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下的采购业务再造论文

时间:2023-12-28 08:02:30 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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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下的采购业务再造论文

篇1:营改增税制下的采购业务再造论文

1项目背景

1994年的税收改制,我国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制。两种税制并行:一是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完善问题。二是营业税本身存在重复征税现象。1月,部分行业“营改增”在上海试点,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国家税制的转变使企业采购业务对应招投标、合同签订、发票核销带来一系列变更,企业应随之重新审视内部采购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业务链条,统筹规划,降低采购成本、降本增效,规避采购、合同、税收管理风险。

2采购业务再造

降低采购成本、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是企业采购管理的基本目标。“营改增”之后,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销售实现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采购环节应全面考察分析供应商、服务商,优先考虑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加强对抵扣凭证管理,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降低采购成本。

2.1采购业务的衔接

第一,“营改增”转换时的采购业务。(1)跨期合同。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存在原营业税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原合同涉税事项适用营业税法规,后续合同执行适用增值税法规,结算条款合同未约定,或双方未形成协商一致意见,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2)发票管理。业务经办人员对“营改增”后应取得发票类别不明确,导致存在部分发票无法抵扣、无法核销;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意识淡薄,存在未妥善保管传递交接的情况,导致发票逾期、抵扣联丢失等原因无法抵扣增值税税款。第二,“营改增”以后采购业务。(1)投标谈判。投标单位报价税率不一致,评标标准全部以含增值税价格确定,不能实现采购成本最低的目标。(2)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增值税税款无法抵扣、增加税负。供应商在劳务、货物提供后不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对违约情况进行相关条款约定;合同结算条款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未分项约定;合同中发票开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3)直接采购项目。2万元以下直接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未考虑对方单位纳税人资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采购业务流程梳理

为企业量身设计最优业务流程方案,编制《“营改增”采购业务操作手册》,整理形成《采购业务税目税率表》,具体指导评标谈判、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1)编制《可抵扣业务税目税率表》及说明。梳理近3年采购业务,区分可抵扣采购业务与不可抵扣采购业务,对可抵扣业务按供应商行业、经济业务事项明确税率。(2)编制《营改增发票取得指导意见》。对营改增转换时点及后期发票结算进行规范,重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取得、核对、保管、传递进行明确。(3)对招投标模版、合同模板进行架构设计,提出修订意见。

2.3精细税收筹划

(1)对未执行完毕跨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通过对近三年合同进行筛选,识别出未执行完毕合同16项,均为税种、税率变更的跨期合同,与供应商、施工单位重新谈判、签订补充协议,对结算及发票开具条款进行明确,实现跨期合同未执行部分结算价款的税款抵扣。(2)对采购建筑劳务跨期合同计价、计税方法进行明确。“营改增”的实施,使建筑行业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部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提高,企业在审核其计价时应更加严谨、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对建筑行业跨期执行合同结算实行分类、多级税率结算,积极进行税款筹划,最大限度抵扣税款,实现企业采购成本降低。经项目组与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多次协商,与省定额站多次沟通,企业分别按合同开工时间、供应商纳税人资质,明确不同计税结算原则。204月30日(含)前已实际实施完工部分的建筑项目,结算方式以原合同为准,按照营业税计价模式执行,结算发票可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后实际实施的建筑项目,区分供应商纳税人资质分别采用简易计税法(3%税率)及一般计税法(11%税率)进行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4预算审批提前介入

采购预算是采购行动的指南,是采购工作流程的起点。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预设控制关口,采购项目预算环节区分进项税额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以含税价格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增加是否抵扣,对适用税率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抵扣类别属性。为采购招标文件模板的选择及合同结算条款提供预先指导。为实现预算审批环节提前介入,修订《预算管理规定》及《采购预算表》。整合《物资及服务采购预算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表》为《采购项目预算表》。对采购项目进项税抵扣类别进行预先识别,进项抵扣列项由预算管理办公室填写,凡选择“是”的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招标采购程序的应选择可抵扣采购文件模板。对《预算管理规定》进行修订,采购预算管理涉及文件记录进行整合更新。

