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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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共15篇)由网友“不摸鱼事务所”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

篇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最近两年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几乎每天都有一些网站设立,每天都有网络公司在注册,据有关人士统计,目前仅北京就有上千个网络公司。电子商务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网络经济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立法相对滞后,虽然新的合同法对电子商务做了原则规定,因为缺少这方面的立法实践,不可能对有关问题有更完善的方法。据有关专家估计,在未来的几年里,网络经济将会有更大的发展,BtOB及BtoC的电子商务将会大大地改变我们的生活,但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发展,我们也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信用问题--电子商务的瓶颈尚未得到解决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商业信誉低下,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是企业之间法制观 念不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导致企业之间相互欠债,这种严重的三角债问题,使原来信用等级不高的商业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响到了银行信用。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虽然在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的得到改观。如果说传统的交易方式里商业信用低下会产生三角债的话,那么在电子商务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会有更多的三角债问题产生。所以说商业信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究其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对此问题的忽视;因为电子商务最初起源并发展于美国,因为传统的美国商业交易方式中并不太多地存在三角债,很自然,当其企业通过网络发展电子商务时也不会遇到令人感到头疼的商业信用问题。所以当我国的.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先驱者们从美国引进电子商务时,自然而然地并没有把信用问题当做一个大问题,而只是着重在先进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上的引进方面,他们忽视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其二是我国的历史原因,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特点,即突出的商业信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仅仅是刚刚出现,大量的网络公司和网站所从事的业务仅是提供信息服务,或充其量是从事有限的网上零售业务。截止目前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业与企业(即BtoB)之间的网络公司真正问世,如果当大量的BtoB电子商务问世,那么电子商务所遇到的信用问题肯定会多起来。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业零售业为什么不易发展起来?

我们知道目前已有数个网站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有的甚至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是遗憾的是,大多数网络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甚理想。人们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一切商品吗,电子商务能取代原有的一切传统的商业销售式吗?如果买家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她/他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仔细分析起来,我们会得知,虽然在网上购物极为方便,但并不是购买所有的商品都方便。比如说购买衣服等许多不规则的商品,就很难从网上获得满意的商品,而在网上较容易采购的主要属于那些标准化商品,即规格、容积、体积等极为规范的商品,而在商业零售中大多数是非标准化的商品,而这些非标准化的商品则非常容易引起麻烦。

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没有真正发展起来,是确实有其根本原因的。所以有人说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不可能取代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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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探讨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探讨论文

首信公司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主体建设企业,早在开始,就根据我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解和市场的客观需求,从支付、CA、信用等关键环节,进行了不懈努力和持续创新,形成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重要基础。今天,我们很高兴看到中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态势,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与了高度重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关键环节,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借此机会,我想在诚信、支付、认证方面三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分享。

一、探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诚信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大家都称诚信是电子商务的基石。应当看到,电子商务不是空中楼阁,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传统经济方式和交易环境的。因此我认为,诚信,不仅是电子商务的基石,首先也是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还处在多头管理的阶段,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

(一)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

(二)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

(三)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四)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

具体在B-C、C-C、B-B电子商务中,诚信状况还是有差别的。

(一)B-C电子商务:B2C交易趋于成熟,虽然存在个别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但比例不大。消费者通常会选择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购物。从98、至今,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如卓越、当当这样在细分领域的品牌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诚信的商务平台交易额连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给商户平台及其用户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创建于19的“首都电子商城”(现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创性地打造了基于银行的“信任机制”──整合银行服务资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本账户开设在银行,资金支付通过银行执行,保证及时准确结算,使银行的客户(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在信任银行的前提下,逐渐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接入的企业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证明,防止诚信不足的商户欺诈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保持客观中立,成功地解决商家、消费者、银行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各方的利益。这种模式已被同行业广泛采纳。

(二)C-C电子商务:C-C电子商务的难点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难找到一个信任的“支点”。在信用评级模式和担保模式之间,担保模式似乎更受个人用户欢迎。第三方中介的这种以担保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C2C业务的发展,但这种模式设计的起点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导致了资金流与物流之间的不同步、甚至较长时间的割裂,因而减缓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比如说卖家迟迟收不到货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无法满足数字化虚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需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看,这种担保模式是诚信体系不完备、认证注册机制不健全情况下的一种临时过渡模式。C-C电子商务是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晴雨表,这种诚信与支付模式,必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而不断创新。

(三)B-B电子商务:我们都知道,国内的B-B电子商务基本上还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阶段,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购或销售平台,90%左右的企业甚至还没有体验过B-B电子商务给自身业务带来的优势。由于企业之间交易的额度较大,诚信问题更为突出,反过来企业不讲诚信的代价往往也很高。以大企业为核心的B-B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垂直性行业平台,由于各方面的资质背景与行业领导优势,诚信度相对较高;而其他类的中小企业为中心的平台与综合性B2B平台上,仍然比较多的是在网上获取信息、谈判、下单、网下再商议、再谈判等传统的方式来实现。

针对上述情况,首信易支付在7月份发布了基于多银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务,有几方面的特点:

1)是基于国内各银行的信用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买方交易支付情况实时反馈;

2)二是将资金流与信息流有机结合,款项瞬间到帐,满足了B-B电子商务平台中部分业务对实时交易的要求,对交易谈判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3)三是能够为企业在商业谈判、下单、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务,例如:分期、保证金等付款形式。

4)第三方B-B支付服务要立足于国情,因地制宜。我们的经验是,在解决支付问题的同时与卖方企业、银行共同打造了“信任机制”,能很好地解决B2B交易中的支付、诚信、资金安全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在各方面与国际电子商务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不是技术上和商业模式上,而是诚信体系、安全认证与支付方面。作为从业者,我们既需要自身诚信,更需要积极配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不断的创新与突破。

二、探讨支付市场与第三方支付发展的问题

国内电子支付市场,主要包括三种业务形态:银行或银联的电子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电子支付平台,企业内部自行建设的电子支付平台。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如下一些问题,已经引起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

1.虚拟货币作为新的货币形式,形成了虚拟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央行的监管体系之前,及早防范风险;

2.电子支付服务的风险管理、自律与监管体系需要建立和加强;

3.电子支付营运资格的认定、保护与发展的问题;

4.支付服务客观上提供着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务,应明确其业务范围,促进其业务大胆清晰的创新;

5.要警惕支付行业内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损害支付服务,甚至对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起到负面冲击作用。

6.在保护电子交易的同时,国家要考虑从支付认证、支付标准、交易透明度等角度,为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政府的行业管理业务统一筹划建立一些标准上的、技术上的和政策上的准备。

7.要高度警惕电子支付行业中的洗钱、国际支付转移、国际信用卡盗窃、国际交易税收流失等问题;

可见,放任电子支付行业不加以监管的风险很大,

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其他的支付平台监管时,我们认为应该给第三方支付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方支付优势在于:利益中立,商业模式比较开放,能够满足不同企业的商业模式变革,帮助商户创造更多的价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银行的服务为基础,与银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电子支付服务,为银行发展面向用户的增值服务。很显然,银行的个性化服务成本仍然较高,一些银行操作起来成本高的业务,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能是盈利的业务。

第三方支付在近两年飞速发展,创新应用不断涌现,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1、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1)银行加快了处理速度和效率,企业减少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2)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企业与多家银行连接,减少了开发和维护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迟、付款失败、信用欺诈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业竞争力

1)企业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进了许多新型创新服务的出现;

2)企业的业务覆盖区域扩大,顾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选择;

3)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促进了消费者消除对中小商家交易的疑虑。

3、促进产业发展

1)帮助银行推广了电子银行业务,推动了B-C、C-C业务的发展;

2)银行、企业能够根据专注于产品服务设计与市场推广;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观中立地处理交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可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专业与专注,确实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发展环境也逐渐复杂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收益模式经受考验。因为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渐透明,下降幅度较大,加之从交易手续费中付给银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务的直接毛利率相当低。如果再以低于银行成本、甚至免费进行服务,那么这些服务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业务对支付业务的补贴是普遍现象,但这种用户互联网的免费思路来进行对虚拟经济运行极为关键的支付服务,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险的。所以,希望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长计议,认定、保护、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

第二,创新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银行与银联、企业内部的支付平台之间的支付业务重叠比例越高,恶性竞争就越大,很容易导致支付服务商在稳健经营、高质量服务、诚信方面不出现问题,最终的结果是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利益受到损害,实力弱、缺乏创新和利润增长点的支付平台商被淘汰。

