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2-04-29 11:05:1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小懂事”为你分享8篇“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篇1: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我国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优良的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保证。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中暴露出的弊端、法院审判权难以落实的现实呼唤着司法改革。如何进行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

一、对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

(一)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即指法院,司法独立即是法院的独立 .而在我国,对司法机关指何部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适用范围,但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改革不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含检察院体制等改革。但司法裁决的最终性、强制性、公正性是法治国家的属性,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法院体制改革,对司法改革而言似乎意义更为重大。

这里的法院体制改革指涉及法院体制的一切司法改革。它并不仅是法院系统就司法适用程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还涉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实现审判权独立的目的而对司法程序的模式、活动方式、审判机关与其它机关相互关系、职能等的改造和保障,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

1、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论是属于立法或司法活动,都离不开我国宪法的规范与指导。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而确立的,因此改革首先是依宪法改革,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涉及法院体制改革的立法、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若经司法实践证明,为保障审判权的实现而对法院体制进行更新、发展,需要宪法随着发展而变化,那么可以通过宪法变迁的方式,使司法改革符合宪法和法律。

2、我国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使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在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中,也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宪法从维护司法权的严肃性、权威性出发,赋予了法院履行职责的法定性和独立性。但是目前宪法所规定的“审判权独立”,虽不能说完全有名无实,至少可以说由于法院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审判权独立的原则尚未能得到完全的遵守和实施。而进行法院的体制改革,目的是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正是保障了宪法的实施,使宪法原则具体化,使宪法的遵守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法院审判权受制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原则要求法院不受法律以外的任何势力的干涉和影响,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公正地作出判决,即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动必须独立进行 .但这一宪法原则在实际中缺乏相应的司法体制予以保障和落实,法院体制在现实中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编制、办案经费的模式,且往往是各级党委、人大,各级上级法院都来领导、监督或者指导,以致地方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处于谁都能领导和监督而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审判权独立的原则受到诸多因素的牵制而难以实现。这种违背宪法原则的状况的形成,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观念方面的原因。我国几千年盛行的是“人治”,广大人民以及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薄弱,司法工作行政化,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其审判人员不被视为专业人员,而被视为行政人员,被套以行政职级,《法官法》颁布后这种状况仍未有根本的改变,以致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首次法官等级评定时,鉴于法院长期按行政管理

[1] [2]

篇2: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考

财政收入与支出是国家对社会公共措施进行建设等各项社会治理工作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行政系统得以运行的重要支柱。财税体质的改革对于实现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兼顾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统筹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影响。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合理公平的配置资源,将会更加有力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加国民经济活力。

其次,在财税改革中针对不同的产业实行差别化财政政策,既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又可以促进其向现代化的方向发展,更加的经济、环保。

再次,可以发挥财政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担保系统的发展来整合国家的扶贫基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把资金真正的引导到需要资金来促进发展的贫困地区。

最后,可以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彻底改变以前只以GDP数字作为衡量标准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入城镇居民收入、社会就业率、物价水平、环境保护、财政收入、贫困人口等指标。

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财政政策保护环境。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对资源税改革,坚持实施“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国家层面政策的引导来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资力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房价高,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为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医疗卫生关系着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借助互联网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全覆盖;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要促进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公平;社保对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要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健全社保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保预算制度。

二、财税体制改革深化的措施分析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进程中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当前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城镇化建设、人口结构老龄化、全民社保制度建设等问题对财政支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弊端日益显著。为了应对未来持续存在的财政压力和充分发挥财税制度的调节作用,亟待启动建立与当前我国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制度。

(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现代国家已经将预算管理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并以写入法律。预算不是预测,是对预测的一种反映,是对未来的规划。如,国家预算体系不够统一完整,各级政府预算外收支缺乏整体协调,预算的许多环节不够透明,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而且长期以来,财政支出固化,与财政收入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对此,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不仅仅依靠 《决定》,更要健全法律保障,出台 《预算法》,以规范政府权力。预算制定的整个过程都要从法律上予以监督控制,全面维护公款的安全规范使用。

(二)完善税收制度

税收是国家取得收入的基本形式,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税收制度的改革。从《决定》精神来看,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逐渐取消营业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不动产也被纳入了增值税进行抵扣的'范畴,减少了企业增值税的缴纳压力。这项改革是牵动着整个财税体制的重大举措。过去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同税,“营改增”必将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方式。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必须兼顾两方面的利益,适当调整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基本原则是不影响地方的既得利益,以保障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此外,对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资产也纳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划分范围,综合考虑,彻底调整两方面之间的财权划分范围和划分方式。

