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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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报告

篇1:关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报告

受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女性精神、心理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自开通12338热线以来,丹阳市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信、来电198起,其中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56起,占28%,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构成轻微伤及以上情形)的3起。家庭暴力不仅给女性自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折射出了女性当下整体的生存状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遏制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分析

1.家庭暴力多存在于“四低”的家庭成员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龄较低,经济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层次较低。如:司徒镇有一上访女性,由于文化程度低,又没有工作,婚前和丹徒一工厂保安相识、相恋、结婚夫妻恩爱,并生育一个可爱的女儿。二年后丈夫考上交警职业,地位变了,经济收入也稳定了,对妻子的要求也就高了,一到家就挑三拣四,看什么都不顺眼,稍有不顺就对妻子使用家庭“冷、热”暴力,并秘密和第三者同居,对老婆、孩子不闻不问。

2.由于婚外情等其他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暴力。近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一定比例。一些男性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会招致家庭暴。—,在来访接待中,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21%。如;界牌有一当事人上访,结婚,丈夫多次花心、屡教不改,经常明目张胆和第三者来往,一说就打,并且用皮带抽的女方身上遍体鳞伤,自己还是选择忍让看在二个小孩子份上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选择不离婚。除此之外,婆媳等家庭矛盾、父母分家析产等琐事也会引发家庭暴力。如:市妇联接访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将妻子打成耳膜穿孔,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起因就是妻子与婆婆之间的家庭琐事。

3.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部分受暴女性尤其是容忍暴力的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很深,认为男人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妇女出于自尊,怕说出去很丢人而选择默默忍受。

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是男女双方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最终导致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政治上的无权状态、文化上的消极评价。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男女在经济领域的平等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女性的自由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几千年来男主外女主内的固定看法,造成了男女对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不同方式,当发生矛盾时,男人会想方设法控制女人来迎合既定的性别规范。一些人认为打老婆孩子是很正常的,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是隐性舆论对潜意识的控制。规劝掺杂着恐吓进入女性的潜意识,女性在现实中一旦遇到规劝中所述情形时,恐吓就会不自觉地发挥作用,让人不敢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比如,女性在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后,她的第一个念头也许是离婚,可她的亲友却出于好意地规劝她:“如果你跟他离婚,以后不好找对象怎么办?”“再找一个可能还不如他呢!”“万一找不到对象,一个人遭人欺负怎么办?”等等。这样的潜台词对精神的影响比直接的言说更深。到妇联来寻求帮助的妇女中,常常会有妇女存在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无法忍受丈夫的施暴,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离婚,一味的希望通过妇联的劝导阻止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

三、制止对女性家庭暴力行为的建议

第一,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均衡分配男女平等权力。过去制定的许多妇女政策多是侧重于对女性的保护,而真正能改变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是均衡分配两性权力。首先,鼓励女性充分就业,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其次,变革传统的性别规范,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健康的性别规范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不断提高女性的自信心和社会参与度。

第二,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从微观层面上进行救助是受暴女性最迫近的需要,以往除了忍受暴力,社会几乎没有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合乎理性的选择机会。为了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联盟;赋予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以更大的权力;完善警察干预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加快妇联组织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建立,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赔偿与保护。

第三,增强妇女自身的防暴能力。女性在力量上比不过男性,但在灵活度上占优势,女性有必要学习一些适合自己身体特点的防身术以抵挡暴力侵害,防身与健体并举。这类防身术大都具有“以柔克刚、借力打力”的特点,例如:女子防身术、柔道、太极、跆拳道、 擒拿术等。女性增强抵抗力不是为了以暴制暴,而是以暴预暴,一旦暴力侵害发生时,女性可以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鉴于男女体力起点的不平等,法律应该允许女性在被家庭暴力侵犯时拥有适当的“事前防卫”权。

第四,加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的,可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或因伤残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关法律从严从宽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特别是政法部门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和同居者等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2: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家庭中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女性的心理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20下半年以来,金坛市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信、来电65起,其中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24起,占36%,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构成轻伤及以上情形)的5起。家庭暴力不仅给女性自身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折射出了女性当下整体的生存状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遏制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金坛市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分析

1.家庭暴力多存在于“四低”的家庭成员中,即施暴者和受害人的年龄较低,经济收入较低,文化程度较低,就业层次较低。但是近年来,偶有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也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例如2019年我妇联接访的一起诉调对接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有固定工作,丈夫为我市一家学校的副校长,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常常对妻子施以暴力。

2.由于婚外情等其他家庭矛盾引发家庭暴力。近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一定比例。一些男性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妻子稍有反抗,便会招致家庭暴力。2019—2019年,在来访接待中,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形占到了26%。除此之外,婆媳等家庭矛盾、父母分家析产等琐事也会引发家庭暴力。如我市妇联接访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将妻子的手指咬至骨折,起因就是妻子与婆婆之间关于修葺房屋由谁出钱的问题。

3.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部分受暴女性尤其是容忍暴力的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很深,认为男人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妇女出于自尊,怕说出去很丢人而选择默默忍受。传统与现代理念的冲突造成了大多数人的沉默,2019年下半年,我市参与了十年一次的全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几乎没有女性愿意谈及家庭暴力的问题。而凡是纳入妇联接访情形的家庭暴力多造成了妇女身心的严重伤害或涉及婚外情等情形。

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是两性在资源占有方面的差距,最终导致女性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政治上的无权状态、文化上的消极评价。新中国成立后,两性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两性在经济领域的平等取得了长足进步,为女性的自由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几千年来男主外女主内的固定看法,造成了男女对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不同方式,当发生矛盾时,男人会想方设法控制女人来迎合既定的性别规范。一些人认为打老婆孩子是很正常的,根本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是隐性舆论对潜意识的控制。规劝掺杂着恐吓进入女性的潜意识,女性在现实中一旦遇到规劝中所述情形时,恐吓就会不自觉地发挥作用,让人不敢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比如,女性在遭受配偶的家庭暴力后,她的第一个念头也许是离婚,可她的亲友却出于好意地规劝她:“如果你跟他离婚,以后不好找对象怎么办?”“再找一个可能还不如他呢!”“万一找不到对象,一个人遭人欺负怎么办?”等等。这样的潜台词对精神的影响比直接的言说更深。到我市妇联寻求帮助的妇女中,常常会有妇女存在矛盾的心理状态,一方面无法忍受丈夫的施暴,但另一方面又不愿意离婚,一味的希望通过妇联的劝导阻止丈夫的暴力行为。

三是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

三、遏制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均衡分配两性权力。过去制定的许多妇女政策多是侧重于对女性的保护,而真正能改变女性不平等地位的是均衡分配两性权力。首先,鼓励女性充分就业,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其次,变革传统的性别规范,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健康的性别规范应该基于平等和尊重,不断提高女性的自信心和社会参与度。例如,葡萄牙女性地位委员会已经着手改变关于女性的错误的刻板印象,从幼年时代起,就给孩子灌输一种新的观念:男女都是一样的人,除了生理上的区别之外,不论在学校里、家庭生活中和将来在社会上就业都没有理由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三鼓励受暴女性应该认识到,受谴责和惩罚的人是施暴者,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会赢得社会和他人的尊重,纵容暴力只会加剧自己的无价值感和无尊严感。

第二,加强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从微观层面上进行救助是受暴女性最迫近的需要,以往除了忍受暴力,社会几乎没有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合乎理性的选择机会。为了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联盟;赋予妇联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以更大的权力;完善警察干预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加快妇联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建立,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强化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赔偿与保护。

第三,增强妇女自身的防暴能力。女性在力量上比不过男性,但在灵活度上占优势,女性有必要学习一些适合自己身体特点的防身术以抵挡暴力侵害,防身与健体并举。这类防身术大都具有“以柔克刚、借力打力”的特点,例如:女子防身术、巴西柔术、柔道、太极、跆拳道、合气道、咏春拳、擒拿术等。女性增强抵抗力不是为了以暴制暴,而是以暴预暴,一旦暴力侵害发生时,女性可以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鉴于男女体力起点的不平等,法律应该允许女性在被家庭暴力侵犯时拥有适当的“事前防卫”权。

第四,加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更要明确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受害人要求追诉的,可给予刑事处罚;施暴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残、或因伤残至不能生活自理、或死亡者依相关法律从严从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失职、渎职,特别是政法部门中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人员,违法执法,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引起家庭暴力的“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和同居者等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3: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理影响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可以说是无法估量的,孩子经常挨打或挨骂(家暴),会产生严重的心理扭曲,将会影响孩子的整个人生。这种皮肉之苦,会使他们产生怨恨、逆反、畏惧、自卑、无助、暴躁、孤独、撒谎、固执等心理。事实证明,如果一个孩子经常挨打挨骂,那么他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不良的心态和心理偏差。

暴躁:由于孩子模仿性很强,在家里父母打他,到外面他就打别的孩子,尤其是比他小的孩子。这种粗暴的性格一旦形成,长大后,孩子就会有暴力倾向。家长打孩子,其实是给孩子做了坏榜样。父母粗暴高压,会导致本来性格倔犟的孩子产生抵抗意识、对立情绪,进而变得性情暴躁,行为粗野,甚至形成攻击型人格,对别人施暴,难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无助:有的家长打过孩子后,又觉得心痛后悔,反过来又去抚摸孩子挨打的痛处,甚至抱着孩子痛哭,并加倍给孩子以物质上的补偿。这种情况,在开始时孩子会感到莫名其妙,但是时间一久,他也就习以为常了。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

