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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学科的新兴分支,其期望并呼吁一种伦理变革。然而,自环境伦理学形成之初,“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质疑之音仍然不断,这些怀疑实际上是对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追问。环境伦理学试图扩展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过度地看重“自然权利”及“荒野价值”,容易消解人的主体性,因此,环境伦理学就时常面临着丧失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支撑而引发人们对其存在合理性的质疑: 环境伦理学的前提是将自然作为伦理对象,以往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无法推及自然,这就带来了人和自然关系同人和人关系在伦理学层次上的兼容性问题。如何破解这一困境? 马克思人化自然观基于社会性视角,强调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统一,为化解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困境提供了科学的范本。
一、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困境
环境伦理学是立足于伦理学的根本原则,“系统地阐释有关人类和自然环境间的道德关系的研究”的一门学科。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需要满足伦理学学科的基本规范,它理应立足的本体论基础是以“人”或“人类”为出发点。从古至今,无论是中国的伦理学还是西方的道德哲学都是将人际交往关系作为其理论学说的基本框架。因此,伦理学应该自然而然地剔除出自然客体,否定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地位。相反,“纵观环境伦理学的各种主张,无论是其自然的内在价值论,还是其敬畏生命的实践方法论,抑或是其反科学思维方式的整体主义认识论,都是以原生态的自然观为‘公理’或‘出发点’的”。可见,环境伦理学将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推及至“人学空场”的荒野自然。其根本观点是: 拒斥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个体主义的生命物种或者整体主义的生态系统为中心去确认自然世界的价值,判定人类对其的道德责任。很显然,环境伦理学实质上违背了伦理学的基本要求。
从理论上说,伦理是关于协调人和人之间以及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所需要遵守的规范意识。它的研究对象不论主体还是客体都为人和与人相联系的社会。而环境伦理学却力图把“荒野”自然作为伦理主体去把握,这虽然对反对建立在无机论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有积极作用,然而,其以个体的生命存在物或整体的生态系统为中心,把生命物种或生态系统提升至超出人类的地位,仅仅重视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而无视人类的利益,试图营造一种将人类消融于自然环境之中的高深浪漫情怀,忽略了在这种抽象的自然观背后所隐藏的现实生活世界里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无法洞察到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的人们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这些不同的现实状况,使当今时代人们的价值观于一定限度内存在其合理性及自我变更的可能性。可是,环境伦理学却全然否定这种现实差异,这就使其不免陷入理论困境而难以对现实的生态环境运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生态中心主义的本体论基础,就是以自然原理置换人道原理,以存在论阐述价值论,主张以自然、生态为基点来重新解释伦理原则,以此贬低人类价值。倡导“自然价值论”的罗尔斯顿,通过将整个地球“尘埃”化而使得人类这个理性的“自为存在”还原至单纯的“自在物质”。他认为: “在一个有着许许多多星座,经历了200亿年,纵横200亿光年的宇宙之中,地球似乎不过是一粒尘埃。根据数学化的关于物质的微观物理学得出的形而上学将会使人越来越显得渺小,最终变成不过是一些运动中的物质。”由此,生态中心主义在消解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最终也将评判的标准界定于生态系统之内。显而易见,用纯粹的自然规律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以此作为证明自然界“内在价值”的依据,将作为系统要素的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置于平等地位并一同评价时,实际上早已弱化甚至抹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及特殊性,最终必将导致歪曲环境伦理学学科性质的结果,将其视为纯粹的“科学”。倘若我们将环境伦理学视为纯粹的“科学”,以学科本身的分类而言,伦理学不能划分为科学,实际上应归属于哲学,因此,将环境伦理学从属于科学是不妥的。科学反映的是研究对象的客观规律,体现的是一种认知理性,而伦理学所揭示的是行为的主体选择性,其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 科学命题旨在客观陈述事实“是什么”及“怎么样”,伦理命题则旨在价值上评判人类行为的合目的性即人们“应该如何做”及“出于何种缘由”。生态中心主义将伦理视为科学,必将环境伦理学解释为“环境学科学”,以环境学科学的原理来构建环境伦理学的后果,只能是以自然规律去解释人道原理。
一般说来,脱离人类利益这个主题,必然无法从“是”推论至“应当”。环境伦理学通常借助人类对自然的膜拜及信仰来论述其伦理原则。“当我们涉及环境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信仰即它的对生命的赞美,对生命本质力量的信赖,是关于人和自然的真、善、美的赞歌。”不但,诚如施韦泽所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应当是如此这般地“尊重生命”和“敬畏生命”,然而,其支撑体系依然是信仰,就是那些以环境学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生态中心主义同样也是以信仰作为自己的立足点。虽然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仅以纯粹的环境学科学原理是无法形成普遍的伦理规范。因此,生态中心主义只好靠信仰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去构造伦理原则。将其概括为信仰,正是缘于这种环境伦理学不能够合理地阐明它所崇拜的基础。事实上,我们认为一种自然环境的存在状态( 生态系统的平衡) 是好的,就是因为它为人类生命提供生存的条件。倘若生态系统的平衡失去了与人类的关联,那么它所谓的“平衡是好的”也就无所谓缘由,仅能够用信仰与崇拜来支撑了。可以说,这种将环境伦理学视作“科学加信仰”的观点,十分准确地定义出了它的理论性质及基本特质。然而,以信仰为基础去构建环境伦理学,势必会让其存在受到外界的质疑。当然需要注意: 在有限的实践活动范围内,人类是可以牺牲自己暂时的利益去维护生态系统长久的平衡与稳定。于此,我们与生态中心主义达成一致。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环境伦理观并不能够被贴上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标签。因为“把自然视为人类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才可能最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人类中心主义所反映的是一种人类生存的事实,这不是任何观念上的批评就能够简单超越的。人类只能正视这一事实,在看到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能最终逾越的前提下,寻找一种最为适宜的立场。”
二、伦理学走向荒野合法性的追问
回顾伦理学这个学科的发展过程,我们能够得出,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源泉及动力来自于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由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及改变。可以说,伦理学的主体内容是围绕着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不立足于社会性角度,伦理学就难以维系。我们可以把人类对待自然时产生的伦理称为环境伦理,但是我们不能抽象地去谈论人类对于自然的伦理原则,而应当基于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视域去把握人类对待自然环境的伦理规范。但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及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并不是彼此分离,而是彼此制约、互为中介的。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能够发生现实关联的前提条件有赖于人和人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在人和人之间进行生产生活所结成的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历史无疑也正是这一活动的累积。即便一个人在开垦农田之时,他仍然需要凭借前人的智慧结晶及科学技术,就连耕作器具也需要依赖他人供给。所以,环境伦理学虽旨在系统地论述人和自然关系的伦理规范问题,然而缺少社会性视角,环境伦理学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伦理学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将伦理学定义为探讨人的德性及幸福的学科,德性及幸福就是人的特殊本质的充分展现,而关于人的德性及幸福的研究便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伦理学初期所关注的内容。直至中世纪,神学伦理学便成为官方的主流意识,虽然这时的伦理学仅是围绕宗教伦理并为其作理论上的辩护,然而它并没有剖离人类这个主体。自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用以调和这一利益冲突的规范伦理学才日益生成。1903 年摩尔出版的《伦理学原理》标志着以道德价值评判的逻辑及语义分析的元伦理学应运而生。然而,元伦理学忽视现实世界里的道德评判,对其采取中立的学术旨向,此种态度相应地也就弱化了伦理学这个学科自身的实践功能,甚至有人批评,元伦理学是酿成20 世纪中期西方社会道德灾难的罪魁祸首。
因此,到了20 世纪后半叶,伦理学所遵循的研究模式开始变化,规范伦理学再度兴起,应用伦理学受到世人关注,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又一次充盈着人伦日用的氛围。在此情况下,环境伦理学才成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而备受瞩目。我们追溯伦理学的历史演变进程便可以得出: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始终逃不开人的问题,仅是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各式各样的表现形式。从研究的对象来说,环境伦理学也无法绕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要科学地阐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必然要结合一定的社会关系去探究。只是就环境伦理学这一特殊领域而言,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它应以自然环境为中介,以人类利益调和为目标。人类在处理和自然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最终也将改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界不存在脱离人类需求的内在价值,“如果没有人,没有人类,当然也没有什么人类主体,所有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就不必考虑‘只有一个地球’的问题,不必担心‘寂静的春天’,也不必研究什么‘`我们共同的未来了’。”倘若人类消失,全世界必将呈现出一片荒野的迹象,我们将自然界拟人化时,它才被赋予了自身的价值; 另外,自然界也不能够成为有意识的道德主体,相应地并不拥有某种特殊的自然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人类作为自然中唯一拥有理性的自为主体能够在大自然这个舞台上合理地支配自然并为其服务。人类对待自然界态度和行为的偏差及失误,缘之于人类无法合理地协调各方及自身利益的结果。应当指出,环境伦理学“事实上的出发点只能是人自身,这就意味着要在人自己的范围内来解决问题,必须打破迷信,把人的权力和责任归还给人。这才是实践中的问题所在。相反如果借自然之名重新制造迷信和神秘主义,则必然会造成新的误区。”生态中心主义将大自然赋予价值主体的地位,这便把“本应关注的有限自然资源在人类中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抛在脑后”。
伦理学需要具备社会性,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也正是伦理学为了回应日趋严峻的生态问题所做出的理论探索。而生态问题构成对人类生存发展严重威胁的深层缘由则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人和人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在人和自然关系上的体现。相对而言,环境伦理学所阐述的对象实质上是以生态环境为载体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伦理学仍然无法超越传统伦理学的界限,其为了建构人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对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扩展也就没有必要。人类之所以要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而不去保护与人无涉的荒野自然,原因显而易见: 环境伦理所尊重和敬畏的生命是人类的生命,“环境伦理所确认的.是人们在处理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特别是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只能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这就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说人们对自然界没有伦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破坏自然界。反过来说,要有效地进行环境建设,也并非因为自然界对我们提出什么伦理要求。我们之所以强调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和长远的利益。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从现实的实践格局审视,正因为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这种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和人关系的有机构成,从而具有了伦理意义。”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出发,确定环境建设的伦理道德选择,就是基于生态环境演化规律认识为前提的,这可以说是从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而做出的正确抉择。所以,环境伦理学应当同时具备科学性与社会性。
三、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奠基: 马克思人化自然观
自然绝不是和人类毫无关联的“荒野”,相反它却是人类发生学意义上的根本; 人类也绝不是身处于自然之外的“机械存在物”,人类本质力量的实现是由人和自然之间的对象性实践活动所决定的。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也是取决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场依存性”。以往的环境伦理学要么于理性的论域内简单地把科学的思维范式转变为哲学的思维范式,用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去对待自然界,乃至于将现实的人和自然关系用科学的“奥卡姆剃刀”剖离肢解; 要么于自然的论域内高举环境的先在性及自在性的旗帜,压制了人的主体地位,彻底贬抑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只能在纯粹经院哲学的层面去谈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概而言之,环境伦理学企图在抽象的论域内去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解,其势必陷入本体论基础的困境,更无法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并无益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环境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基于社会历史的视域解读人和自然的关系,既承认“人化自然”的“客观性”,又强调了“人化自然”的实践性,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奠定了基础。
首先,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文明维度强调自然界绝非生态中心主义所宣称的先于人类而存在的自在自然亦或是和人类并无联系的“荒野自然”,而是基于人类本身或者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的“人化自然”。对此,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所断言的“自然科学的直观性”时说到,“甚至这个‘纯粹的’的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自己的材料的”。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认为阐述客观事实之“是”的自然科学,唯有在人类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方能通往伦理学所倡导的“应当”之目的。也就是说,自然即“现实的自然”,也就是“历史的自然”即“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 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马克思始终基于社会性视角,立足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立场去考察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它不是那种无视人和自然之整体关联的无机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而是一种有机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
其次,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生态维度定义了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人是“对象性关系中的主体性”,而不是统治自然的、居于自然之外的僵化主体。同样地,自然也是带上了人类烙印的、属人的对象性存在,所以,延续人和自然的这种对象性关系,我们有必要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马克思主张所有的历史记载都应该从地质、气候、地理等各种的自然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作为基础以及这些自然条件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变化出发,而人的劳动能力也是一种自然力的展现。同样的,马克思也不曾否认自然物质运动变化的规律性。自然界中的规律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取消的,而在各个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上所产生的改变,也只不过是实现这些规律的形式和手段而已。人只有在物质预先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上去创造物质,包括创造这些物质的生产能力。“人靠自然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表现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身体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一方面,人类依靠自然供给的物质资料而活,自然是人类和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根基。另一方面,人是“活生生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因而,“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物; 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 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对象是引起他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
再次,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价值取向的维度将“物的尺度”及“人的尺度”相统一,认为人类作为能动的存在物能够运用合乎人性的“内在尺度”来估价自然,使人类改造与利用自然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拥有目的性的特征。相反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 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可以说,自然界为人类生命活动的本质体现,而人类在人和自然对象性关系中始终居于主体性地位,他能够依据随意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生活,这也就是区别人类活动的实践性和动物活动的本能性的原因所在,这也为环境伦理学确定其价值取向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总之,唯有以基于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去把握人和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方能从“彼岸世界”步入到“此岸世界”,从“生态乌托邦”的理论预设进入到建设生态文明的实践活动中。
综上所述,人类需要通过实践活动去确证自己的对象性存在,而这体现为一个历史的进程。此进程,不但是历史的人的生成过程,同样也是历史的自然的产生过程,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马克思基于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将人视为对象化活动中的“能动的主体”,将自然视为对象化活动中的“现实的自然”,于本体论方面论证了历史和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并运用这一确证达至人和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和解,让可持续发展得以成为现实。如同马克思在描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共产主义图景时所阐述的: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唯有于此基础上孕育的环境伦理学,才能为推动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发挥真正的现实功效。
篇2:我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论文
我国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论文
“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ethics)或“生态伦理学”(eco-logicalethics)这两个概念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理论界“现身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尚不能说它们己经家喻户晓,但是情况己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不再只是两个干瘪的概念了,而是有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或实践内涵,这主要体现为:拓出了自身的问题域——从伦理学的视角来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探宄人与自然关系中的道德蕴涵;有了支撑起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或范畴,如自然价值、自然权利、环境正义等等,而且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作为明确的实践导向等等。其次,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伦理学的大学科体系(一般来说,我国伦理学的体系是由伦理学原理、中外伦理思想史和应用伦理学三大部分构成的)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了,虽然比较普遍的观点只是把它作为应用伦理学之一脉,然而其自身也细化出了不同的研宄领域,如对环境伦理学基本理论框架的探讨和对东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资源的分析挖掘等等。再次,其实践意义也得到了肯定或承认,也就是说,从现实性上看,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除了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借助于法律的调控之夕卜,道德力量的介入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是其他方式所无法代替的.这三个方面大致可以代表我国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所取得的进展。
