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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我国对股指期货风险的防范及监管
摘要:由于交易主体结构的不健全,标的物选取和现货交易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政府干预机制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股指期货风险。解决的办法是:完善股指期货准入制度和交易主体组成;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完善相关立法和监督等。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
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4月8日正式启动。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
1、股指期货的定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
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
(1)基差风险。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3、微观方面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被操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四、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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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度百科.股票抛空机制与股指期货[EB/OL].[2009-12-17] baike.baidu.com/view/168929.html.
[5]赵彤刚.股指期货:机构博弈主流沪深300指数有望担纲[N].中 国证券报,-05-23(B06).
[6]裴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控制制度研究[C]//经济法前沿问题.北 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47.
篇2: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三、股指期货中蕴含的风险
股指期货也同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一样,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9月15日,拥有158年辉煌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宣布破产,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达到了新一轮的高潮。全球最大债券基金经理格罗斯指出,雷曼兄弟的破产将引发金融海啸。截至10月24日,全球主要股指较20形成的高点都有较大辐度下挫,其中,上证综指跌幅为71.86%,香港恒生指数跌掉63.84%,日经指数累计下跌60.62%,法国巴黎CAC指数跌幅为48.22%,德国法兰克福DAX指数下跌46.92%,英国富时100指数下挫42.3%,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跌幅也达到40.5%。之所以次贷危机最终演变成为金融海啸,华尔街通过大量创造金融衍生工具,并借此进行高杠杆比率投资,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海啸的爆发,让我们亲眼目睹了信用杠杆交易的巨大破坏力。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拥有着高杠杆信用的金融衍生品,其投资可以使利润放大,但同时大大的增加了风险,因此,对于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部门应该予以谨慎对待。对于股指期货中蕴含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保证金杠杆风险
这种股指期货交易同商品期货交易一样,也是保证金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一方面,它在可能给交易者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可能给交易者带来数倍、数十倍以上交易保证金的损失,损失之大往往出乎交易者的意料。另一方面,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的是零和博弈,即如果市场上有人赚了钱,那么必定会有人赔钱。加上杠杆效应,一旦出现预期走势与现实走势呈相反的趋势,那么就会把亏损将放大好几十倍。正是由于股指期货的这种杠杆效应,股票指数的较小变动就会导致股指期货市场的巨幅波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而且股指期货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若一方违约,就有可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履约风险。
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非常巨大,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那么后果将相当严重。美国1929年股灾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18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股价的不断上涨,投机性买主认购通量股票所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那么华尔街为了吸引客户,模仿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极具魅力的交易方式——保证金制度。随着保证金制度的创立,一个隐形的炸弹也悄然埋下。但同时也是由于信用杠杆,促使美国股市的虚假繁荣,据统计,1928年全年,《纽约时报》工业股平均将价格指数上涨了86点,直达331点。纽交所年成交量高达920550032股,大大超过1927年创纪录的576990875股。而由于市场完全失去理性,盲目投资,最终致使股市泡沫破灭,从1929年到1932年,美国道琼斯股票指数下跌了89%,从1929年的最高381点到1932年7月的最低41点,成为至今为止史上跌幅最大的股灾。股灾造成了美国股市、银行也整个经济体系危机,形成恶性循环,并且从美国波及到全世界,使人类经历了5000万人失业、上亿美元财富付诸东流、银行倒闭、生产停滞、百业凋零的黑色大萧条。
(二)金融衍生产品共有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作如下分类:
1、市场风险。股指期货中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票指数发生变动引起股指期货价格剧烈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法律风险。股指期货法律风险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相关行为(如签订合同、交易对象、税收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只是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的是营运风险,即在股指期货交易和结算中,(1)计算机系统故障。(2)个人疏忽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而导致无法顺利建仓和平仓的危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对手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
(三)突发事件引起的风险。
股指期货的价格,不仅会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战争、政变、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等突发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国际游资的冲击以及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风险变动,可能影响投资者对价格的合理预期,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与其他因素相比,突发事件造成的风险有三个特点:偶然性、非连续性、极大的破坏性。,10月,索罗斯带着他的量子基金登陆了香港岛,这场不可预测的金融风暴使香港付出了承重的代价。8月份香港港元对美元汇率一度下降到7.75:1,10月16日,索罗斯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大量淡仓,然后买上远期美元,沽空远期港元。10月23日,香港红筹股整整下挫了33.85%。虽然在最终的10月23日的外借港币结算日里,由于香港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将隔夜拆借利率提高到几近300%,港元汇率对美元汇率回到7.74:1的水平,使投机者无功而返,但自10月20日至28日,由于高拆借利率的结果,导致香港股市缩水30%,一共下跌4539点,索罗斯等风险投资家们虽然在汇率市场上亏损,但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大有所获,加上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杠杆性,使多数投机者大赚一笔。最终导致香港的是股价大跌,楼市缩水,仅长江实业的李嘉诚就损失接近21亿美元。而普通股民有60%以上被套牢,损失惨重。
四、我国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措施
(一)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1、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期货经纪公司作为股指期货交易的中介者,直接面对投资主体,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从事交易。同时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行情咨询、资金结算、实物交割等相关的服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期货经纪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实行严格的自律管理。同时弥补政府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的不足,加强对客户的监管,防范法律风险。