自卑:有的家长打了孩子后,还硬要孩子“认错”,以此表明孩子是接受教育了。事实上,这样做只能促使孩子的排他倾向加剧。表面上看,孩子似乎是依照家长的要求去做了,实际上,他的抵触情绪很大。在被打之后,他会不知所措,惶惶不安,久而久之,孩子会变得越来越自卑。每个孩子都有自尊,经常挨打的孩子,自尊心受到损害,产生自卑,极容易走上自暴自弃之路。

撒谎:有的家长一旦发现孩子做错事就打,久而久之,孩子为了避免皮肉之苦,能瞒则瞒,能骗就骗,因为对孩子来说,骗过了一次,就可以减少一次“灾难”。可是孩子说的谎话,往往站不住脚,很容易被家长发现。为了惩罚孩子说谎,家长的态度会更加强硬;而为了逃避挨打,孩子下一次做错事后更会说谎,这样就构成了恶性循环。

孤独: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尤其是父母当众打孩子,更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他往往会怀疑自己的能力,会自感“低人一等”,显得比较压抑、沉默,认为老师和小朋友都看不起自己而抬不起头来。这样的孩子往往不愿意与家长和老师交流,不愿意和小朋友一起玩,性格上也显得孤独。

固执:有的家长动不动就打孩子,不但损害了孩子的自尊心,还使他们产生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有的孩子用故意捣乱来表示无声的反抗,你要往东,他偏要往西,存心让家长生气。还有的孩子,父母越打越不认错,越打犟劲越大。有的孩子常常用离家出走、逃学来与家长对抗,变得越来越固执。

懦弱:如果孩子经常挨打,时间一久,孩子一看到家长,就会感到害怕,不敢接近。因此,不管父母要他做什么,也不管父母的话是对是错,他都只会乖乖服从。在这种不良的绝对服从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常常容易自卑、懦弱。这样的孩子往往惟命是从,精神压抑,学习被动。这为他将来走向社会埋下了一颗“懦弱”的种子!

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一个家庭不幸发生了暴力现象,孩子首当其冲,最先受到伤害。孩子总是无辜的,他们在心灵上所受到的创伤,远比成年人所受的创伤要深刻得多,是根深蒂固的,甚至是永远难以磨灭的。那儿童家庭暴力怎么办?

1、追寻家庭暴力的源头,其成因是家庭成员负面情绪过多、攻击性情绪增长,出于释放能量的一种需要而产生的暴力行为。这样的情绪如果转化得当,成为正面的能量,就会是利他的、有建设性的,如果释放转化不当,就会成为暴力,有毁灭性的能量。

2、儿童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体力上,都属于绝对的弱势群体,因此在社区和学校这些能让孩子接触到的地方,需要加强教育力度,以往社会对儿童身体安全讲得比较多,但对儿童心理安全却很忽视。现在,到了要把心理安全和心理健康提到重要日程上的时候了。

3、从心理健康角度讲,这样的行为是可以预防的。主要是提高家长的个人素质。家长的方式会影响到孩子,因此家长要对自己有所认知,了解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表达方式,了解自己的原生家庭对自己的影响。

篇4: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及心理治疗论文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及心理治疗论文

摘 要: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并且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大量的研究表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与所处的文化标准、女性自身的一些特征、男性施暴者的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研究表明对女性受害人进行心理治疗和干预是十分有用的,这些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认知行为疗法 、催眠疗法、药物疗法等。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相同的原则。家庭暴力的预防要从以下三方面做起:(1)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2)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3)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虐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侵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性功能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性障碍(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 of 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 在中国217 亿个家庭中, 约30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 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 modelling 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 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 更多的嗜烟者, 且每天抽烟量大; 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 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篇5: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做好事、做实事的社会潮流逐渐形成。然而,在许多地方,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犯,这不仅损害了家庭,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近年来妇联走访的“家庭暴力”案件

从县妇联收到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来信来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xx县妇联收到95件来信来访,其中53件涉及家庭暴力,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在xx县,县妇联收到并处理了325份申诉、维权、咨询和诉讼,其中58%是反映家庭暴力的申诉,98%是妇女。

调查显示,受教育程度越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比例越高,中老年人的数量越多,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数量也比温饱者多。很多女性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认为家庭丑陋不应该公开的想法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第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女性在经济上并不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一席之地。当他们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时,只能忍气吞声,妥协妥协;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女性的年龄选择范围比男性小得多。在舆论压力下,女性守寡离婚后很难再婚。要大很多。许多妇女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他们只能得到少量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孩子拖累,推迟婚期,无疑会让女人再婚更惨。第四,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温和调解,很少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妇联在xx走访的21起家庭暴力案件中,通过调解处理的有15起,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只有6起。其中,有18个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4个家庭女性受重伤。

2.选定的家庭暴力案件

比如今年3月,我接待了龙门镇东段大武组村民陈国辉。他们没有登记结婚,同居了,生了一个男孩。陈报告说,她的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带走了孩子。陈向长寿法院提起上诉。妇联接到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她联系了县人民法院信访主任罗琼,要求她妥善处理此事,长命百岁

比如今年7月,在韩昌小学租房的李东祥就收到了。李反映说,他和永胜镇福田村的胡祥兴结婚后生了三个女儿。胡没有理会他的家人。李患有慢性肾炎,胡没有支付治疗费用。妇联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永胜镇政府,希望调查处理此事。永胜镇政府回复,经调查,确实是李生病了,丈夫并没有停止治疗,只是因为他家境一般,胡刚从外地给李治疗回来。永胜镇政府已经向民政部门反映,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会尽量帮助李东乡解决一定的经济问题。

3.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发生率高的地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收到的21起家庭暴力投诉中,有20起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的发源地,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的恶性刑事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家暴是夫权观念的恶果。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夫为妻”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新中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夫权”这个概念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改变的。

2.社会宽容是家庭暴力的滋生地。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关心,司法机关不关心”“四不关心”其实是默许女性暴力,容忍男性暴力。一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为这是一般的家务事,不提出问题或只是调解。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使得施暴者施暴更加肆无忌惮。

3.受害者的顺从加剧了家庭暴力。一些受害者经常把被丈夫殴打视为私人家庭事务,并指责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往往会让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少数人转向社会,也只希望有关部门能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暴力行为,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控制不足,家庭暴力高发。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规定,但对其认定和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此外,由于“清官难断家务”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守法现象。一些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只要没有血案,他们就认为不重要。他们把案子当成球踢给妇联和村里,但妇联和村里的调解往往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针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维权网络。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县妇联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务部等有关单位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关注新形势下县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县妇联副主席一名,负责维权,取得人民陪审员资格;一些乡镇设立了妇女权利保护办公室,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政策理解、思想困惑等服务,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从而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

人身、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发展,但鉴于目前妇女权益屡遭侵犯的现状,还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形成各职能部门齐心协力的社会氛围,建议充分利用人大执法监督职能和CPPCC民主监督职能,争取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在公安、检察、法律、部门等各部门设立“妇女权益保障监督岗”,跟踪各类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机制的投入,建立家庭暴力110联动报警中心,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通过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成立家庭暴力劝诫教育中心,对施暴者进行定期劝诫教育,达到矫正暴力、减少家庭暴力的目的。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手段。为了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县妇联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母亲节”等活动日,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单纯依靠妇联这个团体组织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必将对促进男女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可以实行农民土地承包双重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出租土地时,应出具双方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以保证妇女在分居、离婚、守寡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安全。

3.开展各种培训,提高妇女素质。xx年,县妇联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下岗女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女工500余人。通过参加培训,他们普遍掌握了一项技能,及时实现了就业转移。加大投入和宣传力度,将妇女素质培训项目与组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将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加强部门合作,将地方特色与妇女需求相结合,加强法律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女性占返乡农民工的一定比例。通过提供家政服务和婴儿保健等培训课程,这是有效改善妇女就业和创业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全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打击家庭暴力,形成预警、救助、惩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长度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

在社区设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岗,在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设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体系。社区妇幼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的工作应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员承担。与居委会共同做好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进行登记,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和110暴力报警热线应优先受理、救助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公安机关及时干预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对家庭暴力起到威慑作用,有效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

2.建立反家庭暴力援助系统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他们在寻求社会帮助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他们往往会再次被杀害,遭受更多的创伤。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这对有效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援助。设立妇女儿童救助基金,将为遭受家庭暴力后因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而经济贫困的女性受害者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让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世界的真情。

(2)人身安全。建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的食物和庇护服务、简单的医疗和心理康复,使受伤者能够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而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进入救助中心后,妇联和社会志愿者对女性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她们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恢复自尊和自信,成为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向权益受到侵犯的妇女,特别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

