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不同?纳税信用对企业影响这么大!

时间:2023-03-29 07:53:5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待遇不同?纳税信用对企业影响这么大!(精选7篇)由网友“樱二桃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待遇不同?纳税信用对企业影响这么大!,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待遇不同?纳税信用对企业影响这么大!

篇1:待遇不同?纳税信用对企业影响这么大!

待遇不同?纳税信用对企业影响这么大!

税率高,缴税多,企业对于缴税的感觉大概是这样吧。就拿普通吃瓜群众来说,我大天朝常见的消费税率为17%。就是日常买东西最常见的消费税率,而消费税的税率由3%~56%不等。单说17%大家没有感觉,我们看看其他国家。日本常见的消费税率是8%(要上调至10%,海淘要赶紧囤货啦!)美国各州的消费税率不同,大约在5%~9%上下(美国有五个洲免税)。吃瓜群众要交的消费税已经这么多了,企业……很多企业缴税的时候实际是不怎么情愿的,毕竟缴税和交税在情绪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大多企业大多并不在意自己的纳税信用。可是!纳税信用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也非!常!大!究竟有多大,就是这!么!大!皮这下让气氛轻松些。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我们通过对比感受下纳税信用对企业的影响。不难看出,失信企业开张难,赚钱难!所以企业日常一定要做好纳税工作,税是一定要缴的`,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切勿因为必须发生的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欢迎在评论区随便留言随便问,或者留下感兴趣的话题,圈圈一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关注圈圈,分享内容,我们下期见;)

篇2:企业纳税信用可“变现”贷款

企业纳税信用可“变现”贷款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娜 通讯员吴树华 张国梁)4月7日,周村区国地税、金融办与建设银行共同举行了“税银共享共治、助力小微企业腾飞”税金银企互动签约仪式。银行、税务部门以及金融办联合推行以“税易贷”为主的“银税互动”服务项目,成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在现场记者也了解到,“税易贷”是针对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难而推出的一款无担保的信贷产品。根据企业在国、地税纳税情况核定给予企业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其最大的.特点是以纳税信用及纳税情况作为审贷的主要考虑因素,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纳税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作为周村区的纳税百强企业,淄博鲁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从去年开始就已尝到甜头,“没想到纳税信用这么值钱,190万的贷款为公司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税易贷的推出,真的是我们守信的企业的一大福利啊,不仅提供了征信渠道,也大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该公司的财务经理薛居法感叹。签约仪式上,国地税部门分别与金融办、建设银行签订《信息共享税收共治协议》,并向建设银行转交了《企业A级B级信用等级纳税人名册》《欠税企业名册》和《非正常户和注销税务登记名册》,最后建设银行与两家小微企业代表签订了贷款协议。“税金银企互动”推动税务、银行、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四方实现了“信息共享、税收共治、效益共赢”,形成了“企业有发展、银行有效率、纳税更诚信”的良性互动局面。责任编辑 刘洋

篇3:不同形式企业如何作纳税筹划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天都含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与企业进入的行业、市场前景、政策导向、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等有关系外,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其它角度进行,比如,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公司企业内部进行划分的。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水平,因此,投资者在组建企业时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例1:某甲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个人所得税=(20-6.6)×20%=2.68(万元)税后收益=20-6.6-2.68=10.72(万元)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另外,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选择其积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其消极的一面,不能以偏概全。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例如,国税发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例二:蓝天公司是一家拥有A、B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公司本部实现利润3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500万元,分公司B损3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应纳税额=(3000+500-300)×33%=1056(万元)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33%=990(万元),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B公司由于20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蓝天公司20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90+165-115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55-1056=99(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3:南京天顺总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设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海南和珠海均为1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万元;海南、珠海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2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33%=660(万元)海南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珠海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60%+(300-45)×60%=255(万元)汇回利润应交纳所得税=255×(33%-15%)=45.9(万元)蓝天公司总体税收=660+30+45+45.9=780.9(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蓝天公司整体税收=(2000+200+300)×33%=825(万元)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825-780.9=44.1(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三、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国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而个体工商户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税率上看私营企业应税额在3万元以下时,税率为18%,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时,税率27%,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时,税率为33%;个体工商户应税额在3万元时,适用边际税率为20%,直接看似乎高于私营企业,但由于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为累计进税率,其实际税率只有15.8%,低于私营企业18%的水平;个体工商户应税额为10万元时,适用边际税率为35%,也高于私营企业33%的税率,但实际税率只有28.25%,由此可见,在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比私营企业获取更多好处,但个体工商户也有许多缺点,如规模孝难于扩展业务等。而私营企业则有相对严密组织,能扩展经营,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等特点,所以,投资人在投资前应该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四、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幅度小,为18%和27%两个档次;面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较大,分别为15%和24%两档。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有: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企业等,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另外,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科目数量也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以上,外资企业适用6个税种。可见,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较多,税收差别也较大,在其它条件相同时,企业应当选择开办合资企业。

