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舞弊审计研究的论文(集锦14篇)由网友“恰点炸鸡吧”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舞弊审计研究的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舞弊审计研究的论文
【摘要】关联方交易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存在,它是上市公司经济行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先对关联方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选择关联方交易舞弊现象为分析对象,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解释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方式,并站在注册会计师的视角对我国关联方审计的现状和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以此为基础针对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
1相关概念界定
1.1关联方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作出如下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2关联方交易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将关联方交易定义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篇2: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舞弊审计研究的论文
3.1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识别难度大
关联方交易审计工作难度与其他项目比较而言难度较大,主要体现在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首先,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不断变化,更为重要的是每个关联交易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往往相互交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其次,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比较大,经营业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有很长的供应链,这就使得关联交易更具有隐蔽性,所以在审计时要将所有的关联交易识别出来难度比较大。
3.2关联交易审计相关制度和程序不完善
3.2.1关联交易审计相关制度不完善注册会计师是根据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相关制度的是否健全,是否科学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结果。我国的相关审计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披露体制不健全、关联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两个方面。3.2.2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完善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完善主要体现在:①对关联交易审计运用的分析性程序不恰当:没有将关联交易与其他交易区分开来,分别实施不同的审计程序,这样使得注册会计师容易忽视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交易财务问题,更不要说是故意伪造和隐瞒的关联方交易了。
3.3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审计素养
审计人员作为关联交易的审计主体,将会对审计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他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会影响审计结果的质量,是审计人员执业能力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从以往审计失败的案例来看,审计人员往往因为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能充分掌握关联交易的相关知识,以及职业判断能力不强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
篇3: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舞弊审计研究的论文
2.1关联方交易舞弊的类型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类型主要有以下6种:1)关联购销舞弊,由于购销业务是上市公司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其与关联方的购销业务也是较为普遍的,因此关联购销舞弊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关联方交易舞弊;2)受托经营舞弊,目前出现了多种利用我国受托经营法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缺陷,达到实现利润操控目的的经营舞弊;3)资金往来舞弊;4)费用分摊舞弊,该种舞弊现象常存在于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5)关联方资产重组舞弊,是在资产重新组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通过该手段以达成转移利润、改善经营业绩等目的;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为了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粉饰为非关联交易而开始使用各种手段[1]。
2.2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
本文以财务舞弊三要素的理论框架下,将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动因总结归纳为以下3个因素:1)压力因素:导致企业舞弊的直接原因就是“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源于监管单位、外部投资者和公众;2)机会因素,如: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漏洞、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等,都给公司的舞弊提供额机会;3)借口因素,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后对于上市企业来说,实施舞弊就只差一个借口,无论借口是否合理。
2.3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现状及成因分析
我国审计准则针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出了相关要求,虽然目前的审计准则已经对关联方交易舞弊进行了特别的关注,但注册会计师在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审计时还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效果并不是很满意。问题主要集中在:1)执业人员关联审计意识薄弱:首先审计从业人员对于关联交易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其次,由于知识和经验的缺乏,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计意识。2)关联交易审计流程存在瑕疵:首先审计资源分配不合理,由于关联交易舞弊自身的复杂性和隐蔽,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要求其对审计资源要合理配置,才能够达到审计目的;其次审计证据来源单一不充分,最后对关联交易审计披露不充分;3)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缺乏合理的股权的结构;其次,独立董事与监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4)上市公司外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管制关联交易最有利的两个部门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管理及处置力度不够,最终使得公司非法操作后带来的利润远远大于非法操作的成本,为其盈余管理提供了有利的环境[2]。
篇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舞弊审计研究的论文
4.1完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规处理力度4.2加强审计人员职业素养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从关联交易的类型手法、生成机制、风险评估、审计程序和审计重点几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提供针对关联方交易审计专门培训,从而加强注册会计师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意识,提高职业判断能力,进而使关联交易审计收到良好效果。并定期对其进行道德宣传和教育,鼓励他们之间的相互交流,形成道德至上的良好氛围。4.3加强我国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首先,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若过多的话,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披露成本,同时也会增加政府的监管成本;其次,监管制度还要重视公平。
参考文献
[1]黄董,黄甜.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J].财务与金融,,(04):54-57.
[2]徐向艺,陈振华,李治国.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生成机制及规范治理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3-50.
