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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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论文

篇1:船舶检验论文

摘要:文章介绍了船舶检验的种类,说明了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并提出了船舶检验建议及发展方向。

一、关键词:船舶检验;种类;安全检查。

1、船舶检验种类及介绍。

制造检验是指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

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特别检验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的一种检验。

它主要是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

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

定期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它主要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

用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

年度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

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

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

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

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临时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

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或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时,应进行证书展期,及时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是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

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

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是指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验船机构为继续保持其船级,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所进行的各种检验。

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等。

循环检验是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多次循环的检验。

它是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

主要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

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但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

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提高船舶周转率,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2、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了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

船舶的检验一般有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等,从时间上来说,又有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即便是临时检验,也要首先由船东申请,除了临时检验,差不多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而且船舶检验仅仅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这种检验方式是静态的、被动的,仅仅这样的检查还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而船舶安全检查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个空白,它能检验船员是否能胜任当前的工作,检查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能适航,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随时登轮进行检查,另外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还要对船舶的配员、船员的适任、船舶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就大些。

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各方面限制,一般来说,在检查中容易“杂而不精”,而船舶检验部门则是专业从事此项工作,而且进过多年的的积累,其“专”和“精”正好弥补了船舶安全检查“杂”的不足。

3、船舶检验建议及发展方向。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及时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于提高监管水平和检查能力起着重要作用。

船检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那么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

二是要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增强业务人员水平。

船舶检验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但是随着近年来船舶数量的急剧增多,验船师和船舶安全检查官人数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大量新人出现在这些岗位上。

如何对新人加强培训,让它们尽快充实到检查队伍中来,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更过的专家来来组织培训,在实践中进行帮带。

三是建立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在目前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的状况下,让每次检验或检查都做到完美无缺,这在实际上是很难保证,所以,加强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GPS(全球定位系统)、电子海图等大量新技术不断涌现并应用到航海中,这也给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带来大量的新问题,比如在一些地方海事局调查时发现,时发现在《国内沿海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规定500总吨以下国内沿海航行要求配备带DSC功能的甚高频,但是对定位设备却未作要求,这样一来,其甚高频的DSC功能也就成了摆设。

此类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对规则做出及时的修改,定期发布修改通函,促进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更新,以提高监管水平。

篇2:船舶检验论文

摘要: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强的技术服务工作,它承载着许多的责任。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船舶运输、工程行业的发展蒸蒸日上。

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对船舶检验工作来说,一方面要求验船师们不懈地追求对新生相关技术、产品的理解,另外也要求船舶检验工作改变技术为主导的工作模式,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增强管理功能,使之更加和谐、有序。

关键词:船舶、检验、管理

1、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建造、设计、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鉴定、检验或评审,并作出合格、符合、认证或适航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审核、检验、鉴定和测试的总称。

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要想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只有使船舶通过相应的检验。

2、船舶检验的作用

①船舶检验的基础作用是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

②船舶检验是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

③船舶检验是航运业迅速发展壮大不可缺少的保证。

④船舶检验是促进造船业和船用产品发展的重要动力。

3、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3.1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 survey,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①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

②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

③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

④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3.2船舶入级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英文名称:class survey,其他名称:船级检验,船东为保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取得某船级社的船级而自愿申请该船级社进行的检验。

3.2.1入级检验。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

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

入级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

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

3.2.2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

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

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①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籍。

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②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

③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④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⑤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⑥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⑦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3.3船舶公证检验:船舶公证检验,英文名称:justice survey。

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

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

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4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

交通部直属船检局(黑龙江、广东);中国船级社(CC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农业部所属渔船检验局。

5、船舶检验管理

5.1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

5.1.1船舶检验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6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为了加强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武汉、大连、天津、广州设立船舶检验管理处。

5.1.2船舶检验管理职责。

船舶检验管理的主要职责有:组织拟订船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法规;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管理船舶检验和技术监督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船舶检验的免除、等效。

5.2船舶检验机构管理。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①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②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③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航行船舶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④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小型(20米以下)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⑤验船人员管理。

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国际航行海船(A);沿海航行海船(B);内河船舶(C);海上设施(A);沿海小型船舶(C);内河小型船舶(C);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6、结束语

在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积极开展诚信作风建设活动,切实严格抓好产品质量,不搞以次充好,杜绝偷工减料,防止假冒伪劣,提升设计水平,重视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采购管理以及加强劳务工队伍建设等工作,维护中国造船行业良好形象和中国造船信誉,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中国造船在国际造船中的地位、信誉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高超恩。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基本问题的比较与浅析[J]。水路运输文摘,.5.

