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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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

篇1:股票退市制度

股票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退市的类型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退市的程序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未通过年检;

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挪用客户保证金;

设立非法网点;

穿仓金额巨大;

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篇2:退市制度新常态

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近期沪深交易所将发布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及退市改革配套细则,从操作层面对上市公司退市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退市意见》将于11月16日起施行。

证监会此次公布的《退市意见》体现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包含了包括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核心内容,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做出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完备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退市意见》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在实施程序、配套措施等方面设立了有别于强制被动退市的制度安排。此举利于建设更加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

同时,此次退市意见和207月4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内部决策程序上加入了“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主动退市过程中容易伤害到中小投资者权益,因此此举符合监管层在近一年多以来在制度建设时不断强调的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新规要求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注册制的推行本质上是推行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而退市环节是其中重要一环,其建设过程中需遵循监管者由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角色转换。而监管的核心是上市公司的依法信息披露,即在市场化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制化建设。

因此,此次《退市意见》将违法行为反应强烈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要求明确,可以确保在注册制放开后,约束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从而维持股市的健康发行并保护投资者利益。当然,《退市意见》也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做了差异化安排。

再次,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做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做了归纳列举。《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做出差异化安排。限于现行《证券法》对退市标准的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亏损”这一财务类标准仍然保留。

篇3:学校食品退市制度

有关学校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

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条 本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 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六条 本单位经常性检查经营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篇4: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中国建立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连续经营亏损,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公司退市或摘牌。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退市问题再次被提出来,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值跌止面值以下,将实施特别处理,简称ST(SPECIAL TREATMENT),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中期报告要审计。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7月9日证监会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articular Transfer),实行特别转让的股票每周交易一次,涨幅限制在5%,不设跌幅限制。两个制度的先后推出,在早期确定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制约和鞭策的作用,但是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让ST、PT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不仅市场的投机气氛没有减弱,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没有明显增强,有人分析认为,这主要归结于相关的折衷政策的影响。

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PT公司申请宽限期、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204月23日PT水仙被摘牌,在中国证券史上写下了退市的第一笔。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正式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值得关注的是,新制度取消了现有的PT(特别转让)及其宽限期制度。

从1月1日起,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直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半内公司仍未扭亏,将直接终止其上市。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为上市公司的整顿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中国股市发展不规范,迫切召唤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

(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上市公司的投机,破坏了社会资源(宝贵的资金)在生产中的合理配置,同时增大了券商的投机风险。

(六)股指大跌使银行违规入市的资金,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委托理财资金在短期内大幅缩水,致使众多大券商、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股市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我们必须使它逐步规范起来。

三、退市制度的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鸡犬升天的现象不断重演,从而也就进一步限制了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新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的整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壳资源”价值大大缩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壳”上市现象,从而达到了通过市场机制对有限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的。新规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期限缩短导致的重组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缩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二)使投资者树立了正确的投资理念。长期以来,投资者之所以敢于买入亏损股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相信亏损PT和ST可以在两年的期限内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满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第三年继续亏损,以后还有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可以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新《办法》的实施对上述情况都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重组期限被缩短,而且特别转让服务也将终止,更重要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使政府对亏损公司决不袒护的决心表露无疑,这对亏损公司的打击是沉重的。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它的投资价值下降,股价也必将向其内在的价值回归,这就迫使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稳键,成绩优良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抛弃原有的在亏损公司上的冒险投资理念。

(三)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使ST或PT在较短的时间里拿一套方案,否则将会面临退市风险。从目前两市看,有29家ST或PT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在政策出现变化的情况下,这7家中期亏损的PT公司、22家连续亏损二年半的ST公司将面临着退市风险。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这些绩差个股改进经营,尽早走出风险低谷。同时其重组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而不是以“保壳”为目的的搞报表重组甚至散布不切实际的重组信息误导投资者。

(四)对二级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虽然两个市场当天的反映是以阴线报收,但是后来消息面的主流是稳定、规范和发展,大盘指数则更是沿均线稳步推高,自救式的反弹行情仍维持振荡向上的趋势。

综上所述,完善退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将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其总体质量;且将有利于改变市场价格扭曲的现状,使绩优股、成长股的价值得以体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退市机制的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日趋走向规范,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证监会也得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参考文献】

[1] 胡安君.新退市制度对市场意味着什么?[J].金融信息参考,,(1).

