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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出台
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出台
近日,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出台,拆迁奖励不得超过市价15%,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日前出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规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备受关注的补偿问题,《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住宅搬迁费方面,《办法》提出了如下标准: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元。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此外,《办法》拟规定,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则可以根据不同年代给予不同补偿标准。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相关链接
市住建委表示,新办法的上位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同时修订新办法时也考虑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上,新办法延续了设两级主体的做法,房屋征收部门大致相当于后台指挥部门,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相当于前台实施部门。后台指挥部门基本固定,而前台实施部门则可以视情况进行选择和轮换。
房屋征收可以由后台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前台部门实施。当选择前台部门时,后台部门需要进行委托,而被委托的前台部门可以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办法还规定,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后台部门应对前台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前台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征收房屋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新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
而可以被认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具体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别的是,新办法还规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过半拆迁户反对需召开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迁户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数以上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则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配合房屋征收,给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市住建委每年需根据全市计划编制市级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发改部门报送。
关注
拆迁签约奖励不得超同地方新房市价15%
除了对房屋征收进行规范之外,新办法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房屋补偿的标准和争议内容进行理清,延续了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的做法。
拆迁奖励不得超过市价15%
为了加快拆迁速度,鼓励拆迁户早日签约,现实中区政府或者镇政府一般会对早签约的行为进行奖励。新办法对此规定,这种奖励需要控制在同地方新房市价的15%之内,具体的奖励制度由作出决定的区镇政府另行制定。不过,拆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同地段新房的市价。
新办法还规定,同一项目同一批的拆迁户应当实行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所有拆迁户公布。
为了避免骗取补偿的行为,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法院可对天价补偿钉子户强制搬迁
新办法规定,如果对房屋补偿方案不满,拆迁户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拆迁户依旧不满意补偿方案而不签约,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给予房屋补偿并公告。
此时如果拆迁户在规定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执意要当钉子户,则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出搬迁催告。仍不搬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可由区人民法院执行。
住改商货币补偿最多不超市价七成
对于住改商的情况,新办法规定,如果拆迁人选择房屋补偿,则只给住宅、不给商铺,而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如果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如果住改商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则按商铺的市价补偿70%;
如果住改商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按商铺的市价补偿60%;19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按市价补50%;20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只按住宅市价补偿。
篇2: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征求意见时间:20xx年3月24日—20xx年4月1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首页页面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875085。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3年前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今年届满,日前市住建委也公布了修订后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旧版相比,新办法仅在个别表述有修改,关键条款基本上原样继承。征收方案被半数拆迁户反对时需开听证会的做法也保留下来。
镇政府和街道办可实施房屋征收
市住建委表示,新办法的上位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同时修订新办法时也考虑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上,新办法延续了设两级主体的做法,房屋征收部门大致相当于后台指挥部门,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相当于前台实施部门。后台指挥部门基本固定,而前台实施部门则可以视情况进行选择和轮换。
房屋征收可以由后台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前台部门实施。当选择前台部门时,后台部门需要进行委托,而被委托的前台部门可以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办法还规定,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后台部门应对前台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前台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征收房屋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新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
而可以被认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具体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别的是,新办法还规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过半拆迁户反对需召开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迁户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数以上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则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 的 听 证 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配合房屋征收,给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市住建委每年需根据全市计划编制市级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发改部门报送。
相关新闻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透露,相较于原政策,新颁布实施的《办法》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标准,并在补偿安置的结构上做出了调整。
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补助分离,取消“人均不足120m²面积补差”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办法》中实施的“人均不足120m²面积补差”政策,将房屋补偿面积与人员安置补助挂钩,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与人员安置混淆,未真实体现房屋实际补偿。因此,新《办法》采用给予符合建房资格、因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批准建房的被拆迁人10万元/人的补助。
同时,为确保《办法》的公平公正,还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及建房资格认定,要求各县市区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
适当提高部分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不变
为确保被征地拆迁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新《办法》在对补偿安置综合成本不造成较大影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安置标准。
对于征拆补偿标准,新政策调整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农民社保费由原60元/m²提升至80元/m²;提高了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1800元/亩提高到3000元/亩;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由原980元/m²提高到1080元/m²,装修补偿标准由原300元/m²提高到460元/m²。
篇3: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征求意见
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广州征地补偿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征求意见时间:3月24日—204月1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首页(http://www.gzcc.gov.cn)页面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875085。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或电子邮件(zsbzdk@163.com)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3年前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今年届满,日前市住建委也公布了修订后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旧版相比,新办法仅在个别表述有修改,关键条款基本上原样继承。征收方案被半数拆迁户反对时需开听证会的做法也保留下来。
镇政府和街道办可实施房屋征收
市住建委表示,新办法的上位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同时修订新办法时也考虑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上,新办法延续了设两级主体的做法,房屋征收部门大致相当于后台指挥部门,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相当于前台实施部门。后台指挥部门基本固定,而前台实施部门则可以视情况进行选择和轮换。
