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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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篇1: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现代文明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日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公众采取各种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针对排污企业的自力救济在各地不断涌现。围堵厂房、破坏机器乃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环保自力救济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事,公众参与的热情固然值得赞赏,但只有在制度框架内实施,才能有效地辅助公权力的不足。实务中发生的自力救济案例,有助于澄清环境污染侵权与正当防卫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环保自力救济的出现,有其制度上的根源。诸如环境法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力等等原因。而该抗争模式的盛行,尤其凸显出环境领域中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以及人民法院的功能缺位。我国应引入国外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实现自力救济事件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环保,自力救济

一、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分析

实践中的环保自力救济事件,大多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而公众无法或者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不得已采取过激行为,以强力制止企业继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此,学界中有人提出“环境自卫权”理论,认为其“实质是正当防卫理论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与衍化”。[1]

正当防卫是侵权法中合理抗辩的理由。“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这些行为又具有侵权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2]然而实务中的做法却往往与此相反。关于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为澄清理论中的疑问,本文借鉴民法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式进行分析。“请求权基础是指原告得向被告所主张的法律规范。”[3]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顺序,首先需要判断,环保自力救济是否侵害了企业的权利,侵害的是何种权利。其次,假定侵权行为成立,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的理由,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一)  侵犯的企业权利

实施环保自力救济,无疑侵犯了企业的权利。围堵厂房、破坏机器,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首先侵犯了企业的物权[4].需要指出的是,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但其物权的保护,并不受到影响。

企业的营业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附随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由于毁损机器设备而无法营业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与权利受到侵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可以请求赔偿。另一种是纯粹经济上损失,不是由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具有社会公开性,范围不确定,原则上不予赔偿。[5]

在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中,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6]由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主张私法上的救济。

对于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员工的人身伤害,可否以企业的营业权作为请求损失的依据,存在争议。

企业的营业权属于德国法上的概念,是所谓的框架权。由于其客体难以具体化,欠缺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关于侵害行为的要件及其保护范围的认定,违法性判断,以及请求权竟合关系仍无定论。”[7]因此,实务中应采否定论。

(二)不法及正当防卫

实施环保自力救济,侵犯了企业的物权。按照通常见解,侵害他人的权利,即属不法行为,如果不具备合理抗辩的理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抗辩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8]与环保自力救济相关的主要是正当防卫制度。[9]

正当防卫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均属于合理抗辩的理由。《德国民法典》227条规定,“因正当防卫所为之行为,不以违法论。”大陆法系中的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英美法系通过判例确认,正当防卫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抗辩理由。我国《民法通则》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须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其次,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第三,须防卫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过当防卫,应付相当赔偿责任。”[10]

环保自力救济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就在于其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

正当防卫是一种基于原权利而产生的救济权。“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原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产生了正当防卫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一种救济权。”[11]

因此,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当从防卫权的原权利入手。

对于公众而言,人身权与财产权作为正当防卫的原权利应无疑问。而环境权可否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受到正当防卫制度的保护,却有商榷的必要。

1,环境权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我国学者的表述基本上是一致的,认为环境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然而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却众说纷纭。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其核心为生存权。[12]

传统的环境权理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崛起以来,曾在西方国家风行一时,但多数国家拒绝通过宪法规定环境权,法院也大都拒绝通过解释宪法承认宪法地位的环境权,学术界也逐步丧失对环境权理论的兴趣。[13] 20世纪80年代通过的多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人权文件都承认国际环境权,90 年代通过的国际环境文件一般都没有提到环境权。[14]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一般性权利还处于形成过程中的第一阶段,即在政治、社会、道德方面逐渐为国民熟知,并深入到人们法律意识中去的阶段。[15]对于环境权所揭示的环境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把实现环境权的理念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然而环境权主体的广泛性与内涵的不确定性,削弱了其成为民事权利的可能。因此,尽管深受环保浪潮的影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没有规定独立的环境权。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也鲜有依据环境权裁判的案例。

日本学者原田尚彦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如果给予环境权至高的力量,就会有产业停废的危险。……把环境权看作是排除一切利益衡量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价值来约束法院是不对的。推进环境保护的目的应当是在与其他法益实现相互协调之下达到的。[16]可供参考。

2,环境污染侵权

而公众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需要分析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同传统的民事侵权类型相比,在主体、客体乃至内容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点。[17]基于上述原因,环境污染侵权理论经历了“过失客观化”、“违法即过失”到过错推定,乃至最终无过错责任的确立。[18]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9]成立环境污染侵权时,污染行为还需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

至此,判断环保自力救济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关键在于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识。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环境领域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充满了争议。

3,环保自力救济可否构成正当防卫?