篇5: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中国建立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连续经营亏损,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公司退市或摘牌。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19退市问题再次被提出来,19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值跌止面值以下,将实施特别处理,简称ST(SPECIAL TREATMENT),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中期报告要审计。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197月9日证监会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articular Transfer),实行特别转让的股票每周交易一次,涨幅限制在5%,不设跌幅限制。两个制度的先后推出,在早期确定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制约和鞭策的作用,但是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让ST、PT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不仅市场的投机气氛没有减弱,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没有明显增强,有人分析认为,这主要归结于相关的折衷政策的影响。

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PT公司申请宽限期、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摘牌,在中国证券史上写下了退市的第一笔。2001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正式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值得关注的是,新制度取消了现有的PT(特别转让)及其宽限期制度。

从201月1日起,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直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半内公司仍未扭亏,将直接终止其上市。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为上市公司的整顿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中国股市发展不规范,迫切召唤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

(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

[1] [2]

篇6:加拿大创业板的制度安

加拿大创业板的制度安

加拿大在推进创业板市场的整合过程中始终注意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针对企业所处的行业、业务性质、所处的发展阶段,制定了不同的发行上市标准,其制度安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两个层级市场的设计。加拿大创业板根据有形净资产、流通市值、经营状况、运营资本、股权分布等标准,将上市公司划分入两个主要层级―――层级1和层级2。层级1是加拿大创业板的最高级别,要求上市公司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有稳定的业务纪录、符合财务标准较高;层级2是加拿大创业板快速发展的一个群体,由各行业中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构成,要求公司规模较小、经营历史较短、符合财务标准较低。层级1的公司申请发行上市的条件较层级2简单。加拿大创业板设定的行业分类包括采矿、石油和天然气、技术或工业、研究和开发、房地产或投资等五个行业;特定行业内部的同一层级之间又划分成不同的种类,以适合不同类型企业上市筹资的特点。

二是上市保荐制度的确立。加拿大创业板上市标准更注重管理团队的经验和资历、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产品或服务的发展潜力等,而不是企业的资产规模或过去的盈利水平。因此,企业到加拿大创业板上市通常要提供保荐人的推荐报告。保荐制度要利于降低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增加企业上市后成功经营的可能性。

三简便灵活的.上市方式。针对新兴公司资本规模小、业务方向不确定等特点,加拿大创业板设定了较低的上市标准,简化了上市程序,提供了4种上市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创业资本融资公司计划(CPC计划)、反向收购(RTO)和直接上市。IPO是企业到交易所上市的传统方式,CPC计划是计划通过建立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和“合格公司”成为正式上市公司的方式;RTO是指非公众公司通过现金支付或换股等方式收购“空壳公司”达到上市的目的;直接上市是指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到加拿大创业板上市的特别方式。

四是退市制度和毕业制度的有机结合。根据加拿大创业板持续上市标准,达不到持续上市标准的层级1公司将降到层级2,达不到持续上市标准的层级2公司将退市;层级2公司达到层级1的上市标准,经批准或可毕业进入层级1;层级1公司达到多伦多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到主板上市。这样,就形成了加拿大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和毕业制度。同时,加拿大创业板和主板同属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使创业板公司毕业转移程序变得十分简便,只要创业板公司符合主板的上市条件,个人的信息表格、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现行的股份锁定计划、保荐书等文件可豁免提供,3000加元的上市申请费也可免除。(孟 文)