来源:慧聪网

篇4: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的探讨与思考

关于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的探讨与思考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在我国古已有之,“仁义礼智信”是先人提倡并力求遵循的行为准则;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历代后人所熟诵。二千多年后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维系,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和完善。基于信用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目前,由于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税务部门仅就企业信用进行了评定,旨在实现建立企业信用与完善税收管理的“双赢”。

一、企业纳税信用的涵义及现状

(一)基本涵义[找文章到大 秘书-/www.damish 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企业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信用仅指企业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广义的企业信用是指企业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的行为,它表现出企业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心理承诺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是企业基于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比较,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经济行为。其外延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信用关系、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关系、企业与银行间的资金信用关系、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信用关系以及企业与内部员工的合约信用关系,是一个包括守法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产品信用和服务信用等在内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信用体系。

企业的纳税信用则是企业信用广义涵义中的一种情况。它指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税务检查情况等多方面对企业纳税进行综合社会诚信的评价。

(二)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总数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企业便利用法制不健全的漏洞,故意偷税、拖欠税款。从北京地税系统近三年掌握的数据来看,企业纳税信用的现状不容乐观。

从问题率看,2002-北京地税局实施检查的平均问题率达到78.47%,最低问题率为20的75.28%。如上图所示,虽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有问题户数仍然占被检查户数很大比重。

如上图所示,2002-年北京市地税局通过各种形式税务检查共组织收入402443.8万元(其中查补税款361765.99万元,滞罚收入40677.81万元),入库金额350553.59万元,三年平均入库率为88.97%。虽然影响税款及时、准确缴纳的因素很多,如企业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而造成计算错误等,但为数更多的问题则表现在企业设置“帐外帐”、隐瞒截流收入、故意拖欠税款、无照经营等。可见,由于纳税信誉的缺乏而导致税款流失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进程。因此,强化企业纳税信用观念,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尤为重要。

二、纳税信用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税收机制,既要有外在的税收法律体系进行约束,也要以诚实信用这一道德标准作为行为准则。北京市地税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于2月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底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施了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评定,部分区县局试行B、C级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

(一)现行纳税信用评定方法及管理模式

1、“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A、B、C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2、评定内容包括纳税人申请被受理之日向前推算,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纳税人社会诚信的评价。

3、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大致流程为:

A级企业的评定:

4、分级管理

对认定的A、B、C级纳税信誉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针对纳税信誉良好的A级企业采取预约上门咨询、简化发票购领程序的措施,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个性化服务,规定除专案、涉税举报等情况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针对纳税信誉一般的B级企业,进行常规检查和管理,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企业提升纳税信誉等级;针对纳税信誉不良的C级企业,将其列为税务检查重点对象,限量供应其领购发票并严格各项审核程序等。

(二)实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的积极作用

从实施效果上看,将企业信用管理引入税收管理对促进企业信用的建立和税务机关管理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信用的建立。实行对不同等级企业的分类管理,有效提高了企业对纳税信用的重视程度,其优惠措施及积极的正面宣传效应吸引了一部分企业积极参与评选,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社会信用的树立奠定了基础。相反,对信誉不好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对其加强管理和帮助,无疑会促进企业建账建制、财务管理等工作,从而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推进全社会的信用建设。

2、一定范围内起到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导向作用。通过宣传、公布纳税信誉A级企业名单,无形中为企业添加了新的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增加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将纳税信誉不好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仅对税收有问题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并对其他企业也产生了一定的警示效果。为规范企业诚信纳税,构健全社会良好的竞争环境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3、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分级管理使税务部门能够针对每类企业不同状况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一方面降低了运行成本,将管理力度有根据地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有重点的管理使得工作更具成效,人力、物力等资源利用更加合理,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一定程度的公众认知。

三、现行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现行管理方法的不足

据统计,评出A级企业1032户,约占总户数的0.25%;,评出A级企业956户,约占总户数的0.19%。就两年的评定结果看,纳税信誉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比例非常小。而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等因素外,也暴露出现行信用管理方法自身的不足。

