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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行政强制的论文
行政强制的论文
【摘 要】行政强制能够保障行政决定的真正实行,行政强制法在我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社会稳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文章对行政强制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市场化
一、行政强制基本理论
(一)行政强制概念。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或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下,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性行为。
(二)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有法律设定。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其中(2)、(4)、(6)项属于直接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1)、(3)、(5)项属于间接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部分代履行直接授权行政机关行使。
(三)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基本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不恰当适用。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使用具体法律依据具有强制性,而选择适用依据应作为例外存在,且这种选择适用依据应在不违反适用规则的前提下,针对管理对象不同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这种情况在行政执法中是不可避免的。但还有一种情形例外,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加重或减轻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或是改变处理结果的性质等目的,故意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不恰当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而放弃适用或规避适用合适的依据。其基本特征就是违反《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同一法律层级上,违反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不同法律层级上,违反层级适用规则,甚至适用法定依据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强制执行困难。目前,行政强制在实践中还会导致两种问题:
1. 一些行政决定被搁置不予执行。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的使命。以税收为例,一项征税决定被搁置可能看不出公益受损的严重性,但长久以往可能就是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些决定对于整个社会可能微不足道,对于利益相关人却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得到实现。
2. 大量存在行政机关越权强制执行的情况。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相对繁琐,使部分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更愿意自行执行,而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手段和程序缺乏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时经常走“歪门邪道”。
三、行政强制基本趋势—市场化选择
当今社会,法律行为正处于逐渐缩小的趋势,而实施行为却越来越旺盛,这样的趋势使得政府需要适应市场,转变理念。行政强制也同样需要紧跟市场化的步伐。
(一)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主体。现阶段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尖锐对立冲突,严重的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再度发生,行政强制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以合法、合理的行政强制决定为依据,而且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的权利。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学习,改善执法态度树立新的观念,并非凭空就能实现,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权力本位”等传统法文化的.国家更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让行政公务人员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能力。
(二)更加注重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实施强制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从而保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坚持法治化和人性化并行。注重行政强制执法人员与相对人的沟通交流。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与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并由当事人自己按协议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法》第42条对执行协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实际上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与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行政契约,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在方式上没有实施国家强制力,从而提高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也节约了行政成本。
参考文献
[1] 张焕光.行政法基本知识[M].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
[2] 信春鹰.和谐社会下的行政强制立法[M].民主与法制出版社,.
[3] 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刘显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探讨[M].科技资讯出版社,.
篇2:行政强制公告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第一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予以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行政强制事项清理结果公示表
年十一月一日
篇3:行政强制公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确定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第一批,共74个),现予公布(具体行政强制事项和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一、法定行政机关(59个)
慈溪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逍林镇、胜山镇、新浦镇、桥头镇、匡堰镇、横河镇、崇寿镇、天元镇、长河镇、庵东镇、周巷镇。)
宗汉街道办事处、坎墩街道办事处。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慈溪市统计局、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科学技术局、慈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民政局、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龙山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观海卫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周巷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逍林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横河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宗汉分局、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分局、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国土资源局、慈溪市环境保护局、慈溪市规划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慈溪市水利局、慈溪市农业局、慈溪市林业局、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慈溪市商务局、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慈溪市体育局、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溪市审计局、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15个)
慈溪市档案局、慈溪市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慈溪市风景旅游局、慈溪市气象局、浙江省慈溪市盐务管理局、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慈溪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慈溪市港航管理处、慈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慈溪市渔政站、慈溪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慈溪市植物检疫站。
上述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同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内容,严格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相关工作,凡不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凡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附件:慈溪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及法律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7日
篇4:行政强制决定书
工商 字〔〕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查,你(单位)涉嫌 销售不合格化肥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号),实施(查封、扣押、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 20xx年4月10日至20xx年5月1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 006 号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