(三)财政制度的支出责任与事权相适应发展

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间存在着支出责任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现象。一是二者的界定不清晰、明确,例如:中央将一些应该自己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完成,而一些地方应该自己负责的事务,却让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二是事权和支出责任协调机制存在着一些漏洞。例如:中央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总是以部委下发文件的方式命令基层政府执行,没有提前沟通协调。三是一些新增支付责任划分不明确。如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低保、村级组织财力保障等。对此,可初步设计出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明细单,明确事权划分,界定好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在以后工作中逐步优化与细化。在此基础上,划分政府间收入,对于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可借助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保障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途径对财税体制进行改革必定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群体,但是任何改革遇到阻力都是必然的。然而,如果这些改革符合人们大众的根本利益,只要坚持推进和改善就能够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更加的具有公平、效率,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发展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贾康.服务全局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调控[N]. 广东商学院学报,(02)

[2]周幼曼.推进人口城镇化的财税体制改革研究[J]. 经济与管理评论,2014(04)

篇3: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论文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论文

一、金融深化理论简介

金融深化(FinancialDeepening)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戈德史密斯、葛利、肖和帕特里克等人对金融深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等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根据爱德华.肖的解释,金融深化是指“解除对实际利息率的限制,从而使其反映储蓄的稀缺性,刺激储蓄,提高投资收益率。”①20世纪70和80年代,卡普(Kapur,1976)、加尔比斯(Galbis,1977)、马西森(Mathieson,1980)、弗赖伊(Fry,1980)等人先后建立了一些认证严密、实证性较强的金融抑制模式,从动态、实证的角度对麦金农和肖的理论进行了拓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掀起了一个热潮,突破了70年代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理论的框架,多角度、多层面扩展了传统金融深化理论的研究范围和内容。金融约束论认为,在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性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自由化使利率提高后,低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项目会退出信贷市场,高风险借款人和高风险项目充斥,造成银行贷款项目质量下降和总体贷款风险上升,不利于银行部门的发展。

二、金融深化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

金融深化论最早的“实验地”即拉美的南锥体三国,包括了智利、阿根廷和乌拉圭。20世纪70年代,这些国家的经济出现严重问题:经济增长缓慢,通胀率高,财政赤字严重,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逆差大,金融管制现象十分普遍。为了摆脱经济面临的困境,这些国家纷纷进行了金融改革:放松对利率管制,允许利率自由决定;降低存款资金准备金率;放松外汇管制;对银行进行私有化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汇率制度进行改革等。与拉美情况不同,金融改革在东亚是渐进的。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80年代初,东亚各国同样面临严重的金融抑制,随后韩国、泰国各国开始了渐进式金融改革。金融改革逐步推进为东亚经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经济长期保持快速增长,人均GNP快速提高,通货膨胀率降低,国内储蓄和投资率均得到增长,“东亚奇迹”也因此享有盛名。但是,20世纪90年代后,东亚各国金融自由化进程加快,资本账户自由化程度加深。当经济长期发展积累的问题被意识到,资本外逃再加上投机资本的影响,使得这些国家货币快速大幅贬值,最终还演化成为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虽然东亚国家并未出现南美那样的高通胀和高财政赤字,仍然出现了类似南美国家的银行信用危机、货币大幅贬值、股市狂跌等现象,即使用麦金农的“最优次序”也难以做出满意的.解释。

三、我国金融改革现状

1.金融改革成绩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发展,我国金融改革加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形成了多元的市场主体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逐渐完善的金融市场。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金融的深化程度的指标有两个:一是“金融相互联系系数”(FinancialInternationalRatio,FIR),即总金融资产对国民财富之比,1978年我国FIR为0.88,FIR达到3.13,是1978年的3.5倍;二是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经济越发达,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就越高。

2.金融抑制表现

①货币市场发育不良,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货币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小、参与主体少,并且存在市场分割,资金配置效率低。货币市场发育不良影响了利率市场化,使得利率仍然由政府主导,并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上资金的稀缺程度。

②银行业垄断程度仍然相当高。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业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但实质上,国有独资银行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非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银行业面临很高壁垒,城市和农村金融分割现象严重。

③资本市场存在着缺陷。我国资本市场仍然主要由政府主导,国家对股票市场行政干预过多,资本市场主要偏袒于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设置了诸多障碍,并且资本市场投资现象十分严重。

四、我国金融改革方向探讨

1.稳步推进利率自由化。金融深化论者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核心是利率自由化,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率自由化快速推进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谨慎其事,控制好节奏:首先考虑整顿现有不合理利率结构;然后建立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导向的弹性利率体制;最后在法规完善、制约机制强化的前提下实现利率市场化。

2.促进金融组织多元化发展,增强金融活力。完善银行经营机制,稳步发展城乡合作银行,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合理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加强银行业的竞争;大力改革证券市场,扫除企业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的诸多不合理限制,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3.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完善金融监管。金融体系改革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作保证,因此,政府应努力控制通货膨胀,稳定宏观经济,为金融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4.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促进金融深化的顺利进行。

篇4: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从根本上说,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发展过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创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第一个少年法院在中国的出现已经为时不远。

关键词 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美国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州在18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诉讼、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护于一身,它以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因此很快在美国本土推广并进一步波及欧亚大陆、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我国的数千家基层法院中也许还没有哪一家会象上海长宁区法院那样在国内外广为人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法院在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建立后很快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还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与国外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有重大区别的。不过,无论是芝加哥少年法庭还是长宁区少年法庭,都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和危害日益严重为背景的。