当然,20多年的时间对于一个学科或一种理论思潮的进展来说毕竟是太短暂了,其自身的许多内涵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展现,思想脉络尚未定型,思维向度也还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伸展,所以对这种思潮的回溯或反思似乎有仓促之嫌。但是我们在此所做的思考并不是要获得一种定性的结论,只是想回过头来看看这股理论思潮的发展轨迹,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思考或前瞻。
1.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一方面与环境保护主义(environmentalism)在全球的兴起并一度呈席卷之势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起步的。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应当是全球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的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反思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轨迹所应当具有的视角。所以,20世纪中叶以后,生态问题己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控制点”,它连接了太多的问题或者说它可以“引爆”许多问题。这样一种社会背景无疑为以关爱自然为旗帜的环境伦理学的产生提供了合宜的现实土壤。
正是由于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西方环境伦理学从20世纪中叶到末叶的几十年时间里,发展十分迅速。这期间发生的几次明显的理论转向是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20世纪60年代以前,西方社会只有少数人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伦理学一开始也是以一种激进的方式出现,它以传统的哲学目的论、进化论和生态学等为基础,提出了拓展伦理视阈的方法和途径,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高于人的利益的满足。无论在论证逻辑还是价值导向上都与“人际伦理”存在很大反差甚至违逆了传统伦理学的话语形式和论证方式,所以环境伦理学在一开始也必然会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地位。美国环境伦理学的奠基人奥尔多?利奥波德在40年代就呼吁人们要树立一种与自然保持平等和谐的道德观,但是并没有多少迎合之声,他的《沙乡年鉴》一书虽然在1949年就己经出版,但是“这本书在图书馆和学者们的书架上静静地躺了近”。
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西方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开始进入了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环境保护发展成为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始于对生态灾害或各种公害事故的关注。当然社会民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并不是自发产生的,也是需要引导或唤起的。对西方社会说,1962年出版的由美国海洋生物学家瑞彻尔?卡逊撰写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西方环境保护史上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许多社会民众都是由于阅读了这本书后变成了环保主义者或者走上了环境保护的道路。在这一时期所发生的许多事件也都是可以永载人类环境保护史册的,如确定了“地球曰”,召开了世界性的环境保护大会,许多著名的环境保护NGO组织宣布成立等等。这一时期环境保护运动的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就是“遏制”,包括遏制人口的增长、遏制污染的蔓延、遏制工业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等等。12与此相对应,这一时期的环境伦理学中虽然仍然保留着激进的成分,但是又增加了对工业文明框架中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展开价值批判和反思的新内涵。
环境问题作为20世纪未解决的问题之一被带入了新的千年,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和观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虽然环保力量还在分化,不同集团和阵营之间的争辩对抗还频繁地发生,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个牵涉层面非常繁杂的问题,它需要不同的力量从不同的途径来共同协商合作,正如环境保护追求生态多样性一样,环境保护的组织和力量也应当是多样的,任何单独的利益集团,更不用说个人,在环境问题上是不可能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的,所以追求协同配合、共同发展应当是走向新千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必然趋势。说的更形象一点,如果把环境保护看成是一件绿意飘荡的长裙,那么谁都有资格来剪去裙裾的一角。“不同的组织满足不同的需要——所有都非常重要——在环境的伞翼下……就像我们追求自然界的多样性一样,我们在政治风格和所要完成的使命方面也需要多样性。141与此相适应,在新的世纪里,西方环境伦理学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共容的格局,即环境伦理学自身的谱系将明显扩展。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以后才开始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对于国外的情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在今天还只能算是一株稚嫩的幼芽,这固然与其发展时间较短有关,但是也与现实条件和理论基础有关。从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来看,我国虽然具有地域辽阔和生态多样性的优势,但仍然是个自然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生态环境还是比较脆弱的。我国长期是个农业大国,人口过多对生态环境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然而我国的大部分人口都居住在农村,一方面农业生产虽然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特别是从先秦以来就未曾停歇的垦荒屯田等生产活动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现象,另一方面农业文明体系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又避免了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也就是说工业化的后发性使得我们国家避免了过早地遭遇工业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这似乎是值得庆幸的事情,但在客观上却抑止了民众对生态问题的敏感性或生态意识的觉醒。所以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而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时,国民的生态意识水平依然提高比较缓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利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长期以来是停留在非常表层的功利层面的,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很容易被眼前的其他利益欲求所取代和置换。而这种现实状况也在客观上限制了与“环境关注”相关联的理论的萌生与发展。同时,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道德资源非常丰厚,以人伦关怀为基点和准则的道德文化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并形成了足以长期沿袭的文化惯性。而在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之下,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很难获得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环境伦理学毕竟还是在中国实现了着陆,这种着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通过改革开放所获得的与世界的全面接触,尽管现实基础和理论条件的缺失使我们没有自然地“娩出”环境伦理学的思想元素,但是不可阻抑的世界性“绿色运动”的感召必然诱使我们主动地投入它的怀抱,而通过外部输入的方式来形成和扩展出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视阈便成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起点。然而正是由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带有很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痕迹,所以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接受现实和理论的双重挑战或质疑,从现实来看,它必须要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取得一定的默契。很显然,在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起步晚、起点低,法律和市场的规范调控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伦理的介入也更显得阻力很大。而从理论上看,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发展长期面临着要为自身的合法性进行辩护,要不断面对“环境伦理学何以可能”的提问,学理上的广泛纷争而不是现实的关注构成了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早期的一大特色。
2.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一方面比较密切关注国外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动向,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又失之于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基点。
在前文中我们己经提到,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带有明显的外部输入的特点,也就是说我们首先是通过介绍国外学者的论著而把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一些基本的理论架构及其实践指向引入国内的,直至今天这方面的工作还在继续着,而且在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研宄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迄今为止,许多国外的环境伦理学家的名字及其思想都在国内的论著中出现过,诸如阿尔多。利奥波德(AldoLeopold)、瑞彻尔。卡逊(RadidCaisori)、皮特。辛格(eterSinger)、汤姆。瑞根(TcmRegan)、保尔。泰勒(Paul.Tayor)、苏珊。福莱德(SusanL.Flader)约翰。帕斯摩尔(JohnPassmore)罗宾°阿提费尔德(RobinAttfidd)、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mdesRolston)阿伦。奈斯(ArneNaess)、乔治。塞欣斯(GeogeSessions)等等。这种情况最起码说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是非常注意关注国外的理论动态的,而这对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这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
首先,在我国尚不具备充分的现实基础和理论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译介国外的研宄成果来触发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伦理学的研宄兴趣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我们始终着眼于此,那么就可能会导致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缺少自己的话语和理论立足点,更重要的是难以找到切入现实的路径。其次,即便是我们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译介也缺乏一种整全的理论视角,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激进的环境伦理学”(radicalenviimimentalethics)而对这种思想及其价值导向与中国现实国情的适应性则缺乏认真的思考。而这两个方面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不能疏离我们的现实国情,更不能丧失其服务现实的实践品格。
目前中国最现实的国情就是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单边主义肆虐的国际大环境下,加快发展是当务之急。在环境问题上,承担全球共同的责任是必须的,而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更是十分重要的。而实际上,今天所有的全球性问题都要通过民族化或区域化的转化才能获得最终的落实。西方环境伦理思潮固然反映了人类对环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体现出了环境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人类应对这一问题的共识性,但我们必须承认,西方环境伦理思潮有其自身的形成背景,也有其介入现实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文化土壤,所以它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必然就构成了一个文化移植过程中的常态问题,特别是被讥讽为带有“中产阶级生活情调”或代表“白人中产阶级生活情趣”的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对于思考或应对我国的生态问题的价值和意义则更值得认真思考。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从最根本上要谋求全社会的共同福利,要实现或体现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安全。
西方也有学者指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在环境问题上主要是追宄人的骄傲和生态上的自大。虽然主张从人类中心转向生物中心可以赢得许多人的共鸣,但是认为人类在生态问题上必须接受生态整体性的指导,这个极端结论则有许多不可取之处。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与生物中心主义的分野在理解环境退化的动态方面是几乎没有意义的。“地球面临的两个基本生态问题是:(1)工业化世界和第三世界城市阶层的过度消费;(2)日益增长的军事化,既有短期意义的(如正在进行的局部战争)又有长期的(如军备竞赛和核毁灭的可能)这些问题没有哪个能轻易地和人类中心——生物中心的区分有联系。的确,这些过程的原动力几乎不能包括在这种哲学的二分法中。工业社会和军事化造成的生态学上的浪费特征的直接原因远远超越世俗:在整体层次上,是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对立,在微观层次上,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无论在那个分析层次,这些原因不能降至一个更深层的对待自然态度的人类中心论,相反,却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他们引起的生态退化违背了人类的最大利益。并且认为,激进的环境主义正在以一种极端伪装的形式下推进西方的生态价值观念,如果说这种激进的价值观念对于己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西方中产阶级来说是自然的、合宜的,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不适宜的或是有害的。以印度为例,印度是个长期定居高密度人口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多数,长期以来农业人口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着良好的平衡关系。而一些西方的激进的环境主义者正试图“把美国自然公园的系统植于印度土壤中,而不考虑当地人口的需要,就像在非洲的许多地方,标明的荒地首先用来满足富人的旅游利益。
可能出于无意,在一种新获得的极端伪装下,深层生态学为这种有限和不平等的保护实践找到了一个借口。国际保护精英正在日益使用深层生态学的哲学、伦理和科学证据,推进他们的荒野十字军。15这种观点虽然也难免显得有些激进,但是的确看到了西方环境主义价值理念的一些局限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忽视或表现出的强势姿态。所以,这里所说的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立足点和建构自己的话语系统也就是指要在基于国情的基础上形成能够有效地介入调整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导向。为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就不能仅仅地依靠话语的移植和思想的引进,而必须在对我国现实的生态问题进行认真的实证研宄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理论概括和价值规约,使得环境伦理学在我国既具有全球视野,同时又具有民众基础和实践途径。
3.我国环境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十分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和话语逻辑的圆通,但另一方面对于其在实践中的落实重视不够。
回顾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不难看出,这一领域的研宄性论著不断出现,但是我们更多地是围绕着某些理论命题或基本概念来展开思考的,如关于环境伦理学的独特性(具有自身理论特质)和附属性(是传统的道德体系的固有内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自然的主体性和非主体性等问题展开讨论,但是对于环境伦理学如何与我国的环保实践相结合则着力不多。
从世界环境伦理学发展的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环境伦理学的产生与其说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毋宁说是现实需要的催动。也就是说,正是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严峻现实时,才产生了反思传统价值观念的需要;也是在直接地感受到环境问题对于法律和市场调控来说还留有真空地带的时候,环境伦理学的渗透也才凸显出现实的必要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并不仅仅是由理论上的自洽所能体现的,而必须包含着实践的意蕴,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伦理学不能对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发挥出实际的作用,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就必然会受到质疑。所以环境伦理学要避免被建成一座思辩哲学的“象牙塔”,要避免面对现实问题时罹患上“失语症。
迄今为止,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林林总总,并没有一种一成不变的理论范式,但是伦理道德从来就不是学者所玩弄的文字游戏,任何精巧的理论思辨都无法代替伦理学对人的价值和生命意义的了悟与现实关怀,否则伦理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之,寻找或疏通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则是夯实其存在基础的重要环节。
而寻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路径有两方面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其一是:必须要对我们所面对的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具体内涵有切实的把握,而这是我们确定对环境问题进行伦理性应对的前提。其二是:必须要结合实际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理念、话语形式进行清理和加工,使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内涵。
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环境伦理学在未来的进展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开拓:
第一,具有“大环境伦理学”与“小环境伦理学”的双重视野。这里所说的大环境伦理学主要是指通过综合人文与自然而形成的宏观环境伦理学体系。诚如前文所提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历史问题、文化问题,脱离人类历史和文化发展是无法捕捉到人与自然关系形成和变迀的内在根据的,“自然是一个历史范畴。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什么被看成自然,这种自然同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而且人对自然的阐明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因此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都是受社会制约的。
所以我们在思考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时应当具有宏阔的人文视野,要考虑到历史、文化等因素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同时也要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对社会发展和文化演进的巨大影响力。当然,把自然和生态环境问题纳入到广阔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中来思考并不能遮蔽自然生态问题的独特性,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还必须有具体微观的视阈,要对具体的生态问题展开个案分析和思考,即人文的了悟不能取代严格科学的分析。只有具有了这样双重视角,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第二,为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构建价值支撑系统。伦理道德并不是现实生活中某个孤立的层面,它具有广泛的生活渗透性。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也不是一脉独流的过程,它需要各种因素的支撑。我国环境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许多问题与缺乏广泛的社会支持是有关联的。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伦理学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观念和经济目标、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过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的现实影响力。所以我们需要整合各种因素,为环境伦理学构建起坚实而广阔的社会价值支持系统。
第三,从理论的环境伦理学走向实践的环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走向现实生活,要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重视研宄环境道德教育的过程、方法、机制和一般规律,因为教化是道德价值向现实生活渗透不可缺少的环节;二是要重视研宄环境伦理向法律、制度转化的机制和途径,一旦获得了法律、制度的支持,环境伦理学就具备了刚性或力度。
篇3: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论文
人类中心论与环境伦理学论文
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论指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人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非人类中心论则认为,大自然中的其它存在物也具有内在价值,其它生命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完整也是环境道德的相关因素,因此人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完全还原或归结为对人的义务。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论的环境伦理学都不否认,人有义务保护动物、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它们的分歧在于,这种义务的根据是什么?