2.5修订文件模板

采购环节应区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不可抵扣业务采购文件适用原采购模板(不作价税分离),评标谈判直接以含税价格确定,选择含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可抵扣业务存在货物、劳务等多项混合采购,且适用多项增值税税率,潜在供应商充足的情况下直接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其他类型可抵扣采购业务适用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谈判评标环节以各投标、报价单位不含税价格评价,选择不含税价格最低供应商。第一,可抵扣采购业务招标谈判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采购模板(A一般纳税人)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项目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6处关键要素进行修订,以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充分抵扣,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其主要修订如下:(1)投标人资格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2)资格审查中增加“投标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可证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为下列证明材料中任选一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3)招标文件合同模板明确“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确定增值税税率”。第二,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相对原采购文件模板,主要就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方式、开标一览表等关键控制要素进行修订,实现可抵扣项目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评价标准。采购模板(B价税分离)做如下修订:(1)修改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报价的总价表按价税分离的格式填写,按价格、增值税税率分项列示。(2)修改评标办法的评审规则。第三部分评标办法中第3条评审程序第二款详细评审规则改为投标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价格评价标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含税总价作为价格评价标准,按调整后评标价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出名次。

2.6修订合同模板

合同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控制税收成本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重新梳理合同条款,防范风险、降低税赋。只有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同时付款方、收票方、货物采购方是同一法律主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业务操作过程中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企业涉诉风险,对税收进行统筹规划,实现税款抵扣最大化。采购过程发生各类价外费用,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招标谈判约定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合同义务列入合同条款;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内容应当分项约定,明确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发票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合同中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对发票开具后传递至甲方时间进行约束;增加甲方乙方发票开具信息、收付款信息等条款。(1)结算方式增加发票条款及发票传递时间要求。本采购项目合同总金额元(价税合计)。货物部分由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部分由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提供金额元(价税合计)部分,开具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乙方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传递给甲方。(2)增加发票开具违约条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或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因发票开具违法违规造成的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增加甲方、乙方发票开具信息、收付款信息等条款。为确保资金流、物流、发票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同时付款方、收票方、货物采购方是同一法律主体,将甲方、乙方的开票信息、付款信息,加入合同文本提前审核。

2.7精益财务核算

适应不同税率发票、可抵扣非增值税发票(过路、过桥票)的业务类别,财务内部核算增加相应核算科目,确保财务核算与“营改增”业务匹配一致,同时严格发票审核相关要求。一是适应内部会计核算要求,增加1.5%进项税、5%进项税、手工计算进项税等明细核算科目;二是从采购标书到合同签订到发票开具、审核记账多点管控,严格按预定税率开具发票、审核记账,形成闭环。签订合同的必须按合同约定取得合规发票,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发票的不予核销。

3实施效果

3.1制度流程全面梳理,企业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增值税法规及“营改增”政策,全面梳理修订招投标、法务、财务与税务管理有关制度。对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纳税管理工作流程进行流程再造,从业务发起部门至财务部门,对各环节时间和责任给出明确规定,确保取得及核销发票规范,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3.2业务节点统筹设计,企业采购成本降低

通过划分可抵扣业务与不可抵扣业务,实现评标标准一致,税款抵扣最大化,采购成本最低化;通过跨期合同变更,采购业务价税分离抵扣税款,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合同签订,防范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发票开具不规范风险;加强进项待抵扣凭证管理,取得及核销发票规范,降低税收风险,规避企业进项税款损失。

篇2:营改增税制的论文

关于营改增税制的论文

一、“营改增”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一)影响电力企业财务结构

1.影响财务审核财务审核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因为营业税中不存在销项核算,相对于核算较为简单的营业税来说,增值税在计算和入账方法显得较为复杂。在电力企业“营改增”后,所要缴纳的税金为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差,同时二者将以全新的方式审核,所以电力企业必须积极调整会计审核。

2.影响发票的使用在征收营业税的前提下,电力企业开具服务行业税务发票;在改为增值税后,发票类型发生变化。4.影响税收成本实行“营改增”,增值税中应税收入税率不变,销项税额没有受到影响,税收成本会降低。

(二)影响电力企业结构

税制改革“营改增”的实行,能够有效地完善增值税制度,减少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企业的成本。电力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使电力的五个基本环节: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形成产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这使得一部分电力企业需要把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发这些服务环节进行分离重组,这就从制度上深化了电力产业的分工,对电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对电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能源转型升级,新能源技术、智能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电网的全面融合。

(三)影响电力企业经营管理

1.影响输配电成本

(1)其他费用和修理、折旧费笔者通过整理某电力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数据,通过“营改增”之前与之后的.数据比较发现,输配电成本中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为其他费用,其后依次为修理费和折旧费。

(2)其他费用科目细化其他费用受“营改增”的影响涉及到的数额较大、项目繁杂。根据某电力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其他费用科目细化为营销、运输、研究开发、保险、租赁、警卫消防、物业管理费、委托运行维护、信息系统维护、中介和试验检验等费用。通过对比发现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是租赁费,其后依次为消防费、委托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营销费、中介费等。