篇7: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我国现有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是在90年代初期建立的,当时,社会各界对股份经济的主体功能和运行机制在认识上还存在着重大分歧,建立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目的还在于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国企改革进行新的尝试。正因为是“尝试”,许多方面就不尽规范,最主要的是采用了类别股份的方法,即把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把服务对象定向为国有企业。这样,就把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这种原本最市场化的东西扭曲为行政化的产物,行政机制多途径、大规模的介入从多方面形成了对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钳制,扭曲了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由于实行类别股份,上市公司中近70%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沉淀了下来,这不但从根本上违背了股票的流动性本性,而且也造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难以规范,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打折扣。由于定向为国企服务,大量的社会资本被人为地导入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反映到微观上,就是“病”国企在资本市场上蔓延反映到宏观上,就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被大大降低,并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总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尽管强调主要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服务,但在进入市场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上并未作任何限制,让所有企业都能进入资本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通过社会化的机制来筹集资金和进行运营。创业板的这种无歧视性制度设计,改变了类别股份和定向为国企服务的计划经济作法,它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及各种所有制企业,使得投资者和企业都能够平等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不但恢复了股份、股票、股份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而且也打破了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垄断局面,真正把竞争机制引入了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之中,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真正体现了资本社会化的内在涵义。

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有状况,它容纳的对象包括了成长性强的民营企业、主业突出的创业企业、具有成长潜力与发展前景的传统行业企业、成长性强且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各类企业以及产品市场潜力大的各类企业,从而突破了现有主板市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单一的市场结构,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资本市场体系。

主板市场偏重于上市公司在数量指标上的要求,而忽略了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而创业板市场则的保荐人制度。“进严退易”等的制度安排使得创业权市场更注重上市公司成长性和更讲求上市公司的质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目前,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在股本规模、股本结构、资产质量、营运及盈利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1)在营运和盈利记录方面,主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有3年连续营运和盈利的记录,而创业板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且营运记录也缩短到了两年。但创业板强调了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活跃性”及突出性,强调了管理层(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等)的稳定性。同时,创业板虽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但提出了两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达到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达到300万元的要求。(2)在股本规模方面,主板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创业板则将这一要求降为万元。(3)在股本结构方面,主板与创业板对于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所占股本总额比重以及社会公众持股占股本总额的比重基本相同,均是不少于35%和25%,但在公众股东数量方面,主板的要求是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个,创业板的这一数量要求为不少于200人。(4)在资产质量方面,主板要求公司在发行前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而创业板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

总的看来,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是比较低的,特别在数量指标的规定上,创业板与主板的差距比较大,这将使得更多的企业进入符合上市条件的序列。这会不会造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问题呢?产生这样的疑问并不是多余的,因为这方面主板的教训是极深刻的:主板市场的许多上市公司上市之初用熠熠生辉,一段时间后便黯然失色。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板市场只注重上市公司在数量指标上的要求,忽略了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造成很多上市公司大而弱,没有增长潜力,很快主业衰退,老本吃尽;或者股本扩张太快后业绩无法同步跟上。二是主板市场在量上的刻意要求,使得一些企业过度包装,虚报业绩,以达到要求,结果是第一年虚盈、第二年实亏,第三年ST的现象比比皆是。

创业板市场则不同,它可以通过保荐人制度和退出机制来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使得券商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过程中,必须更重视企业的内在素质和实实在在的卖点,而不仅仅是概念、题材。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退出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总的来说,是“过严退易”,这也使得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以及券商在进行推荐时都必须“三思而后行”。

主板市场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市场,国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资金,而不是将自己交给市场评判;创业板市场则建立了从发行,流通到退出的一整套市场化制度,是一个真正市场化的市场。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建立了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从劳动力市场到人才市场、从资金市场到资本市场等一系列的市场,但其中最缺乏市场特征的也许就是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因为证券市场从一建立起就与行政干预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的上市被规定了额度指标,而额度指标又是以配额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一个企业能否上市,关键不是条件,而是能否争取到这个指标企业上市后,其生产经营仍不断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如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决定等等;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严重亏损、难以为继,甚至资不抵债时,也无法顺利退出市场。过于浓重的行政色彩使得上市公司失去了竞争的压力和进取的动力,在二板市场上甚至出现了“越穷越光荣”的现象,以至于一些ST、PT类股票的价格甚至高于同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主板市场的定位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也是行政的、是行政部门的附属,不可能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主体;国有企业发行上市,目的主要是获取资金,而不是将自己交给市场评判。创业板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主板行政化的做法,建立了从发行、流通到退出的一整套市场化制度。

首先,在发行环节上,创业板实现了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并通过保荐人制度使发行的有效性、真实性得以延续。发行人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共同负责。在发行价格的确定上,也不再由有关方面作行政化规定,而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创业板与主板完全不同的保荐人制度。在主板市