(1)企业排污行为的性质

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污染环境的行为本身具有价值双重性。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往往是伴随着合法的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为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协调平衡,国家一方面允许污染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又要求排污限制在公众可以“忍受的限度”内。因此,在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形下,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手段,做出有利于企业或者受害者的不同判断,进而实施不同的法律调节。[20]

利益衡量是指造成损失与所获利益之间的法益衡量。“法益之衡量由高到低区分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位阶。而同一位阶之法益,就财产法益而言,依然要做财产价值高低的衡量。”[21]

在具体的案例中,法院往往会出于政策考虑,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对企业排污行为做出不同的裁判。

(2)环境公益的保护

由于环境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尚不成熟,因排污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环境公益,并不属于私法上的权利范畴。“权利的概念可以扩张解释,但不应包括公益。”[22]维护环境公益的任务,主要还在于国家。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现代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配置以惩罚为特点的刑事法律与以补偿、修复为特征的民事法律来协调。”[23]因此,环保自力救济的实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否则,人人皆以维护公益的法律化身自居,自力救济盛行,必然导致法律秩序的崩溃。

(3)环境领域中的正当防卫

环保自力救济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需要结合污染侵权与正当防卫理论,具体分析。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需要有不法侵害的事实存在。而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非传统的民事侵权类型,纯粹无价值而是非分明。由于社会资源具有有限性,在具体案件中,国家只能在资源使用的冲突中做出选择,让当事人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资源使用上的优势。或者允许企业制造污染,或者允许公众安宁居住。利益的衡量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排污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不法侵害。

在企业行为符合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对公众财产与人身造成侵犯的情形之下,可否实施正当防卫,仍存疑问。

正当防卫是针对非法的、非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24]而环境污染却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的特点。往往利用环境为中介,然后作用于人身及财物,需要经过较复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过程。环境污染通常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不断排污、长期积累而渐进形成的。单一原因造成污染的情形固然存在,更多的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根据环境污染的上述特性,认定环保自力救济满足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件,尚欠说服力。至于因环境执法不力,造成污染长期存在的现象,需要通过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加以解决。制度的缺陷,应当通过法治建设来逐步完善,并不当然赋予公众实施过激行为的权利。

不容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急性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如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等。对此应当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然而突发性环境事故造成的污染,尽管可能损失巨大,但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环境污染侵权,不具典型性。实践中的环保自力救济,大多是针对累积复合型环境污染而实施的,鲜有该类型的相关报道。

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性与难以恢复性,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污染行为,可否实施预防性防卫,更是值得商榷。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应在正确的时间实施,是对于“现时违法的攻击”[25].实施正当防卫应当在不法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时间内进行。防卫人不得进行“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环境污染侵权的判断是多种利益衡量的结果。污染行为的性质,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何谓具有危险性的污染行为,难以认定。如果允许对此自卫,恐怕会为个人的妄为提供借口。

即使污染行为的危险性可以确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物权请求权等私法模式,维护自身利益。而环境公法领域中的预防性制度,从另一角度也可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结果,不应当把视线仅仅局限于正当防卫制度之中。

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是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之一,防卫必须以保护本人或他人为目的。目的不同于意图或动机,一般是通过客观后果来判断的。对环保自力救济的实施者而言,参与环境公益的热情固然值得赞赏,但如果把环境保护视为自家私事,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采取诸如封锁企业、破坏设备乃至人身伤害等过激行为,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合。维护社会秩序与公益,主要还是国家的职能。个人应当在法制框架内参与环境公益事业,方能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环保自力救济是针对排污企业进行的。企业作为组织体,是由人与包括机器设备在内的财产要素构成的。实施污染是员工与设备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说针对机器设备时,企业的财产损失能够计算。那么在针对工作中的员工时,其人格利益的价值却难以估算。员工与自力救济实施者双方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平衡,理论上尚无定论。对员工实施怎样的措施才足以阻止其工作,实践中也难以判断。这也造成了自力救济实施限度的不可确定性。

事实上,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而言,防卫的方式应当是足以抵抗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防卫强度则是,防卫所使用的力量强度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环保自力救济的限度,涉及到利益衡量的问题,即所保护的利益与破坏的利益的大小得失比较。为较小的合法利益而采取损失巨大的防卫方式,法律是不认可的。利益衡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参酌客观情势,衡量不同价值,理论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造成实务中对自力救济“度”的把握,难以控制,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而一般认为,围堵厂房、破坏机器乃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事故,与环境污染的渐进性与潜在性特征相比,在方式、强度上显然不相适应。比较而言,公众如果采取谈判协商、提出环保议案、求助于政府以及司法救济的模式,应当说是更为恰当的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认为,环保自力救济原则上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由于其实施者侵犯了企业的物权与员工的人格权

,具有不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自力救济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的思考

从表面上看,环保自力救济是企业与公众之间,就环境污染问题而发生的冲突。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纯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讲,这种观点无可厚非。实践中,各地政府也因此采取了强硬立场,甚至利用拘留、逮捕等刑事手段,处理此类纠纷。结果却激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财产、人身损失。严格地遵循法律规范要求,社会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透过环保自力救济现象,可以观察到公众关注环境公益、积极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令人遗憾的是,这种积极参与的精神,却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制度框架内。结果导致了公众参与和法律秩序之间的剧烈冲突。而公众参与的热情如果能被正确引导,不但会减少自力救济事件的出现,而且会进一步促进环境公益的实现。因为公众参与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因此,通过制度设计以适应公众对环保的关切,对环保自力救济采取疏导的方式,应当比就事论事、解决纠纷的方式,更能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

至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还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这样做,可能会造成情与法的.冲突,个案公正与实质正义的背离。但从长远看,树立环保事业在法制框架内实施的理念,更能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这也许是法治完善过程中所必须的代价。

(二)环保自力救济的制度诱因

1,制度缺陷

通过环保自力救济现象,反映出现阶段我国环境领域内的诸多问题:

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尽管经过了多年努力,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制约着环境法治事业的发展。“需要以持续发展论重构我国环境法”。[26]在环境执法领域,有法可依、执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观念转变等新老问题,[27]依然客观存在。  而环保自力救济事件的出现,尤其暴露出现实生活中,公民参与环保事业的辛酸与无奈。

