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三种工资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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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的三种工资指什么

篇1:工伤保险中的三种工资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均提及“工资总额”――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待遇中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就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均提到了“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章附则中对“本人工资”有明确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及停工留薪期及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作用

2.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定义

3.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包括什么

4.工伤保险报销需要什么

5.什么叫工伤保险?

6.工伤保险有什么用

7.工伤保险有什么特点

8.什么是工伤保险

9.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10.工伤保险办理条件有什么

篇2:绩效工资指什么

1.将个人的收入同其本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会鼓励员工创造更多的效益,同时又不增加企业的固定成本。

2.严格的、长期的绩效工资体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让公司不断改进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方法,提高员工绩效。

3.这种方法使绩效好的员工得到了奖励,同时也能获取、保留绩效好的员工。

4.当不景气的时候,虽然没有奖金了,但是由于工资成本较低,公司也可以不炒人、少炒人,让员工有安全感,增加员工的忠诚度;当经济复苏时,公司也有充足的人才储备。

绩效工资的缺点

1.绩效工资鼓励员工之间的竞争,破坏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团队精神。员工之间会封锁信息,保守经验,甚至可能会争夺客户。对那些一定需要团队合作才能有好的产出的企业,这种方法就不适用。

2.绩效工资鼓励员工追求高绩效。如果员工的绩效同组织(部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个人绩效提高,组织的绩效反而降低的情况,这时候这种方法就失去了价值。例如,销售员为了达成交易,可能会对客户做出很多免费服务承诺,公司为了兑现承诺可能会投入很高的成本。

3.员工可能为了追求高绩效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例如,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达成交易过度夸大保单价值。当被客户识破后,有可能会要求退保,同时,保户也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不信任。再如医生为了增加效益,可能会给病人开高额药方,做不必要的昂贵检查。这种做法有违医院的宗旨,同时也会损害医院的形象。

企业决策层在决定是否采纳绩效工资时,应该问的问题是:绩效工资制度是否有违组织的宗旨?是否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能提高企业的绩效?只要方案合适,绩效工资确实能给企业带来好处。

绩效工资制的两种改进形式

1.每年一次结清绩效工资的加薪总额;

2.把绩效工资同个人和组织的绩效相挂钩。

影响绩效工资效果的因素

1.绩效工资要有具体的兑现日期并且要及时兑现,不能拖时间,例如,应该在每月的5日发的,就不要拖到六日,如果有特殊原因延迟的应该向员工解释清楚。使得员工有清晰、具体的期望。公司向员工传递的信息是:绩效工资制度是严格的做高绩效的员工,你会及时得到回报。这样的绩效工资制度创造了高效员工得到回报的环境,成为塑造企业文化的动力。

2.在绩效指标合理的前提之下,我们主张“绩效工资/固定工资”的比例应该加大。例如,可以是100%,甚至150%,那时候,员工就会干劲冲天。

3.整个公司的员工都要有绩效工资,不能有些人(例如业务人员)有,有些人员没有。应该让员工明白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人,只要努力了,绩效提升了,公司都会知道并且会奖励该员工。的绩效是公司所有员工如果只有1%的利润,也要分到每一个人。

4.在公司制定绩效工资体系时要让所有的员工都参与,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很好的沟通和培训的过程,也是让公司和员工发现问题和树立成功实施信心的过程。

如何完善绩效工资

1.必须有精确测量业绩的方法和手段;

2.至少从理论上能证明所采取的绩效工资方案将对员工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3.必须清晰地表述绩效工资与工资间的函数关系;

4.对绩优员工能提供改善和提升的机会。

1.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别指什么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别指什么_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都受什么影响

3.绩效工资是什么?