企业方面所反映的问题:

1、评定所需成本高,评定期限相对较短。评定需要企业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供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两年有关纳税情况的审计报告。由于评定所需审计报告与企业日常审计报告要求有所不同,导致部分参选企业需要重新制作审计报告,而企业因注册资本等客观因素不同,一份审计报告多则需要几千元,造成成本的一定增加。此外,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周期为两年,即每两年将结合纳税人年检和纳税评估情况对其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相对频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

2、管理形式相对单一,优惠措施不明显。现行管理方式对企业的“优惠”仅仅体现在实施人性化的服务上,而随着纳税服务整体水平的日益提高,A级企业所享有的这项“优势”已不明显。

3、企业对自身信息的保密等存有顾虑。评级后的企业将向全社会予以公布,有些企业由于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缺乏了解,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既想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又怕公布信息过多、泄露商业机密,致使其对参与评定活动产生许多顾虑。还有较少数的一些企业,干脆奉守中庸之策,担心评定后树大招风,始终保持一种观望的态度。

4、社会效应还有待提高。在全社会信用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纳税信誉的评定未能与商业信用等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相应的管理机制、体制尚不配套和健全,一些管理制度、办法也还没有完全跟上,使得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奖优罚劣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以上四点原因都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企业参与评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纳税信誉评定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存在的问题:

1、评价内容的权威性还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不同职能部门都进行各自的评定,且标准不一,使得纳税信誉评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评定结果的“含金量”也因此打了折扣。此外,就纳税信誉本身而言,地税系统和国税系统各自评定,导致一个企业可能是国税系统的纳税信用A级企业,却不是地税系统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造成一个企业两种纳税信誉等级的尴尬局面。

2、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缺乏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库,且管理工作、具体流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与税收征管的联系不够密切,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没有规范性的制度。仅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对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提供开辟“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因随意性较大,易导致各地区做法各异,不利于信用的建立。

3、申报材料不够详实致使税务部门为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在目前的评定工作中,企业提供申报材料,自然希望顺利“当选”,其申报内容往往会“扬长避短”,虽然税务部门在评定过程中要经过两次审核,但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税务部门评定企业纳税信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此外,企业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因素很大,税务部门目前还很难做到对评定后的企业实施全方位的跟踪调查。由于税务部门的信誉度高过其他评定的中介组织,如果不能保证评定结果100%的“含金量”,企业一旦出现问题,税务部门将为其承担失信的风险,税务部门的信誉也会因此受到损失。

4、评定手段相对落后。从评定流程看,评定过程主要靠人工定性分析,工作量较大,一方面手工劳动牵制了部分税务工作者很大精力,造成工作量增加;另一方面评定结果易受人为因素影响,长期实行,不利于保证评定质量。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信用体系的社会基础较差。目前,各地失信现象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由社会文化、制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公民诚信道德教育较弱、市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守信意识不强,内部缺少信用管理,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执法不力;社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混乱等,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建立统一标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进程。

2、企业信用评定信息缺乏整合性。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定方法,且标准不一,导致信用评定呈现多头并举、信息零散的局面,甚至是评定结果出现自相矛盾的状况。因此,表面上看,各部门都在管,似乎实现了“全面管理”,而实际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并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3、企业经营短期行为明显。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信用经济的重要性,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惜以信用为代价来换取物质利益。具体表现为经营规划上没有长期目标,经营方式上投机取巧,渴望一夜暴富、短期获利的心理普遍存在,对信用商品需求不旺。

4、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够和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措施不足是企业失信的重要原因。失信成本过低,其处罚力度在失信企业可承受范围内,致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一再“犯禁”。与之相对应,守信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激励,处于与失信企业同样的竞争环境,势必会因守信成本的增加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四、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的设想

(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

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则,刑法中对诈骗等犯罪也做了处罚规定,但是在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因此,要尽快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定标准和方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责任;明确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的管理。

(二)建立纳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

鉴于我国国情及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由政府首先推动纳税信誉的评定应当更具可操作性。但与信誉管理发达的国家相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更加合理,这也是未来信用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扶助其按照市场化机制、企业化运作方式发展,最终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而税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信用评价,只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管理,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三)进一步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要加快系统内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方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征管工作。二是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数据库的建设,为公正、准确地评价企业纳税信用奠定基础。同时,在时机成熟时,税务部门可提供部分信息与中介机构共享,利用各自资源优势,互惠互利。三是建立与国税、工商、海关、质监、银行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同一企业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料交专门评价机构综合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减轻各部门评定工作量,真正实现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降低信用评定成本,避免企业在不同部门频繁评定,减轻企业负担。

