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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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浅论

篇1:法官职业道德浅论

法官职业道德浅论

在一个文明、民主的法治国家里,司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保证,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因为如此,司法裁断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的能否实现和社会秩序的能否稳定,并进而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与依赖.于是,就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作为主要司法者的法官,其职业道德就显得格外重要.甚至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高,司法裁断就公正服人;法官的职业道德低,司法裁断就枉为出错.那么,作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道德呢?笔者认为,独立公正、廉洁正直、忠于职守应该是最起码、最根本的职业道德,应当成为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

作 者:唐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76160部队,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刊 名: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HARBIN COMMITIEE SCHOOL OF THE CCP 年,卷(期): “”(4) 分类号:B822.98 关键词:法官   职业道德   准则  

篇2: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人民法官手握法槌,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法官职业道德的提高,是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关键。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推进,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已迫在眉睫。如何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看法:

首先,提高政治素质,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始终保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思想,自觉地在审判与执行司法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审判实践中,始终为国家政治大局服务,始终为当地经济建设及社会稳定服务。

其次,提高执法能力,真正做到公平、正义。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只有不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文化层次,不断拓宽知识面,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有经验的法官学习,提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再次,改善作风,洁身自好。人民法官在平时工作中应踏实、务实、严谨,在行为上应热情、耐心、细心、端庄,处处体现文明之风。同时,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读书学习,谨慎交友,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抵抗各种不良思想和风气的能力。

最后,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通过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等方式,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升华思想。使法官在轻松愉悦的同时,又提高了道德素质。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维系党和国家的形象、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各级党组织重视,上下法院齐努力,全体法官坚持不懈地学习,才能使法官在内心深处筑成一道坚固的防腐堡垒,真正做到金钱美色不动心,糖衣炮弹击不倒,从而树立起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尽职尽责,不辱使命的新世纪人民法官新形象。

篇3:法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前不久,读老子《道德经》“上善若水”一章,感触良多。“上善若水”出自《道德经》第八章:“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老子认为,道德高尚之人,像水一样滋养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有功于万物而又甘心屈尊于万物之下,温良谦让,广泛施恩却不奢望报答。该章中“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一句,二十一字,借水明志,以水喻人,将水善于滋润万物之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水至柔,却柔而有骨,信念执著追求不懈。通达而广济天下,奉献而不图回报。养山山青,哺花花俏,育禾禾壮,不拘束、不呆板、不僵化、不偏执,有时细腻,有时妩媚,有时奔放,可方可圆,攻不破,焚之不燃,长于无穷,远于无涯。上善若水其中暗含丰富、微妙和辩证的人生哲学及处事真谛,它优良的品质与法官应具有的品性是一脉相承的润泽万物而不与万物相争,无论身处何处,居于何地,都泰然处之,倾情付出,足显赤诚一片,值得借鉴。

作为人民法官,在平凡的岗位上,以民为基,以法为纲,以化民争、解民忧为业,权责之重可想而知。法官应该学习水之境界,师法于水;多些水的品性,随物赋形,润泽一切,容纳一切,淡泊名利,铸就法官职业道德。“居善地”,善于选择地方,法官应始终与公正、中立为伍,时刻处于为民服务之位,培养良好之德,牢固树立公正服务、廉洁司法意识,始终带着拳拳为民之心,倾力为民排忧解难。“心善渊”,法官应保持心境平和,将欲望之火在淡泊中熄灭,将逐利之心在低调中淡化,将私心杂念在公正中摈弃,将烦闷忧愁在快乐中缓释,营造澄明淡和之境。“与善仁”,不管是面对当事人,还是其他人,法官都要把握好度,以仁心、真诚相向,友善处事,以诚感人,以情动人。“言善信”,以诚信为先。在司法服务中,立足诚信二字,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树立诚信为要求,筑牢司法服务大厦的诚信根基,提升司法公信力。“正善治”,工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学会以制规事,以章度人,严格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每项工作、各个环节始终都处于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下,为工作倾注“阳光”,书写公正。“事善能”,法官应始终以开明宽阔的胸襟,继承、更新、拓宽法律知识,让自身才能显效,实现司法效应最大化。“动善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善于抓住问题症结,善于选择和把握时机,最大限度地保证服务效果,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力求事半功倍。