篇5:注册会计师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的要点论文
注册会计师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的要点论文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中的控制人能够利用控制权达到操控关联方交易价格、占有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财富、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抑制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关键治理措施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关联方交易错报风险,判断其是否影响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以及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规避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区分不同类别的关联方交易,实施科学合理的审计程序,有效识别关联方交易舞弊,降低审计风险。
对如何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证监会公告[]41号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2号--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等文件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需重视以下三个要点:
一、充分识别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
基于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交易时的交易内容、价格、方式等方面较具多样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也就加大了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难度。有效开展关联方交易舞弊审计应将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的识别作为切入点。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要充分识别舞弊风险,就必须在熟悉关联方交易舞弊特征的基础上注重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合理运用分析程序。职业怀疑态度往往是发现舞弊线索的关键所在。由于关联方交易存在潜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应持有职业怀疑态度,尤其当被审计单位具有舞弊的压力和动机时更应警惕。
随着会计准则的日益完善,简单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来调节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关联方交易的隐秘性和便捷性可能使得关联方交易舞弊成为公司的主要选择。在紫鑫药业年报审计中,由于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被中注协通报批评,中注协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四号)》中明确提到,“签字注册会计师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计划和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结论的形成方面存在不当。”可见,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是导致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重要原因。不仅在我国如此,美国也是一样。根据Louwers et al(。)对美国43个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失败案例的分析,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充分职业关注是导致关联方交易审计失败的最主要原因,一些很容易发现的关联方交易舞弊迹象被注册会计师忽视,比如支持性文件的逻辑不一致、只依赖管理层提供的定价证据、不执行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等。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关联方交易审计中一定要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此外,合理运用分析程序也可以有效地识别舞弊风险,发现舞弊线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基础上分析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从而识别异常的关联方交易,评估舞弊风险。例如,财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额的增长速度过快或所占比重过大;应收账款大量挂账,周转速度减慢;销售额大幅度增长但相关税费却无变化甚至减少等。
二、对关联方交易舞弊基本思路的把握
被审计单位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
1. 隐瞒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隐瞒关联方关系是针对已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交易,隐瞒交易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背景,从而误导投资者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紫鑫药业报表中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其上下游的大客户,这些大客户与紫鑫药业及其大股东之间均存在复杂的关联方关系,然而紫鑫药业并未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这些情况,从而达到通过关联方内部之间的购销来创造利润,让不知情的投资者误判公司盈利能力的目的。隐瞒关联方交易是针对已经披露了的关联方关系,隐瞒二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是把债务、费用转嫁给关联方或者将关联方交易混记在非关联方交易的账簿中,典型的是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通过一个或多个非关联方的过渡,隐藏交易的关联方性质,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如三九药业与其大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高达169亿元,但在年报中仅披露6.9亿元,严重失实;科达股份在被其控股股东科达集团资金占用金额共计11 576万元,但在该年年报“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只披露其向关联方提供资金2 075万元。
2. 有意错报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这是指企业在报表中列报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但为了达到盈余管理目的,有意进行错误的会计处理或者实行不公允的交易定价,尤其是在市价缺乏的情况下,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创造目标利润。如四川宜宾五粮液公司 ~ 五粮液的采购和销售业务大部分是通过与其实际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的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的,且交易价格采用协商定价方式确定,其2008 年供货单价为每瓶226 元,而对外销售单价却为418 元,每瓶白酒价格相差192 元,公司通过这种有失公允的协议定价方式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有针对性地用好审计程序
在把握了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基本思路后,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两类不同舞弊思路有针对性地采取审计程序。
1. 针对隐瞒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找出潜在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对于上市后的连续审计,公司能够隐瞒的关联方关系应是当期或近期新建立的关联方关系,注册会计师可以检查文件记录,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重大投资和资产重组等事项,也可通过询问关键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当期持股变化、关联方关系的变动等来找出潜在的关联方。对于IPO过程中隐藏的关联方关系,就需要对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背景的尽职调查,对创造利润的主要客户以及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终极控制人等进行充分了解,也要对有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超过正常经营范围的交易对象持充分职业关注。
根据前文的分析,隐瞒关联方交易的方式,一是转嫁债务和费用,二是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对于债务和费用的转移,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分析性程序,关注异常变化的债务或费用,并追查至明细,判断是否存在隐瞒债务和转移费用的情形。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非关联化,注册会计师对持有怀疑的交易事项,除获取证实交易存在的凭证记录外,还要关注与此交易相关的其他安排,关注是否为系列合同中的一部分,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事项,是否存在对相同业务的逆向操作。同时,对于隐瞒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和《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列示了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特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上述两个文件提到的特征,如果存在,应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2. 针对错报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做到三个关注:一是关注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二是关注定价的合理性;三是关注披露的完整性。
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有:①关联方捐赠和债务豁免(或代偿债务)。《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证监会第2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证监会20第4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捐赠和债务豁免、代偿税款等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求上市公司将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②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34号)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等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如果交易价格显失公允,上市公司对于取得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经济利益流入应比照关联方之间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原则处理。注册会计师可以比照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与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对于转移定价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关联方交易与非关联方交易进行比较,不具有充分市场的交易标的要获取专家意见,包括独立第三方的其他鉴证性支持文件,要求管理层提供充分的支持性证据等。
对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完整性,需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以及证监会和两大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文件核查。
关联方披露准则主要针对的是财务报表部分的关联方披露,而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则主要针对的是非财务报表部分的关联方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都予以关注,防止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与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前后不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郝玉贵,刘李晓。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内部控制与审计[J].审计与经济研究,(7)。
陈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及其审计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篇6:浅谈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
浅谈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
要: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日益发展,企业间的关系日渐复杂,从而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文章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对防范审计风险有一定的作用。关键词:关联方;关联交易;审计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规模化、知识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使我国集团公司纷纷出现。因此,企业间关系日渐复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大量存在。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财政部于5月2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的颁布不仅为广大会计人员处理相关业务提供了具体指导,也为审计职业界开展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提供了审计依据。它对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真实、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就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谈点粗浅认识。
一、 审计风险大
关联方企业间往往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一方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时,虽然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存在不利的方面,即它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完全吻合。它在保障大股东权益的条件下,造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正是由于相关联的经济业务渗入,其动机很可能不同于正常的营业关系,从而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这种审计风险表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上。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很大。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大。从检查风险看,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大作文章,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