一、西方环境伦理学家是如何为人类中心论辩护的?
为什么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呢?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其它自然存在物只具有工具价值,因而我们对它们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古典的人类中心论认为,这或者是由于人“天生”就是其它存在物的目6的①,或者是由于在一个“伟大的存在之链”中人更接近上帝和天使②,或者是由于人具有永恒的心灵③,或者是由于人具有理性④。
在现代世界,用来论证人类中心论的前三种理论都己失去说服力。现代人类中心论用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人的特殊地位的证据主要是理性或理性的某种变种。这种理论的核心观念是:
1.人由于具有理性,因而自在地就是一种目的。人的理性给了他一种特权,使得他可以把其它非理性的存在物当作工具来使用。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由于是一种自在的目的,是最高级的存在物,因而他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他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任何需要而毁坏或灭绝任何自然存在物,只要这样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⑤。
2.非人类存在物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没有人在场,大自然就只是一片“价值空场”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它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它们能满足人的兴趣或利益的意义上才具有工具价值;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不是客观的。弱式人类中心论则认为,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它们能满足人的利益,它们还能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类中心论者甚至承认自然物也拥有内在价值人不是所有价值的源泉”⑥
3.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最理想的道德规范是这样一些规范,它们能在目前或将来促进作为个人之集合的人类群体的福利,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又能给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使他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自我得到实现强式人类中心论认为,非人类存在物不是我们的伦理体系的原初成员,道德只与理性存在物有关;道德自律能力(用道德原则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基础;非人类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认为它们拥有道德权利是不恰当的⑦。自然有机体之间的行为是非道德的,它们对人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因而人对自然有机体做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t⑧弱式人类中心论虽然承认人的优越性,但也承认其它有机体也是生命联合体的成员,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我们有义务从道德上关心它们的根据;作为同一生命联合体的成员,我们与它们(至少是高等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意蕴。弱式人类中心论或者主张套用“贵族与其臣民的关系模式”来理解和处理人与其它生物之间的关系,要求贵族(人类)承担起保护其臣民(非人类存在物)的高贵责任;或者主张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怎样对待自然。
二、非人类中心论是如何诘难人类中心论的?
本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大都是在人类中心论的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的,人类中心论是环境伦理学的主流话语。但是,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怀疑,人类中心论是否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隐人类中心论一统天下的时代结束了。以动物解放或权利论、生物中心论(亦称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中心论(亦称生态整体论)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家不仅提出了与人类中心论迥异的各具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理论,而且还对人类中心论进行了批评。这些批评概括起来主要有:
1.在实践操作层面,把自然存在物仅仅当作对人有利的资源加以保护,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人的知识不完备,理性有限,他根本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一个物种的毁灭或一个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宄竟会产生哪些长远的影响;有些自然存在物,现代人可能觉得毫无用处,但谁又能保证这些事物不会在未来的某一天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呢?资源总有稀缺程度的不同;把自然物仅仅当作资源来加以保护,我们就不得不对它们的稀缺性进行排序,把大自然的各个部分人为地分成不同的等级,从而使大自然与大自然对立起来。
2.人类中心论往往把人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视为人类高于其它动物、且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在它看来,正是由于人具有了这类只有人才具有、而其它动物所不具有的特性,道德才与人有关,与其它存在物无关。但是,要在人身上找出某种所有人(包括胎儿、婴儿、白痴、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症患者)都具有、而任何动物都不具有的特征是不可能的。像智力、自我意识、使用工具的能力等等,都是人和动物共同具有的,为什么具有这类能力的人就有权获得道德关怀(moralconsideration),而具有这类能力的动物就没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呢?而像道德自律能力、使用文字符号这类能力,动物虽然不具有,但许多人也不具有,为什么不具备这类能力的人就是“道德顾客”(moralpatient),而不具备这类能力的动物就被排除在道德顾客的范围之外呢?根据规则的普遍性原理和一贯性原理,道德代理人(moralagent)不应采取“道德歧视”的态度,只对人提供“道德服务'而不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动物提供“道德服务'否则,他就是犯了与种族沙文主义和性别歧视主义(它们都是根据一个人是否是同一种族或性别的成员而决定他是否有资格获得某些权利)相类似的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仅仅根据一个存在物是否是人类这一物种的成员而决定他或它是否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错误。况且/‘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与“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肤色、性别、身高或智商不是一个人应否获得道德关怀的根据,同样,腿的数量、骨骼结构的差异、使用符号的能力等也不是决定一个存在物应否获得道德关怀的理由。
3.人类中心论和利己主义遵循的是同一逻辑:一个行为主体(作为个体或整体)只应选择那种对他有利的规则,自利是行为主体所有行为的唯一动机然而,如果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是错误的,那么为什么以人类整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己主义就是合理的呢?在日常生活中,自利并不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唯一动机,他们也选择那些对自己不利但却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他们并不把利己与利他看成是截然对立的1道德以对义务对象自身的尊重为特征。一个人,只有当他超越了自我中心的世界观时,他在道德上才是成熟的;对作为个人集合的民族和人类整体,是否也应该作如是观呢?
4.从历史的角度看,道德的进步过程同时也是道德关怀的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人类文明己逐步实现了对“部落中心主义”、“种族歧视主义”、“民族中心主义”的超越,我们为什么要为人的道德关怀的范围划定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呢?理性、道德自律能力和自我意识也许是获得道德权利的充分条件,但不是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许多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如白痴)和组织(公司、社团、国家、联盟)同样也拥有权利,尽管他或它们不能亲自捍卫其权利或用语言来表达其要求对于这些权利主体,我们通常指定或选定一个代理人来捍卫他或它们的正当权利。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这种“代理权利”的作法推广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并承担其维护它们的道德权益的“道德代理人”的使命3?
三、人类中心论的是是非非
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主题这场争论的是是非非一时还难以断定。在此,我们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准备参与这一争论的人士参考。
第一,我们要分清言说的层次。人们一般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第一种是认识论(事实描述)意义上的: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环境道德,都是人根据自己(而非,例如,山羊或狮子)的思考而得出来的,都是属人(而非山羊或狮子)的道德*第二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生物,他必然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囿于生物逻辑的限制,老鼠以老鼠为中心,狮子以狮子为中心,因此,人也以人为中心。第三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其核心观念是:其一,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这一论点暗含的一个前提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只有他的利益才能推动他的行为);其二,人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其三,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
第一种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不能反对的,因为任何一种用来反对人类中心论的思想都是由人提出来的,都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人的烙印;反对这种人类中心论只能陷入自相矛盾的怪中。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反对不了的,因为,任何一种道德,如果不利于人的生存,不能保证人的延续,那么它就失去了自己的依托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生物逻辑的范围内,人是没有选择自由的;在没有自由选择的地方,也就不存在道德。在人的生存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道德更是没有用武之地任何道德都得为人的生存和延续让路。因此,反对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是荒唐的。
非人类中心论反对的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因为,只有在价值领域,人类才拥有选择的自由和可能,而且这种自由是以人的生存为前提的。价值王国是人根据其对人的完美形象的理解和对人的存在的终极关怀而“构建”的意义世界,是人塑造、确认和完成“人类自我”的一种方式。正是在价值王国,人获得了重新选择和确定道德的相关因素的自由。因此,在价值论的意义上,对人类中心论提出挑战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这种挑战可以使我们重新思考和定位道德之为道德的终极根据,重新确定和编制文明和价值的经纬线。不管非人类中心论对人类中论论的挑战是否成功,它都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拓深我们在形而上学的终极关怀层面所进行的探索。对于非人类中心论的这种挑战,我们只能站在价值论的角度来予以回应,而不能站在认识论或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论的角度来加以辩答.目前,在国内关于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中,主张人类中心论的人大多是在第一和第二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而主张超越人类中心论的人则是在第三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论一词的。这种言说层次的“错位”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思维混乱。这种局面亟待结束。
第二,非人类中心论主要是从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角度来反思人类中心论的。非人类中心论在伦理学上的一个革命性变革,就是突破了把道德仅仅理解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因而只适用于人类内部的正统观点。非人类中心论彻底地运用了“无知之幕”(借用罗尔斯的一个述语)的分析方法,在设计道德原则时,不仅超越了个人的、阶层的和种族的偏好,而且超越了物种的偏好。它不是站在人类这个物种的角度来设计“道德乐部”的规则,而是站在暂时忘记设计者的物种身份的角度来设计规则,以免这一规则在尚未设计出来之前就带有对其它物种的歧视成份。人类中心论反对非人类中心论的一个方法,就是指出,根据其定义/‘道德”这一术语“天生”就是只适用于人类然而,一个概念的定义是可以改变的;人们过去曾这样理解道德这一术语,并不意味着人们就只能永远这样来理解这一术语。在人类文化的其它源流中,实际上也存在着把道德理解为一种普遍适用于人与其它存在物之间的关系的规范的观点例如,中国古典文化就把道德理解为“天道”的一个部分,它是从后者那里演绎和推导出来的,是普遍的天道在特殊的人类社会中的具体展现;人际伦理关系也只是普遍和谐的宇宙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只站在西方近现代主流伦理学的角度,那么,非人类中心论那种主张把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的做法确实是难以理解的,因为这种伦理学的“范式”无法理解非人类中心论提出的问题,接纳不了非人类中心论的话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非人类中心论常常把自己称为一种“新型伦理学”
第三,任何一种环境伦理学,都必须首先肯定人的生存和延续;一种不包含人的福利的环境伦理学是没有生命力的。导致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不是人们只把人类的利益当作行为的最高准则,而是大多数人、大多数民族都没有真正把人类的利益当作其行为的指针。许多人还深陷在个人利己主义、集团利己主义的泥潭中,为满足自己和小团体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和后代的利益许多民族和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还未能突破狭隘的民族主义的价值樊篱,还在奉行着“生态帝国主义”和“环境殖民主义”的政策,或为维护既得的发展利益而把那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欠发达国家,或直接把第三世界当作垃圾处理场,或只片面强调欠发达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无视后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窘境,主要不是太以人类为中心,而是还没有真正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要实现真正的人类中心论,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就此而言,人类中心论把人类的福利当做环境伦理学的首要关切点,确实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核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还指出:“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4由于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制约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因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伦理学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的问题。而且,人一人关系与人一自关系虽然是互为中介的,但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把人与人的关系凸现出来,强调人对人的义务对环境伦理学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人类中心论的又一可取之处。
第四,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人类中心论并没有解决环境伦理学的所有问题,也没有穷尽环境伦理学的所有可能的表现形式。在道德哲学或元伦理学层面,把利益当作确定道德原则的根据,这只是探讨问题的一种方式,即目的论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把人的利益当作确定环境伦理原则的唯一根据,这似乎是不充分的,因为利益本身的合理性就是要由道德来确认的。正如麦金泰尔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哪种欲望需被承认为行为的合法指导……哪种欲望应予禁止阻挠或受到再教育的问题……不可能利用把欲望自身作为某种标准的方式来回答恰恰因为我们都具有(实际具有或潜在地具有)很多欲望,其中不少欲望相互冲突,所以才不得不在相互匹敌的欲望的各种相互匹敌的要求中作出抉择。我们必须决定朝什么方向指导自己的欲望,如何安排因各种各样不同的冲动而被感觉到的需求、情感和意图。因此,那些能够使我们对不同欲望要求作出抉择和安排的规则本身――其中包括道德规则――不可能从欲望中引出,也不可能参照这些欲望来合理论证,而规则必须裁决欲望。”1因而,把利益当作确定道德原则的终极根据,这似乎有循环论证之嫌。