[2]骆公军。谈船舶检验部门在水上安全监管中的管理责任[J]。安全管理与技术,.4.

[3]黄宛清。德国的航运及船舶检验管理[J]。中国设备工程,.10.

[4]龙进军主编。船舶检验[M]。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6.08.01.

[5]包盛清,郜风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03.01.

[6]杨和庭。船舶机械检验(第三版)――高等学校教材[M].人民交通出版社,.06.01.

篇3:船舶检验论文

摘要:船舶是一种重要的海上交通工具,为了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随着海上作业的增多,船舶的安全性受到了广泛关注,对船舶检验质量的严格监督不仅有利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也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源头出发,做好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质量检验监督工作,规范船厂的建造行为,提高船舶检验水平,为船舶建造业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力的质量保障。文章将在充分了解船舶建造过程中质量检验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举措;

在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造船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优良材质及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船舶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是,我国是一个海域面积广阔的国家,海洋环境复杂多变,航海安全需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为此,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始终不能放松。在船舶的质量检验中,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加强对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监察,就我国目前的监督管理现状而言,监督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充分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概述

从船舶建造角度来讲,船舶的检验工作是由船厂的品质保证部为核心,以检验员为主力,涉及到船舶设计、原材料采购、船舶建造以及船舶验收等多个环节的.综合性工作,具体来说,船舶检验工作主要具备四项职能:鉴别、把关、报告及证明,其中,把关是最为重要的职能,把关主要是指控制原材料和船舶配件的采购质量,监督船舶建造工序的正确性和规范性,最终保证船舶建成后的质量符合要求,其余三项职能是该项职能的辅助和延伸,四项职能有效配合才能保证船舶检验工作的圆满完成。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任何一个细微的疏忽都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为此,加强对检验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有效的监督管理能够强化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最终提高船舶运行的安全性,特别是对于我国而言,我国海域面积广阔,船舶在海上运行的区域广、时间长,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高,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船舶检验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如何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加强船舶检验的法规教育。由船厂检验员针对船舶建造质量而开展的检验工作是船舶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理应受到船舶建造企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企业严重缺乏对检验工作重要性和法定性的认识,甚至认为检验工作是可有可无的,检验工作更多地是形式大于内容,这种局面严重影响了品质保证部门正常检验工作的开展,为此,必须大力加强对造船企业的法规教育,加深企业对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它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甚至可以借助航海事故的具体事例使企业认识到船舶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自觉督船厂检验人员做好船舶建造过程的检验工作。

2)提高船厂检验员的职业素质。船厂检验员是船舶检验工作的主要执行者,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对于保证船舶检验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在实际的检验工作中,船厂检验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船舶建造规范,船舶建造工艺及工序、检验质量模式、检验工作程序等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深入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实际检验行为,对各种检验仪器做到熟练应用,能够凭借敏锐的观察力发现船舶建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能分析出违反建造规范的具体事件,这些能力的具备需要船厂检验员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多地参与到实际的检验工作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这就需要船舶建造企业加强对船厂检验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注重质量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双重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具备过硬的职业技能及较高的职业素养的检验员队伍。

3)加强日常管理。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加强对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是保障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船舶建造企业的品质保证部门在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之外,还要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做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船舶检验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表现为巡检,同时还应该加强辅助的督查和服务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的良好开展有利于弥补常规船舶检验工作的漏洞,及时发现船舶建造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有效的改正建议,对于船舶建造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有着重要作用。

4)落实责任追究制。船舶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善于发现船舶检验工作的漏洞和缺陷,更需要对检验人员的过失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特别是在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时,相关部门及企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减少了船厂检验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船舶检验工作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了检验工作的良好实施。