从1984年至今,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的历程,它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今后,少年法庭向何处去?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怎样发展?这是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所共同思索的问题。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一般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17年的历史。如果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话,那么今天的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其一,设置具有特别性的少年法院,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二,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少年案件的审理;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不仅以犯罪少年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属于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设置综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所采用的普遍形式。例如,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了两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其作为下级法院的一种。家庭裁判所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第一审法院,不服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诉。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机构,除少数地方外,从总体上说,这些都还是缺乏的。创设少年法院可以促使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出台和设立,形成公、检、法、司配套的工作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网络,是少年司法制度改

[1] [2] [3]

篇5:我国法院书记官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我国法院书记官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第一节 法院制度现代化与书记官制度改革

一、法院制度现代化的社会背景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剧烈、最为深远的一场社会变革,它是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变过程。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当然要求一种更具合理性、更为开放、明确的法律制度,包括确立适应现代化社会整体要求的,与传统有着较大程度决裂的法院制度。[1]

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

1.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市场经济的当然产物

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相联系的。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法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保障,近现代经济事业不可能进行。相应,法院功能和法官职业行为亦应当有所改变:市场经济不能再接受法官简单地按衡平观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来维护一般公正。由此而来的'法院制度与传统的法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1)法院应当重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从形式推出具有必须性的处理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2)法官应当凭借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的专门化技艺,根据明确、系统、具体、不矛盾、不依赖社会情绪化反映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

2.法院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也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旨之一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这对法院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有两方面的影响:(1)法院不只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同样要对政府官员的越权行为予以制裁。

(2)法院应当对民主政治起一种“平衡摆”的作用。现代民主政治犹如一台精巧设计的机器,只有各零部件密切配合才能正常运转。法院制度是这台大机器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代民主政治要求法院制度以新姿态迎接新的使命,制度发生变迁也就势在必行。

3.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关

现代化的法制制度的特征包括三个范围:法律规范的特性、法律运行的特征以及法律与政治权威的关系,其中法律规范的特性具有分权性、科层性、专业性等特征,这些都与法院制度有关,都直接、间接决定着现代型法院制度的诸多方面,如司法的专业化、程序的合理性,等等。

在法治国家的理念中,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由法律来规范,而法律规范或是自然演讲或经理性建构,但均须人民同意或默示许可,依法活动且所依之法体现昂格尔所谓“自然法”价值观念是近代以来民主宪政的精髓所在。所以,依法审判是现代法院制度的内在方面。

二、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应有内容:程序意识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对法律的程序意义有清醒认识的不独于法学界,而且包括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界,我国著名学者李泽厚、刘再复在《世界新梦》中认为,中国几十年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程序,革命强调的是打破程序重实质与内容,认为程序只是形式。以人文学者敏锐眼光认识到的问题的确是中国法院制度

[1] [2] [3]

篇6: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

● 姚建龙*

内容摘要 从根本上说,少年法庭向少年法院的发展过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目前,我国创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第一个少年法院在中国的出现已经为时不远。

关键词 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制度

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美国伊利洛斯州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州在18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少年法庭法》集少年刑事诉讼、违法少年的教育改造和特殊保护于一身,它以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因此很快在美国本土推广并进一步波及欧亚大陆、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在我国的数千家基层法院中也许还没有哪一家会象上海长宁区法院那样在国内外广为人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法院在1984年率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当时只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8年才开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建立后很快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长宁区的成功经验很被广泛推广,很多省、市、自治区的法院纷纷响应,仅仅两年,少年法庭就发展到100多个。到1990年底,全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截止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国目前的少年法庭还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其受案范围仅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这是与国外的少年法庭、少年法院有重大区别的。不过,无论是芝加哥少年法庭还是长宁区少年法庭,都是以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和危害日益严重为背景的。

从1984年至今,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了的历程,它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青少年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幸所言:“少年司法机构就象一个总也长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没有地位,职能上难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胁,十多年来少年法庭走过的道路,经历了一个由热到冷、由蓬勃发展到徘徊观望的过程。”①今后,少年法庭向何处去?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该怎样发展?这是专家、学者和实际部门的同志所共同思索的问题。

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一般认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形成的,迄今已有17年的历史。如果说在少年法庭草创之初的主要争议是要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话,那么今天的主要争议则是一个建设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少年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其一,设置具有特别性的少年法院,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二,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少年案件的审理;其三,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它不仅以犯罪少年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属于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设置综合性的少年法院是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所采用的普遍形式。例如,美国在1899年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后,到1925年除了两个洲外所有各洲都成立了少年法院。今天,美国的50个洲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颁布了少年法院组织法。在德国,19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日本在1948年公布的少年法规定设立家庭裁判所,将其作为下级法院的一种。家庭裁判所是同地方法院平行的、独立的第一审法院,不服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可以向高等裁判所上诉。