第三,商业银行的发展促使支付服务商加快创新。银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时个别银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费率,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直接展开低端的竞争。银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约以及市场不成熟制约下,前几年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现在银行认识到网银业务的重要性,逐渐基于网银发展针对用户的在线服务。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跳出过去的业务局限,这样才能在新的起点上与银行达成更深入的合作,实现新的业务创新,做到双赢。

第四,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管支付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我们都知道,央行针对电子支付行业的管理规则即将陆续出台,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该如何帮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较理想的环境是,主管部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帮助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争取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统一银行支付网关的技术规范,统一各银行的数字证书,给市场一个相对宽松、有利发展的环境。

建立和实现安全、简单、大众化的电子支付功能,是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这应该是政府、银行和支付服务商共同的责任。

作为行业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业创新的主体,应该更多发挥政策支撑的作用;商业银行承担着创新的职责,同时也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对企业和个人服务能力有限,发展业务的灵活程度也有不足,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与支付服务商合作创新;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各自有着网上、网下、全国、地方、行业等不同的性质,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对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彻的理解,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的主力,是商业银行的合作者,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在相当程度上依托商业银行的业务体系。国内电子支付市场正处在蓬勃发展的时期,卡基支付、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同时并存,有着巨大的市场容量,全国性的网上支付服务商和移动支付服务商、地方性的线下支付服务商、综合多种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务商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支付服务商中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类,即自建支付平台的企业,可能是电信运营商、公共服务运营商、互联网业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等,他们具备深厚的行业基础或者巨大的客户数量,也是电子支付行业创新队伍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安全认证问题

我们知道,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活动。各种商务平台、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其中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但我国各行业、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的电子认证机构已多达百余家,部分银行也开始做自己的认证系统。尽管,CA认证对电子商务买卖双方的交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从电子商务产业的未来发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国家从交易、支付、虚拟货币的监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统一各种分散的CA认证体系;第二,需要考虑买卖双方认证、订单认证、虚拟货币认证的统一注册问题;第三,CA认证的发展,需要和应用相结合,例如在推行G2B的业务过程中(企业网上纳税等等),推广CA的应用。第四,电子商务也要重视中小企业市场。

谈到电子商务,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业才有可能从电子商务发展中获益。事实上,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广大的中小企业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以及数据内容的销售等。据数据统计,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46.2%的税收收入;中小企业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新产品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巨大,勇于创新,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也应该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

站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诚信与支付健全的角度,希望无论诚信体系设计还是支付服务的定位上,要放远未来,不要忽视中小企业、传统行业的市场,无论是国内贸易、国外贸易、资金结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务,都能支撑支付服务企业的发展。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推广电子商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携手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和谐、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共同建设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篇3: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及对策论文

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及对策论文

随着科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也应运而生,众多企业都纷纷依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到为止,我国拥有自己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已经接近千万家了,发展普及趋势势不可挡。电子商务相比较于企业之前一直所使用的传统交易方式,为企业节约了许多的资源空间,降低了交易所需的资金投入,并且操作起来也更加的方便快捷。当前,我国企业电子商务所使用的多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涵盖着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服饰、食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金融交易等等。现如今也慢慢开始向服务类拓展,如:企业形象策划、保健咨询、家电维修等,有效地形成了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的方便。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运用为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优势,企业的发展目标更加容易实现了,但是毕竟其在我国还依旧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调试的地方。企业需要努力解决电子商务上存在的问题,逐渐使电子商务趋向完善,充分发挥其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一、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障碍

1.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作用认识不足,没有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习惯于传统交易方式的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能完全的适应,在还没有发掘出科技信息给人类和企业带来的优势时,更加不可能对电子商务投以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安全稳妥的买卖思想观念造成企业和消费者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方式更具优越性的坚信不疑,而忽略了信息时代下企业竞争的重要因素。有些企业认为电子商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必须发展的,可有可无,没有认识到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这其实是极大的认识误区,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创新优势。但是有些企业只是简单地把电子商务看成是上网或者就是简单地建立一个网站,然后电子商务的发展便停滞不前了,缺乏相应的管理,电子商务也只是停留在表面的建设上。另外,中小型企业的企业领导缺乏发展意识,认为电子商务的作用发挥只局限在大型的企业以及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从而走进了中小型企业没必要发展电子商务的误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的网络工具,赋予企业占据网络市场十分重要的优势,但是好多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好这一优势占据强大的市场,使企业失去了提升竞争力的良好机会。因此,企业要在充分理解电子商务作用的基础上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对电子商务的重视和内部信息化的普及,促进企业的发展。

2.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电子商务已经比之前发展了很多,国家也逐渐认识到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上的投入也越来越大。但是国家的投入仍然不能解决企业的所有问题,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讲,由于资源有限、资金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仍然不全面,信息化建设仍然不到位,企业的重点在于发展业务,无法达到电子商务的要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还停留在浅层次的水平上,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上网速度慢,收费标准高等。电子商务发展上的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安全隐患问题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网上银行、在线支付交易的安全性还没有做到完全的放心,所以对于这些比较先进的交易方式人们选择避而远之,一般采用邮局汇款、货到付款或者信用卡、储蓄卡等比较传统的支付方式。因此,为了企业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迈上一个台阶,必须解决网络的安全问题,取得客户的信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3.网上支付安全机制不统一,相关法律不健全。直至目前为止,我国企业的电子商务的普及度依旧不高,这也就导致了国家和企业对其相关的保护机制建立的不完善。企业的电子商务是依靠网络实现的一系列商品交易,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重要资料信息的泄露事件也越来越多,因此人们也就越来越看重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上的安全度。但是我国目前依旧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缺乏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也就导致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信赖度的'大大降低。目前,网上银行业务在各大银行已经屡见不鲜,各种交易方式盛行,包括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但是各银行在通信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由于通信平台不统一,也没有得到CA认证中心的认证,给跨行支付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利性,容易出现交叉和重复的现象。另外,在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上仍然不完善,电子商区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出台的一部相关法:《电子签名法》,虽然对电子商务一系列的交易和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作用,但仍然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漏洞,如产品的性质、服务的定位等部分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或者说定位模糊和不准确,导致电子商务方面的交易无法可依、缺乏统一化和规范化,造成了交易的混乱,严重阻碍了企业交易的进行,导致客户对企业信任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缓慢。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专门法律普及到各个领域中去,使得交易在一个规范化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4.物流配送体系不够完善,商品流通不畅。介于人们存在的对网络付款方式的不信任态度,网络付款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了,这就使得物流服务崛起,物流配送逐渐发展起来。物流服务为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实物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许多企业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也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商品不能按时地送到客户手中,影响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另外,在运输过程中,还存在着运输成本高,速度慢等问题,无法发挥电子商务“物美价廉”的优势,影响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看法,导致他们不愿意多加发展电子商务,从而抑制了企业的进步。

5.网络利用率不高,网站建设不合理,缺乏长远规划。在电子商务的使用上,许多企业仍然没有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优势,说到底还是由于对电子商务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的眼光只放在了眼前的利益上,对企业的长久发展缺乏有效的规划。对于网络的利用也只是徒有其表,不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比如在网站的建立上,企业只是简单地将企业的名称、品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最简单的信息挂在网站上,也没有申请专属于企业的独立域名。对于一个正在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网站的建设犹如企业的实体形象,且具有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好的网站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为企业形成一种无形的收益,有助于企业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销售,从而产生一种品牌连锁效应。然而在我国企业的实际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中,依旧存在着许多的不合理之处。首先就是对企业自身的发展定位不够明确,网站中的商品陈列杂乱,不能突出企业的主要产品。其次就是对网站建设缺乏整体性的规划和系统化的管理,且在对网站的更新和优化速度上十分的缓慢,造成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滞后。在产品的营销上,主要是采取在网站上播放广告和网络促销的方式,没有充分地利用好网络这个十分具有价值的资源。因此,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网络对提高企业效益的巨大作用,做好长期的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否则,在电子商务潮流盛行的趋势下,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6.资金不足。对于一些规模不大,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的企业来说,资金不足是他们面临着的最大的问题。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足,会把有限的资金先放到收益见效快的业务上去,在他们看来,电子商务的各方面的效果并没有那么明显,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到电子商务中去,这就意味着对电子商务的投入受到限制,从而导致企业在很多方面的建设都受到严重的制约,资金不足,网络系统就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完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的作用就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就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出来。另外,资金的匮乏,导致企业没钱聘请专门的电子商务的人才,抑制了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利于企业的进步。

