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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教材应用证明
教材应用证明
教材应用证明7月26日,来自北京各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界的IT教育专家济济一堂,在清华大学召开了“IT职业培训与教材开发专家研讨会”。据悉,此次会议主要针对目前中国IT职业培训存在的教材问题,与专家们一起探讨如何开发有效教材,加强清华“应用型”教材的推广,警惕盲目追风的证书“炒作热”,从而探索与建设本土化的IT人才培养模式。
目前,印度的“软件蓝领”模式主导了中国IT培训业。据统计,仅印度APTECH系认证在中国就占据1/4以上的份额。由于印度IT培训业相对成熟,其模式和教材也迅速在国内得到推广。然而,由于当初是靠着“拿来主义”进入中国,该模式对中国IT产业缺乏了解,它所倡导的人才理念,所采用的培训教材、培训方法,完全是从印度直接“复制”到中国,只不过证书发的是国内的。
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模式“秉政”中国IT培训业,必然造成不少社会问题。首先,它倡导“软件蓝领”培养出大量“技术工人”,造成基础性人才过剩,人才的`供需结构失衡。其次,在人才的技能培养上,它倡导“木桶理论”使学员只掌握某几种语言,不能满足企业对IT人才“基础+技能+实践”的综合性要求,引发了就业问题,等等。
“IT职业培训的核心竞争力应是教材。不管你强调师资多么强,证书多么权威,学费多么低,就业出口多么丰富,都要以教材为核心。没有真正有用的教材,就教不出真正有用的人才。”著名教育专家、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吴文虎教授认为。
所以,要想在战略上要解决模式问题,首先就要在战术上解决教材问题。通过多年研究,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IT教育培训中心开发出了全新的“T型人才”培养模式和一套“应用型”培训教材。据该中心孙元凯主任介绍,“清华IT工程师”课程所采用的教材由主导教材、辅助教材、案例教材三部分构成,是依据“T型人才”培养模式所设置的,是从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和工程实践的三个阶段出发所采取的因材施教的科学培训方法。
与外来教材不同的是,“以应用为主、实用性强”是这套教材的显著特征。这套教材采用“逆向工程式”开发,在开发初期,清华通过企业发布的大量人才招聘信息进行研究,先分析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然后明确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再提炼出每一岗位需要的知识技能点,然后根据这些点去组织课程,再补充上职业素质训练和实践训练,最后才形成一整套培训教材。
据介绍,这套应用型教材提出来以后,实际上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比如人才的技能问题,通过主导教材强化专业技能,辅助教材补充基础理论,案例教材提升工程实践能力,最终培养出符合企业要求的IT工程师。技能全面了,就业矛盾也就更加容易得到改善,从而逐步改善我国IT人才的供需矛盾,最终打造一个真正本土化的IT人才培养模式。
篇2:科技成果作文
最新科技成果三则作文
人的大脑就像一块高级集成电路,那数以千亿计的神经纤维怎样才能有序排列,各行其道?最近,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的博士袁小兵等人在大脑中发现一个“引路人”,它能指引神经纤维沿着正确的路线“前进”,不致走上“岔道”。
这个“引路人”叫rho小鸟苷三磷酸酶,“驻扎”在神经细胞内,能够侦察神经纤维生长的“路况”,比如哪条路是“绿灯”,哪条路是“红灯”,并传递这种路况信息,指导神经纤维的生长方向。
人类的情感、学习、思维等活动都有赖于设计精密的神经网络的工作。因此,神经纤维导向机制已成为脑科学的研究热点,它不仅有助于揭示神经发育的奥秘,还能对神经损伤再生的研究提供理论借鉴,为开发和研制有利于神经再生的药物提供新思路。
巨型圆环绕银河
近来,天文学家观测到一个由几亿乃至几十亿颗恒星组成的环缓慢围绕银河系旋转。这一新发现为银河系产生于大爆炸的观点提供了新的证据。
目前看到的这个环还不完整,科学家将继续寻找其他部分,并研究其中恒星的温度、亮度、速度等。目前圆环的成因还不清楚,有科学家认为,其中的`一些恒星有可能诞生于银河系内部,在漫长的年代里运行到了外缘;也有可能圆环是银河系附近一个小星系的残骸,该星系在银河系引力作用下被吞并。研究这个圆环的起源,有助于了解星系的演化过程。
新概念数码手镯
我们在动画片里看到圣斗士、太空人等身上都穿戴有特殊的装置,一抬手腕就可发射激光,或把手腕凑近嘴边即可通话,非常酷。
现在美国trium公司设计了一款类似的穿戴式通讯手镯。手镯上装有通讯及影像传输功能,显示屏位于手背上的那一部分,手腕右侧还安装了一个xxxx头,用户可以在观看影像的同时直接打开麦克风通话。戴上它你也能像圣斗士一样威风。
篇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1、科技成果鉴定
(1)申请鉴定的程序
凡符合申请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省科技厅下达的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省林业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科技成果由省林业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所有计划外科技成果的鉴定,必须经省科技厅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2)申请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齐全,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主要包括:①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②研究技术报告、论文或相关技术资料;③国家和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④应用单位证明材料;⑤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2、科技成果登记
凡符合省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要及时向省科技厅申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①《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②研究技术报告、论文或相关技术资料1套;③查新报告1份;④《科技成果鉴定证书》1份。
3、科技奖励
(1)申报奖励的程序
已办理省级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可申请省级科技奖励。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林业科技成果,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由成果完成单位向省级林业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报。
(2)申报奖励所需的材料
申报奖励的'材料必须规范齐全,主要包括:①主件:《安徽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②附件:鉴定证书或其他形式评价证明;研究技术报告、论文或相关技术资料;应用单位证明;其他相关必须证明;应用研究需提供查新报告,基础研究需提供检索报告及查新、检索相关文献的全文。
研制单位:临汾分局、西安机电信息研究所
组织鉴定单位:北京铁路局
鉴定日期:一九九零年七月六日
一、任务来源:
一九八四年临汾分局科技计划安排,一九九零年申请局级鉴定。
二、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条件:
具有循环自检功能的DKZ铁路道口自动信号,由主机、方向磁传感器、止警报传感器、道口信号机及电源组成。主机包括:来车信号处理电路、自检信号产生电路、断线、混线自检电路、止警电路以及来车和自检信号显示电路等部分。
方向磁传感器具有设计独特、性能稳定、抗干扰性能强、体积孝寿命长等特点,是识别列车运行方向的关键部件,它与来车信号处理电路及信号显示电路等构成道口自动信号的核心。
该设备耗电低且有备用蓄电池及自动充电装置,能适用于交流电源不可靠地段。
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
1、主要功能
1.1、能自动的识别列车方向;
1.2、具有循环自检及报警功能;
1.3、具有断线、混线自检及报警功能;
1.4、具有故障导向安全功能;
2、主要技术条件
2.1、适应列车速度:》3公里/小时;
2.2、红灯闪光频率:60次士10次/分;
2.3、环境温度:
室内设备:0度~40度。
篇4:教材应用的证明
教材应用的证明
7月26日,来自北京各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界的IT教育专家济济一堂,在清华大学召开了“IT职业培训与教材开发专家研讨会”,教材应用证明。据悉,此次会议主要针对目前中国IT职业培训存在的教材问题,与专家们一起探讨如何开发有效教材,加强清华“应用型”教材的推广,警惕盲目追风的证书“炒作热”,从而探索与建设本土化的IT人才培养模式。
目前,印度的“软件蓝领”模式主导了中国IT培训业。据统计,仅印度APTECH系认证在中国就占据1/4以上的份额。由于印度IT培训业相对成熟,其模式和教材也迅速在国内得到推广。然而,由于当初是靠着“拿来主义”进入中国,该模式对中国IT产业缺乏了解,它所倡导的人才理念,所采用的培训教材、培训方法,完全是从印度直接“复制”到中国,只不过证书发的是国内的。
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模式“秉政”中国IT培训业,必然造成不少社会问题。首先,它倡导“软件蓝领”培养出大量“技术工人”,造成基础性人才过剩,人才的供需结构失衡。其次,在人才的'技能培养上,它倡导“木桶理论”使学员只掌握某几种语言,不能满足企业对IT人才“基础+技能+实践”的综合性要求,引发了就业问题,等等,证明范文《教材应用证明》。
“IT职业培训的核心竞争力应是教材。不管你强调师资多么强,证书多么权威,学费多么低,就业出口多么丰富,都要以教材为核心。没有真正有用的教材,就教不出真正有用的人才。”著名教育专家、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吴文虎教授认为。
所以,要想在战略上要解决模式问题,首先就要在战术上解决教材问题。通过多年研究,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IT教育培训中心开发出了全新的“T型人才”培养模式和一套“应用型”培训教材。据该中心孙元凯主任介绍,“清华IT工程师”课程所采用的教材由主导教材、辅助教材、案例教材三部分构成,是依据“T型人才”培养模式所设置的,是从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和工程实践的三个阶段出发所采取的因材施教的科学培训方法。
