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赤字辨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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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赤字辨析论文

篇1:财政赤字辨析论文

财政赤字辨析论文

一、利息支出是否应列入经常性支出

财政赤字=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投资性支出-公债的利息支出(1)

财政赤字=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2)

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公式(1),将公债利息支出列入经常性支出。近几年来,我国财政平衡口径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改革,采用公式(2),也将公债收支剔除出了预算收支中,但仍将公债的利息支出与公债还本支出混在一起,不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对比两公式,我国比西方国家统计口径少了公债利息支出,因而我国的财政赤字口径,是小于西方国家的。

以美国联邦政府为例,财政年度联邦赤字为l070亿美元,同年联邦利息支出2570亿美元。如果按我国的公债利息支出与公债收入冲抵不算赤字的统计口径,则该财政年度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出现1500亿美元的财政盈余。而我国,中央财政用于偿还国内外债务本息2351亿元,若其中利息支出占10%,则有235.l亿元。19中央财政赤字为960亿元,如果将利息支出也列入赤字,则我国赤字总额达到1195.l亿元,增加了四分之一。由于公债的偿还方式多数是借新债还旧债,利息以复利方式滚动,随着公债的连年发行及其规模的急剧扩大,利息支出会对财政支出产生很大的压力。因此,我国的财政平衡统计口径低估了财政赤字的规模,不利于财政政策的运作,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将当年公债的利息支出列入到预算支出中去,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地方财政赤字(盈余)是否应与中央财政赤字相加(抵)

美国公布的财政赤字,仅是联邦政府的.赤字,没有减去地方政府的盈余。我国公布的财政赤字,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总差额。例如,年我国财政赤字91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为960亿元,地方财政结余42亿元。而目前问题在于:按照预算法,地方财政本不应有赤字,但在实际预算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如财政收入弹性低、财政负担过重、增支压力大、地区财力严重不平衡等等,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赤字,特别是县级财政。这与县级经济基础薄弱、资金调剂余地小有关。更为严重的是,还有大量的隐性地方财政赤字难以统计。一些地方搞“假平衡、真赤字”,向银行、单位借款周转,虚收税款、挪用专款、欠拨支出等,由于这部分赤字未能真实反映出来,极易使我们对财政形势的判断出现偏差。

三、预算外收支赤字是否应列入财政赤字

美国联邦政府不是把它所有的支出都列入官方预算。有些政府活动,诸如美国农场主住宅管理局(Farmers Home Administration)和战略石油储备局(Strategic Petroleum Reserve),是依法算在预算外的。虽然有这种法定的区分,但如果要对政府举债规模进行恰当的估量,就要求把所有支出都考虑在内。因此,将预算内赤字和预算外赤字加总求得总赤字,是必要的。例如,1986年美国的预算内赤字为2370亿美元,但是,将预算外的l60亿美元的盈余加进来,总赤字就为2210亿美元。

在我国财政资金被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另外在体制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制度外资金。预算外资金由各级政府、部门分散征收与使用,由于存在大量的隐匿收入、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等,其收支差额无法准确计算,而制度外资金更是“黑箱操作”,难以统计。从目前可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的财政规模大约是预算内的两倍左右,应该说财政赤字也可用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冲销一部分。

四、公共部门借款需求是否为财政赤字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政府的财政统计(GFS)的计算口径,可以将政府分为几个层次,“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指的是国家一级的公共调控和管理机构。“一般政府”(General Government)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种地区性政府以及分散的机构如国家养老基金组织和公立大学。一般政府与非金融公共企业合在一起称为“非金融公共部门”(Non-financial Public sector)。最后,中央银行和公有金融机构的帐户再加起来,便得到“综合公共部门”(Consolidated public sector)。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借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财政赤字。因为国有企业向国外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要由政府或政府办的银行担保,企业用资产抵债不足部分要由政府或政府的银行来负责偿还。国有企业向国内私人部门的借款绝大部分通过银行中介来实现。企业如果破产,资不抵债的部分就会成为银行的亏损,在银行是政府办的情况下,最终偿债人同样是政府。因此我们在分析政府部门赤字水平时,还有必要考察公共部门的赤字。

表1 1987-1988年度英国政府赤字

金额(10亿英镑)

政府总支出

政府总收入

175.8

168.7

政府总借款需求

行业公会市场和海外借款

6.7

-0.8

公共部门借款需求

5.9

如果我们使用广义的政府概念(Central Government),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权力机关以及在某些方面代理政府职能的附属机构或实体,如党派、人民团体、协会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等。而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委会显然不能列入政府行列。那么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目前的财政赤字就要复杂一些。例如国有企业向银行借款,约有三分之一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还不起。世界银行认为,这是中国财政的准赤字,迟早要由国家归还;还有相当一部分粮食亏损和其他企业的潜亏挂帐,没有弥补,也是财政赤字;由于我国社会保障预算尚未列入财政预算,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快,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必然要由财政来弥补。

五、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财政赤字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我国财政赤字水平,不能盲目进行国际比较,要注意其中统计口径的区别,否则会片面估计财政形势,影响宏观调控的成果。我国的财政赤字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未将公债利息支出列人赤字;第二,未包含预算外、制度外资金的结余;第三,地方的隐性财政赤字尚未统计;第四,还存在许多国有企业亏损、社会保障欠帐等。