公安和法院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给予伤害,以惩罚肇事者。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优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提起公诉。公共当局、检察官、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使家庭暴力得到及时有效的惩罚,并在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一些家庭暴力投诉人被打得鼻青脸肿,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害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使得加害人无所畏惧地对受害者进行报复。这种情况在法律保护体系中还有待逐步改善。经调查,我县尚未有家庭暴力案件立案。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在妇女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将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建设文明、进步、平等的和谐社会。

篇6: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篇7: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我国目前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长期以来一直占有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时,农村地区家庭发生暴力的比率也往往高于城市。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农村家庭的和谐,损害了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希望更多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在新西兰,《家庭暴力法案》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7月施行。该法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在韩国,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并将有关行为加以列举,包括:伤害攻击、遗弃虐待、禁闭拘留、恐吓、诋毁侮辱、非法搜身、妨碍行使权利、欺诈勒索、破坏毁损财产等。

1993年12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界定了“对妇女暴力行为”,认为它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它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些主张有利于全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些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笔者认为,联合国宣言中“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概括相当全面又不失严谨,尤其是它突出了实施或者威胁实施足以给妇女造成身心损害的暴力行为,更符合汉语中“暴力”的通常含义,更适合我们界定家庭暴力时参考。

在地方性法规中,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的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河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目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看,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二)家庭暴力的形式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残害、拘禁、打耳光、罚跪、推搡、讥讽、辱骂、威胁恐吓、不予理睬、虐待、性暴力等。从表现形式看,一般来讲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家庭暴力会进一步演化发展为虐待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要素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从法学角度看,构成家庭暴力有如下要素:第一,它的行为主体和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即共同生活的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第二,它必须是以明显的外部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第三,它必须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第四,它主要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四)家庭暴力的比率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一份报告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和城市地区,妇女遭受同居男友或配偶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报告对孟加拉国、巴西、埃塞俄比亚、日本等10个国家、15个地区的近2.5万名妇女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6个地区半数以上的妇女表示,她们曾在家中遭受程度不同的暴力行为。 13个地区超过四分之一的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报告称:“遭受伴侣的暴力行为是世界范围内妇女的普遍经历。”报告同时指出,农村地区家庭发生暴力的比率往往高于城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在,全国妇联组织接受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达3.66万件,数量比上一年上升了近40%;有关夫妻间暴力事件的信访量近3万件,上升了近30%.在我市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在903名被调查者中,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共266人,占调查总数的29.45%;其中城市女性为77人,占8.52%;农村妇女为189人,占20.9%.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显然高于男性,城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农村妇女。

二、受暴农村妇女的社会环境分析

(一)婆家的态度

农村妇女出嫁后是到另一个陌生的环境去生活,心理上很孤独,家庭中夫妻双方存在很明显的强势和弱势之分,家是以男人为主的家,女人为客居身份,很多受暴妇女都被赶出过家门,有的婆婆知道儿媳挨打后,甚至感到高兴,认为自己的儿子有能耐,还有的夫家人也帮着对其施暴。

(二)娘家的态度

在农村,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婚后属于丈夫的家庭,与娘家只有感情上的联系,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和责任,娘家不能成为其后盾和庇护地。为老人提供经济这样根本性支持的是儿子,而女儿则更多地为父母提供感情沟通和日常生活照料等辅助性的帮助。这就使有强烈的养儿防老需要的农民偏好儿子,婚后女儿与娘家联系较少、依靠儿子而不是女儿养老,以及其他的传统习俗使得女儿在家庭中的效用较低。而且农村中把离婚视为一种很丢脸的事,很多家庭会对女儿进行呵斥,还有施暴者控制妇女的常见方法就是对妇女的娘家人进行威胁,上述多种原因造成妇女得不到家庭中太多的保护。部分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让其居住;其父母尽管主张去报案,但也只是提建议。

(三)村民的态度

在农村中,由于妇女是从别的地方远嫁而来的,周围都是男方的社会关系,妇女是个外来者,一旦发生暴力关系,更显孤独。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打老婆甚至被村民们默许,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四)基层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态度

在农村,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家庭暴力不过是家务纠纷,夫妻打架稀松平常,是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一般村委会、派出所不便也不该插手,而且“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觉得插手干预会有一种出力不讨好的结果。在调查的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中,有一半感到“求助无门”、“束手无策”,不少人到妇联大声哭诉:“难道非要把人打死了法律才管吗?”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所以,在以上四种环境中农村的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很脆弱,遭到暴力时孤立无援,而且有些发生在农村的家庭暴力的情节十分严重,暴力程度惨不忍睹!

三、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成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隐蔽性、复杂性、反复性和反抗性的趋势和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很多受害者出于对自身和家庭荣誉的考虑,事情发生后往往借口予以掩饰,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二)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混合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在农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家庭暴力一般存在循环性,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紧张阶段:一般暴力先前预示阶段,双方会出现言语攻击,严重打击受害者的自信心。施暴者会通过控制受害者的人生自由、金钱等方式让其孤立、隔离。(2)暴力阶段: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导致受害者将受到施暴者的攻击,生理、心理或性暴力皆有可能。(3)亲和阶段:在这一阶段施暴者将会表现出深深的罪恶感,或伴有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诺言。在此阶段受害者也往往以为施暴者可以改变,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会连续不断,反复发生。

(四)家庭暴力具有反抗性

在问卷调查妇女被打时的反应时,列在第一位的是“反抗”,占了51.4%;其次是“忍受”,有36.9% ;排在最后的是“躲避”,占11.7%.从数字上看,有一多半的妇女在面对丈夫的拳头时敢于反抗,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抗暴”的犯罪道路,这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一个很有典型意义的反抗形式。对农村妇女的调查显示,发生家庭暴力后,50%的人选择找亲友或干部调解,33%的人选择以“暴力相报复”,而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只占7%.她们在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折磨下,心理已处于瘫痪状态,意识到无力阻止丈夫的暴力和折磨,自己就要被丈夫折磨死,惟有奋起反抗,拿起致命武器与丈夫对抗才能获胜,才能保证自己活下去。

分析农村家庭暴力存在且有上升趋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封建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及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深蒂固地滞留于人们的头脑中,加之农业社会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使得破除和改变旧观念更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70%以上的农村丈夫不做家务,认为丈夫做家务就是怕老婆,没有男子汉尊严。他们认为自己是家中老大,理应当家作主,妻子则应言听计从,否则就采取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家庭地位。有些人视子女和妻子为自己的附属,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媳妇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甚至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还有些人婚育观念落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思想严重,丈夫、公婆打骂虐待生女孩的妇女甚至赶出家门、逼迫离婚以达到再娶妻生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生活艰苦,很多家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妇女尚未真正地、完全地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经济上对男子依附关系很重,使其不得不经常成为男子暴力侵害的对象。也有部分外出做生意富裕的农村人,在外包奶“、养情人导致婚姻破裂的,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家庭生活中恣意专横,稍不如意就施以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二是施暴者文化素质较低及人格变态扭曲。农村家庭暴力中的男性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并带有一些不良的习惯和生活情趣,促使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如施暴者有赌博、酗酒、好逸恶劳等恶习,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变得性情暴戾、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在酗酒、吸毒和赌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或者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时,往往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对象,发泄不满,诸如采取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获得心理上的畸形满足。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如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怨天尤人,爱冲动攻击,盲目报复等,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施暴者一般无法应付挫折和生活压力,殴打妻子成为一种泄愤方式,妻子的忍耐纵容了暴力升级和暴力循环。通过调查发现家庭暴力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

三是经济困难及生活压力。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一方面,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一个家庭生活来源短缺、得不到保障时,家庭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作为家庭成员的夫妻之间的矛盾有可能随之加深,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四是妇女自身的原因。其一,自身素质偏低,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等方面亟待完善提高。有些农村妇女的封建思想还比较浓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认为丈夫打老婆是平常之事。据统计,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中,超过8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多数女性存在着一种”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跑“的陈旧观念,文化水平偏低,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不强,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是抱怨自己命运不好,屈尊隐忍、妥协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调查中,当问到”被打后的态度“时,问卷所给出的4种选择中,47%的人选择了”丢脸“;38.2%的人选择了”无所谓“;12.7%的人有自杀的念头;9.8%的人内心有恐惧感;还有的妇女什么也没有选,而是写上”不能忍受“,”想离婚“等。我们从这些资料也看到了乡村文化中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和不被察觉。看来,农村妇女不愿暴露自己在家庭中挨打挨骂的事情,还不完全是”家丑不可外扬“,更重要的是她们在设法维持自己的一点尊严,她们认为被人打是件让自己丢面子的事。对于农村妇女的要面子,一位农村妇女解释说:”她们什么都没有,属于她们自己的就是名声。其二,许多妇女担心说出去“臊”了男人的面子,会招致更为厉害的家庭暴力。中国传统的妇道、贞操等对妇女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压力,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其三,大多农村妇女不敢提离婚二字,许多妇女在害怕再招致暴力的同时,更担心自己离婚后再嫁困难,更担心自己离婚后生活没有着落,因此对家庭暴力现象一直保持沉默。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定的财产,但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如住房和耕地却难以保障。由于农村妇女经济上不能独立,大部分都有“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依赖思想,而对家庭暴力,她们想的更多的是离婚后的生计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妻子曾试图以离婚或自杀来摆脱,然而换来的却是更残暴的毒打和杀她们全家的威胁,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她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忍耐下来。“受虐妇女绝不是没出息,甘愿挨打,而是长期暴力环境已经塑造了她的恐惧心理。”北京红枫妇女热线的创办人王行娟指出,许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都有一种“受虐综合征”,因而产生特殊的心理状态,久而久之,助长了家庭暴力的不断发生。