与外来教材不同的是,“以应用为主、实用性强”是这套教材的显著特征。这套教材采用“逆向工程式”开发,在开发初期,清华通过企业发布的大量人才招聘信息进行研究,先分析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然后明确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再提炼出每一岗位需要的知识技能点,然后根据这些点去组织课程,再补充上职业素质训练和实践训练,最后才形成一整套培训教材。
据介绍,这套应用型教材提出来以后,实际上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比如人才的技能问题,通过主导教材强化专业技能,辅助教材补充基础理论,案例教材提升工程实践能力,最终培养出符合企业要求的IT工程师。技能全面了,就业矛盾也就更加容易得到改善,从而逐步改善我国IT人才的供需矛盾,最终打造一个真正本土化的IT人才培养模式。
篇5: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贡献突出的
(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剽窃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篇6: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国家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篇7: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
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
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者:王清平
摘要:本文论证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揭示我这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及其原因,强调应当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的评价标准、增加其在成果完成人获得利益方面的作用,减少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维持费用。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就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而言,它是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和技术秘密权的统称,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技术秘密权除外)独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垄断权利。所谓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明确项目成果是否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时应当明确采取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并给予相应的落实;它不仅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结果,而且关注科技成果向知识产权转化的过程。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及其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还是科技人员都十分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预以支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多,在农业领域,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设有专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农技推广专业。相对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尚未引起特别的重视。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必要条件。“自主创新”是科技发展十六字方针的核心,在科学意义上,旨在强调国家有能力持续不断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意义上,旨在强调这些科技成果能够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并领先世界,这既是我国科技进步的根本任务,也是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本质所在;但从法律意义上看,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有赖于这些科技成果的内容仅为我所掌控,或他人虽知晓但我有排他使用权,前者是技术秘密权的特征,后者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部分。基础研究在战略上属于引领未来,但在科学上仅服务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只能是后两类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一切科技投资,获得回报的最终源泉,都是后两类研究成果在生产上垄断应用所产生的高额利润。也正如此,受利益驱动我国每年全社会投入的R&D经费,后两类研究占绝大部分,比如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所占比重分别为20.4%和73.4%,而基础研究仅占6.0%,这也是历年来达到的最高比例。但应该看到,科技成果的垄断应用须以这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为基本保障。我们这方面有过深刻教训,万燕VCD事件和近几年DVD专利费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充分说明了,科技投资欲取到经济上的回报,最终成果必须知识产权化。
3)是提高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有力措施。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投资效益及其成果的创新高度,以发明专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标意义。
据国家公布的科技统计数据显示,20全年共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1720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基础理论成果2839项,应用技术成果27363项,软科学成果1518项)。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2865项,仅占登记成果总数的9.0%,占应用技术成果也不到10.5%.由于为这些登记成果计投入累计投入资金达11253.4亿元,相当于平均投入3.93亿元才能产生一件发明专利。加之我国 R&D经费历年来94.0%以上被用于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可见我国科技投资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低。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年授予的专利为190238件,国内和国外的授予量分别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发明专利只有 18241件,不到12.1%,而在国外的专利中发明件,比例高达80.0%.从全年总的发明专利授予量看,国内也只占37.0%,国外高达63.0%.而且国内与国外的这种差距,多年来一直如此。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科技成果创新程度不高。
知识产权的取得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专利均以实用性、创造性、新颖性为实质要件。实用性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并能生产积极的效果,而这正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创造性上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要求更高,须“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它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判断标准,但又以技术完全公开为获得专利的前提。因此,在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的立项之初,将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采用何种知识产权等,作为评判是否给与立项、资助科研经费数额的参考标准之一,并可以通过强行专利检索制度,排除内容雷同项目的立项,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浪费;课题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实际采用的知识产权形式,作为成果创新高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无疑有助于科技投资效益和科技成果创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并对此进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项目的成果,包括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成果,都必须有知识产权化的结果,其目的旨在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过程,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创新高度,辨别科技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为科技投资获得回报,自主创新发挥积极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未成为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不将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科研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在我国由来已久。