篇4:分析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价值论批判的论文
分析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价值论批判的论文
在现代环境伦理学领域,关于自然价值的论证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基本理论证明路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认为,人是拥有理性和目的性的存在,在价值认知与评价中,唯一具有内在的价值,而自然作为认知与评价的对象,仅仅具有实现人的目的的工具价值,在实践论上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合理利用自然。与此不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论认为,自然与人类一样,在价值认知与评价中“天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在实践论上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敬畏自然”。由此可见,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彼此各持一端、各执一词,形成了激烈的学术争论。
就其根本上来说,关于“自然价值”的理论论证,呈现的主观主义价值论和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尖锐”的理论对立,“不仅在于人们对主体与客体二者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知,只看到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人与自然的对抗关系,机械地割裂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然客观性的关系”。同时,更需要深入地分析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建构范式,厘清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逻辑遵循,走出“中心主义”的价值论独断圭臬。可以说,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是关于自然价值的理论论证,对现代哲学价值论具有积极的解构与建构意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的主体论逻辑
从词源学考察,“价值”(英文“Value”,法文“Valeur”,亦或是德文“Wert”)一词源自于古代梵文“wer”(护栏、掩盖、保护)、“wal”(围墙、掩盖、加固)和拉丁文“vallum”(堤坝)、“vallo”(用堤坝护卫、加固),其最初的意思是指“围墙”或“堤坝”。由此延伸,“价值”的意涵是指“起掩盖或保护作用的、值得珍惜的、值得喜爱的、值得重视的”。近代以来,“价值”一词含义窄化,逐渐演变为“对人有维护、保护作用的”。无论是历史流变,还是现实存在,价值一直呈现复杂的形象。目前,关于价值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第一,实体说:价值是一种外在于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独立性存在。典型代表是柏拉图的理念论,尤其是“善”理念。第二,属性说:价值是价值主体或价值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其中,主体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情感、意识、意志等本身,价值即人性。客体属性说则认为,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客体的属性本身即价值。第三,关系说:价值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
这种特定关系有两种理解维度:一是价值情景说,价值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特定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定的关系状态。价值通过客观的特定关系而呈现,离开特定关系,价值就无法存在和表现。二是价值完形说,价值是主体心态对客体属性的一种“完形”效应,价值的存在依赖于主体心态。总之,关于价值定义的实体说、属性说、关系说从不同的角度和视野揭示了价值的多维存在和多维理解。
可以看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作为各种价值观点的重叠共识,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即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并且“任何客体,无论它是什么,只有它满足了人们的某种兴趣时,才获得价值”。
此外,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认为,作为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性存在,价值的主体是什么是关于价值的首要问题。现代哲学认为,价值主体只能是人,而不是其他非人存在。价值的属人性表明:人类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特征。具体表现为:
第一,价值的个体性。价值主体虽然是人,但广义的人却是一个多层次与多类型的存在,不同的人归属于不同的民族、国家、性别、阶层、地区、行业等等。即使同一客体面对不同的价值主体,所呈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价值的个体性同时也意味着价值的多元性,毕竟每一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可见,价值是主体尺度的呈现,价值关系“因人而异”。
第二,价值的多维性。价值主体的需要往往是一个丰富、复杂的结构体系,同一客体即使面对同一主体,在不同的特定关系中所表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虽然客体属性客观存在并且无限可能,但只有通过主体需要的激发才能够彰显。因此,价值是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关系“因需而异”。
第三,价值的动态性。价值主体又是变动不居的,具有生成性、发展性的特点。任何客体面对不同时期的同一主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价值大小,都是依据主体和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故而,价值是主体变化的反映,价值关系“因时而异”。
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建构
不仅如此,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充分凸显人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主体性地位的形成,也是主体形而上学建构实体化主体逻辑的必然。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价值被遮蔽,失去其合法性。
(一)主体形而上学建构的背景
应当说,人的主体地位凸显是在近代认识论转向背景下发生的。近代哲学“认识论转向”表征的古代哲学以研究客体和本体论为中心转向近代哲学以研究主体和认识论为中心,人的主体地位的形而上学确立与主体性的张扬是植根于这一深刻的理论语境的。
本体论,“就是运用以‘是’为核心的范畴、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哲学原理系统”,是通过概念的逻辑演绎表达的纯粹原理系统。不同的核心概念构建“是”的不同表征,从而创造出诸多的本体论体系,柏拉图的理念论最为典型。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与现实世界分离、独立于世界之外的实体性存在。那么,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作为现实世界的人类,如何认识独立于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的?作为至善的理念世界,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将其真理贯彻到现实世界的?由此可见,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本质差异的鸿沟如何跨越是本体论的核心问题。中世纪的基督教曾经试图通过信仰解决这一问题,唯名论与唯实论之间的争论即是明证。近代哲学同样试图跨越这道鸿沟,只不过“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
众所周知,近代哲学将“自我意识”确立为认识论的哲学基础与理论前提,必然使得作为“自我意识”负载的人具有认知主体地位。然而,认知主体的泛化使得“主观意识的‘自我’不断地实现中心化,并以‘自我’为中心,为知识与存在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 最终演变为主体形而上学。(二)主体形而上学建构的过程人的主体地位在“认识论转向”背景下逐渐形成,主体以及主体性成为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黑格尔认为,“笛卡尔事实上是近代哲学真正的创始人,因为近代哲学是以思维为原则。独立的思维在这里与进行哲学论证的'神学分开了,把它放到另外的一边去了。思维是一个新的基础”。认识论解决的是认识的确定性问题,即“你怎么知道世界是什么”。“我思故我在”意味着在所有的知识真假难辨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一次普遍和彻底的怀疑,“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怀疑而怀疑,而是为了最终找到一个坚实的确实性,使得确凿的真理体系能够在这一确定性基础上确立”。同时,“思想”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一个“思想者”的存在,“我,作为‘我思’从此以后就成了一切确定性和真理的基础”。在海德格尔看来,“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者一个理性”。思维主体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思维的非完满性,只有通过思想才可以确认思维主体的存在。笛卡尔将思维主体的确证寄托于上帝。因为,只有完满的上帝才是这种一致性的终极保证。
上帝作为思维主体与物质存在一致性的保证,严格说来只是笛卡尔二元论的必要补充,但上帝的预设削弱了人作为主体的地位,人不能仅仅是天赋观念的载体。康德的批判哲学努力实现,人作为主体以及主体性的挺立不需要上帝。康德通过区分“先验主体”与“经验主体”奠定主体性哲学大厦的根基。
所谓“经验主体”,就是经验的自我意识、经验性的统觉。“经验主体”通过认识、心理、生理等感觉接受物自体“表象”的经验质料,它是随着经验内容而变动不居的。因此,“经验主体”虽然为知识提供内容,但无法保障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如果说,笛卡尔是通过上帝预设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康德则直接寄托于“先验主体”。所谓“先验主体”,即是先验的自我意识、先验性的统觉,同时被康德称之为“纯粹统觉”。“先验主体”接受感性阶段经验自我提供的知识质料,并通过知性阶段运用先天认知结构形式(范畴)主动建构知识体系,“先验主体”自身的统一性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认识的主体不再是需要上帝帮助的被动思维主体,而是具有主动建构性的先验自我;认识的客体不再是与思维主体决然对立的实体,而是由“物自体”提供感性材料、先天认知结构整理之后的表象。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不再是对立的,而是客体作为表象统一于“先验主体”,并统摄“经验主体”。“如果说在笛卡尔那里,‘自我’主体因为它自身的实体性与经验性还尚显单薄、软弱,先验的主体性还需要上帝的帮助才能支撑起人类的整个知识体系;那么,在康德这里,由于彻底去除了把‘自我’当物看待的传统,突出认知的主体性,并把这种主体性落实在‘先验自我’身上,先验的自我主体和先验的主体性已经可以独立地托举起人类知识的大厦。” 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的张扬使得“人是目的”取代“上帝是目的”,人不再是与上帝、自然并列的实体性存在。实践领域,道德律令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上帝仅仅是实践理性的理论假设。而在认识领域,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自然必须回答理性提出的问题。
不得不说,“表象”与“物自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必然与自由的二分是康德哲学的鲜明特色,同时也是其症结所在。黑格尔试图通过“绝对精神”消解康德的“物自体”,从而建构一个绝对的主体。“绝对精神”兼具主体的能动性与客体的客观性,真正实现实体与主体的辩证统一。“在我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达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达为主体”,进一步而言,“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所要表达的观念”。
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确立人在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这个进行认识的主体怎么从他的内在‘范围’出来并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思维范式认为,认识主体根本不需要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有别于绝对精神的实体。绝对精神作为主体可以创设认识客体,并以客体的本质而存在着。所谓的认识过程,其实是绝对精神的内循环。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从而将主体性哲学推向顶峰。但必须承认的是,黑格尔所完成的主客体统一是一种精神范围内的统一,是以牺牲现实世界为前提的。因此也可以认为,“实体即主体”的论断并没有填平认知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鸿沟,相反,黑格尔通过“理性的狡黠”逃避这一问题。总之,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的“人是目的”,再到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主体形而上学最终构建完成。一方面,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使得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成为主体,认识论的前提与框架就是主体与客体的二分与对立。如何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成为近代哲学的重大问题。无论是经验论从下到上的经验归纳,抑或是唯理论从上到下的理性演绎,都是对这一共同问题的不同回应。认识主体在理性至上的鼓舞下一直试图跨越与客体的鸿沟。另一方面,近代认识论哲学只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延续着本体论问题,不同的是,人这个认识主体成为了本体论的实体。古希腊探索的本体是自然物或理念,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以神为本体,近代哲学的本体就是思维或精神。但无论是思维,还是精神,都无法回避人是其载体的基本事实。因此,“实体即主体”更加真实的含义应该是“主体即实体”,“‘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
三、人类中心主义体价值论的逻辑批判
近代西方哲学“认识论转向”背景下建构的“主体形而上学”最重要的结论就是“主体即实体”。那么,实体化主体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主体呢?实体化主体与价值论独断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一)主体实体化
“实体”的希腊文为“ousia”,与“ontology”同源于“einai”。而“ousia”除具有“实体”(“substance”)之意外,还有“本质”(“essence”)的意思。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本体”(“ontology”)。亚里士多德最早规定“实体”:“实体,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不可以用来述说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 实体最大的特点是:“惟有实体才独立存在”,“实体在一切意义上都是最初的,不论在定义上、在认识上,还是在时间上”。
严格意义上说,“主体”范畴并非直接等同于人类。词源学考察揭示,“主体”词源于古希腊语“根据”,并且“这个希腊词语指的是眼前现成的东西,它作为基础把一切具体在自身那里。主体概念的这一形而上学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近代哲学之前,主体问题一直是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发展的。人类只有在与本体的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确定性,无论是古希腊的理念本体,还是中世纪的上帝本体,都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人类主体的孵化母体。近代西方哲学“认识论转向”中,培根“知识就是力量”和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成为真正的主体提供了现实路径与理论论证,人逐渐成为主体的特指,但“人成为主体之际人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成为那种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以其存在方式和真理方式把自身建立在这种存在者之上。人成为存在者本身的关系中心”。
主体一旦成为实体,就具有实体的特征,从而造成主体的异化。第一,主体的无根性。主体具有实体“无所需求”的特点,成为自因、自性、自律性的存在。第二,主体的独断性。主体成为实体,其他存在必须从主体那里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主体具有终极和基础的权威性,成为规范和价值的根源。这种无视其他存在自身合理性的独断必然导致主体对于其他存在的征服和控制,主体的权力意志无限扩张。第三,主体的封闭性。主体成为实体,意味着主体成为唯一的存在,唯一性的诞生与维护都是以排斥和消解其他存在为逻辑前提的,“在一定程度上,近代哲学史就是一部使‘个人主体’不断从与世界的联系中逐渐脱离、并日益变成自足完备的实体的过程”。由于无法从根本上消解其他存在,这就造成实体化主体与其他存在的紧张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他人成为地狱”。实体化主体以个人主体为隐形逻辑起点的,他人的存在构成主体成为实体化主体的障碍,消解他人的存在就成为主体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自然即是地狱”。“随着支配自然的力量一步步地增长,制度支配人的权力也在同步增长”,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人类与自然不平等关系的反映与延伸。自然成为主体成为完全自由主体的桎梏,由此成为主体必须征服和控制的对象。
(二)实体化主体视野内的价值论独断
当主体演变为实体化主体时,主体成为“独立存在”的东西,凸显人类主体逻辑的传统价值范式同时走上“人类中心”价值论独断的道路。