二、 审计难度大
目前,由于我国集团公司的大量出现,企业间关联方关系已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工作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复杂,从而造成审计难度大。
首先,由于关联方的界定不清使审计难度加大。准则指出:“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对他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共同控制某一方式或共同受某一方控制的双方或多方。”准则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判断什么是关联方,什么是关联方交易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也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要求。但就关联方的双方或多方而言,他们的存在有些记录在董事会的决议或其它记录上,有些则隐匿起来。另外,从某些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看,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方交易,对于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全,也体现出对准则的`理解不够完整,关联方的界定不够清楚,使审计难度加大。
其次,不正常的交易使审计难度加大。关联交易应该是关联的双方或多方在商品购销、资金融通、劳务供应、费用分摊、资产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业务往来。然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关联者交易中可能包含了不寻常的低价和其它优厚条件:关联者管理当局也可能蓄意安排下属关联者进行交易时虚列各关联者会计报表;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由于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变相出资和虚假合资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都使审计难度加大。
第三,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也使审计难度加大。在上市公司中,实际存在着无偿的关联方交易、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交易发生。
[1] [2]
篇7:浅谈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规模化、知识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资本运营手段,使我国集团公司纷纷出现。因此,企业间关系日渐复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大量存在。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财政部于195月2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该准则的颁布不仅为广大会计人员处理相关业务提供了具体指导,也为审计职业界开展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审计提供了审计依据。它对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真实、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就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特点谈点粗浅认识。
一、 审计风险大
关联方企业间往往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一方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时,虽然可以节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也存在不利的方面,即它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不完全吻合。它在保障大股东权益的条件下,造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正是由于相关联的经济业务渗入,其动机很可能不同于正常的营业关系,从而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这种审计风险表现在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上。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很大。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大。从检查风险看,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大作文章,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
二、 审计难度大
目前,由于我国集团公司的大量出现,企业间关联方关系已大量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工作将会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复杂,从而造成审计难度大。
首先,由于关联方的界定不清使审计难度加大。准则指出:“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对他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及共同控制某一方式或共同受某一方控制的双方或多方。”准则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判断什么是关联方,什么是关联方交易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也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提供了一个强制性的要求。但就关联方的双方或多方而言,他们的存在有些记录在董事会的决议或其它记录上,有些则隐匿起来。另外,从某些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看,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方交易,对于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全,也体现出对准则的理解不够完整,关联方的界定不够清楚,使审计难度加大。
其次,不正常的交易使审计难度加大。关联交易应该是关联的双方或多方在商品购销、资金融通、劳务供应、费用分摊、资产使用等方面发生的业务往来。然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关联者交易中可能包含了不寻常的低价和其它优厚条件:关联者管理当局也可能蓄意安排下属关联者进行交易时虚列各关联者会计报表;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由于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关联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变相出资和虚假合资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都使审计难度加大。
第三,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也使审计难度加大。在上市公司中,实际存在着无偿的关联方交易、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交易发生。这种一方面存在关联交易,另一方面既不披露又不易察觉,从关联各方来看,无非是达到隐瞒利润,偷逃税收的目的。这却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增加了极大的难度。
三、 交易成本提高
交易成本是指为完成交易活动所发生的资财耗费,它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契约的监督和维护成本。近年来,交易成本在关联方交易和企业间逐年上升,其主要原因是:
1 交易环节多,使交易成本增加。关联方交易中虽然交易环节比其它企业间的交易有所减少,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初建阶段,交易法规尚不健全,而且还不能有效地实施,这就造成交易环节的增多,从而加大了交易成本。特别是一些紧俏商品的交易,投机倒把现象比较突出,交易成本越来越大。
2 “三角债”加大了交易成本。目前,我国企业间相互拖欠问题十分严重。企业为收回款项要花很大的成本,一笔帐少则讨二、三次,多则讨上十次,这种相互间的拖欠使各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使交易成本增加。
3 缺乏控制制度,使交易成本增大。当前,多数关联交易方虽有一些生产成本实施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而交易成本控制制度则十分薄弱,如交易活动中讲排场、讲档次、大吃大喝,使招待费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更有甚者,还将一些好处费和非正常开支也挤入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失控自然使其增大。
四、 审计具有连续性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关联交易中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如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年度被视为不重要的关联方交易而和其它项目合并列示披露,但本年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关联方企业间交易额比例上升或已超过10%,在此种情况下,显然对期初余额要进行分解,单独列示披露。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
篇8: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极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因素等诸多原因,不正当关联方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这些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中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带来了危害。因此研究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这对于从防患于未然角度遏制不当关联交易的过度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联方交易的有关概念
(一)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为了争取上市,母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剥离成为上市公司,而人员、财务、资产等却没有彻底分开,使得这些上市公司存在先天的对母体强烈依赖的局限性。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关联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
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利用虚假的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以达成操纵利润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交易基本上是与其关联的企业进行赊账而来的。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问题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些还是将一个企业的一部分剥离出来加以改制,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兄弟公司、联营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再加上市公司地位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成为证券市场上最为常用的利润操纵手段,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之间均存在密切的购销、资产重组、融资往来及担保、租赁等事项。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偷逃税款
与国外公司一样,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的为33%,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从避税的角度出发,通过关联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同时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上市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往税率低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
现行披露很大程度上注重关联交易形式上的披露,而对它的经济实质、背后的缘由,没有做出披露规定,又由于现行披露要求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使得认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相当困难,这就造成相应的处罚难以落实,这反过来又助长了不规范披露。
三、关联方交易问题分析
(一)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不清晰
对潜在关联人的规定不够清楚;虽然我国的上市规则增加了潜在关联人的概念,但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所包含的内容来看,我国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的范围要比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方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同时关于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由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一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为规避监管,公司常常以不违规的形式来掩盖其不合规的实质。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三)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准则尚待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披露进行,并已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但是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过于原则。现行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缺乏详细的规定;同时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四、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关联方交易制内部控制
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主要针对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或者说是失控的关联方交易。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可以促使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加强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有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三)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准则尚待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披露进行,并已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但是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过于原则。