比如,从205月1日开始执行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就没有将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化列为教育部立项的评审标准,自然它也不会成为项目验收、评价的强制标准。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标准格式,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估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②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③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将“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标准,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比“成果转化情况”相对容易得分,实务中最核心的标准还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最为重要。这就是人们为什么热衷于发表论文的原因之一。
尽管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9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但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申请书》、很难看出成果知识产权化已作为立项的强制评审标准,因为该《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举了9种:发明专利、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模式)、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和其它,将“发明专利”与“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着后者的创造性不高,不准备申请专利或当作技术秘密处理,还是无需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实质是混淆了科学意义上的成果和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学意义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成果形式在立项、获得经费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也明确了将采取某种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形式,比如发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任务合同书〉,并未规定预期成果目标不能实现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上讲,合同以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但缺乏违约责任作保障的合同义务是无意义的。
863计划项目的验收及评价标准,从〈863计划课题验收专家评议表〉可以看出:“技术指标”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为衡量标准,由于863计划“课题申请书”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也没有成为863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及评价的标准。
2)在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几乎没有作用。
以现行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教授任取资格考评标准〉为例,教授资格评审的三角标准为“学历”“科研”、“论文论著”三方面。
“科研”条款设计了8项,与科技领域有关的有6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①获省、部级四等奖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获厅、局级二等奖的课题第一二完成人。②作为主要骨干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获科研经费每人年均0.5万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课题,或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并且该项目经有关专家鉴定已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④在科技开发、科技推广、科技服务方面解决了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经省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为有较高水平,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⑤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⑥创建新的学科领域,填补省内空白。”在该6项中有1项要求成果获奖励,有4项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还有1项仅要求作为主要骨干参加了省级科研项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无关紧要,此为最低要求。在这6项中有1项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问题,但它又以“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必要条件。
“论文论著”条款设计了10项,须具备其中的一项。最基本的两项是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2 篇以上。代表作经同等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②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重点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2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教授学术水平。另外,有3项涉及到:成果获奖可以降低论文的要求,但无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问题。
显然,在安徽省教授资格评审中,获得省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奖,并发表论文最为重要,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这就是现实中人们为何积极申报项目或热衷于申报奖励、重视发表论文,忽视知识产权化问题的原因之一。相对而言,企业出于抢占市场考虑,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独立科研机构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国取得的31720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发明专利授权量2865项,其中企业(含科研转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专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独立科研机构占19.9%(570 件)。如果同它们完成的科技成果总数比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为13.8%,大专院校和独立科研机构分别为10.2%、8.3%,但这还不包括企业有大量的实用新型专利。
3)过高的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一大障碍。
在科技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从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为4类,一是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而取得,如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二是向特定军事家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非审批)而取得,如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维持,如技术秘密权,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如计算机软件版权。在这些知识产权中又以发明专利权最为常态。