第一,价值主体的唯一性。主体的崛起是为填补上帝缺场留下的空白,而实体化的主体则直接代替上帝的地位,成为知识和价值的立法者。笛卡尔的思维主体只有在“上帝存在”的第二原理下才能实现对“物质存在”的统摄,思维主体是不完满的;康德的先验哲学通过对“表象”与“物自体”的区分、将知识的范围限制在现象界的方式,先验主体独自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黑格尔“实体即主体”的命题则通过精神的辩证法消弭客体的存在,主体真正实现唯一性,变成自主、自足和自因的实体化主体。此时,价值表示的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仅仅是主体自身的自我规定性,彻底否定“地球上的非人类生命的美拥有自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独立于它对人的有限目的的工具意义上的有用性”,价值与客体已经不存在任何的内在关系。
第二,价值标准的封闭性。与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现实的、具体的主体不同,近代哲学所构建的实体化主体是一种抽象的思维主体。笛卡尔的思维主体使得“‘我’成为了出类拔萃的主体,成了那种只有与之相关,其余的物才得以规定自身的东西。由于它们———数学的东西,它们的物性才通过与最高原则及其‘主体’(我)的基础关系得以维持。所以,它们本质上就成了处于与‘主体’关系之中的另外一个东西,物自身变成了‘客体’。” “我”是可思维的主体,外部物质是客体,但主体与客体是截然不同的实体,只有上帝才能将两者进行统一。但问题是:自我只有保持在与客体隔绝的自身纯粹当中,才可能保证知识的确定性。因此,思维主体是一个封闭的主体,自我与世界不仅二分,而且是无法沟通的。实体化的主体更像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自身的完满性不需要关涉外部世界,更不要说关注世界的价值。价值体系的构建都是围绕封闭的实体化主体进行的,价值体系仅具有主体性色彩。
第三,价值评价的单向性。在存在多元化主体的情况下,价值必然是兼容的,价值体系也必然是开放的。实体化主体的诞生是以消灭多元主体为逻辑前提,价值体系也必然围绕实体化主体来构建。如果说,中世纪是以上帝为核心构建价值体系的话,那么,近代哲学则是以实体化主体为中心的。通过悬设二元对立的等级模式,实体化主体获得价值规定的解释权和支配权,客体只能从实体化主体那里获得存在的合法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理性与非理性、人性与非人性、善良与邪恶等之间的二元对立是这种等级模式的具体外显,实体化主体代表前者,所有的客体则是后者。历史的进步只是在于前者不断地战胜后者,从而使得前者成为一种永恒性的存在,走向“历史的终结”。在实体化主体的视野内,一切存在都是客体,都是有待价值改造的客体,因此,实体化主体的形成必然伴随客体不断被征服与控制的过程,直到客体成为实体化主体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近代实体化主体的形成过程也是客体范围不断退却最终消失的单向过程。作为主体之外的客体,既包括他人,也包含自然,二者都成为主体实体化过程中征服和控制的对象,他人和自然的存在都不具有价值的充足合理性,都是主体实体化道路上的障碍和桎梏。他人成为地狱,自然成为野蛮之地,都是必须改造的客体。在此意义上,对自然的控制与对他人的征服是这一过程的一体两面。
总之,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围绕实体化主体构建,价值定义也必然来自实体化主体的规定。价值概念虽然是一个晚近的概念,但却在实体化主体的背景下迅速崛起。纵观人类近代历史,“价值”已经不复是一个多元化理解的概念,而单纯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体现的是资本的同一化意志。放置于主体性哲学的视野内,价值仅仅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性,这种效用也不再是事物具体的使用价值,而是被抽象化的普遍的价值。资本的同一性意志最终抹平使用价值的独立性、差异性与特殊性,最终抽象为单一的价值幽灵。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地还原和蒸馏为抽象的价值,二者丰富的关系内涵只剩下贫瘠的同一性。同一性的价值概念执行贯彻的是资本的逻辑与意志,使用价值抽象为价值更加剧资本的征服欲与控制欲。资本的增值逻辑导致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资本时代是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而同一性的价值概念是资本本性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
价值论问题是哲学的核心问题,自然价值的证明则是环境伦理学的重要课题。环境伦理学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这“与价值问题密切相关:自然是否具有超出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具有价值吗?人对自然和自然实体有哪些义务?”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局限于主体形而上学所建构的实体化主体视野内,人类主体的价值独断从根本上否定自然价值。针对以上问题,环境伦理学视野中自然价值合法性辩护的路径主要有:
第一,消解实体化主体思维逻辑,赋予自然主体地位。近代以来,随着主体形而上学以及实体化主体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无限膨胀。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是实体化主体的逻辑必然和终极旨归。因此,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必须消解实体化主体。实体化主体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人是唯一的主体,其他存在都是客体;人是最高的主体,其他存在从人那里获得规定性。而“如今,我们已不能认为只有人才有主体性”,人不再具有实体化主体的地位,即人不是唯一的主体,自然同样是主体和具有主体性;人不是最高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就需要“用一种整体主义的、全球的视野来理解人类在生物圈的行为,并用这种理解指导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它呼唤一种新的、更深层的道德良知”。
第二,摒弃“中心主义”价值论独断,承认自然内在价值。无论是传统价值论,还是广义价值论,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是无法消解的,环境伦理学从根本上走不出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消解的是传统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要否定人类作为主体的地位,“从某些程度而言,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避免的、不可反对的,甚至是值得期待的”,尤其是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相反,需要消解的是人作为实体化主体的虚妄,探索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的真实位置;消解人作为价值主体的独断,追问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的合理价值。走不出人类中心,意味着人类价值与尊严的坚守。
综上所述,人类应该从更加宽广的视野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这个视野就是作为人类与自然统一体的生态,人类与自然都合理定位自身的地位和价值,人类中心没有膨胀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也没有湮没人类的尊严,二者都是生态系统的平等主体,都是生态价值论关注的焦点。这一切都需要价值论范式的彻底转换。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走不出人类中心并不代表走不出人类中心“主义”。
篇5:美德伦理学的反思与诉求论文
美德伦理学的反思与诉求论文
在《斯洛特的美德理论及其道德心理学》一文的结语部分,我曾提到道德心理问题对于美德伦理学乃至伦理学的重要意义[1]。这一方面是因为,除非拥有关于道德心理的恰当解释,否则无法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遵循道德要求(moralclaim)。毕竟,道德要求属于道德知识(moralknowledge)的一部分,而道德行为(moralbehavior)则是实际的具体活动。当道德行为者(m〇alagent)“知道”某些道德知识时,并不代表他必定根据这些知识行动。也就是说,从他获知这些道德要求,到他采取相应的道德行为,这中间还需要一定的桥梁和动力。另一方面,道德心理问题也是当代美德伦理学对现代规则伦理学(以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为代表)表示不满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美德伦理学的任务就在于,重新梳理并真实确认道德行为者的品质特征、心理倾向与内在动机。本文试图从道德心理的角度,反思规则伦理学的缺陷,揭示美德伦理学的基本诉求;通过对比两者在道德心理层面上的差异,来论证美德伦理学的优越性。
一、道德心理:关键的伦理学问题
所谓“道德心理”(moralpsychology),是指道德行为者进行道德考虑和道德选择时的心理机制与运思过程。它要比“道德动机’’(moralmotive)更广泛。后者主要指一种心理推动力,其最大特征是作为诱导而激发行为。只有当道德心理催生了行为,或至少该心理过程的落脚点在于催生行为,此时的道德心理才能被称为“道德动机”但对“道德心理”来说,它还包括道德行为者长期以来进行道德认知和道德考虑时所具备和运用的各种心理成分和内容,尤其是在面对“实现某些善”道德要求时,有关“为什么应该实现这些善”“靠什么能够实现这些善”以及‘‘怎样才能正确实现这些善”的内在理解。诸如此类的观念是行为者在其道德环境和道德资源中逐渐形成的心理积淀,表现为较稳定的心理结构和取向。尽管它们不是为了某次行为而生发的心理活动,但在面对具体境遇时,这些心理要素将支配道德行为者的运思,给出行动的理由和方式。此时便表现为“动机”在伦理学体系中,道德心理问题之所以值得重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伦理学只有设计合适的道德心理,才能提出自己的道德要求并支撑这些要求。这就是说,不仅道德要求的有效建立需要伦理学认真把握行为者的心理状况,而且这些道德要求的真正履行,也依赖于行为者对它们的深刻理解和自觉认同。因此,如果缺乏道德心理的说明,伦理学就既不能说清道德要求的内在来源,也无法保证人们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循它们[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同意,“凡是一个伦理学派或一个伦理思想家,都有他的一种心理学为其基础,或说他的伦理学,都是从他对于人类心理的看法而建树起来”]。
其次,道德心理的设计预设着各自的价值观念和伦理框架。基督教伦理的道德心理是神学语境内的义务观念和罪责意识。在这一点上,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有所继承,只是把对上帝的敬畏与服从替换为对规则的义务感和敬重心。当然,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义务感”内容不同。前者认为,一个人采取道德行为时需在心中持有这样的想法:必须按照能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的方式去行动,这是义务;而后者是:必须按照可使自己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方式去行动,这是义务。
最后,道德心理必然是道德行为者的心理,一种伦理学将其道德心理设计成什么样的,它笔下的道德行为者便会是什么样的。因此,关于道德心理的说明,将展示一种伦理学对于人和人性的基本看法,乃至对于人类生存方式的整体判断。
况且,即便伦理学明确告诉人们应履行哪些道德要求,也不一定导致好行为的出现。强硬坚决的道德论证或道德要求,如果“与对一个人的整个生活具有根本意义的个人利益相冲突”就不会成为行为者的心理动因[5]。而那些行为合乎道德要求的人,也未必就是伦理学的自觉思考者和遵守者。很多时候,人们的道德意识来自道德生活的潜移默化,来自当下切身的道德冲动,而不是道德理论的正规传授。更何况,人类目前的道德状况,不仅没有因为伦理学的精细化而变得更好,反倒因为伦理学内部对道德要求的不同理解而曰趋混乱[]。
所以,如果伦理学真是为生活着想,为自身的声誉与合法性着想,那么,关键并不在于回答“我应当如何”而在于回答“假如我应当如此,那么请给我_个好的理由”该理由可以让我说服自己“凭什么要这样”“凭什么能够这样”在此之后,我才会进一步思考“怎样行动以达到该目标”换言之,只有找到充足的心理根据,人们才能理解道德要求,才会愿意依照道德要求而行动,才会积极谋划具体的行动方案,从而实际地形成道德动机。可见,给出让人怦然心动的道德理由以及欣然接受的思维取径,才是伦理学的关键任务。它甚至要比“提出具体的道德要求”的任务更加紧迫。美好的生活图景固然为我们所期待,但我们更期待伦理学能够关心和体贴人,为人们找到通向美好生活的心灵桥梁。
二、规则伦理的.道德心理缺陷
任何规范性的道德理论,若缺乏有关道德心理的说明,便是没有根基的。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等现代规则伦理学也不例外。
抱着“尽义务”的心理履行规则虽然高尚,但由于规则具有内在的普遍主义性质,因此,规则伦理不得不把所有情境中的道德心理都归结为责任心和义务感,这势必导致理论解释与真实情况之间的脱节。斯托克尔(MichaelStocker)将这种“脱节”称作“道德的精神分裂症”(moralschizophrenia)。他设计了一个典型的例子,用以说明规则伦理学的僵硬和不足:
假设你在医院里,正从长时间的疾病中逐渐恢复。当史密斯再次来看望你的时候,你正处于十分郁闷、烦躁、无所适从的状态中。此时,你会比以往更加确信地认为,他是个好伙伴,是个真朋友——他穿过整个城镇,花了这么多时间来鼓舞你,等等。你情不能已地表达你的赞扬和感谢,可是他却抗议道,他一直是在尽力去做他所认为是自己责任的事情、他所认为是最好的事情罢了。一开始,你还以为他是在通过自谦、减轻道德上的负担的方式而讲客气。可是你们俩谈得越多,你就越清楚地发现,他是在讲真话,没有夸张:他来看你,实质上并不是因为你,并不是因为你是他的朋友,而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他也许是作为个,但无论如何,它们对于该行为者来说都是真实且合情合理的。只有当那些具有实践必然性的道德要求,能够与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与行为者的个体感性在道德理由的层面上发生某种联系和融合,这种必然性才能从_种纯粹“外在的理由”转变为“内在的理由”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理由不再以纯粹的理性形式出现,而是混合了行为者的个体情感、欲求等多种心理因素。由此可见现代规则伦理学的又_心理缺陷,即理性主义的缺陷。威廉斯指出,不论是道德理由还是道德动机,都不像理性主义者设想的那样是无条件的,“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行动者的实际处境和心理状态”[12](3:°。
规则伦理学之所以把“义务感”作为道德心理,还有_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让人们承认规则的坚定性而不要随意动摇和抛弃。诚然,社会运作需要稳定的规则,规则也应该被遵守。但是遵守规则是一回事,抱以怎样的态度和方式来遵守则是另_回事。麦金太尔(八lasdairMcIntyre)就指出,“规则本身丝毫没有为我们提供目的。它们在告诉我们什么事是不可做的意义上告诉我们如何行动,但它们并没有把任何明确的目的提供给我们”[13]。而道德规则的正确使用却要求‘‘与一个人的生活经验以及他对‘如何生活’的普遍看法具有某些本质的联系”。
这意味着,如果伦理学打算说服人们按照规则行动,那么,关键在于要为规则提供目的论理由。毕竟,设立和维系规则是为了生活更美好,而不是为了让规则成为一种新的拜物教对象。维护和遵循规则,绝不代表机械执行而不追问目的何在。该方式会使行为者丧失对具体情况的敏感性,削弱他们理解生活的能力,减少他们从生活整体来考虑问题的可能性。在极端情况下,这种方式会以“按章办事”为旗号,成为庸人们推脱责任的口实和小人们官僚做派的遮羞布。概言之,对生活目的的遗忘(即盲目主义的缺陷),正是规则伦理学在道德心理问题上的第三种缺陷。
篇6: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的本体论探索与反思论文
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的本体论探索与反思论文
摘要: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提示了蕴涵其中的人学基础,勾勒了生成性的人的形象,彰显着对人的主体性、超越性、共处性的人性期待和对“自由人”之境界的诉求。具体而言,它蕴涵着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在思维方式上,从预成性思维转向过程性思维;在生命论上,它在唤醒人内在生命自觉性的同时,也关注他人生命的自觉和从主体到主体间性;在知识论上,它从先验的、确定性的知识向个人实践知识乃至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转换。
关键词:终身教育;长体论;生成性的人 中图分类号:C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12-0012-03
人被宣称为应当是不断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个在他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他的生存状况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就恰恰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
――卡西尔
“认识你自己”――这一铭刻在古希腊戴尔菲神庙的箴言,是教育面临的永恒而又常新的本体论问题。教育是成“人”的活动。古往今来,不同教育理论的确立都会有意或无意地以某种人的本体形象预设为其逻辑起点。
然而遗憾的是,终身教育的大量文献都“趋之若鹜”地朝向入们正被面临的“急剧变化的社会”和“充满竞争的地形”,而对其本源意义的有益探索甚是缺乏。在诸多措辞之中,那些歪曲的理解,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使终身教育在推广的过程中常常丧失了教育的自身逻辑,使它依附于任意独立于教育之外的社会存在,而唯独不是教育自身。在笔者看来,欲恢复终身教育的本真面貌,给人带来“真正属于人的东西”,必须返回到人性的本源处去寻找它原始的意义。
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现代终身教育思潮至20世纪60年代始,发展至今,呈现出三个流派,即以保罗・朗格朗(Power.Langrand)、罗伯特・赫钦斯(RobertM.Hutchins)和埃德加-富尔为代表的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以埃特里・捷尔比(EttoreGelpi)、保罗.弗莱雷(PauloFreire)、H.S.霍拉(H.S.Bhola)为代表的斗争型终身教育流派和以奥努希金(Onushikin)以及诺卡亚(Tonkonogaya)等为代表的集体主义终身教育流派j2j。本文将聚焦于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的思想和论述,进行本体论的探讨和反思。
一、入学的起点
在笔者看来,终身教育以传统教育的“叛逆者”形象登上历史舞台,显然其超越性木仅仅只是传统教育的时空的简单延伸,而且是对人性的重新解读,对人的形象的反思、批判和重新勾勒。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基于具体的、未完成的人为起点展开研究,不仅深化了对个人内部关系的认识,而且扩展着与情景和社会的外部关系的认识,从而使得教育结构乃至教育概念本身都需要从根本上予以重新考虑。
1.具体的人
在诸多终身教育论者们那里都明确指出反对先验的、主观的或抽象的关于人的观点,以具体的人作为终身教育研究的真正对象。那么,何谓具体的人?