5)借助船舶安全检查监督船舶检验质量。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都是为了保证船舶运行的安全性,但是,相比于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是一项日常例行检查,涉及到的检查内容除了包括船舶的技术规范外,还涉及到船舶配员、操作及登记等方面,可以说,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补充,因此,借助于安全检查的监督是提高船舶检验水平的有效手段,例如,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执行人员可以查看船舶检验证书的记录内容是否属实,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载重线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等,这些工作可以作为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做好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结语

加强对船舶检验的质量监督是保证船舶检验质量,提高船舶运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就目前的监督状况而言,我国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工作主要是由专门的监督机构来执行的,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借助于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另外,伴随检验技术的不断进步,加强对监督工作的技术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相信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一定会不断完善,船舶运行的安全性也将会重新得到人们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胡俊权,齐向辉。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思考[J].航海技术,(04):72—73.

[2]张衍正。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分析[J].中国海事,(12):54—55.

篇4:船舶检验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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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分析论文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分析论文

摘 要:文中对船舶检验管理中检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定位,对开展检验质量监督的主要途径和工作流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健全和完善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综合支撑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船舶作为交通运输的基础工具是水上交通安全的关键要素。围绕水上交通安全,船舶的“造、检、航、修、救”是船舶安全链上的几个重要环节,其中船舶检验始终贯穿于船舶的建造、营运航行和维修,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要求,在不同的阶段均需要开展相应的船舶检验,以确认船舶达到法定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因此,船舶检验机构是与船舶的设计单位、船用产品制造商、船舶总装企业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接触最紧密的机构,是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直接参与者。在开展船舶检验的同时,船舶检验机构也将有关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间接传递给了船舶航运安全链上的各有关方面,在水上交通安全中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船舶检验管理是海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对船舶检验工作开展质量监督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建设来保障。

一、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定位

船舶法定检验管理是国家事权,做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有利于主管机关验证已实施的检验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结合发现的问题对现行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师的责任问题也可做出相应的追究。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可以结合海事机构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一并进行,但是两者目的不尽相同。船舶安全检查主要针对现行情况下船舶的安全适航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并提出即时整改意见,以保证船舶接下来的航行安全。对于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从上述两个角度出发,分别进行处理。

二、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的主要途径

主管机关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工作可以结合对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也可以结合海事管理工作来开展。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资质审核、年度不定期检查、复核和垂直审核;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及其他现场海事监督活动;海事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来自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及有关媒体报道等。

(一)在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开展检验质量监督

在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资质审核、年度不定期检查、复核和垂直审核等管理中,通过查看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档案、审图和检验记录,以及船舶法定证书签发的管理控制,可以分析和判断出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的控制情况和管理能力,从而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这些检验质量问题和管理缺陷有些是个别船舶检验机构的自身问题,有些问题在各船舶检验机构中具有普遍性。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组应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梳理,并向主管机关汇报。通过对各种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主管机关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以促进船舶检验机构普遍提高检验管理水平,进而提高船舶的安全技术水平,使船舶的基础安全水平宏观可控。

(二)通过船舶登记工作发现和查找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对船舶进行国籍登记是海事部门船舶管理与船检管理的.重要结合点,如果在此阶段针对拟登记的船舶开展国籍登记前的质量控制,将有效提高船舶检验主管机关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的监督能力,特别是对于新建船舶的检验质量情况能得到有效监督。目前,在船舶登记环节对船舶登记前质量控制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完善。

(三)通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找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在海事日常工作中,船舶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查找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重要措施和最直接手段。结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通过例行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和查找船舶或船舶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者证书记载的内容与实船的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管理规定;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或者属于超资质签发;船舶载重线以及堪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符合要求;船舶的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初步判断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船舶配备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船用产品或机械设备;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存在明显违反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的其他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船舶安检人员所在的海事机构一方面可以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接受检查的船舶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同时可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对船舶检验质量缺陷进行汇总上报,或按照授权与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沟通落实,提出整改意见。