1.现行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缺乏详细的规定。如准则没有要求披露交易价值的详细确定方法及与市价的可比性。2.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颁布的《关联方交易》的具体准则,对关联方关系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财务报表的花样层出不穷。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情的关联交易时,应及时披露,但仍有不少公司不在第一时问披露。另外,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往往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上市公司集中大量披露,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结束语
目前我国虽然已充分认识到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与规定来解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但仍存在不足,还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对关联方交易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进一步理清关联方交易问题的机理,以便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关联方交易机制,这样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以及提高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质量,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篇9: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不断增多,关联方交易在我国经济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不少问题,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法人治理结构缺失,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完善。因此,应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标准、规范关联企业关系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手段有效解决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问题在我国是一个极有研究价值的课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历史因素等诸多原因,不正当关联方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这些不正当的关联方交易中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带来了危害。因此研究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这对于从防患于未然角度遏制不当关联交易的过度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联方交易的有关概念
(一)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为了争取上市,母公司将其“优质资产”剥离成为上市公司,而人员、财务、资产等却没有彻底分开,使得这些上市公司存在先天的对母体强烈依赖的局限性。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关联方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动机
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利用虚假的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以达成操纵利润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这些交易基本上是与其关联的企业进行赊账而来的。另一方面关联方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升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存在问题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有些还是将一个企业的一部分剥离出来加以改制,因此,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兄弟公司、联营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再加上市公司地位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成为证券市场上最为常用的利润操纵手段,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之间均存在密切的购销、资产重组、融资往来及担保、租赁等事项。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偷逃税款
与国外公司一样,我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也存在逃避税收的动机,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的为33%,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从避税的角度出发,通过关联交易尽可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同时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些上市公司有许多控股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属于不同地区,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往税率低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
现行披露很大程度上注重关联交易形式上的披露,而对它的经济实质、背后的缘由,没有做出披露规定,又由于现行披露要求过于原则化、简单化,使得认定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相当困难,这就造成相应的处罚难以落实,这反过来又助长了不规范披露。
三、关联方交易问题分析
(一)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不清晰
对潜在关联人的规定不够清楚;虽然我国的上市规则增加了潜在关联人的概念,但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所包含的内容来看,我国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的范围要比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关联方所规定的范围小得多。同时关于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由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一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经济利益的行为,而为规避监管,公司常常以不违规的形式来掩盖其不合规的实质。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三)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准则尚待完善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通过披露进行,并已形成了由初始披露、持续披露构成的披露体系。但是准则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过于原则。现行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缺乏详细的规定;同时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年报和中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利。
篇10: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2.1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计余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③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④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等,应当披露连续2年的比较资料。如果2年的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也应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⑤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2.2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掌握的尺度各有不同,致使在披露程度和披露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关联方交易协议定价的弹性很大,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蓄水池”。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某些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中科健在201月1日至年6月30日半年间,销售给智雄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销售额共计9583万元,占公司总销售额的14.71%,而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任务。4月3日,内蒙宏峰因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关联交易采取暗箱操作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该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称,拟收购的桐柏坡金矿公司矿山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远超。然而事实上,该金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民,与内蒙宏峰董事长高建华为兄弟关系。高建华在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中,遗漏了有关其弟高建民的信息,而且高建华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也没有进行回避,仍进行了表决。
③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相当一部分是给大股东提供的。显然,这种担保也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方即大股东往往通过这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如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就是这样的典型,猴王集团除了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外,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元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④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2].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水平不佳时,往往通过改变费用分摊的方式和标准来提高公司的利润。主要形式有母公司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或是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等。如:蓝田股份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
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⑤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国20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仍令人质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向下属公司注入资金,增持股份或转让股权,减少持股比例,运用长期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上的差异来实现报表中利润反映的操纵目标。
⑥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
⑦通过资金往来粉饰会计报表。在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通常,一些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在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
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具体表现为:
①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②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③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或该国的子公司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产品销往其跨国公司,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④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价差,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向上市公司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营业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2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危害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关联交易价格披露的不充分,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利用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另外不少外商投资者就是利用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手段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机会和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而盈余信息更是财务报表的重心。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信息使用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推出《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条例》,该规定旨在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从总体上来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的质量较之以前有一定的提高,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规范和提高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便于报表使用者准确地把握和分析关联交易对营业业绩的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增强不同的可比性,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一。我国于19颁布了《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财务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
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4].