7.不重视人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匮乏。高水平的专门型人才是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因素,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所在,企业的一切运行都离不开人才。另外这样的人才必须是复合型的,除了精通网络技术,还要懂网络营销、懂网络管理。但是这样的人才是很多企业都缺乏的,在人才的培养上也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另外,由于企业在资金、制度、管理等上面的问题,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导致企业在电子商务上无法突破格式化的模式,无法做到创新,企业的发展就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二、有效解决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困境的策略

1.转变思想观念,抢占先机。思想决定了行动的方向,企业要想解决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必要性,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其次要突破传统的发展模式,建立完整的网站体系,利用好电子商务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制定一整套的网上经营交易的完整流程,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数字化、网络化,让企业的电子商务步入正轨。因此,只有先在思想上改变观念、提升认识,将眼光放得长远一点,不能局限于眼前的利益,意识到电子商务将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将电子商务作为企业的一个发展战略,企业的面临的困境才能迎刃而解。

2.完善电子商务的基础性设施建设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普及度普遍偏低和投资力度不足导致的企业电子商务基础建设远远落后于企业的发展现状,提出要积极推进完善电子商务网站的基础化建设的解决措施。简言之也就是企业要扩大对电子商务的资金投入,扩充相关人才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完善,实现优质环境下的网络便捷交易。在此过程之中,企业还需要强化对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操作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促进资源的高效整合,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3.加强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护。信息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全球人民的社会方式更加透明化,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后,信息交流的开放度明显提高,随之安全性也就普遍降低。因此,国家要积极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网络技术水平,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研发和相关电子商务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去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

4.建设独立于传统商务发展的体系。企业的电子商务系统毕竟和企业的传统销售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运作体系。形成与传统商务发展的独立系统,可以有效的拓宽企业的发展路径,实现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这种发展模式运用的典范就是苏宁电器。苏宁电器自成立以来,一直就是分布在各个城市之中的主要电器商城,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也推出了“苏宁易购”网络平台上的后续发展,形成了一套完全独立于苏宁电器的操作流程,但却共同促进了苏宁企业的稳步发展。

5.推广网站的使用,充分利用网站给企业带来的便利。网站的建立为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条件,是企业必不可少的发展条件之一,也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之一。首先,企业要完善网站的建立,简化客户进入网站的程序,加大对网站的推广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网站访问量。网站的推广既可以利用传统的通讯手段,比如报纸、电视、发名片、发传单等比较简单的宣传方式。最重要的是利用好互联网这个有效的资源,将广告发布到网民们经常访问的网络中去。另外网站的作用不仅局限于此,企业可以在网站上积极举办各种宣传活动,推销企业的产品,这样做不仅将企业的网站推广出去,加大网站的点击率,同时又能达到营销的目的。企业要建立适合自己并且完整的网站,在总体上进行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6.加大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资金投入。企业的领导在认识到发展电子商务的必然性后,就需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着重发展电子商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硬的条件。有限的资金要用到重点项目上,因此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网站系统,加强企业对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这样网络系统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

7.引进和培养专门的电子商务人才。企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电子商务人才能够及时地发现网站中出现的漏洞,熟练地解决网站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网站系统的利用效率,从而通过网站将企业的产品顺利营销出去,实现企业网站营销的主要经营方式,促进企业的信息化管理,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人才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企业必须定期引进电子商务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注入生命的血液。

8.综合把握企业自身的发展定位。企业的电子商务要想获得长久的发展,其就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之上的。正确定位企业的核心发展力量,形成相关资源的“主打”推广。例如,在空调企业中,随着人们使用的日益频繁,市场上也就相应的出现了诸多的品牌,但是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依据主要还是在空调的品牌效应上。因此,企业必须要把握好其品牌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可以将空调实体销售分担给代理商,而企业自己本身则加强B2B模式下的品牌宣传。但如果企业本身是以加工服务为主导的,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定位就应该主要放在加工服务上。

9.实行电子商务产品的分段销售,提供优质的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开设主要针对的就是随着社会发展思想进步较快的人群。每个企业中基本上都会包含着成千上万的产品类型,对其的有效分类无论是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还是在实体店中都难以进行。因此,在网络平台中实现对企业产品的分段归类销售,更加容易满足中青年人群对商品消费的方便快捷的现实需求。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效针对年轻人的猎奇心理和时尚心理,将新出的产品优先于实体店进行网络销售。产品销售出去以后,企业要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对客户存在的问题一一加以解决,提高用户对企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客户对企业良好的评价,是企业一笔无形的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要想在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就必须积极顺应时代潮流,充分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开设出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上期发展的目标。而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问题的产生是在所难免的,企业只要以问题的产生以及时代发展要求为基准,就必定能够跻身市场发展的前列。

篇4:试论我国开展abs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试论我国开展abs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abs(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也叫资产支撑证券化, 简称资产证券化,它有着现代金融“炼金术”的美称,是美、欧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先进的融资手段。abs70年代发源于美国,80 年代盛行于欧美,90年代出现于亚洲各国,如今,我国也开始了abs 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试点。本文旨在介绍abs的一般流程,并简单介绍abs在亚太各国的发展情况,重点就我国开展abs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所遇到的法律难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作一论析。

一、abs的一般流程

简单来说,abs 是指需要融资并且拥有一定数量能带来稳定现金收入资产的企业(原始权益人)将该稳定现金收入的权益(receivable,收益权)转让给一个特别设立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取得该收益权, 并以该收益权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换言之, 由一个特别设立的spv发行债券,用发债所得购买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收益权,以收益权所能够产生的稳定现金收入偿还所发行债券。spv 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自己设立,也可以由其他机构设立,其存在的唯一或主要职能是发债及还债。abs的简单过程是:①spv的设立;②spv发行债券;③spv用发债所得购买原始权益人的收益权;④spv 用其拥有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收入还债。abs 的要旨即在于需要融通资金的原始权益人自己并没有借债,而是利用它所设立的一个spv发债,通过把收益权转让给spv,从而获得经营发展所亟需的资金。由于通过信用担保等手段,使spv 获得比原始权益人更高的信用评级,对债券投资者而言,abs债券(即spv发行的债券)比原始权益人自已发行的债券更安全,更具流通性。

abs 的.适用领域主要看原始权益人有无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一般来说,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如果加以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以采用abs进行融资。从实践来看,适宜采用abs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和租金收入;飞机租赁应收款和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出口收入和贸易应收款;航空和火车票销售款;电讯等公用事业收益;收费公路桥梁和其他基础设施收益;税收和财政收入等。

abs之所以能够风行世界,这与它具有的突出优点分不开。 与一般的抵押债券相比较,abs 债券在如下方面具有优越性:①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方式降低了资产负债率。abs通常被认为是“表外业务”, 原始权益人通过出售收益权,获得了急需的资金,而并没有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②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筹资机会,因为abs 债券在多重担保的情况下,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有时甚至高于主权等级,而债券市场上,一个好的评级是必须的,这样就为等级较差的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可能;③abs债券有着更高的信用等级,这就使发行abs债券所需付出的利息更低,因为债券的价格与债券的风险状况成反比;④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因为资产证券化使各种收益权能够转让,创造出一个应收款交易的市场,为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提供方便。由于abs债券明显地提高了投资的质量和收益, 使投资风险更分散,收益更易兑现,所以在国际债券市场上,abs 债券对投资者很有吸引力。

二、亚太地区国家开展abs业务简介

abs最早发源于美国的mbs,随后在美欧各国大量被采用。由于社会发展程度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美欧各国所进行的abs 业务不能照搬于中国。而市场发育程度相近的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abs 业务,更适宜中国参考。下面则是笔者收集的部分资料:

一般认为,亚洲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雷曼兄弟公司代表美洲银行于1994年7月在香港完成的业务。 该业务是把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卖给在百慕大注册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此spv发行了3.5 亿元港币的债券。随后的第二笔交易是美国花旗银行将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卖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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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研究论文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几大实施障碍,进而提出排除障碍的相关法律措施。

关键词:公用企业 垄断 法律规制 实施障碍 法律措施

一、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

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障碍:

(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时,都有与时俱进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如前所述,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反垄断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员和学者的不见得有价值的“价值理念”中,难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两个未中垄断要害的条款,中国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入、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在反垄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制度还具有过渡性质的反垄断功能,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但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如独立性、专业化的管制机构至今没有落实,管制体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缺乏充分的反垄断预警系统

在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诸如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部门或刚愎自用,或另有他谋,总是不愿意广开言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三)市民社会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人格独立性、民间自治性、契约普泛性。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其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2]这种社会秩序体系和自主意识能够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对社会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侵害。改革开放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都有所增强。但是,在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自然垄断面前,围绕着“市场”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市民权利意识只得畏步不前。况且,中国的消费者向来饱受“顺民”情结的熏陶,面对强大的垄断企业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还能意识到自己正出于垄断剥削之下,哪里还能想起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呢?