2,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通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障公众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权利,集中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一般来讲,公众参与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我国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28]但整体上来看,仍显不足。从《宪法》的规定来看,[29]过分强调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而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未做规定。相关法律中的条款也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操作性。而且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受到损害后的参与,形式单一。

对于公众参与制度,学者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完善建议。[30]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在公众试图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做斗争时,却无法选择制度内的措施,不能不说是法制建设的悲哀。采取的过激行为,往往又会危及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导致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3,法院的功能缺位

在大多数环保自力救济事件中,当事人并未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往往是在事件发生后,充当“处罚者”的角色。仅仅以国民的“厌讼”心理进行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31]环保自力救济深层次原因,就在于现存法律制度与公众参与的不相匹配。

公众在与污染、破坏环境现象做斗争之时,未曾考虑、或者无法向法院寻求救济,显示出法院在环境问题上的功能缺位,这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传统的诉讼制度恪守“无直接关系即无诉权”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都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结果阻碍了公众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环境公益的努力。

司法终局裁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实现法院在环境问题上的角色转变,由“缺席者”变为积极的参与者,是当前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否则,在整个社会对司法救济失去信心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决不仅仅是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因此,针对自力救济现象所揭示的种种问题,本文引入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作为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保障公众参与的参考。希望通过制度的回应,推进环境公益事业的有效实现。

(三)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1,概述

美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位居世界前列,许多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即属其一。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此后陆续订立的各项环保法律中,大多具有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了私人向法院起诉讼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提供了公民参与环保事业的制度内管道。

从性质上来讲,环境公民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这与公民维护个人利益的污染侵权诉讼不同。公民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或企业采取促进环境公益的做法,不在于追求损害赔偿,判决的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涉诉的当事人。这也与美国的团体诉讼有所区别。团体诉讼尽管人数众多,也具有公益色彩,但其本质在于追求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判决往往局限于涉诉的当事人。

如前所述,环保自力救济的出现,固然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然而行政机关执法不力,造成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的救济,是产生自力救济的另一诱因。依照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公民可以就企业违反法定环保义务而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主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有利于促进环保法令的执行,避免了自力救济事件的产生。

2,主要内容

(1)原告的起诉资格

环境公民诉讼赋予了民众借助联邦法院督促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利,但并非任何人、任何团体均理所当然的享有起诉资格。

在美国民事诉讼[32]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起诉资格经过了“法律权利原则”与“实际损害原则”的转变。[33]起诉资格呈逐步放宽的趋势。在《清洁空气法》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中,规定了任何人均可以提起诉讼,此外未加其他限制,但在两年后的《清洁水法》中却规定了实际损害要件,对原告起诉资格加以限制。其目的或许在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公益事业,但同时也要限制诉权的滥用,否则会妨碍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

环境公民诉讼虽然以“公民”为名,但原告的范围涵盖了个人、企业以及州政府,“至于美国政府得否提起,判决虽曾持否定见解,但却未说明确切的理由。”[34]

(2)诉讼事由

公民可以基于以下情形

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一种情形是针对“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环保义务、造成污染的行为。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个人、企业、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另一种情形则是针对疏于执行法定义务的环保署署长。

对于污染环境的被告,应以其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起诉理由。正在违反或是即将违反的情形,均可起诉。对于过去的违法事由可否进行诉讼,却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35]至今仍无定论。

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以及难以恢复性,预防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与最终裁决,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经合理判断具有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亦可提起诉讼。[36]这种预防性功能对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环保署署长的环境公民诉讼,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为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区别,环境公民诉讼具有诸多限制条件。

为防止环境公民诉讼不当地干预主管机关的自主裁量,以及减轻法院负担,公民诉讼只能针对环保署署长的非属裁量行为或义务。而且往往针对的是政府疏于执法的情形,在行政机关已经开始而且积极诉诸于联邦或州法院采取民刑事措施时,不得提起公民诉讼。

此外,环境公民诉讼具有告知义务。一般而言,诉讼提起前应当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者主管机关,经过60天方得正式起诉。

(3)判决内容

判决内容往往包括颁布禁制令和罚款两种。

所有的公民诉讼条款均授权法院颁布禁制令,要求企业停止污染行为,或者要求主管机关积极执法以贯彻法定要求。

关于罚款,《清洁空气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但其他法律中规定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属于国库,而不是判归原告所有。

(4)费用负担

按照美国一般的诉讼规则,胜诉方原则上不得向败诉方请求律师费。但环境公民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损害赔偿,而在于督促环保机关积极执法,为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法院有权酌定适当的律师费用于胜诉或大部胜诉的一方。专家鉴定费也属于法院酌定费用的范畴。

(四)实施建议

作为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值得我国借鉴。

制度的移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外国的法治经验的确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与帮助,但“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37]因此,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引入,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对环境法治建设的背景与发展趋势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

1, 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一直强调行政主导,政府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环境保护由过去的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方向过渡,行政主导也日益显现出其局限性。引入法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成为环境行政的发展方向。

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律拘束。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固然必不可少,但其实施,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程序合法,符合合理性要求。[38]公众参与制度,则集中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加强环境执法领域中的法治建设,同时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内的渠道。符合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的法院系统长期承担着繁重的诉讼任务,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是否会大幅度增加法院负担,而使之不堪重负?这一问题涉及到整个司法资源的管理与分配。从确立依法治国的原则出发,仔细衡量环境保护的社会成本,加强人民法院对环境问题的司法参与,应当说得大于失。