4.到底什么是绩效工资

5.什么叫绩效工资

6.什么是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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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参考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参考

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表

(  年)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类型:

协商方式: 纳税注册地:

注:

1.待岗指的是仍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单位或者个人原因不上班。例如:因生产经营困难安排职工暂时不上班、病假、产假等。 2.劳动合同制人员指的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3.协商方式:即文件中表述的五种协商方式,企业至少选择一种以上进行协商。

4.栏次说明:1=2+3、4=5+6、12栏企业按照商定的效益指标填写,如可实现利润、实现税利等。

5.此表一式六份,企业、企业工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1、本表年份应填写20xx年。

2、工资总额均为应发工资。

3、劳动合同制人员指的是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4、待岗指的是仍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合同,但因单位或者个人原因不上班。例如:因生产经营困难安排职工暂时不上班、病假、产假等。

5、指标解释:

A1=截止20xx年12月31日本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A2=预计到20xx年12月31日本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B1=截止20xx年12月31日本企业在岗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B2=预计到20xx年12月31日本企业在岗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C1=截止20xx年12月31日本企业待岗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C2=预计到20xx年12月31日本企业待岗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

D1=(20xx年1月份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20xx年12月份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2

D2=(20xx年1月份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预计数+20xx年12月份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预计数)/2

E1=(20xx年1月份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20xx年12月份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2

E2=(20xx年1月份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预计数+20xx年12月份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预计数)/2

F1=(20xx年1月份所有待岗劳动合同制人员+20xx年12月份所有离岗劳动合同制人员)/2

F2=(20xx年1月份所有待岗劳动合同制人员预计数+20xx年12月份所有离岗劳动合同制人员预计数)/2

G2=20xx年预计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发放总额

H2=20xx年预计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发放总额

I2=20xx年预计所有待岗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发放总额

J1=(20xx年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1)×100%

J2=(20xx年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预计数/20xx年所有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1)×100% K1=(20xx年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20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1)×100%

K2=(20xx年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预计数/20xx年所有在岗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总额-1)×100% L1=20xx年利润或者利税比年增长的幅度

L2=预计20xx年利润或者利税比20xx年增长的幅度

篇4: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一、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年*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为基数,确定20*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5%。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5.5%。

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日历年度。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

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

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应主要依据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与指导。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

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年、20*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年、20*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三、全面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指导和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内,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确定工资分配的主要方式,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企业要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调整企业及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企业微观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搞好搞活内部分配。

要认真审核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列入今明两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篇5: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7月2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20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京人社劳发〔〕164号),明确最低工资保障线为0元,按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以及前3个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月综合计算的年度水平。

为加强对不同行业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丰富我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今年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共对十九个行业发布行业工资指导线,即:食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批发业;百货零售业;超市零售业;汽车零售业;道路货物运输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旅游饭店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业管理业;出版业。上述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工资指导线测算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企业在使用行业指导线时,一方面要参照本年度销售收入预计可达到的水平及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本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三项指标在同行业中的位置。企业销售收入指标反映的是总产出情况,但不是最终收益结果,因此在确定企业工资水平时,应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等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包含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金等项目,易受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影响。因此在确定企业工资水平时,也要考虑职工工资的实际增长。企业应当在遵循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原则下,配合使用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当年工资增长的决策。

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不同经济类型的相关指标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十九个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合资、国有参股及私营企业的工资投入与销售收入产出的比较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函数式、图表一并发布。

篇6:上海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5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2015年上海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明确将2015年上海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整为平均线10%,上线16%,下线4%。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经综合考虑上海市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工资水平等情况,2015年上海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平均线10%,上线16%,下线4%。

二、实施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于下线。

(三)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推动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篇7:内蒙古企业工资指导线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内蒙古于日前发布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0.1%;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4.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0%。

据了解,内蒙古此次还发布了13个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具体为: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采矿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制造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6%;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建筑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0%。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金融业基准线为8%;预警线为11%;下线为3.0%。房地产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4%;下线为3.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4.5%;下线为3.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0%;下线为3.0%。

内蒙古要求,各企业要结合内蒙古今年经济发展形势,并根据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篇8: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别指什么

一、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含义

(一)基本工资含义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二)绩效工资含义

绩效工资分为广义绩效工资和狭义绩效工资,广义绩效工资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Merit pay)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

用马克思的三种劳动论来说,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主要有计件工资制、佣金制等形式。绩效工资从本义上说,应是根据工作成绩和劳动效率。但在实践中,由于绩效的定量不易操作,所以除了计件工资和佣金制外,更多是指依据雇员绩效而增发的奖励性工资。绩效工资制度的前身是计件工资,但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工资与产品数量挂钩的工资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的工资体系。