房屋征收可以由后台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前台部门实施。当选择前台部门时,后台部门需要进行委托,而被委托的前台部门可以是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办法还规定,后台部门对前台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后台部门应对前台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和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前台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征收房屋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新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征收房屋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要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
而可以被认为公共利益的情况则具体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别的是,新办法还规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过半拆迁户反对需召开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拆迁户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新办法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半数以上拆迁户反对补偿方案,则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 的 听 证 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配合房屋征收,给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市住建委每年需根据全市计划编制市级安置房建设计划,向发改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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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透露,相较于原政策,新颁布实施的《办法》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标准,并在补偿安置的结构上做出了调整。
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补助分离,取消“人均不足120m²面积补差”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办法》中实施的“人均不足120m²面积补差”政策,将房屋补偿面积与人员安置补助挂钩,导致房屋拆迁补偿与人员安置混淆,未真实体现房屋实际补偿。因此,新《办法》采用给予符合建房资格、因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批准建房的被拆迁人10万元/人的补助。
同时,为确保《办法》的公平公正,还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及建房资格认定,要求各县市区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并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
适当提高部分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不变
为确保被征地拆迁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新《办法》在对补偿安置综合成本不造成较大影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部分补偿安置标准。
对于征拆补偿标准,新政策调整了区片划分,全市统一按一区片标准执行;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标准,农民社保费由原60元/m²提升至80元/m²;提高了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如水田补偿标准由原1800元/亩提高到3000元/亩;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由原980元/m²提高到1080元/m²,装修补偿标准由原300元/m²提高到460元/m²。
篇4:征地补偿公告
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征用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根据协议约定,每亩按征地区片价共需补偿费55.731万元。现对该宗地征地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请及时举报;若无异议,7日后该项资金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龙安区对农民进行补偿。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372-5109206 联系人:孟庆伟
xx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372-2550611 联系人:王 文
xx市财政局 xx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篇5:征地补偿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5月9日以浙土字A[]-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86098081、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xx 监督电话:0577-883673xx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篇6:征地补偿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xx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xx5年4月28日
篇7:征地补偿协议
甲方: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XX镇村民委员会(第三经济合作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面积为414.87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414.087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21000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870.67827万元.
2、付款方式: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先付435万元给乙方。在12月30日前,甲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435.827万元付清给乙方。
3、五十年后该用地按国家国土政策处理。
4、在三年内征用磨刀用地如有征地补偿上升,按上升价格补偿。
三、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用地。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表人:XXX(盖章)
乙方:XX镇村民委员会(盖章)(第三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名。
请问1、此份协议书最后乙方由本社长签名,盖的是村民委员会的章是否有效。本社也有公章啊。
2、现在土地升到39000元亩.但本协议书第4点注明三年内征用本社土地才有补偿.但在这三年内到没有征用本社的土地.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按现在土地价格进行补偿.
3、土地已征用了快三年了,但还未开发,还是现象,我们可不可按《土地管理》要求退回耕地。
篇8:征地补偿合同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村民小组
鉴于:
1、甲、乙双方曾于年月 日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甲方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清了全部征地款,且双方已于xx年xx月以前办理完毕了征地的相关手续。
2、在双方订立主合同征地时,该宗土地上存在部分地面附着物尚未进行补偿。
3、现甲方即校方须于近期开工建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村民在征地范围内种植的各种树木及地面附着物事项订立本合同书(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补偿原则:
1、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严格按照征地合同中约定的征地面积(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上的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给予乙方补偿。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年月日为补偿基准日,补偿日前项目地块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依据。
3、甲方补偿乙方的标准参照征地区域毗邻的开发商mm有限公司的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为“mm标准”)予以支付。
二、甲乙双方确定的补偿赔付标准为:
1、项目地块中每个坟头补偿xx元,共计xx个坟头合计补偿xx元。
2、项目地块中青苗赔偿款每亩小麦元,共计亩小麦合计补偿元。
3、项目地块上仅种植小麦未栽植苗木的每亩奖励元,共计亩合计奖励元。
4、项目地块中新载树木每亩补偿元,共计亩树木合计补偿元(若该地块中同时存在青苗时不再补偿青苗)。
5、项目地块上新老树木混栽的,老树按本条第6款的规定标准补偿,新栽树木按每亩元,共计亩新栽树木合计补偿元。
6、项目地块在征地后栽植多年的树木按mm标准的80%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杏树,1╠3cm,每株16元;4╠7 cm,每株56元;8╠15cm,每株240元。
(2)桃树,4╠7 cm,每株40元,8cm以上每株60元。
(3)银杏树每株120元。
(4)木瓜,4cm,每株56元;8cm,每株400元。
(5)柿树,5╠7cm, 每株40元。
(6)花椒每株16元。
(7)法国梧桐每株40元。
(8)女贞每株40元。
(9)核桃每株56元。
(10)白皮松每株40元。
(11)雪松每株16元。
(12)地柏每株16元。
三、付款方式:
经本合同双方对项目土地上的附属物清单并确认后确定: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含奖励款)共计人民币元,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同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补偿款后,双方就项目地块上的附属物补偿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2、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排除乙方人员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合理开发建设项目地块。
3、甲方对于基准日后项目地块上新添的附属物有权利无条件铲除并拒绝赔付任何款额。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乙方:xx
代表人:xx 代表人:xx
合同订立时间:xx年xx月xx日
篇9: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防洪费
防洪费是按照计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进行计算征收,如果没有应税收入,应该进行零申报。
防洪费的费率为:
一般内资企业:1.3‰
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0.9‰
市区域内的外贸企业:0.45‰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核定有“专业批发”的经营围):0.5‰
计算公式为:应缴防洪费额=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防洪费率
耕地占用税标准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占用耕地5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 5000平方米×8元/平方米 = 40000元
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2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加征2倍以下的税款。
耕地开垦费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 解读土地政策
★ 项目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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