至于对法官缺乏专业知识的顾虑,可以考虑采取推广专家法庭、听证会的方式解决。由于专家介入以及法官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39],法官不懂行政与环境知识匮乏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2,制度设计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尽管此条款隐含了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原则,但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在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

(1)      立法模式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可供选择的立法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在《环境保护法》中制订公民诉讼条款,以涵盖所有的问题。其优点在于法律位阶高,抽象性强,一次立法即可确立该制度。其缺点在于无法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种方案则是在单行的环保法规中分别订立公民诉讼条款。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方式相比,优缺点呈互补态势。

考虑到制度引进的阶段性实施问题,以及其他配套工程逐步完善的需要,本文认为第二种方案较为可取。

(2)      内容修正

由于国情的差异,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引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需要做必要的调整。

原告的起诉资格:为便于公众参与环境公益事业,同时防止滥诉而无谓增加法院负担,保障行政权独立行使的需要,对原告的资格应有所限制。原告不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具有实际损害要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

由于国民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培育环保团体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环保团体按照社团登记条例设立,在环境公民诉讼中,无须特别许可程序即可参与诉讼。

告知条款:美国法律一般规定,环境公民诉讼提起前应当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者主管机关,经过60天方得正式起诉。由于公民诉讼制度目的,主要在于督促环境行政执法,而我国现阶段环境执法的不力,是环保自力救济盛行的重要原因。为此,衡量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权威性,与司法救济的效率性,告知时间缩短为30天,更能发挥制度的功能。

举证责任:环境侵权问题本身具有高科技性,而且公民诉讼是对国家公诉权的一种补充,因此,原告只要具有初始证据即可提起诉讼,随后举证责任移转给被告方。

费用负担:环境公民诉讼的目的并非在于损害赔偿,而是督促执法,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因此,费用负担的设计相当重要。

为鼓励公民积极投身环保事业,法院可以考虑适当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甚至可以判定适当的费用给胜诉或大部胜诉的原告。至于律师费,尽管法院一般不支持胜诉当事人获得律师费,但在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中,应当允许胜诉的原告向被告主张。

(3)      法院管辖

建立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进行支持。由于环境公民诉讼的对象有两种,有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区分公益诉讼的被告而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40]

环境公民诉讼的管辖究竟归属于民事审判庭还是行政审判庭,有待研究。就公民诉讼的性质而言,主要在于借助法院的判决督促主管机关执行法定要求。性质与现行的环境行政执法密切相关。即使被告是污染制造者,诉讼目的也与污染标准的实现有关,而非对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还可在诉讼期间参与,因而具有很强的公法性。因此,环境公民诉讼应由行政审判庭统一受理为妥。

在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也涉及到环境公益的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也可依据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提起诉讼。但这两种诉讼的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各地所涌现出的环保自力救济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就其性质而言,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问题仅仅停留在解决纠纷的层面上,实践中的效果却并不理想。

环保自力救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现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尤其体现在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与法院在环境问题上的功能缺位。透过自力救济事件,可以观察到公众对环保事务的关切。因此,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公众的参与热情,是解决环保自力救济事件的关键所在。

从根本上讲,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需要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的环境法治系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任重而道远。本文引入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作为对自力救济事件的制度回应,并提出实施建议。这种引导公众参与环保法律实施的措施,必将有利地推动环境公益事业的向前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钱水苗 《论环境自卫权》 《中国法学》 第3期 73页。

[2] 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573页。

[3]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195页。

[4] 由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企业形态,该项物权涵盖了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等内容。同时为简化问题起见,假定企业对财产享有物权,而排除财产归属于他人的情形。

[5]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91页的论述。

[6] 王利明等 《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版5页。

[7] 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178-182页。

[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427页。

[9] 本文不考虑自助作为抗辩理由 ,原因在于,环保自力救济体现出一种反击的特性,而自助原则上只是对请求权进行暂时保全的措施,最终还需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与自力救济的性质迥然有异。(关于自助,参见《德国民法通论(上册)》卡尔,拉伦茨著 法律出版社20版370-373页)。

[10]参见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1-202页。

[11] 陈新良 《正当防卫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36页。

[12]周珂 《生态环境法论》 法律出版社年版88页。

[13] 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 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14页。

[14] 那力 《论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的权利》 《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178页。

[15] 吕忠梅 《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132页。

[16] [日 ]原田尚彦 《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版33-34页。

[17]详见周珂 《生态环境法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6-97页。

[18] 陈泉生 《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法制与社会发展》19第2期21 C23页。

[19]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530页。

[20] 相关内容参见叶俊荣 《出卖环境权》 《环境政策与法律》 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

[21] 王文宇 《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67-68页。

[2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3页。

[23] 汪学文 《中德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比较》 《德国研究》年第1期14页。

[2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430页。

[25]《德国民法典》第227条。

[26]陈泉生 《环境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27页。

[27]具体论述见周珂 《生态环境法论》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43-151页。

[28]《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等也有类似规定

[29] 如“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九条)。

[30]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266―267页。

[31]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3页。

[32] 在英美法系,“民”的基本对应面是刑,“民法”包括国内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法,行政处罚也属于“民事”责任范畴。