2、加强投资者内部风险控制。从风险的最终来源看,股指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是产生风险的核心要素。在期货交易时,所有的预测都是主观的,而市场的走向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所以在在交易中投资者永远保持理智和客观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价格变动和投资者买卖价格反方向变动时。所以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控制,要做到:(1)加强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操作手法等的学习。(2)投资者应做好资金管理。掌握好资金投放尺度,合理控制风险。(3)期货投资者每次交易前明确设置好止损,稳重的进行投资。
(二)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管理模式
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股指期货市场上的监管来看,它们都制订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英国的《金融服务法》、日本的《商品交易所法》等,而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不久,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还有许多地方有待提高。所以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对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方法和措施,使我们今后完善股指期货市场,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手段。
再次,就是要在国外期指市场发生重大危机时,总结其监管部门的过失,并通过我国期指市场和国外发达的期指市场的比较,发现我们的不足和缺陷,并对一些涉及可能发生重大错误的过失,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并且将重要的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预防和避免法律上可能发生的纠纷。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控制和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以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突发风险的管理机制。
股指期货交易杠杆的巨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估量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它的风险程度往往也是很高的,尤其是我国期货市场刚起步不久,相应的机制还不够完善,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也是脆弱的,所以建立一个防范风险的管理机制对我国今后预防系统性风险和突发性风险具有非常积极地意义。
对于如何建立预防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所以即便是在国外发达证券市场国家要求的巨大压力下,也要防止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盲目过快。
2、政府部门政府进行适度干预,它主要包括政策指导、制订法令、入市交易和出资救市等,防止市场操纵,预防突发的市场风险。政府也可以建立风险管理基金,以便适时平抑市场突发风险。
3、在实际操作中,合理的引入熔断机制。在面临突发事件面前,适当采用熔断机制可以制止恐慌性抛售,有助于市场理性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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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浅析我国股指期货业务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摘要】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股票股指期货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衍生产品。而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股指期货不但具有对冲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金融创新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它也将成为系统性的卖空机制。股指期货现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的风险,本文首先介绍了股指期推出的背景、发展概况,随后探讨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措施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好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1982年2月16日,美国第一家股指期货交易所成立。24日,堪萨斯交易所退出了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平均合约。在其发展历程中,股指期货展现了极大地活力。
一、我国股指期货业务推出的背景
1990年,中国第一各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诞生,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伴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的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也日趋增大。从国际上来看,随着国际化进程的逐渐深入,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必须进一步提高,中国的金融市场必须遵循国际准则和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逐步开放,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金融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股指期货一直作为基本的投资和避险工具被广泛利用。发达证券市场和新兴证券市场竞相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已形成了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热潮。
从国内的实际情况看,在中国证监会的推动下,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此举宣告着中国证券市场全面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大牛市的序幕。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从法律上扫清了涉及股指期货发展的所有障碍。同时中国金融市场经过近年来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已有相当基础。截至月28日,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数量达到52家;基金资产管理规模首次突破5000亿元,已相当于A股流通市值的一半左右,而同期这一比例仅为25%。
由于国内机构投资人对股市套期保值的需求,和其他国内外因素,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正式在上海挂牌。10月30日,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启动,拉开了我国第一只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的序幕。
二、股指期货业务发展概况
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由于股票指数基本上能代表整个市场中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把股票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交易的期货合约,并利用它对所有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并且还有投机和套利的功能。目前,世界金融期货产品交易已占全部期货交易的80%,其中股指期货是发展历史最短、最快的金融衍生产品。
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交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首开股指期货之先河;同年4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1984年伦敦LIFFE推出金融时报100种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在亚洲也发展迅速,如1988年日经指数期货、19新加坡摩根台湾指数期货和19台湾本土的指数期货。而我国从1993年开办期货市场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完善中发展,出现过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定控制风险的经验。总的来说,我国的期货市场已趋于规范化,现有期货品种的正常交易也为引入股指期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这几年的股价波幅、波频两个技术指标来看,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对回避风险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同时,我国的期货市场从研究到试点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已经进入规范运作的新阶段,为上市股指期货和期权提供了市场条件。
篇4: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管理
摘要:自1982年推出股指期货以来,股指期货已成为最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股指期货虽然可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但基于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仍存在潜在风险。文章在分析股指期货的一般性风险之外,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国股指期货的独有风险,并重点从宏微观层面分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从而得出构建完善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要注重宏、中、微观三个层面的风险控制的结论。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风险管理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品种。随着我国股指期货4月16日开始上市交易,我国自此摆脱了股票市场“单边市”的情形。但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机制的特点,股指期货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对股指期货运用或管理不当,就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甚至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与管理股指期货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指期货与股指期货风险
