大吼:“严家乐,你手怎么放的!”严家乐见了打了一个寒颤,急忙扔去手中的笔,端端正正地坐在了位子上,可他的脚还在不停地发抖,大概是被周老师这突如其来的怒气给吓怕了吧。可这点小细节,也逃不过周老师的火眼金睛,又对着严家乐吼了一声:“严家乐,你的脚放哪儿?”严家乐一听,连忙把脚放好。周老师双手交差,放在胸前,脚度来度去。忽然,从周老师的脸上闪过一丝不易察觉的笑容。我奇怪极了,这周老师刚才还怒气冲冲的,现在怎么还会有心思笑?这里面肯定有诈。正当我奇怪的时候,周老师突然“扑哧”一下,笑了出来。我们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周老师是在演戏。我们也跟着笑了,有几个人笑弯了腰,有几个人笑着笑着倒在了地上,有几个人
对着天大笑。
周老师真是个爱折腾的人,刚才可把我们害惨喽!
篇12:利弊辩题比较
利弊辩题比较
首先,百般变化,树上开花也是万变不离其宗。比较性辩题的五种比较方法都有:边际法(比增量)、归零法(比存量)、关系法、矛盾法、关键因素法。就我所知,这也是目前为止,辩论赛(甚至论文中)出现过的仅有的5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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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对于初学辩论者而言,大家会采用的手法是优缺点罗列或关键点的罗列。例如,说甲比乙好时,指出甲的四个优点,指出乙的两个优点,进而显示甲的优点比乙多。但是,实际上,点的个数无法比较。两个优点没准可以细分,细分成五个小点。至于关键点罗列,例如说甲比乙重要,则有人会指出没有甲就活不下去、没有乙还能苟延残喘,进而论证甲比乙重要。如果真的能构建这样的情况,倒也未尝不可。但是这种情况很难出现。因为,列入辩题的比较双方往往不会出现一个可有可无、一个必不可少的情况,毕竟出题人的智商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正常的。
那么,排除以上两种最容易想到的比较方法外,个人认为,还有两种是可以试着使用的比较方法。
第一,利用普遍接受的比较尺度。例如,心理学中有马斯洛层次理论,这就是一个比较尺度,将不同事物对人们的重要程度和带给人们的幸福感划分了等级与层次。那么,如果一个东西可以带给人们第一层次的需求,而另一个东西不仅可以部分满足第一层次、还能部分满足第二层次的需求,那么就可以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更好。在这里,我们将辩题中比较的双方,转化成了人们需求层次的比较;而至于为什么自我实现比温饱安全处于更高的层次,这个,我们就可以不用论证了,因为这是心理学中普遍公认的结论。
第二,将比较细分。具体说来,有两种不同的细分。
其一,对比较对象进行细分。例如,在求助版有人提出了一个辩题,“高校产业化利大于弊/弊大于利”。这时,如果觉得不方便直接比较,那么可以对比较对象进行细分,即所谓的利弊是对谁而言的?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分出三个层面,一是对高校自身而言,二是对高校的服务对象――学生而言,三是对那些与高校不存在直接联系、只存在间接联系的社会发展而言。细分之后的一个好处,就是在于比较容易找到至关重要的点。例如,正方可以说,对高校而言,产业化后虽然短期内元气大伤,但终究能活下去;而不产业化,以现在的发展趋势,高校最终会走上绝路......。这样就可以论证对高校自身而言,产业化利大于弊。反方亦然,其它两点也可以此类推。如果不进行这样的细分,恐怕我们很难泛泛地找出这种比较点。
其二,对比较内容进行细分。例如,楼主提到的“男人/女人更有本事”这样的辩题,比较内容是人们的本事。直接比较不好比的话,我们就可以细分,分为事业和家庭。先论证在事业上,男人还是女人更有本事;再论证家庭中,男人还是女人更有本事。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对比较对象进行细分,还是对比较内容进行细分,细分之后,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存在着楼主困惑的问题,即如何比较。但是从辩论技巧的角度来讲,细分之后存在着两点好处。其一,可以便于使用一些绝对性的判断。