具体的人,首先是“现实的人”,它意味着人的历史性,有着“具体的心灵”。朗格朗指出:“他是一个有个性的人。他有他自己的灵魂、自己的社会意义,有他自己在一系列社会交往中的位置,有自己强烈的愿望和习惯……”在他们那里,教育被要求必须面向“真实的人以及他的各种实际情况”,提供一切形式的学习上的支持,“否则我们就既无法履行也不能获得具体人的职责”
同时,具体的人,是一个“完整的人”。朗格朗认为,“教育的真正对象是全面的人,是处在各种环境中的人。简言之,是具体的人”。
这意味着人就他的各个方面和种种的生命表现,他的种种处境的差异和其责任范围,都是教育过程的真正主体。关于这点,富尔报告也极力批判那些分散的、片面的教育活动导致人的分化和整体的破裂,使得现代人常常成为“抽象的牺牲品”。他指出,终身教育“要把培养正常的人当做一种成就”
因而,在寻求问题解决方式时,他们事实上为未来的教育提出了双重任务:不仅需要革新,亦需要复原。就“复原”而言,教育论者们都采用了“一个整体的观点”,一种生态学的探讨方式和自然主义的“减法”思维,表达了对恢复人性、恢复教育本来面貌的诉求。
2.未完成的人
终身教育论彰显着对人的生命本质和存在状态崭新的认识,人始终是一个“未完成的动物”。正如尼采所说,“人的伟大之处,正是在于它是一座桥梁,而不是一个目的。人类可爱之处,正是在于它是一个过程与一个没落”。他总是不停地“进入生活”,不停地“变成一个人”
“未完成性”首先意味着人的未成熟状态。朗格朗指出,“人整个一生只不过是使他自己诞生的过程。事实上,当我们死亡的时候我们只是在充分地出生”e3]89。
“未完成性”亦意味着人之生成的无限可能性与不确定性。早在杜威那里,“种子”、“生长”的隐喻就昭示着人之“未成熟状态”的本质洞察。他说,“生长的首要条件是未成熟状态,这个词的前缀‘未’字具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即‘能量’(capacity)和‘潜力’(potentiality)。它意味着‘现在就有一种确实存在的势力’,即发展各种倾向的力量”。终身教育所强调是,“生长”不仅仅与儿童相关,而且由于在生物学上的非特定化的特点,使成人依旧面对容纳数目无限的可能性。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区别不是“生长”和“不生长”的区别,而是各有适合于不同情况的“生长”方式。而人的不确定性,亦显示了生命过程中“生长”节奏的“不确定性”和“非连续性”。这些观点给终身教育论者们以想象的力量,带来了对以往关于教育过程的线性思维的突破。
二、人性的期待
从词源来看,德语教育(Eriehun)本意为“唤醒”。笔者极为赞同斯普朗格的“唤醒”一说。“教育绝非单纯的文化传递。教育之谓教育,正是在于它是一个人格心灵的‘唤醒’,这是教育的核心所在”‘引。那么,终身教育论者们力图唤醒人的什么生命本质呢?
若对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的著述作一番考察,不难发现其中折射着终身教育论中动态生成性的人的形象的三个维度:超越性存在、主体性存在及共处性存在。
1.超越性存在
在笔者看来,人生理上的“未完成性”蕴涵的教育价值性的意义在于,以“希望”形式存在的时间意识。而这构成了超越性的人性结构的根本动力,是人不断开启和拓展其生成空间和存在的意义的本源。
人之未完成性的揭示,究其实质,是对个体时间的肯定,而时间就是这种主动性构成的最基础条件。因而,就人的本质而言,肯定个人时间,实则是对个人之超越性的肯定。正如朗格朗所说,“人是在不断探索中展开教育活动的时间性存在,他同不是看做敌人而是看做同盟的时间寿命建立起积极的、活生生的关系”。因而,他拒绝各种一成不变的方式,并赞同进化和更新。
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认为,人是作为“否定之否定的存在”,人的生命本质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完善过程和学习过程。而现存教育的悲剧正是在于从根本上放弃了超越性的期待,因而,陷入了种种“价值制度化”的误区。而人本主义终身教育论者认为,一个真正的终身学习者,具有自我超越意识和能力,它所彰显的对人的'现实规定性的超越,不仅是对人的现实性的关注和生存境遇的超越,而且是在思想、精神和意识中超越“现存”的狭隘,是自身的价值的不断澄清。
2.主体性存在
“主体性”首先是对自己生命的支配和活动的选择而言的。人的生成,从根本上讲,是不断进行自身的、自我建构的过程。
这种主体性的人性期待,对学习者而言,意味着要求培养一种“自治”的状态,意味着学习的个人责任与自由意志;对整个教育而言,意味着教育权利的下移,意味着教育计划和知识控制的限度。理念型终身教育论中呈现的一个基本假设便是:人不是教育系统的消极产物。朗格朗明确指出,“人是一个被赋予责任、参与活动和交往的人,而并非是被动和竞争的人”,“他某种意义上讲,是命定要实行自治的,是要对自由承担义务的”88。富尔报告进一步声明,学习者将处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地位”。从对自己的教育而言,他是他所获得的知识的最高主人,他“越来越不成为对象,越来越成为他自己教育的主体”。因而,在终身教育论者们的论著中,无论是朗格让、赫钦斯、富尔等都青睐于“自我教育论”。他们致力于发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使人类有能力掌握自身的发展,并以一切形式去实现自己,“使人在真正的意义上和充分发展的程度上成为自我发展的对象和手段”。
3.共处性存在
理念型终身教育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球性视野。它所呈现的人是超越自身的、指向“他者”的主体,是“在世之在”和“与他人共在”。
从根本上讲,人具有与他人共在的先天规定性。人的“存在”意味着同他人“共存”,人的实存意味着与他人“共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共处明显不同于马克思所阐明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所说的“社会人”显然是政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人,所谓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他凸显的是终身教育论者们对于过分张扬的主体性的反思,对平等的、理解的人性论的价值取向的诉求。因此,他们强调致力于培养人“共存”的观念,培养“共处”的品质,将注意向“他者”、向世界延伸,即“学会关心”、“学会共同生活”,增进对他人的了解和对相互依存问题的认识,以更加广阔的胸怀去关注所有的生命形式,培养“尊重多元性、相互了解及平等价值观的精神”。笔者极为赞同富尔在报告中所指出的,“教育的使命就是帮助人们在各个不同的民族中找出共同的人性”。
如前所述,人的未完成性的生命本质,昭示着人之生成。从根本而言,是一种内在的超越。只有作为自我意识的运动,才能实际成为自为的、主体的运动。亦如前所述,作为具体的人,他是处于情景中的和面向世界历史的。因此,其主体性内在且先天地包含着对“他者”的必要关涉,且应理解为栖居在一个必然与他人共处与分享的世界中的主体性。个体的生成是在与世界“互动”中的更新和建构的,并包含着“个体一类”的超越。正如雅克・德洛尔的报告所言,教育在本质上正是促使人从个体性迈向普遍性的过程,“人的这种发展是从生到死的一个辩证过程。从认识自己开始,然后打开与他人的关系”。故而可以说,自我超越性、主体性和共处性内在一致地形成了“人的半岛似的概念”。虑这样一个目的论和价值论的问题,即人性生成最终指向何处?换言之,终身教育最终将我们引向何方?
自朗格朗开始的终身教育论者们都不断地表达人本真生存的“自由人”之境界的诉求,即在使人全面发展的同时,也从心灵深处获得自由、解放,这正是终身教育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朗格朗指出,终身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培养“完人”(completeman)。罗伯特.M.赫钦斯则强调,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理解“学习社会”。他指出,教育的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朝向人生的真正价值即‘贤、乐、善’(tolivewiselyandagreeablyandwell)目标的转换和实现”。教育自身要从人力资源开发走向人性的自我完善,整个社会的构架也要从物质财富的积累到人的全面发展n¨。富尔再次将其教育的目的从追求人格教养范畴扩展到实现人的最高境界――“完人”。他明确指出,“教育能够是而且必须是一种解放”,主张解放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学过程。“教育就应该努力帮助每一个人发展他自己的能力,从而实现亿万人民潜在的能力,解放群众的创造力” 思与结语
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塑造的新人形象――生成性的人,若从教育理论发展史来审视的话,它反映了时代精神的变化和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反映了教育学理论范式的世纪转换。具体而言.它无疑蕴涵着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在思维方式上,从形而上学转向辩证法思维,从预成性思维转向过程性思维;就生命论而言,它在唤醒人内在生命的自觉性的同时关注他人生命的自觉,从主体到主体间性,亦表现为对拥有完整生命的培育;在知识论上,从先验的、确定性的知识向个人实践知识乃至“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即“leamingtobe”)转换。
同时,我们不难看出,理念型终身教育论是根植于人本主义哲学思想基础之上的。它强调自由与自主、个性与潜力和自我实现,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主张责任与人道,这都表现出入本主义色彩。同时,在这一理念背后,也反映了存在主义哲学思想的特点,即存在先于本质。因而人并不完善,需不断地设计着自己的存在本质。人必须进行选择,而且要对选择的结果负有责任。
终身教育论经过一些出生不同、背景各异的学者的研究和实践呈现出的不同流派。不少学者批判以朗格朗为代表的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是基于欧美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场(特别是欧洲先进诸国的构想)提出的,并不符合第三世界国家。目前人们更认同站在第三世界立场的斗争型终身教育论,它将终身教育作为自由和民主的工具,其人性自觉性的培育和人性解放的诉求更为强烈地凸显出采。在笔者看来,如果说以朗格朗为代表的理念型终身教育论是对斯宾塞曾经提出的“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的颠覆性回答,即学会学习,那么,以捷尔比为代表的流派,则呈现出社会批判的研究范式,充满着变革性的社会哲理,表现出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它将终身教育论引向对阿普尔式的问题“准的知识最有价值”的进一步阐释。诚然,以朗格朗为代表的这一流派也招来一系列学者(如格拉、帕切、塔尔持、韦恩以及一些日本学者等)的批评,说他对人性过于乐观的估计夸大了终身教育的作用。但笔者以为,这是教育所需的“必要的乌托邦”。马克思・韦伯将信念的作用比喻为扳道工足很有道理的,我们怎样思维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行动。终身教育作为一种理念,为我们提供了思维、行动和前瞻性计划的基础。正如格拉所言,“终身教育是一把双刃剑”,亦是符合实情的i12j。事实上,教育的现状与以人性的价值观为基础的终身教育理念相距甚远。人们依旧按照习惯的思维定式推广终身教育,致使其常常在外力的压力下不断改变自身,逐渐丧失了教育自身的逻辑和尊严,甚至教育自身内部也充斥着人性异化的现象。我们需要尽一切努力维持和增强人性,这样,终身教育才能体现它的本性,成为真正人道的事业。
篇7:浅析基础理论课教学的教学反思与教学日记的论文
浅析基础理论课教学的教学反思与教学日记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理论课教学教学质量教学反思教学日记
论文摘要:技校的技术基础理论课教学质量直接关系着学生专业实践课的操作水平,它的好坏在技校教学中尤为重要。为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积极采用好的教学方法——教学反思法,并就其如何记好教学日记进行了阐述。
技校的教学活动包含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实践教学是学生在一定的技术基础上进行的专业实际,直接受理论基础知识掌握好坏的影响,而技术理论课程特点又多抽象、枯燥、乏味、难懂,加之学生基础差、底子薄,教师在教学中仅凭原有的经验授课而不去创新,是无法满足专业实践课需要的。所以,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要不断地充实和更新,其更新需源于以往的教学实践做到即时回顾、总结、归纳和思考,这种不断地对自己教学实践进行反思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所谓的“教学反思”行为。反思的方法很多,最直接,便捷,被应用最多的是采取写反思日记来反思教学,即教学日记反思法。那么为什么进行反思,如何写好反思日记则是最关键的问题。
1教学反思的原因
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这样说:“每一位教师都来写教学日记,写随笔和记录,这些记录是思考及创造的源泉,是无价之宝,是你搞教育科研的丰富材料及实践基础。”可见,进行教学反思写教学日记的重要作用,它是我们新时期教师专业成长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是取得实际教学效果并积极参与教学,发挥主动性的一种有效方法和途径。因为它有利于促进我们积极思维和再学习的活动过程,结果正像波斯纳认为的一样:如果不进行反思只停留在原有的经验上教学,就不会有提高,只是重复的教学,这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是肤浅的知识。由此,他还提出了教师成长公式:成长=经验+反思。足以说明做一个高质成功的老师,就要不断地通过反思来发挥教师的独特作用,认真书写教学日记,为上好精彩的下一课做充分的努力和准备。
2反思日记的写法
如何写好教学日记,至今还是一些教师的困惑。有的把教学反思的日记写成了流水账,只对自己教学过程进行了循序简单的描述,外加泛泛的评论,根本缺少针对教学现象和教学本质的深层思考,收效甚微。因为教学反思是教师以自己教学活动和教学情境为认知对象,对教学行为和教学过程进行的分析、批判、再认识的过程,所以写教学日记来反思教学是对自己当天教学成功的体会、问题的回顾、行为的检验,到合理的教学过程的追求。做到这些,需要记录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记录教学中的成就。
记录教学中的成就,也就是记录教学中取得的达到教学目标或高于目标的成就。即教学过程中实现目标的手段、措施运用得当的体会,新教学方法的应用和教学思想的渗透过程,新教学理念的体现情境等。一般在备课时,教师会对教材处理和教学过程设计等花费大量的心思。在课堂教学之后,若发现确实有独具匠心之处就应该归纳和总结,如自然的导言、简明的板书、直观的模型、实感的多媒体课件,巧妙的'设问等。课堂上,随着教学内容的展开,问题情境的创设,教师总会突然产生一些灵感,这些智慧的闪光点要及时纪录。长此以往,经验越来越丰富,教法就会越来越灵活,教学能力就会大大提高,从而完成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如在上完《机械制图》课“三视图的形成及其投影规律”的内容后我非常高兴,虽然这节课讲了很多次了,但课后仍感到兴奋、感到成功,并在课后记录了自己的成功之举。一是这堂课学生在观察和体验中学习,兴趣特别浓,兴致也比较高,几乎每个同学都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无论是对投影体系设定,实物观察、动脑想象,还是互相研究与配合,同学们都很主动,都很活跃。二是这堂课我教得很轻松,整个课堂一多半时间都给了学生,让学生把坐标投影面转换成教室的墙角、或是翻开的书与桌面围城的三直角面,学生可以把手中的书本或用具作为空间投影体系中的物体,积极观察、对照、衡量、检验、讨论,得出三视图间的投影规律,老师只是起到了引导、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正如魏书生教师所说:“不替学生说学生自己能说的话,不替学生做学生自己能做的事,学生能讲明白的知识尽可能让学生讲”。
(2)记录教学中的感受。
一次课结束之后,随着教学内容的呈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思维发展与情境交合,往往会由于一些突发事件而产生许多感受:有痛苦的经历、愉快的体验、深刻的启发、还有高价值的良策等。所谓“心有所感,言之为快”。教师应该将这些情感的结晶、思维的碰撞,智慧的释放即时捕捉并记录下来。
(3)记录教学中的创新。
记录自己教学活动中的精彩画面,也是反思教学的一种常见形式。课堂上若出现了教与学的热烈场面,最好能详尽的记录下来,包括学生和教师双方的创新之意,如学生的学习活动反馈、师生教学相长的精彩问答等等,课堂上这些画面的记录和保留都会为今后进一步的教研教改活动,提供活灵活现的第一手材料,更为今后的教学工作积累着丰富的经验。
(4)记录教学中的失败。
教学本身就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再成功的教学也需要有进一步改善和进一步优化的地方。对于留有遗憾的理论课教学,课后必须及时总结分析,认真反思教学过程,查找不足之处,甚至失败的原因,看看预定的教学目标是否符合教学对象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所教对象的知识基础是否匹配,都要进行认真的回顾和严格的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总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明确以后再教这部分内容时该如何做,可以进行教学的再次设计,必要时还可以主动获取学生和其他教师的智慧与经验的支持,进行二次备课,为在今后的教学中做到扬长避短,提高教研教学水平和能力提供保证。
总之,写好教学日记要注意的地方很多,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掌握最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际中充分运用。通过反思剔除糟粕,保存精华,创新思路,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品行。只要持之以恒的的坚持教学反思写教学日记,定会收到“聚沙成塔”的效果。实现基础理论课真正为专业实践课服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梅红.反思教学行为[j].课程与教学,,2.