(四)在海事事故调查中发现和查找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海事事故调查的目的是通过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害,确定事故的性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议,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海事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及船舶检验的问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问题是船舶检验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船舶法定检验管理的要求执行检验,另一种问题是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适应水上运输的新要求,主管机关应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五)来自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船检质量的举报及有关媒体报道等

各海事管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问题的举报,或对有关的媒体报道做出反应。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逐级上报或按照授权进行调查。

三、健全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支撑体系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是审图、船用产品验证、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等方面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工作根据工作介入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缺陷导向型监督”和“过程控制型监督”。在现行的法规体系下,最合理的监督方式应该是这两种监督模式的有机结合,从而通过对检验质量的监督来发现船舶检验管理问题、验证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为了全方位做好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应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支撑体系,该支撑体系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垂直审核;对经主管机关认可组织的授权和管理;对验船人员和海事检查人员开展检验管理与技术培训;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相关规程的统一解释;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的信息汇集;海事机构内部涉及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的信息流转;对船舶和船用法定产品检验质量的验证和公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的责任追究。

篇6:船舶检验工作总结汇报

船舶检验工作总结汇报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三个年头,也是贯彻十七大全会精神重要的一年。上半年,我所在xxx港航管理局的正确领导和xxx船舶检验处的统一部署下,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和规费征收两大中心任务,狠抓机关效能建设,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结合本所实际情况,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切实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上来,促进本所和谐发展。现将今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船舶检验工作

1.更新观念,主动服务,开创船舶检验新局面

由于xxx河航道水位不稳定,航行条件差,很多船舶无法返回船籍港申请检验,船舶申请我所检验呈下降趋势。为了及时有效服务船东,我所通过电脑查询过期船舶,掌握过期船舶名单,利用电话等手段通知船舶申请检验,如果船舶需要,我们随时登船检验,极大地方便船东了解我所的工作情况,主动给船舶申请检验提供选择和方便。

2.落实乡镇客渡船检验计划,不断提高船舶检验质量工作。

二、规费征收工作

三、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在“效能建设”活动中,我所认真贯彻《xxx党委、x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学习,强化措施,扎实开展“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学教活动。我所根据基层工作的特点,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少一点空喊、多一点实干,少一点拉扯、多一点协助,少一点拖拉、多一点主动,切实为群众着想、为社会服务。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xxxxx《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履行好各项服务承诺;同时根据自身条件,开拓力所能及利民、便民的新举措。例如,在“城乡清洁工程”活动中,全体职工积极投入到活动中,不仅要室内清洁、户外明亮,还与xxx一道配合好政府搞好“门前三包”工作;在乡镇船舶分片定期检验工作中,xxx不仅行文通知各有船乡镇,还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现代通讯手段直接通知船东,确保应检船舶无一漏检;过去,xxx在办公楼设置了船员休息室,由于缺少风扇、空调,使等候办事的人汗流浃背;所领导想群众之所想,想办法在船检室挤出一块地方摆放沙发、纸杯和水供前来办事的人享用,给人以“宾至如归”之感。有的船员开心地说“你们船检真够朋友,有水喝、有空调享受,都不舍得回去啦”。

四、依托船检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及时检验发证

服务水平是我所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软件以前只能察看评审人、证书起草人、证书初审人等输入的日期,难以识别真实情况;软件升级后,不管操作人输的日期是哪一天,电脑会以芯片上的时间记录操作人具体操作时的日期、时刻。及时检验及时发证一直是我所为之追求的服务质量指标之一,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顾客满意率的质量目标的实现。因此,我所召开了所务会议,总结了经验肯定了成绩,找出了影响及时检验及时发证的各个环节和因素,针对性地从改革工作方式、人力物力资源的运用等提出解决措施。比如,遇执行验船师在完成了检验发证程序的证书复审以前的工作程序,并在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等相应检验资料签字移交下一程序后出差,其后继工作可由他人完成直至签发检验证书正本,副本可以在执行验船师出差回来后补签,不影响及时发出检验证书。正是由于重视加强了内部管理,我所在及时检验发证方面均达到服务承诺的要求,在顾客满意率调查中得到好评。

篇7:《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篇8: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篇9:船舶舵机的营运检验