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于二十世纪中期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迅速推动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震慑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盘剥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经营者。[1]我国消费者组织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目前,消费者运动已经作为一种时代浪潮蓬勃兴起。但是,我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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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试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一种新型营销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商家谋求的方向.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创新思想、人才风险等等问题进行讨论,使我们对电子商务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作 者:何旭 李文生  作者单位: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贵州,贵阳,550001 刊 名:贵阳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YA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EC) 年,卷(期): “”(4) 分类号:F713.36 关键词:电子商务   创新   人才风险   投资回报   物流   电子支付  

篇7:我国智能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我国智能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智能化建筑,是指通过对智能建筑的四个基本要素,即结构、系统、服务、管理以及它们内在联系,以最优化的设计,采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和通信技术,建立一个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一体化集成系统,提供一个投资合理,拥有高效率的优雅舒适、便利快捷、高度安全的环境空间(包括人类的生产、生活等空间)。OPC技术的完善和推广,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时,实时控制域与信息管理域的全面集成创造了良好的软件环境。

关键词:

智能化建筑,系统集成,措施

1.智能建筑的含义

智能化建筑,是指通过对智能建筑的四个基本要素,即结构、系统、服务、管理以及它们内在联系,以最优化的设计,采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和通信技术,建立一个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一体化集成系统,提供一个投资合理,拥有高效率的优雅舒适、便利快捷、高度安全的环境空间(包括人类的生产、生活等空间)。其中,结构和系统方面的优化是指将4C技术(即Computer计算机技术、Control自动控制技术、Communication通信技术、CRT图形显示技术)和集成技术(Integration)综合应用于建筑物之中,在建筑物内建立一个计算机综合网络,使建筑物智能化。

2.我国智能建筑发展现状

我国的智能化建筑开始起步于20世纪9O年代,并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的发展速度居世界前列。1990年建成的北京发展大厦(18层)可认为是我国智能建筑的雏形,而1993年建成的位于广州市的广东国际大厦可称为我国大陆首座智能化商务大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建与在建的楼宇中,带有“智能建筑”色彩的'约有数千幢,上海约有800余幢。这些工程投资在智能化设备上的费用一般占总投资的5%~8%。国内已建成的180m以上的建筑,都具有比较完善的智能化功能。目前,智能建筑所分布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金融业、行政机构、商业、公共建筑(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住宅小区、交通枢纽等。

3.建筑智能化集成存在的问题

智能建筑多包含HVAC系统、电梯控制、消防、出入控制系统等多种系统和设备,这些系统和设备通常来自各个不同的供应商,他们仅仅关注自己的设备的应用,并不顾及他们的设备和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互联。为了实现多种不同系统间的通信和互动使得设施管理人员不得不操作多个系统界面,设备的管理不能发挥最大的效应。另外,这些子系统的封闭特性也大大限制了在系统扩建和改造时对产品的选择性。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选型受到很大限制,不能根据性能和价格随意选择产品和供应商,系统部署后,维修配件供应得不到保障,后期设备维护费用高,对产品和供应商存在很大的依赖型。免费论文。(2)用户必须面对不同的用户界面来管理不同的子系统,大大降低了生产率,同时大幅度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学习负担。(3)各个子系统间不支持互动,增加了操作复杂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HVAC系统之间的互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到火警时,需要改变风门的位置、关掉风扇或加快风扇的速度来消除烟雾,这就需要系统互动的支持。

4.改进:系统集成的主要技术手段

随着智能建筑的功能需求不断增长,使建筑内各种各样的机电设备的监控系统的种类和范围不断扩大,它们可能采用不同的网络平台、不同的通信协议。在实现BMS系统集成时,为了解决互联和互操作的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大致为以下几种:

(1)采用统一的通信协议实现系统集成的方式

建筑自动化系统应属过程控制范畴,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国际性的标准通信协议,这种局面严重障碍了智能建筑技术的发展。1995年美国暖通空调工程师协会推出了楼宇自动控制领域的第1个开放式标准通信协议一BACnet。该协议密切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定义了23种对象、39种服务、六种数据链路结构、三层网络架构,正在向BACne/IP方向发展。同年通过ANSI认证,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很多空调、制冷、锅炉、变配电等设备制造厂商均采纳该标准协议,为智能建筑的系统集成开创了十分有利的局面。BACnet采纳了五种协议EIA232一PTP,EIA485一MS/TP,LonTalk,ArCnet,Ethernet。但是在先前的BAC—net协议中,不同厂家生产的设备互联仍需通过协议转换器,尚未达成开放系统实现互操作的要求。

(2)采用协议转换实现系统集成的方式

协议转换器分为专用的协议转换器和标准的协议转换器。专用协议转换器指两种协议之间专用的转换器。采用这种协议转换器,如果要连接多个不同类型的网络,就需要多种类型的协议转换器。有时协议转换器难于匹配不同的网络的安置机制和服务。另外,当协议转换器故障时,这种结构没有提供可靠的端到端的机制,所以这种专用的协议转换器不可取。采用标准的协议转换器,在局域网内部通信采用了简单的通信结构,包括物理层、链路层以及对应用层提供连接服务的会话,传送协议。这种方案中,接在局部网络上的所有站只使用简单的会话/传送协议,而所有协议转换器之间通信只使用同样的传送层协议IP,由此解决了互联网+的匹配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协议转换器方式的应用将越来越少。特别是OPC(OLEforProcessContro1)技术与ODBC(OpenDatabaseC0nneCtivity,开放数据库互连)技术的成功应用,为不同协议的网络互连,开辟了新的途径,协议转换方式的应用将会更少。

(3)采用OPC技术实现系统集成的方式

0PC(OLEforProcessContro1)是一种基于OLE的通信标准,用于过程控制的OLE0OPC重点解决应用软件与过程控制设备之间的数据的读取和写人的标准化及数据传输等功能。OPC提供信息管理域应用软件与实时控制域进行数据传输的方法,提供应用软件访问过程控制设备数据的方法,解决应用软件与过程控制设备之间通信的标准问题。当设备通过OPC互联时,图形化应用软件、趋势分析应用软件、报警应用软件等应用软件均基于OPC标准,现场设备的驱动程序也均基于OPC标准。在统一的OPC环境下,各应用程序可以直接读取现场设备的数据,不需要一个一个地编制专用的接口程序,各现场设备也可直接与不同应用之间互连。OPC的重要作用是使设备的软件标准化,从而实现不同网络平台,不同通信协议、不同厂家的产品方便地实现互联和互操作。OPC技术的完善和推广,为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时,实时控制域与信息管理域的全面集成创造了良好的软件环境。所以说,OPC开创了系统集成的新途径,OPC将成为系统集成的主要方式。如果我们将OPC技术与ODBC技术作以比较,可以发现OPC技术现在比ODBC技术更为成熟、产品更多,而且我国已有比较成熟的OPC技术和产品。所以目前采用OPC技术实现系统集成,可能会比采用ODBC技术实现系统集成更为广泛一些。两种技术的融合与补充,将会使系统集成技术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庆吕.关于智能建筑的一些主要技术与发展趋势[J].中国智能网,.

[2]陆伟良.智能建筑主流技术及其应用[J].城市建筑智能系统,.

[3]张瑞武.智能建筑的系统集成及其工程实施[M].清华大学出版社.