少年法庭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和少年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治、少年法律援助等机构,除少数地方外,从总体上说,这些都还是缺乏的。创设少年法院可以促使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出台和设立,形成公、检、法、司配套的工作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网络,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少年法庭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需要对以少年法庭为主体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第二会长、著名青少年犯罪专家徐建教授这样评价少年法院的创设:它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健全法制化的关键一步,是一种对新的法律框架的追求和对成人司法模式的突破,是在原由框架基础上的重要飞跃,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一个新阶段的开始。建立少年法院在实践上能为科学解决目前少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矛盾创造根本条件,提供情况、数据、经验,也是从立法上、理论上有效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时间步骤。②

二、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内在驱动力

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③世界各国少年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无不与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无不以严重的少年犯罪为背景,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建国初期,少年犯罪并不严重,因此当时并无建立少年司法体制的必要。文革结束后,新一轮犯罪高峰肆虐我国,其中尤以少年犯罪的激增最为突出。在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仅占整个犯罪总数的20%至30%左右,而据1985年统计资料已经超过60%,一些大中城市更达到70%。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少年法庭建立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十七年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在治理青少年犯罪中的贡献是巨大而不可抹杀的。但是,我国当前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的《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提供的数据,连续来少年犯罪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一直在10%左右徘徊。目前的少年犯罪还出现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等特征,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少年犯罪在发展变化,少年司法制度也应随之发展变化。仍然十分严重的少年犯罪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专业性、科学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法庭发展到少年法院势在必行。

三、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需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统儒家文化大力提倡“幼吾幼以其人之幼”。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21世纪将是独生子女的世纪,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力度、水平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今天,一个未成年人出了问题,可能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家族的灾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这一综合保护网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司法保护乏力,而司法保护又是综合保护网络中的最后保障线,其他保护方式有赖于司法保护为后盾。这不仅体现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滞后、缺乏强制执行力度上,也突出的体现在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少年法庭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上。

目前的少年法庭仅限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量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未纳入少年审判机构进行审理,明显不能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法庭也不能介入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譬如,劳动教养和工读学校是目前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重要途

径,但是由于审批决定全在行政部门,法院不能介入,其结果是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受侵犯难以避免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与救济。在国际社会普遍提倡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注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我国独生子女比重日益提高的背景下,仅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审理对象的少年法庭制度,已不相适宜。归根结底,少年法庭建立和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治理少年犯罪也是一种保护),当少年法庭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基本目的的实现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

少年法院有无创设的.必要是由社会各种因素决定的,而在各种主客观因素中居主导地位的是社会需要。正如著名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会副会长肖建国教授所言:“现阶段社会强烈要求建立少年法院,……目前有的领导对建立少年法院有浓厚的兴趣,法学界、司法界有不少同志在不断呼吁建立少年法院,无非是看到了社会需要对少年法院的呼唤,看到了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尽管领导个人的因素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不能够也不可能随意左右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归根结底社会需要才是决定少年法院建立与否的关键。” ④

创设少年法院的可行性

一、创设少年法院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20世纪80年代初,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热心青少年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在筹建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寻找法律依据。找来找去只找到一条――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以此为依据,在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指导下,走出了创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的重要一步。1988年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时,同样面临一个法律依据问题,当时人们认为《法院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设立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但也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设立少年庭。确切的说,这些法律依据多少还是有点勉强的。

目前设立少年法院的法律依据相对当年创设少年法庭来说要有力而且充分得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办理。”

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批准加入)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中指出:“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实际上又明确了创设少年法院的审批程序。

二、少年司法制度十几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

少年法庭十七年少年刑事审判实践的探索,为少年法院的创设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总结这些有益经验的成果是制定了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程序法律规定和实体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等。有些地方的少年法庭,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曾经试着建立审理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少年案件审判庭,此举大大拓展了少年法庭的工作领域,把少年司法制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虽然这种模式当时并没有得到肯定,但却为综合性少年法庭的创设积累了有益经验。许多地方为了解决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等矛盾和强化少年刑事审判的专业化,突破传统的按行政区划划分少年案件管辖的做法,采取少年案件指定管辖的做法。此举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同一地区法院之间工作负担的不均,影响公、检、法之间的工作格局等。上海长宁区法院与有关部门合作试验推行的“一卡制”,即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剖析及对策跟踪表》把进入少年刑事司法审判次序的未成年人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把他(她)的个人情况,罪前表现、犯罪原因和条件,审教的历程和措施,审判后的处置,以及重新回归社会的帮困解难等等,列入一卡(表),进行历史地、客观地、科学地记录的制度。还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三段两议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三个工作重点”、“四个教育环节”、“四种类型座谈会”等等。这些都是创设少年法院的有益经验。

少年法庭十七年的发展为少年法院的创设提供了必要的专业性人才。一大批热心少年司法工作,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和成年人案件审理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已经形成。譬如如果把目前上海市分散在各少年法庭中从事少年案件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集中起来,则正好相当于一个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数。