4.2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作规范,关联双方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3种定价方法:①不受控可比价格法;②再销售价格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对提供或接受资金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支,以规范关联方的定价[5].
4.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或明显缺乏公允性。这些审计保留意见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地认识这些公司的真实业绩和潜在的关联交易的风险[6].
4.4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5、结束语
总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或虚假关联方交易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为防止某些大户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在完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相关的方面,例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全、独立审计人员的公正鉴证和大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只有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在目前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将股权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加以很好地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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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关联方交易的探讨
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关联方交易的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现状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是在证券市场特定制度和政策环境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推动了中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热潮的形成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数量逐年增多,说明外在压力、内在需求已迫使上市公司要通过资产重组来求生存、求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近几年来,资产重组的类型差异较大,反映出资产重组的目的不大相同,不同的重组目的将直接影响到资产重组的质量。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资产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拥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经济主体。由于出售这些资产可以获得现金回报,因此这种重组方式可以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该种重组方式占重组总数的比重较大,尤其是19高达39%,而这种重组方式多数是关联方交易,说明上市公司在以前有利用资产重组来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年该种资产重组方式已下降为28%,这说明当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于遏制企业账面重组、粉饰会计报表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2.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换,从而提高资产质量的一种重组方式。这一重组方式应是一个互利的双赢过程,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这一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因此交易往往是不等价的。这种重组方式从年的22%下降到2000年的16%,说明19之前上市公司就有借助资产置换调剂利润的问题。在会计法规的监管下,这种重组方式逐年下降,说明监管力度的加强已收到了一定成效。
3.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股权的协议转让、股份回购、股权托管、股权置换、股权的无偿划拨、交叉控股等。这种重组方式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企业的经营班子往往要进行调整,其经营思想、经营范围、经营战略将发生变化。这种重组方式在历年的重组业务中,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4.收购兼并。是指上市公司利用其经营机制、管理和技术的优势有计划地收购优质资产或兼并其他企业,实现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是提升企业内在价值的最好的重组方式。这种重组方式在历年的重组业务中呈上升趋势,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已从追逐短期经济效益、账面重组中走出来,向理性的长期目标迈进。
5.其他资产重组。是指除以上方式以外的资产重组,主要包括债务重组等。
二、资产重组与关联方关系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上市公司与原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上市公司很多资产重组都是在关联方的关照下进行的。在取样调查中发现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得到了控股股东积极有效的支持:有的母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不遗余力地将自己旗下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的控股股东利用多种让利方式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不计成本地将自己拥有的优质资产和好的经营项目与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进行置换,以保证上市公司的盈利;有的控股股东为了使高额收益能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利润表上,不惜用现金办理结算等等。这种善意的关联方交易往往救上市公司于水火之中,使上市公司得以有喘息之机,使其能快速健康地发展。但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关联方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重组绩效迅速释放,但公司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没有改善,反而因承担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使经营业绩受到拖累。由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这也决定了通过关联方交易所产生的不等价交换的结果只能是:今天的资产重组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而明天的经营决策将会有利于关联方。
三、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1.恶意重组,使上市公司伤筋动骨。部分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没有长远打算,所看中的是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有的是想通过对上市公司的重组换换出身,并打造出自己的品牌。他们对上市公司下手后,就赶紧去掏空上市公司的精华,等上市公司醒悟之时,其已将原有的股权作了转让,使上市公司在经营上举步维艰,业绩急剧下滑。比较典型的案例当属四砂股份的重组案。
四砂股份,原是我国磨料磨具行业的一面旗帜,该公司于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资产重组。此次资产重组由一位名叫李协民的民营企业家收购“四砂"34.4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转让金额为8 145万元。聪明的李协民并没有真拿出8 000多万元的现金来收购股权,而是由”四砂“为他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由他贷款收购了四家柠檬酸厂,再让”四砂“以高价收购这四家工厂,凑足了购买”四砂“股权的资金。”四砂“是以背负7 600万元的债务、大量的劣质资产以及净利润比上年减少一半的代价结束了这次资产重组。
2.盲目扩张,管理弱化,导致业绩下滑。在多元化经营可以减少经营风险的思想指导下,不少企业盲目扩张,由于人员、经验、知识、资源储备不足,难以应付扩张的压力,因而出现了经营管理混乱、主业淡化、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其经济效益急剧下滑而无回天之力。例如,ST广西康达,作为一家总资产只有3.4亿元、净资产1.il亿元的小型上市公司,盲目扩张搞多元化经营,其业务同时涉及贸易、工业、旅游、房地产、租赁5个行业8个大类。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对外投资没有长期规划,其投资过于分散使公司资源未能得到有效配置,在主业不突出的情况下,几乎所有项目给予股东的回报都是亏损。
3.关联方交易有待规范。资产重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地位上的不平等而产生交易上的不平等,它不属于规范的市场行为。各关联方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它们又属于同一个经济利益集团,因此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资产重组带有浓郁的内部交易色彩,不过从整个集团角度出发,其资产重组也可以说是在企业内部实施的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由于法律规范对其约束显得十分无力,从而导致了关联方之间的资产重组问题很多,虚假重组、账面重组也多产生于其中。
目前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控股股东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配股资格,不惜代价地向上
市公司转移利润,频繁地将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或者将优质资产交由上市公司进行托管。这种表面文章做得非常好,而实际上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没有现金流人。而当募集资金、配股资金、增发资金等收到后,控股股东这时则变得异常无情,要求上市公司以大局为重,让其随时调动资金。因此,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出现了大股东带有掠夺性地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例如,2000年3月9日上市的三九医药,截止到2001年5月31日,竟然已被三九集团及关联方占用了超过25亿元的资金,占其净资产的96%,几乎把三九医药给掏空了,令人触目惊心。
据统计,深市2000年披露年报的516家公司中,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有171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3%。正是由于大股东这种强取豪夺,使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资金严重短缺,不得不负债经营。由于没有开发资金、没有新产品的启动资金,老产品陈旧落后,市场极度萎缩,从而使企业经济效益急剧下滑,导致数1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沦为ST、PT股。怎样使上市公司的命运不被大股东所左右,而且从制度上保证大股东把自己的利益同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杜绝盘剥上市公司的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
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委派人员,虽然是公司的经营者,但很少想到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只是一心对其委派单位负责,并不对自己所担任的职务负责。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把对自己提名的股东负责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仍然没有理顺。
四、相关建议
1.关于国有股的代理权。国有股股权不应委托给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公司管理。这是因为,经营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决定了它对上市公司的态度,它的经营情况将左右着上市公司的经营,使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的能力完全弱化,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为了使上市公司能够健康发展,免除控股股东的侵蚀,建议我国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或“独立董事局”,它是以委托代理关系设立的代理机构,机构的人员管理完全实行聘任制,聘用的人员应全部为经济管理专家。