场上,公司上市须有相应的推荐人,但推荐人的概念与保荐人之间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责任也不等同。推荐人主要是负责企业的包装和上市辅导,一旦企业得到了上市指标上市成功,推荐人基本“一推了之”,不需要为企业的内在质量和信息披露负责。而创业板明确规定,企业申请上市必须有相应的保荐人,保荐人的重要职责在于向发行人提供公正的意见,判断企业是否适合上市,确保发行人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辅导发行人及其董事以使其理解上市规则,并督促其遵守,在持续遵守上市规则上向发行人提供建议。保荐人负有对发行人的上市审查责任,以防止恶意包装、欺诈上市而侵犯投资者利益。因此,保荐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诚信、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并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其资格必须得到市场管理部门认可,保荐期限为2年。之所以推行保荐人制度,是由于创业板市场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起点较低、规模小、基础薄弱,所从事的一般都是高风险的业务,其经营情况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企业的经营业绩往往处于波动状态,创业板市场强调的是发行人以信息披露为本,对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不作审查和评估,因此创业板市场上的整体风险相当大。因而,特殊的保荐人制度是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因素。

其次,创业板的市场化特征还表现在它是全流通的市场。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虽然创业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创业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划分,也不再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分,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的市场。

再次,创业板市场的退出制度形成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从理论上讲,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就应该退出市场。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退出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即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低于面值等,将被ST处理;之后若继续年度亏损,将被PT处理;之后若继续年度亏损,将被摘牌,停止上市交易。但这种退出制度拖的时间太长,有可能造成矛盾的`巨额累积(目前主板市场的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变)。创业板则对上市公司的下市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严格执行,以保持市场的公正性和交易效率。

主板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一些上市公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二级市场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创业板市场则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市场规则加以全面的完善,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

任何一个完全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以保证“三公”原则的有效遵守。一个市场如果缺乏有效的规章或者有关的监督措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就会出现当事人“逆向选择”的现象。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二级市场违规成风都是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的具体表现。创业板则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市场规则加以全面的完善。

在公司治理方面,国内主板市场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提出设立独立董事的硬性要求。而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指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雇员、最近一年内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均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股权管理方面,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为了保持公司成长的连续性,应将主要股东包括上市公司发起人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另%。在股权可全流通的规则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避免短期行为,防止主要股东和保荐人通过虚假或过度包装来误导甚至欺骗投资者,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对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作出了限制。在股份禁售期限内,主要股东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品,用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所持有的这些股份。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和“黑箱作业”对二级市场进行操纵,从而有效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股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根据流动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对股票价格的涨跌幅、上市首日竞价规则、异常交易和交易所会员与投资者关系等方面作出了与主板不同的规定。创业板市场对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较之主板市场扩大了1倍,且交易所拥有在必要时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的权力。其次,创业板则规定,证券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分别为发行价与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0元和15元,较之主板市场分别放大了10倍和3倍。第三,针对交易异常情况,创业板规定,当出现交易异常情况,如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回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时,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当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时,创业板将当日停市,而主板并没有就交易异常情况时的对应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在会员与投资者关系方面,主板市场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客户的要求,全权为客户选择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全权为客户作出卖出或买入的决定,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也就是说,在主板市场中,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另外,证券商受托买卖股票的收费也是固定的,为实际成交金额的0.05%。而按照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规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分代理与委托两种形式。当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成交时,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或者说,在国内创业板市场中,投资者与会员之间可以是全权委托关系,其收费标准也是由委托双方协议制定的。这些交易制度的规定,对活跃交易,发挥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将着重要作用。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就我国主板市场情况看,上市企业虚假包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虚假,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合谋等事件时有发生。创业板市场的高科技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风险和产品市场风险,使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就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前者处于优势,后者则陷入劣势,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创业板市场建立了严密而科学的监管及风险控制制度,实行强制性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和频率上比主板市场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上,创业板在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目前主板市场也增加了季拍要求),并将主板规定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编制完成年报的要求减少为3个月,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报的要求减少为45日。在临时报告方面,主板市场的规定相对较为笼统,据此上市公司在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时拥有较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而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则细致得多,如根据国内创业板的规定,当上市公司交易属下列情况之下时,就应披露相关信息(1)交易标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10%以上,(3)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4)以及交易产生的损失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但在国内主板市场中,并没有就应披露的交易走出一个绝对与相对数额标准。另外,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将占有较大比重的情形,国内创业板还就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做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出售技术、受让技术、技术人员或所开发技术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况。所有这些规定将大大减少主板市场信息披露间隔长、信息滞后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

