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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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探讨

篇1:加入WTO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探讨

关于加入WTO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探讨

中国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这就要求按照WTO的`有关规则调整我国的税制,但是我国现行税制尚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亟需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加入WTO对税收的要求.

作 者:孟鸿玲  作者单位:营口行政学院,辽宁,营口,115003 刊 名: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年,卷(期): 5(1) 分类号:F810 关键词:加入WTO   新一轮   税制改革   探讨  

篇2: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

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

本文以加入WTO与中国税制改革为核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为适应WTO规则要求,中国税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作 者:李雪萍 李鸿雁 张颖丽  作者单位:辽宁工学院,经济管理系,辽宁,锦州,121001 刊 名: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4(4) 分类号:F812.2 关键词:中国税制   WTO规则   最惠国待遇   税收优惠   关税  

篇3: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加入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的思考

加入WTO后,WTO规则对我国现行税制构成新的`挑战和压力,具体分析这一要求对税制产生的影响,应对挑战,主动调整改革现行税制已成为当前财税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现行税制中依然存在诸多缺陷,与WTO规则要求相距甚远,针对这些缺陷,适应WTO规则要求,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是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

作 者:杨霞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刊 名: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FOR MANAGERS IN FINANCE AND TRADE 年,卷(期):2002 17(1) 分类号:F810.422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WTO规则   税制改革  

篇4:加入WTO与中国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加入WTO与中国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烟草业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不言而喻.从总体上看,中国烟草业现阶段已形成相对庞大的产业规模和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产品也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但业内人士认为,在繁荣的背后,中国烟草业在迎接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竞争中显得十分脆弱,国际竞争力令人担忧.本文针对入世带来的新问题、新形势,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对烟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股份企业发展的实践论证烟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可行性,并建议以红塔为试点对国内烟草大企业的进行股份制改制,通过设立烟草股份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吸纳资金,壮大企业规模,以构造我国烟草业的航空母舰,抵御外来竞争的压力.

作 者:周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3 刊 名:学术探索  PKU英文刊名:ACADEMIC EXPLOR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F121.26 关键词:烟草   入世   股份制  

篇5:加入WTO后工程机械标准化的改革与发展

加入WTO后工程机械标准化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加入WTO必将在各个方面对中国经济产生深刻的影响,其中WTO组织要求各国标准管理必须从生产管理型向市场贸易型转变;产品质量和标准的管理必须采用效率原理进行改革;制定产品标准也必须是促进商品贸易的桥梁而不能按照组织生产的'方式制定.因此,在中国加入WTO后工程机械的标准化工作也需要积极规范标准管理行为,服务于整个国家的改革和发展要求.

作 者:章二平林建荣  作者单位:机械工业工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刊 名:中国标准化 英文刊名:CHINA STANDARDIZA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F7 关键词: 

篇6: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论文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直接影响

1倍怨厮暗挠跋

我国关税将进一步下调,自1992年起,我国五次大规模自主降低关税。目前我国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为16.8%,我国承诺2001年降至15%,2005年降至10%。农产品关税在2004年以前可能降至17%左右,工农业平均关税则会降至10%以下。汽车进口关税有可能降至25%以下,汽车零件平均进口关税降至10%。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电脑设备、电讯设备和其他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即实现零关税。这无疑会减少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同时,也降低了关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程

度。

2倍韵中兴笆辗ü娼ㄉ璧挠跋

我国现有税收法规建设不适应WTO协议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的要求。首先,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很不完善,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尚未建立,如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行政与诉讼法等,使得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其次,现行税法立法层次低,行政机关成为立法的主要机关,税收立法呈现行政化倾向,导致税收政策多变、透明度差。最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内容粗糙,各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各法之间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影响了税收法规的执行。因此,必须尽快着手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和执法。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间接影响

1贝佣唐诶纯矗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利弊并存,从而对我国税收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就不利方面而言,加入WTO后,原有的高关税和进口许可限制等对国内工业的保护将逐步取消,国内经济的自由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电信业、汽车业、石化业、机械工业等都将受到一定冲击;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会使国内缺乏创新能力、缺乏品牌、靠仿制生产的企业难以为继;金融风险将增大;社会保障事业的要求更高;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可能会出现逆转。

从有利方面看,加入WTO将改善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有利于某些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如纺织品、轻工业产品的出口;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将直接刺激外国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并带动国内投资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也会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意识、提高竞争能力。这些因素都会促使税基扩大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2贝又谐诶纯矗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利大于弊,从而对我国税收产生积极影响。