[2]朱志华.撰写教学日志,促进教学反思,实现教学相长[j].新课程·教育学,,2.
篇8:伦理学的拓展与追思--《人与自然的道德话语--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评
伦理学的拓展与追思--《人与自然的道德话语--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评价
一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元伦理学的发展日益式微,已成强弩之末;规范伦理学冲破坚冰,复兴之势不可阻挡.在规范伦理学的欣欣向荣之中,因应人类社会现实需要的生态(环境)伦理学,其形成和发展别树一帜,尤为昌盛.它不仅在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中举足轻重,而且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短短十数年便发展成为一门“显学”.近读刘湘溶教授的新著<人与自然的道德话语-环境伦理学的`进展与反思>(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深为作者的深厚学养和理论智慧所激动.
作 者:聂文军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7(2) 分类号: 关键词:篇9:艺术基础理论研究与艺术学反思建设的论文
艺术基础理论研究与艺术学反思建设的论文
一、关于艺术的基础理论研究
新年伊始《文艺报》在1月13日第三版,用了整整一版的篇幅刊登了对我的学术访谈《(加强艺术的基础理论研究——艺术学家李心峰访谈》。访谈一开始,我介绍了自己最近编选我的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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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有关情况:
,我有两部关于艺术基础理论研究和艺术学学科反思、学科建设方面的论文集出版:一本是被纳入‘‘中国艺术研究院学术文库”的《艺术学论集》;另一本是被纳入‘‘中国艺术学文库?博导文丛?中国艺术研究院卷”的《开放的艺术走向通律论的艺术学》。其中,《艺术学论集》收入了我有关艺术学学科反思与学科建设方面的论文(主要是艺术学学科构想、艺术学元科学研究及艺术学学科史研究方面的论文)近30篇《开放的艺术走向通律论的术学》收入了我有关当下艺术格局和艺术状态、艺术基础理论及艺术学若干分支学科(主要围绕比较艺术学、民族艺术学和艺术类型学这三个艺术学分支学科)的学术研究论文42篇。
这里所提到的第二本论文集,即是现在这本被纳入‘‘中国艺术学文库?博导文丛?中国艺术研究院卷”的《开放的艺术——走向通律论的艺术学》这里,我想对这本论文集的书名简单作一点说明。
本论文集实际上在8月底即已大体编成。虽然此后关于这本论文集是编为7编还是6编,以及各编所包括的具体篇目是什么,还是经过了多次的斟酌推敲、增删调整,甚至直到临交稿时,出于篇幅上的考虑,还删掉了6篇有关艺术研究方法论的论文,但目前六编的主要内容及编排的结构次序,是从—开始就大体确定了的。然而,关于该论文集的书名,我却迟迟没有确定下来。直到有一天我再一次打开书稿浏览各编的内容,看到第一编的名称为‘‘开放的艺术”这一编中的第一篇论文也是同名论文《开放的艺术》,我突然觉得豁然开朗起来:就用这_编的第一篇论文同时也是全书的篇首论文的标题‘‘开放的艺术”作为本论文集的书名吧!同时,要给它加_个副标题“走向通律论的艺术学”。
一部论文集选择其篇首论文的标题作为书名,这样的做法也许并不鲜见。不过,我选择《开放的艺术》作为本论文集的书名,却不是简单地为了图省事,而是在我看来,以之作为书名,其实是最为恰当的选择。因为,本论文集作为我有关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主要论文的结集,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我对当下艺术的存在状态的理论描述与理论阐释,而我对当下艺术状态最简明的概括,就是‘‘开放的艺术”我在《开放的艺术》这篇论文中对其作了如下的描述:
何谓开放的艺术?
首先,开放的艺术,不是他律的艺术,不是受奴役、受控制、丧失了自我的异化的艺术。……开放的艺术首先必须是具有自我的独立品格、独立地位和领域的自主的艺术。
其次,开放的艺术不是自律的'艺术,不是孤立绝缘的、自我封闭的艺术,不是为艺术而艺术,不是象牙塔里的艺术。……开放的艺术必须是在确定了艺术独立自主的领域的前提下,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向世界、向人生,向“语境”打开自我、拥抱世界,与环境不断交换信息与能量的艺术。
概括地说,开放的艺术可视之为一种通而不隔的艺术。在艺术世界的内部与外部之间,艺术的价值与其他人类价值之间,本地域、本民族、本文化圈艺术与其他地域、民族、文化圈的艺术之间,在艺术世界内部不同艺术门类、风格、流派之间,打破壁垒,消除界限,相互沟通、交流、影响、渗透,而又不丧失自我,这便是开放的艺术。
而我所阐明的“通律论”的艺术观念、艺术理论作为以“开放的艺术主体理论“开放的艺术主体的开放的艺术实践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开放的艺术世界的理论”(均见收入本书中的拙作《通律论的艺术学研究》),正是对上述这种艺术的当下状态(准确地说,也许应称之为“应然状态”的理论上的阐释。因此,以“开放的艺术”作为本书的书名,加上‘‘走向通律论的艺术学”这样一个补充性的副标题,可以说恰好能够概括本书的主题。副标题中的‘‘走向”二字,是为了表明我目前针对这种“开放的艺术”所作的“通律论的艺术学”研究,尚处于‘‘正在进行时”‘‘未完成时”的探索过程之中,远不是已完成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我有关艺术基础理论的研究论文,由于篇幅的关系,并未能都编入本论集中。除收入本书中的论文之外,我还有关于艺术的本质、艺术理论的核心范畴、艺术研究的方法论、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等方面的论文数十篇约四五十万字的内容,拟在适当的时候再编一本集子出版。
本论文集的最后,收入《文艺报》刚刚发表的对我的学术访谈《加强艺术的基础理论研究》以作为“代跋”。
二、关于艺术学的学科反思与学科建设
《民族艺术》杂志主编廖明君先生曾对我做过一次学术访谈。其内容以《艺术学的元理论思考与学科建设——李心峰访谈录》为题,发表在该杂志这一年的第3期上。此次访谈距我于1988年《文艺研究》第1期发表论文《艺术学的构想》正好十年。因此,此次访谈对于我而言,多少带有一点‘‘十年学术小结”的意思。在这次访谈的结尾,访谈者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
你自1988年发表《艺术学的构想》这篇产生了广泛影响的学术论文到现在,恰好已经十年。在这十年里,你在艺术学研究上已经出版了几种专着;文艺理论研究界对于艺术学的研究也愈益重视起来。听说艺术学目前已经被列为国家学术委员会的一级学科之中,并将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戏剧学、电影学等作为它的二级学科。正像你曾经说过的那样,艺术学的学科地位的确立在今天已经不再成为问题。这无疑有你的一分贡献在里边。在十年之后的今天,你还有哪些打算?
我当时的回答是:在十年之后的今天,我最强烈的愿望,就是想编一本论文集,把这十年间自己所发表的有关艺术学研究方面的主要论文都能够收进来。书名,也许就会叫做“艺术学十年”日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之间又过去了,当初设想中的书名为“艺术学十年”的论文集并未编出来。之所以如此,当然可以归因于所谓的“忙”没有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来对自己发表过的百多篇学术论文加以认真的筛选与编辑,其实还有一个更直接的原因,就是一直未找到比较合适的出版机会以提供足够的编选动力。现在,中国艺术研究院隆重推出“学术文库”出版计划,为自己抓紧编选一本能体现自己主要学术成果与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集提供了最佳契机。我对“中国艺术研究院学术文库”编委会为自己提供这样一个宝贵的出版机会表示由衷感谢。
在19到现在的15年时间里,我国的艺术学又获得了显着的发展。艺术学已由上世纪90年代逐渐形成的包括8个二级学科在内的“一级学科”升格为包括5个一级学科在内的‘‘门类学科”成为我国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在内的全部13个学科门类中的一个新的门类学科。艺术学也因此成为我国整个科学门类系统中成长最快同时也是最为年轻的门类学科。它不仅实现了艺术学在进入新世纪以来一次新的跨越式的飞跃与发展,而且改变了我国整个科学体系的布局与结构。对此,作为长期以来一直关注和从事艺术学研究的学者,我感到十分欣慰。而在这样的时候来编选自己的题为‘‘艺术学论集”的学术论文集,或许更有意义吧。
需要说明的是,我个人多年来最主要的研究方向有二,一为艺术的基础理论研究;一为艺术学研究。其实,这两个方面密切相关、密不可分,并无清晰界限,甚至完全可以把艺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在艺术学研究特别是目前作为艺术学门类中的一级学科之一的“艺术学理论”范围之内。我这里只是为了编选的方便大致做出上述区分,将那些单纯探讨艺术本身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一部分成果算作“艺术基础理论研究”而将那些直接讨论艺术学的学科建设、学科反思方面的成果算作“艺术学研究”收入本论文集的主要是这里所说的有关‘‘艺术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包括艺术学的学科反思与学科建设这两个方面。我有关艺术的基础理论问题如艺术的意象、艺术的范畴体系、艺术生产理论与艺术本质研究、艺术的功能与类型、艺术的自然分类体系与逻辑分类体系、作为艺术类型现象的艺术风格、文学在艺术世界中的地位、艺术世界的格局发生的变化等等问题的研究,也曾发表过数十篇学术论文,其中也有十多篇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文艺理论》等所,产生过一定学术影响。但为突出本论文集的主题,也限于篇幅,这方面的论文拟另编一集而未选入本集。
如上所述,构成本论文集的主体部分是我有关艺术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辑“艺术学的构想”主要是我的几篇有关艺术学的整体构想、现代艺术学的学科建设以及艺术学中几个主要分支学科如比较艺术学、艺术类型学、民族艺术学研究方面的代表性论文;第二辑“艺术学元科学研究”主要是我多年来着力最多、最具原创意味的关于“元艺术学”研究方面的几篇代表性论文,包括什么是元艺术学、为何需要艺术学的元理论研究、关于超越哲学方法与科学方法的艺术学方法论的讨论、关于超越艺术与美的对立及“艺术世界”系统整体作为艺术学对象的思辨、关于超越自律与他律的“通律论”艺术学根本道路的思考,以及元批评学、艺术史哲学方面的探讨;第三辑“艺术学史研究”主要是有关艺术学发生、发展的历史包括它在国外特别是它在传入我国后的发展历史的探讨。在这一辑里,还收入了两篇关于‘‘中国现代艺术概念”和‘‘中国现代艺术体系”的形成历史的、也许可称之为“关键词”研究的学术论文。因为在我看来,这样的关键词研究对于艺术理论史和艺术学史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我在近30年的学术研究中还涉猎过其他一些研究方向,其中探讨较多的有这样几个学术领域:中国艺术史、日本美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本论文集中,我在这三个方面分别选出一篇代表性论文,构成本论文集的第四辑“中国艺术史、曰本美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辑三篇论文在研究对象上与前三辑有明显差异,将它们选入本书,主要是想通过增加这几篇论文,使本论文集成为一本能够大体反映自己学术探讨整体面貌、代表自己学术研究成果与水平的一本论文集。
综上所述,明代著名曲家叶宪祖所作传奇,既有《双卿记》在前,又有《双修记》在后,皆见于吕天成《曲品》着录。两者的剧情内容、作剧起因、创作目的均不相同,不为同一剧作的题名讹误=《双卿记》叙演的内容既不是双渐苏卿故事,亦非绡山农妇贺双卿事;而是《乐府菁华》本《双卿记》:敷演苏州才子华国文婚娶佳人张正卿、张顺卿两姊妹之事。其作剧时间,大约在万历二十五至二十六年间;本事出自万历初《国色天香》所收录的中篇文言小说《双卿笔记》。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加深对《双卿记》传奇的理解与探索,而且对促进全面深入地研究叶宪祖的戏曲理论与创作,亦大有裨益。
篇10:浅析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论文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反思与重构论文
在我国时下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草案二审稿将环境维权的公益诉讼主体确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引发公益界、公益律师和法律学者的强烈不满,有舆论甚至质疑中华环保联合会“垄断”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称这是一种倒退。不过,时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争, 实质上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能力之争, 即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一般性资格之争,而不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争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属于当事人适格的范畴, 是对于特定诉讼标的的资格。这一资格的取得,是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根据原告适格规则加以判定的。所谓原告适格规则, 是指用以决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是正当当事人的一些列规则的总称, 是对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的利害关联的描述。从世界各国立法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关键, 不是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一般性资格, 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个案中原告适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即原告适格规则。为此,笔者拟对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进行审视, 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一孔之见,以期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私权模式的阐释与捍卫: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本质
裁判模式有私权模式和公共价值模式之分, 不同裁判模式应有不同的原告适格规则与之对应。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则是对私权模式的阐释与捍卫。
(一)私权模式的含义
私权模式,也叫纠纷解决模式,是指以和平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为其主要目的的诉讼模式。该模式认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私法原则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因私权而发生的纠纷,法院采取司法行动的正当性在于真正纠纷的存在。纠纷解决模式肇始于1803年的Marbury v. Madison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反复强调了对既得权利或法定权利(vested or legal rights)进行司法保护的必要性,他说,“法院的唯一职责是就个人权利作出裁判,而不是审查行政部门或行政官员是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履行其职责的。具有政治属性的问题,或者根据宪法或法律应交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是断不能由法院审理的。”马歇尔这段关于法院作用的经典描述, 被美国历代法院奉为楷模, 也成为纠纷解决模式在最高法院判例史上之肇端。纠纷解决模式是对盛行于19世纪的“社会观”的一种反映。该观点认为,主要的社会和经济安排都是个人自治的产物,由此形成的“私人秩序”应该受到政府的尊重,政府唯一要做的就是“无为”。在这种“社会观”的影响下,法院被视为“私人秩序”的附庸,其主要功能就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私人之间的争端,以恢复被破坏了私人秩序。由此可见,只有在私人秩序难以为继的时候,法院对私人纠纷的介入才是正当的。
(二)纠纷解决模式的主要特征
纠纷解决模式是以社会和谐为其理论预设的。在这一社会中,预先设定了一系列社会规范,以授予个人相应的权利,并为其设定了相应的义务,个人则根据这些社会规范来安排其行为, 由此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然而, 这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常常因为侵权或不履行义务而遭到破坏。此时,纠纷当事人双方往往求助于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法院,要求法院执行或实施这些规范,或者阐明这些规范的意义。而法院作为第三人则通过认定事实,并适用双方同意的规范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综合起来,纠纷解决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1. 纠纷解决模式以既定规范的违反作为司法干预的前提。纠纷解决模式认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在私人秩序难以为继时,尽可能为私人秩序提供一种替代。因此,在纠纷解决模式之下, 私人秩序之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私人秩序的破坏是司法干预的前提,而司法干预的目的则是恢复已经遭到破坏的私人秩序。而私人秩序的和谐是由既有规范来维系的,因此,无论是私人秩序的破坏,还是私人秩序的恢复,都以既有规范作为判断标准:既有规范的违反是私人秩序遭到破坏的外在表征, 既有规范的遵守则是破坏了的私人秩序得以恢复的标志。这意味着,只有在既有规范遭到违反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这是纠纷解决模式的一个主要特征。
2.纠纷解决模式强调当事人与纠纷之间的利益关联。纠纷解决模式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这是由纠纷解决模式的“三方结构”决定了的。纠纷解决模式是由原告、被告和法官共同组成的三方审判模式, 这种三方审判模式源于这样一种社会直觉:无论何时,当两个人之间发生了靠他们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时, 根据常识的一个解决方案是召集第三方以帮助达成一个解决方案。这一简单的“三方结构”的社会发明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如此普遍地存在着,以至于我们发现几乎没有一个社会不使用它。因此,为解决争议而形成的“三方结构”是法院的基本社会逻辑。在“三方结构”的审判模式之中,法院仅仅是一个被动、中立的仲裁人,而原、被告双方则相互对立,他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激烈对抗。经过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而形成的案件事实则成了法官作出明智判决的基础,法官正是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先存法律规则作出判决的。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是以其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为前提的,没有利益的对抗,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以“三方结构” 为其特征的纠纷解决模式必然强调当事人与纠纷之间的利益关联。
3.纠纷解决模式是高度个人主义化的。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结构的基本构造上。在纠纷解决模式下,诉讼当事人双方都集三种角色于一身: 原告是引起纠纷发生之事件的受害人, 又是诉讼过程中为其自身利益抗争的代言人、还是诉讼结果的主要甚至是唯一受益人;而被告既是侵权人,又是诉讼过程中自身利益的代言人,还是必须为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提供救济的人。原、被告这种集三种角色于一身的当事人结构充分体现了纠纷解决模式的高度个人主义化特征。纠纷解决模式的这种高度个人主义化特征,具有“一石二鸟”的'功能:它不仅满足了“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一基本信条的要求,也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基于其自身在诉讼中的受益人地位,必然会积极地进行诉讼,以免产生于己不利的诉讼结果。
4.纠纷解决模式强调权利和救济的相互依存。在纠纷解决模式下,权利和救济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原告获得赔偿的数额, 是根据被告违反义务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大小来决定的:如果是违约行为,那么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数额,就是在被告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所能获得的价金;如果是侵权, 那么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数额就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此可见,从逻辑上讲,救济的范围或多少都可以从被告的违法行为中推导而来。在权利和救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 只有原告的损害确确实实是由被告行为造成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提供救济的义务。因此,在纠纷解决模式下,一方面要强调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纠纷解决模式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出, 纠纷解决模式实际上就是富勒笔下的审判模式, 它为受判决影响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参与判决形成的特殊方式, 即允许他们为了形成于己有利的判决而提出证据并进行理由充分的辩论。
