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美国消防标准化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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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美国消防标准化体制比较

篇1:我国与美国消防标准化体制比较

我国与美国消防标准化体制比较

摘要:通过从消防标准的性质、标准的分级、标准化的管理体制和标准化组织形式方面对我国和美国的`消防标准化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其存在的差异,为我国消防标准化体制改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创新地借鉴,对我国消防标准制订、采用和实施以及标准化管理方面提出建议.作 者:韩海云    傅智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065000 期 刊:消防科学与技术  ISTICPKU  Journal:FI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27(4) 分类号:X92 TU998.1 TU203 关键词:消防标准化    标准化体制    标准化管理体制   

篇2: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摘 要: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我国宪法的框架范围内从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经费管理体制以及法院内部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实践,并在改革过程中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

我国宪法对司法机关职能独立的规定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

我国十分重视司法公正,早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如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现行宪法对我国的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的设置和原则同西方国家相比有不同的特点,不能用西方的司法独立来解释中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密切的工作联系,但它们属于行政机关的范围,它们的工作性质、组织机构和原则都与司法机关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它们行使的职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我国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是:

1独立不是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也不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制衡,因为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不是三权分立原则而是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与合作,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均低于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遵守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2.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可见,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力,其它国家机关不能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不受其它机关的意志的支配,只服从法律。

3.我国的司法权不是中央的排它性权力,而是在统一服从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设置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时还要接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所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财

[1] [2] [3]

篇3: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作者从一个研究技术工作者的.角度,对20多年来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所走过的历程,包括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地理信息标准业务学术组织的发展,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宣传、教育与专业书刊出版,以及存在的若干不足与问题作了简要的回顾和分析.同时,从研究和技术的角度,思考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作 者:何建邦 蒋景瞳 HE Jian-bang JIANG Jing-tong  作者单位:何建邦,HE Jian-bang(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100101)

蒋景瞳,JIANG Jing-tong(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北京,100044)

刊 名:测绘科学  ISTIC PKU英文刊名:SCIENCE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年,卷(期): 31(3) 分类号:P2 关键词:地理信息标准化   回顾   思考  

篇4: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一、提高对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10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吴仪国务委员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在谈到组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重要性时突出讲了三点:

作 者:宿忠民  作者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刊 名:信息技术与标准化 英文刊名: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TANDARDIZATION 年,卷(期): “”(1)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5: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思考

关于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思考

张修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对《消防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已同意成立工作组,启动《消防法》的修改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改制关键时期,消防法如何修改 ?消防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引起了全国消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笔者作为消防工作者,最近也学习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国家机关组织法和立法法,对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也作了一些思考。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 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 现行消防法是以国家主席令发布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 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 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 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 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 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 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5、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用于实现性能要求进而达到规范目标的方法。不管是采用计算或测试的性能设计方法,还是采用处方式(规格式)的设计方法,或者是采用上述两种设计方法的组合,只要被分析确定是可行的方法就可以采用。为别具匠心的现代的独特的建筑设计提较为自由的领域,并能运用新的综合的防火技术合理地降低消防投资,使资金有效地投入最为需要的防火措施之中。

从完善消防技术标准的体系内容上建议:按照性能化设计的要求修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补充制定国家《消防安全评估规范》、《消防事业费计领费标准》、《火灾调查技术规范》、《消防技术检测标准》等。

篇6: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的现状与对策

1.1我国标准化工作主要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7年。由于解放初期的战时经济,最

初采用的是前苏联的产品标准,中苏关系破裂后开始建立我国

自己的标准化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标准数量发展缓慢,

1966~1976年1O年间颁布的国家标准仅有400项。

第二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到加人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在此期间,标准化工作从

适应计划经济过渡到适应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数量从1978年

的1700多项发展到2万多项。尤其是1988年12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走上了法制

管理的轨道。

第三阶段,我国加入WT0后。为使经济和贸易服务的标

准化工作符合WTO的有关规则,适应我国经济和贸易融人全

球一体化的进程,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进入了历史性的第三阶

段。

1.2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工作的阶段性发展标准化作为

技术基础总是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由于科技水

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行业形成较

晚,标准化工作较其他行业起步相对更晚。1989年成立全国残

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后,才开始制定辅助器

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历了我国标准化工作发展历程中

的`第二阶段中后期的历程,可分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作者单位: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北京市100068。作者简介:

王保华(1959一),女,北京市人,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残疾人辅助器具

标准化管理与研究制度,产品质量检验。

初期的和进人21世纪后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1991年发布GB12995机动轮椅车和GB

12996电动轮椅车标准开始,到2O世纪末,各项标准的制定主

要集中在假肢、轮椅、助行器等少数品种,而且主要是自行制定

的产品标准,就当时的标准化水平而言,基本满足了残疾人辅

助器具的发展需求。

第二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残疾人

事业的发展,辅助器具逐步形成行业。为了有利于促进技术进

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工作有了质的飞

越,部分标准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篇7: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的现状与对策

1.1我国标准化主要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77年。由于解放初期的战时经济,最

初采用的是前苏联的产品标准,中苏关系破裂后开始建立我国

自己的标准化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标准数量发展缓慢,

1966~1976年1O年间颁布的国家标准仅有400项。

第二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到20加人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在此期间,标准化从

适应计划经济过渡到适应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数量从1978年

的1700多项发展到2万多项。尤其是1988年12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使我国的标准化走上了法制

管理的轨道。

第三阶段,我国加入WT0后。为使经济和贸易服务的标

准化符合WTO的有关规则,适应我国经济和贸易融人全

球一体化的进程,标准化的发展进入了历史性的第三阶

段。

1.2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的阶段性发展标准化作为

技术基础总是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由于科技水

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行业形成较

晚,标准化较其他行业起步相对更晚。1989年成立全国残

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后,才开始制定辅助器

具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历了我国标准化发展历程中

的第二阶段中后期的历程,可分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作者单位: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北京市100068。作者简介:

王保华(1959一),女,北京市人,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残疾人辅助器具

标准化管理与研究制度,产品质量检验。

初期的10年和进人21世纪后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1991年发布GB12995机动轮椅车和GB

12996电动轮椅车标准开始,到2O世纪末,各项标准的制定主

要集中在假肢、轮椅、助行器等少数品种,而且主要是自行制定

的产品标准,就当时的标准化水平而言,基本满足了残疾人辅

助器具的发展需求。

第二阶段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残疾人

事业的发展,辅助器具逐步形成行业。为了有利于促进技术进

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有了质的飞

越,部分标准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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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标准化的现状与对策

CurrentSituationandCountermeasuresonStandardizationofAssistiveDeviceforPersonswithDisabilityinChinaW_ANGBao-hua.

ChinaAssistiveDevicesandTechnologYCenterforPersonswithDisabilities,Beijing100068,China

Abstract:Theauthorpresentedanoverviewtothedevelopmentofstandardizationofassistivedevicesforpersonswithdisability

inChinaandananalysistothecharacteristicsandexistingproblemsinthefieldofstandardofassistivedevices.Thusthecounter―

measuresondevelopmentofstandardizationofassistivedevicesinChinaweresuggested.

Keywords:assistivedevicesforpersonswithdisability;currentsituation;countermeasures

标准化是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

事务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

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标准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技术基础;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平台;是组

织现代化、集约化生产的重要条件;是推动技术进步、产业升

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笔者旨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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