股指期货是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股指期货的风险可以从股指期货本身以及投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股指期货本身来看,其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物是市场上各种股票的价格总体水平,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只有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三是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股指期货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的变化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二是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造成了不少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交易,如在本身不具备亏损时的支付能力下,大量买入或卖空头寸,一旦亏损,造成无法交割的情况;三是资金流风险,资金流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期货的交易采取的是“盯市”的方法,即期货的价值每日结算一次。如果出现保证金不足并不能及时补足的情况下,交易系统会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会对投资者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我国股指期货,相比成熟的金融市场,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风险。首先,交易主体结构失调所带来的风险,从投资者来看,我国呈现出典型的散户型特点,导致存在“羊群效应”的可能性。而且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以证券公司和基金为主,使得存在通过联手操纵市场,非法牟利的可能。其次,政府干预风险,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政府驱动性”特征,政府多次对股票市场进行“打压”和“救市”,政府干预的不确定性会加剧股市的不确定性,从而转嫁给股指期货,给股指期货带来更多的潜在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因素及其成因
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因素有多方面的,文章从宏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几方面因素。
(一)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
大量研究表明,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是影响股指期货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分析宏观因素对股指期货风险的影响,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不确定性。资本的全球流动与生产的转移在给我过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不稳定、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的风险。一旦某一个市场发生危机,风险会向周边地区以致向全球蔓延,给我国股指期货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而金融自由化则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从而造成股指期货风险。
2、市场机制不健全。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产生的一些风险是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制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在初期的股指期货市场,相应风险会在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中产生,股指期货的避险及套利功能难以发挥,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3、投资主体机构化。我国期货市场投资主体存在明显的机构化趋势,虽然机构投资者具备广泛的信息资源、先进的交易技术、雄厚的资金实力及优秀的交易人才等优势,可以有效地抵御一些风险,但是,一旦风险出现,其危害程度也是极其严重的,也即说明金融主体的机构化使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严重风险的几率提高。
(二)微观方面
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上存在三类交易主体: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投机者的适度投机,股票投资者得以转嫁投资风险,而由于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所提供的价差机会,投机者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获得高收益。一旦上述均衡状态遭到破坏,就会影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功能的正常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引发金融海啸。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教育程度较低,对股指期货的投资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表现出极强的投机性、短期性和从众性,这无疑给股指期货风险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文章认为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成因主要包括杠杆效应和非理性投资、价格波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几个方面。
1、杠杆效应与非理性投机。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股指期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风险。保证金机制的“杠杆效应”在放大股指期货的收益时,也使不少个人投资者忽略了期货交易的风险,而进行非理性的投机。“杠杆效应”更激发一些投资者产生了“以小博大”的冲动。
2、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影响股指期货的直接因素,股票市场中诸如政治、经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具有不确定性。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价格频繁波动会产生较大风险。价格频繁波动所致的涨跌方向的不确定性是股指期货风险的直接来源。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规避与管理
由于股指期货风险既有来自宏观经济与金融环境方面的因素,也受微观投资主体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宏观、中观、微观三大层面来构建股指期货风险监管制度,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规避风险。
(一)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
我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以及期货交易所监管,但由于法律体系的缺失、政府色彩浓重,我国目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存在明显问题,因此构建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应该做到:一是健全法律法规,清除有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变;三是加快期货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纽带作用。
(二)健全中观层面的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体系
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中观层次监管的主体,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处于整个交易过程的中心地位,是对交易风险进行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在理清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的关系基础上,明晰交易所的性质,构建完备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加强微观层面的风险控制
加强股指期货的微观层面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员工的股指期货知识水平和交易技能,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财务与结算制度等。其次,提高投资者素质,加强风险意识,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亏损要有高度的准备性和足够的心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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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对我国股指期货会计问题的思考
一、对传统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影响