五是农村组织结构和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近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资源配置的基本单位由生产队转为家庭,过去曾发生过重要作用的农村组织出现不同程度的缺失。同时,农村劳动力的女性化,使农村妇女的劳动强度增大,又缺少集体和文化生活,使个人和家庭陷于孤立。而妇女唯一的组织──农村妇代会实际上主要在做计划生育工作,妇女们的情感困惑和家庭矛盾得不到及时反映和调解,有了问题不知到哪里求助。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也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不好主动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上述因素致使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不到方便、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救助,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六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我国目前尚无《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条款,但都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另外,刑法有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去告诉,致使伤害程度为轻伤的无法追究;现行的鉴定体制不合理,有的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推诿扯皮,使受害人很难拿到作为受害程度的权威依据和认定轻微伤、轻伤或重伤依据的伤情检验和鉴定结论,处于控告无门的困境。司法人员受“宁拆千座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司法的过程中缺乏对侵害行为的有效惩治。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此外,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对受暴妇女的调查发现,她们大多希望在遭受暴力时能有法律支持对丈夫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能有一段时间避免与之接触,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 调查中问到“被打后的措施”时,在6种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忍耐”,占了55.6%;其次是“回娘家”,26.8%;然后是“要求离婚”,12%;另外8.3%“ 找村干部”;4.6%“想报复”;最后是找“派出所”,占1.9%.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村妇女在被打之后,几乎没有什么求助行为,她们大多数不去求助于司法部门,也很少找村干部。有的妇女回答,找干部没有用,找派出所不管。有一位妇女说,有一次她被丈夫打得快没命了,跑去找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说,两口子打架也来找,烦人。还有的人回答,“还得在一块过,找他们干什么”;有一个妇女经常被丈夫打,回答问卷时很平静,不找干部,不回娘家(娘家远,回不去),也不报复。问她为什么,她回答:女人就是菜籽命。

四、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家庭的稳定和睦,而且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一)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暴力对妇女健康造成的后果有:身体受伤、性传播疾病、骨盆炎症疾病、意外怀孕、流产、头痛、酗酒、气喘、急性肠炎综合症、部分的残疾或永久的残疾。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二)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了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不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矫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特别是妇女已成为农村建设的主体,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自杀、甚至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安定,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阻碍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五、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对策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明侠指出,对于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只有全社会——包括妇女本身行动起来才能将之消除。反对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大课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哪一个团体或组织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全民提高认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让我们每个人都举起双手,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优化农村妇女儿童生存的环境,共同擎起没有家庭暴力的蓝天。

(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由于我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也存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48届联大讨论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目前,国际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法律或处罚条例。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使其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具体明确,为预防、制止、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切实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二)开拓创新,完善司法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首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加大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打击力度,在司法部门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石家庄市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可供参考借鉴。

1.在公安系统建立反家暴110报警机制。公安机关重视反家暴工作,是防止妇女受到伤害的一个关键。石公指发[]141号文件《关于在公安系统建立反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110报警指挥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接受广大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报警,做到优先接警,指挥有力,协调有方,快速出警,及时救助。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室,明确负责人。对于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施暴者,要说服教育,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对于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坚决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建立反家暴110报警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在司法系统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石市司[2005]68号文件《关于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和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的通知》,明确规定: 在全市各小区(村)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由2至4人组成,由人民调解员、妇联干部、民政助理员、基层法官等人参加。其职责是立足家庭,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懂法守法意识;及时调解和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对施暴者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采取与家庭签订无家庭暴力责任书等形式,强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市、县(市)区设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视受害人情况予以减免鉴定费用。

3.在人民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石中法发[2005]34号文件《关于在人民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力度,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采取专门的案件登记,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各县(市)区法院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着重解决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财产、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等纠纷,实行快审快结。对经济有困难的妇女,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等优惠待遇,还可采取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移送执行等法律措施,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此外,还可采取灵活的办案方式,深入农村(小区)直接受理家庭暴力投诉,现场进行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

4.在民政系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充分利用民政部门较完善的社会救助网络的优势,在市、县(市)区、村(小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站,明确专人管理,制定经费管理、工作制度等,保证这些场所高效地为受害妇女儿童服务,使其成为受害妇女生活的驿站、温馨的家园。

(三)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女性抗暴能力农村有许多特殊性,如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特别怕舆论的压力,交通、通讯、经济条件较差,有自己喜欢的娱乐方式等。同时,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针对这些特点,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因地制宜地探索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具体措施,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转变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性别观念,为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积极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利用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暴力国际日”、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采取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增强全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和构建和谐社会意识。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要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组织宣传队、文艺演出队、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大力弘扬男女平等、互相信任的美德,扭转“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念,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当今时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是妇女实现进步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因为,要通过多种渠道对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宣传教育,使她们意识到每个人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意识到家庭暴力是社会事务,家不安则社会不稳,消除说出来怕被人笑话的心理。教育引导她们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不断提高适应能力、自立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创新创造能力,做有技能、善创造、懂经营、会管理的智慧新女性,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加强对妇女的法律知识培训,启发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各类先进典型的树立和宣传,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从自身做起,培养高尚品德,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促进和谐的文明新女性,使她们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在处理家庭中的各种关系时得心应手,从而使自己的家庭和睦、美满幸福。

此外,要重点加强对政府公务员、司法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工作人员等群体的培训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及其成因、危害,具备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做到有利于受害妇女的处理,共同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对妇女的暴力没有藏身之处。

(四)整合资源,发挥妇联组织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作用妇联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有数据表明:妇女遇到家庭暴力在家庭内部无法解决需要求助外力时,首先想到的是妇联,占90.1%;20,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妇联权益部门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0多万人次,其中有家庭暴力的占24000多人次,可见,妇联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妇女权益的保护神”,也是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1.加强源头参与,推进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妇联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把握新时期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反对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种途径呼吁,积极向当地人大提出立法、执法检查等建议;主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政策、规定、具体措施等。充分发挥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在制定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时,将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进行布置和检查,加大政府行为力度,积极推进党委、政府在反家暴中的领导和组织作用。

2.履行妇联职能,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维权机制。要不断加强农村妇联组织建设,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妇代会组织结构与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引领、发动、带领、帮助、服务妇女的能力,将妇联组织的工作重心下沉,真正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农村妇女利益的维护者;利用妇联的组织优势,积极协调,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反家庭暴力网络,为农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认真履行妇联职能,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完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机制、妇女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妇女群众矛盾调处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体系建设。

3.注重社会协同,构筑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妇联要积极协调,促使人大牵头建立由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并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深入讨论、研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积极争取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女维权协调组”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把妇女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在人力、财力资源上实现共享,高标准地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协同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大张旗鼓地命名表彰设立“妇女维权岗”,向受暴妇女伸出援助之手;通过开通反家暴热线、举办反家暴周和“三八”维权月等活动,为妇女群众提供专业、规范、权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着力协调解决一些涉家暴案件;协调政法委(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民调会等部门,共同开展创建“零家庭暴力村庄”活动,积极实行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方针,将有可能发生的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将家庭暴力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在每一起家庭暴力发生时,政府领导下的各级维权机构和组织要及时介入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依法查处每一起案件,达到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深入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和“美德在农家”等文明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 建立完善一支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联合女法官协会、女律师协会、女检察官协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为受暴妇女排忧解难。开办“巾帼科技大讲堂”,协调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专家,深入农村进行致富信息、项目、技术等服务,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增收致富,增强其自主自立能力;开展“巾帼城乡牵手”活动,组织“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集体等先进集体,巾帼建功明星、三八红旗手、十大女杰、十大民营女企业家等先进个人,到农村开展助文化、助科技、助项目等帮扶活动,既扶贫又扶志,增加农村妇女的“造血”功能,使她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我,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所摆布,勇于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成为有知识、有能力、有活力、有魅力的时代新女性。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篇8: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市**镇**村妇女,本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姑娘,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了谋生,19岁时认识了在打工的某(*人),某当时已28岁,大学毕业。恋爱三年后,两人一起回了某老家**镇**村结婚。某母亲去世多年,家里只有一个老父亲,某没有兄弟姐妹,家境贫寒,家中只有两间低矮的小瓦房。小夫妻俩到打工挣钱回家翻建了三间新房。婚后好几年,才怀孕,同时也在某心里埋下了怀疑的种子,孕后第二个月就遭到了丈夫的辱骂,怀疑孩子不是自已的。丈夫心胸狭隘,公公脾气暴躁,接后的日子,辱骂挨打成了家常便钣。孩子出生后,公公丈夫打骂变本加厉,言语刺耳。几次夜晚,无法忍受打骂,沿路跑到312国道交警中队躲避。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今年5月,同母亲来到镇妇联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不仅是肉体的损伤,更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在农村,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名词。某,大学毕业生,学的建筑工程,先在建筑设计公司供职,后转到分公司。因家境贫寒,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母亲又早世,造成某性格内向,心理自卑,后又因婚后多年未孕,疑心病较重。他对伤害,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辱骂。对来说,精神上的损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因多种原因待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来源,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娘家农村,父母在外打工讨生,姐弟三人,因弟弟看病家中背债就几十万元。在无亲无故,在家里没有收入没有地位,更没有说话的底气。生了小孩后,就靠某每月给的400元生活费过日子,生活不富裕,夫妻间经常为家中开支吵架。

2、法律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某做为高学历人员,法律意识都淡薄,公公更是如此,男权主义严重。加上相关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据反映,她曾报警三次,某一看到警察就立即软化下来,警察误认为是夫妻间家庭琐事,不了了之。无形当中,加重了某、公公对伤害。

三、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公安、司法、妇联、村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记录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司法调解部门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妇联要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作用,成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开通热线,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暴力庇护、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要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里要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二)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要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大力鼓励意向妇女创业就业,加大农业技能妇女创业政策支持;二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送法下乡,举办女性维权培训班;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遭遇不再上演,天下家庭和睦幸福!

