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共6篇)由网友“蝈蝈”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强制拆除公告,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篇1:强制拆除公告
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建(构)筑物当事人(含出资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伙修建人):
你(单位)在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周成木住房南侧小路上行约50米处旁修建的违法建筑,本机关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南岸综执强拆〔〕80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本机关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所涉及你(单位)财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重庆市南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十月十八日
篇2:强制拆除公告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0512)69579212。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年9月4日
篇3:强制拆除公告
赵如英违法建设案,本机关于7月9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罚[]第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本机关履行催告程序后,于2月12日依法作出通崇执法强执[]第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于北园新村3号11幢102室西侧的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限赵如英于9月30日10时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9月28日
篇4:强制拆除通知书
*城管 强拆通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你(单位)从事__________ 的行为,违反了 《________ 》第____ 条第 款第___ 项的规定。 本局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庆城管 限拆决定〔 ___〕第 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依据《_____》第 条第__ 款 第____ 项之规定,现决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证号:*****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
篇5:强制拆除通告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
礼纪镇桥海村委会万宁银特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户主:
你们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礼纪镇桥海村委会万宁银特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违法建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于1月15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们于201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但你们逾期仍未履行拆除义务。
为维护法律法规,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于年2月15日对你们上述违法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有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强制拆除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莫彬养 电话:13976335636
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月31日
篇6:强制拆除通告
强制拆除公告
当 事 人:威德家俱(深圳)有限公司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六联澳子头村
我大队因碧岭花木场内违法建筑一案,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了要求限期拆除碧岭花木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2013]深坪规土行罚字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4月27日就限期拆除事宜进行了公告(编号:深坪规土行告字第[2013]002号)。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拆除的义务,2013年5月13日我大队向当事人发出了[2013]深龙坪规土监行强催字第002号《催告书》,但当事人迄今仍未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大队决定于2013年8月26日强制拆除位于坪山新区碧岭社区金碧路威德家俱(深圳)公司碧岭花木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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