2.规范重组主体,建立准入制度。在规范重组主体并建立准人制度时,一般应贯彻匹配原则,即资产重组双方在资产总量、经营规模、负债比例、产业发展前景、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匹配关系。重组主体只有存在力量上的优势,才能实现实质性的资产重组。目前,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各部门一般都将目光聚焦在被重组企业的资产评估和资产认定上,而对重组公司的认定则关注得很少。尤其进入亏损边缘的公司有一种背水一战的心态,这种心态所产生的浮躁往往为公司重组埋下了失败的隐患。慎重审视股权受让方的资格和条件以及其信用状况,是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必须要做的功课。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凡超过50%的投资企业其自身经营资金已显不足,则不具备对外再投资的能力和资格。还应对资产重组的各方进行审计鉴证,由注册会计师来鉴定并购双方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审计鉴证股权受让方是否能承担起重组后的压力,其自身经营是否良好,是否有长远规划。在此基础上再协商资产重组方案、公司治理方案,进行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政府审批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力度,用好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严格执行退市制度。2001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确定了上市公司的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游戏规则,是对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的最严厉的处罚。在执行退市制度时,各级地方政府不要干涉企业的资产重组,应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该退市的退市,该破产的破产,要让资源实现真正的有效配置。
4.应加大资产重组信息的披露。对实施资产重组的公司所产生的重组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分时点的披露制度,而且必须按资产重组项目、重组金额、账面价值、结算方式等内容公布详细信息,以便让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变化情况。
哈尔滨.马玉珍
篇12: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论文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浅析论文
[摘要]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但也是企业逃税避税和操纵财务报告、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务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原则是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法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为了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认识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的。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税务调整;信息披露
转移定价问题最先引起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导致税收的国际分配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企业集团的不断增多,转移定价已不仅仅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人所瞩目的现象。本文拟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影响、调整和信息披露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仇议等。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将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非关联方之间可能不会发生,即使发生,关联方之间交易可能不会按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进行。因为企业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一般是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根据美国学者对164家美国跨国公司的调查表明,在内部交易中采取正常交易价格的只占35%.关联方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成为交易的核心内容。
二、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动机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货物和劳务购销活动的转移定价,贷款利息、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移定价及资产、股权的转移定价。从理论上来讲,企业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主要有以市价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但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往往根据其战略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关联方交易的实际转移价格往往与理论价格有差异。在有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甚至与其成本或市价相差甚远。
关联方转移定价主要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负。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交方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7.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的转移定价。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
三、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影响
一定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实现行业结构优化,因此,关联交易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导致不同形式的利润转移,过分偏离市场价格的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势必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进行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
2.上市公司通过转移定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的原因,每到年末,关联交易便大大增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虚增公司的利润。盈余信息是财务报表的重心,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大量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高质量的公司和低质量的“柠檬”,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可能使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差价、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无偿或低于正常利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非正常定价的关联交易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展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干扰市场交易秩序。
5.一些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可能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四、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整与规范
理论上,关联方交易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企业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性企业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转移定价是企业自身的战略行为,不应予以干涉。但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国家税收、投资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如果没有一个游戏规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证券市场和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与规范。
1.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规范
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标准,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此法最能体现“正常交易准则”的要求。但是在质量、数量、商标、品牌甚至市场的经济水平的差别等方面,直接对比并非易事。(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跨国公司有权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订价策略,一旦选定,就必须严格按该法的具体规定转移价格,并前后期一致。跨国公司可与税务部门事先达成“预订价格协议”,明确转移价格的方法,然后依协议行事。这样,跨国公司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避免税务部门的转移价格审计。
0ECD最新指南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前三种是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确定一个使纳税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都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并非易事,因此0ECD规定,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后两种方法,以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
2.我国对转移定价的调整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类似。但是,我国对于其他合理方法,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对于调整次序,0ECD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指南时就不赞成对各种方法规定机械的顺序,而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只不过指出,只有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利润分割法)。美国1992年也宣布取消对使用次序的规定,只要求对方法的选择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优法规定。因此,对于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次序,并无依据,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可以采用。同时,我国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应借鉴0ECD关于转移定价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规范,并引进交易利润法,以便在无法取得可比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扩大采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即企业向税务机关事先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经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对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企业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万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因此,会计也应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充分的反映,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思路,一是在会计报表中用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即按照不存在关联关系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在财务报告中详尽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由于许多交易具有不可比性,对各种交易按照公允市价重新计量几乎是不可能的,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主要是反映经济事项,而不应重新对交易进行定价。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比较可行的是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转移定价的要素。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这么做的。如加拿大,企业不但要披露关联交易所使用的计量基础,而且应鼓励披露有关交易价格如何决定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该企业关联交易的影响。对于以账面价值计量的交易,应揭示其账面价值与交易价值的差异。英国FRS指南也认为,理解财务报表所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其他要素,包括了对重要资产转移金额与正常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的说明。而香港联交所则要求发行H股的上市公司,若发生非国家政策或计划规定的、与关联方的交易,如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原材料、水电等,不单要有足够的披露,更要公司能确认这样的安排是否符合企业的利益。