三、创设少年法院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等条件已经具备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决定了少年法院能否创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国家综合实力显著提高,一些地方已经提前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如果还有人怀疑少年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的现实性,那么一些经济条件较好、且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较先进的地方完全可以先行设立少年法院,待时机成熟,在予推广。先试点后推广也是我国推行改革的传统做法和成功经验。

在现代社会,社会舆论是不容忽视的力量,少年法院的创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独生子女逐渐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的主体。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广度和水平为目的而创设少年法院,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可谓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说前些年创设少年法院还只是少数专家学者、实际部门工作者的呼吁的话,那么到今天,创设少年法院则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心愿。

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一项新制度的诞生,上层领导的态度显得非常重要,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少年法院的创设离不开有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创设少年法院的工作中,这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206月5日和6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委派一名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参加,在上海市召开的有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南五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法官,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部分理论工作者参加的“五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研讨会”专门研讨少年法院的创设,颇能说明一些问题。

未来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

少年法院的模式定位也就是建立什么样的少年法院的问题,这也

是目前关于少年法院争议的核心和尚需加强研究的问题。综合专家、学者们对未来少年法院模式的主要构想,以下是笔者对未来少年法院的粗略素描:

第一个少年法院首先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基础较好而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区首先出现,而后再向全国推广。第一个少年法庭诞生地的上海,被大多数人认为是首选城市。

少年法院的级别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它设置于设区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审案件均到该少年法院审判,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则归属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中央直辖市内少年法院的设置,因为目前的直辖市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可在中级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的少年法院,终审权属该中级法院。为了解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的诉讼不便,一种多元的少年司法体制将可能会被采用,即在县、县级市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综合性的少年庭,负责本辖区内少年刑事和少年保护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置少年审判庭,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能指导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庭。也有专家学者主张少年法院的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的终审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如此更会加重群众诉讼不便,也不合诉讼经济性原则,因而不为笔者所认同。

少年法院的收案范围是“宽幅型”的,即包括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传统的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窄幅型”做法将不再会被采用。

少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将尽量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庭审方式,庭审人员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式,“寓教于审”。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做法都应尽量避免。

少年法院将更广泛地与社区教育以及工青团妇等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和组织联系,努力建成社区范围的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网络。在这个未成年人维权网络中,少年法院将处于重要的位置。

每一项立法、每一新制度的创设也可以说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在少年法院的创设过程中有可能损害一些部门的利益。这不仅需要作好协调工作,更需要那些部门利益可能受损的部门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以祖国下一代的利益为重,做出一定的牺牲,理解、扶持少年法院这一新生事物的诞生。有学者主张在少年法庭“成年”之际(秋天少年法庭成立18周年)建立中国第一个少年法院,因为这样不仅具有明显的象征意义,而且也意味着少年法院建立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种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创设少年法院还有许多路要走,首先是得到人大的批准,在明年秋天成立少年法院似乎还有一定难度。笔者预测在少年法庭成立20周年之际也就是,中国将迎来第一个少年法院的诞生。

[本文原载《中国青年研究》年第6期]

( 姚建龙(1977.1―),男,原重庆市劳教戒毒所干警,现为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青少年犯罪方向)专业法学研究生。主要著作有《上海青年志》(总撰及主要撰写人员)、《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与肖建国教授合著),在《法学》、《中国司法》、《中国青年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等上发表论文20余篇。联系方式: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邮编:42;电话:(021)52551219;电子信箱:yaojianlong@sohu.com 或yaojian7244_cn@sina.com

注释:

①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第12页。

②徐建:《论我过建设少年法院的条件和必要性》,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③参见肖建国主编:《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版,第4~6页。

④肖建国:《试论少年法院建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1年第4期。

篇7: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论文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论文

一、关于“国家所有”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

相比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十六大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显然是前进了一步。最明显的进步在于政府职责由“管理”变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确存在一个明确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问题。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中哪些权利有,哪些权利没有?如果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国有企业卖掉,资本利得归谁?资本损失怎样处理?由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是不是就完全不管了?这些都是不能含糊的问题。

二、出资人职责是什么

明确政府行使产权的边界,实际上就是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到底履行什么职责。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些说法,基本上勾勒出了一个人格化的出资人代表的轮廓。但是这种表述仍然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

首先是“享有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一个物权或财产权的概念,法理上所界定的产权包括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出资人代表行使后三项权利,歧义不大,关键是收益权。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所享有的收益权不同于自然人所享有的收益权。

其次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前面已经对出资人代表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分析。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应当进一步明确。作为自然人产权主体,与获得财产利得这种权利相对应,承担资本亏蚀是一项义务。出资人代表则不同。如果国有资本发生亏蚀,出资人代表要承担的不是经济赔偿(也赔不起),其义务更多地表现为责任——法律责任或者是政治责任。这也是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责任”这个概念的原因。

第三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里,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三管”职责做了界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可以认为是管资产;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可以认为是“管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可以认为是“管事”。