对股指期货的确认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将股指期货所代表的权利或义务作为表内项目中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加以确认;其次,在财务报告日是否应将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在传统财务会计理论中,收入、费用(成本)确认的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它们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而对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予确认。而股指期货交易则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预先设定的一种标准合约交易。这种契约性交易在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无论是套期保值的交易,还是投机套利的交易,其立足点都只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平仓交易行为。但按照现行会计要素理论,这种未来终止合约的最终交易却难以确认为会计要素,其资产、负债项目和损益项目也均无法在传统会计中得到确认。
股指期货是一种高收入与高风险并存的交易方式,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其价值在不断变化,如果等到履行合约时再确认股指期货所产生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会计信息,整个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有所下降,无法实现“决策有用性”这一会计目标。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按规定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真正目的在于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的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影响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会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但是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会计报表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传统的会计报表只记录能够用货币量化的信息,却很难准确估计期货交易未来变化的金额。
2.传统的会计报表有固定的报表格式、填列方式和报表项目,因此,很难反映企业从事的股指期货交易这一特殊的经济业务。
3.传统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
二、对传统财务会计相关理论与实务的改革
(一)对现行财务会计确认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因此,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为游离于表外的重要项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新的会计要素。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1)现金;(2)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3)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权利;(4)另一个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1)向另一个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2)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个企业交换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充分考虑了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以,股指期货交易在记录和纳入会计报表过程中,需要通过三个阶段:(1)初始确认。是对股指期货的开仓交易进行确认;(2)后续确认。是在合约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则应对股票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3)终止确认。是在合约平仓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的确认,即对已列入会计报表的股指期货何时从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两种情况:一是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其它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期满无效。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14号)规定:“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这一规定对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和负债作了必要修正。第21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22条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第23条规定:“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可以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后续确认,可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状况和企业具体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况,结合重要性原则予以确认。
(二)对现行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
鉴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局限性和股指期货价值波动的特点,对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公允价值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比传统的历史成本更相关、更易理解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中提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对于获得一致并相关的信息是必须的”观点。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第24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第2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2)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第27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应按照该规定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三)对现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改革
以上相关分析说明,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充分地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包括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亦必须进行创新。
1.改革现有的会计报表结构及其编制方法
(1)改变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分类标准,变流动性分类为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类。
(2)可增编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报表的附表。根据风险的集中程度详细列明企业所持有的各种金融工具的情况,如金融工具的类别、特征、风险系数、持有目的、账面价值、到期日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提升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地位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金融工具披露,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并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披露内容。
表外会计信息的完善和利用将是充分披露会计信息、防范信息风险的发展趋势。因为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为表外项目长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及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报表附注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在表外附注中要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以便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风险信息,使其尽可能减少信息风险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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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期货业的影响研究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从表面上看只是期货市场多了一个新品种,实质上却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世界上首个股指期货合约,是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的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股指期货自问世以来,以其实现价格风险转移的巨大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欢迎,其发展异常迅速。目前,全球有上百种股指期货合约在各个交易所交易,股指期货已成为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期货交易种类。
在许多重要的金融市场上,金融期货交易量甚至超过了其基础金融产品的交易量。按照国外经验,股指期货的交易量一般达到现货交易量的3~5倍。根据中金所、上交所及深交所的数据,7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成交额为2982.92亿元,同日沪深两市股票成交额为1048.1亿元,股指期货的成交额已经接近沪深两市股票成交额的3倍。