主板市场把大量的成长型风险企业关在了大门之外,切断了风险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之间的渊源关系:创业板市场则为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是一个催生新生产力的市场。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以高科技为主导的产业转型,而在我国,这种转变进行得还十分缓慢。传统经济的权重过大、机制不灵、效率低下,新经济的能量过于渺小且极重太低,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突出反映。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竞争能力,就必须投入巨大的力量,促进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金融体系还不足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行的以债权债务方式为主的间接融资体制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不可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进行大规模的风险融资;以大中型企业和成熟企业为选择对象的沪深两个交易所又把大量的成长型风险企业关在了大门之外,从源头上堵塞了高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来源和风险投资的市场走向,切断了风险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之间本来应有的渊源关系。创业板的设立,为那些具有较好的内在质地和较大的发展空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具体地说,将从三个方面推动科技创新:一是创业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公平的融资环境,使其既成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龙门’,又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二是创业板市场为风硷投资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这在客观上会促进风险社会化过程的加快和完善;三是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社会评价机制和选择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的压力和优胜劣汰的作用,实现强者恒强和弱者变强的发展过程。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化将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从而大大加快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进程。同时,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连动体系的形成和互动又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又会反过来大大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风险社会化水平。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除了主要服务于支持技术创新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促进资源配置机制市场化的功能;除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促进企业转制的功能。在这方面,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方面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在主板市场上,一方面占70%左右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动而处于沉淀状态,并且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因而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东大会上一票定乾坤的现象比比皆是,上市公司的行政机制通过这种扭曲的股权结构得以延续下来,导致股东大会“无机能化”,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的制衡机制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不能流通,因而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联系,这又使得股份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激励机制失去效力。尽管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相继推出期股、期权制度,试图激励经营者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但这种不能流通、不能变现的期股、期权到底能起多大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上还是个未知数。创业板的建立,解决了经营者股票变现的问题,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股票价格的变动与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建立起内在的和有机的联系。而且,采取滚动式变现的期股、期权制度,还可以对经营者产生内在的制约。此外,创业板市场的示范效应也会反过来激活主板市场,促使主板市场尽快地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篇8:创业板常识

创业板常识

1、创业板有涨跌幅限制吗?

有,但与主板的涨跌幅限制有区别。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2、创业板的交割的方式是什么?

创业板交易方式依然采用电脑集中竞价方式和T+1的交易制度。,即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 股票,不得在当日进行买卖,这与主板的交割方式一样。并示采用国际上的“做市商制度”。现阶段国人投机情绪高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创业板市场出现交易清淡的可能性较小,且国内券商控制做市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实施集中竞价及T+1的交易方式对控制市场风险、抑制市场投机气氛将起到一定作用。

3、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定价模型之――期权估价法

在传统的现金流贴现估价法和相对估价法不尽适合时,期权估价模型提供了另一有益的视角。特别是对于近期内不产生现金流,却具有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潜力资产,例如目前尚未使用的产品专利。

基本模型

期权是为持有者提供的一项在期权到期日或之前以一个固定价格(称为执行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标的资产的权利。期权价格由标的资产和金融市场相关的一些因素决定,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

看涨期权的价值=SN(d1-Ke?nN(d2))

其中:

S=标的资产的当前价格,K=期权的.执行价格,

T=距期权到期日时间,R=期权有效期的无风险利率,

S2=标的资产价格的自然对数的方差。由于许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小、固定资产少、没有盈利记录,其主要资产包括了未来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专利技术和等无形资产,其潜在价值大,评估难度也很大。可以认为,针对中小企业上市发行时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评估,以反映技术和竞争上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估价更符合现实、更趋合理。