不过真正准确的财政赤字还应当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实际预算赤字可被定义为政府累计债务总额的实际水平在每年的变化。这种方法考虑了因通货膨胀所引起的末偿清债务的实际价值的变动。如果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债务总额的减少大于政府在那一年份的借款,那么该年可能有实际预算盈余,即使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一个名义赤字。这种情形发生在本世纪70年代后期。当时,美国政府的赤字很小,但通货膨胀率却高达8%。结果是,实际债务下降,出现了实际盈余。

篇2:财政赤字辨析

财政赤字辨析

一、利息支出是否应列入经常性支出

财政赤字=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投资性支出-公债的利息支出(1)

财政赤字=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建设性支出(2)

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公式(1),将公债利息支出列入经常性支出。近几年来,我国财政平衡口径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了改革,采用公式(2),也将公债收支剔除出了预算收支中,但仍将公债的利息支出与公债还本支出混在一起,不作为财政支出项目。对比两公式,我国比西方国家统计口径少了公债利息支出,因而我国的财政赤字口径,是小于西方国家的。

以美国联邦政府为例,19财政年度联邦赤字为l070亿美元,同年联邦利息支出2570亿美元。如果按我国的公债利息支出与公债收入冲抵不算赤字的统计口径,则该财政年度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出现1500亿美元的财政盈余。而我国,1998年中央财政用于偿还国内外债务本息2351亿元,若其中利息支出占10%,则有235.l亿元。1998年中央财政赤字为960亿元,如果将利息支出也列入赤字,则我国赤字总额达到1195.l亿元,增加了四分之一。由于公债的偿还方式多数是借新债还旧债,利息以复利方式滚动,随着公债的连年发行及其规模的急剧扩大,利息支出会对财政支出产生很大的压力。因此,我国的财政平衡统计口径低估了财政赤字的规模,不利于财政政策的运作,还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将当年公债的利息支出列入到预算支出中去,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地方财政赤字(盈余)是否应与中央财政赤字相加(抵)

美国公布的财政赤字,仅是联邦政府的赤字,没有减去地方政府的盈余。我国公布的财政赤字,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总差额。例如,1998年我国财政赤字91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为960亿元,地方财政结余42亿元。而目前问题在于:按照预算法,地方财政本不应有赤字,但在实际预算执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如财政收入弹性低、财政负担过重、增支压力大、地区财力严重不平衡等等,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赤字,特别是县级财政。这与县级经济基础薄弱、资金调剂余地小有关。更为严重的是,还有大量的隐性地方财政赤字难以统计。一些地方搞“假平衡、真赤字”,向银行、单位借款周转,虚收税款、挪用专款、欠拨支出等,由于这部分赤字未能真实反映出来,极易使我们对财政形势的判断出现偏差。

三、预算外收支赤字是否应列入财政赤字

美国联邦政府不是把它所有的支出都列入官方预算。有些政府活动,诸如美国农场主住宅管理局(Farmers Home Administration)和战略石油储备局(Strategic Petroleum Reserve),是依法算在预算外的。虽然有这种法定的区分,但如果要对政府举债规模进行恰当的估量,就要求把所有支出都考虑在内。因此,将预算内赤字和预算外赤字加总求得总赤字,是必要的.。例如,1986年美国的预算内赤字为2370亿美元,但是,将预算外的l60亿美元的盈余加进来,总赤字就为2210亿美元。

在我国财政资金被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另外在体制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制度外资金。预算外资金由各级政府、部门分散征收与使用,由于存在大量的隐匿收入、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等,其收支差额无法准确计算,而制度外资金更是“黑箱操作”,难以统计。从目前可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的财政规模大约是预算内的两倍左右,应该说财政赤字也可用预算外资金、制度外资金冲销一部分。

[1] [2]

篇3:财政赤字概念

理论上说,财政收支平衡是财政的最佳情况,在现实中就是财政收支相抵或略有节余。在国家实际执行财政过程中,经常需要大量的财富解决大批的问题,会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这是财政赤字不可避免的一个原因。不过,这也反映出财政赤字的一定作用,即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当居民消费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通常的做法就是加大政府投资,以拉动经济的增长,但是这绝不是长久之计。

了解会计常识的人知道,这种差额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用红字书写,这也正是“赤字”的由来。赤字的出现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安排,被称为“赤字财政”或“赤字预算”,它属于财政政策的一种;另一种情况,即预算并没有设计赤字,但执行到最后却出现了赤字,也就是“财政赤字”或“预算赤字”。

财政赤字产生原因

一国之所以会出现财政赤字,有许多原因。有的是为了刺激

中央财政赤字为7500亿

经济发展而降低税率或增加政府支出,有的则因为政府管理不当,引起大量的逃税或过分浪费。当一个国家财政赤字累积过高时,就好像一间公司背负的债务过多一样,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而言,并不是一件好事,对于该国货币亦属长期的利空,且日后为了要解决财政赤字只有靠减少政府支出或增加税收,这两项措施,对于经济或社会的稳定都有不良的影响。一国财政赤字若加大,该国货币会下跌,反之,若财政赤字缩小,表示该国经济良好,该国货币会上扬。

财政赤字产生意义

财政赤字的大小对于判断财政政策的方向和力度是至关重要的。财政政策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之一,而财政赤字则是衡量财政政策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正确衡量财政赤字对于制定财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常遗憾的是,对于如何正确衡量财政赤字,经济学家并没有达成共识。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财政赤字并不是财政政策状况的一个好指标。这就是说,他们认为按照公认的方法衡量的财政赤字既不能准确地衡量财政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又不能准确地衡量给后代纳税人造成的负担。