(四)完善税收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税收信用效力

一是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联合其他政府机关对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一系列便捷服务,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简化、合并一些工作手续,并可推出守信企业“VIP”服务,预约服务以及免予日常检查等一些“优惠”措施。在实施完善阶段,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推行分配税收信用额度,对诚实守信的企业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既有效调节了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又可让企业真正实现“名利双收”。二是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引入现代化手段为各单位建立纳税信用纪录,企业一旦有不良纪录,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将企业降低等级,同时对其加大稽查力度;对被降级的企业,规定一定时限不得升级,对降级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从重处罚;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的失信企业公告制度,供公众随时查询,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部门都要对其加强监管力度;此外,应将税收信用惩罚机制与商业信用挂钩,对失信企业的资金动用、信用卡使用都应适当加以控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罚,使不讲信用或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正所谓“让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使失信者的环境逐渐恶化从另一角度看就是对守信者的奖励,也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优化。

(五)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效力范围,有效发挥纳税信用指标作用

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举足轻重的信誉指标,应使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首先应将企业信用情况在社会公布,信用良好的企业将与其减少、断绝经营往来活动;其次,应在日常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实行信用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效发挥纳税信用指标作用。对具有不良纳税行为的企业,联合工商、海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防止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的产生。

篇5:纳税信用很重要,纳税企业得知道!

纳税信用很重要,纳税企业得知道!

自4月1日起,将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原来的A、B、C、D四级变更为A、B、M、C、D 五级一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如何反映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二影响企业信用评定最重要的几个指标(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二)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三)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四)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五)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三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各有什么激励和惩戒措施?守信激励举措(一)对于A级纳税人,向社会主动公告其名单,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名单推送传递工作,并给予提供绿色通道、专人辅导办税等激励举措。(二)对于被其他部门纳入“红名单”的企业,根据情况给予以下激励措施:1.对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办税绿色通道或专人辅导办税,成为优惠政策试点单位以及授予荣誉、表彰时优先考虑等激励。2.对于团市委表彰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办税绿色通道或专人辅导办税,成为优惠政策试点单位时优先考虑等激励。3.对于属于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给予办税绿色通道或专人辅导办税的激励举措。4.其他诚信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签署的相关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的要求给予激励举措。失信惩戒举措(一)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3.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4.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的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5.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6.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二)对于被其他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根据情况给予以下惩戒措施:1.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审慎性参考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予授予先进荣誉等惩戒举措。2.对于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审慎性参考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惩戒举措。3.对于农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不予授予先进荣誉,将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惩戒举措。4.对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给予审慎性参考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惩戒举措。5.对于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海关失信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将其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6.对于工商失信企业、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不予授予先进荣誉。7.对于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8.对于严重质量违法当事人,给予审慎性参考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不予授予先进荣誉等惩戒。9.对于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强风险管理。10.其他失信主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签署的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给予惩戒举措。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也将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以享受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来源:垫江地税

篇6:纳税信用A级企业涉税政策摘录

纳税信用A级企业涉税政策摘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作者:左岸金戈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92号)同时废止。纵观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对企业管理方式及颁布税收政策更多的体现了纳税信用等级。现将A级纳税信用企业涉税政策做个简单汇总。个人能力所限,如有不完善请补充。谢谢!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 发文日期:-2-4)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五、本公告自203月1日起施行。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号:财税[]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12)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注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或B级别)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文号:税总发[2015]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10)(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3.方式方法(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点联系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共同开展税收政策预约专业咨询服务。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文号:中税协发[2015]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8-11)【升级规范】(1)为执业资质AAAA以上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一对一政策解答服务,提供业务专家解答复杂问题咨询服务。(2)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预约办税服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2)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1-7)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8-28)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三)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文号:财税[2014]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7-30)(二)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1.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2.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7-4)第十八条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4-3-24)(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文号:国税发[]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18)3.降低纳税成本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对纳税信用A级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给予更多便利。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5]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12)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本条为网友胡余山补充)注:1:以上涉税政策基本是摘自文件中,查看文件全文请自行检索。2:涉及纳税信用为A级的相关政策如有遗漏,请跟帖补充。3:以上总结仅供学习交流,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篇7: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年、2015年和2016年3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要求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明确了3类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记者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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