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股指期货上市,以及来自于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资金的进入,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将出现大幅度的扩大,我国金融期货交易的大门将开启,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篇7: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期货业的影响研究
在204月16日之前,我国期货市场中上市品种全部为商品期货,与证券相关的衍生证券属于空白,我国期货业与证券业基本按各自轨道运行,二者相关性不大。股指期货推出将使期货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更加密切,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券商将通过做他们控股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来参与股指期货,与期货公司共同分享股指期货业务收益;二是投资者将横跨两个市场,实现投资者的融合。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确定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券商不能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创新类券商将通过为他们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IB服务来参与金融期货。随后发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申请 IB 业务资格设定了“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条件。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公司的委托,具有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
截至12月底,全国共有63家券商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占现有163家期货公司的38.65%。
券商有很多传统期货公司不具备的优势。首先,券商的营业网点很多,大的券商有100多家营业部,小的券商也有几十家营业部,而期货公司网点多的也只有七八家营业部,很多期货公司只有一两家营业部。网点少对期货公司开拓客户造成很大的障碍。券商的营业网点不仅有大量现成的客户资源,而且可以成为期货公司推广业务的良好渠道。
其次,券商有研发优势,有研发人才。股指期货的现货是股票价格指数,而传统期货公司的研发优势主要在商品期货上,对股指的研究能力远逊于券商。券商背景期货公司可以整合券商股东的研发力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投资咨询、信息提供、套保方案设计等服务,从而吸引大量客户。相对于券商控股期货公司,传统的商品现货股东控股期货公司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最后,股指期货使券商背景期货公司开拓客户的渠道和手段有了根本性变化。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公司开发商品期货客户相当困难,主要依赖人脉、朋友介绍以及经纪人介绍开展业务。然而,人脉资源终究有限,招收和培训期货经纪人的成才率通常不高于 10%,更困难的是招不到足够的员工。券商IB业务使券商背景期货有了新的开拓客户的渠道和手段。股指期货的现货客户大量存在于券商的营业部,券商营业部可以为客户提供股票、期货投资一站式服务。在这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期货公司分化进程中,券商控股期货公司有望成为股指期货的主力军,而非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则有被边缘化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途径主要有:向期货投资者提供期货标准仓单抵押贷款、交易结算、保证金存管、银期转账;利用商业银行经营网点众多和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向合适的客户推荐直接投资股指期货,即作为中间人向期货公司推荐客户;推荐客户购买与股指期货挂钩的套利理财产品。各类期货公司都可以和商业银行合作,是否能有效利用商业银行的渠道和客户资源将使不同期货公司的业务量产生巨大分化。
209月1日由证监会公布施行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规定,根据期货公司在风险控制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价计分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B、C、D、E五类,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期货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使得客户有向规模大、声誉好的期货公司集中的趋势。排在C类、D类、E类的期货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生存空间受到挤压,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如经营不好,有可能被兼并或淘汰。
总之,股指期货推出,不只意味着期货市场增加了一个交易品种。股指期货不仅会使期货市场交易量大幅增加,推动市场规模扩张,而且会促进期货业、证券业和银行业融合,使券商背景期货公司异军突起,交易量向大型期货公司集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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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股指期货推出对我国期货业的影响研究
[摘 要]股指期货推出,使我国期货业的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不仅会增加期货市场交易总量,推动市场规模扩张,而且由于券商、银行、各类基金的参与以及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实施,将推动券商控股期货公司崛起,并使业务量向大型期货公司集中。
[关键词]股指期货;期货业;券商控股期货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为21.6亿手,成交金额为130.5万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58.2%和81.5%。随着股指期货推出,中国期货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期货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将发生重大改变。
1 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业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业在过去的20年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理论准备与试办(1987—1993年)、治理与整顿(1993—2000年)、规范发展(2000年至今)三个阶段。
1.1 理论准备与试办阶段
新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起因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随着逐步放开价格管制,出现了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农业生产大升大降等一系列难题。这时,能否借助市场机制,提供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价格信号,防范价格变动风险(构建保值机制)的问题就摆在人们面前。
1990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准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迈出了第一步;1992年1月18日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开业, 5月28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开业;1992年9月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
到1993年,全国各类期货交易所达到50多家,期货经纪机构将近1000家,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的发展局面。
1.2 治理与整顿阶段
1993年11月和1998年8月,国务院先后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最终,50多家交易所被压缩合并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交易品种也减少为12种,经过重新登记与整顿、淘汰,关闭了大批不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
1.3 规范发展阶段
2001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十五”规划第一次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为我国期货市场长达七年的清理整顿画上了句号。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该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发展方向等诸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并提出要把期货经纪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2007年2月7日,国务院修订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该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并将“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
2000年以后,我国期货市场的成交额和成交量保持稳步发展态势,三家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从2000年的6个增加到2009年的19个。
2006年9月8日,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对投资者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提供了基础条件。
★ 期货风险管理制度
★ 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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