篇4:财政赤字概念

美国前总统布什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院长R.Glenn Hubbard说,美国财政赤字高达每年一万亿美元,占GDP比重很快将达到90%的临界点。如果预算失控,将出现重大问题。

R.Glenn Hubbard警告,发达国家的高债务主要由于福利支出失衡,这种状况非常危险,有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破坏性的结果。“因为它偏离了经济实力的源泉,让政府支持经济实力的软件和硬件职能都无从发挥。”[2]

“从西方的制度上看,现在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非常难,但是我们必须要改变一些现有规则。”R.Glenn Hubbard表示。

他继续提醒,中国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篇5:财政赤字概念

美国高盛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劳埃德·布兰克芬13日表示,美国削减赤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两党目前在削减财政赤字上的努力尚不够。

布兰克芬当天在美国《政治报》举办的早餐研讨会上说,美国国会议员在财政议题上缺乏妥协精神,抗拒妥协的美国国会是阻碍经济复苏的重要因素,当面临要调高公共债务上限时,民众和投资者就开始为国会的瘫痪状况感到担忧。

布兰克芬认为,让人最担忧的风险和一年前已有不同,目前最让他感到担忧的是美国民主、共和两党可能围绕调高公共债务上限再度交锋以及欧债危机的局势,这两者是美国经济的最大威胁。

他表示赞成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尽管他并不喜欢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所有内容。布兰克芬还否认了近期他将要离职的传言,他表示高盛的高管团队合作多年且非常稳定。

美国国会预算局在最近一次预测报告中说,得益于经济复苏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财年美国联邦财政赤字预计为6420亿美元,这将是美国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四个财年以来首次低于1万亿美元门槛。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的首个任期内,联邦政府财政赤字连续四个财年超过1万亿美元。

篇6:财政赤字概念

财政赤字中国现况:

拟安排财政赤字13500亿元,比上年增加1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9500亿元,由中央代地方发债4000亿元。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随着经济总量扩大而有所增加,但赤字率稳定在2.1%,体现了财政政策的连续性。货币政策要保持松紧适度,促进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营造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适度增长。今年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3%左右。要加强财政、货币和产业、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储备,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确保中国经济这艘巨轮行稳致远。

既支持经济发展又防范债务风险

分析认为,20我国赤字规模尽管较去年的1.2万亿元有所扩大,但赤字率稳定在去年水平,这种既带有积极色彩,又力求稳妥的安排凸显当前复杂的财政经济形势。

复杂形势倒逼财税改革提速

“总体来看,我国赤字率仍处在安全区之内,赤字率不变,政策扩张的力度不变。”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

国际上通常用两个指标来评价一国财政风险:一个是赤字率,即赤字占GDP比重不超过3%;另一个是国债余额占GDP比重不超过60%。

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显示,年,我国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为100708.35亿元。测算显示,这一规模占GDP的比重不足20%。

不过,尽管如此,我国面临的财政风险依然不容忽视。全面审计摸底出的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超过2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超过一半,潜在的风险成为国际关注的热点。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吃紧,尤其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谢超英说,当前应警惕一些地方过度依靠卖地、融资等手段获取城市建设资金,未来可卖的资源越来越少,如何还债成了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排除一些地区会引爆风险。”

财政赤字影响因素:

通货膨胀

当研究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时,最重要的理论问题是通货膨胀起什么作用。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应该按实际值而不是名义值衡量财政赤字和公债,所衡量的赤字应该等于公债实际值的变动,而不是公债名义值的变动。

美国财政赤字创纪录达到1.42万亿美元

将公债的名义值调整为实际值公式:

如果D是公债余额的名义值,P代表价格水平,那么实际公债余额就是D/P。将财政赤字的名义值调整为实际值相对复杂。因为实际的财政赤字(RDEF)等于实际公债余额每年的变化值,因此,

RDEF=D(D/P)/Dt=(DD/Dt)/P-[(DP/Dt)/P](D/P)

由上述数学表达式可见,实际赤字就是经过价格调整的名义赤字减去通货膨胀率乘实际公债余额。等式右边的第二项[(DP/Dt)/P](D/P)代表了以前国家债务的贬值额,通货膨胀使政府(债务人)需要偿还的债务减轻了。这种没有在政府支出或税收的官方报告中反应的贬值,实质上是对政府债券持有者征收的通货膨胀税。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公债持有者的实际财富减少了。因此,通过通货膨胀政府不但能对货币持有者征收通货膨胀税,对国债持有者同样也征收了通货膨胀税。显而易见,国债规模越大、通货膨胀率越高,政府对国债持有者征收的通货膨胀税就越多。通货膨胀是政府减少自身债务的一种隐蔽方式,像巴西或墨西哥这类具有高通货膨胀率和巨额国债的国家,甚至可以通过这种公债贬值的方法来支付大部分政府支出。

利率

与通货膨胀对实际财政赤字的影响相类似,利率的变化对财政赤字也会产生影响。根据投资学原理,在未来产生收益(支出)流的资产(负债)的市场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支出)流和利率水平。因此,当利率升高时,现存的公债余额的市场价值会降低,低于其面值,这将增加财政收入,降低财政赤字;当利率降低时,则发生相反的过程。利率的变化对期限较长的公债的影响要超过期限较短的国债。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著名的费雪方程式,名义利率等于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加上实际利率,因此预期到的通货膨胀本身就会提高名义利率。通货膨胀除了对前期公债余额产生贬值影响外,还通过名义利率的上涨使非指数化的公债的市场价值降低,进一步减少(增加)了财政赤字(盈余)。