专利权允许公司有开发和制造某种产品的权利,只有当预期产品销售的现金流超过开发成本时公司才会使用此项专利进行生产,因此专利权可被认为是产品的看涨期权,产品本身为标的资产。在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时,涉及的参数可根据下面的方法计算:

1.标的资产的价值:现在生产该产品的预期现金流的现值。

2.标的资产价值的方差:用来估计标的资产价值的现金流和现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于产品潜在市场规模的不可知性以及技术改进将改变成本结构和产品的利润。产品预期现金流现值的方差可以用两种方法进行估算,(1)如果以前曾有过类似产品,则其现金流方差可作为近似值。(2)可以确定各种市场状况可能出现的概率,估计各种情况下的现金流,并估计现值的方差。在技术、竞争和市场都在发生迅速变化的环境中,现金流方差较大,专利权的价值较高。  3.期权的执行价格:当公司决定为生产和销售产品专利而进行投资时,专利期权就被执行,投资的成本等于期权的执行价格。

4.距期权到期日时间:专利的剩余保护期。

模型评价

期权定价模型对评估专利资产的价值提供了有益的框架,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公司多项专利进行评估,然后将其加入现金流贴现估价模型计算的价值之中。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运用上述定价模型确定的新股发行价只是一个理论价格,在最终确定发行价时还要考虑市场需求状况。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对象是机构投资者和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在新股发行定价的过程中,对路演推介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主板上市企业。保荐人用新股理论发行价格作为发行底价或根据新股理论发行价格确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协助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路演,利用反馈回来的信息对最初的理论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战略投资者竞价,由保荐人用新股理论发行价格作为发行底价,战略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发行底价之上竞价,根据竞价结果决定发行价格。

中国投资网

篇9:爱恨交织创业板

爱恨交织创业板

<中国企业家>:为什么创业板考虑了这么多年方才推出? 李万寿:有三个误判.其一是认为“子弹”不足,达到上市要求的'企业不多.这就低估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经过三十年的市场竞争的磨炼,现在“子弹”已经非常充分.

作 者:李万寿  作者单位:深圳创新投资集团 刊 名:中国企业家 英文刊名:CHINA ENTREPRENEUR 年,卷(期): “”(7) 分类号: 关键词: 

篇10:经销商如何安全退市

特邀嘉宾:

汉中三信商贸公司许磊

秦皇岛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王炜

陕西汉中三乐食品公司经理曹刚

经销商和厂家的合作,就好像夫妻一样,刚结婚时甜蜜恩爱,相敬如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口子”难免会有摩擦、争执,甚至拳脚相加,发现双方已经完全无法在一起“生活”,最后只有一条路――“离婚”。对于经销商来说,结束和厂家的合作就意味着退出该品牌的市场。由于厂商之间的微妙关系,很多经销商都在退市时吃了亏。

湖北赤壁的漆经理做伊利液奶已经8年。由于某些原因,漆经理今年3月上旬在闭户申请表上签字,退出伊利液奶市场。字是签了,但麻烦也随之而来:一系列的市场费用迟迟没有报销,仓库里的存货也没有人来处理,这些损失加在一起,漆经理实在无法承受。他向省区经理反映情况,至今仍未能得以妥善解决。

经销商如何在退市时协调和厂家、客户的关系,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在厂商关系越来越微妙的今天,是每个经销商都绕不开的问题。

突然退市对厂家和经销商的影响都很大,最好提前沟通,按照合同办事,对双方都有利。提前跟厂家沟通的目的一是赶紧让厂家找好下任经销商,只有找好接替者,才能解决你的库存和其他市场遗留问题,你才能全身而退。

退市前的准备:

一、续签合同之前,先想清楚自己和这个品牌是否合适

汉中三信商贸公司经理许磊:经销商对待合同要冷静理智,毕竟盈利是我们的首要目的,投入必须要有合理的回报,

否则,再好的品牌,把自己陷进去了就是赔本买卖。我们今年1月退出了王老吉汉中市场。有人不理解,这么好的产品为什么不做了?今年是我们合作第二年,要签新合同的时候,我们发现合同内容对公司很不利,再做下去就会损失很大。首先配送成问题,我们的送货车达不到厂家的要求;其次利润降低了,厂家提高进货价,却不让我们提高零售价。再次就是前期欠款太多。王老吉还要在当地找两家经销商,各负责一半市场,利润就更少了。而且要求最低库存是6000件,也就是40万,成本太高。投入大,回报少,所以我们主动提出不做了。品牌再好,一定要和经销商公司的规模和实力相配套,和你的经营思路配套,不配套就不能做,赶紧退市。

