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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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篇1: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结构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

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

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

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

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

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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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市场技术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亲自抓《规范》的实施落实工作。

二、《规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须根据本《规范》作相应修订。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上半年要根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二阶段,6月30日前要完成更新与调试营业部信息系统软、硬件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进度。

四、本《规范》将纳入证券经营机构年检范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年内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培训和技术交流。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  标

第二节  原  则

第三节  制定与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一节  组织结构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三节  安全管理

第四节  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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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信字〔〕2号,以下简称《规范》),提高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现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在认真组织学习《规范》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贯彻《指引》的要求,做到有效防范技术风险,提高安全水平。

二、要根据《规范》及《指引》的`要求,找出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对《规范》及《指引》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7号)和《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

第一章  管理体系技术指引

第一节  组织结构

一、电脑中心负责制定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2.1.2(1)〕)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

1.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2.安全管理(包括病毒防范);

3.文档资料管理;

4.数据管理;

5.硬件设备管理(包括相关设备强制更换);

6.软件管理;

7.网络管理;

8.机房管理;

9.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操作安全管理);

10.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电脑中心还应编制涵盖上述制度内容的工作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

二、电脑中心审核营业部电脑负责人的任职资格(〔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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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最高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统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篇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0-4-10

各期货交易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指标含义方面不尽统一,给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为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内容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至少应包括: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今开盘价、最新价、涨跌幅、成交量、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今收盘价、结算价等指标。

二、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方式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除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外,其它指标必须即时公布。

三、关于有关指标含义

1.今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今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3.涨跌幅:为最新价与前日结算价之差。

4.结算价:为全天成交加权平均价。

5.持仓量: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持仓量。

6.成交量、成交金额: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成交量、成交金额。

四、请各期货交易所按照上述要求,调整目前的信息发布系统,并于9月1日起,使用调整后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交易行情信息。调整信息发布系统工作完成后,请及时报告证监会,并公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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