以发明专利权为例,有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费用共有17种,其中绝大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0]24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该17种费用具体为:申请费(900元)、文件印刷费((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50 元,从第301页起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150元)、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审查费(2500元)、维持费(每年300元)、复审费(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2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5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无效宣告请示费(3000元)、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元)、延长费(第一次长期请求费300元,再次延长期请求费2000元)、中止程序请求费(600元)、登记印刷费(250元)、印花费(5元)。在这17种费用中,任何一个申请案都不可少的有6 种,高达5000元。
发明专利权取得后,缴纳年费是权利人的一项法律义务,《通知》所确定的年费标准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4000元,第13-6000元,第16-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程度的措施
1)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纳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立项、验收的强制评估标准。
首先,应当树立科研成果有科学技术意义上的成果与法律意义上成果的区别意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法律意义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识产权化的成果。因此,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有别于科学意义上的独立指标,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标准。
其次,应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的标准纳入基础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的评审过程中。这意味着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都不能回避知识产权化问题。当然,强调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作为一项强制标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应用研究或实验发展项目的成果都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化。它旨在强调成果能知识产权化的项目要明确采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项目成果不能知识产权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对成果的创造性要求不同,投资者应当将其作为确定科研经费的标准之一。
再次,应采用法律的形式确保成为强制评审标准。这不仅要求项目的“申请书”、“验收报告”有明确的成果知识产权化要求,而且要将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承诺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法律义务,并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明确违反该项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应当吸纳知识产权法专家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的评审工作。《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第18条规定:“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本文认为,吸纳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参与项目的评价是非常正确的,但将法律专家排除在外不恰当。
2)有关个人利益的制度应当充分肯定成果知识产权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研究人员,限于自身的观念、能力以及资金,他们一般不会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来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获得个人的利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承担科研项目所获得的利益,主要表现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经费中能报销一部分个人家庭生活支出,如电话费。无论采取多么严格的会计核算措施,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项目管理单位内部规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经费作为项目承担人的奖励。这早已是一个普遍而公开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为了制止这一现象,发布了《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462号)。③科研成果获得政府或单位奖励。这种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一定数额奖金两方面的利益。④发表论文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现为论文形式,表述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论文也容易发明。论文的发表又可进一步为科研成果获奖、申报新的科研项目创造良好的基础。另外,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许多大学给付年终奖的重要标准。但论文最重要的间接利益表现在职称的评定上,职称的晋升会直接导致工资、津贴的提高,同时反过来又有助于新科研项目以及硕士、博士导师资格的获得。相反,根据现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化并不能为人们带来明显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总之,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制度,发挥成果产权化在个人利益,比如职称的评定、年终奖等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方面上有切实作用。
3)应当减少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申请及维持的费用。
科技成果的完成本身已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加之专利权又以技术公开为获得专利权的先决条件,这本身为社会科技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因此有关专利权的申请费用应当减少,更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考虑到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一般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为给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有两年的推广或转让时间,对于维持专利权年费,至少应当免除前5年的年费。这样做也有助于鼓励权利人继续投资科技研究,鼓励成果完成人继续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当然,可能通过增加第6年以后的年费,促使权利人早日实施转让专利技术。
篇8:煤矿科技成果表彰大会讲话
煤矿科技成果表彰大会讲话
同志们:
在全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各项工作取得大跨跃、大发展、大突破的大好形势下,北皂煤矿第七届科技成果表彰大会,今天隆重召开了,这是我矿科技战线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矿的一次重要会议,这对于贯彻落实刚刚闭幕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矿科技工作者和广大员工,依靠科技进步,实施人才兴矿、科技兴矿战略,实现我矿更大的跨跃、更大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此,我代表矿党委向这次大会的胜利召开及受到表彰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加大会的同志们并通过你们向战斗在全矿各条战线、各个岗位,为我矿大生产、大发展勤奋工作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从我矿第六届科技成果表彰大会以来,全矿上下以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科技领先、争创一流”的治矿方略,坚持科技兴矿战略,为我矿生产大发展、效益大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动力。特别是集团公司、煤业公司成立以来,各项工作蒸蒸日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今年原煤产量将实现225万吨,比增长52.8,全员效率达到4.463吨/工,比02年增长35.05,经济效益同比增长多万元,安全生产创出了建矿以来的最长周期,并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势头。这些成绩的取得,无不凝聚着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辛勤劳动,是你们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才能取得如此好的成绩。为此,我再一次向受到表彰的先进科技工作者、岗位技术能手,以及全矿各岗位上的科技工作者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刚才,集团公司领导发表了重要讲话;于矿长宣读了表彰决定;杨殿军同志总结了上次科技大会以来全矿的科技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阶段科技工作的任务;周矿长做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会后,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要继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我矿科技工作向前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从践行“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增强科技兴矿的紧迫感、责任感。