船舶舵机的营运检验

船舶舵机对于船舶安全航行非常重要,在船舶的营运检验中,对船舶舵机的检验是船舶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希望通过对船舶舵机技术规范的介绍以及船舶舵机容易出现的故障分析和对船舶舵机进行营运检验的`重点的论述,能够给验船人员在进行舵机检验工作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 者:高小涛 GAO Xiaotao  作者单位:江门海事局,江门,529040 刊 名:广东造船 英文刊名:GUANGDONG SHIPBUILDING 年,卷(期): 29(1) 分类号:U6 关键词:船舶   舵机   营运检验  

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篇11:船舶技术管理论文

船舶技术管理论文

一、当前船舶技术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船舶技术管理上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由于设备落后,技术人员匮乏等方面的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大致分一下几种情况。

1.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缺乏

船舶技术管理水平高低的最关键因素是人,尤其是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他们将决定着整个技术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我国航运事业发展较快,高等院校培养的技术人员数量有限,同时这些理论人员只有和实践相结合才能磨练出高水平高素质的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另一方面随着新型船舶的应用及各种新技术、新手段船舶管理中的应用这些都对船舶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显然目前的船舶技术管理人员还达不到这种要求。第三,同时船上生活比较单调、枯燥乏味,条件比较艰苦,易造成高素质船舶技术管理人员大量流失。

2.船舶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对船舶进行技术管理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系统复杂的技术操作和技术要求,建立制度化是保障技术人员按照规范操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制度化规范操作,防止因不当操作导致的船舶事故发生。但是目前由于从事航运的技术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公司规模大小不一,企业制度建设不健全不完善,这些都影响到船舶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

3.船舶技术管理提升资金投入少

船舶的设备正在不断更新,船舶相应的技术也在不断进步,给船舶技术的管理带来了困难和挑战,船舶管理技术的提升必须让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进修和培训,这些培训都需要相应的资金,但是现在船舶公司并不太重视员工培训,对船舶技术管理提升资金投入少也影响技术的提升。

二、提高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建议及对策

船舶技术管理涉及到船舶企业从企业组织结构到管理模式,从制度到个体等各个方面,提高船舶技术管理水平,可以通过改变传统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创建管理新模式、加强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化建设、加大船舶技术提升的资金支持和培训机制建设、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的提升船舶技术管理的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

1.改变传统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创建管理新模式

传统的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往往缺乏统一性,经常管理混乱,经常出现问题分析不明、计划控制不力、人才缺乏、组织内部冲突等各种矛盾,使得船舶组织管理失去应有的活力。因此应打破各自为政的封闭式管理,构建开发新的技术管理模式。多项目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新的技术管理模式。多项目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一个项目部门同时管理多个项目,采取组织、协调、调配等管理手段,协调现行船舶技术管理组织中所有的项目的筛选、评估、计划、执行与控制等各项工作,并将多个项目有机的组合起来,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比较、协调和均衡统筹的项目管理方式。这既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方法。通过创建新型的船舶技术管理模式能够实现让船舶技术管理的决策层,管理层,和基层之间建立双向互动的联系。实现船舶技术管理的计划性和资源平衡和共享,最终追求整个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2.加强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化建设

制度能使工作规范化,保证船舶技术管理的正常进行避免杂乱无章和乱无头绪的状态。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应制定总指挥负责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与安排,审批船舶重点检修项目安全控制措施,指定专人对船舶的运行维修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条例,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比如对船舶维修过程的技术管理应该制定详细、具体的方案,对每一步骤都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所有控制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同时要对检修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依照辨识和评价结果,根据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参照以往事故案例、经验教训,制定科学合理的检修方案。

3.建立完善的提升船舶技术管理的激励机制

船员对提升船舶技术管理水平有一定的认知误区,也缺乏一定的能动性,只凭借自觉自愿有时很难达到应有的提升船舶技术水平的要求。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提升船舶技术管理的激励机制,通过对船员者的激励,让他们自觉自愿的进行自身技术和能力的提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给船员提供提升船舶技术的经费和补助。通过资金扶植和奖励,能够让船舶从业者享受企业提供的进修机会和培训机会,用于自身能力的提高。这种方式要比简单的命令和硬性规定更能调动进修培训的积极性。