篇8: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障碍

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障碍

作者简介:刘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级经济法研究生;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扮演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地位,近年来,随着新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中小企业融资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化,但是,要完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为其保驾护航则需要更加细化、规范的实施细则,笔者试图以此为研究内容,多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阐释与论证。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概念以及渠道和方式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概念

世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的标准有着不同的界定,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的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在某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小企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大多沿用了这种对中小企业质的标准和量的标准的划型标准。

我国6月18日制定并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三条做出了一定的界定:营业额不超过0万元的企业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为中型企业,营业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低于50万元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

公司企业的融资渠道是指筹措资金的来源的方向和通道,体现着资金的源泉和流量。一般来讲,中小企业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直接融资渠道,包括债券融资,股票融资,中小企业柜台市场。第二,间接融资渠道,包括银行信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两种。第三,政府提供的融资渠道,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第三,民间资本渠道。第四,新形势下多元化融资渠道,包括风险投资、投资基金、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典当融资等新兴融资渠道。

融资方式是指企业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资金,即取得资金的具体方法和形式。一般来讲,融资方式可以进行不同的种类划分,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权益性资本融资和债务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均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忽视对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第二,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大银行仍然控制在国家手中,小银行得不到良好的发展;第三,中小企业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组织结构和管理混乱的问题,因此,信用资源十分缺乏。;第四,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受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而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中小企业的经营、财务等信息由于种种顾忌而不愿公诸于众,信息不透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准确信息。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开展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是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我国对信用评价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评估机构大约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出现,且主要是为了公司上发行股票、债券服务。直到20世纪90年代末,仅有9家信用评价机构得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中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较为出名。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符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三)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及创业板市场制度未不健全

我国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起步晚,面临诸多问题,大致包括:第一,风险资本如何筹集。第二,风险投资人才缺乏,产权市场不健全。第三,缺乏法律制度环境,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资金筹集以及风险资本的退出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我国还没有与发展风险投资小企业管理法规,如《风险投资基金法》。第四,风险服务机构和风险退出机制。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从事风险服务机构数量很少、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在风险中介机构数量方面,风险中介机构协会、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认证机构以及一些其他从事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的机构少且规模小。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未建立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本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资金融通活动。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可。我国民间融资途径大致包括如下几种类型:第一,民间借贷;第二,金融会;第三,私人钱庄;第四,典当行;第五,企业集资等形式。其中尤其以民间借贷作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是我国民间融资受到了严格的控制,同时,民间借贷法律服务体系的缺失也是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瓶颈。

三、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

1.建立并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在我国,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征信系统在搜集企业信用信息方面还没有发挥最大作用,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征信系统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规范企业行为,减少中小企业违反企业信用的频率。企业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诸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放贷过程中的信用考察和评定,减少银行坏账亦有重要意义。

2.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加强对企业失信的.惩处力度

3月15日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合理公开、有效传递提供了立法思路,为此,全国人大除了制定一部“信用信息法”之外,还应对《保密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储蓄存款管理条例》、《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解释,以使其符合信用信息公开的要求,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立法体系。

3.积极做好动员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本着政府主导和自愿平等原则,加大信用评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小企业吸收进来, 推动借款企业和新授信客户参与外部评级。通过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将会逐步提高。同时,给予积极参与信用评级的中小企业,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发挥标兵作用。

4.加强民间融资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对民间金融主体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要着重管好民间资本风险控制、资本流动性的监控、资本充足率的审查、民间融资企业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方面。民间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要做好对退出资本的清算、债务清偿等工作。维护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5.创新民间融资方式,拓展民间融资渠道

一方面,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大力推广亲朋好友间的互助性借贷,企业内部集资等,只要借款用途合法、利率高低适当、手续完备就应当允许其存在,对其活动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加大对不合法的民间集资行为包括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融资行为的打击力度,肃清非法民间融资活动,营造和谐的民间融资环境。(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鄢梦萱:《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版。

[2]钟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经济学思考》,《清华法学》第1期。

[3]贺静婷:《浅析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视角》,《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第3期。

篇9:移动电子商务发展障碍分析及对策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是电子商务新的发展方向,有着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现在世界经济技术飞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普及,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对服务的标准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也促使其产生了新的业务和市场发展空间。代写论文在这些新的发展事物中,也同是存在很多的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移动电子商务因其快捷方便、无所不在的特点,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方向。无线电子商务超过传统有线因特网电子商务的能力,是因为移动电子商务具有一些无可匹敌的优势。美国冠群电脑公司移动电子商务产品管理总监谢涛玲认为:“只有移动电子商务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真正解决做生意的问题”当今世界,电子商务本身还有许多发展瓶颈存在的前提下,推出移动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上和市场应用上都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更多的补充和要求,一方面通过无线移动通信技术弥补了电子商务中众多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通过新的技术和开发平台不断拓展市场的普及率,同时更高的满足人们不同层次和各个层面的要求。

但是,新的产物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得不面对的弊端和问题,移动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研发,政策法规,运营渠道,品牌营销,客户服务和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其不得不面对的发展障碍,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成熟,政策法规不健全,自主创新技术领域缺乏有力支持的状况下更是困难重重,那么通过分析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的现状、发展动因,针对存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也将为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有力的响应。

选题的研究现状

移动电子商务的迄今为止还是在创始发展阶段,那么社会上和学术界大部分对他的研究都倾向于未来的发展动向和技术标准上面,而对其商务推广的可实施性研究并未有很多著作发表,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网上支付已经被大部分人所接受.移动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是一大热点问题,很多商家、银行和移动通信公司推出了多种支付模式.代写论文移动电子商务因其快捷方便、无所不在的特点,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方向. 在3g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都保持着稳健务实的态度,从目前来看,这一态度应是比较理智的。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来看,中国目前启动3g的确需要解决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大多普遍出现在任何产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全球化的信息技术革命,移动电话成为中国电信服务中来势最迅猛、发展最活跃的新秀,移动通信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国已成为世界移动电话第三大国。所以中国的移动电子商务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

虽然,移动电子商务给中国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契机,但同时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和挑战,必须认真总结近20多年来中国运营移动通信网络的经验与教训,借鉴国际上运营所推出的业务和暴露的缺陷;应尽早统计数据,对大众客户关心的资费、漫游和终端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研究科学的运营规划方案及管理策略,以确保我国移动通信运营业的健康发展。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

主要分为四部分

一.移动电子商务概述

二.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1移动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2.2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

2.3 3g对电子商务营销的影响

三. 移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障碍

3.1理论障碍

3.2政策因素与环境障碍

3.3技术障碍

3.4运营和市场障碍

四.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对策研究

4.1理论问题的研究

4.2安全技术保障建设与建立交易中的诚信机制

4.3无序的市场规范手段及第三方支付平台

4.4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持

4.5降低用户使用成本与开发应用服务

五.结束语

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

创新点:本文的目标读者是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制定者,电信运营商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以及为电信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对3g市场关心的行业内人士,如咨询公司、终端厂商、sp、cp、网络设备厂商、渠道商等。同时本文也着重在基于策略层面的,策略的具体应用需要得到战略的指导和支持。这是因为战略是一个企业中最独一无二、最差异化的东西。最后本文也在智能终端上做出自身体验的报告分析,对于未来终端的移动电子商务研究提出了新的研究方向和见解。

难点:本文假设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是差异化的,而差异化意味着不被模仿。通常,技术上的差异是不被用户感知的、或者容易被模仿的,而策略上的差异也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所照搬,但如果是某种战略指导下、某种管理体系中的策略,竞争对手是无法模仿到的,或者说只能照抄其表象的东西。因此,具体策略的使用,应当与企业的战略是一致的,代写论文与管理体系的内容是相互补充和协调的,而这是不能仅仅现在能从文字上预料到的,它更需要市场的冶炼和选择。

研究进程安排

XX年1月14日—2月14日     资料的收集

XX年2月14日—2月24日     开题报告的修改和完成

XX年2月25日—3月9日      进一步的资料收集、整理

XX年3月10日—4月24日     论文的初稿

XX年4月25日—5月10日     论文的修改

XX年5月11日—5月16日     论文的完成

主要参考文献

[1] 董月红:《浅析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问题》,《商场现代化》,XX年第22期.

[2] 贾进波:《3g创新营销》,通信管理博客,访问日期XX年3月.

[3] 李进良:《td-scdma规划设计手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XX年3月.

[4] 王汝林:《移动商务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XX年10月

[5]栾慧:《XX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营收规模将达到5500万元》.