我们知道,很多事情,对于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整个民族而言,难以判断其对错好坏;但是,如果细化到某一个特定群体,可能就比较容易判断一件事情该不该做、是利大还是弊大了。其二,可以便于划分战尝攻守皆宜。例如,关于男人/女人更有本事,反方可以守住家庭这半壁江山,然后跟正方去争在事业层面女人是否比男人更有本事。这样一来,反方就算在事业战场上没有争过正方,那也不过是打个平手而已,因为自己毕竟还有半块阵地。而一般的初学者,往往会被对方牵着走,即对方攻击哪里、自己就防御哪里,忘了围魏救赵的手段。当对方进攻“在事业层面女人也比男人更有本事”时,能不仅想到反驳,更能想到进攻家庭层面、指出“在家庭层面女人未必就比男人更有本事”,这样的辩手已经可以算是老手了,在校内赛或新生赛中不常见。
此外,关于比较对象和比较内容的细分,除了需要注意如何细分有利于自己的攻防外,还需要注意细分的.方法是否足够合理。一般说来,细分的层面不应太多,以二至四个层面为宜,太多了则全场比赛会很零散,自己也容易首尾不能兼顾。而且,不同层面之间要尽可能少的重叠,否则对方进攻时,自己容易混乱,不知道应该用哪个层面的观点进行防御。此外,所有层面之总和必须涵盖所有。否则,对方会说“就算你那几个层面都站得住脚,也不能说明......,因为还有远远比那几个层面重要得多的一个层面,.......”。用数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几个层面之间的交集要尽可能趋近于零,而几个层面的并集要尽可能趋近于全集。
最后,补充说明一点,就是有些辩题,没有以比较性辩题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暗含比较。例如,含“应该”等等字眼的辩题,如果双方在合理性和可行性上都成立,那么这时的“应该”就是一种权衡与比较了。例如“大学毕业生应该先就业/大学毕业生应该先考研”。对于毕业生而言,就业和考研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都成立,那么辩题的关键就在于比较哪条路更能成就人生、哪条路更有利等等,实际上转化成了一个比较辩题。
那么又该如何对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呢?常见的比较方式有三种,一是缺失性比较,二是矛盾比较,三是边际比较。
缺失性比较是最为新手所喜爱的,最经典的类比就是给你一个鸡蛋到火星上也孵不出鸡蛋,另一方说,给你一个石头再好的条件也一样孵不出鸡蛋。这里首先必须强调,缺失性比较在绝大多数辩题中都是不适用的,缺失性比较唯一一种适用的情况是两个比较项,一个比较项是达成目标的必要条件,而另一个不是,那么作为是必要条件一方可以采用缺失性比较来证明本方比较项更为关键或更为重要。但一般脑子正常的人出的辩题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形,所以要提醒广大新手一般不要使用缺失性比较,当对方使用时则要果断指出对方比较是不合理的。
矛盾比较也是大家使用比较多的一种比较方式,这种比较方式的模式是,当两个比较项发生二者取其一的矛盾时,如何取舍就能够判断哪个更重要。最经典的案例当然是老婆和老妈同时掉河里你先救谁。但使用矛盾比较法必须注意一点,就是两个比较项确实存在矛盾,如果是人为构建的矛盾,那么就需要考量构建的合理性问题了,比如在上述辩题中,生态崇明建设问题就比较适用于矛盾比较法,而防治太湖水污染就不太适用矛盾比较法。滥用矛盾比较很容易被对方攻击你方虚设前提。
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作是比较方式的特殊情形,真正适用面最广的通法恰恰是大家实战应用最少的边际比较法。边际比较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对两种行为边际效益的比较,而边际效益简单讲就是投入一单位所产出的量。举个例子,如果你吃一单位馒头可以上升3点幸福感,而吃一单位面条可以上升5点幸福感,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吃面条比吃馒头更好。边际比较法在两种模式比较中有着最广泛的应用,在上述辩题中我们可以把问题看成把同样的投入放在提高技术上还是放在提高管理上能够更有效节约成本;把同样的投入是放在提高道德水平上还是提高法治建设上能够更大提高社会和-谐度等。