我国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准则《指南》对定价政策的解释是:“指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例如,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与非关联方价格相一致。如果关联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也应当披露是如何进行交易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账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1)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方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2)资产、股权转让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3)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4)其他重大关联方交易。同时规定,监事会应对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该说,这些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关联方转移定价的披露存在较多问题:很多公司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方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往往只列示“按协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优惠价”、“成本价”,没有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只有少数企业披露优惠的具体比例、成本加成比例。实际上,正常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计划价格等方法,是概念模糊的提法,并未明确其与市价的关系,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底为了取得配股权等目的,便借助关联交易来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好看,也就是进行盈余操纵,因此,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便故意三缄其口,以掩盖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部分企业担心过分的披露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为转移定价的披露会涉及到企业的成本、销售价格等,这些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为竞争对手知晓,可能造成企业的竞争逆势,因此企业往往不愿主动披露详细的转移价格信息。三是目前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还很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但是,无论是准则还是指南都缺乏具体的细节,没有要求企业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从而将模糊性带人披露中,成为监管规范的一个漏洞,致使一些上市公司在具体操作中无所适从,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则据以逃避披露监管。事实上,转移定价是关联方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尤其应侧重披露转移定价信息。
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财务操纵,必须要加强对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信息披露的监管。首先,应当在准则或证监会披露规则中对转移定价的披露做出详细而可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转移定价制定的方法、成本或者(可比)市价、再售价格、净利润率或毛利率、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与公平市价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信息,并提供由独立财务顾问签发的关于交易是否公平的声明。对于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能导致竞争逆势的信息,在进行成本效益权衡后,认为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披露豁免。但如果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平且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则不得豁免。对于重大的交易的详细信息报证交所。其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三,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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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东关联方交易规范论文
[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分析
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截至年底,含有国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对控股地位的达27%以上,两者合计接近70%。国有控股股东较之一般股东在行为特征上的特殊性,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行为目标方面,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个属性。所谓公共性是指国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由政府部门持有,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即具有公共部门的特性。企业性是指国有股份与一般股份一样,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标。(2)在身份定位方面,国有股腔股股东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人格。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控股股东作为国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对授权的政府来说是代理人,但对控股的企业来说则是委托人,委托控股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概括起来,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性质一方面与国有股股东股份经济的性质相关,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强的行政机构特征,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根据大鹏证券的裴武威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研究,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股股东对其控股公司的监控能力较弱,激励力度不足,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2)国有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直接干预上市公司。除了利用股份的优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外,往往从非经济角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导致重组活动的低效率;(3)国有控股股东具有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范围非常广泛,且无须还本付息,故国有控股股东很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扩张和就业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标;(4)国有控股股东具有就业偏好。国有控股股东对稳定被控股企业就业水平的重视程度常常高于对企业利润和效益的追求。综上所述,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为模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利益构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偏差。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条件下,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导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是控股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手段??/P>
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关联方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在具体操作时具有隐蔽性强、调节方便的特点,因此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常常与国有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报表操纵和资产转移密切相关。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粉饰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二是利用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一)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
由于改制的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取融资资格或摘掉“ST”、“PT”的帽子,控股股东常常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交易来达到为后者“输血”的目的。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手段主要有:
1.利用关联方间的商品购销和劳务提供活动来美化财务报表。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
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RMB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2.采取资产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例如猴王集团为了猴王股份能够配股、发B股,每年向猴王股份支付万元房屋租金,而事实上该幢房子的市价只为3000万元,并且产权所有者是猴王集团。
3.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重组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质上是企业管理当局与会计准则制定者相互博弈的过程。我国19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中规定了在非货币交易中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及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政策选择的空间,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大规模资产置换和岁末突击重组情况的发生。在对旧准则进行修订后,新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入账的基础,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定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从而大大压缩了上市公司包装利润的空间。尽管新准则对减少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令人置疑。此外,对于一些ST、PT类上市公司,新准则的实施并不能阻止其通过报表性重组使财务状况“旧貌换新颜”。