篇9: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

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们以城关地区为调查范围,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妇联组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34%,高中文化或中专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业人员占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二、调查对象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情况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性的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

三、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多样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侮辱、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113人;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友的64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的有7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108人;威胁伤害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人;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26人。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

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在调查问卷中,对个别被调查者遭遇家庭暴力的详细情况我们单独作了笔录,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产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和网络,才可达到标本兼治。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气,扫除各类色情的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家庭角色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

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只有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设,才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也才能切实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篇10: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使“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证资料,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调查人姓名:牛D 学号OOXXOO

调查时间:20XX年7月至8月

调查地点:GDGZTH

调查过程联系单位居委会、以及根据往日了解的情况,确定被调查者,再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调查。主要方式为入户,并在熟悉被调查者的人士陪同之下进行问卷调查。其余方式有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电话等进行对答式问卷调查。取得多个样本,再筛选出合适样本统计数据。

调查结果分析

因为这个调查是学校总体家庭暴力问卷调查的一部分,每个样本都代表各自性别和年龄阶层,所以所得结果都是个别现象,即不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不能代替总体群众。最多只能从男性女性方面考虑其调查意义。但是综合所有结果,仍能看出一部分群众对家庭暴力的相当看法,其中某些观点还很值得参考。依照调查数据,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注:以下结论的根据仅是10份调查样本。)

一、在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方面,所有人都毫无疑问地认为殴打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暴力,其次是强迫过性生活和妻子因不生育或不生育男孩而遭歧视。但实际上在大中城市里子女性别问题的重要性大为减弱,所以真正问题应该在夫妻不育上。较少人选择的是拒绝过性生活,经济不供养或经济控制,其次为嘲笑家庭成员。可能是因为城市里人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较大,所以性生活的需求不会那么迫切,或者说较少产生只有单方迫切的情况导致。而双职工,夫妻双方都有经济收入的.家庭居多,所以经济制裁和控制很少出现,所以不作考虑。嘲笑家庭成员与辱骂家庭成员都不在大部分人们选择范围之内,或许和一旦吵架则此类事情难免的现象有关。人们对家庭成员间的冷战,即长期不理睬对这种显然属于“冷暴力”范围的现象态度颇值得玩味,认为其属于家庭暴力的人不多,但是也有。证明是否真要把冷暴力规划在家庭暴力范围内,人们的态度并不一致。

二、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感情问题,再次是家庭成员中有吸毒酗酒赌博的恶习。其余因各家庭情况不同而不同,数目平均。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后果,精神痛苦无疑是公认的。即使大家多数认为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同样严重,但相对于人们对肉体痛苦的选择,精神痛苦从没有被人遗漏。而除了痛苦的影响,人们也清楚认识到对子女的影响是最大的,个人感情和生命健康还排在后面,事业几乎不受影响。少数人选择离婚,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离婚是家庭暴力之后自然的结果,水到渠成,而其他选项倾向性于对内对外的影响,有所差别。

四、男女间对家庭暴力的定性有明显的差别。女性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更倾向于认为它应该被法律所管制,而且更认为一律应该由法律管制。男性则表现出取巧地指出其性质严重,但忽略是否触犯法律的性质,而且认为不造成严重伤害则不受法律规制。但我认为第六题的偏差是女性对题目选项看得比较仔细,而男性一旦浏览到“严重侵犯人权”立刻就选而导致。

五、从调查的数据看来,反家庭暴力宣传的普及度还是比较高,各种宣传方式都能达到效果。大概是由于男女关注事项的差别,男性并不多大留意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宣传。

六、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并不了解,只是按普通常识以及周围发生事件来认为存在程度一般甚至少见。而对于施暴者的职业和文化程度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文盲,工人、农民、下岗人士是施暴者的主体,没有文化,素质的低下造成暴力的产生。而另一种则认为施暴者与职业和学历无关,起主要作用的是心理、行为能力因素。

七、当有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多数人的选择是报警或寻求邻居社区或工作单位的帮助。但是如果自己遭遇,首选的举动却是反抗,报警、求助或其他只是次选。不过这基于旁观者与当事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差异的意义可以忽略。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基本都会尽自己能力劝阻或报警,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人们的内心感受各有不同,但肯定的是年轻人对父母的暴力行为会怀有恐惧的心理。受害者即时反应有生闷气,诉苦,离家出走,不过要求离婚不在选择范围以内。证明大家都承认婚姻并非儿戏,不能以一时意气说结束就结束。而当受害者需要向外求助时,亲友和公安机关是多数人选择,同时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被认为是有效解决纷争的组织。

八、关于现时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多数人认为应该根据暴力的程度不同决定解决方法,调解说服教育,行政处罚法律处罚都是途径之一,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效果。但一般人对何种法律能解决家庭暴力一知半解,刑法是最多人的选择,其次是婚姻法。所以绝大多数人觉得法律不健全,无法可依,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力甚至很不力。不过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问题亦为人所重视,很多人都能看到受害者不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也会造成法律干预力度的微弱。也因此,全体一致认为我国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必要。

从调查结果可以姑且得出以上的结论,或者说只能总结出以上这些个别现象。具体数据在附表上有所列明。这次调查很多人觉得选项重要性差不多,难以排分主次,所以列表时就忽略了排序,但需要时可以根据原始表格重新统计。

防治建议

我调查的是大中城市,就仅就大中城市的情况进行阐述。防治家庭暴力的入手方向有两个,一个是治标,一个是治本。换句话说,一是补救式控制家庭暴力,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

治标不如治本。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总的来说也就是一个:发泄。俗话说家庭就是避风港。当人承受过大压力,不能向社会时及时抒发时,就会把这种压力以种种方式转嫁到自己周围最亲近的人身上。在一个正常家庭中,夫侵害妻,妻侵害夫,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大多数都基于这个原因。而诸如“鸡毛蒜皮之事”、“感情问题”、“经济支配矛盾”、“生活习惯”、“有吸毒、赌博、酗酒恶习”、“教育子女方式不一致”、“恨铁不成钢”、“经济困难”之类细化原因,不过是一种具体的引子,将人的压力、愤怒、焦虑转化成侵害他人的行为。

每个人应对的环境事件与承受能力都大相径庭,公共政策的影响效果又有个人差异,所以很难从社会层面出发减低个人压力。在这个前提下,如何在家庭中诱导压力就成了问题的关键。不过再复杂的事情也可以从简单的举措做起,例如举行些定期的全家活动,爬山,聚餐等,或培养全家的共同爱好,每人都有机会参与,分工合作。这样无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老人都能有自己的固定位置,彼此对对方都会承认并尊重,这就减少了随意向亲人发泄的可能性。

发生暴力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吵架的升级,动口时缺乏冷静口不择言很容易使冲突升级继而大打出手。一个建议是家庭内部不要长期保持只有两个对立面。例如单亲家庭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家里只有两人,父亲或母亲受到压力很容易将气撒在子女身上,子女受到压力也会很轻易地“伤害”父亲或母亲。一旦起了冲突,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情势就很容易失去控制。所以最好有一个能够轻易介入并起到缓解调停作用的第三方,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样道理,夫妻婚后的某个期间内,最好有个小孩,转移彼此注意力。只要双方都期待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则会自发避免家庭中的暴力冲突。丁克家庭这方面,合适的人选或许是对双方情况都了解的朋友。因为家庭内部没有及时的第三方作中介,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人离家对双方冷静都有好处。选择信任的人进行倾诉,是缓解压力和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

相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行为暴力,“冷暴力”也是防治家庭暴力时必须注意的重点。冷暴力可表现为夫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与老人间的冷战,摔门,摔日常物品等。因为其侵害性不明显,所以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对家庭成员伤害也更大,因为直接对象不是自己,有苦说不出。如果要解决,除了沟通之外,别无他途。以冷漠对冷漠是大忌,只会使情况恶化。总得有人改变态度,找到症结的关键再因事制宜。借助朋友或心理医生是不错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心理医生已经是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看心理医生不等于自己有怪异毛病,人们应该逐渐接受这个的名词。有时候,心理医生能做到的比父母朋友更多,因为他是个理智的外人,并能针对问题提出合适的建议。如果在家庭内部找不到承担桥梁气垫作用的人,不妨尝试咨询心理医生,相信对一方以及双方都有很大用处。最起码,发展到最后一步时,心理医生的意见还能成为对簿公堂时的证据。