[6]汪应洛:《中国移动商务研究与应用的回顾与展望》,《信息系统学报》,XX年第3辑

[9]ngai,e.w.t and gunasekaran a.a review for mobile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j].decision support sy

篇10:浅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发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子商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中的发展更为迅速。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就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商务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实质,电子方式和商贸活动,而借助的平台式互联网。

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实物被虚拟化为信息,摒弃了考传统的纸质、现金的操作方式而转变为简便的网路操作方式,通过互联网上买卖双方的沟通,物流的配送,最终完成交易的贸易活动。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按以下阶段进行:

1、信息交流:卖方将自己商品的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而买家则通过互联网对自己需要的商品信息进行选择。卖方和买方双方在此阶段进行的是沟通阶段并没有实质的交易活动发生。

2、达成共识:这样阶段买卖双方在沟通的基础上对商品进行签订合同,无论是B2B还是B2C,这一阶段都是具有实质性的,它们将完成产品的初步交易。

3、商品交换:这个阶段是电子商务的成交阶段,卖家将商品提供给买家,而买家则要进行资金的付给,卖家将商品通过物流配送给买家,网上交易完成。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而达成,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了拓展,市场空间得到扩大,流通和成本价格得到降低,为产品的交易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品交易模式,对此很多企业重视不够,认为电子商务只是电子工具的简单应用,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电子商务的可信度还没有一定的适应过程,这和中国的买方市场不无关系,在观念上还有待提高。从政府角度看,对电子商务的管理还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具体的问题表现:

1、企业:中国的企业大多还处于改制中,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很好的建立,企业的信息化刚刚建立,相当的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对电子商务的重视不够,部分企业碍于自身行业的发展,还无暇顾及电子商务。但我们应该看到,电子商务不光是商品交易方式的转变,更会成为主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要以电子商务为依托,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胜利。

2、市场:电子商务的交易领域可以分为B2B还是B2C,即企业家的相互交易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中国市场目前还处于不规范阶段,市场的监督和管制措施还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屡禁不止,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自然较为薄弱,需要从观察到购买的过程转变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市场的稳定性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市场,要尽快培育出健全的机制,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安全:这应该是电子商务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保障电子

商务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作为电子商务,虽然是虚拟的网络交易,但却涉及实物的交换,网络信息的泄露,将极大的影响、甚至是破坏人们正常的交易。相对我国而言,大多安全技术手段都借鉴与他国,以电子签证为例,目前还处在SSL协议的应用上,而SEL还为完全投入使用,于是,安全信息的管理问题随之出现。

4、纠纷处理: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而构建,由于互联网的互联性和开放性,虽然使信息的连接空间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处理纠纷的难度。很多时候交易是跨地区和国际性的交易,但出现纠纷时,由谁来仲裁,依据的原则是什么,如何进行跨地区的仲裁等问题也出现,这也迫切的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使电子商务的纠纷得到保障。

5、金融服务:电子商务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交易就设计资金的结算,这就需要有相应的金融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相对于我过而言,金融服务于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的规程还不成熟,甚至很多金融服务还未开通电子商务银行,另外,我国各个国有专业银行网络选用的通信平台不统一,不利于各银行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标准不一样,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实现网上支付。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1、转变观念:无论是从政府到企业,还是到个人,都应对电子的发展有正确的认识,从观念上进行更新。

2、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国际电子商务,推动外贸企业先行一步,然后外为内用,再在国内贸易中逐步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发展B2B,然后推动B2C的发展。

3、搞好电子商务的关键是协调。部门分割、地区封闭,是搞不好电子商务的。尽管我国已组建了信息产业部,能有力地推进电子商务,但全国的电子商务仍非一个部门的力量所能解决的,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综合部门的参与,特别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齐心协作。

4、做好相关的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如金融、法律、技术方面的服务,让电子商务发展有依靠的软件和硬件支持。

参考文献:

[1] 张华平: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01期。

[2] 杨瑛,殷艳苓:发展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期。

[3] 吕赞:我国企业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年22期。

篇11: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研究

王保信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几大实施障碍,进而提出排除障碍的相关法律措施。

篇12: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研究

一、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

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障碍:

(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时,都有与时俱进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如前所述,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反垄断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员和学者的不见得有价值的“价值理念”中,难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两个未中垄断要害的条款,中国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入、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在反垄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制度还具有过渡性质的反垄断功能,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但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如独立性、专业化的管制机构至今没有落实,管制体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缺乏充分的反垄断预警系统

在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诸如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部门或刚愎自用,或另有他谋,总是不愿意广开言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三)市民社会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人格独立性、民间自治性、契约普泛性。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其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2]这种社会秩序体系和自主意识能够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对社会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侵害。改革开放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都有所增强。但是,在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自然垄断面前,围绕着“市场”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市民权利意识只得畏步不前。况且,中国的消费者向来饱受“顺民”情结的熏陶,面对强大的垄断企业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还能意识到自己正出于垄断剥削之下,哪里还能想起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呢?

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于二十世纪中期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迅速推动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震慑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盘剥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经营者。[1]我国消费者组织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目前,消费者运动已经作为一种时代浪潮蓬勃兴起。但是,我国消费者运动起步较晚,消费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各级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经验不足,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作用,也还没有显示出对于垄断经济力量的威慑力。

二、法律对策

(一)法律规制的原则

其一,垄断经营与自由竞争并举

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并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要做好对公用企业不同环节的区分,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去,政府继续对其进行管制。为了照顾特定行业发展规模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需要,法律应当允许甚至要求政府出台一定的地方政策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并出台《反垄断法》等竞争法来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必要时可以授权一定机构对过于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而且,由于不同行业的自然垄断程度有所差异,运用一般规则进行一般控制也是不明智的,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的垄断方式和程度,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但是,为了防止垄断经者滥用垄断经营权,可以尝试对垄断业务的经营权之授予采取特许权形式,并且应当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来授予特许权,即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概括竞争,择优选择条件最好的企业来负责经。在特许权经营期间,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考察,已经发现特许经营者由严重违规即可解除特许权在特许权经营期限届满后,再度进行招标,重新选定经营者;而对于竞争性业务,应保障甚至促使多家企业进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依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依法征税等管理足矣。经营活动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自行安排。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区分实行不同的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政策,就能在公用企业行业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兼顾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行业经营效率。

其实,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的改革已在我国推行,但是实施力度稍嫌欠缺。9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把电信业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前者是指提供公众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试点工作正在酝酿之中。对于依赖管道或网络提供服务的其他行业,如天然气供应,虽然有学者提出区分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输配管网从供方分离的建议,但尚未付诸实践。

其二,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并举

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恰当的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当然要打破,但是对于属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还是要保留垄断。这样有利于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有重点地制定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确定相应的行业目标,规范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其三,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并举

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和工作的状况。然而,公用企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

性产业,仅仅依靠反垄断机构无法解决这些领域的竞争问题,还需要强有力的行业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两种独立的力量共同介入相同的市场领域和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引起管辖权冲突,甚至会出现两个机构对同一个市场行为得出性质相反结论的情况,使经营者的决策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为此,从制度安排上避免或者减少冲突,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行使关系,降低经营风险和社会成本,是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或者组合,它们各有长处和不足。采用何种模式或者组合来配置两者的权力并保证其效果的发挥,各国实际上并没有一般的处理原则或方式,往往是因个案而异。在许多情况下,常常是不同的领域或者不同的问题需要适用不同的权力配置结构,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充分发挥整个制度资源的作用。检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无论是行政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各自的制度建设,还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处理,都与现代监管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一方面,从目前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看,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分割的痕迹依然明显,监管职能被分散在多个政府机构,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监管权力的配置、执法程序、管制手段等方面均未以重建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为出发点和目标,准入管制、财务状况监管、安全监管、争议处理、收费管理等各项制度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反垄断的执法权没有一个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负责反垄断法起草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有作为备选机关的理由,而国家计委价格法实施者的身份也使其成为候选人之一。但实际上,目前行使反垄断职能最多的可能要数计划管理部门,它比工商部门的反垄断职能更为充实。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多数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问题。这就结果造成了政府机关间的角色错位,无法形成反垄断的制度结构,也不可能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种形式的阻碍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因而,在配置监管机构的权力与反垄断机构的权力时,必须用法律求得监管和反垄断的平衡,不能偏废任何一种权力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出于行政部门维护公有制经济权威的权力惯性,规范公用企业的立法机构繁多、重叠,从人大到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公用企业自身也制定所谓的行业规范。电信、民航、电力,几个垄断行业的改革方案都公布了,这三个行业的改革最初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但最后主导权都转到了综合性部委手中,主要是国家计委,当然国务院体改办也起了重要作用,那么,改革主导权易位的含义是什么呢?这些垄断企业过去都是由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长期以来形成了政企同盟,有固化既得利益的内在冲动,继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来主持改革,政企不分的惯性会促使他们出台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政策。因而,就公用企业发展的整体性而言,真正确立其发展规划规范其运营状况的只能是人大或其授权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为了行事的方便自行颁布在本区域或领域有效的办法、命令等,但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意图。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削弱部门立法带来的垄断色彩。这样,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价格法等在内的竞争立法;规范各公用企业行业竞争活动的行业立法;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三)法律规制制度的重建