加入WTO可使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多边最惠国待遇,不再被动地接受别人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这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通过引进国际通行的竞争规则,可以通过外部力量冲破目前国内的各种阻力,以开放带动改革,按国际分工体系对我国产业进行重新整合,实现对国内资源的重新配置,这会通过影响税基进而影响各税种的相对地位。因此,如果国内企业不作出相应的`产业调整和

组织形式变革,就可能出现民族产业受控于国际资本的危险。对这种风险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三、对我国加入WTO后税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税法透明度

一要完善税收立法。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规范税收立法行为,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刚性,从法律上对有关>文秘站:<税收法律体系中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如对税法定义、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等)加以规定和明确,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全面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结构。

二要规范税收执法。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专门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做到税法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依据公开、处罚结果公开、行政救济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为市场行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2.实行税收国民待遇

尽快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改变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做法,实行统一的税基、统一的税率、统一的税收优惠;把按经济性质给予直接优惠改为按技术产业标准给予间接税收优惠,将按技术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关对外商的“超国民待遇”和各种低于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与非税收优惠及非税收限制(如资金投向、产品内外销比例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3.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加入WTO后,出口退税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出口退税也符合WTO的规则要求。因此,需更加重视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一要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出口零税率,这样我国企业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二要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的认定标准,严格审核关和函调关,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约束的机制以及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三要完善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网络,增强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能力。

篇7:WTO与司法改革

WTO与司法改革

王利明

讨论司法改革,首先要搞清楚我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我们要朝着哪个目标进行司法改革。近年来,各地法院司法改革确实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每一个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有的做法是好的,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我们改革的目标还值得探讨和研究。如:有关院长接待制,是否符合司法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

我个人认为,司法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这个司法的独立,是从体制上考虑的,有人认为这是整个体制完善的关键,我同意这种看法。同时我想强调,司法独立不仅是体制完善的问题,而且是一种公正的程序,它是正当程序的表现。就是说:当事人打官司好比是一场竞技比赛,法官实际上是裁判,(从民事上讲)当事人好比是比赛的双方,法官作为裁判,假如在吹哨时不是独立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等等,那么这样的法官来吹哨可能就是黑哨,不是公正的裁判。因此,裁判的公正、独立才是整个比赛获得公正的前提,应当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司法独立。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司法独立,从程序的意义上来理解它,它的价值是无法估计的。很多同志都提出,我们的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对我们观念的影响是不是根深蒂固的?在程序的公正方面,我们缺乏这种观念,这可能是东方法律与西方法律的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在审判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这种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所以我们现在如果特别强调程序的公正,当然首先要强调司法的独立。

在当前,中国强调司法独立,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我们通常讲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它的含义如何理解?有人把它理解成上下级隶属关系,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向人大负责的本质含义是,就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这一点上,司法机关履行了职责,就是最好的对人大负责。这里讲的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决不是行政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负责。人大的监督,我认为是事后的、间接的、抽象的、一般的监督,同时这种监督是集体性的。这里特别涉及到人大是否对个案实行监督的问题,这曾在全国人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我个人是不太同意这种提法。首先,它无法确定个案监督的范围。如重大案件的标准很难界定。其次,从民事角度上,我们强调个案监督表面上看是加强了人大的权威,但实际上,使人大从最高的监督机关成为处理个案的具体机构,这可能就降低了人大的地位。而且从民事方面来说,人大陷入到具体的民事案件后,将会陷入到无止无休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纠缠之中,如果支持一方当事人,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会无止无休的找你,甚至上访,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人大的权威。特别是如果人大作出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这样就会使人大处于一种很难堪的境地。同时,个案监督会有损司法的独立性,因为如果最后由人大来决定个案的裁判,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代行司法权力,这的确同我国宪法的权力分工原则不相适应,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司法机构行使职权,这恐怕对加强司法独立不会有更大的好处。特别从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角度讲,假如我们允许人大对个案监督,那么对这个程序如何设计,将会遇到很大麻烦。如果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在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保障的条件下,是不是能够获得真正的正义,我觉得这还是值得研究的。如当事人如果对人大的决定不服,如何给当事人以救济,并且以什么程序给予救济,怎么去上诉等,它都没有一套公正的程序,在没有公正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期的正义的效果。总体上,我认为司法公正问题,最终要靠司法机构内部制度的完善和整体上提高法官素质来解决。当然,外部监督不是不重要,也很重要。