二、提前预判、慎重考虑,提前采取措施

秦皇岛光辉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王炜:经销商自己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心智,这是最重要的。退市之前要谨慎考虑。要仔细分析近半年以来的销售情况,如果发现这个品牌再也没有能力增长了,市场上的竞品又很强势,再做下去只有赔钱,那么,你可以果断做出决定――退。在正式和厂家摊牌前的三个月非常重要,要前三个月逐渐减少进货量。原因很简单,市场已经卖不动了了,如果仍按照过去进货很可能造成压货,最后造成库存损失。

退市前,我认为可以把销售情况较好的产品投放到你的最佳渠道,那些不好销售的产品就不卖了。因为退市后,厂家不再负责售后服务,以后的客服都是经销商自己做。如果终端退货,损失都是经销商自己的。到那时如果再互相推诿,不接受退货,你的信誉还会受损,对今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篇11:新三板退市机制

新三板退市机制

根据2月8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新三板公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对因上述第(三)、(四)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个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在过去,上市公司从A股或B股退市之后,进入三板继续交易,由于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因此投资者可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等待再次获得上市的机会,甚至能通过转板这种小概率事件,获得丰厚利润。新三板退市制度落实,打破了上述情况,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分水岭。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T日”),退市公司股票应在T+45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这意味着,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后续安排,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篇12:股票退市新规定

股票退市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退市制度改革,旨在解决前期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后配套安排不够完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从而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等问题,以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那么,修订后的退市规则有哪些变化?对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会有怎样的强制退市措施?本次规则修订中如何体现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本轮退市制度改革。

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随着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正式发布,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则已正式落地。

《退市意见》从五个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与此同时,本次纳入上交所修订的《上市规则》配套规则,具体包括《重新上市办法》、《退市整理期细则》以及《风险警示板办法》三项规则。

本次修订的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二、这次修订新增了上市公司的“主动退市”,请问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主动退市?上交所对于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有何安排?

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实现主动退市。

对于主动退市的形式,此次《退市意见》和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情形。具体分为三大类: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二是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东收购或第三方收购,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三是上市公司因合并或自主解散,导致公司主体资格不再存续。

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指出,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通过回购、收购、公司合并等形式申请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现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动退市申请被受理后,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此外,对不同的主动退市情形,上交所还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主动退市公司应按照不同时点分阶段披露自愿退市进展,重点披露退市的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及退市后的配套安排。

三、对于部分存在重大违法、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无法正常退出市场的实际情况,本轮退市改革有何措施?

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对欺诈发行公司的强制退市,二是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

欺诈发行是针对新股发行环节,指的是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涉嫌欺诈发行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则针对上市后的违法行为,指的是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行为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涉及*ST、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各实施环节。根据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触及前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股票可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如未出现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或变更等例外情形的,公司股票将在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进入暂停上市阶段,并将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实施终止上市。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针对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和一定交易期限,主要是考虑到该类退市情形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的特征,为了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必要的缓冲准备和退出机会。

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程序,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现行强制退市情形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的程序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退市风险警示由上交所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对于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在公司出现相关情形后的1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根据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暂停或终止上市决定;对于恢复上市,上交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根据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恢复上市决定。

四、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如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退市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退市制度改革是否能顺利推行,关键也在于投资者保护能否到位。新一轮退市改革,着力突出“投资者保护”这一主线,在退市的信息披露、决策程序、风险揭示、异议股东保护等相关制度安排方面下了“狠功夫”。

一是强化自主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为防范恶意主动退市,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减少主动退市的随意性,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强化了自主退市公司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要求。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是指在中小股东话语权不占优的情况下,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一定保护的制度性安排。在自主退市制度方面,《退市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其公司章程中对主动退市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以及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等作出专门安排。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也明确要求,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