其一、规制的重点在于禁止垄断地位的滥用而非禁止垄断地位本身

由于缺乏市场自由竞争过程,我国普遍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并没有多少由于企业积累、集聚、集中而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也并非由于经济规模过大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不少公用企业在行政力量的庇护和纵容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对我国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过分挑剔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一般应当包括:(1)禁止交叉补贴。禁止在垄断环节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反竞争的活动,以弥补其在竞争性环节的利润损失。(2)禁止拒绝交易。应当基于公用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上的特殊性对公用企业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公用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为特定的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3)禁止强迫交易或搭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强迫交易和搭售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此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列举的公用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中,也提到了这一行为。鉴于强迫交易或搭售行为在我国公用企业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危害,在立法中强化对其的禁止意义十分重大。(4)禁止歧视或区别对待。法律应明确规定,垄断企业不仅要承担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网的义务,还必须保证以同一条件开放管网,不得歧视。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开之后,新的竞争者要在非垄断环节进行有效运营,必须依赖原垄断企业所控制的管网,垄断企业向竞争企业收取的费用、要求的入网条件和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到后者的经济效益甚至生死存亡。要真正做到“厂网分离、竞价上网”,除了切断垄断企业与竞争性行业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外,禁止歧视和区别待遇,是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之举。

其二、政企分开

我国的公用企业的政企关系经过一系列改革,目前仍然存在四种形态:一是有政无企,政府既是政权机关,又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二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有企无政企业同时行使政府职能;四是政企分离,但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削弱或者消除行政力量支持下的不合理垄断经营,就必须在各种情况下努力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先建立公司,把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交给公司;对于第二种情况,要把人员分开,政府和企业,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对于第三种情况,要把政府职能还给政府,企业只履行企业职能;第四种情况比较理想,但隔断那种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一个过程。一方面要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割断垄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取消政府对所属企业的各种亏损补贴,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供需合同关系。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制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将独立的财产权交由企业自己来行使,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以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各项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产权和投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上看,在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我们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拆分打破第一种形式的垄断,但拆分后的`企业仍然都是国有。打破第二种形式的垄断,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在我国东部沿海已经出现,如私人投资修建机场,外资进入通信设备制造业,合资组建航空公司等,但这只是个别地区的尝试,还存在准入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其实,国家行政力量退出公用企业经营固然重要,国有

资本退出公用企业垄断更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样可以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多元的产权制度引入竞争,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加入WTO后,吸引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将给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动力。在垄断行业和环节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产权结构。[3]在这方面,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还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进外资来讲,可以是合资的,也可以是独资的。其中,国有资本既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或参股,还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对自然垄断很强、对国家安全特别重要的领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由国家独资。

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改革投资体制。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面前我国公用企业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国资本和东部地区资本参与,要将这种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引导到公用企业的各个领域。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彻底改变政府作为公用企业主要投资主体的状况,由企业来投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政府投资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领域。

其四、改进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

(1)改进价格确定的方法。我国电力、煤气等公用企业的价格确定主要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法,如我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如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这种方法兼顾了企业的赢利性和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缺乏提高经济效率的激励。因为在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局下,企业成本即为该产品的社会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着降低价格,因而企业难以产生降低经营成本的冲动,我国公用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制度不无关联;其次,政府制定合理管制价格如果在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依赖于对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但由于这事关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利益之维护,作为信息拥有者的企业向政府提供的价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极不充分的信息显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价格难免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我国《价格法》规定,公用企业定价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是一种由消费者、生产厂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讨公用企业产品定价的正式程序。公用企业生产成本和定价规则缺乏公开性,公众无法了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构成情况,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管制价格的公正性,增加价格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企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价格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简略,且听证会没有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严格的公共定价制度还包括:公用企业的成本核算应交由公众讨论、审议;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各消费者组织代表、财政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应建立代表审查与推选制度。

(四)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

首先,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真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部分行政部门在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权力的过程中也对一些滥用市场地位排斥竞争的做法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它们所处理的这些反竞争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垄断行为,这些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垄断职能,它们甚至不能被看着具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雏形。有学者在分析现阶段中国产业监管机构面临的尴尬处境时指出,“在基础设施产业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竞争,反而使行政性垄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使产业监管机构成为众多批评的对象”,产业监管机构已经失去了继续单独行使反垄断执法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认同,必须对这种权力配置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发育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机制。

其次,建立现代监管制度

(1)监管的目标定位。现代公用企业监管的目标应当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必须兼顾消费者、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监管的核心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效。

(2)监管权的安排。总的来说,监管权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定价政策、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四个方面。但是,鉴于公用企业不同行业或环节经济特征的差异,对于不同的行业或环节应当实施不同的监管,如对垄断性环节(如电网)在成本透明的基础上加强价格监管,对竞争性环节(如上网电价)实行市场定价;加强对垄断环节公平接入的监管(如电信网的互联互通、电网的公平接入等);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环境下,监管权的设置还涉及到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委的职能划分问题。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权的集中性要求必然冲击现有的行政权力体系。比如,目前,电力监管方面,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是电监会的重要职权,但这两项权力都掌握在国家计委手中,“原先存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在这次改革中是否有献身精神,能否将权力向新的体制下的电监会移交,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刘纪鹏说,电监会体制的定位和政府体制的交接是一个难点。[4]尽管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行政权力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和弱化,但我国加入WTO之后,新环境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已经改变,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更有待深入。国家计委的权力现在是越来越模糊,按规划,它是一个超然的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综合性部门,但是现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投资、价格,它的职能越来越多。而这些职能行使的效果却并不能令人满意。比如,电力、电信的价格管制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国家计委价格司目前的人员配置和和知识储备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但是,尽管电监会在这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完全剥离计委的价格管制权也是非常不现实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保留和完善计委对于价格的总体调控的前提下,赋予电监会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电力行业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政策部门确定定价机制后,由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来确定。

(3)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人员的选任。首先,监管机构既不能是政府机关,也不能是公共机构,而应是独立的、集中的、法定的、专业化的监管组织。这个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像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一样,享有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和裁决权,其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其行使职权。如当事人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引入竞争后的电力行业进行监管,是这方面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现在的监管委员会跟过去的电力部、能源部有很大区别。它采用证监会的模式,是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而不是管理电力行业的政府部门。突破编制的限制之后,建立一支技术、会计、统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结构比较完善的队伍就成为可能。其次,监管人员的选任上也应充分体现独立性和超脱性。监管人员不宜大量从现有公用企业管理人员中遴选,而应公开招聘。此外,基于对我国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考虑和顺应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民主发展潮流的需要,应当在公用企业行业建立相应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公会,由其分

担部分行政经济管理的职能,组织内部实行委员会制,采取多数决定原则,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便于决策的有效执行。

(4)监管方法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监管职责,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对其他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监管手段的科学性和效率,节约监管成本。

(5)对监管者的监管。必须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保证他们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最后,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

在建立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上,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机构处理;而对于发放许可,确立主导运营商应该收取的价格或者保证普遍服务等问题,应该由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在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还应该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的同时,必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部门法律,如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和电力法等进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确产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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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第一版,第14页

[2] 胡平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 中国民商法网7月28日

[3] 胡鞍钢 过勇:从垄断市场到竞争市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改革第1期,第26页

[4] 电监会须力避成为“花瓶”.中国经济时报 -09-06

作者简介:王保信,西南政法大学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联系地址: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邮编:400031

篇13:我国生物制药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我国生物制药产业起步较晚,在国家的政策扶持和技术的发展下,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且差距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我国应该针对本国国情明确发展战略,针对存在的问题得到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生物制药 产业 现状 问题 对策

1 我国生物产业的现状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起步较晚,经过了二十几年的发展,以基因工程药物为核心的研制、开发和产业化已经颇具规模.目前,全国注册的生物技术公司超过了 200 家,主要分布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近10 年来,我国开发出了一大批新的特效药物,解决了过去用常规方法不能生产或者生产成本特别昂贵的药品的生产技术问题,这些药品对肿瘤、心脑肺血管、免疫性、内分泌等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疑难病症起到了较好的治疗效果,且副作用明显低于传统药品.[3]

但是,和国外生物技术制药业相比,无论在规模、技术水平、产值、效益等方面均明显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在生物技术药品的产业化方面.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制药企业总数有6700家,截至20底总销售额才有1500亿人民币,只相当于一家国际制药大企业(如葛兰素-威康)一年的销售额,其中生物技术制药企业271家,取得基因工程药物生产文号的不足30家,有生产能力的仅60家,生产的品种仅21种(国外研制成功的40种),总销售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不超过4家,过千万元的也只有十多家, 年生物技术药品销售总额50亿元人民币左右,还不及美国甚至日本一家中等公司的年产值,再加上入世的冲击,我国的生物制药业整体发展前景很不容乐观.如何才能缩小差距,应对挑战?笔者认为,我国生物制药企业当务之急是彻底地分析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充分地估计未来所面临的威胁,然后在政府的支持下走产业化和规模化的道路.[4]