另一方面,如果压力并非直接由家庭暴力舒解,而是先以吸毒、赌博、酗酒等方式爆发,再或者,的确有人只能用暴力手段表达自己,有虐待癖,受虐癖等症状,那么即使有第三方缓冲基本亦于事无补。优先考虑当然是使本人改掉恶习,以劝说或治疗的方式。如果效果不明显,而受害方又不能够忍受和承受,不存在一个愿打,一个愿捱的话,建议还是结束婚姻关系。

治本也要治标。补救式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发生,但能起到警示作用,并使受害方得到各种性质救济。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是一个看似最有效的方法,但是正如调查所得,即使所有人都认为需要制定一部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选择家庭暴力一律应该由法律管的人还是少数,大部分人还是倾向于认为造成严重伤害才应该由法律管,即如果伤害不严重则无须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存在一个度的问题,究竟家庭暴力到哪个程度才需要法律约束,而法律约束力的范围又到哪里?

因为这需要大量调查才能得出结论,所以我也难以提出具体的立法意见,不过仍然可以在方向上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必要的,但是我以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在立法技术上与执行力度上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不同地方人的行动力承受力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如果规定过于概括和原则性,法律也就等于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我建议先制定地方反家庭暴力规章,根据法律责任的不同而划分行为的级别标准,试行后,再由国家整理编制总的反家庭暴力法,需要因地制宜的再由地方颁布补充规定。

要制定具体标准的大致是规制按侵害程度来区分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和不负法律责任的行为。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一定伤害后果”有什么标准,不同程度对应什么责任。又如施行什么样的冷暴力到何种程度应该负什么责任等。条文无须绝对定量,但只有具体明确了行为和责任才有效规范人的行为。

在民事责任方面,在婚姻关系还没结束的前提下,对于绝大部分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家庭来说,要求其中之一向另一方进行金钱赔偿明显是不必要不合理的。暂时的治安拘留又系行政处罚,性质上一下难以定论。而暂时我也思考出什么合适的法律责任。不过,我建议加上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要求侵害人接受心理辅导,费用由侵害者承担,但不能超过当地人均月收入。

在启动法律程序的问题上,建议采取受害者自诉,不告不理的模式。受害者为老人与未成年人者,可由近亲属作代理人。

在社会救助方面,建议政府公共组织的救济只限于咨询类援助。私人基金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提供一定限度的诉讼贷款的援助。作出限制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家庭为了得到贷款或资助而故意使用家庭暴力。

除了立法规制家庭暴力,我建议由地方制定如何解决遭遇家庭暴力的指导手册,放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派送及免费索取。从家庭暴力的定义、产生原因、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的途径、启动条件、家庭和平相处之道等方面出发,简明扼要图文并茂地宣传和教育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如何处理,如遇到什么情形该怎么办,什么时候应该向妇联或居委会求助,什么时候该报警,什么时候该考虑看看心理医生,看看是不是真的要到离婚的地步;什么行为可以申请强制令,什么行为违反法律,什么行为是犯罪。相信如果有一本具有参考价值的手册放在家里,人们能清楚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会更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最后在普法宣传方面,现阶段通过妇联、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途径的宣传力度不能放松,而若说有什么需要改善,则应该在更多受众的渠道上增加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最有效的就是多制作此类影视节目。当年《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就是一个造成轰动效应的例子,虽然最后侵害人吞枪自杀的戏剧化结局淡化了法律规范的意义。影视节目能在最大程度上对各个年龄阶层发挥其影响力,而且能顺势在其他媒体上达到连锁宣传的效果。除了影视节目,歌曲也是一个宣传渠道,周杰伦的《爸,我回来了》不能不说有他一定的反家庭暴力目的。书目方面,日本的轻小说《奇诺之旅—两人之国》以及侦探小说《永远是孩子》以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若能够得到有效宣传,对更广大的青少年都会有所影响。

调查心得

对于此次问卷调查,因为前期有老师专门开课指导,卷首有充分的准备说明,调查途中该做的介绍说明和宣传内容也有提示,基本上这份问卷十分完备,调查者能准确完满地完成任务。但是要指出的是,问卷设置依然有不太合理之处。例如多选项目中反复要按主次分①②③④,这会令被调查者深感厌烦,令答案可信度降低。而且有时主次相差不大,这会令被调查者犹豫,把时间费在思考主次,而忽略其他选项是否应该选择的问题。

考察背景资料中关于月收入情况的第8题,收入情况显得偏低,明显是没考虑到大中城市的收入情况。在题目没有给出适应的选项而选择“其他”的情况下,很多时不能得到准确的资料。因为年龄和收入这些隐私,如果可以不公开,则多数人都不喜公开,这样就不能有效计量被调查者的所在阶层和基本情况。

而一个值得记下来的经验,便是在调查过程中,有熟悉情况者陪同对调查非常有利。被调查者往往在与友人交谈中产生感情交汇和公平,这就能更清楚地考虑每一个选项,也会透露更多的内心想法。

必须感谢各街道办事处,单位组织者与居委会的热心帮助和大力支持,每个地方的热情招待都让人难以忘怀。

典型个案简介

甲女和乙男于结婚时,甲26岁,乙29岁。甲初中学历,乙专科,两人皆为农村出身,后为广州市不同事业单位职工,后乙转做股票经纪人。生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平淡。甲因与公婆生活习惯不同而屡次与乙而发生冲突,乙转职后又隐瞒自身收入,不承担家庭生活支出。甲不满自己收入不高却要负担家用,因此于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议协议离婚。

乙男不同意,两人为此频繁吵架,并每每上升至动手,乙男多次暴打甲女并摔坏日常家具用品以阻止甲提出离婚。而在甲坚持之下则变成因争执离婚双方所得而大打出手。情形持续了一年以上,甲曾因遭受暴力而造成右手手指挫伤。期间多次报警,由民警调解结束。最后因无法沟通以及无法忍受暴力,甲向本地妇联组织寻求法律援助提起离婚诉讼。争执焦点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与补偿问题。

3月法院终审宣判离婚,甲女争取到儿子的监护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乙男获得补偿合计约14万,每月须提供儿子的抚养费600元。乙认为房产现已升值,提出每月抚养费降为250元,并以此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

篇11: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同时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我们于4月10日开始对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三)提高婚姻质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篇12: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

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

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x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份,回收×××份,回收率为××4。

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件次,占××3。

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

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x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

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

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

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

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

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赌博、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

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

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

在××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个丈夫有外遇,占××4;其次是丈夫赌博、酗酒

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

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

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

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篇13: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我区家庭暴力现状

xxx区妇联于20xx年7月在各社区中开展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共发放了《婚姻家庭情况调查问卷》500份,回收402份,回收率为80.4。同时,还召开了两个由社区妇联主席,调解员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区法院;翻阅了20xx年来辖区上访妇女婚姻家庭档案。

下面就调查情况对家庭暴力作一粗浅的归纳和分析,现状如下:20xx年来我区有婚姻家庭上访案件327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122件次,占37.3。家庭暴力分为二大类:一类为肉体上的暴力,一类为精神上的暴力。今年上半年区法院办理的38个离婚案件中,基本上都曾有男方动手打女方的事情发生,因法院认定家庭暴力需要证据,又大都不构成伤害罪,但能归类于软暴力。

今年1—7月各社区处理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虽较少,但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如中山社区的缪女士其丈夫有第三者后经常打她,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受尽折磨已近20年,终于在今年8月初判决离婚。仓水社区一位50来岁的妇女多年来经常被丈夫毒打,社区工作者和110民警也多次介入调解,但男的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子,反复无常。社区工作者也听到一些住户反映左邻右舍中有夫妻打架,摔东西及女人大声哭泣等情况,但在家庭事是私人事概念的影响下,一般邻居不前去劝阻,当事人也不愿向社区求助或向邻居诉说。又如牡丹社区有一家庭,女的是退休知青,男的无工作,但喜欢赌博、常向妻子要钱参赌,还限制妻子行动,妻子长期精神抑郁,但从未向社区居委会诉说或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世纪城也有一户家庭男的经常把工作中的压力或其他不称心的事发泄在妻子身上,经常无理打妻子,邻居们也经常听到该女的哭声,但只能袖手旁观,无法提供必要的帮助,本人也从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另一些家庭暴力案例是以冷暴力形式出现的。在问卷中有3、5的家庭经常吵架,有2.5的家庭夫妻关系差,有78。1的人反映家中偶尔有吵架的情况,其中有23.1的人在吵架时有辱骂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等精神伤害的行为,有2的人有拳打脚踢、咬、拧、推、扇耳光等暴力行为。在17.2的问卷中反映他的邻居、朋友、亲戚中有家庭暴力出现。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容易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的成长,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的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从近年的来访妇女家庭暴力个案中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丈夫有第三者,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的比率较高,如在122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53个丈夫有外遇,占43.4;其次是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再次是再婚家庭,因双方孩子,经济等问题大动干戈;四是丈夫自私、多疑、经济困难,工作压力等导致一定的家庭暴力。透过这些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问卷中,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处理一栏中有20.1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48.6的人只告诉父母或知心朋友,有18.7的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有9.5的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滋生蔓延。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清官难断家务事”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禁止难以实现。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领导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本职工作来抓,列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xxx工作日程中。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和开展“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全区人民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把公民道德教育和“不让家庭暴力进社区”活动结合起来,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2、整合社区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各社区居委会,要整合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社区妇联、地段民警、调解员是最基层的调解网,对本社区的家庭暴力事件负有直接的预防和阻止责任。每一个成员都是直接责任人,对本社区受害人的求助要积极妥然地给予帮助解决。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家庭暴力信息通报制,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之中。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悄悄话倾诉室、法律顾问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3、提高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去年我区虽已发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成立了由公、检、法、司、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反家庭暴力领导小组,但目前还需要在落实各自的职责上下功夫。各街道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阻止。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篇14:85后女性调查报告