经济周期

财政赤字变化中的一部分是作为对经济周期波动的反应而自动地产生的。例如,当经济陷入衰退时,收入减少了,因此人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了,在实行超额累进所得税的国家这种情况更容易发生。公司的利润减少了,因此公司所得税也减少了。同时,在经济陷入衰退时,政府支出倾向于增加,失业保障支出和政府救济都增加。即使决定税收和政府支出的法律没有任何变动,财政赤字也会增加。

另一方面,如果决定税收和支出的某些法律改变了,例如立法机关决定提高某种税率或决定增加某项政府支出,情况就有所不同。即使经济始终处于潜在的产出水平,这些措施也会增加财政赤字。

周期性

财政政策(至少在短期内)既改变结构性赤字又改变周期性赤字,财政措施在增加(减少)结构性赤字的同时可能减少(增加)周期性赤字。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改变结构性赤字的净作用是按同一方向改变现实的财政赤字(萨缪尔森,1992)。在经济衰退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增加结构性赤字的同时减少了周期性赤字,但结构性赤字的增加额将超过周期性赤字的增加额,净效果是增加了现实的赤字。因此,即使在经济衰退时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结构性赤字、减少周期性赤字)也会增加现实的赤字,这也就进一步增加了国债余额的绝对规模。

政府负债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财政赤字具有误导作用,因为它没有包括一些重要的政府负债。公众持有的公债是政府债务中最大的一部分,也是最明确的部分,但公债并不代表政府全部的债务。美国西北大学的教授Eisner(1986)就因为不遗余力地提倡如下观点而闻名:要想全面地考察政府的财务状况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财政赤字变化,必须全面地考察政府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但是如何准确衡量政府的负债却是一个技术上很棘手的问题。例如,政府拥有大

经济学家对财政赤字的预测

量的隐性负债,如政府为私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地方政府的借款等,其准确价值很难衡量。政府拥有的大量资产也因为没有交易市场而无法衡量其市场价值。

另外,衡量政府负债价值更多地牵涉到一些概念性的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体系未来的支付算不算政府债务?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保险中,公众在年轻时把他们的部分收入交给这个体系,并期望在年老时得到养老金。这些由法律规定的未来支付的养老金应该包括在政府的负债中。未来的这些负债的现值与的社会保障税的差额应该包括在财政赤字当中。

资本预算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准确地衡量财政赤字需要考虑到政府的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特别是,应该用债务的变动减去资产的变动来衡量财政赤字。

一种既衡量资产又衡量负债的预算做法被称为资本预算化(Capital Budgeting)。因为这种方法考虑到了资本的变动。整个政府预算实行复式预算,其中经常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和政府资产的折旧,而资本性预算则只包括资本性支出。例如,假设政府出售国有股并用其收入偿还公债利息。按照当前的预算方法,财政赤字将会减少。按资本预算化的方法,出售政府资产得到的收入并没有减少赤字,因为政府债务的减少被资产的减少抵消了。根据同样的逻辑,政府通过发行公债为购买资本品筹资也不会增加财政赤字。

按照资本化预算的原则,经常性支出和资本的折旧都包括在经常性预算帐户中,资本性支出则进入资本性帐户。资本预算化看起来合理,但最主要的困难是难以确定哪一项政府支出应该作为资本支出。

代际核算

代际核算(Generational Accounting) ,美国经济学家Kotilikoff对衡量的财政赤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认为,财政赤字像童话中没有穿衣服的皇帝一样:每个人都清楚地看到了问题,但没有一个人愿意承认问题。他甚至认为“就概念层次而言,财政赤字在概念上已经破产了。但在实用层次上,仍然有许多已失去‘预算平衡’真实含义的官方赤字。”他呼吁“迫切需要的是把过时的、具有误导作用的,而且基本是非经济的财政政策衡量指标,即财政赤字,变为代际核算。”

Kotilikoff说明代际核算是以如下观点为其理论根据:一个人的经济福利取决于他整个一生的收入。因此,当评价财政政策时,不应该只关注某一年的税收和支出,而应该考察人们在一生中所交纳的税收和得到的转移支付。代际核算计算出各代人一生的净税收,即每代人一生要交纳的税收的现值减去其一生能享受的政府支出的现值。由此可见,代际核算衡量财政政策对各代人一生的影响。代际核算对于财政政策如何在各代人之间分配资源提供了重要信息。

弥补方法及效果

动用历年结余

动用历年结余就是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收大于支形成的结余来弥补财政赤字。

财政出现结余,说明一部分财政收入没有形成现实的购买力。在我国,由于实行银行代理金库制,因此,这部分结余从银行账户上看,表现为财政存款的增加。当动用财政结余时,就表现为银行存款的减少。因此,只要结余是真实的结余,动用结余是不会存在财政向银行透支的问题。

但是,财政结余已构成银行的信贷资金的一项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而用于信贷支出。财政动用结余,就意味着信贷资金来源的减少,如果银行的准备金不足,又不能及时通过适当的收缩信用规模来保证财政提款,就有可能导致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因此,财政动用上年结余,必须协调好与银行的关系,搞好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平衡。

增加税收

增加税收包括开增新税﹑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但它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并不是弥补财政赤字稳定可靠的方法:

首先,由于税收法律的规定性,决定了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法增加税收,都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这使增加税收的时间成本增大,难解政府的燃眉之急。

其次,由于增加税收必定加重负担,减少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所以,纳税人对税收的增减变化是极为敏感的,这就使得政府依靠增税来弥补财政赤字的试图往往受到很大的阻力,从而使增税可能议而不决。

