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共9篇)由网友“简一”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罗朝栋一、车主与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遇到机动车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车主和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车主应当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无需再追加雇员为当事人,但雇员在诉讼中可以证人身份通知到庭作证,以便于查清案情。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一事多诉和查清案情,追加雇员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必要的,并可依据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危险系数较大者承担的比例相应较大的原则,判定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责成车主对雇员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有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可以看出车主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车主是诉讼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驾驶员所有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份或者全部费用。”显然,车主在赔偿损失生,就可以向其所雇佣的驾驶员追偿部份或全部费用,这就规定了赔偿损失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在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追偿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受到侵犯。3.由车主为当事人,替代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车主较雇员更具有赔偿能力,从法律上规定车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可以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4.没有追加雇员为共同诉讼主体,不影响查清案件事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是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或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事故结论。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这就给法院查清案情,认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依据。法院也就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而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清案情,可以采取通知雇员到庭作证形式,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样,就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车辆挂靠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常遇到属私人所有的机动车辆挂靠集体单位并由集体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各地法院在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主体做法上一致,但在确定事故责任承担上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单位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责成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妥当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挂靠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1.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个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它是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因而,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2.责成被挂靠单位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被挂靠单位没有取得车辆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权,它所享受的权利是收取管理费,所履行的义务是依据挂靠与被挂靠双方约定的合同款项,例如,代办养路费、保险费、代办车辆报停、复驶手续等业务。事实上,二者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鉴此,被挂靠单位对于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害赔偿,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合理的,这样才不会违背立法精神。3.从所有权的整体性上看,应区别对待被挂靠单位所负的连带责任范围。所谓的被挂靠单位它是建立在挂靠与被挂靠这层关系上,它对挂靠车辆仅有形式上的所有权,而车辆控制和支配权仍掌握在挂靠个人手里,挂靠个人享有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二者相比较,被挂靠单位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是具有不完整性。因而,比照车辆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科学、合理的。4.确定连带责任范围,应遵循相应过错原则。挂靠个人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它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其对挂靠车辆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对发生了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应过错范围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不注意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必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审判中,还应考虑到被挂靠的事实形成带有很大行政命令性。近年来,由于个体运输市场长期混乱,各级部门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规费的及时交纳,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个体车辆组织起来,走联营联运集约化经营道路。比如,汽车联运公司,就是这个时期典型的被挂靠单位。因而,我们在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主体同时,还必须考虑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终目的和企业生存与企业发展相对稳定性的因素,对联运公司这样新生单位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系数,破坏企业经营机制。
在车辆挂靠中,还存在着挂靠个人私自将车辆转卖他人,甚至几经转让现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追加转卖中各个环节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主体,由最后环节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责成前一环节当事人对后一环节当事人层层负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示车辆转让人对自己转让行为负责。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会遏制车辆非法转让行为的发生。
三、人身损害赔偿损失数额认定问题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城镇居民的,另一类是农业人口的。该《通知》对城镇居民不同行业工资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确定、数额认定易于操作,但该《通知》仅是对农业劳动力人均年、月、日纯收入进行规定,并未对从事农业人
员人均年、月、日生活消费支出额进行规定,没有区别农业人口赔偿标准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难以操作,特别是对农业人口死亡补偿费赔偿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在审判实践中对农业人口交通事故的死亡补偿费标准的确定普遍做法是依据该《通知》第二条“我省农业劳动力人均纯收入为3331元/年、278元/月、9元/日。”规定的标准给予五年至十年死亡补偿费赔偿。笔者认为不尽合理,有关部门应尽早对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赔偿标准作出规定。其理由主要有:1、农业人口死亡补偿费标准有关法规未予明确具体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款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该《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六款又对“交通事故地”和“平均生活费”两概念进行说明,即“交通事故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额”。这就明确了农业人口死亡补偿费应当按照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标准进行赔偿。但福建省交警部门未对农业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多少进行规定。2、从概念上看,“农业劳动力人均纯收入”与“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均有区别。农业劳动力人均纯收入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人员人平均净收入,而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是指农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消费应支出的人平均额。我们不应将二者视为等同,混为一谈。3、比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和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不同赔偿标准的规定,也应区别对待农村村民相应情况,并予以明确规定,这样更切合于劳动力收入大于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实际。因而,我们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农业人口死亡补偿费的赔偿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农业人口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标准进行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存在数额认定地区差异问题。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故发生地赔偿标准,并兼顾受害者住所地或常住地赔偿标准原则,采取赔偿数额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予以解决。(作者罗朝栋 尤溪县法院 fjlcd.cctvt.com)
篇2: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
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
一、车主与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遇到机动车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车主和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车主应当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无需再追加雇员为当事人,但雇员在诉讼中可以证人身份通知到庭作证,以便于查清案情。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一事多诉和查清案情,追加雇员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必要的,并可依据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危险系数较大者承担的比例相应较大的原则,判定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责成车主对雇员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有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可以看出车主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车主是诉讼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驾驶员所有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份或者全部费用。”显然,车主在赔偿损失生,就可以向其所雇佣的驾驶员追偿部份或全部费用,这就规定了赔偿损失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在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追偿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受到侵犯。3.由车主为当事人,替代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车主较雇员更具有赔偿能力,从法律上规定车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可以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4.没有追加雇员为共同诉讼主体,不影响查清案件事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是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或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事故结论。