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公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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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公告范文

篇1:土地登记方法

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篇2:土地登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篇3:土地登记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对土地登记、宗地等有关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土地登记进行了重新分类,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其中“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对土地登记的权利名称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的原则;对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方式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对土地登记的程序、土地登记资料的保管、土地登记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土地登记公告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制度,包括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等;对土地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篇4: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2月22日

篇5:征收土地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603号文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复〔2014〕131号文批准信宜市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信宜市东镇街道尚文社区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信宜市东镇街尚文社区居委会、尚文社区红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06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水田96.15万元/公顷;旱地52.65万元/公顷;园地41.0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51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12号、27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41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及协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计提留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依法办理该留用地报批,获批准后征收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东镇街道尚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x年11月26日

篇6:土地征收公告

因实施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需要对该项目范围内41家非住宅所涉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于12月22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锡政征〔〕1号)。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

非住宅:长江路1、2、5、7、8、10、12、16、21-1、27、32、36、40号;长江北路1、18、20号;长江南路4、11、12、15、27号;旺庄路92号;龙山路5号;黄山路6号;新锡路2号;新梅路51号;新区开发区64号-A地块;长江国际花园(长江北路与新光路交叉口西南);希门凯电子(xx)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65-A地块)、xx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江路73号F地块);市西宅实业公司(长江南路、新梅路交叉口西北侧);xx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乐路以南、江海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江溪街道办事处(长江北路西侧、规划永乐东路北侧);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城路和长江路交叉口);xx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新区太湖花园二期);xx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东侧);xx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金城路北侧);xx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路以东、冷渎港以南、长江北路以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广南路北侧A、B地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丰里小区东侧、宏源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叙康路北侧A);xx市龙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以东、宏源路以北)。

(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41户(均为非住宅),约58928.9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xx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到3月31日止。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图:见公示现场公示栏。

八、公示地点:江溪街道拆迁办公室(叙丰家园102-30)、旺庄街道拆迁办公室(春潮花园二期352-1)。

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doc

篇7:土地征收公告

因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 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东至江河路、西至水电路、南至315国道、北至滨河大道)。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项欠华旦 联系电话:0977-8268652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成

联系电话:0977-8268183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9 月18 日-年12月18日。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天峻县第一幼儿园操场、江河路、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峻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篇8:土地确权公告

根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现将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对下述积压房地产土地确权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布(详见下表)。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有异议者,请于通告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并持有关证据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龙华分局(国贸二横路国土大厦14楼)办理异议登记或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布的权益无异议。联系电话:68512605

特此通告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5月12日

篇9:土地确权公告

为加强对衡水滨湖新区刘台排干渠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完善用地手续,明晰土地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告如下:以滨湖新区管委会、衡水湖水利工程开发管理处共同核实确认的刘台排干渠水利工程实地勘测范围为土地确权范围(土地勘测定界面积864.8亩,土地边界以勘测定界图为准),确定该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按勘测定界现状土地用途并按划拨用地类型属刘台排干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即衡水湖水利工程开发管理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864.8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水工建筑用地、河流水面,其中水工建筑用地面积540.5亩,河流水面面积324.30亩。

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在公告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国土局,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市政府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特此公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

9月8日

篇10:土地确权公告

乌正浩,男,住西安市新城区西六路铁路楼西区,身份证号:610104195907161134;乌学超,男,住西安市莲湖区小皮院 55号,身份证号:610104195108251117;乌学智,男,住西安市莲湖区小皮院55号,身份证号:610102195402061231;乌晓丽,女,住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黄河棉织厂10号楼1层7号,身份证号:610104196203161122;乌曼丽,女,住西安市莲湖区麦苋街54号,身份证号:610104195006131122;乌美丽,女,住西安市莲湖区教场门57号,身份证号:610104195207061124,六人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西中民一终字第01508号〕及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共同申请办理位于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振华北路,面积1804.03平方米(折合2.706亩),用途为坟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该宗地东临振华北路,其余三面均临西安华强汽车改装厂。

我分局拟对该宗地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宗土地权属及他项权利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分局申请复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我分局将按规定给予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

特此公告。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

205月31日

篇11:土地确权公告

原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土地共17宗,总面积为 64362.49平方米(折合96.544亩),其中宗地一面积:14954.70平方米(折合22.432亩),东邻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西临创新路,南临昆明路,北临绿地;宗地二面积:2946.94平方米(折合4.420亩),东临西二环,西临规划路,南邻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邻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宗地三面积:3325.73平方米(折合4.989亩),东邻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西邻颜家堡村,南邻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周家围墙村,北临丰镐西路;宗地四面积:3607.42平方米(折合5.411亩),东临巷道,西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农村、巷道,南临昆明路,北邻工农村;宗地五面积:668.80平方米(折合1.003亩),东、西南、北均邻工农村;宗地六面积:280.80平方米(折合0.421亩),东、西南、北均邻工农村;宗地七面积:1627.61平方米(折合2.441亩),东、西、北邻工农村,南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宗地八面积:2340.22平方米(折合3.510亩),东邻工农村、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南、北邻工农村;宗地九面积:201.12平方米(折合0.302亩),东、西、北邻工农村,南邻西安华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宗地十面积:2843.33平方米(折合4.265亩),东邻西安市第三印刷厂,西、北邻工农村,南邻西安华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宗地十一面积:16460.04平方米(折合24.690亩),东、南邻工农村,西邻工农村、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临巷道;宗地十二面积:4320.09平方米(折合6.480亩),东邻工农村、西安市莲湖区中医医院,西、南、北邻工农村;宗地十三面积:1403.30平方米(折合2.105亩),东、西、南邻工农村,北邻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宗地十四面积:1871.63平方米(折合2.807亩),东邻颜家堡村,西、南、北邻工农村;宗地十五面积:2572.17平方米(折合3.858亩),东、西、南、北均邻工农村;宗地十六面积:3439.70平方米(折合5.160亩),东邻颜家堡村,西邻工农村,南临规划路,北邻西安市沣惠渠管理中心、工农村;宗地十七面积:1498.667平方米(折合2.248亩),东邻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西邻西安利君制药有限公司,南、北邻颜家堡村。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建制已撤销,其人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友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我局对上述土地进行确权,现予以公告。对上述土地所有权和面积有异议的相关利害人,请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我局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毛炳耀 吴龙

