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申请书(精选16篇)由网友“霜降”投稿提供,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担保物权申请书,希望大家喜欢!
篇1: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住宁波市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_______________在申请人处借款_______________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对_____________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万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止,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
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2:担保物权申请书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3: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7月17日起至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代理律师:方明星
篇4: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地址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1594901-X
负责人:董跃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黄梅县大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849741-3
法定代表人:石付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请求:
依法拍卖被申请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1221369号、1223434号、1224959号的房产,证号为梅国用(20XX)第(251009002)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农行黄梅县支行对被申请人星火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利息591495元在此维权向下优先受偿(暂计算截止20XX年4月20日结息日止,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XX年9月9日,作出(20XX)鄂黄梅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湖北星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号为:黄梅县房权证黄梅镇字第1221369号、1223434号、1224959号的房产,证号为梅国用(20XX)第(251009002)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农行黄梅县支行对被申请人星火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利息591495元在此维权向下优先受偿(暂计算截止20XX年4月20日结息日止,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裁定书于20XX年10月13日完成双方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现特申请对本案依法移送执行。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
20XX年10月18日
篇5: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行长。
被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XXXXXX。
申请请求: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XXXXX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XXXXXXXXX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XXXXXXXX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授信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定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用自己拥有的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XXXXXXXX号房产及X国用(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0XX年XX月XX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证书编号为XX市房他证XX区字第XXXXXXX号。
申请人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XX、XXX、XXX还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XXXXXXXXXXXXX公司借款提供担保。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借款人XXXXXXXXXX公司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提供借款XXXXX万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四章对贷款利息及罚息、计息等事项进行约定。
被申请人还承诺书:书面承诺如果贷款到期或出现申请人宣布提起到期的情形,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申请人可以一并处置抵押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0XX年XX月XX日借款到期,但借款人XXXXXXXXXXX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能与申请人达成展期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现依法申请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
此致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20XX年XX月XX日
篇6: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由被申请人开发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 的 套房屋,以及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整(¥.00)。
事实及理由:
一、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 合同》(见证据1)。《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 整(¥.00),借款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 ;借款按 结息,结息日为 。
3、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4、
如有担保,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二、《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见证据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整(¥.00)。
2、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
4、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 的 套房屋,以及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但是,《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止至 年 月 日止,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 共计人民币 元整(¥.)(见附件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 合同》y与《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且《抵押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望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7: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8: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个体,现住
************************号,电话:***********。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现住********************室。
被申请人:***,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现住***自治区***市**区***村5号
楼3单元407室。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5月16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月利率2%,自借款之日起按月结算,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在申请人处借款贰拾伍万元
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5月16日至
年11月16日;至今19个月未归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8.5万元(25万元*2%*17个月=8.5万元);
。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
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元,计算方式: ;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
证 据 清 单
提交人: 日期:XX年X月XX 日
篇9: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方明星,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苏房权证园区字第XXXXX号”房产及“苏工园国用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及理由:
2013年7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7月17日止),借款期内的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
另外,被申请人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盛景华庭X幢XXX室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予申请人(苏房他证园区字第XXXXXX),作为担保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后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对上述事实作出(2013)苏中证民内字第XXXXXX号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0: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XX市XX路XX号房产;
二、裁定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即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利息(自205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违约金(自年7月8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律师费人民币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经营生意急需资金,提出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表示同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
1、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月利率2%,逾期不还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被申请人将其位于XX市XX路XX号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如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费用,申请人有权就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担保范围除被申请人应清偿的本息外,还包括并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人民币45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付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任何债务。
被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XX市XX路XX号房产经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给申请人,作为其债务担保,申请人依法取得该房产抵押权并享有在《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其债务,亦拒不与申请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特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xx年九月二十六日
篇11: 担保物权包括
A.典权和抵押权
B.地役权、典权和质权
C.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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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包括什么资料?