二是推动落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加大对强制退市情况下的投资者保护力度,防止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退市给投资者利益造成无辜伤害,《退市意见》提出,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时,为了防止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在被立案稽查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违法违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中新增了关于限制涉嫌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的规定。

三是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实施环节设立特别机制。考虑到该类退市情形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的特征,为了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必要的缓冲准备和退出机会,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环节,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触及前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股票可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

此外,综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针对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四是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风险揭示。上交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预计可能出现强制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化解相关风险的应对预案并对外披露;《股票上市规则》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各主要时间节点,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信息披露的时点、公告的内容要求、停复牌程序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提示的特别要求等。

免责声明:本栏目刊载的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

篇13:创业板市场是什么意思

创业板市场,各国的称呼不一。在有些国家叫二板市场,有些叫第二交易系统、创业板市场等等。它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

美国的纳斯达克是创业板市场的典型,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培育了美国的一大批高科技巨人,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思科等等,对美国以电脑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前几年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纳斯达克巨大的示范作用下,世界各大资本市场也开始设立自己的创业板市场。1995年6月,伦敦交易所设立了创业板市场---另类投资市场;2月14日,法国设立了新市场;11月,香港创业板正式成立。

从海外的情况看,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主要区别是: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提高对公众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层在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此外,创业板使用公告板作为交易途径,不论公司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有些投资者担心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会对主板市场形成资金分流,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从理论上讲,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品种如果不能持续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突破,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会陷入停滞。因此,只看到市场扩容,看不到它给市场注入了全新的概念和题材,是一种短视行为。实际上,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

[创业板市场是什么意思]

篇14: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发行方式;

(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七)决议的有效期;

(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三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篇15: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关于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1]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与产品质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篇16:创业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创业板上市是什么意思?关注下吧一起去看看吧。

创业板上市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创业板: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要求

中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

(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篇17:创业板指数工具是什么

从类别上看,创业板指数投资工具有以下几种,规模指数、smart beta、指数增强、主动量化类基金。

01 | 传统指数投资工具

规模指数方面,投资创业板有创业板指数、创业板50指数可以选择。从ETF投资工具看,场内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ETF是易方达创业板ETF。

19年8月7日,广发创业板ETF主动宣布降费

从节省投资成本的角度看,目前广发创业板ETF和平安创业板ETF费率最低,管理费+托管费都是0.2%/年,但广发创业板ETF流动性很好,完全满足投资需要,我认为可以是场内创业板指数投资的首选。另外,广发创业板ETF有联接基金。

广发创业板ETF目前日成交量稳定在千万量级,随着降费有望规模继续扩大,交投更加活跃

场外短期投资创业板指数比较好的投资工具我认为是天弘创业板指数C以及广发创业板ETF联接C。

天弘创业板指数C虽然在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上略贵一些,但该基金持有7日以上即可免赎回费。相形之下,广发创业板ETF联接C持有7-30日赎回要收取0.125%的赎回费,30日以上才免费。据此看,超短期不足30日的投资选天弘创业板指数C,30日以上的短期投资可以考虑广发创业板ETF联接C。

创业板50指数投资工具只在华安基金一家有,既有ETF也有指数分级。从费率的角度看,年费为1.22%的指数分级肯定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分级基金负担的高成本构成了投资者的损失

创业板50指数是一个比较神奇的投资工具,她的名字很有迷惑性。事实上,创业板50指数并非创业板指里最大的50家公司,而是过去一段时间内交投最为活跃的50家公司。从目前来看,创业板50指数存在长期跑输创业板指的风险。

02 | 两只smart beta

创业板的两个smart beta投资工具目前均由华夏基金的管理。其中,创业板低波蓝筹指数突出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稳健以及股价的低波动特征;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突出公司的成长性以及股价的动量效应。

创业板低波蓝筹指数单张

从过往的指数表现看,创业板低波蓝筹指数更胜一筹。从价值规律来看,动量因子具有较强的投机性,运用不慎可能面临均值回归的问题。创业板低波蓝筹指数牛市里涨幅并不逊于创业板指,熊市里也的确突出了低波动、回撤小的特征。这两大指数不妨追踪观察并比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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