生活节奏越是快,越需要思考,尤其是女人。

这个时代,不同以往,已赋予新一代女性巨大的责任和权力,他们顶着压力,却还不断要求进步,无论外貌还是内涵,家庭还是事业,丝毫不想逊于男人,最终构成了一个个复杂而又立体的自我。“女汉子”、“优剩女”、“败犬女”、“肉食女”……到底哪个是真正的自己?外人看来近乎“完美女超人”的你,敢不敢面对那个尚未完美的自己?很多时候,不够味儿是不足,而过头了又有刻意雕饰的嫌疑,最后只有真正的面对,才能过一种自己想要的恰到好处的生活。

如今,85后女性群体,无论是在职场上还是生活中,发挥的中坚力量已不可忽视。他们在成长成熟的过程中,已经在面对爱、面对自己、面对职场以及各种顺境逆境,他们身上,存在着有价值的典型故事,有敏感的痛点兴奋点,更有无意中被粗糙麻木的.生活压抑埋藏许久的各种潜意识真实。

为了更精准地了解85后中国女性,悦己self在八周年这个特殊日子,决定“跟这个世界的女人好好聊聊”,发起了一场关于自我探索的调查活动,贴近85后,与其沟通,想其所想,进而引导和支持他们实现梦想中的自己。

目前,悦己发起的这次“85后中国女性调查”,作为成功案例,已经在很多85后中国女性中间蔓延开来。这是一次与众不同的探索之旅,面对职场、情感和对美的追求,这些女性的内心源于何种真实,如何轻松“玩转”?“85后中国女性调查”线上体验后,当转到现实生活中来,这些女人同样在意犹未尽地讨论与回味,在不同的群体间激起层层反思。悦己self八周年发起的这次调查探索活动,脱胎于深入挖掘85后中国女性的洞察,不同于现在网络普遍流行的玩闹式测试,这个调查更专业、科学。

篇15:女性的调查报告

关于女性的调查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中国女性有40%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疾病,已婚妇女患病率更是高达70%。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私处清洁不当引起的。一些简单的小隐患会引发私处健康麻烦.

原因就是这些隐患隐藏在生活习惯中,且短时间内又不会引发问题,特别容易让人忽视。在这种放纵的情况下,隐患越积越多,最终酿变大患,危害私处健康!

私处健康指数测试

这些隐患,会引起私处不适,带来烦恼,你经历过哪些?

1、每日清洁私处.

2、仅用清水或者普通沐浴露清洁私处

3、未经医生许可,自行使用药用洗液.

4、经常感觉疲惫,每天睡眠不足6小时

5、经常处于紧张状态,需要咖啡、浓茶等刺激性饮料以保持镇静

6、特别时期,很难保证2小时就更换卫生巾,总有不雅气味

7、经常使用护垫

8、经常穿着紧身裤

9、炎热季节、运动过后,私处有粘腻感

10、游泳、健身后未使用专业产品清洁私处

11、温馨前后,并未及时清洗

12、并非每日更换内裤

13、未准备专门的私处专用毛巾、水盆

14、内裤、专用毛巾清洗后未经太阳照射、消毒

15、出于各类原因,无法保证一年一次妇科检查

以上选项,每项积1分:

1-3分:隐患指数为正常

私处处于健康状态,但不可对隐患掉以轻心,仍就予以关注,需给予一定重视,持续使用私处沐浴露,继续保持健康。

4-8分:隐患指数为轻微

私处处于严健康状态,而临轻微隐患威胁,需给予一定重视,杜绝给私处带来伤害的生活习惯,经过一段时间调理,持续使用私处沐浴露,隐患即可降低。

9-12分:隐患指数为异常

私处处于危机状态,私处健康已经报警,若不加以及时保护,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需克服多种带来隐患的不良习惯,并持续使用私处沐浴露,就可重获健康。

13分以上:隐患指数为严重。

私处处于非健康状态,建议前往医院征询专家意见。

全球90%以上的'女性,都有过私处不舒适、不自在的经历。这种经历轻重程度不同,往往是断断续续,反复出现,这些困扰出现的时候,都让女人感到尴尬。

经期保护令人担忧

月经期被很多女性称为“非常时期”,处于这一时期的女性抵抗力较差,经血中有丰富的营养物质,也因此成为细菌大肆滋生的“培养基”。实验表明,普通卫生巾连续使用2小时后,表层细菌总数可达每平方厘米107个,未及时清洁,将成为私处健康的重大隐患,威胁女性健康。

私处清洁是一项长期功课

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外生殖器构造比较复杂,皮肤、粘膜皱褶较多,并且还有多种腺体和宫颈、阴道分泌物。白带、经血等分泌物及尿液、粪便残留污垢,若不能得到及时清除,在加上外阴部潮湿温暖的环境,很容易就会造成有害菌的滋生,因此,不能坚持清洁,是女性致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研究中心妇科专家指出,这些平日里的困扰,都会视以无所谓,但女人要做到对自己好点,依然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篇16:女性生活调查报告

女性生活调查报告

9月28日,《女性生活蓝皮书(2016)》在京发布。该蓝皮书旨在通过第一手调查数据呈现女性生活状况,促进女性和家庭消费全面发展。

据《第11次中国城市女性生活质量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女性对生活质量感知良好,总体评价指数为65.9分,比高出2.7分。60.3%的城市女性感到幸福。39.2%的被调查女性收入增加,比(36.1%)高出3.1个百分点;26.3%的被调查女性对家庭收入表示满意,比上一年高出4.1个百分点。城市女性个人收入平均为7020元;女性对家庭收入的贡献率平均为47.8%,比上一年高出15.5个百分点。

《20中国城市女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年,被调查女性家庭收入用于消费、储蓄、投资的比例是57:25:18,与上年相比,消费下降4个百分点,储蓄和投资均上升2个百分点。被调查女性最大一笔开支用于购买服装服饰的人数最多,已连续稳居个人最大一笔开支的第一位;在家庭消费中,孩子教育的开支最大。

被调查女性普遍认同家风传承的`重要性,95.8%的女性表示家中长辈对后代进行过家风教育。她们认同的好家风首推孝道,母亲在家风传承中作用最大。

互联网对家庭教育的影响不可忽视。《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表明,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与行为整体状况趋好。九成左右父母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知晓并认同。父母对教育职责的认识趋于理性,最看重的家教内容依次是“培养孩子良好行为习惯”“教孩子明辨是非”“教孩子学会自我保护”等。多数父母存不同程度存在养育焦虑,最担心孩子安全问题、学习成绩不好、没养成好习惯和存在心理健康问题。

移动电子产品对个人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影响巨大。《关机一小时——家庭生活与移动电子产品关系调查报告》表明,过度使用移动电子产品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疏远。49.3%被调查者对移动电子产品依赖症状超过平均水平。

《女性生活蓝皮书》还显示,被调查女性的三大焦虑依次为:“物价上涨生活成本高”“缺乏闲暇时间”“空气和环境污染严重”。女性对消费安全依然信心不足,总体放心度仅为52.4分。

超过八成的被调查女性及家庭有投资理财计划。

篇17:女性职场调查报告

女性职场调查报告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发生的最大变化之一,是女性大规模登上职业舞台,并在职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受限于生理因素、社会习俗等,女性的就业状况总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话题就是“生育”。在普遍的社会文化中,照顾孩子更多地被认为是女性应尽的职责,当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似乎越来越多的职场女性陷入了是“生”还是“升”的两难抉择中。

调研结果如下:

一、近六成女性不想要二胎 抚养费用高、精力不够是主要原因

在本次智联招聘的调查数据中,有6.65%的女性已经生育了二胎,有29.39%的女性暂时未生育。从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来看,未生育二胎的女性当中,不想生育二胎的比例为58.71%,而在未生育的女性中,不想要小孩的比例为20.48%。

