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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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

篇1:民诉意见

最新民诉意见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

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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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诉代理人代理意见

民诉代理人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彭xx的委托,本人担任本案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房屋拆除经过被上诉人同意,不存在侵权问题

本案一审中已认定拆除房屋经过被上诉人彭xy的同意,重审中又以被上诉人否认为由推翻一审认定。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自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推翻自认的,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重审中仅仅以被上诉人否认为由推翻自认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此外,上诉人提供的郭xx和马xx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不便出庭)的证言,已足以证实当时拆房经过被上诉人的同意。一审和重审均认定被上诉人把房屋拆除后的有用物品如檩条、瓦、墙土、椽子等拉走,被上诉人对此认定也未提出异议;如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拆除房屋,是不会自己主动拉走东西的,这是常识性问题!

综上所述,上诉人拆除房屋是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

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如前所述,上诉人不存在侵权。

退一万步说,即使存在侵权,被上诉人的起诉也已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于X年9月被拆除,即使侵权成立,被上诉人在拉走物品时,即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

X年被上诉人参加上诉人在原址新盖房屋举行的婚礼,即使房屋拆除时不知,那么此时被上诉人也应当知道。

不论从X年9月还是从X年开始计算,均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各项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判决赔偿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申请损害赔偿,权利人应当就损失的具体金额向法庭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和“无损害即无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参照的赔偿标准,属于河南省国家征用补偿标准,仅仅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国家征用的行政行为,不能在民事赔偿随意套用;且该标准已被省政府授权市级政府进行调整, 原标准不再执行,在原标准废止后已失去依照或者参照的`效力!

根据代理人的调查资料,地处农村的房屋连同宅基地一起,三间或者四间七八成新的砖混结构房屋,售价只有四五千元左右。被拆除房屋建于60年代,属于土木结构,房屋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已无法正常居住;拆除后的物品,除根基石和瓦勉强可废物利用外,檩条和椽子易腐烂不能再用,其余物品只剩墙土一堆,三间房屋价值不过区区百元!

四、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起因

被上诉人拒不赡养其父,并唆使妻女对其父进行殴打,造成其父轻伤的严重结果,后在被上诉人和其妻的苦苦哀求之下,其父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后,被上诉人仍拒不赡养老人,其父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赡养费用,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其父起诉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也不履行赡养义务,上诉人断然予以拒绝,被上诉人一怒之下,竟然以已沉寂近十年的陈年旧事为由起诉上诉人,与情、与法、与理均不能成立!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篇3:民诉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xx,女,壮族,19x3年x月21日出生,广西省南宁市人,为北京市新世纪妇儿医院护士,住北京市怀柔区xx四区25号楼xx-xx。身份证号:

乔xx-x,男,汉族,19xx年12月7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人,现为北京无限机遇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25号xx-xxx。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在我与刘总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权限:起诉、出庭、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委托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代理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事项:在我与刘总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起诉、出庭、参加调解,进行和解。 代理期限: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

委托人:

20xx年十二月十二日

篇4:民诉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周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

话xx-xxx-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周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

话xx-xxx-xxx-xxx

兹委托受托人xx-xx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一、

上交《民事起诉状》

二、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日期: 年 月 日

篇5:民诉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辩状副本X份。

说明:

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并加该单位公章。

对个人使用的答辩状只需要写名答辩人身份等自然情况即可。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篇6:民诉心声诗歌

民诉心声诗歌

积善之家,

必有此地。

卫生县城,

全国文明。

上级督查,

下级暗访。

稍有不慎,

电视曝光。

民不聊生,

何曾着想。

时逢检查,

心里恐慌。

有钱有权,

官官相护。

底层挣扎,

走投无路。

三类企业,

不曾规划。

整脏治乱,

叫人难堪。

维持生计,

像打游击。

搬家换地,

不曾停息。

民工创业,

大力支持。

四处宣扬,

口号响亮。

若想创业,

提前纳税。

关系到位,

办事不累。

无钱无权,

跑折双腿。

求人办事,

推三阻四。

招商引资,

政府支助。

腰包胀鼓,

畅通无阻。

下打苍蝇,

上打老虎。

民工之苦,

何处倾诉。

篇7:民诉课件介绍

民诉课件介绍

概述

基本解释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根据0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特性

公权性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 对于无讼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

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解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地意义和作用。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

篇8:民诉法规――读后感

民诉法规――读后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颁布,其中关于执行通知发出时间与高院关于执行问题的规定(试行)抵触,民诉220条规定执行通知,民诉意见中提出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的10日内发出,高院执行问题规定中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按“执行”中规定,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数额是否应是相当于可能给被申请人因此带来的财产损失?其实是一种相对保证被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执行期限,公民1年,法人或其他组织6个月,分期履行的相关问题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 举证期限的问题,证据交换,反驳提出新证据,庭审结束后新发现证据,二审新证据,发回重审或直接审理 无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对非诉讼争议标的物或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案件管辖权,那是否意味着如对争议标的物主要部分诉前保全就可以取得?还是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经济审判规定)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公司年报解读要点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下

管辖的近义词

《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管辖协议书

民事合同参考

民事合同

从一起盗窃案引发的刑事公诉风险问题的思考

民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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