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是学习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应有之义,是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邓小平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通过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时代特征的准确把握,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英明论断;江泽民深化提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论断;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这此方针政策,对于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对于国企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随着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各行各业,都在抢抓机遇,改革改制,加快发展,我们面临着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在世界经济逐步一体化的竞争格局下,我们能否取得持续健康发展,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占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我矿的科技创新水平能否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此,全矿上下,特别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工作者,要切实增强科技兴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是我矿大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矿建设现代化高产高效矿井、带领全矿员工奔小康的必由之路,从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迅速膨胀规模,壮大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大力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向“一井一面两头”300万吨特大型矿井迈进
04年集团公司要全面做强主业,煤业公司要确保生产原煤800万吨,力争900万吨。作为龙矿集团、煤业公司的主力矿井,我们要建设“一井一面两头”300万吨高产高效矿井,任务艰巨,责无旁贷。特别是海域开采,这是一项填补国内煤炭开采空白的创新实践,自上而下都对此寄予厚望。这给我们的技术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广大工程技术人员搭建了施展才华的大舞台,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加强学习,积极投身到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应用新技术中去,充分发挥自身聪明才智,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模范,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的本领。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上级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要学习《宪法》、《知识产权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学习现代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增强创新能力,努力提高科学素养,以此带动企业科技含量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努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要学以致用,通过学习,使每一名科技人员都力争成为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过硬,技术上领先的专家型人才,为我矿的跨跃式大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二要依靠科技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头等大事,也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虽然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五个安全年,但不能有任何骄傲自满和麻痹情绪,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技术设计、措施编制都要把好安全关。要有规划,有重点地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员工思想认识和自主保安能力,要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实,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努力改变煤矿安全生产的面貌。要积极开展小改小革活动,探索通风防尘、瓦斯排放、小运输、机电等方面的新技术,推广新装备,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推动我矿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发展。三要明确主攻方向,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我矿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要结合煤炭统购统销后,矿井做为“生产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的定位,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降低成本,提高煤质,科学管理为主要内容,瞄准生产管理中的难点,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集中力量,有重点地解决“三软”条件下,巷道支护、工程质量、海域开采、建筑下采煤、小煤柱回采等关键性技术课题,同时,要积极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眼睛向内挖掘潜力,节支降耗,以实际行动为我矿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各自的贡献。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努力营造人才兴矿的的良好环境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这是自1949年建国以来首次召开这样的会议,这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指出:“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政策,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更要重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要鼓励和引导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要采取措施为知识分子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关心爱护知识分子,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在全矿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在政治上关心知识分子的成长,积极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选拔思想好、业务强的同志担任技术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特别对青年知识分子要加强教育培养,尽快使他们脱颖而出,成才建功,努力开创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为我矿的大发展增添后劲。在充分调动和发挥专职科技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地同时,要开展群众性地小改小革、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尊重员工的首创精神,激发员工创新意识。另外,从矿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在全矿形成人才兴矿、科技兴矿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矿各项工作大跨跃、大发展。
同志们,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周杨煤矿作为龙新集团的骨干矿井,肩负着“做强”龙新的使命,地位重要,责任重大,相信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定能够不辱使命,尽展才华。也相信只要全矿上下,团结一致,坚定信心,奋力拼搏,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矿,科技兴矿之路,我们的明天就一定会更加辉煌,更加灿烂,就会取得更大的胜利。
谢谢大家!