2.影响在建工程

(1)进项税、转入固定资产和折旧费除了输配电成本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外,随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不断缩小,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应地减少,主营业务的成本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入固定资产和折旧费。在建工程受“营改增”影响从大到小依次为220Kv、110Kv、500Kv的基建工程。第一,进项抵扣和固定资产转入原值。税负变动的绝对值大,也就是说受到了“营改增”影响大;“营改增”对输配电成本和在建工程影响相当,不同之处在于科目,在建工程科目集中,输配电成本较为复杂。第二,折旧费。折旧是进项抵扣和固定资产转入原值的百分比。不同类别在建工程进项抵扣和固定资产转入原值同折旧费,比例相同,不同是数值。折旧费用占的小了,企业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2)待摊工程的支出。主要是指建筑、安装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为勘察设计、监理监造、建设场地的征用和清理、招标等费用。受“营改增”影响大小依次为建设场地的征用和清理费、勘察设计费、设备监造、招标费等。

(3)其他工程资本性支出。如信息化项目支出、科技资本性支出等。

3.影响资产负债在电力企业资产中,“营改增”主要影响固定资产转入原值和折旧。随着资产的减少,负债也相应地减少。

二、电力企业“营改增”应对对策

(一)制定合理投资计划,实现电力企业投资效益最大化

“营改增”的实行,电力企业投资会受到较大影响,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规划,在投资中需要把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营改增有关联的状况相互融合,合理地开展投资,实现电力企业投资效益最大化,避免电力企业随意投资,使电力企业投资获得较为优质的成效。

(二)调整企业宏观战略,不断优化企业管理

把握税制改革脉搏,抓住时代机遇,不断优化企业管理,注重体制创新,注重思路变革,切实将改革所带来的红利转化为管理上的红利。

(三)更新财务管理体制,完善“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

加大发票管理宣传力度,规范相应流程,奖惩结合,努力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费用明细的规范手册,在依法纳税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合理抵税。适当地调整会计核算体系,使之与“营改增”改革匹配,确保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做好税收筹划,确保增值税进项税款应抵尽抵,从容应对,实现平稳过渡

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纳税人就电力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符合税法规定的,还要符合立法意图,同时要区别于避税和偷税。总之,“营改增”可以解决电力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电力企业战略转型升级。

篇3:防雷业营改增税制论文

防雷业营改增税制论文

一、防雷业营改增浙江省现状

自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防雷服务业被列入“营改增”试点,我省大部分县级区域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增值税征收率3%,因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都是流转税,实际征收率1(/1+3%)*3%=2.91%,与原税率相比降低2.09%,假设取得100万营业额,就少交流转税2.09万,少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1万,其他小税种和所得税忽略不计,总体少交税费2.3万元,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总体税负率降低了2.3%,减轻了税收负担。少部分县区及大部分市执行一般纳税人政策,增值税税率6%,假设在未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前提下,实际税负率1(/1+6%)*6%=5.66%,与原税率相比虽然增加了0.66%,但有一部分材料、设备、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由于防雷服务业大部分成本是人员成本,进项比较少,理论上0.66%的进项应该是可以取得的,如防雷服务业外购项目成本能占收入的10%,假设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那么,实际税负率为{[1(/1+6%)]*6%-1*10%/1.17*17%}=4.21%,故理论上与原营业税率相比,下降了0.79%,与实际税负率5.66%相比下降1.45%。所以绝大多数企业税收负担会有所降低或基本保持不变。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实际税负率大于营业税税率。

二、防雷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购成中人员占用了大部分成本

防雷服务类单位主要从事防御雷电装置监测、技术开发培训、防御雷电宣传、图纸审核评价、防雷咨询、雷电灾情调查与鉴定;由于经济业务的性质决定了人员支出在经营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大部分单位占了将近30%。这些属于增值部分,没有进项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疏于取得

一方面,在防雷业务中,进项发票比较少,所占成本比重较低,很多单位都选择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普遍开具普通发票。以一个防雷服务业一年取得600万收入,外购成本60万(外购成本主要为交通购车、汽油、仪器、设备、办公耗材费用、网络、维修、装修等等),并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例:这些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但实际上外购成本只占收入的10%,那么外购成本影响增值税为600*10%(/1+17%)*17%=8.72万。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支出可以节约。

(三)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在防雷财务人员中,大部分是气象局财务人员兼职,很多半途出家没有系统接受过财务专业的学习,而且大部分只从事过事业单位会计,对增值税的核算及相关联业务知识相当缺乏,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业务的处理很多方面还存在盲区。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只要财务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领导对财务的重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就可以做好营改增相关工作,未雨绸缪,充分利用有利因素最大限度为单位节约成本,增加隐性收入,从而促进“营改增”对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在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优化税收结构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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