女性生育意愿不高,抚养费用高、精力不够是主要原因

根据数据显示,不想要小孩和不想生育二胎的女性群体主要是80后、90后群体。当被问及为什么不想要小孩时,“抚养孩子费用太高”以56.8%的得票率位居榜首,“时间、精力不够”以53.6%的得票率紧随其后。除此之外,影响生育的因素还包括“担心影响工作、职业发展”(41.86%)、“担心怀孕生产的痛苦”(30.23%)和“对婚姻感情没有信心”(23.26%)。

从不同年龄层次来看,80后主要担心“抚养孩子费用太高”(62.5%),而90后则更加担心“时间和精力不够”(54.9%)。(此题为多选)

女性最担心生育期间职位被顶替

在女性看来,最担心的生育期间会发生的职场变化是“职位被别人顶替”,这一选项得到了68.23%的女性受访者的认同。除此之外,女性会担心的职场变化还包括:“升职加薪难”(56.89%)、“再生育后难复出职场”(53.18%)、“个人价值被拉低”(50.73%)和“工作效率变低”(43.67%)。(此题为多选)

职场调查报告:超七成女性不愿做全职妈妈

二、95%的女性认为生育会影响职场发展 职场妈妈福利难保障

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超过95%的女性受访者认为生育会对女性的职场发展产生影响。从具体数据来看,有57.1%的女性认为“影响很大”,有37.79%的女性认为“影响一般”,仅有5.11%的女性认为“没有影响”。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生育对女性职场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育后职场待遇和地位可能降低,学历越高越明显

通过对比生育前的工作时长、工作安排、职场待遇、职场地位,认同生育后工作职责和薪资待遇会出现降幅的人数要明显高过涨幅。从具体数据来看,有24.21%的女性认为生育后“薪酬下降了”,有26.59%的女性认为生育后“地位下降了”,然而认为生育后薪酬和地位出现涨幅的都只有4%左右。

职场调查报告:超七成女性不愿做全职妈妈

从投票情况来看,这种现象随着女性学历的升高表现的愈发明显。在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的女性中,分别有22.5%、22.7%、31.9%和62.5%的`女性认为生育后薪酬会下降,有25%、25.4%、34.5%和50%的女性认为生育后职场地位会下降。

职场妈妈缺乏关心,更愿意与同为父母的人交流

职场女性在生育期间的人际关系也会发生变化,调查显示,最大的变化是“更愿意和同为父母的人交流”,得到了70.61%的女性受访者的认同。与此同时,仅有19.52%的女性赞同职场妈妈“在单位得到了更多的关心和尊重”,不过这并不表示女性生育后在职场会被孤立,因为只有16.03%的女性表示职场妈妈会“更加难以融入集体”。(此题为多选)

哺乳室的覆盖率不足近三成女性生育期零福利

根据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女性在生育期间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从调查结果来看,目前执行最普遍的福利待遇是“每天一小时哺乳假”,有51.71%的女性表示所在单位会提供该项福利。与此同时,有34.43%的女性表示单位会“不加班”,有33.73%的女性表示单位会“不以任何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哺乳期女性迫切需要的哺乳室,仅有13.3%的女性所在单位可以提供,数据还显示,有29.39%的女性表示单位不会为职场妈妈提供任何福利。(此题为多选)

三、近八成女性在生育后会考虑跳槽

数据显示,有近八成的女性在成为母亲之后有过跳槽的打算,其中32.92%的女性已经完成跳槽,仅有21.11%的女性表示不会跳槽。在生育后,女性对于职场的诉求主要会发生以下几点改变:

工作时间外家庭第一位

通过对“职场妈妈最迫切需求”的调查显示,女性生育后职场需求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分别是“可自由支配的工作时间”和“8小时工作时间外,家庭第一位”,其得票率分别为76.5%和67.11%。与此同时,有50.26%的女性认为职场妈妈需求“更高的薪水”,有41.54%的女性认为职场妈妈需求“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有39.39%的女性认为职场妈妈需求“较低的工作压力”,有14.49%的女性认为职场妈妈需求“更高的职位”。(此题为多选)

职场妈妈择业时最看重上班远近

本次调查显示,在生育前,女性选择雇主优先考虑的三项因素分别是薪酬(83.07%)、职位(56.17%)和工作环境(53.66%)。而生育后,最优先的三项因素变成了上班远近(86.4%)、薪酬(73.03%)和工作强度(63.57%)。从数据结果来看,薪酬的得票率略有下降,而上班远近、工作强度的得票率得到了大幅提升。(此题为多选)

单位离家远最容易导致职场妈妈跳槽

在被问及“生育后最有可能做出的职场决定时”,有75.76%的女性表示会“因为工作地点离家太远而选择换工作”。从不同年龄层次来看,90后女性群体对这一选项的认同度最高,得票率为79.6%,从不同学历水平来看,博士女性群体对这一选项的认同度最高,得票率为87.5%。

除此之外,有34.09%的女性表示会“因为家庭原因拒绝有挑战性的工作”,有22.52%的女性表示会“从事与孩子有关的工作”。(此题为多选)

四、超七成女性不会做全职妈妈 生活压力大是首要因素

本次调查显示,有71.85%的女性表示不会考虑做全职妈妈,会考虑做全职妈妈的女性仅占受访女性总数的18.53%。

生活压力不容忽视,女性追求家庭事业的平衡

本次调查中有71.85%的女性不考虑做全职妈妈,在被问及“不做全职妈妈的主要原因”时,“生活压力大,丈夫的收入不够生活”得票率最高,得到了75.54%的女性受访者认同,同时也有74.5%的女性表示不做全职妈妈是因为“脱离社会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除此之外,有67.18%的女性是因为“对事业的追求和理想”不做全职妈妈,有55.58%的女性认为“长期不工作造成夫妻关系的困扰”。

近九成女性认同全职妈妈重返职场有难度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全职妈妈依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群体。通过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1.68%的女性认为全职妈妈重返职场“没什么难度,很快就能适应”,有21.88%的女性认为全职妈妈重返职场“难度很大”,然而有66.44%的女性认为全职妈妈重返职场“有难度”,但是“克服起来并不难”。不同学历水平的女性群体对这一现象的认知略有差异,大部分专科、本科、硕士的女性均认为不难克服,然而博士女性中有62.5%的女性认为全职妈妈重返职场“难度很大,会很不适应”。

篇18:中国女性调查报告

中国女性调查报告

近日,某婚恋网站发布《你眼中的中国姑娘》调查报告,集合9000万人的调查样本,从女性自身外形、婚恋、收入和生活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根据数据显示,各年龄阶层的人均认为出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女性最具魅力,自信和自立成为80后姑娘最显著的特征。

多数女性认可自收自支

调查数据显示,有63.15%的女性表示完全没有考虑过整形,在消费观念上大部分女性认可自收自支。济南女性亦是如此,她们的大部分支出都来自于购物,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为自我增值成为人生课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哪个年龄阶段的女性,其消费观念都有了不小的改变。只要在自己经济承受范围之内,济南女性对自己“很舍得”。

80后女孩刘媛媛在济南某事业单位资料室工作,平时比较清闲,她通过做微商开辟第二职业,并且小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她告诉记者,虽然每月的净收入不固定,但平均收入在8000元左右,加上单位的固定工资,每个月收入超过1万元。

根据2015年济南人均收入水平来看,刘媛媛属于中高收入阶层。“其实挣多少也不够花,收入高了,消费的.眼界和层次也就变高。”她坦言,自己最大的支出在于化妆品和服装,仅去年一年她就在这个方面花了近8万元,“但我从没想过要整形,就是感觉不太能接受。”

从事证券工作的济南市民苏女士也是80后,同样属于高收入人群,但她除了日常开销外,大部分闲置资金投入到了理财产品和旅游当中,今年刚过半,她已经去了三个国家旅游。“过年的时候去了日本和美国,前两天去了趟迪拜。”她告诉记者,自己对于外表并没有很高的要求,最大的爱好就是旅游,“干我们这行压力很大,旅游是最能放松自己的,四处走走看看,是种不同的人生体验。”

比起车房更看重人品

对于婚恋的选择,高达85.61%的女性认为结婚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不同于一直以来男强女弱的婚恋状态,77.73%的女性明确表示需要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对于另一半的条件,相对于车房等硬杠杠,女性更加注重另一半的人品和是否好相处。

“我看到网上很多人不同意‘结婚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的观点,鼓励大家自由选择婚姻。可是如果双方的家庭不能融洽相处,两个人之间的生活也会有很多麻烦。”在济南某三甲医院工作的姬女士去年与爱人登记结婚,“结婚时,我老公家把房子和车都备齐了,但是我们家也准备了一辆车和一套房。其实就是想表达一个态度,我跟他在一起是图他这个人,不是为了别的,我觉得夫妻之间应该建立这样的平等关系。婚后生活中,两个人的对话也能更平等。”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都市女报》专栏作者依菲表示,越来越多的女性表现出自信、自立的特质,“她们拥有可以自收自支的经济能力,选择自己喜爱的生活方式,不索求、不依赖,展示了女性独有的魅力。并且她们掌握了更加平和的婚恋观,这样在婚后生活中可以更加融洽地与爱人相处,避免了一些可能会出现的争吵和冲突,使得婚姻更为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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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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