最后,拉弗曲线标示增税是受到限制的,不可能无限的增加,否则,必将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恶果。

增发货币

增发货币是弥补财政赤字的一个方法,至今许多发展中国家仍采用这种方法。但

增发货币

是从长期来看,通货膨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的增长速度,过量的货币发行必定会引起通货膨胀,将带来恶性后果。因此,用增发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只是一个权宜之计。

发行公债

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这是因为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公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公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和和流动性的特点。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发行公债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认购者都有好处,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也最易于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但是政府发行公债对经济并不是没有影响的,首先,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在货币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公债发行会对私人部门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其次当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持有公债时,通过货币乘数会产生通货膨胀效应。因此,政府以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并不意味着一国经济由此而避免了通货膨胀压力。

挤出效应:发行国债,货币资金将被回收,市场流通的货币量下降,货币供求关系导致利息率上升,借贷数额下降,投资下降。

影响

通常赤字增加,很容易导致通胀。那么在通胀情况下,借款人会增发债券(通胀情况下借款人借钱是有力的)而贷出资金者会把资金更多进行事务投资而减少债券购买。此外,如果考虑“李嘉图等价效益”由于政府发债最终都要依靠未来的增加税收来偿还。 当人们意识到这点也就意识到今天购买国债未必能获得收益(因为在未来政府有可能通过提高税率来偿还国债),那么人们就不会购买国债。因此,一方面是国债供给增加;另一方面是债券需求的不变、甚至下降,都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我们知道债券价格与利率是成反比,因此,此时利率就会上升,所以连续来看赤字会导致利率上升。

相关政策

重要性

在经济萧条时期,赤字财政政策是增加政府支出,减少政府税收,这样就必然出现财政赤字。凯恩斯认为,财政政策应该为实现充分就业服务,因此,赤字财政政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为:

第一,债务人是国家,债权人是公众。国家与公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赤字是国家欠公众的债务,也就是自己欠自己的债务。

货币

第二,政府的政权是稳定的,这就保证了债务的偿还是有保证的,不会引起信用危机。

第三,债务用于发展经济,使政府有能力偿还债务,弥补财政赤字。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公债哲学”。

政府实行赤字财政政策是通过发行公债来进行的。公债并不是直接卖给公众或厂商,因为这样可能会减少公众与厂商的消费和投资。使赤字财政政策起不到应有的刺激经济的作用。当经济恢复发展起来后,就可以向政府缴纳更多的税收,从而偿还政府债务。

积极作用

赤字财政政策是在经济运行低谷期使用的一项短期政策。在短期内,经济若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社会的闲散资源并未充分利用时,财政赤字可扩大总需求,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经济回升。在当前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的条件下,中国经济能够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扩张性赤字财政政策功不可没。从这个角度说,财政赤字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它能有效动员社会资源,积累庞大的社会资本,支持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实际上财政赤字是国家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目标,依靠国家坚实和稳定的国家信用调整和干预经济,是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挥作用的一个表现。

消极作用

1.赤字财政政策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刺激投资,就是扩大生产能力。实行扩张性政策,有可能是用进一步加深未来的生产过剩的办法来暂时减轻当前的生产过剩。因此,长期扩张积累的后果必然会导致更猛烈的经济危机的暴发。

2.财政赤字可能增加政府债务负担,引发财政危机。财政风险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时,轻者导致财政入不敷出,重者引起财政危机和政府信用的丧失。财政赤字规模存在着一个具有客观性质的合理界限,如果赤字规模过大,会引发国家信用危机。对财政赤字风险性的评价,国际上通常用四个指标:一是财政赤字率,即赤字占GDP的比重,一般以不超过3%为警戒线;二是债务负担率,即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以不超过60%为警戒线;三是财政债务依存度,即当年国债发行额/(当年财政支出+当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一般以不超过30%为警戒线;四是国债偿还率,即当年国债还本付息/当年财政支出,一般以不超过10%为警戒线。

3.赤字财政政策孕育着通货膨胀的种子,可能诱发通货膨胀。从某种程度上说,赤字财政与价格水平的膨胀性上升有着固定的关系。其原因并不难寻。在一个社会里,赤字财政导致货币需求总量增加,而现存的商品和劳务的供给量却没有以相同的比例增加,这必然要使经济产生一种通货膨胀缺口,引起价格水平提高。在财政赤字不引起货币供给量增加的情况下,赤字与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有直接关系。

政策使用规则

政府通过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投资,刺激经济增长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中长期仍应以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为宜。赤字财政政策作为市场失灵时政府对市场的补救,只能作为启动力量来使用,以期由政府投资带动社会力量、民间力量,从而恢复市场活力。如果超过启动力量的定位,变成政府代替市场,则有可能事与愿违,产生挤出效应。美国的赤字财政政策本是应对大危机的短期政策,但政府却不自觉的使之长期化,给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足以作为人们的前车之鉴。

中国与美国相比,有许多劣势决定了中国长期实行赤字财政政策的负面影响会更大。首先,中国所处环境与当时的美国不同,当前经济全球化浪潮愈演愈烈,世界经济动荡不安,国家失去债务偿还能力,由此带来的金融崩溃危险对发展中国家一直是忽隐忽现的阴影。作为通货,美元赤字