[33] 李艳芳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24页。

[34]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 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年版238页。

[35] 见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Hamker v. Diamond Shamrock Chemical Co.  与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Chesapeake Bay Foundation, Inc. v. Gwaltney of Smithfield, Ltd. 转引自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239页。

[36]张明华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法学论坛》20第6期92页。

[37]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 6页。

[38] 胡锦光等 《行政法专题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9页。

[39]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在美国司法部诉微软一案中,法官在法庭上直接从WINDOWS系统中卸载IE浏览器,足见其专业化水平。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反映出同样的趋势。

[40]张明华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法学论坛》年第6期92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国刚

篇2: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现代文明所带来的环境危机,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日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公众采取各种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针对排污企业的自力救济在各地不断涌现。围堵厂房、破坏机器乃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屡屡发生。环保自力救济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事,公众参与的热情固然值得赞赏,但只有在制度框架内实施,才能有效地辅助公权力的不足。实务中发生的自力救济案例,有助于澄清环境污染侵权与正当防卫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环保自力救济的出现,有其制度上的根源。诸如环境法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力等等原因。而该抗争模式的盛行,尤其凸显出环境领域中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以及人民法院的功能缺位。我国应引入国外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实现自力救济事件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环保,自力救济

一、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分析

实践中的环保自力救济事件,大多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而公众无法或者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不得已采取过激行为,以强力制止企业继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此,学界中有人提出“环境自卫权”理论,认为其“实质是正当防卫理论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与衍化”。[1]

正当防卫是侵权法中合理抗辩的理由。“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这些行为又具有侵权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2]然而实务中的做法却往往与此相反。关于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为澄清理论中的疑问,本文借鉴民法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式进行分析。“请求权基础是指原告得向被告所主张的法律规范。”[3]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顺序,首先需要判断,环保自力救济是否侵害了企业的权利,侵害的是何种权利。其次,假定侵权行为成立,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的理由,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一)  侵犯的企业权利

实施环保自力救济,无疑侵犯了企业的权利。围堵厂房、破坏机器,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首先侵犯了企业的物权[4].需要指出的是,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但其物权的保护,并不受到影响。

企业的营业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附随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由于毁损机器设备而无法营业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与权利受到侵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可以请求赔偿。另一种是纯粹经济上损失,不是由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具有社会公开性,范围不确定,原则上不予赔偿。[5]

在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中,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6]由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主张私法上的救济。

对于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员工的人身伤害,可否以企业的营业权作为请求损失的依据,存在争议。

企业的营业权属于德国法上的概念,是所谓的框架权。由于其客体难以具体化,欠缺社会典型公开性,尤

[1] [2] [3] [4] [5]

篇3: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

论述了垃圾处理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的内容及项目的风险特性,在对垃圾处理项目的`风险因子分析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提出了风险管理对策,并强调垃圾填埋场是垃圾处理项目社会风险对策的最后一道屏障.

作 者:陈海滨 潘绮 章程 CHEN Hai-bin PAN Qi ZHANG Cheng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环境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刊 名:江苏环境科技  ISTIC英文刊名:JIANGSU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19(6) 分类号:X8 关键词:生活垃圾   项目风险   风险分析   风险对策  

篇4:江苏省环保信访演变趋势与对策研究

江苏省环保信访演变趋势与对策研究

以江苏省为例,着重分析环保信访演变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加强环保信访工作的对策措施.

作 者:朱德明 张兵 朱守祥 马军伟 许芯 ZHU De-ming ZHANG Bing ZHU Shou-xiang MA Jun-wei XU Xin  作者单位:朱德明,张兵,ZHU De-ming,ZHANG Bing(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朱守祥,ZHU Shou-xiang(江苏省环保厅,江苏,南京,210013)

马军伟,许芯,MA Jun-wei,XU Xin(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南京,210001)

刊 名:江苏环境科技  ISTIC英文刊名:JIANGSU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6 19(5) 分类号:X3 关键词:环保   信访   机制   江苏省  

篇5: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困境分析与对策研究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困境分析与对策研究

本文针对近年来普通本科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困境进行分析.分析得出,师范类毕业生就业难是包含主客观诸多因素造成的现实困境.认真分析当前师范生的就业形势并采取有效对策,应当也必须成为师范院校重点对待并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作 者:佟亚辉 刘秋月 金志民 王洪波  作者单位:佟亚辉,金志民(牡丹江师范学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12)

刘秋月,王洪波(牡丹江市第十三中学,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刊 名:管理观察 英文刊名:MANAGEMENT OBSERVER 年,卷(期): “”(23) 分类号: 关键词:师范毕业生   就业   困境   对策  

篇6:小学生英语学习心理障碍分析与对策研究

小学生英语学习心理障碍分析与对策研究

英语在我国小学开设这些年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效果,但是其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总有一部分学生在英语学习中存在着心理障碍,普遍的表现是学习英语时缺乏自信心、形成不良的学习习惯等.导致这种心理障碍的原因,主要来自学生的家长、学校的'老师及学生自身.因此要消除这些学习上的心理障碍,就要从提高家长的认识、提高教师的英语教学水平和帮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信心等方面入手.本课题将就这些方面进行阐述.