年4月 10 日
篇5:行政强制决定书
当事人:
____________ (系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建筑物处,建筑面积平方米。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于年月日前对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执行强制拆除。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铁岭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xx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篇6:行政强制决定书
[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内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此文书。 如复议已经改变先前的行政处罚内容,此文书的落款应该是复议机关的名称] 案号:( ) 交[决或复]执[ ]号 :(当事人)你(单位)因 (案 由) 一案,违反了 (行政处罚理由) 的规定,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做出了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的行政处罚决定,{且你单位不服(处罚机关) 年 月 日作出的 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已于 年 月 日审理完毕。复议决定书(文号)已于年 月日送达。由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执行 字第 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你单位本应于 年 月 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的规定,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1、时间、地点、方法、方式、程序等 2、 (根据不同情况写明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你单位对本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复议完毕且已经送达复议决定书的,写明在送达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 职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
篇7:行政强制决定书
:
你违法建造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回迁安置房的建造,我旗属于寒冷地区,施工期限短暂,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情况紧急”;另外,该违法建筑的建造未进行质量监管,随时存在倒塌、倾斜的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安全,旗人民政府已经发出强制拆除催告通知书,你未在催告通知书确定的5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将房屋交出,旗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具体由公安、行政执法、土地监察、办事处等单位组织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以及其他暴力方式阻挠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印
年四月日
篇8:行政强制决定书
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房地产项目于9月停工至今,建设工地内用于房屋修建的吊塔原为临时性设施,因多年未使用,已经发生倾斜、锈蚀等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倒塌,构成违法构筑物。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7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大住建整字[]1号 ),限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7日内限期拆除上述工地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构筑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自行拆除。后经本机关多次催告,你单位仍不履行法定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你单位在大关县天星镇“天星幸福花园”建设工地内的违法构筑物—吊塔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时间为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3日内。如不履行,大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组织强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关县人民政府或昭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4月25日
篇9:行政强制决定书
丽执法强执通字[20]第号被执行人(单位):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月日时在进行了违反了本局根据的规定,依法作出了的决定。因你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有关决定,现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政函第66号《关于同意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本局决定二O年月日进行强制执行。届时,有关强制执行费用依法由你户(单位)承担,并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特此通知。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
年月日
篇10:行政强制公告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
本机关于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号,邮编:210004,联系电话:(0512)69579212。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年9月4日
篇11:行政强制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我部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部没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详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篇12:浅谈行政强制滥用现状研讨论文
浅谈行政强制滥用现状研讨论文
摘要: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滥用现状
一、目前公安实践领域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存在的问题
(一)学理上对行政强制措施含义的理解
通常所言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体系中指的是“行政强制”,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居于同一层面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特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紧急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
(2)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危及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但相对人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3)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或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其目的多在于控制,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4)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相对方同意。但相对方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分类:
公安行政管理涉及治安秩序管理、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消防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内容,这些管理业务都涉及行政强制,但本文重点谈治安秩序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以其适用目的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简单地说就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其目的在于预防某些情况的发生或者制止某种危害行为。即时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紧迫性,行政处理和执行同步,相对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即先执行后争讼,这一特征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即时性强制措施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查、约束、扣留、收容审查,使用警械和武器等。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执行性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执行罚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多数国家均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2、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和对经营活动(行为)方面的强制措施。
对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严加管教、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约束、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制带离现场、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收容教育、收容审查、强制戒毒、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强制传唤等。对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收缴、追缴、强制铲除等。对经营活动方面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取缔。