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这就给法院查清案情,认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依据。法院也就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而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清案情,可以采取通知雇员到庭作证形式,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样,就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车辆挂靠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常遇到属私人所有的`机动车辆挂靠集体单位并由集体单位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各地法院在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主体做法上一致,但在确定事故责任承担上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单位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责成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妥当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挂靠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1.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个人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它是在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事实。因而,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2.责成被挂靠单位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被挂靠单位
[1] [2] [3]
篇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驾驶证号,系“云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驾驶证号,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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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安全我们都要注意,下面小编整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欢迎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年___月___日在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 (小写: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年___月___日甲、乙双方在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______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月日
篇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篇5: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xx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篇6:经典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就被答辩人诉我及武警广东总后勤生产基地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本人应对其所受的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交通损害的事故是发生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路面的五车连环碰撞事故,事故的过程在交警的卷宗中,应当有详细的阐述。值得提出的是,本案被答辩人×××,并不是五辆事故车的车主,也非车中的驾驶员或乘客。用其自己的话说是发现粤xxxxx号车发生事故后,到高速公路中央询问并拔打电话报警而被突然冲上来的车辆撞伤。也就是说,×××是在高速公路中央被车辆撞伤的。
答辩人无意否定被答辩人被撞伤的事实,也无意否定我方在事故中应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被答辩人×××以其自己的伤害损害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答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在于其盲目冲进高速公路。
本案×××受伤事故,应当运用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使用中的高速公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管理严格的区域,是不允许行人进入的区域。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施工或施救等作业,一方面应由特殊的人员进行,另一方面必须在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服。但是,被答辩人×××既非指定的作业人员,也在未有任何标志的情况下盲目下车询问并占道通话,不管被答辩人当时用意如何,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性是不可否定的。广东省人大常委通过的《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高速公路作业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造成通行车辆受损坏、人员伤害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参照这一条规定,被答辩人×××对自己的伤害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数额的计算不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我们首先撇开责任的划分问题,仅就被答辩人的损害计算,对照其诉讼请求:
1、 治疗费:应以可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实际票据计算;
2、 误工费:被答辩人主张年薪15万元没有合法证据,应以国有同行业标准计算,其时间基数为103天;
3、 护理费:因被答辩人所称的护理人员非医疗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护理人员,故其诉称的护理费不能支持;
4、 对看望人员的住宿费,答辩人亦不予认可,但将服从法院裁判;
5、 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答辩人予以认可;
6、 交通费:因伤治疗、伤残评定和按交警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答辩人予以认可,但双方洽谈过程中的交通费不应计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7、 残疾辅助器具费198元,以医院或鉴定机关认可的证明根据票据予以认可;
8、 财产损失因无交警部门认定的证据,答辩人不予认可;
9、 残疾补偿金95623.68元予以认可;
10、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无异议;
11、 对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数额,答辩人不予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本案计算伤残补助金时,已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12、 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不足,不能计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计算不合理应合理计算,分责承担。
三、 车辆的权属和使用的陈述。本案WJ15-58062号大货车是武警广东总队后勤运输大队的车辆。答辩人曾被车主聘为司机(有驾驶证为证),后该车由答辩人以包干的形式承包参与民间运输业务,主要开展深圳业务,于是在9月答辩人以深圳市升恒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保险,投保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正确划分责任,合理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予以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7: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赔偿清单
篇8:交通事故赔偿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劳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xx区xx路汇宇广场小区x栋x号。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xxx手机xxxxxxxxxxxx
就原告董xx、董xx诉被告劳x、xx市xx工程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劳伟特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与死者董烨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愿意承担。对董烨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驾驶桂e036x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委托邓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之后在董烨x的丧葬会上又委托邓毓x支付了2000元慰问金。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
四、被告与董烨x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烨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交警大队和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时,四次召开了有新闻媒体、安监局、检察院、公安厅交警总队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其认定结果和复核结论都是经过认真调查、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并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责任作为计核赔偿数额的依据,原告将赔偿数额与事故同等责任割裂,撇开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来谈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董烨x横过道路没有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1、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各行其道的问题。事故发生路段,有标志标线、绿化隔离带,明显标志为机动车专用车道。被告驾驶车辆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行驶,董烨x却没有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却不行其道,而且也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过错在谁?显然,董烨x的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关于董烨x突然飞跑穿越机动车道的问题。事故发生临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时段,被告驾驶车辆在民族大道由西向东,在三条车道中最靠中心绿化隔离带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董烨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飞跑穿越有车辆前行的右边两条机动车道,其忽视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也未能给机动车驾驶员任何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
3、关于机动车制动的问题。被告驾驶的车辆xxx年3月份通过年检,证照齐全,其驾驶年检合格的车辆上路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的车检,并不代表事故前的车辆不合格。而且,对于未能给驾驶员反应时间的飞越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即使制动平衡合格也同样难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机动车制动问题在本事故中其实不应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
4、关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问题。按照交通事故认定原则中的因果关系原则的检验方法所推定,如无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机动车有无超速行驶,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飞越横穿机动车道,即使机动车不超速同样会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故机动车超速行驶并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篇9: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马__,__县__乡人,身份证号码:6__1968020____410系宁E3__2车驾驶人。
乙方:樊__,__市__区人,身份证号码:6__1198__12099,系甘L__1车驾驶员。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20____年11月16日在国道312线1839km+700m处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其他费用乙方自理。
二、甲方车辆损失自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诉。谁反悔,由谁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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