其次,要处理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按照WTO的要求,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调处任何纠纷,关键是行政机关有没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力。让谁最终解决纠纷,这是关键。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必须明确,只能由法院拥有解决纠纷的最终权力,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明确,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解决权,这就不符合WTO的要求,同样也很难说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从实践来看,在这方面确实还有许多的问题值得探讨,如有的地方规定,企业在撤销以后,由行政机关组织清算小组清算,这个规定是不是合法值得讨论。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行政机关无权这样做,而且这样做会使行政机关陷入到将来的民事争议程序中去,表面上看是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实际上会造成无止无休的麻烦。这里的关键原因是,它们不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机构。这样的问题最终只能由法院决定,清算小组应该由法院决定,怎么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呢?现在就出现了不少行政机关被起诉的情况,这就是没有划清行政和司法的界限。分清这个界限,从实践来看,要正确区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界限。司法不能受制于政府配合行政中心任务的目标,如基层人民法庭有的成了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政府从事计划生育、收粮征税等工作,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和企业搞共建,这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以上两点是从外部独立来说的。

从内部独立来说,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司法独立,是不是仅仅指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是不是包含在司法独立特有的范畴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审判权时,是否处处都要征求领导的意见,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确实我们承认目前我们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法院的独立,而且还应体现为法官的独立,即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上,法官都应当是平等的。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司法领域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现象十分严重,应该讲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权代替司法权,这两个问题的界限也没有划分得特别明确。我们当前的司法改革,首先涉及的是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问题,这一问题一时间引起很强的争论。我个人认为审判委员会对于保障裁判的公正、审判的质量,在历史上确实发挥过重大的作用。但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当前按照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审判委员会的功能恐怕需要重新探讨和认识。我觉得从程序公正的角度上讲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因为按照程序公正要求,应当有回避制度,但是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做到申请谁回避;按照公正的程序,当事人应当有当面陈述的权利,但是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实现这种权利;按照公正的程序,审判应当公开,公开是最重要的公正程序,但在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这些都很难做到。特别是,我们考虑到,过多地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使法官产生办好办坏与自己无太大利害关系的心理,对公正裁判案件缺乏强大的责任心,这样就造成即使这个案子出现问题,也是由集体负责,集体负责实际上就是无人负责。我觉得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在实际中效果很小,与这一点恐怕也有关系。集体负责实质上是无人负责,因为你不知道应该对谁追究责任,长此以往,是不利于我们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这是一个连环套,越加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越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素质不高又要更加强调审委会的职能。我认为倒不如实行法官独立责任制,真正的由法官独立行使职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由法官对自己的裁判负责,这样才能形成巨大的压力,来促使他不断地上进,从而保证法官独立后的裁判公正。所以,我认为我们改革不应强化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而是尽量弱化它的职能

,充分强化法官独立审判责任制。

第二,司法改革应当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对于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很不够,不仅是群众,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识也很不够。其实我们讲法治,最终要明确司法的权威代表着法治的`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治就谈不上权威。如果我们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要求,就必然而且必须要提高法院的地位,使司法成为解决法律争端最权威、最具有约束力的方式。而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对法律的依赖,应当转化为对法院的依赖,法院应当不仅是独立裁判的机构,而且是督促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司法什么时候有权威了,我们国家的法治什么时候才真正有希望了。所以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应当作为我们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么这里有几点需要讨论。

第一,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不能以实事求是等名义对生效的判决反复提审、反复查处。有一个案件经过六次审判,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对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批判我们的裁判没有终局的效力,这一说法不一定对,但是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提审、复查等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不是说程序上讲它不符合程序正义,但从司法的权威性上讲,这是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如果一个领导批个条子说复查,这的确损害司法的权威。另外,对二审以后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已经走完了,我们只能推定这个裁判是公正的,我们没有办法确定经过多少次审判,最后确定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只能认为经过了这个程序,最后推定它是公正的。这种多次重复进行审判的作法不仅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而且是一种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第二,我们讨论司法权威,是不是说法院什么都管,什么都能管。我认为法院既然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机构,那么所有的纠纷都应该提交到法院来解决;司法在任何时候,权限都是有限的,所以美国讨论可司法性问题,就是说某一纠纷它能不能到法院来解决。过去我们对这一问题讨论不够,后来有几个案件涉及这个方面,大家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如北大那个告学位委员会的问题,我觉得如果纯属学术的问题,司法界不宜过多地介入,除非它违反了一种程序,那么应该给予一种司法的救济。但是,如果假如说纯属一个学术的评判,我看司法最好不要介入,否则司法代替了一种学术的评判,这是一种比较危险的作法。司法在任何时候,它的权限都是相对的、有限的;同样,司法的资源也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我们非要管一些我们根本就管不了的事情,那么执行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的;最后,管的执行不了的话,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所以,我认为法院不是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不一定会强化司法的权威,可能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三,加强司法的权威性,要注意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守法是对于一般公民的基本要求,法官不仅仅是一般的公民,对他不仅仅是一般的要求,从事这种职业具有特殊性,对他应有特殊的要求。一般公民可以广泛地交朋结友,而法官则不能,弄得不好就会陷入到人情案、关系案中。一般公民什么地方都可以去,对于法官可能恐怕要有更高的要求。这确实是一种自律问题。我认为假如你要当法官的话,可能就要陷入孤独的一群,这个意思就是说,法官不宜介入太多的社会关系,太多了对于法官的独立、法官的形象、法官的权威可能都有些损害。我们过去对于法官过分强调平民化,要和老百姓打成一片,要密切联系群众,这在当时来说是对的,但这与当代社会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是不太符合的。法官要保持他的权威性,特别是在上级法院,确实不是什么人都能做朋友。只有做到让人见到法官有一种肃然起敬的感觉,这样我们的司法才会更有权威。

