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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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精选9篇))由网友“陈C姑娘”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希望大家喜欢!

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篇1: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各交易所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市场行为渐趋规范,稽查工作有所加强。为贯彻国发〔1995〕22号文件、〔〕10号文件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交易所稽查工作。加强监管和稽查工作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运作的客观需要,应成为市场监管工作的主旋律。交易所处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第一线,稽查工作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担负着监管市场运作,查处违规行为的繁重任务,其目的就是保障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稽查工作对于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风险、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交易所整体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作用,树立稽查部门的权威,切实在人员、资金、设备上给予支持,抓紧抓好,使交易所的规范化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明确交易所稽查工作的职责。交易所的稽查工作既有事前的检查、预防,又有事中、事后的监督处理;既涉及场内交易的监控,又涉及场外经纪业务的稽核;既有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贯穿于交易、结算、交割等交易所工作的各环节。同时,稽查工作还应在交易所内部整体监督制约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交易所的稽查工作需逐步做到既能够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又要能够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及时处理。交易所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市场风险的实时监控;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监督交易所各部门执行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负责向交易所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其它有关职责。

三、加强稽查机构建设,从组织上保障稽查工作的开展。各交易所要设立独立的稽查部门,抽调强有力的业务骨干,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稽查部门须由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主管。凡未设立稽查部门的交易所,要于今年9月底之前设立。各交易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稽查工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稽查工作规则制度。各交易所根据国家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明确稽查工作职责、权限、程序及要求,使稽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则办理稽查业务。稽查工作规则制度主要包括:稽查部门内部岗位责任制度、市场风险实时监控制度、对会员和客户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代保管库或交割定点仓库的监察和审计制度、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度、对交易所内部各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制度等。各交易所应于今年年底之前将稽查工作规则制度报我会审核批准。

五、建立市场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各交易所要尽快建立起对市场的实时监控系统,对资金、成交、持仓、清算(结算)、交收(交割)等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及时了解市场运作情况,确定跟踪调查对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完善基础工作,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各交易所要建立稽查工作信息系统,健全稽查工作指标体系,存储有关稽查工作信息,并建立案件档案库,保存各种原始资料和凭证,为稽查部门配备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密工作。各交易所要互通稽查工作信息,在案件查处中互相协助,加强稽查工作的横向联系,逐步建立交易所和交易所之间的稽查工作信息网。

七、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制度。对于违反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一般案件,交易所查处后要按季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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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印发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指导性原则的通知

一、关于期货交易所性质

期货交易所是为期货合约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法人。

二、关于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和会员数目

1.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2.期货交易所会员数目由理事会确定上限,经会员大会通过。

3.每个会员认购的资格费等于交易所注册资本除以会员数目的上限。

4.当交易所会员数目没有达到最大数目或者会员数目发生变化时,会员缴存的资格费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交易所用盈余公积金补齐。

5.当会员数目变化较大,导致会员缴存的`资格费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达到一定幅度时,交易所可以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三、关于会员转让、退出会员资格

1.会员资格可以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转让,但转让方必须提前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向期货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2.会员可以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退会,但退会的会员必须提前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退会手续。

四、关于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专门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能分工

1.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审议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报告和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其他重大事项。

2.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和交易所的运行;

(3)审议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的修改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4)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审议期货交易所变更、终止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制定交易规则的实施细则;

(7)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8)决定对严重违规会员的处罚;

(9)决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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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期货交易所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失效日期」-4-10

各期货交易所:

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在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指标含义方面不尽统一,给投资者的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为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内容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至少应包括: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今开盘价、最新价、涨跌幅、成交量、持仓量、最高价、最低价、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今收盘价、结算价等指标。

二、关于期货交易行情信息披露方式

各期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行情信息,除合约名称、交割期、前结算价外,其它指标必须即时公布。

三、关于有关指标含义

1.今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今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3.涨跌幅:为最新价与前日结算价之差。

4.结算价:为全天成交加权平均价。

5.持仓量: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持仓量。

6.成交量、成交金额:为按双边合约数计算的成交量、成交金额。

四、请各期货交易所按照上述要求,调整目前的信息发布系统,并于9月1日起,使用调整后的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交易行情信息。调整信息发布系统工作完成后,请及时报告证监会,并公告市场。