对比《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也就是所有者代表或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规定,我们发现两者还有不小的差异。首先,在《公司法》中,没有“管资产”一说,只对按资本管理原则行使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其次,“管人”一般是指任免公司董事、监事,而不包括任免总经理(那是董事会的事),比较而言,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企业负责人”的概念过于含糊。再次,“管事”主要指对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增资和修改章程、股权或资本交易方案及重大决议事项(如重大投资和债务)有股东表决权,这与国资委管的“事”有很大不同。

对比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的前言后语,我们也可以看出机构改革方案说明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国资委成立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要求,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是国资委该管的最重要的“事”。

参考国资委成立的指导思想和初衷,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国资委的职责应当是:制定国有资本营运战略(包括制定战略目标和战略实施方案);按照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调整国有资本的布局和结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报送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董事、监事;考核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本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管资产、管资本还是管企业

现阶段,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提法,主要是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指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这种说法颇有值得商讨之处:其一,随着股权多元化,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会有私人资本、外资注入。此时,所谓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中,哪些资产是国有资产?哪些资产是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概念难以明确。而提“国有资本”就比较明确了。其二,随着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国有企业的提法不再恰当。即使是国有控股的企业,也不能叫做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叫做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为好。其三,“其他国有资产”包括什么资产?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解释,其他国有资产应当包括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但是这些资产也具有资本化的特征,能够带来资本收益。国资委对其管到清产核资,还是管到资本经营?不明确国有资本的概念,职责难以到位。

因此,在审视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未来走向时,应当重视国有资本的概念,而逐步淡化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概念。

四、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是两层次还是三层次

从沪深模式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国有资本管理体制采取了建立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本参与企业的三层次模式,以解决直接进行产权管理、国有企业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仔细分析,这种模式还有更深层次的优点:这三个层次当中,第一层次是一个政府机构,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责。在这一层次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出资人代表形象,将国家的所有权职能与其他职能(主要是社会管理职能

)相分离,即所谓的“政资分离”;第二层次在《公司法》中被称作“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其实质是一个资本营运公司。这一机构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完成国家财务战略的具体任务。在这一层次里,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专注于资本经营;第三层次是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主要从事实体经营。在这一层次里,所谓的国有资本参与企业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国有资本可以参与其中,也可以随时撤出。控股、参股或者出让股权,都不会改变企业的实体经营。

三个层次中,第二、三层次除了要实现国家财务的一些战略目标外,本质上与其他的投资公司、企业无异。行为最特殊、也最难塑造的是第一层次。在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必须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的均衡机制,其核心在于第一层次上从政治责、权、利向经济责、权、利的顺利转化。政府受托管理国有资本是通过政治程序完成的',其有效性取决于政治体制的完善程度。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行使的是政治权力,享有的是政治利益。这是政府责、权、利的基本特征。但是从第二层次开始,财务主体主要承担经济责任——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享有经济利益——完成受托责任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满足,行使经济权利——国有资本营运的决策权。因此,国资委和国有资本营运公司自身的责、权、利是均衡的。但是,在国资委内部必须实现政治责、权、利向经济责、权、利的转化,这种转化成功了,就能够建立均衡的国有资本营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就可以顺畅运作,国有资本出资人也就真正到了“位”。

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问题

国资委除了管理职能,还具有监督的职能。怎样监督呢?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中提到三条: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前两者是产权监督,后者是行政监督。显然,这些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的监督。

国资委作为受托者,接受国务院的授权,自身也要受到监督。但是谁来监督监督者?我们认为,这一监督主体必须来自国资委外部,而且应当是来自政府外部。由全国人大行使对国有资本管理的监督权是一种较好的模式。人大监督主要是指立法监督,包括制定《国有资本管理法》、审议和表决国资委编制的国有资本管理预算和决算、任免国资委主任等具体监督形式。通过人大监督,国有资本监督层次进一步丰富,体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监督、决策、执行三种职能的科学分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将其放到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有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

篇8: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03-3-9  作者: 林毅夫

改革开放以前,为了执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我国全面实行了计划体制,金融业也不例外.正规的金融市场被取缔,金融机构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充当中央银行,又是唯一一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渐渐恢复,还开设了一些新的金融机构。到1997年底,全国单是银行、保险系统的总行、总公司已有12家,机构总数已达171601家,职工总数已达2187331人(《中国统计年鉴1998),第667页)。但是,量的扩张并不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已经发展得十分完善了,恰恰相反,改革开放以后重建的金融体制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残余,还十分不完善。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金融体制的内在缺陷更加明显,建立与市场经济和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体制也显得更加迫切。