(1)、质权。
质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而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混同、抵消、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及其它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在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若质权人破产时,出质人就该财产有取回权。但在转质的状况下就比较复杂。转质是质权人在自我的质权上再度设质的行为。由转质权的性质所决定,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故未经转质权人的同意,原质权设定人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的,不得以此对抗转质权人。原质权设定人对原质权人清偿后,若转质权人破产,原质权设定人不得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若设定人以第三人的地位代原质权人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后而使转质权消灭,则能够向转质权人的破产人主张取回权。但是,转质权人的债权额较原质权人的债权额为小时,设质人只有将差额向原质权人清偿后,才能主张取回权。
(2)、留置权。
在一般状况下,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状况下,亦得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①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经催告己履行债务,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开始破产程序时,权利人可对破产人主张取回权;
②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已带给相应的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但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破产的,物的所有人有主张取回的权利;
③留置权不成立时,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有取回权。
(3)、基于占有权、用益物权或债权请求权而产生的取回权。
当破产人误将他人之物或权利归于破产财产而为占有管理时,对该项财产享有占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人,虽非物之所有人,亦得基于其占有权或用益物权而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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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担保物权包括
1.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抵押权的主要特征:(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带给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3)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依据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为的具体形式是抵押合同。(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2)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转移债权人所有。(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以法律规定务必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当事人能够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带给的担保财产。(1)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2)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价款中优先受偿。
5.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在间,抵押人仍可转让抵押物,但抵押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则,转让行为无效。(2)抵押人所担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能够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
6.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白(2)抵押权人能够让与其抵押权或者权为他人带给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偿:①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数额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中所述方法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额的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的受偿。(4)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止其行为;在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担保(2)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3)须移转质物的占有。(4)质权是就质受偿的权利。
8。质权的种类:质权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1)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2)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能够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物而的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9.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1)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根据作为质物的权利不一样,权利质押合同分别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10.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3)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带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带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优先爱偿。
11.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12.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3.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无权将留置物出租、抵押。(2)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带给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篇13: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5月,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与抵押人乙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乙公司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发放贷款40万元。209月,银行又根据甲公司需要,发放16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甲公司逾期不还,银行将甲、乙两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20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人乙公司房产享有抵押权。
审查中得知,乙公司因自身债务纠纷,已被其他债权人向外省法院起诉,抵押给该银行的房产已于年7月被外省法院查封。庭审中,抵押人乙公司认为原告发放的160万贷款是抵押房产被查封后发放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不应享有抵押权。银行则认为,外省法院在查封后,未向其通知房产被查封,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对全部贷款享有抵押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即只要查封、扣押的事实发生,此后发生的债权就不享有抵押权,并不须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被查封为前提。因此,最终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贷款200万元及利息,银行对其中贷款40万元及利息部分享有抵押权。
篇1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5月,荆某因生意周转,向宋某借款50万元,借期2年,利息15%,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新疆某县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押给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月,荆某未经抵押权人宋某同意,也未将案涉房屋的抵押情况告知李某,又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李某;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时李某交付定金**元,交钥匙时再支付**元,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尾款**元;按约定李某向荆某支付了定金款和交钥匙需支付的房款后,荆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李某。李某占有案涉房屋后,多次催促荆某办理过户手续,但荆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无奈之下,3月,李某以荆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荆某履行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之义务。庭审中,荆某以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征得抵押权人宋某同意等为由,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篇15: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某公司于几年前与兰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坐落于兰山区朱保镇前耿家埠村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并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一年零三个月,该公司在兰山支行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但是半年后,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致使贷款出现风险。因借款人拖欠利息,兰山支行于发放贷款后的第8个月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贷,兰山法院于一个半月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偿还兰山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兰山支行有权申请将被告提供的耿家埠村土地一宗拍卖。
因该公司拒不偿还该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兰山支行向兰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山法院委托临沂某评估事务所对该公司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评定土地价值446万元,地上建筑物价值134万元,总计580万元。临沂市某拍卖行对该公司抵押土地进行了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
兰山支行积极寻找买主,并对该土地进行了实地勘察。在多方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用同一宗土地在另一家国有银行的A支行、B支行也分别进行了抵押,且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经由A支行、B支行派人看管,兰山支行400余万元贷款的收回陷入困境。在执行过程中,A、B两家银行支行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抵押在先,应当优先受偿。
面对这种被动状况,兰山支行立即对抵押情况展开调查。经查,其中A支行办理土地及房产抵押时间晚于兰山支行办理土地抵押时间,兰山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但B支行主张其与该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间先于兰山支行,抵押在先,要求优先受偿。
兰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复函给兰山法院,称兰山支行及B支行抵押均有效。该复函虽确认了兰山支行抵押的有效性,但根据抵押时间的先后顺序,兰山支行抵押贷款在后,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又重陷僵局,给清收贷款蒙上了一层阴影。
篇16: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2005年1月12日,原告蚌埠市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蚌埠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A公司承建被告B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新新花园小区,工程款预算1056.65万元,以结算为准;原告进入场地,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50万元,工程完成50%,被告B公司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后15日内,被告B公司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原告A公司应于2006年10月12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B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立即着手开始组织施工。2006年8月20日,原告A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被告B公司。同时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提交了该商品房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2006年8月22日,被告B公司委托蚌埠市XX审计事务所,对原告A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减去被告已给付的工程款、提供的原材料、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被告B公司尚应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650万元。
2006年9月30日,被告B公司因资金短缺,向蚌埠市XX银行借款800万元,并将其开发的新新花园小区为该笔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A公司因催收工程余款650万元未果,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余款65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2、要求对被告开发的新新花园小区商品房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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