(三)法理上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位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理论上的归纳一般包括如下: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况下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预防性、制止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数如此。但在多数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执行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数是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个别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成为从属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盘问、收审等。
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而应属于司法强制。也有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质上是行政权的延伸,故应归人行政强制的范畴。转(四)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误区
通过调查发现,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清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分。实际上,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体现这些方面: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此外,二者实施的对象也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的行为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一定是违法的。
二、公安实践中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滥用现状问题分析
(一)滥用现状问题之———程序问题。这一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任意实施。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立法滞后,立法不健全,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二是程序意识差,权力意识太强。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在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行政人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清单,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冻结存款应当由特别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并且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该决定。行政主体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二)滥用现状问题之二——比例原则的问题。现代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国家权力(包括警察权)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之内,特别是在法律不得不给执法者留有相当的自由空间之时,如何才能保证强制权的行使是适度的,不会为目的而不择手段,不会采取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大陆法中,这项任务是通过对手段与目的之间关系的衡量来实现的,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则来进行有效的控制。
比例原则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其最初的含义是指警察权力的行使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也即警察在对人民做出任何不利之处分时,都必须以侵犯人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为之。所以,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上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于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比例原则在台湾地区行政法中,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较多的见诸于行政法的规定。
(三)滥用现状问题之三——混用问题。这一问题体现在没收与收缴不分、收缴与追缴不分、传唤与盘查混用等问题上。实际上这些强制措施在性质、适用对象、表现形式等方面并不相同。
篇13:浅谈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心得
浅谈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心得
众所周知,01月0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地告诉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及代履行的时候应当遵循的执法流程。笔者今日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二,不到之处,希望大家共同补充。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适用于交通执法的强制措施笔者认为目前为第二、三、五项,支持进行这三种强制措施的交通部门现行的法律依据分别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是指对于已经通过申请,取得了《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限运输车辆,在交通部门开展交通执法检查中时,没有能够按照所取得的《超限运输许可证》上面规定的时间,也就是注明了白天行驶,但是执法部门在晚上的检查中发现该车违规上路行驶;规定路线的路线行驶,是指规定的行驶路线是在001省道,但是该车却违规在002省道行驶;规定的速度行驶这条对于交通执法部门来说比较难以界定,交通执法不等同于交警,没有速度测算仪器,只能通过目测估计车速,用通俗易懂点的话形容,就是该车已取得的《超限运输许可证》上面规定的时速是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但是他超过了。有上述三种情况,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先做出责令改正通知,行政相对人拒绝改正的,交通执法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再次笔者强调一点,应当是先做责令改正通知,而不是直接扣车。因为做出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决定必须要有拒绝责令改正的证据为支撑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这款明确的规定了一个扣押车辆的前提,就是在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后,第一该车所装载的货物首先要符合能够申办《超限运输许可证》的条件,第二经过调查,行政相对人也承认了自己已经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证》,但是没有随车携带的情况下,两者相符才能做出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笔者曾经见过某地交通执法部门为了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强制措施,对运载砂石料的车辆运用这条法律依据作为强制措施依据。笔者不由感叹,如果车主反问:“你用没有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理由扣我,那就是意味着我所拉的货物是可以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那么请交通执法部门告诉我去哪里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是对固定超限检测站正常检测秩序的一个保护,大家一般对超限车辆强行闯卡,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通行车道,拒绝超限检测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请大家注意,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第一项还有一个“等方式”,这三个字,笔者认为,第一项不单单是指只有闯站,堵站这两种方式才能依法扣押车辆,其他扰乱检测秩序的方式,例如:车虽然没有闯站,也没有堵站,但是采取人员冲进检测室内,干扰执法人员正常开展超限检测的行为也符合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也适用与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使用此款做出的强制措施,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公路、公路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所以大家在做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所损坏的公路路段、具体的的公里数、附属设施的具体名称和损坏的程度。请注意这句话,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这就告诉大家一个前提,就是行政相对人首先要有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因发生,才能有扣留车辆、工具的果,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就做出强制措施。扣车、扣工具,需要有调查,在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的前提下,才能做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这款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是笔者目前见过使用率最高的一种,但是请注意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明确指出,道条不包括出租车客运,这就意味对于黑出租(七座以下含七座)、黑网约车这类涉及出租车客运的强制措施不适用此款强制措施。此款强制措施适用的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品运输、道路客运运输的三种类型,依据此款做出的强制措施的前提就是当事人或者涉案车辆驾驶员无法提供出来涉案车辆已经取得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或者交通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等方式调阅涉案车辆信息发现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及现在俗称的非法营运(货运),非法营运(客运)的车辆后做出的强制措施。
6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笔者认为《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刚好补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对于出租车客运的空白,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强制依据刚好适用于黑出租(七座以下含七座)、黑网约车这类涉及出租车客运的强制措施。因为《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里面包含了对于出租车的管理。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对于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解释还好有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做支撑,这就意味执法人员可以先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强制措施,不必像《先行证据登记保存》一样必须先批准,后保存这样,容易照成程序错误。