作 者:姚莹  作者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意路小学,河南,郑州,450000 刊 名:考试周刊 英文刊名:KAOSHI ZHOUKAN 年,卷(期):2009 “”(26) 分类号:G62 关键词:小学生英语学习  心理障碍   分析与对策  

篇7: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特征分析与对策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特征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在分析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特点的基础上,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理出发,分析研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宏观规律.从安全系统工程的角度,提出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建立健全城市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加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综合协调道路-交通流-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以消除道路交通系统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明确指出当前乃至今后交通安全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规划长远、决策当前,彻底改变目前交通安全工作的事后处理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提高交通安全宏观管理整体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应用价值.作 者:刘强    陆化普    张永波    邹博    LIU Qiang    LU Hua-pu    ZHANG Yong-bo    ZUO Bo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北京,100084 期 刊: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年,卷(期):, 16(6) 分类号:X913.4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    事故特征    事故预防    交通冲突    交通工程   

篇8:中国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工作报告

中国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工作报告

随着工业及城市化的发展,生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人们广泛关注,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从全球范围看,生态安全问题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是众多国家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生态安全问题如果同人口、种族等因素相遇,就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它不但可能影响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稳定,还可能导致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战争,从而影响到地区稳定和国防安全。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民族最多的国家,由于工业有害物质排放,资源过度开发,农业化肥及除虫药剂大量使用,生活废弃物及垃圾的污染等,使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失衡,加上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掠夺式开发,使生态严重破坏,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生态安全现状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提醒国人对生态安全问题引起充分重视,积极解决我国的生态安全问题,切实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一、生态安全的基本含义、构成和特点

(一)生态安全的基本含义

生态安全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但一般认为它包括两层基本含义:

一是避免由于生态环境退化和资源短缺对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构成威胁,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于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能力;

二是避免由于生态环境严重退化和资源严重短缺造成环境难民并引发暴力冲突,从而防范生态安全环境问题对区域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第二层含义则是外交、军事范畴新概念。

(二)生态安全的构成

生态安全就是生态系统的安全。该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的环境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彼此间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物质交换而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生态系统的组成十分复杂,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土地、水、大气和生物。

生态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因素构成。这其中任何一个构成因素出了问题,都会影响生态安全并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的构成示意图如图1所示。

(三)生态安全的主要特点

与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因素相比较,生态安全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整体性。生态环境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达到相互平衡的系统。对局部地区环境一个因素的破坏或不合理利用,就会影响到这一地区整个环境的稳定度和环境质量的变化。

二是长期性。生态环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人类一旦对生态环境施加某种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会作用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当前条件下,这种影响以负面影响为主。

三是不可逆性。人类对环境的过度利用一旦超过环境自身的承载容量,就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至少在目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要想恢复大面积受到破坏的环境是不可能的。生态安全的主要特点如图2所示。

二、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

(一)生态安全问题严重

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面对13亿人口压力,加上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数量的增加,做过许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我国的生态安全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当前,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在国土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环境资源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4 个方面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国土资源安全问题

国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国土资源的多少和优劣是决定一个国家安全程度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尤其重要。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 37.08%。20世纪50年代以来,每年因水土流失而丧失耕地267万公顷,平均每年“流失”耕地6.7万公顷,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62万平方公里,是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倍多,并且还在以每年2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相当于每年沙化一个中等县。

我国森林人均占有量是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据测算,按目前的砍伐速度,我国可采林将在短短7年内被砍完,我国草地面积正在逐年减少,草地质量也在明显下降,其中中度以上退化的草地已达1.3亿公顷,并且还在以每年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我国湿地资源占世界湿地面积10%,但已有近40%的湿地受到中度和严重威胁。其他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造成生态功能下降,生态平衡失调,已对国土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我国国土资源安全问题非常严重。

(三)水资 源安全问题

我国水资源占世界水资源总量的8%,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列为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我国可利用水资源为8000~9000亿立方米,现在一年的用水总量达到5600亿立方米,预计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将达到8000亿立方米,接近我国可用水资源的极限。我国有660多个城市,其中400多

个城市缺水,有110多个城市经常闹水荒,全国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影响4000万居民的正常生活。

现有水资源浪费、污染严重,河流污染由局部发展到整体,由城市发展到乡村,由地表发展到地下,我国主要河流普遍污染,七大水系有1/3以上河段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海洋污染也相当严重,据统计,我国近海海域,4类和劣4类海水已达46%以上,其中东海劣4类海水比例高达53%以上,因此,我国水资源安全问题已经敲响了警钟。

(四)环境安全问题

我国目前向环境排放的各种废物数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27亿吨,市政污水排放量为220.9亿吨,而废水处理率却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小于70%,市政污水处理率在15%以下,许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排入江河湖海。20我国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分别达l995.1万吨和1165.4万吨。

据统计19全国338个主要城市中,只有33.1%的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余66.9%的城市均未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还有137个城市低于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占统计城市的40.5%。

我国平均每天产生城市垃圾l.5万吨,每年要吞噬掉25万平方米的土地资源来处理这些垃圾。另外还有一些难解、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引发环境危害,因此,我国的环境安全问题十分严峻。

(五)生物物种安全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目前已有4000~5000种高等植物濒危或接近濒危,占我国高等植物总数的15%~20%,经过确认的我国珍稀濒危重点动植物分别达258种和354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640个物种中,我国占有156个。