第三,应当强化司法的统一性。当前司法权隔裂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地方法院,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确实成了名符其实的地方法院。对于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我个人认为确实还没有根本解决,在个别地方甚至是越来越严重,特别是表现在执行方面尤为突出,所以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是当前解决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当前,我们强调法院垂直领导十分必要,这对于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应当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仅仅通过强调强化这种垂直领导是不够的,还应当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来隔断司法和地方的密切联系,真正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保障司法权在全国的统一。首先从人事制度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提名必须都由同级人大来解决。当然,现在我们不可能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不违反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我觉得是否可以考虑提名由上级人民法院来决定,最后选举产生的权力归人大。但是这个提名的权力是否适当的与地方分离,由上级法院来决定,应当非常必要。其次,从经费管理体制方面,我们目前的经费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定化的标准,不同的地方法院待遇不一样,因为当地的经济情况不同,办案条件等等情况也不一样,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了法官之间的一种不公平,而且不利于法官之间的交流;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官的待遇,包括办公条件等等都应当法定化,尽可能地法定化,这现在看来是非常困难的,但应当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同时,在财政预算方面也应该有所改革,当然现在要实现司法机构的独立预算是十分困难的,但完全由地方来供给法院资金看来是有问题的,这与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所以,我呼吁在这方面有所改革,尽可能地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关于法院设置的改革,现在也是讨论得非常热烈,有的建议要设置大区法院,或者使法院系统的设置与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这都是很好的建议,我觉得可以借鉴。

第四,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虽然已经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化。改变的目标是适应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正的、公开的、民主的、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鉴于原有的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既不利于追求客观的真实,也极易导致司法的腐败,所以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要加强法官的职权,而是要弱化法官的职权和作用,强化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权利和作用,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禁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贯彻调解的自愿原则,减少法官依职权所从事的调查取证活动。庭审方法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和责任制,判决书应当详细阐述判案理由并应当公开出版,尤其是在法院内部的审判机构的设置方面,也应当促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废除所谓对案件的裁判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制度,逐步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同时要改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使审判委员会从讨论和决定过多的案件中解脱出来,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的审判工作指导及工作总结上。在司法解释方面,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们今后在有关知识产权、投资、国际贸易、金融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惯例,使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也尽量与国际接轨。

程序制度的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合理的、充分反映效率要求的程序制度。此外,也要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在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中并没有充分体现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尤其表现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制度方面。由于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建立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理论之上的,而并不重视终审判决的稳定性、终局性,尤其是忽略了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具体表现在:对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可

以无次数限制的再审。同时根据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只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即可再审,从而使当事人只要发现了新的证据即可要求再审,甚至可以在一审或二审中故意隐瞒证据,将之留待两审终审后利用该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实事求是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然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运用在程序法中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律,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也就是说实事求是是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为前提的。按照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必须即时终结,因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有时间限制的,事实不能无限期地调查下去,证据也不能无限期地收集和提供,当事人也不能一遍又一遍地将案件交给法官继续审理。对于再审程序而言,它只是一种特殊的补救措施,目的在于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能对案件反复审理。