篇9:参观科技成果展览介绍信
,
领队由课外活动小组辅导老师unjs老师担任,有关参观事宜,由这位老师负责与贵会商洽,请予接待,并给予方便。
此致
敬礼
xx学校(公章)
xx年x月x日
(有效期___天)
篇10: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某某、某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某某、某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某某、某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某某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某某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某某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某某、某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某某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某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某某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某某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某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某某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XX元奖励;某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篇11:建立种子科技成果推广高速路
建立种子科技成果推广高速路
现代农业的科技推广不是靠农业技术人员向农民说教,而是通过示范使农民购买作为科技载体的产品(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以及把新技术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农民依靠多项新技术新产品组装生产,实现高产高效低成本。
同时,农业技术推广又是一项综合性、开拓性很强的工作,大型种子公司应放手推广经营性开发成果,发挥龙头企业、组织的技术推广功能。种子公司应在推广服务体系上有大的举措,而当务之急是成立科技培训中心,培训大批农民技术员,特别是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的培训,只有这样才会有富有活力的基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产生,才会有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最先推广的科技示范户的产生,也才能更快地把企业物化的技术辐射到千家万户,这是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基础。
因此,只有具备强大市场敏锐性及实用先进的产品和技术的种子公司的参与,我国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才是一个完善的体系。那么,作为种子公司科技成果推广的高速通道应当是:
建立专业组织机构 由种子公司市场策划、经营、生产及科研部门联合成立推广服务中心,推广服务中心人员应培训成多面手,既懂育种又了解栽培技术还有一定的营销攻关能力。然后在每一个地区挑选当地有关部门(如推广站或种子公司)的2人――3人聘为推广技术辅导员,明确其责权利。再在每个示范推广点培养2名――5名农民技术员,具体指导。
成立培训中心 成立种子公司自己的农技培训中心,依托种子公司的技术、品种、人才特别是市场敏感性的优势,招收农业职业中学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集中培训6个――10个月,也可与政府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对基层推广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通过他们把种子公司的或公司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向农村。
可见,培训的大批农民技术员将会成为种子公司的科技示范户,同时他们散布各地形成的网络,也是大型种子公司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检验中信息反馈的高速通道。
建设示范网络 有了大批的`具备市场意识的农民技术员,就可建立由一大批新品种新技术示范点组成的集技术培训、试验示范、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推广示范网络。根据不同示范点的生态条件和当地实际基础,研究完善不同的试验示范推广模式。不同的示范点、不同模式可以探索不同的推广开发体系,或以公司为主或以当地推广部门为主。在政府支持下,与各级推广部门结合,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培训、统一田管服务、统一栽培模式(同一个点)。在条件成熟的不同生态区建立种子公司自己的农业科技示范园,解决政府建立的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米下锅”的问题。
篇12:《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文」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足科技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一方面注重聚焦解决广东科技成果转化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注重体现广东科技立法特色,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1日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有关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第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该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第二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申报各级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支持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中小微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省级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属于重点培育对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订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型模式,支持创业人员使用自有或者受让的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教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支持学生创业或者与学生联合创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进行人才、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共享研发设施,采取科技特派员或者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对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科技成果转让等技术贸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立市场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风险补偿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运营评价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及其他相关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融资担保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提高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股权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参与风险投资事业,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依据应当包括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内容。
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措施,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企业可以通过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奖励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人才引进与培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规定或者与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人员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活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中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有企业和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省人民政府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立项单位与项目承担者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成果转化期限,明确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转化的,可以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履行科技报告提交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四十八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利、骗取奖励或者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驻粤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13:农业科技成果现状及对策论文
1.1区域适应性
农业生产易受气候环境、立地条件以及人文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不同地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不同,光、热、水、土等自然环境条件差异甚大,形成了不同区域的生态类型和农耕习俗,因此,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下研制出的农业科技成果,只能在相同或相近的生态区域推广使用,表现出明显的区域适应性。
1.2综合相关性
农业科技成果往往是集成多个单项技术措施配套组装而成的综合技术,各项技术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表现出复杂的相关性和互作效应,其综合效果一般高于各单项技术效果的简单累加。农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和推广应用,只有良种配良法,科学运用相应配套的栽培技术、科学的耕作制度、肥水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控技术等新成果,良种内在潜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1.3自然开放性
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应用多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进行,且必须在田间条件下示范,这就导致农业科技成果一般难以保密,一些技术和方法很容易被效仿和复制,因此,农业科技成果具有自然开放性,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篇14:农业科技成果现状及对策论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农业科技队伍不断壮大,在农业基础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但真正运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却很少。这固然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有着密切关系,但农业科技成果本身质量的高低是影响转化的根本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科技成果质量比较高,能够适应市场需求,但是也存在一些低水平或脱离农业生产实际的农业科技成果。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成果内容“小、散、浅”,熟化程度不够