篇4:中国证监会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了降低橡胶企业的'套期保值成本,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经研究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从目前的10%降至5%,具体推出时间由你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你所要进一步加强一线监管,防范和化解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降低后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稳定。

篇5:最高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现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清算资金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开设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证券经营机构缴存的自营及其所代理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代理机构清算帐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如果证券经营机构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举证证明被冻结的上述清算帐户中的资金是其他投资者的,应当对投资者的'资金解除冻结。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划拨已冻结的资金。

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上的资金是投资者为进行证券交易缴存的清算备付金。当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中该投资者的相应部分资金依法可以冻结、划拨。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清算帐户上期货经纪机构的清算资金及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上投资者的清算备付金(亦称保证金),适用上述规定。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统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

人民法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席位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适用上述规定。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券实物代保管处托管的债券,是其自营或代销的其他投资者的债券。当证券经营机构或投资者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如需冻结、提取托管的债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查明该债务人托管的债券是否已作回购质押,对未作回购质押,而且确属债务人所有的托管债券可以依法冻结、提取。

四、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

篇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

各证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证券、期货交易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全面、及时地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动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一、证监会是驻证券、期货交易所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委派机构,督察员属于证监会外派工作人员,直接对证监会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二、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动态;监督检查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观察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和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件,督察员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督察员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办公室、理事会及有关工作会议;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清算银行等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登记、托管及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文件。

四、督察员不得泄露其在公务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正常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运作不发表任何证论,不接受新闻媒介的采访。

五、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期一年。连续担任督察员,不能超过两个任期。

六、证监会为督察员提供必须必要的生活保障,证券、期货交易所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七、本决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篇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信息的通知

「失效日期」-4-10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规定如下:

1.每日闭市后,公布当日成交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成交量;公布多空持仓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持仓量。

2.每周五闭市后,公布各合约注册仓单数量和已申请交割数量。

3.最后交割日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公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本通知自11月25日起执行。

篇8: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规范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转让和变更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现就当前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部分地区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可予放宽),根据需要,可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

辖区内全年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总额

日均交易额=――――――――――――――――――

全年交易天数×辖区内证券营业部数量

(二)全国范围内,地级市所在地没有证券营业部的,可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三)上海和深圳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证券营业部。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可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符合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拟设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一)对个人负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20%;

(二)对机构逾期债务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

(三)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10%;

(四)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40%;

(五)近三年连续亏损;

(六)股权关系尚未理顺;

(七)尚未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完成脱钩工作;

(八)近二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部或其他非法网点行为;

(十)设在地级市所在地的证券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贯彻《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办发〔〕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实施分业过程中单独或几家联合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须符合20家以上(含20家)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其中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并在组建之前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保证金。

不能单独或联合组建证券公司的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变现、抵债或折股的方式向证券公司转让所属证券营业部,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以各种形式吸收的个人、单位的资金以及其它负债,必须在转让前全部清退;信托投资公司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前必须全部归位。

(二)受让方应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业绩较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应事先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经证券营业部和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四、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融资中心(金融市场)所属的证券营业部尚未办理转让审批手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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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促进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经商中国证监会同意,现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合并的,应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如原合并一方或几方具有证券许可证,合并后需要变更证券许可证中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符合财政部有关脱钩改制文件要求,没有虚假脱钩改制的行为。

(三)符合《规定》第六条的各项条件。其中,对于合并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成立时间可以将合并前具有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含脱钩改制前)连续计算;上年度业务收入指标可将合并各方上年度业务收入一并计算在内。《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要求的20名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包括: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规定》中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申请取得(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本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会计师事务所报名参加2000年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注册会计师。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换发证券许可证条件并已经提出申请;

(二)本人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并且证券许可证中所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三)符合财政部有关脱钩改制文件要求,没有虚假脱钩改制的行为;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35年8月1日以后出生)。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的报告;

(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审核后,认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出具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件二);

(五)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附件三);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合并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附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合并的文件复印件以及合并相关事项的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原证券许可证复印件;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这次换发证券许可证的工作中,符合换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注册会计师,符合《规定》有关要求的,可以一并申请取得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具体要求另行报送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换发证券许可证,应按本通知规定先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有关材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并出具文件后,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换发新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已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公告。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2000年7月1日起受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报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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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券、期货交易所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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