外来物种不断侵入我国,严重威胁我国生物物种的安全。如20世纪80年代初随木材贸易从美国侵入我国的红脂大小蠹,在山西省大面积爆发,使大片油松在数月间毁灭。目前该物种已经蔓延到河北、河南两省,严重危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另外还有美国白蛾、大米草、麝鼠、豚草、紫茎泽兰、空心莲子草等外来物种,已严重影响到我国许多地区,对本地区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巨大威胁,到了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我国生物物种安全问题严重。

(六)生态环境安全有加速恶化的趋势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有加速恶化的趋势。例如:

近年来人人皆知的沙尘暴,20世纪50年代较大的暴发有5次,60年代较大的暴发有8次,70年代为13次,80年代为14次,90年代则多达23次;

海洋赤潮暴发,60年代以前十分罕见,从70年代开始赤潮平均每两年发生1次,80年代赤潮增加到每年平均发生4次,到90年代,有的年份,赤潮竟达到30多次;

土地沙化也在加速,50~7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1560平方公里,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100平方公里,进入90年代后,则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400平方公里。

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种种表现,从一个方面说明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正在加速恶化。

三、我国生态安全恶化造成的严重后果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生态环境安全日益恶化,因而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研究结果表明:

1986年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1.4亿元,而1994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则共计人民币4201.6亿元,接近同年全国gdp的10%;

长江特大洪水,究其原因也是由于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态安全日益恶化造成的,这次洪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2642亿元。

上述损失只是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部分间接经济损失,没有包括基因、物种消失等许多无法计算的潜在经济损失,而潜在损失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通常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3倍,甚至上10倍。

在一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态安全非常恶化的地区,生态难民已经出现,如内蒙古阿拉善盟由于居延海干涸,迫使2.5万牧民背井离乡,青海、甘肃、宁夏、海南等省区也相继发生了因生态安全严重恶化,人口被迫迁移的事件。

四、我国生态安全保护对策

一、进行全民生态安全意识教育,从人抓起

当前我国生态安全问题非常严重,更主要的原因是广大公民缺乏基本的生态安全意识。因此,应当始终贯穿“以人为本”,从人抓起,积极行动起来,全民动员,人人动手的思想,通过各种渠道,在全体公民中间进行生态安全意识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学校应当从小学开始开设生态安全课程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和公务员应当在思想深处形成一切以生态安全为主的意识,做好维护生态安全的表率。只有重视全民生态安全意识教育,始终贯穿“以人为本”,从人抓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得生态安全,个个维护生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生态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生态安全方面的问题,保护我国生态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制订和完善我国生态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各类破坏生态安全的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对于积极保护生态安全的优秀事迹,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并给予重奖。另外,必须认真学习和积极借鉴国有关外生态安全保护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生态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道路

经济发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生态环境指标。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生态安全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坚持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决放弃过去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发展模式,通过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污染。对于新建项目,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对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绝不允许上马。

生态环境指标应当作考核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于那些“污染型”领导,要坚决予以免职。

四、建立国家生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国家应该像重视国防安全一样重视生态安全,建立相应的生态安全系统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于一些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能够有效地作出预警和快速反应,以减少国家生态安全的破坏,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五、遵循自然规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安全

目前,我国生态安全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过去违背自然规律,不按自然规律办事,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所造成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严格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并采取有效措施。必须切实落实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蓝天碧水等工程项目的实施,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生态重点保护区,对重点动植物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的自然修复功能,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

六、减少农业毒害和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是减少生态环境污染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必须合理调整农药、化肥、除草剂等产品结构,坚决淘汰那些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淘汰那些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化肥、除草剂产品,开发低毒低害及无毒无害的农药、化肥、除草剂产品,同是严格控制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

七、慎重对待生态技术推广和外来物种的引进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特别是生物物种的安全,对于生物技术的推广和外来物种的引进,一定要十分慎重,不能盲目随意和不顾整体利益。特别是对于转基因的研究应当采取“急研究、缓推广”的对策。只有慎重对待生物技术的推广和外来物种的引进,才能减少外来物种及新物种对本地牲物种的威胁,有效保护本地生物物种的安全。

八、完善产权制度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许多生态安全方面的问题,从根本上说皆起因于对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明晰及生态补偿制度的未实施。

必须改变目前资源所有权“虚拟”、产权不明晰的状况,进一步完善所有权制度,严格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开发使用权,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同时有效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征收资源和生态补偿费。

两种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可以促使使用者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只有通过完善产权制度和实施补偿制度,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五、结论

1、生态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因素构成。生态安全具有整体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3个主要特点。生态安全任何一个构成因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生态安全,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

2、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目前,我国生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通过对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分析,有助于提醒人们对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引起高度重视,想方设法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3、针对我国危机四伏的生态安全问题进行有益探讨,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生态安全存的难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以期对保护我国生态安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人人懂得生态安全、个个维护生态安全”的良好氛围,达到真正有效保护我国生态安全的目的。

篇9:石家庄假日旅游发展对策分析与研究

石家庄假日旅游发展对策分析与研究

假日旅游是旅游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倍受政府关注.科学分析石家庄市旅游资源赋存特色,制订合理的开发策略,正确引导消费时尚,满足旅游需求,以加快发展假日旅游,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是研究的关键所在.