使美国在国际经济中渔利,而中国只有保持充足的财力才能抵御各种可能的国际风险。其次,中国的经济实力远远落后于美国,许多配套政策措施的运行和操作尚不成熟和完善,面对赤字财政可能带来的危害,缺乏应变能力。经济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扩张性赤字财政政策只能是短期的。这是因为赤字财政政策以国民经济中存在闲置资源为前提,中国储蓄率高于投资率,银行资金存大于贷,财政用发债方式筹集适量资金,专项用于基建,可直接增加社会需求,使闲置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国民收入增加。但闲置资源毕竟有限,长期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超过经济承受能力,会导致经济过热,引起通货膨胀。

所以,当前运用扩张性赤字财政政策加快基本设施建设,只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财政政策。从中长期看,仍然要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因为财政存在大量的赤字,无论对财政本身的运作,还是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在赤字长期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长期来看,赤字财政是今天花明天的钱,这一代人花下一代人的钱。在国民经济中,储蓄由私人储蓄和政府储蓄(财政盈余)组成。财政赤字是负储蓄,会减少储蓄。长期经济增长要依靠投资,投资来自储蓄。今天的赤字支出减少了明天的储蓄,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

还应该注意的是,赤字筹资的钱一定要用于有利于长期增长的项目。如果把这些钱用于错误的投资,财政支出就会成为浪费,结果是付出了代价又无所收益。在社会需求低迷的情况下,兴建铁路、机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是适当的,它既能增加有效需求,又能增加长期供给。但从长期看,也不能持续不断地采取兴建大型工程的办法,特别是不宜把建设周期过长的公共工程作为稳定政策的工具,一是公共工程的刺激效应或乘数作用会呈现递减趋势,待公共工程一旦饱和时,则只有刺激需求效应,而增加供给的效应即将消失。二是当需要转入紧缩时,公共工程要么继续,则发挥不了收缩作用;要么停工,则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浪费和损失。

因此,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必须审时度势,十分谨慎,要为将来的政策调整留下空间和余地。在政策导向上不应再鼓励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扩大投资、多上项目;同时,要选择好政府投资的项目,避免形成新的重复建设。如果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不当,虽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并对投资品的生产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但对于今后的继续发展或者作用不大,或者成为一堆无用的废物。考虑到经济状况,可以适当减少“需求乘数”较高的政府投资,增加在公共卫生、农村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与此同时必须在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上做文章,在财政支出项目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减少很多项目缺乏长远规划、盲目投资的现象;在财政支出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增加支出的透明度,杜绝挪用、贪污财政资金现象;正确处理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的关系,适当转变政府财政投资方向,在坚持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同时,加大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型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向合理化、高级化方向演变,加快国有经济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转变。

中央财政赤字

20中央决算报告显示,中央公共财政赤字8000亿元,比预算减少500亿元。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67548.11亿元,在年度预算限额以内。

[1] 中国财政赤字率提至3%创历史新高

最新动态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在即,宏观经济政策如何“定调”受到广泛关注。分析人士表示,经济增速将略有反弹,物价也有望维持在可控范围内。在此背景下,宏观经济政策有望继续“稳中求进”。财政政策有望进一步宽松,赤字规模或扩大,结构性减税将有更大空间;货币政策倾向中性,不会轻易走向宽松。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表示,宏观政策的总体方向可能仍是“宽财政、稳货币”,财政赤字规模将适度放大。预计赤字规模将比增加亿-3000亿元。货币政策保持稳健基调,预计明年M2增速将设定在13%或14%左右。

兴业银行首 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宏观政策方面既然强调连续性和稳定性,可能意味着会保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支出的重点仍是交通、农田水利和 保障房等民生领域。货币政策总体将是相机抉择,初始取向与松紧程度几乎相当。由于存在“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提法,在物价持续回升的一些月 份,货币政策可能会向收缩的方向回撤。

中信证券首 席经济学家诸建芳表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将延续基调,有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由于国家的赤字水平不高,再加上为实现 稳增长而批复的一些建设规划需要加快实施,预计明年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随着结构性减税的推进,国家财政补贴投入将加大,赤字规模随之扩大,财政的宽松力 度将加强。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报告》指出,中国经济的表现将优于当下,预计GDP增速为 8.5%,CPI涨幅为2.4%。尽管中国经济面临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但也面临一些积极因素,从而有助于经济复苏和增长。这些有利因素包括:稳增长政策的 积极效应将逐渐增强、包括收入分配体制在内的体制改革所具有的扩张效应显现。综合看,经济将在调整中逐渐积聚复苏力量,逐渐呈现震荡中缓慢回升态势。中国 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研究所副所长李雪松日前表示,中国经济将实现平稳温和增长,预计GDP增长率为8.2%左右。

篇7: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辨析论文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辨析论文

本文以民事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原则为切入点 ,透视了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位置。在追问说服教育原则的含义 ,分析其法理上蕴含的矛盾 ,并进行比较法和历史的考察之后 ,作者指出 ,说服教育原则扩大了执行程序的容量 ,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市场相对缺乏秩序、地方保护主义泛滥以及应付这些问题的其他制度供应不足等复杂困难的局面下依然保持运转 ;但该原则同时也给执行制度带来内在的扭曲和变形 ,并使我国法制建设深层结构上的矛盾得到再生产。本文还结合“审执分立”及“执行难”等问题对此观点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在我国的强制执行法领域 ,一般把对执行义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或者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理解为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 ,到目前为止 ,在法学界与实务界似乎尚未有人从正面追问过该原则与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 ,通过二者关系这样一个切入点 ,我们或许能够透视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位置 ,并更深入地理解强制执行的实务在当前面临的种种复杂问题。