绩效工资制可以提高工作绩效,若使它能更好发挥作用,雇主必须确信能有效地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传统的绩效工资制通常是个人绩效,对员工绩效增加认可的形式通常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高基本薪资。

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优者和绩劣者收人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目标。

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影响因素

(一)基本工资影响因素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绩效工资影响因素

1、绩效工资要有具体的兑现日期并且要及时兑现,不能拖时间,例如,应该在每月的5日发的,就不要拖到6日,如果有特殊原因延迟的应该向员工解释清楚。使得员工有清晰、具体的期望。公司向员工传递的信息是:绩效工资制度是严格的做高绩效的员工,你会及时得到回报。这样的绩效工资制度创造了高效员工得到回报的环境,成为塑造企业文化的动力。

2、在绩效指标合理的前提之下,我们主张“绩效工资/固定工资”的比例应该加大。例如,可以是100%,甚至150%,那时候,员工就会干劲冲天,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创造财富了。

3、整个公司的员工都要有绩效工资,不能有些人(例如业务人员)有,有些人员没有。应该让员工明白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人,只要努力了,绩效提升了,公司都会知道并且会奖励该员工。员工的绩效是公司所有员工如果只有1%的利润,也要分到每一个人。

4、在公司制定绩效工资体系时要让所有的员工都参与,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很好的沟通和培训的过程,也是让公司和员工发现问题和树立成功实施信心的过程。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别指什么]

篇9:工伤保险案件中“工资”的认定

工伤保险案件中关于“工资”的认定

肖荣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日益增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面临着不少法律适用新难的问题,其中如何认定“本人工资”就是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老问题,还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否享受工资待遇等等新问题。这些问题处理,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不明,以致呈现出法律难适用,标准难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作一探讨。

一、关于停工留薪待遇的认定问题

停工留薪期的认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就是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起算,对此,审判实践中一般并无异议,但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时间,在审判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里的“误工时间”也就类似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其依据同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治疗终结之日。其一,对于伤情不重的职工,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而致于致残,当然就无需进行伤残鉴定,因而其本身就无伤残鉴定日之说;其二,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无需暂停工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其三,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不及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截止时间,更符合停工留薪期的立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审判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停工留薪期的判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进行确定;二是法院综合认定,在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结合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证明书,认定停工留薪期。至于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一定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对应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加。目前,不少省市都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的参考标准,这为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停工留薪工资福利待遇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何认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津贴;二是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三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四是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指全部工资,即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失偏颇,第一,工资的概念本身就是工资总额的简称,工资总额的确定,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中“本人工资”表述有所不同,这里的工资并没指向是本人工资;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报酬通常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工资水平远高于此标准,因此合同中约定工资不能等同于实际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是工资总额加福利。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其一,关于工资的认定问题,如果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应按工伤前12个月所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如果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也就是尚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其二,关于福利的认定问题,福利不属于工资范围: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还包括 住房公积金、午餐补贴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

二、关于本人工资的认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是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围的工资性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工资就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如何认定“本人工资”,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一分析。

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如何认定 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结算工伤待遇应以实际工资为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假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缴费工资应该与实际工资一致。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过程中,不如实申报工资总额,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人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工资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导致缴费工资和职工的实际工资不一,对此,对于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差额所致工伤待遇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可见,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不明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这种情况: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足12个月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不足12个月,也就没有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了。那么如何认定本人工资呢?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但不足12个月,对此按实际工作月份数计算本人工资,这在审判实践上没有争议;二是工伤职工工作不久就受工伤且用人单位尚未支付工资。对此,如同停工留薪待遇一样,有约定的按约定工资标准计算本人工资,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人认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低于60%的,才能按60%计算,而用人单位尚未支付工资,又怎么确定其工资是低于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从该条可以看出,工资报酬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按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因此,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工资应以其同岗位同工种同事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当然,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没有同岗位同工种,笔者认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人工资。

举证责任 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既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清单、也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一无工资单、二无社保缴费基准工资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此,笔者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其一,用人单位持有工资证据。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用人单位是工资证据的持有者。其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满后是否支付工资的问题

如前面所述,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止于治疗终结之日,而治疗终结之日与享受工伤待遇之前尚有一段时期(如等待伤残等级的评定、继续治疗等),这段时期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支付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上出现了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而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不含有工资待遇,故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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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的三种工资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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