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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夯实抗诉案件未被采纳的原因
夯实抗诉案件未被采纳的原因
近年来,各地民行检察部门不断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力度,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少数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再审后维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试对这些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
1、抗诉理由不充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对抗诉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好;还有的则是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故意回避,不予以配合,到抗诉案件再审时又举出新的证据,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
2、认识不一。由于检、法两家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一定道理,但法院再审时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3、审级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原审法院有的因顾及颜面或种种原因不愿改变错误结论,有的则因观念一旦形成难以转变,即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再审时仍判决维持原判。
4、行政干预、办人情案等人为因素。由于当前的执法环境欠佳,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个别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虽然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再审时仍维持原错误裁判。
5、法院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近几年的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的民行审判活动是由其“独家经营”,虽然有人大的监督但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习惯,接受监督的意识还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如调卷难、检察建议被采纳难等问题。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有时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仍坚持不改,继续维护其不正确的裁判。
二、解决民行抗诉案件不被法院采纳的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制定民行检察工作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基本处于摸索阶段。由于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审理期限和审理方式等均无具体规定,使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矛盾重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工作面临的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2、转变办案意识,正确处理提高办案数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关系。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监督工作,前几年民行检察部门为了尽快打开工作局面,扩大社会影响和开拓监督范围,各地都以提出抗诉案件的数量作为衡量评比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标准,为此民行检察部门都力争在抗诉案件数上年年有新突破,导致一些民行检察部门过于重视案件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在办案中不做深入细致查证工作,不严格把握抗诉标准。这种情况近年来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一些民行检察部门尚未彻底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导致抗诉案件不被采纳。为了改变这一现象,民行检察人员在办案时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严把抗诉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抗诉案件质量,对于可抗可不抗的案件坚决不抗,彻底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
3、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1)建立“专家”联系制度。由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加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许多问题的认识上都容易产生分歧,为此民行检察人员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还必须与有关法律权威人士建立联系,遇到认识不清的问题及时请教,帮助解决疑难案件,寻求理论指导。
(2)建立抗诉案件的'跟踪反馈制度。对已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认为其监督工作已做完,对法院再审情况不闻不问,而应与法院建立联系反馈制度,对每一件抗诉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再审的进展情况。要多与法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定期联系,通过交流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与法院协商解决抗诉案件再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对法院再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督促法院依法办案,及时审结民行抗诉案件。
(3)建立再抗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而法院再审时不予采纳的民行抗诉案件,检察机关可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再审裁判仍有错误的,应当再次提出抗诉,不能因为法院不纠正错误裁判而放弃监督职能,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
(4)建议建立重大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做出再审结论,一般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应建立对重大抗诉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列席本级法院讨论民行抗诉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人来人往,可以在讨论民行抗诉案件时充分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了解法院的再审意见,便于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还能监督法院严格依法办案。
4、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是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为此民行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学习,对于容易发生认识分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办案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理清办案思路,掌握正确的办案方法,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避免因业务能力低而导致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5、人大加强个案监督,改善执法环境。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或应检、法两家的要求,对法院和检察机关分歧较大的民行抗诉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保证民行抗诉案件能得到公正的裁判。与此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减少乃至杜绝审判人员人为因素对抗诉案件再审的不利影响。
篇2:基层检察院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少的原因及对策
检察院民行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检察院民行科的主要任务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接受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民行抗诉案件普遍出现案源逐年减少的趋势,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0年为5件,2001年为4件,2002年为3件,2003年1-7月为1件。对此现象,笔者作了如下分析:
一、民行抗诉案件的通常来源
1、当事人的申诉
当事人申诉是指原告(或被告、或诉讼第三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向各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申诉(转交检察院办理),这是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2、律师提供的案件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明知是错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愿、不敢提出申诉,代理律师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向检察院提供案源。
3、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检察院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通过职业的敏感性,了解到案件线索后,通过调查发现的。
二、民行抗诉案件案源减少的原因
1、法院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的门槛也不断提高,迫使审判人员的素质也提高了。审判质量上去了,当事人申诉自然就少了。
2、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审判的周期性长是造成抗诉案源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实践中,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通过阅卷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后,法院却坚持不改的情况时有存在,使得案件的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另外,抗诉案件在法院的再审周期长,让案件当事人苦苦等待,如果出现该改未改的再审结果,这不仅使申诉人望改兴叹,也会对以后其他有求申诉人受到影响,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3、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抗诉案件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发展到21世纪,在国家开始进行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今天,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广大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情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
三、民行抗诉案件减少的`对策
1、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四。五”普法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积极深入各社区、农村,广泛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行使的职权不一样,但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服务的,都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成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让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与法院在执行法律上形成统一认识,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去”变为“法来法去”,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院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
3、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加强交流与联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例如某县检察院2003年已抗诉的两件案件来源就是通过走访乡镇法律服务所时掌握的),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沟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使法律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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