一、什么是“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有关强制执行的着作一般都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列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 ,在表述上有细微区别。关于该原则的内容 ,可以从有代表性的教科书及有关着作中找到阐释 ① 。从 50年代以来 ,在最高法院就执行问题下发的批复、通知、意见等文件中 ,就可以经常发现“应认真说服教育 ,打通思想”、“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才应采取强制措施等内容② 。在 1 979年 2月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 )》中 ,也十分强调执行工作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 ,并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当特别慎重 ,甚至须经院领导批准 ③。至于在各级法院关于执行实践的报告中 ,更是充满了强调说服教育的经验或事例 ,有的法院还明确提出在执行中要“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 ,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④ 。看得出来 ,“在执行中必须依靠组织 ,依靠群众 ,多作说服教育工作 ,注重方式方法 ,防止问题复杂化”⑤ 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实务的指导方针。

进入 90年代以后 ,也许是觉得在“执行难”的背景下过分强调说服教育可能导致执行力度的弱化 ,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已有微妙的变化。一个迹象是上述那些要求注重说服教育的内容到 1 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有关执行的部分中已不再出现 ⑥。与此相应 ,诉讼法学者在教科书和论文中也开始较多地强调执行程序的“根本点”或“实质”在于强制性 ,指出如果说服教育没有奏效就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绝不能无限期地等待、拖延”⑦。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样的气氛下 ,已经有一位作者明确地提出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⑧。但是 ,这样的主张在我收集到的有关文献中是惟一的一例。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执行制度中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说服教育被引入强制执行领域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既有其深层的原因 ,也包含着复杂的矛盾。对此 ,恐怕不宜一味地肯定或强调 ,同时也很难简单地否定或淡化。我们有必要剖析“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一命题作为强制执行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

对于这项命题的内容 ,一般的理解是 :针对执行义务人 ,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 ,先做思想工作 ,进行法制宣传 ,劝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的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 ,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 ,以确保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仔细辨析就会发现 ,执行程序中所谓“说服教育”归根到底无非就是两层意思 :一层是“晓以大义” ,即用某些行为规范来开导、劝说、诱使执行义务人主动从事一定的行为 ;另一层是“指明利害” ,说白了就是“威吓”或施加压力 ,即以行使一定强制力或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来迫使执行义务人不得不从事某种行为。但是 ,如果把强制执行中“说服教育”的内容限定在这个范围内 ,那么很难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从一些着作和论文中的有关论述来看 ,这一命题所包括的内容还可能进一步扩展。如果说 ,通过思想工作促使执行义务人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是“说服教育”最起码的含义 ,那么 ,同样是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思想工作 ,却不把这种工作限定在单方面的“你说我服”而理解为双向的意见和信息交换 ,并在此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帮助执行义务人做出很可能与法律文书要求不尽相符的义务安排 ,则可以被看做“说服教育”内容的初步扩展。既然“说服教育”能够导致与法律文书不尽相同的安排 ,那么 ,说服教育的对象严格限定于执行义务人显然相当勉强 ;于是 ,对执行义务人和申请执行人 (或执行权利人 )双方都做工作 ,寻求某种新的妥协就成为自然而然的归结。把申请执行人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范围 ,意味着这项命题在内容上的进一步扩展 ⑨。当然 ,法学界和实务界可能会有一些人士不愿甚或反对把后两种情形包括到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范围里去。这项原则的内涵是否能够这样扩展也确实容易成为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但是 ,不仅许多学者理所当然地在“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论题下讨论上述情形 ,从有关资料来看 ,执行人员往往就是这样从事执行实务的 ⑩ 。实践中似乎并没有人关心 ,在对执行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过程中做出重新安排或对执行权利人也做相应的思想工作 ,是否还算“说服教育”。

尽管为了分析的方便 ,可以将“说服教育”的内容像上面那样划分为三个层次 ,但在现实中这三方面其实是不可分的。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人员除了研究执行依据和从事其他必要的调查外 ,首先要做的事就是与执行义务人接触。这样的接触有着种种含义 ,既是“通知” ,又是“劝说” ,既是“施加压力” ,又是“了解情况”。所谓“说服教育” ,很大程度上也是再次向当事人了解案情 ,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进行了这样的工作之后 ,执行人员能够分别不同情况 ,或者向领导反映执行依据本身存在的问题 ,或者进一步在“说服教育”最狭义的范围内“讲清道理、指明利害” ,或者把对方当事人也卷进来 ,并引导双方作出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不尽相符的重新安排 ,或者就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了 ,等等。如果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 ,那么对于执行实践来说 ,这些内容决非可有可无 ;实务部门一贯如此要求 ,实际上也一直在这样做。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 ,该命题能够被理解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但是 ,这些在实践中一直行之有效 ,并被视为规范的做法 ,在法理上却不是毫无问题的。与执行程序的性质紧密相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 :在理论上是否允许把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方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 ?而这里似乎是存在问题的。例如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 ,目前已达成普遍的共识 ,至少已很少见到异议 ⑾。

于是 ,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似乎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 :一方面 ,如果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严格限定在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工作 ,要求他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这一含义上 ,那么该命题很难被提升到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的高度上去 ;另一方面 ,如果把这个命题的内容扩展到对双方当事人都做工作并可能做出改变原法律文书的重新安排 ,那将出现一种法理上的矛盾。耐人寻味的是 ,为什么我们长久以来都很难察觉到自己的制度中所包含的这种两难处境 ?究竟是什么东西会使人感觉到在这里存在着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也许能够使我们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认识得到深化。下面 ,我将通过引入两种不同的参照系 ,为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以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提供一种定位。