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就是边际比较法是一种实用性很强的比较方法,所以他的比较环境也需要相对固定,所以在使用边际比较法的时候通常需要先确定比较的环境,一般就是选择当下环境,所以在使用边际比较法之前先要对当下这个比较环境有非常清楚的了解,比如我企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分别已经达到怎样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技术或管理分别需要多大的成本等,然后再使用边际比较法就能无往而不胜了。
比较型辩题的标准制定
前两天在进行培训的时候,有位同学突然问到比较型辩题,怎么样制定标准才行。当时没对这个问题作什么思考,现在提出一些制定标准的简单方法吧。
标准的制定,可以使比较型辩题简化,其原因就是比较型辩题中有两个变量。你把其中一个变量去掉,单说另一个变量,这样就是停住一方看另一方。虽然有时候可能会比较有力,但终究在逻辑上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两个变量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根本就不存在一方变而另一方不变的情况。这样根本就无法得到准确的答案。
标准实际上是把两个变量变成了一个变量,只要你能达到这个标准,那我就说你怎么着了。只有一个变量在变化,比两个变量要容易把握得多。
一般来说,在制定标准的时候,都要考虑到辩题中的主体。比如说我们要去辩大学生打工的利弊,那我们就要考虑打工对大学生的利弊影响;要辩大学生学习重要还是实践重要,那就要看学习与实践能对大学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其他的比较型辩题,大家也可以作一个类似的考虑,每个比较型的辩题,都会有一定的主体存在。在这样的辩题中,如果能够抛开要进行比较的两个项,而抓住辩题的主体来考虑问题,那标准制定就容易多了。
然后,我们再来看主体的需求。再拿那个大学生打工利弊的辩题来作例子,一个人到大学里,他的目标是什么?注意,这里的目标不是说你要来做什么,而是在你大学毕业之后,你想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了解清楚了主体的需求,我们可以再把大学生目前能得到的打工工作给作一下分类,看看这些类别中,有哪些工作是可以帮助大学生达到自己的目标的,有哪些工作是无法帮助甚至拖累大学生达到目标的。不要怕麻烦,一个东西如果全部都有利于大学生实现自己的目标,那十有八-九是商家在忽悠人。对打工的工作进行了分类,一类一类地考虑,这样就可以把对大学生的利弊都看得清清楚楚,不仅有利于自己解析题目,还有利于了解对方的立常
好,下面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大学生打工利弊的标准是:
打工能不能帮助大学生完成自己的大学目标。
这样一个标准,应该是十分客观的。但现在是要辩论,必须让标准对自己有利一些。要注意,如果要修改标准的话,尽量不要修改标准本身,只是对
篇13:如何写好四辩稿
明确定位
首先作为一个最后才表演的人,四辩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定位,这就像写作文不能跑题一样,只有明确自己的定位,四辩才能在准备环节不至于跑偏。通常来说人们认为四辩可以由六个字来概括——总结,反驳,升华。这六个字很容易理解,不过我在此基础上还要再加上六个字的具体手法——渲染,曲解,气势。
一四辩的差异
一辩与四辩在赛前准备的实质论点是相同的,但是两者的具体表现方法却是完全不同的。一四辩最大的差异就是,一辩登场就在一开场,在开场之后所有比赛的时间都是在围绕着一辩论点开始的。一辩的陈词覆盖并影响了整场比赛,但是也由于时间的充足会遭受到对方整场比赛的反驳与攻击。所以一辩的陈词一定要严谨而简单,不能有太大的争议性给对方话柄。而等到四辩表演的时候比赛已经要结束了,所以全场的人除了四辩以外全都不能再发言了。四辩的陈词所能影响的范围比较小,但是也是由于时间的关系,你的任何言论都不会遭到对手的反驳。即便是先发言,对方也不可能用极短的语言把事情解释清楚。所以我才提到了那六个字。
形象工程