(2)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如果自由培训没有考核可能也会使培训流于形式,船舶公司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技能比赛,一方面给参与进修的船舶从业者一个展示的平台,给没参加技术培养的'人员以榜样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比赛对参与船舶进修和培训的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宽松的考核方式,达到监督培训效果和提升业务能力的作用。

(3)激励机制要把精神奖励纳入激励范围。人的需求即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在建立激励机制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必要的精神激励机制,通过各种表彰和技术能手称号等精神激励能让船舶技术能力强的船舶从业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成就感,让员工认为自己的工作很有价值或很有创造性时往往会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同时对其它员工也有很好的引领作用。

4.加大船舶技术提升的资金支持和培训机制建设

船舶技术作为一个前沿领域从理论到技术上发展和变化很快,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因此要想提升船舶技术的管理水平必须要进行进修和培训,及时掌握先进的理论和技术,这些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和资金投入。在培训机制的建设时应建立健全人才培训机制,通过制度化的定期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然后在结合船舶营运的周期性变化合理安全培训日程和内容。在培训时还要做到岗位培训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岗位的特点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术开展相应的培训后要融入日常工作中进行锻炼、磨合达到技术的提升。对职工定岗定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结合岗位技能进行培训和锻炼,进行规范化操作,达到的防止事故发生目的。

5.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是提高船舶航运企业效率的重要途径。现代企业只有提升企业的效率才能获得良好的效益。通过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能轻松的构建立体的综合的组织结构网络,让船舶航运企业内部的管理更顺畅也更便捷,也更有利于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进行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着力构建技术培训信息化,让培训技术和实际工作的结合,这样既不耽误工作又不耽误学习达到工作学习的双收益。提高船舶技术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过程中还应该着力构建船舶航运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各岗位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及时让管理者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状况并及时提出相应的决策,对于执行者也能及时了解高层的决策部署,调整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

三、结语

船舶技术管理水平是关系到航运企业管理的重要问题,对船舶航运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提升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策略选择上应该对相关领域和部门提出相应的要求,从船舶技术管理模式、制度化建设、信息化水平、资金支持、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多途径的形成综合的措施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篇12:船舶电力系统论文

船舶电力系统论文

摘要:近几年,我国在航运方面发展比较迅速,主要与现代国内外贸易日益增长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航运经济发展时,船舶极易引发诸多的电气事故,一旦发生此类电气事故,就会构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通常情况下,船舶电气事故的发生,主要是船舶的电力系统故障而引发的,如继电保护装置失灵、线路绝缘性差、设备绝缘能力差与短路等问题突出,容易引发火灾。为满足需求,必须重视对船舶电力系统的科学性管控,做好继电保护工作是关键。本文针对船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分析展开了分析与探究。更多电力论文相关范文尽在职称论文发表网。

关键词:电力论文

实现船舶自动化,大大减轻船员劳动量。然而,就目前船舶电力系统运行情况的分析,了解到电力系统极易出现故障,最终会威胁船舶电力系统运行的高效性。若想实现传播电力系统运行的高效性与安全性,必须要重视继电保护工作,以降低故障的发生概率。

1船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基本任务及具体要求

1.1电力系统出现故障

从电力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来看,应从电能发生、输送、配置、应用等角度出发,对电力系统整体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进而满足电力发展的实际需求[1]。在电力系统中,变压器、发电机、断路器、主配电板、输电线路与用电设备等都属于一次设备,也是产生电能、实现电能传输的重要设备。电力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且在任何条件下都可能出现故障,其中,短路问题最为突出。通常情况下,短路主要表现为两相短路、三相短路、单相接地短路、两相接地短路与发电机短路等[2]。导致短路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机械设备被严重损伤、绝缘层被破坏与基本操作不科学等。电力系统多种故障的发生,过负荷问题较为突出,此类故障一旦出现问题,会让绝缘的温度逐步升高,也会加速绝缘层的老化,也会让设备受到严重破坏,最终会引发火灾问题。1.2继电保护的基本任务在各设备间,电与磁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正常情况与故障问题的发生,会让电力系统出现一系列的事故,最终会严重威胁电力企业的实际发展。在继电保护时的主要任务为:若主配电板、输电线路、变压器、发电机等出现短路或过量负载问题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存在故障的设备借助断路器予以断开,以脱离电力系统,能保证不存在故障的部分正常运行,进而降低故障设备损坏度,还可降低对邻近设备供电系统所构成的影响,进而保证电力系统高效、稳定的运行。