(三)传统原告适格规则是对私权模式的阐释与捍卫
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包括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__和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从其本质来讲,二者都是对私权模式的阐释与捍卫。首先,无论是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 都强调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取得原告资格的必要条件。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欲取得原告资格,都必须证明合法民事权益遭到了侵害: 直接利害关系人须证明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到了侵犯, 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必须证明受其管理或支配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到了侵犯;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必须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受到了侵犯。由此可见,无论是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都把现行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权益作为授予原告资格的必要条件,这恰恰是对“以既定规范的违反作为司法干预之前提”这一纠纷解决模式特征的反映。
其次,无论是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都强调原告与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关联。在民事诉讼中,适格原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二是非直接当事人, 即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人, 这两种适格原告都强调原告与合法权益之间的适度利益关联,尤其是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场合。在行政诉讼中,适格原告必须是合法权益的享有者,合法权益必须归原告享有。因此,无论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都不得主张他人的利益(除非该当事人是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人)。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对原告与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的强调, 既反映了纠纷解决模式对当事人与诉争案件之间的利益关联的强调,也反映了纠纷解决模式的高度个人主义化特征。
最后,无论是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 都要求原告证明被诉行为与合法权益受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实际上是对纠纷解决模式“强调权利与救济相互依存”这一特征的再现。前已述及,在权利和救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只有原告的损害确确实实是由被告行为造成的情况下, 被告才有提供救济的义务。因此,在纠纷解决模式下,一方面要强调原告所遭受的损害, 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 我国现行的原告适格规则是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阐释与捍卫。这一模式对个人或集体享有的经济利益大开方便之门的同时,对公众或大部分公众的“扩散性利益”给予不当的区别对待。因此,在这种模式之下,公共利益的保护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圆凿方枘:传统原告适格规则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冲突
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以保护私人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为目的, 与以环境保护为己任的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以此作为判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有无,难免出现圆凿方枘的窘境。具体说来, 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如下冲突。
(一)利益性质:个体私益与环境公益的冲突前已述及,无论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还是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 都要求原告与诉争利益之间存在适度的利益关联。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欲取得原告资格,都必须证明合法民事权益遭到了侵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原告适格规则和行政诉讼原告适格规则都是以保护个体私益为其目的的, 公共利益尚未进入其保护视野之内。
以保护个体私益为目的的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与以环境保护为己任的环境公益诉讼琴瑟不合。环境保护蕴涵着浓厚的公益意味, 它关注的是社会的共同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s),而不是社会成员的个体私益(privateinterests)。日本学者原田尙彦在谈到环境行政诉讼时就曾指出:“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受到的环境上的利益损害,是广域区域内的居民共同的利益损害,是公共利益而不能称作个人利益,即使评价其为个人利益,对于原告个人也不会被当作那种严重程度的损害认识, 往往被解释为不符合需要由停止执行来加以保护的紧要的个人利益。”因此,将以保护个体私益为目的的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困境。
不过, 忽略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并非我国法律制度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世界各国现行私法制度的通病。马克·怀德(Marke Wilde)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现行私法制度关注的重点在于个人损失(personal loss),不管这种个人损失是以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还是以财产损害(damage to property)的形式存在。这就直接限制了可以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the class of persons who may claim),把关注的重点置于个人损害而不是范围更广的环境损害(envionmental harm)。”由此可见,欲实现环境保护这一具有浓厚公益意味的目标, 必须改革我国现有的原告适格规则, 实现从个人利益的保护向公共利益的保护的转向,以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适格规则的特殊要求。
(二)利益范围:人身、财产利益与非人身、财产利益的冲突
无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将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作为其主要保护对象。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只有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遭受侵犯的人,才享有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资格, 这就大大限制了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前已述及,环境公共利益不只是表现为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更多的时候则表现为娱乐、审美、环保等非经济利益,根据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这类利益即使受到了侵犯,受害人也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之下, 大部分环境公共利益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当然,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将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之外的其他环境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的。在美国, 审美和环保等非经济利益直到1972年才首次获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在该年审结的Sierra Club v. Morton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与经济利益一样, 美学和环境利益也是我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定环境利益为许多人而非少数人所享有这一事实, 并不会使这些环境利益更不值得通过司法程序加以保护。”自此之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类原告资格,如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等公民团体的原告资格,都渐次获得了美国法律的承认。与美国不同的是, 德国行政诉讼法至今还没有将审美等环境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德国著名公法学家胡芬指出:“受到一个行政行为之威胁的某种纯粹的舒适性或者因该行政行为导致的某种不舒适性,都不是受保护的权利。属于这种情况的,例如有:有利于欣赏风景的良好视野,某一处自然景观或文物令人产生的愉悦等等; 纯粹的不舒适性还有:轻微的噪音,审美上的不快,生气或者懊恼等。”由此可见, 各国对于非属于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环境利益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将非属于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环境利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应是各国法律发展的潮流, 这是由环境利益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一现实决定了的。因此,改革我国现有的原告适格规则, 将人身和财产利益之外的环境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 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
(三)“合法权益”标准:合法权益与“法外利益”的冲突无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告适格规则,还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告适格规则,都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判断原告适格与否的一个标准。如前所述,这一做法是纠纷解决模式的阐释与捍卫, 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在环境保护领域, 这一矛盾体现得尤为突出。环境利益大多体现为审美的、娱乐的、环保的以及精神享受等非物质性利益, 在以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其鹄的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这类利益尚未上升到受法律保护的层次,由此形成了蔚为壮观的“法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以“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判断原告资格之有无的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 根本无法适应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需要。
其实,有些国家已经注意到“合法权益”标准在判断原告资格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并作出了相应的改进。比如说,在上个世纪70年代的数据处理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以“事实上损害”标准取代了此前的“法定利益”标准,自此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本上放弃了用“法定利益”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更是明确指出:“侵犯法定权利的规定对司法复审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规定原告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复审法院处理真实的而不是假定的案件;原告资格的核心是,请求救济的当事人所主张的是否是有关个人利益的争执,以使人相信导致起诉的实际损害是法院应当解决的。因为法院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而存在的。”
“如果原告与他所请求复审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个人利害关系,这个标准就算达到了,而不必追究这种行为是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还是对他造成了其他利益(不属于法定权利的利益)损害。……如果对原告资格有争议,那问题就在于原告是否是提起复审诉讼的恰当当事人, 而不是根据法定权利标准, 看原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否受到被告行为的侵犯。造成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定权利意义上的损害与有无原告资格的问题是不相干的。由此可见,“合法权益” 标准并非原告适格规则的必然要求, 在许多环境利益尚未上升到受法律保护这一层次的现实情况下, 在判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有无时,取消“合法权益”标准实乃大势所趋。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原告适格规则在保护私人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环境公共利益渐受重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趋高涨的中国,这种忽略环境公共利益的原告适格规则已经成为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社会的桎梏。改革不合理的原告适格规则,以适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已成中国法学界的一大共识。
三、他山之石:澳大利亚的“好事者标准”
从裁判模式的分类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属于公共价值模式诉讼。公共价值模式与传统诉讼模式不同,法院不再以纠纷解决为己任, 而是积极参与到公共价值的形成之中。与传统原告在私权模式诉讼中的支配性地位相比,公共价值模式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则跃居于支配地位。公共利益在公共价值模式诉讼中的这种支配性地位大大降低了传统原告在此类诉讼中的作用,由此必然导致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变革。诚如日本学者原田尙彦所言:“环境上的行政诉讼,与其说是围绕着个人权益的纠纷,倒不如说是具有相关区域共同体的集团利益性质的纠纷。因此,在论述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时,不能局限于个人性法益论,有必要引进纠纷管理这一新的观点,重新探讨诉讼利益。”而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也指出:“如果充分考虑到当今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要求,那么可以为公共利益辩护的人的概念必须相应地扩大。”职是之故,许多国家均对适用于私权模式的传统原告适格规则进行扩张,提出了许多新的原告适格规则,以适应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其中,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87年提出的“好事者”标准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所谓“好事者”标准,是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任何人都享有原告资格,除非法院能够认定原告仅仅是“为了骚扰”(merely meddling)才提起诉讼。这一标准包含如下几层意思。
第一,“好事者” 标准废除的是现行原告适格规则的内容,并没有废除“原告必须具备原告资格”这一要件。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原告欲让法院就其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仍然必须具备原告资格。第二,“好事者”标准是对原告资格的推定。即法院首先推定,凡是提起公益诉讼之人都具有原告资格,然后由被告证明原告是否是“好事者”。只要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只是为了“管闲事”才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可以原告缺乏原告资格为由驳回诉讼。第三,原告是否是骚扰者,并非根据现行原告资格所要求的利益种类来判断。也就是说,缺乏现行原告适格规则据以授予原告资格的利益, 并不表明原告就是骚扰者。第四,这一标准淡化了原告与诉争利益之间的利害关联。在这一标准之下,原告在诉讼标的或结果中的“个人利益”(personal stake) 只是其取得原告资格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好事者”标准在坚持原告适格规则的功能要求的同时,不仅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人开启了正义之门,而且还考虑到了对被告的保护。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好事者”标准借鉴不失为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的最佳借鉴。
四、结语
原告资格是接近正义的第一步,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遗憾的是, 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二审稿却对此只字未提,这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事实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种错误倾向: 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一般性资格的审查, 取代了具体个案中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审查。笔者在对几个环保法庭的走访调研中发现,在具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判断, 也不知道该如何判断。只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符合当地法院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的类型, 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势必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规则本应具有的制度功能落空,这将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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