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共5篇))由网友“zuoximazhltsy”投稿提供,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便大家学习。这里给大家推荐分享一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供大家参考。
篇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今天遇到件头疼的事情,不知道从哪里开始着手去做,还请大家帮忙指点一下! 由于工作的原因有变动,在一个市范围内,不在用一个县(区),在公司人员去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后,告知我这个区无法办理转移手续,要就是我这边重新开始缴费重新保,同时以前缴费的费项目不在其中,要是这样,那不是让我多交了几年的冤枉钱,钱就这样不知不觉间消失了,那要是我现在在A省,以后回A1省,那转不回去,那现在缴的社保也不就报废了!最后在每个区、县、市缴的社保都是浮云,缴了一辈子社保,最后还要自己或是自己的下一辈来保自己!心里那个酸啊!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样的办法可以帮忙解决,诚谢!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篇2:如何转移社会保险?
问:户口在辽宁,社保在西安,现在在北京工作,如何转移社会保险?
答:1、根据最新的政策,你在西安的养老保险既可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辽宁(要求你是辽宁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建立的社保账户),也可以转移到现在就业地北京(要求你在北京有工作单位,并正常参保缴费)。
2、如果准备在北京长期发展,建议你转移到北京来,将来在北京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3、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你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4、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地区领养老金。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转移社会保险?]
篇3: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原我单位职工×××(身份证******************)于××年× ×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职,任职期间的劳动保险手续已办理,该职工离职后,社保手续已于××年××月转出,特此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2
关于取消打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的通知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取消打印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月1日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办理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打佣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调入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增加手续时,应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此作为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入的依据。
四、各级经代办机构依据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参保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
3
你先要求单位为你办理社保,然后去兰州的社保中心开张社保接收函(先要交过社保的),再拿社保接收函去石家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最后交回兰州的社保中心既可
个人缴的话需要在石家庄缴费好点,
转移的'话转过来就只有养老险,需本人亲自己办理的
4
可以转移的,到原参保地社保打印缴费凭证后;
你可以选择转移回户口所在地社保留存,新工作地建立临时帐户交纳.
也可以在新工作地单位开接收证明后到社保申请办理转移.
5
很简单呀,首先要看你现在在户口所在地有没有工作。
如果有工作,那就让你们单位给你开具一个养老保险转移单,然后盖上公章,在让转出单位盖公章,进行正常的转移就行了,而医疗则只要原单位给你停了,你直接在现在的单位缴纳就行了,失业,生育,工伤都不用转,在现在的单位直接上。失业你可以在离开原公司一个月之内享受申领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建议你在原单位办理支取,然后在新单位重新缴纳就行了。
如果你没有工作,那么你就在你现在的地方找一个人才中心,让他们开具和上面一样的东西,办理转移就行了。
篇4:职工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争议案例
劳动人事档案转移争议
内容摘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获得的劳动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按规定传递职工档案,则属于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侵害,亦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转档争议发生在仲裁申请时效内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对档案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肯定或否定裁决,从而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这一方面的合法权益;转档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就法律性质而言,已不属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的对象,不能再依《劳动法》追究妨碍转档行为的责任,但当事人依据档案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的转档责任却并未就此免除。若劳动者于此时提出转档要求而原单位仍坚持拒绝态度,便构成对劳动者转档权利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如享受失业救济、重新就业等权利)的侵害,应适用民法有关侵权纠纷的处理原则直接以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正文:
一、 两个案例的不同处理引起的转档争议:劳动人事档案转移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原告甲于3月8日到被告已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7月15日,甲向乙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同年7月22日,乙批准甲辞职申请,年7月23日,甲与乙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了2002年7月的工资。同年7月31日,甲离开乙公司。因乙公司未将甲的人事档案,保险手续转出,甲于6月2日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将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转出。
被告乙公司辩称,因原告甲于12月与其下属单位丙公司签订购买分配其二居室楼房购房协议,11月14日,双方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服务期不满,其离开集团系统内各公司,需办理分期折抵购房款手续。甲未按约定手续办理,故乙公司人事部门未于其提交离职人员移交单盖章,甲人事档案未转出,故乙公司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报告,被告批准,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被告以原告违反本系统下发文件中关于辞职后原购买楼房需办理折抵手续规定,未将原告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转出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转出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原告未按购房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服务期折抵购房款手续,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1、判决生效后十一内,被告乙公司按原告甲接收单位将原告甲人事档案转出。2、判决生效后十一内,被告乙公司按接收原告甲档案单位所在地区社保部门将原告社会保险转出。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甲向乙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乙公司批准,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在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后,乙公司应及时将甲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转出,履行附随义务,故甲要求乙公司转出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甲要求乙公司转出住房公积金、党组织关系,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甲未按购房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办理服务期折抵购房款手续,乙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2、原告吴于205月底与被告签订了研究生就业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直至年10月12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强迫原告递交辞职书。由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相关档案转移等手续时,被告多次通过传真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问题,为次双方未就档案达成一致。因此,原告吴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受理后以双方因档案转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理由,驳回了吴的诉讼请求。 吴不服裁定,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笔者认为,档案转移争议应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这是由职工档案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
首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其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9条详细规定了企业职工档案包括的10个方面的内容。从内容上看,企业职工档案和职工个人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是劳动关系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职工档案中的岗位技能考核、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材料,对职工重新就业时的劳动权益有直接影响。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方面要通过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更重要的是通过查阅档案来全面地、历史地了解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得不到劳动者的档案,就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全面审查,这将影响对劳动者的使用,进而影响劳动者的自身利益。
[职工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争议案例]
篇5: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参考
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参考模板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甲方应在南京地区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关系,但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因个人原因仍然不愿意甲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基于此,在乙方多次申请要求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申请内容:
乙方属于下岗职工,因个人生活及家庭等原因,不同意以甲方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二、基于乙方的申请,甲方同意:
1、甲方暂时由乙方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意为其报销社保费用 元/月。
2、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缴纳社会保险时,应提前15天向甲方书面报告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所需的材料,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并停发前款所述的报销费用。
三、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按照乙方的申请暂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在甲方按照第二条的约定向乙方发放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纠纷,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责任。
2、因本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系乙方要求所致,故如事后乙方主张甲方在本协议期间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如滞纳金等均应由乙方承担;同时,因乙方已经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不再有任何理由,故乙方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有效期间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一致。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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