1.3继电保护的基本组成

继电保护主要是由测量元件、执行回路与逻辑环节三个部分所组成的。若物理量出现突变,通过测量之后,及时确定好故障范围与基本类型,从逻辑判断来判断断路器跳开的次数与时间,然后让执行回路发出一定的信号与跳闸脉冲。

1.4继电保护的运行原理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其原理为借助被保护设备前期与后期一些物理量的突变情况,一旦突变量达到一定参数值,借助逻辑判断,能及时发出信号与跳闸脉冲。例如,借助被保护设备故障发生后期电流的.不断增大,以达到电流保护的效果;借助降低电压来达到低电压保护效果;借助不对称短路发生负序电流与电压,以形成负序保护效果。

2船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措施

2.1发电机继电保护

在发电机继电保护方面,所要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短路、过载、钱呀与你功率保护。(1)过电流保护。实施过电流保护时,主要包括短路与过载两个层面。短路就是发电机运行时所出现的故障,而过载则是发电机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不正常状态。(2)短路保护。短路就是在交流电中,处在不同相导体进行直接性的接触与碰触。三相四线的实施,主要包含单相、双相与三相短路三种情况。通常情况下,短路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绝缘层被损坏、绝缘层老化与操作失误等问题而引发的。在发电机内部,极易出现一系列的短路故障,但是发生概率不是很高,在此针对发电机外部进行短路保护。一旦发生短路,电流会大大增加,这会对设备、发电机等形成破坏,滋生短路故障后,要从发电机至短路点间会形成很大电流,在开展短路保护时,应借助自动化开关内的过电流脱扣器来进行保护与操作。具体航运船舶电力系统的行业文件规范来看,短路延时保护所产生的动作电流为发电机而定电流的3-5倍,整个工作电流的时限设定为0.2-0.6s,确定好时间后,发电机就会出现跳闸现象。(3)过载保护。若船舶电力系统中的基本运行机组具体容量无法充分满足负载增加的情况,极易使得发电机出现过载现象,一旦出现过载现象,会让发电机的电流或功率等超出额定参数值。若在过载条件下,会让整个机组发热,极易引发绝缘层老化或零部件质量受损等问题,也会缩短原发动机的具体使用使命。实施过载保护时,要加强对发电机机组的保护,且保证机组不会受到损伤,且不可对供电进行中断。从发电机本身着手,其具有过载电流承担效能,1.1倍的额定电流时限为2h,1.25倍的额定电流时限为0.5h,1.35倍的额定电流时限为0.08h。实施过载保护时,应开展适当的延时,若发电机属于无自动分级卸载类装置,其在过载保护时,动作电流能够被整定成额定电流参数值的1.25%-1.35%,延迟的时间为18s左右。

2.2主配电板与配电设备的保护

为实现对电能的科学性控制,合理分配好发电机内的电能,还要准备一定的配电设备。若想达到理想主配电板保护效果,应发挥好配电装置的重要作用,进而提升船舶电力系统运行的高效性与稳定性。配电装置的安全运行,应及时配备好电路运行所需的信号指示器、开关、调节电器、保护电器与测量仪表等。此外,还要加强对负载分路、主电源等的科学性控制与保护。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促进船舶的高效运行,降低故障的发生概率,减少经济损失,必须加强对船舶电力系统的安全保护,及时应对好故障问题,以实现船舶自动化运行的高效性与科学性。实施船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工作时,应加强对发电机、主配电板与配电设备故障等的保护,应对好短路、过载与过电流等问题,以保证船舶运行机组运行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宋立范.船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18):99.

[2]魏坤,安宁,杨博,张硕,李童飞.电力系统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其可靠性分析[J].河北电力技术,2016(S1):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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