作 者:刘春玲 邢文海 LIU Chun-ling XING Wen-hai  作者单位:刘春玲,LIU Chun-ling(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资源与环境系,河北,石家庄,050801)

邢文海,XING Wen-hai(石家庄旅游事业管理局,河北,石家庄,050018)

刊 名: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IJIAZHUA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3(2) 分类号:F119.9 关键词:假日旅游   旅游资源   策略  

篇10: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在全球经济遭遇寒流,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成为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严肃命题.当今的企业急需具备胜任h特征的'人才作为发展的源泉,但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却因为频频跳槽以及不胜任岗住要求等因素令企业不能完全信任和接纳,因此,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进行分析和研究并给出积极的解决方法就显得极为重要.

作 者:赵艳玲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工程系,江苏苏州,215006 刊 名:改革与开放 英文刊名:REFORM & OPENNING 年,卷(期): “”(22) 分类号:G64 关键词:职业生涯规划   求职心态   职业生涯管理  

篇11:分析中小学教育研究的阻障与对策

本文通过对中小学教育研究现状的分析,认为中小学教育研究存在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评价标准等方面的阻障,并针对这些阻障提出了几点对策。

摘要:中小学教育研究存在着价值取向、管理体制、方法选择、主体研究素质和成果评价、应用等阻障,它严重阻碍了教育研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中小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克服,使教师成为研究型教师,学校成为研究型学校。

篇12:分析中小学教育研究的阻障与对策

一、中小学教育研究现状。

近些年,中小学教育研究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诸多阻障,这些阻障导致教育和教育研究分离开来,使得教育研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严重地影响了研究成果的全面推广。

二、中小学教育研究存在的阻障。

1、研究目的阻障。

当前,中小学的教育研究缺乏学术性,研究目的带有浓厚的功利色彩,具体表现为:

a、就研究者本身而言,研究目的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

不少老师在进行教育研究的时候,看中的不是研究结果对教学工作的实质作用,而关心的是研究成果是否被发表,是否得到领导赏识,是否对职称评定和职位晋升有用等。

b、站在学校的角度来看,研究目的与学校的发展紧密相连。

在进行教育研究的时候,多数学校更为关心的是科研能为学校带来多少荣誉和奖项。对于研究课题的选择,很少顾及自身的研究条件,一味地选择一些国家级、省级等空泛、不切实际的课题来立项研究,使得研究结果华而不实,缺乏实际运用空间。

2、研究方法的阻障。

对于教育研究方法的选取,老师的方法论意识不够强,不能很好地区分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性,存在盲目借鉴和照搬的现象。部分学校忽略了中小学的教学本质,在进行教育研究的时候,选取已经成型的高校研究模式来定量研究,并且由于老师自身研究素质和学校研究条件的局限性,研究的过程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表现为所选数据过于繁杂,实验变量难以掌控,可靠程度低,进而导致研究结果空洞零散,对教学工作所起到的作用甚微。

3、研究结果评价标准的阻障。

中小学教育的研究成果最终是运用。因此,对研究结果采取的评价标准的重心要落在“用”上,并在“用”的基础上实现推广。而就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的科研成果推广率极低,不超过10%,这一现象在中小学教育研究中显得更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选取的研究结果评价标准存在偏差,多数采取的是基础理论成果评价标准,过分强调理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盲目地追求评价等级和理论创新性,而忽略了中小学教育的实践性,评价的结果往往表现为实效差、学术价值低。以至于研究成果永远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得不到推广。

三、应对中小学教育研究阻障的对策。

1、明确正确的研究目的。

为了避免研究目的过于功利,老师首先要对教育研究工作做出合理的`定位,即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己用“,而是服务于学生。中小学教育研究是实践性教育研究,研究的重点是“怎么去做“,而不是 “如何来论”。因此,老师应该把教育研究作为日常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以教学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减少对不切实际理论的研究,在对研究进行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2、以定性研究为主,其他方法为辅对中小学教育进行研究。

定性研究是用来确定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方法,它能深入研究问题的具体特征,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如果说定量研究研究的是“是什么”,那么定性研究研究的就是“为什么”。但与定量研究不同的是,定性研究是建立在一些小规模样本上的,不要求具有统计意义。因此,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实践性。

中小学老师的研究素质不高,并且每天的教学工作都会产生很多的实践性问题,所以老师迫切需要一种不进行严密推理就可以操作和实践的研究方法。显然,定性研究的方法可以担当此任。采用定性研究的方法,老师可以通过观察、调研等途径发掘处于自然情境中的教学问题,并用非量化的手段对其进行分析,有效地洞察问题的本质以及它们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最终获得研究结果。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它的局限性,定性研究也不例外。因此中小学老师应根据自身所处的教育环境和研究问题的特点,在定性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3、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评价体系。

研究评价体系的建立包括评价制度、评价标准两个方面:

a、建立合理的评价制度

为了使得中小学教育研究成果的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学校可以选取同行评议制度作为中小学教育研究成果的评价制度。即聘请一些专家和学者,按照相关的评议原则,对教育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或潜在价值进行评估,并运用他们的职业判断,对科研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判断。

b、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

邓小平曾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中小学教育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要避免套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实践性,把研究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并以实践为指导,在实践中检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语:总之,我们只有对中小学的教育研究作出合理的定位,辩证地看待教学与研究的关系,把教学问题作为研究对象,把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工作中去,才能更好、更快的推动教学工作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传江;国外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教育学刊;2002年02期

[2]李瑾瑜;论教师的教育研究[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03期

[3]缪剑峰;校本教育研究:中小学教育科研的成熟境界[J];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4]秦著红,王桃英;浅析质的教育研究方法[J];南昌高专学报;200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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