篇14:我国生物制药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2.1 行业结构因素

当前, 我国生物制药业总体规模较小, 中小企业众多, 缺乏龙头企业. 在 200 多家生物制药企业中,真正取得生产基因工程药物试产或生产批文的企业仅为 48 家.在产品方面, 由于仿制新药所需投资较低、风险较小,因此大多数企业仍从事仿制药生产,低水平重复生产现象严重. 另外, 由于多家企业同时生产一些畅销产品, 生产能力过剩, 致使生产企业纷纷采取高定价、高让利的促销手段, 造成整个市场低水平恶性竞争, 使国家制药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极大损害. 同时, 由于生物制药价格较之化学制药高昂, 现阶段尚无法广,这造成了生产产能和市场销量不匹配的现象.[7]

2.2 研发创新不足,对国内知识产权和药品市场的冲击

目前批准上市的基因工程产品中,只有干扰素α-1b(用于病毒性肝炎治疗)、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用于头颈部鳞癌治疗,1月20日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文)拥有完全自主知产权.链激酶(SK)和碱性纤维细胞生长因子(bFGF)虽然为I类新药,但基本是追踪国外研究成果,只是上市先于国外,其余产品均为仿制品《2》 我国生物制药业创新不足的原因:第一,在于生物制药企业在新药的研发上仍然采用学术工作的方式,实际上还是走了模仿的老路;第二,相比于创新企业更注重对现有产品的改革和提高.

创新活动还要贯穿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成为高校培养创造型人才的加速器[20],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生物制药行业的发展.中国加入WTO必将参与国际竞争,国外拥有巨大资金和强大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将大量涌人国内,对国内制药企业造成极大的冲击.而且许多国际制药企业不仅将自己获得批准的制品迅速来中国注册,同时将研发中心、临床试验、生产线等都移到中国境内.中国的生物制药企业如果不加快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创新产品,加强技术创新、技术孵化能力,参与国际竞争将面临极大的困难[5] .所以我国的生物制药企业更应该加快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创新产品.

2.3研究停留在实验室且技术成果转化率低

我国生物医药技术当前很大一部分还停留在科研方面,并没有有效地转换为生产力,这不仅浪费了很多的资源,也使得我国的生产实践跟不上研发,造成了生产的滞后状况.《1》,我国技术成果转化率低.从科研投入方向来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三者的投入比例,美国是1∶10∶100,我国是1∶0.7∶100,我国注重基础研究,而忽略应用研究,科技开发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导致了目前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现状.从研究机构来看,在发达国家,企业是主要的科研机构,也是研发资本的主要承担者,而我国科技研究主要集中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很容易脱离市场导向,而且新成果不一定能形成产业化大生产,进一步导致了我国较低的技术成果转化率[13].

2.4 政府的财政支持

政府和地方财政支持逐年增大 但是与发达国家还还具有非常大的差距 .九五期间,政府在生物技术行业总投入1.8亿美元,并打算在十五期间再投入6个亿.政府的确增大的了对生物技术行业的投入,但是美国在药物研究和生产协会的研发经费就达到了332亿美元. 生物技术作为高新技术行业,它的特点决定了他需要的前期的资本投入非常大,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生物技术行业的扶持力度.

2.5 完善生物制药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关系到创新药物研制的重要因素[16].从生物工程药物来看,我国的多项生物技术在实验室阶段与国际水平接近甚至某些技术领先国际水平.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有时会出现国外竞争对手抢先申报专利的现象,所以,在生物制药业产业化过程中,要求政府能够重视我国的新药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健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免在相同的科研领域国外竞争对手抢先申报专利而造成国内的前期开发投资落空,维护我国自制的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利益.[8]对特别重要的成果不仅要申请中国专利,有条件的还应申请国外专利.近来国外一些公司采取的“专利加发表”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为了使自己的技术专利化,并防止别人申请同样的专利,美国公司在申请专利受理后便迅速将专利内容公开发表.这种做法既确立了自己的领先地位,又有效地阻止了他人申请相同的专利[6].

2.6 企业集群因素

医药产业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持续的技术先导型产业,故而企业集群可以形成稳定的技术输出[15].我国现有的生物制药企业多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生物制药产业作为高科技产业,不仅需要在基础设施、上下游配套产业等方面的支持,还需要同教育培训、专业服务、技术转移中心等相关服务组合在一起,方能发挥高效作用优势[11]. 这些地区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力量支持. 但是, 这些企业仅在地理位置呈现形式上的密集, 却没有在该地区产业链上形成创新的集群网络. 研发、生产和市场这三个环节联系不紧密, 造成优势项目无法快速转化为拳头产品.

2.7 融资渠道单一

部门和政府资金“僧多粥少”,批准立项中对企业的资助占总额的比例偏低,无法满足企业不断成长的需求;基金的审批手续严格而且复杂,时效性差,而股票市场的门槛太高又难以涉足[9].

篇15:我国生物制药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3.1 产业化生产

生物制药企业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调节产业结构,扩大产业规模. 调整产业结构包括在企业间实行重组,实现结构经济化,强强联合,完善整体产品结构,分工合作,避免重复投资,夸大资金效能;生产企业加强也医药科研结构的合作.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将生物医药技术从科研转向产业化生产是科研的重要目的,只有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使得社会生活水平得到提升.我国生物医药技术当前很大一部分还停留在科研方面,并没有有效地转换为生产力,这不仅浪费了很多的资源,也使得我国的生产实践跟不上研发,造成了生产的滞后状况[11].

3.2创新与仿制并举

生物制药关键是技术创新, 企业应当利用地的科研优势,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多渠道筹集重点项目研究开发基金; 同时充分利用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和已经建立的技术平台,采用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吸引高层次高水平的优秀专业人才,增强研发实力,提高创新水平,通过综合学科的努力和新技术的创立,加快新产品的研发速度[14].

一个全新的化学药物的开发平均要花10年左右的时间,开发费用高达5-10亿美元.作为高技术.高难度的生物药品,开发的周期更长,费用更高.这对于长期都是依赖仿制的企业是难以承受的.性对于专利药物研发所耗费的巨资,非专利药物的.开发投入相对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非专利药物开发成功的关键还是在于技术的创新和工艺创新.我国的生物制药企业还处于低水平,获得的利润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也是非常低的.我国生物制药企业的利润平均只有5~10%与国际上的仿制药平均40~60%是不可以相提并论的.所以我国生物技术企业要走创新与仿制并举的道路以实现产业的飞速发展.

3.3积极开辟融资渠道

众所周知,生物医药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融资困难、资金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就是要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个人通过各种不同方式进入生物医药产业.积极开辟融资渠道,整合资源,科学谋划,重点突破.企业应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形成战略联盟来充实研发资金;或加强企业重组与整合,集中有限资源,重点突破1~2个领域,开发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新生物制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6].

3.4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科技水平

生物制药公司要善于吸引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加强与研究院研究所高等院校的合作,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生物技术人才.吸引留学生人员学成归国,带回国外先进的技术为我所用[10].

3.5与生物技术公司结成技术同盟

由于大部分生物技术产品及生产技术掌握在新生的生物技术企业中,为保持新药研发的持续性,几乎所有制药企业都与生物技术公司结成战略同盟[5],生物技术新药的开发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生产企业和生物技术公司结成合作伙伴,将技术性较强的研发内容分包给具有研究实力的生物技术公司来完成,充分发挥其技术的优势,共同开展新药物的研究.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可以大大的提高新药的开发效率,使新药研发周期缩短3~5年[10] .

3.6保护国内市场、进攻他国市场

保护国内市场主要是指支持国内技术的专利申请同时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在美国主要是以专利侵权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一旦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国内某行业发展的趋势,即通过侵权诉讼予以还击.日本则采用其着名的“拖延”政策,运用异议程序对外国申请者的申请进行拖延.进攻他国市场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地进行专利申请.目前国内一万余件药品专利申请中, 80%为国外研究机构和企业提出.这使我国生物制药业在本土的研制和生产都受到很大制约[17].

3.7认识到生物制药行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趋势来看,目前中国生物医药技术正处于大规模产业化的开始阶段,预计到2020年之后将进入快速发展期,并逐步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导产业[19].大型生物技术公司和大型制药公司都将向全球扩张,目的是最大程度开发其产品市场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佳的研发伙伴.因此,中国的生物制药产业不能只将眼光放在国内市场,而应该把眼光放眼国际市场,生产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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