联系电话:82624296 84269799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篇12:土地招标公告

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招标 方式出让 2(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禁止参加者外均可参加。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方式的联合申请。

特殊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不低于20亿元的存款证明(如多家银行开具需为同一天)。

投标人需要承诺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xx县人民政府交纳2亿元人民币作为北区村城中村改造、站东街东侧区域的拆迁保证金。

但申请人在本次公告之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1、签订《出让合同》后,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被监管系统通报的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本项目统一采用现场报名,潜在投标人可于x年05月02日09:00—x年05月22日上午10:00前到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层,交易组织股进行报名(节假日除外)。报名需携带: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原件;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4、股东及董事会决议原件;5、公司章程原件;6、银行不低于20亿元的存款证明(如多家银行开具需为同一天)原件;7、承诺书(投标人需要承诺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xx县人民政府交纳2亿元人民币作为北区村城中村改造、站东街东侧区域的拆迁保证金。)

以上所有材料在报名登记时均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两套,资料不全不予报名登记。

特别要求:本次招标出让的-8号地块、-9号地块实行整体出让,潜在投标人必须同时投标两个地块。

招标文件、宗地图、规划设计条件售价每套50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于报名当日现场收取。报名联系人:赵经理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x年05月02日 至 x年05月22日 到 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 招标 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 x年05月02日 至 x年05月22日 到 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x年05月22日10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x年05月22日10时00分 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定于 x年05月02日 至 x年05月22日 在 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行。x年05月22日在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人提问的时间:x年05月02日9时至x年05月21日11时。

招标人解答截止时间:x年05月21日15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x年05月22日10:00分。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xx县东大街建行西侧

联 系 人:孙女士、杨先生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银行帐号:

xx县国土资源局

篇13:土地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xx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一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编 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挂牌起始价

规 划 要 求

容积率

绿地率

规划用途

当土挂-6

姑孰路西侧

(原机械厂)

24298.62M2

(36.45亩)

1300.00

(万元)

≤1.30

≥35%

商 住

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供地条件:本次挂牌出让地块为“毛地”方式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由竞得方根据目前县政府现行的拆迁政策要求,对原产权单位和个人实施补偿、安置。其中私房户按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原机械厂内的办公、生产用房按货币化方式拆迁补偿。

供电:指在红线外100米范围内留有高压电源杆接头。

上水:在红线外有城市上水管道。

下水:在红线外有城市下水管道。

周边各种配套以现状为准。

二、竞买人范围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挂牌不允许联合竞买。

三、文件的购取

竞买人在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x年11月24日16:30时止,到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交易大厅二楼),购取挂牌出让文件。

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1、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第6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须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报价须知;

4、竞买申请书;

5、出让地块位置示意图;

6、出让地块宗地图;

7、挂牌出让报价单;

8、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列挂牌出让文件如有不一致,同时出台的,由xx县国土资源局委托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并确认,先后出台的,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大于时间在前的文件效力.

四、挂牌出让地块现场踏勘的时间及地点

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有意参加竞买者对挂牌出让地块进行集体现场踏勘,踏勘时间:x年11月20日下午3:00时;集合地点:xx县国土资源局门前。竞买者也可自行踏勘现场。

五、竞买申请的办理

参加竞买者应于x年11月28日16:30时前持下列文件和竞买保证金,向xx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竞买手续委托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

1、竞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则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法定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资信证明及资质证书;

6、竞买保证金已支付(xx县国土资源局)的支付凭证。

该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如下:

当土挂-6号地块(人民币):300万元。

六、挂牌出让期限及地点

1、本次挂牌出让自x年11月29日上午8:00时起开始接受竞买人报价。

2、本次挂牌出让截止时间为x年12月8日下午16:30时。

3、地点:xx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联 系 人:陶先生

联系电话:

x年十一月九日

篇14:法人变更登记公告

1、“xxxx水利工作队”公告事项:

开办资金的变更

66.5万元(原:106万元)

证书号

1xxxxxxxxxx9

2、“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公告事项:

名称的变更

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原:xxxx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证书号

1xxxxxxxxxx2

3、“xxxx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杜xx(原:xx)

证书号

1xxxxxxxxxx2

4、“xxxx物业管理办公室”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郭xx(原:杜xx)

证书号

1xxxxxxxxxx3

5、“xxx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公告事项:

开办资金的变更

34万元(原:28万元)

证书号

1xxxxxxxxxx8

6、“xxxx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告事项:

开办资金的变更

30.8万元(原:24.8万元)

证书号

1xxxxxxxxxx9

篇15:法人变更登记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法人有关登记事项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期公告共有228个单位。

1、“xx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陈xx(原:李荣xx)

证书号 1xxxxxxxxxxxx6

2、“xx市多湖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曹xx(原:程xx)

证书号 1xxxxxxxxxxxx3

3、“xx市气象服务中心”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王xx(原:xx)

证书号 1xxxxxxxxxxxx7

4、“中共xx市委党史研究室”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吴xx(原:吴xx)

证书号 1xxxxxxxxxxxx5

5、“xx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潘xx(原:王xx)

证书号 1xxxxxxxxxxxx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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