第五,建立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加入世贸组织必须要尽快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可以说,现有的队伍素质整体上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法官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为了增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全面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的选拔和淘汰制度,实行法官的精英政策,同时要完善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高薪制以及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训练,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篇8:加入WTO与非公有制经济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已有不少文章研究。应该说,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来说,有利有弊,总的说来,利大于弊。这种判断是恰当的。但就不同产业p部门和不同所有制经济来说,其利弊又有区别。所以,研究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必须分别就不同产业p部门和所有制经济来考虑。否则会失之笼统。需要分别产业和部门来研究,这是清楚的,因为,我国不同产业p不同部门的企业与国际的同产业p同部门的企业化,其强弱的态势是不同的,在与WTO的一些会员成员单位的双边协议中,双方进入对方市场的条件在不同产业p不同部门也是不同的。至于要按不同的所有制经济来研究,那是因为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产业结构p规模结构p技术结构等结构方面,在企业的`运行机制方面以及在企业经营状况方面都有巨大的差异,从而在加入WTO后,在我国的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后,不同所有制经济在与国际企业的竞争中的强弱的态势也是不同的。这样,加入WTO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来说,其利弊也是有差别的,应对的办法也是不一样的。目前,对加入WTO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的研究还很少。这里,我想谈一点初步的看法。

篇9:加入WTO与非公有制经济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有许多限制,虽然逐渐放开,但至今仍有许多限制。这给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带来了一些不同于公有制经济的特点:

在产业结构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国有企业垄断的产业和部门以外的产业和部门存在和发展。这形成了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完整的畸形的产业结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一些部门分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大约占四分之一,其在三个产业中的比重分别是,第一产业1.32p第二产业47.8p第三产业50.84。在这些产业和部门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分布与国有经济的分布有很大不同。在我国加入WTO后,由于没有了非关税保护p大大降低了关税税率p给予外国企业以国民待遇,在我国处于弱势的部门,例如,农业p汽车业p银行业p保险业p证券业p电信业等,我国企业将面临外国企业的强大竞争。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在农业中所占比重很低,所以它受的冲击可以不计。(关于农业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一般都认为农业是集体所有制的,实际上,除土地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都是农民自己所有的,究竟如何认定农业经济的所有制这里不谈)。而在我国居弱势的其他部门,非公有制经济受外国企业和产品的冲击比国有企业小得多,而在那些由国有企业垄断的部门,非公有制经济则完全不受冲击,这自然是指直接冲击,间接冲击多少还是有的。在我国处于强势的部门,如纺织业等劳动密集部门p家用电器制造业部门p商业和餐饮业部门p建筑业p各种非金融服务业部门等等,正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多的部门,它们受到的冲击较小。相反,在加入WTO后,外国的市场对我国的产品也更加开放了,那些我国具有强势的部门将可扩大出口,获得进一步发展,由此非公有制经济也将获益。而且,在与有些国家的协议中就明确规定在从该国的农产品进口贸易中我国国有进口企业的进口额将逐渐降至50,也就是说非公有制企业不仅可从事农产品进口,而且其进口额应占到一半。因此,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使得它受到加入WTO的不利影响较小,而得到的好处则更多。这只是概括而言。实际上,当然还得按部门仔细地分析。例如,在汽车零部件制造业方面,在非金融服务业的有些中介服务业,如独立的律师p会计师服务业,在部分涉外业务上非公有制经济也会受到较大冲击。

在规模结构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很小,大企业很少,规模大有利于经营的一些部门,在与国外大企业有竞争的部门中,非公有制经济确实处在不利地位,例如,在零售业方面,外国的一些很有实力的大型商店p超级市场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的商业,包括非公有制商业,构成了威胁,我国的非公有制商业规模很小,直接与其抗衡是很困难的。但是,非公有制商业正因为其规模小,可以广泛分布,灵活经营,外国大型商业企业不可能取代它们。

在技术结构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技术水平低是其很大的弱点,在那些技术水平有决定影响的部门,如制造业部门p新经济部门,非公有制经济在与外国企业竞争中往往也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如果说我国加入WTO,在利弊权衡上有利有弊p利大于弊的话,那么,与国有经济相比,对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利更大,弊更小。

二p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应对加入WTO面临的形势t

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应对加入WTO后面临的形势呢t这里提出几点。

第一,扬长避短,有进有退

[1] [2] [3]

篇10:加入WTO与我国诚信

加入WTO与我国诚信

加入WTO对于中国经济,既是机遇,更为挑战.中国经济要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稳立潮头,必须重铸诚信体系,树立诚信理念,恪守诚信规范.迎接国际竞争和挑战,诚信是市场竞争中克敌制胜的关键.

作 者:贺香玉 HE Xiang-yu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刊 名:安阳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YANG UNIVERSITY 年,卷(期):2004 “”(1) 分类号:F830.2 关键词:WTO   诚信缺失   失信危害   诚信重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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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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