那么经过我上边的解释,四辩的定位就很明显了,实际上就是队伍最后的形象工程,一部分的任务是让队伍站上制高点,另一部分的任务就是往对手身上泼脏水。请记住,辩论赛是比赛而不是辩论真理,真正辩论真理是有主持人限定具体实际问题的,而不是这种时间很紧张的自由辩论。所以赛制与命题无疑是鼓励选手使用各种技巧,包括抹黑对手。
总结曲解与反驳
总结之后才能曲解,有曲解自然就形成了反驳。曲解分为现场反应与提前准备两个部分,有一些有预谋的曲解是提前可以准备好的。为什么要曲解?理由很简答,第一,你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解释,而且有些事情也根本解释不清楚 ;第二,一个真正复杂的话题怎么可能在那么短那么乱的比赛里说清楚?观众是没办法消化那么多东西的,所以这时候给别人一个适当的引导就胜过了一万个反驳。曲解的技巧我会以后细谈。
渲染与升华
渲染提升气氛,而升华需要气氛。四辩的最大武器就是时间,而渲染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让观众在理性与感性混杂的感觉中,一定程度被感情所驱使。我们可以说一些空泛而不实际但是人们期望的话,空泛意味着美好,不实际是因为时间所限无法反驳,期望意味着别人的认同和道德或其他上的制高点。但是要注意程度,不能太过。
气势
为什么我在最后会提到气势,这是因为在这种时间紧张信息量极大的比赛中,人们的忘性是很大的。当一个环节结束之后,也许人们就忘记他说了什么了,可不管内容忘记了多少,那种气势是会在潜意识里影响观众的判断。所以相比一辩稿,四辩的语言要更具感染力,煽动力,还有“我们是正确的”这种气势和氛围。
篇14:辩论一辩稿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应该提倡陈光标式的高调慈善。陈光标式即公开、透明、并且捐助方与受助方面对面的慈善方式。下面我方将从企业家、公众及社会三方面来论证其应该性:
第一,从企业家个人来说,陈光标式的高调行善有助于企业家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同时又避免非议,减少诈捐,虚假捐款的出现。中国从来就不缺少身家显赫的企业家,也不缺少好善乐施的好人,缺的是恰恰是既有钱又懂善之士。从规定员工“捐款以10元为限”,到频频曝出的“诈捐门”,再到担心“劝捐”而拒绝参加慈善晚宴,富人们的“伪慈善”与“假爱心”面目一次次被戳穿,留下的是“吝啬鬼”和“守财奴”的负面性公共形象。即使有些企业家真的想捐,但又怕高调亮相要遭受各种评说。陈光标的出现,有着标本意义,至少让社会大众感觉到,比尔·盖茨与巴菲特不仅仅存在于外国,中国也有乐于慈善事业的富豪。
第二,从公众来看,公众最在意的往往不是捐助形式,而是捐助物款是否真正到了弱势群体手中,是否真正缓解了困难。据民政部的调查,大陆75%的慈善组织存在不透明,善款流向总成未知数,很多慈善款沿途大量蒸发。陈光标式的高调行善使公众明白白的可以看到有多少捐款,流向了何处,便于对善款的监督,同时又保证了受助者可以实实在在拿到捐款,也避免了第三方从中抽取一部分款项,使受助者可以拿到更多捐款。
第三,从社会来看,陈光标式的高调行善对于整个社会的慈善事业都有着强大的号召力及导向作用。从五百多名企业家纷纷相应其号召为西部贫困地区捐款四千多万,到飞往玉树的一架飞机上,普通民众短短半小时内就捐款56400元,再到福建、浙江、江苏、广东、内蒙古等一百多名企业家纷纷表示愿意捐献一部分或全部的财产。陈光标的号召力及影响力显而易见。陈光标式的高调行善恰似一剂清醒药,注射在患有“慈善变异症”的社会肌体上,时刻给公众以启迪。企业家不应只是冷漠的赚钱机器,富豪也不能止于炫耀式烧钱游戏,其真正价值不仅体现在能够为社会创造多少GDP,更体现在能够承担多少公民责任、履行多少社会义务。应该说,慈善与爱心,不是出于勉强和敷衍,而是一种发诸内心、见之行动的全民性自知自觉,无论是坐拥亿万财产的富翁,还是日子过得平平的普通人,都概莫能外。 回顾陈光标的慈善历程,虽然赞誉之中不乏争议之声,但并不影响他成为公众心目中的“中国首善”。 慈善事业不是“一个人的战役”,虽然“中国首善”陈光标只有一个,但社会需要更多自愿投身于慈善的王光标、刘光标、李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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