(二)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股东履行出资责任的同时意味着放弃了按照个人意愿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并将财产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而仅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目前在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并未真正成为现实,同时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导致一些控股股东并未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财产经营权转让给公司,而是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支配公司的经济资源,或者干预公司的独立经营活动,使其为自身利益服务,从而严重侵犯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控制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手法,大体上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国有控股股东一方面具有融资偏好,另一方面,其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双重属性。因此,上市公司常常成为控股股东间接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
2.将上市公司作为“垃圾箱”,损害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我国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并且许多上市公司是控股股东的大债权人。在还款方式的选择上,控股股东多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宾馆酒店、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来偿还债务,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用于抵债的实物现金资产质量欠佳;第二,以无形资产抵债易导致企业巨额现金的流失;第三,对用来抵偿欠款的资产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难以对这些资产的优劣做全面分析。
3.将上市公司作为“避风港”,将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担保的程序化、规范性较差,担保行为本身隐含着较大的风险。一些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信这种无形资产为自身提供巨额贷款担保,从而使上市公司独立地无条件地承担了相关的财务风险。ST猴王破产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7月份以后,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担保行为做了限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更多地表现为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由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性,担保行为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因此,在控股股东的错误决策操纵下进行的对外担保有可能导致企业商业信用的丧失和大量现金的流出。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措施
(一)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正如前文所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缺少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股权结构改变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公司控制权重新分配的过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能使股份公司的人格化特征更加明显,进而能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了其凭借股权优势将自身意志强加给上市公司及为谋取私利不惜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将沉淀的国有股权合理流动,能够促使国有资本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有助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转变融资理念,提高对权益资本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在股权结构得到合理配置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应能体现委托者、受托者和管理当局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证监会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规范关联交易和控股股东的行为有重要意义。这具体反映在如下方面:首先,在上市公司方面,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独立人格有了明确界定,即“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上市公司所有”,此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要保持公平、公正性。其次,从保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发,对控股股?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再者,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准则对控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有了一定限制,对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0%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其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准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反映其要求。此外,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准则还要求“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完善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融资制度和融资机制,规范控股公司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经营实体
股权融资之所以较之于债权融资更具有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带来企业制度的创新。我国的股票市场正处于向市场化方向转变的过渡阶段,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借用了股权融资的外壳,并未获得股权融资的“内核”。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融资制度、融资机制来提高股票市场的融资效率,进而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减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在股权融资的融资程序方面,应当严格遵循“竞业禁止”的原则对原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并且应当由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在产、供、销、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原有公司是否存在经济依赖性及其程度作出考核和评价。应当特别关注采取“剥离”和“分立”形式改制的上市公司,对其与控股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除了需要由独立的财务顾问就交易的公平性出具意见外,重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确认。在融资制度方面,当前的股票发行制度已经从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核准制较之审批制强调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上市公司的质量作为评价其是否具有上市资格的标准,从而有利于减少企业为获准上市而采取的寻租活动和包装上市行为。随着融资制度回归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将进一步由股票市场决定发行数量、价格和方式,股票市场的成熟度也将会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的地位将逐渐降低,上市公司为了“保壳”而与控股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将会大大减少。在融资机制方面,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打破传统的圈钱筹资机制,提高股票市场融资的效率,从而减少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此,首先要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理念的转变,股票融资的目的应从“企业本位论”真正转变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上来。其次,要使股票融资的动机实现由单纯的筹资向改制转移。最后,要实现配股筹资条件由单一指标向多项指标转变,同时改变对配股行为的监管方式,把配股最终决定权交给市场,这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通过配股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三)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一。我国于19颁布了《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其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笔者认为: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
篇1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特殊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分析
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截至1999年年底,含有国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对控股地位的达27%以上,两者合计接近70%。国有控股股东较之一般股东在行为特征上的特殊性,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行为目标方面,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个属性。所谓公共性是指国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由政府部门持有,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即具有公共部门的特性。企业性是指国有股份与一般股份一样,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标。(2)在身份定位方面,国有股腔股股东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人格。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控股股东作为国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对授权的政府来说是代理人,但对控股的企业来说则是委托人,委托控股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概括起来,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性质一方面与国有股股东股份经济的性质相关,另一方面也具有很强的行政机构特征,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
根据大鹏证券的裴武威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研究,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股股东对其控股公司的监控能力较弱,激励力度不足,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 (2)国有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直接干预上市公司。除了利用股份的优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外,往往从非经济角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导致重组活动的低效率; (3)国有控股股东具有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范围非常广泛,且无须还本付息,故国有控股股东很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扩张和就业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标; (4)国有控股股东具有就业偏好。国有控股股东对稳定被控股企业就业水平的重视程度常常高于对企业利润和效益的追求。综上所述,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为模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利益构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偏差。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条件下,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导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是控股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手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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