作为法官,我们应该以水为鉴,筑勇气之基,永葆法官内心之平静与强大,带着一颗平和公正之心,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培养具有和谐价值和时代精神的法官职业道德。

篇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心得

为深入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院干警执法规范化水平,我院近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在参加竞赛的过程中学习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读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材料,下面就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浅谈一些学习心得。

恩格斯说过:“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社会上任何一种职业,都有他的职业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法官要有司法道德。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不论什么职业,共同的道德标准都应该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法官也是一种职业,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与其职业相符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维护司法权威和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有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学习是精神的洗礼,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将学习到的东西实实在在的用于工作中,一次一次的学习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是为了让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进步,抵抗住各种诱惑和侵袭,永葆一颗纯洁的心,一颗为了中国司法事业奋斗终身的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行为规范和准则,一定要将学习到的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操文明语言、守行为规范,树立和维护法院、法官良好形象。

篇5: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心得

每一个道德模范的背后都有一个不同寻常的故事。在学校的教学生活中,让我对殷雪梅老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殷雪梅“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把满腔心血和无私的爱都献给了教育事业。她常说,“对学生没有真诚的爱,就不是好老师。”在教师岗位上辛勤耕耘了30年,她不仅将教师当作职业,更当作崇高的事业,

《学习道德模范心得体会范文精选》与她共事多年的老师说:“殷老师爱学生是出了名的。”秋开学第一天,一名智障学生看到殷雪梅走来,捡起砖头就朝她砸去。就是对这样的孩子,殷雪梅也没有放弃。学习跟不上,帮他补课;家境贫寒,就把为儿子买的新衣服送给他,还常带他回家,一住就是几个月。面对飞驰而来的汽车,殷雪梅奋不顾身,将生的希望留给孩子们,把自己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撼人心魄、感天动地的一瞬间,用生命铸就了崇高的师魂。

通过学习全国模范教师殷雪梅的先进事迹,使我心灵又一次得到启迪。学习她热爱学生、辛勤耕耘、鞠躬尽瘁的敬业精神;学习她艰苦奋战、无私奉献、见义勇为的高尚品德。

篇6: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序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法官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篇7: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

浅谈法官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是特定化而且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院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因而法官职业道德标准应高于社会道德标准。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权威性,是因为司法权是调节社会各种矛盾的最终裁判权。不论个人或单位,对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重大性,是因为审判权是生杀予夺大权,一纸判决,可以影响或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单位的命运;导向性,是因为法官判案,也就是判断是非,审判的结果是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独立性,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中立性,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公开审判,是基本诉讼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十分丰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不公正就不能体现审判的特点,不能体现审判的主题。如果法院时常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法官索取好处、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动摇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所以,法官维护司法权威和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就要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实践上。也就是说,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法官,司法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精神境界。廉洁是围绕公正这个核心的外在表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老子说,咎莫大于欲望。倘若一个法官心浮气躁、见利心动,那他势必在法律天平面前左右摇摆,甚至让“天平”倾斜。法官只有有过人的自律意识,才能抵制诱惑、刚正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一般来说,不廉洁,办案就不能公正;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是法官对法律的亵渎,因为此时法官裁判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称职的法官应该集公正的意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他律,最主要的就是监督。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以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来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尽量排除干扰,将法官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解脱出来。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将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让监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的关键之一,是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要规范细化审判规程,严格违反审判规程的处理办法。建立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官遵守审判规程和审判纪律情况的工作机制,发现违反审判规程的,能及时有效的处理,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自律,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法官只有获得对法律信仰和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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