一、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说,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是实物经济发展的结果和需要,是为实物经济服务的,我国发展金融市场、设计金融体制也必须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现代经济增长的途径有三个:一是通过要素积累,增加资本、劳动和自然资源这三大投入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二是经济结构转移、产业结构由低级向高级转换;三是技术变迁.每个国家的要素、禀赋中自然资源是先天给定的,在生产中大规模增加自然资源比较困难。劳动力的增长受到人口出生率的限制,“各国、劳动力变动的差异不大,一般年增长率在:1%一3%之间。唯一对经济增长率有大的影响的是资本积累的变化,各国在要素投入增加方面的主要差异就:是资本积累率的不同、经济增长还可以通过经济结构升级的方式实现。将投入要素由低效率的部门向高效率的部门重新配置,同样数量的投入要素的产出能在此而增加。在经济增长的的三大源泉中技术变迁是最关键的。技术创新使得资本的边际效率不会下降,从而维持经济长期增长。单纯依靠增加要素投入的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迟早会停滞下来的,而且市场竞争会使这种经济增长方式在资源耗竭之前就早早失去活力。产业结构的升级会促进经济增长,但是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则是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使既定要素投入可以生产出更多、更有竞争力的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从而实现经济增长。 技术变迁与资本积累关系密切。现代技术创新从科学研究、控制实验到新产品试制、投产,需要花费大量的资本投入,同时,许多先进的技术需要资本设备作为其载体,技术创新往往体现在资本设备性能改良上。技术的升级实质上是通过资本积累来实现的,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而一个社会资本的积累和配置效率决定于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积累的速度和规模与资金的投资回报率正相关。资本积累的高回报取决于资本的配置和利用效率。现代金融体系存在的基本价值就是积累资本,配置资本,资本的配置效率依赖于金融体系。的效率。我国目前的金融改革出发点必须定位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使其能够很好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服务于经济发展。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落后与混乱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金融体系是为实现这一战略服务的.,由于我国是个落后的农业国,资本极为稀缺,因此,如果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本,资本价格就会非常高昂。而重工业一般是资本密集型的,投资周期长,风险大,需要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这样,在市场机制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就会落空。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国家只好人为压低利率和汇率,以便降低资本价格。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政府用行政手段直接分配稀缺的资本。这种计划体制可以保证处于优先发展地位的重工业获得足够的资本支持;但是却牺牲了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稀缺的资本没有配制到生产率最高的部门。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为了调动各方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经济的控制逐渐放松。即遵循所谓“放权让利式”改革。随着资源配置、的计划控制减弱,乡镇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发展起来,由非政府部门掌握的剩余也多了起来,加上国有企业改革也在一步步走向深入,自主权扩大,因此客观上产生了对金融服务的需要。国家为了重建金融体系,开始改变资本分配体制,对国有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先后重建了四家专业银行,90年代初又恢复了证券市场,外汇管理也逐渐放宽。人民币大幅贬值。但是,在国有企业完全市场化以前,金融市场化会导致国有企业的资本成本大幅大升。国有企业因为有政策性负担,没有自我生存能力,完全市场化必然使大部分国有企业无力负担资本成本而无法生存。为了保护国有企业,国家并没有让金融体系市场化,而是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四大专业银行80%以上的贷款给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贷款。其它融资渠道如有企业无缘。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经济发展很快,是中国量。但是,非国有经济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进入正式的金融体系杨本很高。甚至不可能,极大地限制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除了银行以外,国家也陆续开始恢复或新建成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市场,这些非银行金融部门发展很快,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国有企业仍然承担着政策性负担,国家也仍然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负一定责任,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不能在产品市场上开展公平的竞争。这在金融市场上则表现为金融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健全的法制,金融市场十分混乱,非市场因素太多,不能有效动作,没有起到为技术创新呼经济增长积累、配置资历本的作用。

三、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技术变迁对维持长期经济增长起着关键作用,而技术变迁又与资本积累关系密切, 正是经济发展对资本积累和配置的需要才产生了金融市场,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目标只能是为经济发展高效率地筹集和分配资本。为了实现这个大目标,金融市场发展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融资,另一类是间接融资,两者各有优势,互相补充。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债券等,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或者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实现直接交易。间接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资金供给着将钱存到银行,银行再把集中起来的资金贷放给资金需求者,实现社会剩余的动员和资本化。在直接融资中,由于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往往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技术问题,相对来说,资金供给者,特别是小额资金供给者,很难控制资金需求者的资金运用,面对的投资风险很大。作为反面,由于不受或很少受到资金供给者的监督,直接融资的资金需求着可以较为自由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一旦经营失败,也

不必负偿还责任,因此筹资风险小而且还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发行股票或债券时进行炒作,以获得溢价发行的好处。但是,间接融资的情况恰恰相反,资金供给者只要将钱存到银行即可,由于商业银行受到中央银 行的监管,有存款的再保险机制,投资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因此资金供给者面临的风险微不足道。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或其他资“金需求者却必须面对银行的严格监督,从贷款申请到使用、还款,都受到专业水准很高的银行监督,在相当大的长度上保证了贷放资金的安全。在间接融资中,投资者的资金回报比较稳定可靠,银行承担了投资风险,并负责资金经营,所以要分离一部分投资收益,资金所有者得到的回报比较直接投资少。但是直接投资者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连本带利一概亏蚀。对于资金需求者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了说服资金供给着购买本企业的股票或债券人需要做许多工作,而且需要付给投资者的报酬也较高,因此直接融资成本高昂。但是,如果通过间接融资,因为资金的直接供给者只是一家或数家银行、交易成本低廉、因而其融资成本就会大大下降。