2、笔者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于强制措施的使用一般都是在先进行《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后开展,大家有时候会觉得《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和《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两个不同关联的措施,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目前交通执法部门进行的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百分之九十五的都是涉及到非法营运(黑出租、黑网约车等)如果没有很详细的调查,就认定是非法营运,做出《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易造成证据收集的困难和程序的本末倒置,笔者一般都是把行政强制卷宗和行政处罚卷宗分开,单独立卷,在收到举报或者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有涉及非法营运的案件,会先制作行政处罚卷宗的'《现场笔录》,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身份、驾驶员和案件的关系、收集现场证据,询问乘客等等,因为里面是对现场的最具体描述,结尾一般都写上涉嫌未取得XXXXX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或者道路客运运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性服务活动等行为,涉案车辆的驾驶员看过后签无异议,签名后汇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涉案车辆做出《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3、对于《先行证据登记保存》上面登记的行政相对人,如果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笔者会依据《车辆行驶证》的登记信息进行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是公民的就比对驾驶员的信息,看看是不是同一个人,同样,车辆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也一样,司机有的时候只是驾驶员,在没取得委托书前,驾驶员往往不是真正的行政相对人,你不经过调查,贸然的认定了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往往会导致行政处罚案件的败诉。全程视频,重点表述,第一,你能联系上车主或者法人代表前来签字吗?第二,你代替车主或者法人代表签字是经过他们同意吗?如果司机说不清楚或者不同意,笔者会第一告知司机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给行政相对人送达。如果司机说经过同意,我会告知司机在本人签字前面加上一个代字,规避自己的执法风险。
4、开展案件调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来单位接受调查,制作《询问笔录》认定违法事实。可以在制作《询问笔录》前先通过网络数据库对比该车的登记信息,笔者一般都是第二天先通过运政网调涉案车辆的信息,截图打印,并作为证据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提供给行政相对人看,并提供《现场执法视频》,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的成立。《询问笔录》中重点要询问询问对象的身份、是否是当事人、如果不是是否取得了委托书、该车的经营许可是否取得、违法事实的属实当事人是否予以认可、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签字认可《询问笔录》后,行政处罚案件同步进行的同时开始制作行政强制卷宗。(黑出租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一般都不会主动认可自己的违法事实,最多一次连续三天给行政相对人做了三次询问笔录,三次询问笔录的对比就让行政相对人不得不承认,因为人每说一句谎话,就需要很多句谎话来园话,说几次就自己对不上了。)
5、解除《先行证据登记保存》转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大家可以注意,《解除先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里面有句话,因为什么,所以解除证据保存,一般填写的都是因案件处理完毕,特解除证据保存。笔者填写的是因未取得XXXXX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或者道路客运运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性服务活动等行为,特解除证据保存,转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6、重新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点笔者一般都是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会询问当事人是不是有陈述、申辩,如有陈述、申辩的必须听取,()不予采纳的要明确告诉行政相对人。当事人明确表明没有陈述、申辩的,制作《现场笔录》,描述整个事情情况,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7、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相信案件到了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已经很清晰的表明出来,按照行政处罚卷宗的《询问笔录》确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来填写就行了,重点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的填写:笔者一般填写
(一)货车或者客车非法营运填写:XXXX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XXXXX车无法提供已取得的营运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黑出租或者黑网约车填写:XXXX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 XXXXX车无法提供已取得的经营许可,无证经营。
请注意,笔者填写的绝对不出现涉嫌二字,因为送达的《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决定,所以整个《决定书》中不要出现涉嫌,因为既然是涉嫌,就说明执法机关还没有认定清楚违法事实,何来决定书。文书编号如果是和行政处罚卷宗并卷,就使用同一个文号,如果是单独走行政强制卷宗就单独使用文号。
货车或者客车非法营运对应的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黑出租或者黑网约车对应的是《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财物清单及基本情况一栏本人填写,车况完好,车内无贵重物品,无现金。为了规避风险,一般喊上行政相对人一起去车内,现场看下车辆公里数,油表量,然后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车内贵重物品及现金取走,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写。
扣押时间为三十日,要明确告诉当事人的扣押起止时间,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机关能够延期扣押的权利。并告诉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
8、制作《送达回证》,下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案由和行政处罚的案由不是同一个案由,这点一定要分清。送达机关这个不用说,受送达人是行政相对人,如果是公民,本人来签收,就不需要填写代收人一栏。如果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本人和法人代表来签收,委托代理人的名字要填写到代收人一栏,要与下面签收人的名字一致,送达时间要精确到时、分。
9、遇到情况复杂的案件,确实需要延期的,一定要在决定延期前最少五日通知到行政相对人,并下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决定书》给当事人,说明延期的理由(理由一般都写情况比较复杂,行政机关需要继续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同样需要制作《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签收,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提前五日通知,如果当事人拒绝前来执法机关签收,应当以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签收,需要采取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前来签收,应当采取上面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并视频留证,如果还是无法送达,只能采取邮寄送达了,一定要用挂号信有回执的方式,千万不要用快递邮寄。
10、《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该提起告知行政相对人从几月几号起,行政机关将解除对其的什么财物做出的什么类型的强制错误,如果当事人前来领取,应当采取视频方式先对扣押财物进行清点,无误后制作《送达回证》进行签收并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出现联系不上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前来领取扣押财物,一定要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逐步送达并保留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解除并告知当事人。避免当事人提出因为行政机关超期扣押导致财物损坏,要求赔偿的现象发生。公告送达最好不用,两个字费事。
上述所写,只是笔者对于行政强制的执行的一些个人认识,不足之处,望多多批评,共同探讨。
笔者系河南省新乡县执法大队 陈伟
篇14: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xx路政强拆决字[ ]第号:你(单位)在淇滨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线段村(社区)KM M 侧,擅自一案,我所已于年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履行交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豫鹤淇滨路政限拆催字[ ]第号),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十一条(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所决定将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淇滨区交通运输局或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区交通路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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