每年我国通过验收、鉴定以及评价的农业科技成果很多,但这些成果大多数比较小或由小成果简单拼凑而成,内容形式比较散乱,研究内容比较浅显,有的只是理论推测,没有物化支持,有的只有技术方法而缺乏理论支撑。研究成果仅仅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获得,没有经过区域性的试验与示范,研究成果熟化程度不够。主要是因为一些科技人员急功近利,科学研究以评奖为目的、以追求数量为目标,不考虑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2.2成果内容重复性严重,推广转化效率不高
我国农业科研项目缺乏统一规划,造成科技项目多头立项、重复立项等问题,从而导致科技成果的复制和重复现象严重。这与我国现行的科技体制和主管部门的导向性有很大关系,有些科技人员为了晋升职称而组装、拼凑、复制成果,这些简单重复、缺乏创新的科技成果自然没有高的推广利用价值,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率。
2.3成果技术内容不规范,标准化程度低
年复一年、季复一季,农业是个技术重复性很强的产业。根据农业区域性特征,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农业,虽然针对这些传统和特色农业的科技成果很多,但这些科技成果技术内容缺乏规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讲的好像都很有道理,但很难达到技术统一,标准化程度低,结果导致农业生产者不知如何选择。
2.4成果片面追求“高大上”,脱离生产和产业发展实际
国情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同样农情决定了我国现行的农耕制度。一些学者、专家不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片面追求“高大上”,全盘引进西化的农耕技术,不计投入、不计成本地高标准、高规格进行试验与示范,一些好看不实用的科技成果不乏有之,严重脱离了生产和产业发展实际,也违背了农业科技成果区域适宜性的特点。
2.5成果程序复杂、赘述繁琐,简约化程度不够
在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农业科技成果最终要通过农户来转化,从而提高农业产出的效益。不经农户使用的农业科技成果是没有使用价值的。我国的农业主要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统计,我国农村人口中劳动力文化水平高中及以上所占的比例仅有17%,接受过系统农业职业教育的农村居民比例不超过5%,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严格的农业科技成果本身就不易掌握。而我国目前的一些农业科技成果程序复杂、赘述繁琐,简约化程度不够,一些技术和方法甚至需要在实验室条件下才能进行,农户根本难以理解和掌握,更谈不上转化和推广了。
3加速农业科技成果“五化”同步,推动成果快速转化
3.1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完熟化
完熟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经过多年多次重复观察、试验,并通过不同生产条件和气候条件下的验证,形成的具有重演性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或技术,既有理论支撑,又有物化的成果支持。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完熟化,不仅可以减少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败对农业产业造成的损失,还可以提高农业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信任与认可,有利于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示范与推广,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带动周边农业产业的优化与升级。
3.2加速农业科技成果标准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是指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成熟的经验组装成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的最佳效益,达到高产、优质高效的目的。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是检测科技成果熟化程度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标准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完熟化的,既要符合农业行业标准与规范,又要与其他技术和地方政策配tao。现代农业生产强调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配套、生物与生物之间相协调、生物与环境相协调等等,这些都使得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技术的应用由模糊转变为精确化、数量化,因而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就成为推动现代农业技术应用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手段。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标准化,通过制定详细的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标准组织生产,不仅加快现代科学技术武装农业的步伐,使农业发展科学化、系统化,而且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大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
3.3加速农业科技成果集约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集约化不是将科技成果的简单累加,而是将完熟化、标准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有机集成和系统融合,形成完整的技术体系。例如,在实施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中心任务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进行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站研究的科技成果汇集到以首席专家为首的体系中,通过区域试验,进行成果的集成与融合,最后形成适合区域农业发展的集约化的科技成果,再由国家进行导向性的示范与推广,自然易被农业生产者所接受,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3.4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简约化
农业科技成果的简约化程度是指成果在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难易程度,是影响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对那些一看就懂、一学即会,操作简便,便于使用的“傻瓜型”科技成果,极易完成转化。而对一些原理深奥、投资水平很高、操作环节复杂,实施条件要求十分刻薄,甚至现有条件下无法实现的创新成果,很难被农业生产者所接受。例如,甜樱桃产业最近几年发展迅速,我国栽培面积由的1万hm2发展到现在的10多万hm2,产量达60万t,面积增长了10倍,这得益于我国甜樱桃苗木快速繁育技术和矮化密植栽培技术等科技成果由繁到简的转变,以前苗木繁育和栽培技术是看不懂、摸不透,但现在通过参观与示范指导,农户很容易就能学习和掌握这些技术,并且很快应用于实际生产中“,樱桃好吃树难栽”已经成为历史。
3.5加速农业科技成果智能化
我国是农业大国,传统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主要依赖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但随着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的出现和物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传统农业正在加快向现代农业转型,而省力高效的机械化生产和智慧农业将成为现代农业未来发展的趋势。要建设以机械化为主的智慧农业,就要依托现代的栽培模式和物联网等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多功能、智能化、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农业科技,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智能化,满足现代农业对科技发展的需求。
4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完熟化、标准化、集约化、简约化、智能化”发展,根本目的就是将深奥的科学研究转变成为容易理解、容易掌握的技术、方法和标准,将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标准规范、操作简单、适应生产需要和经济价值高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成农业生产力。“五化”作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凝练与创新、自身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陶吉寒 李国田 沈广宁 单位:山东省果树研究所
篇15:度煤炭工业优秀科技成果述评
煤炭工业优秀科技成果述评
从矿区建设、采煤技术、煤炭洗选技术和环保、高效先进的煤矿专用设备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我国煤炭工业取得科研成果,并对这些优秀成果的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煤炭工业的.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在逐年提高,已进入了世界先进行列.
作 者:王敦曾 Wang Dunceng 作者单位: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东城区,100713 刊 名:中国煤炭 PKU英文刊名:CHINA COAL 年,卷(期): 29(8) 分类号:F4 关键词:煤炭工业 科技创新 科技成果 中国篇16: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特别是对农业的科技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当前我市农业科技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作 者:李进莲 作者单位:山东茌平县委党校,山东,茌平,252100 刊 名: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年,卷(期): 25(2) 分类号:S-1 关键词:农业科技 现状 建议篇17:《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转化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应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及其他资源,并能提高利用效率的;
(二)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四)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