从资金拥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角度来说,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各有利弊,在现实经济中,金融市场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合,最有效的金融结构取决于企业、生产的性质。如果一个经济中的企业以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和产业为主,其融资渠道以从大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务为主。如果一个经济中的企业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为主,则有效的融资方式应以中小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为主。

上述金融体制格局的形成主要是由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决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需要的资金不多,而且分散在各地,大银行等大金融机构获取其经营和信用状况的成本很高。因此,中小企业难以得到大银行的资金支持。即使想用间接融资,也因为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债券的发行费用,更不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因此中小企业一般不依赖间接融资。大银行天生喜欢为大企业服务,因为无论银行贷款的数额大小,一笔交易的信息费用和其它成本相关无几,大企业资金需求量大,银行发放一笔大额贷款所需花费的平均成本比小额贷款低许多。中小银行因为资金规模小,无力经营大的项目,只好以中小企业为主到E务对象。而且,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一样,分散在各地,对当地的中小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信息费用不高,因而中小银行也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

四、我国的产业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有一种错误信念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广为流传,以为在开放时代,中国应该重点发展资金密集、技术尖端的大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实力与外国企业展开竞争,否则民族工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败北。这实际上是过去长期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思想的变种。实际上,一国产业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其产品的成本,成本越低的产业竞争力自然就越强。而一个产业的成本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利用了本国的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又是由一国的要素禀赋决定的。在我国,现阶段的要素禀赋是劳动力丰富,而资本稀缺,因此,具备比较优势的行业具有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如果我们举全国之力发展资金密集型的大企业,必然需要继续人为压低资本价格,井采取种种行政措施保护资本密集型企业免受市场竞争挤压,结果必然是保护落后,资本密集型企业既没有竞争力,也不思进取,不去努力增强竞争力。这样,金融体系也不可能真正市场化。

相反,遵循比较优势发展起来的产业因为成本低廉而具有相当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不需要政府保护和扭曲资源价格。由于这种产业竞争力强,因而盈利能力强,经济对稀缺转变为相对富裕,劳动力反而日益显得稀缺起来。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动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快速变化,具有竞争力的产业越来越带有资本密集、技术先进的特征,中国逐渐走出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阶段。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指导下的赶超型产业结构升级模式,表面上似乎一下子将中国产业结构高级化到与发达国家相近的水平,实际则无异于拔苗助长,因为这种脱离要素赋的产业结构是无效率的,产业结构升级背后的决定因素是要素禀赋结构的升级,没有要素禀赋的升级,人为拔高产业结构,结果必然以失败而告终。遵循比较优势战略表面上似乎没有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对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作用大,实际则是”“小步快走”,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因此,现阶段我国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是与我国要素禀赋相一致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保证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应该成为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根据前面的分析,对中小企业来说,最合适的融资方式是利用银行进行间接融资,但是大银行主要是 为大企业服务的,所以发展市场化的中J、银行即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90年代以后,我国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在改造各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开始发展起来,但是目前业务量还不大,而且实际运作很不成熟、规范。地方性的中小银行一定要实现商业化,不能由政府行政控制,以致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依附于地方政府,甚至成为地方政府背离当地实际和比较优势,进行盲目投资的工具。如果那样,中小银行就不但会与四大专业银行一样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便渠道,而且必然产生严重的银行金融风险,另外,发展中小银行需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中小银行并不是越大越好,需要有一定规模,以具备必要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小银行虽然是地方性银行,也要注意引进银行间的竞争机制,防止人为垄断生产低效率。

五、结束语

建立起以中小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是我国当前金融改革的正确方向。金融体系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中枢神经,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既要能够高效率地运转。满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需求,又要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由于中小银行一般来说比大银行更易受到危机冲击,而且因为分散在、各地,不易监督,风险可能更大,因此更应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机制。当然,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消极对待发展中小银行,国外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经验表明,中小银行在经济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各国发展层次较低的阶段,中小银行的作用更为明显。即使经济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与大银行合理搭配的中小银行也是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与市场经济和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是完整的,不仅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银行体系,而且需要对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它们在支持必不可少的大中型投资项目中的重要作用。证券市场也应该逐步规范。另外,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功需要其它领域的改革,特

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进行配套,没有这些配套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很难成功。 相关性:毕业论文,免费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模板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安徽省农技人员的现状及改革思考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论文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解释体制重构/刘峥法律论文网

教学论文网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夏立彬法律论文网

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

小学教学论文网

司法公正理念的表达与实践

小学语文论文网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共8篇)】相关文章:

从一起盗窃案引发的刑事公诉风险问题的思考2023-04-14

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报告2022-11-19

法律论文发表2023-03-17

加入WTO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探讨2022-05-07

对法院举报范文2024-03-16

交通管理法律论文2022-11-04

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论文2022-05-07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2022-08-02

法官助理晋升现实表现材料2022-12-09

法律论文范文2022-05-08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