(六)有利于优生优育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筹建中间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购置、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等所需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协作,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农业试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单位多渠道筹集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资金。资金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投资、基本建设贷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研中间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等。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单独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或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介绍、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科技保密和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增利润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中,提取合理的个人收入。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创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条件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或捐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应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的5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扶贫开发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从事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可先征后退。具体退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和省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其增值税入库部分的25%(国家级3年、省级2年)返还企业、事业单位,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省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的;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四)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挪用、克扣或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8:《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文」
(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月1日
篇19: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指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职能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知识产权、工商、国资、税务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环境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
第二章 成果权益
第六条【成果所有权改革】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成果处置权改革】 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配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取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成果所有权授权研发团队或完成人】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完成科技成果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授权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依法取得。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对上款符合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完成成果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备案。
涉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变更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依法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手续,在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提出变更申请三个月内与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签订转让合同。
第九条【政府介入权】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完成成果登记之日起六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不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
第十条【单位收益处置机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运用市场机制定价】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拍卖前基准价格。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提高企业成果转化能力】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畅通企业获取成果信息渠道】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制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成果研发团队、完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单位转化奖励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按上款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益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收入申报和备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对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以所获奖励股权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工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或备案。
第十七条【转化收益分配实施时限】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现金收入的,应当在现金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现金奖励。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股权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变更时,完成对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股权奖励。
第十八条【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转化后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时,应当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留归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时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核算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机制】 地级以上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上款规定的投资协议退出,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财政经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科技金融支持】 支持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十三条【土地支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用地。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技术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建设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经费和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成果登记与转化信息公开】 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公开规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
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在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后三个月内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合同备案登记,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三年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二十九条【欺诈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骗取利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20:《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和后评估的指标体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增加行业专家的比例,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评估,邀请用户进行匿名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结题时向有关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政策措施,采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第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除外。
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对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步骤、权利责任、分配方案、组织保障等事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公示后由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该管理台账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部门,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该部门的运行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责任。
第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和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采取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给予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牵头与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服务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依法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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