二、在两种参照系之间的定位

什么是上一节进行的讨论中潜在地采用了的参照系呢 ?其中一个参照系就是来自西方法律传统、尤其是来自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背后的法理。在大陆法系各国 ,强制执行一般被理解为一种旨在“事实上实现权利”的程序。它区别于“在观念上形成权利”的判决程序 (即狭义的诉讼制度 )及其他类似程序 ,并以通过后者而形成的既存权利 (在执行制度上体现为“债务名义”)为前提 ⑿。如果把判决程序与执行程序放到同一个诉讼过程 (即广义的民事诉讼制度 )中来看 ,两者不仅因确定判决而具有时间上的分界 ,而且在原理上也不同。判决程序的任务是裁断、宣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其着重点在于确保程序在过程与结果上的正当性 ,因此要求提供更为慎重的程序保障。而执行程序则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实现已经被确认的权利为目标 ,其要义是贯彻对拥有权利者的实际保护 ,保持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赖 ,所以更偏重效率或讲求效益 ⒀。与这些观念紧密相关 ,学者们一般认为 ,与最能典型体现司法职能的判决程序相区别 ,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作用的一种 ⒁ 。

在大陆法系执行程序的制度架构中没有“说服教育”的任何位置 ,更不用说将此作为原则了。与此相关 ,至少在德、日等国的强制执行法规中并没有“执行和解”的规定 ,有关的教科书中也见不到这个概念。因为 ,无论所谓“执行和解”是如何达到的 ,从执行法规范的角度来看 ,无非是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既有的权利而已。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的执行实践中不发生“执行和解”的现象。德国与日本的一些法社会学者各自对本国执行过程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 ,执行官对于执行义务人乃至执行权利人并非完全不做类似“说服教育”那样的工作 ⒂ 。在调查财产或扣押动产的过程中 ,执行官同样可能根据具体情况 ,劝说动员执行义务人自动履行 ,甚至促使或帮助双方达成新的解决方案。不过 ,从调查得到的数字上看 ,这类工作似乎并未在执行官的业务中占很大分量 ,发挥的作用也表现得不很明显 ⒃ 。更为重要的是 ,尽管执行实践中执行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从事这样的工作 ,但“说服教育”或“调解”决非对执行官履行职务的制度化要求 ,而仅仅停留在一种事实状态上。

西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念制度及实践 ,经过我国移植西方法制的 1 0 0多年的积淀 ,特别是近2 0年来西方法学知识已为不少国人所了解和接受 ,并在很大意义上被诉讼立法所确立。

立足于这样的法理来看 ,如果从制度上允许或要求执行官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配置 ,则将引起极度的制度紧张。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对判决的“釜底抽薪” ,模糊了两种不同程序之间的界限 ,还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在理念上的混淆。

至此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 :之所以觉得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原则会造成某种紧张 ,正是因为我们或隐或显地受到了来自上述参照系的强烈影响。如果回到上一节最后提出的问题 ,即为何我们长久以来又很难意识到这些矛盾 ,则有必要再引入另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传统。

作为仍在影响甚或规定着现行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制度 (以 1 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1 991年民事诉讼法为标志而建立 )的重要因素 ,中国自身的法律传统中有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值得特别重视。一是以清代的民事审判 (即所谓“听讼”)为代表的帝制中国法律传统 ,二是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新传统”。

在清代的“听讼”中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 ,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谓“确定判决”的判断方式并不存在 ⒄ 。州县地方官受理“户婚田土”等“细事”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不断地做出称为“批”、“谕”或“判”的判断 ,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采取从体罚到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地方官做出具有实体判断内容的“谕”与当事人答应接受此内容而提交的“遵依甘结”结合起来 ,才有终结案件的含义。但是 ,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肯履行义务 ,而是“翻异”上告 ,或拥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不堪对方的拒绝履行或拖延推诿 ,再次向地方官求告 ,交涉、讨价还价、劝说、开导、威吓乃至现实的强制措施―与“甘结”前同样的种种情形又会在不同级别的官府或其他场面上演 ;一直到双方当事人都不再“翻异”上告 ,事实上“同意”或“接”某一判断 (即不再采取争议行动这一事实本身 ),案件才真正得以最后终结 ⒅。值得注意的是 ,听讼不仅在观念和制度上完全没有诉讼程序与强制程序的区别 ,而且因为地方官在由“谕”加上“遵依甘结”两个阶段做的大致是同样的事情 ,实际上听讼是审中有执、执中有审。审判与执行或者说强制与说服交织在一起 ,贯穿了整个纠纷解决过程。

与此相对 ,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原点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 ,确实已在观念上区分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 ,且这种区分还反映到不同时期诉讼立法的尝试之中 ⒆ 。但是 ,作为一种外来的影响 ,这种观念上的区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渗透到当时一般司法干部的心目中和司法实践中 ,却有必要打一个问号 ⒇。长期以来 ,支配着民事司法的实际上是一种“调解型”的审判模式 21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模式强调的是调解为主、调查研究、深入并依靠群众 ,判决只是作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 ,并发动群众来帮助教育成为一贯方针。当事人提高了思想觉悟并自动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是理想的状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 ,也伴随着或明或暗的种种强制 ,包括办案人员的“我说你服”以及周围环境无形有形的压力。尤其重要的是 ,当所有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等几乎一切方面都被组织进一套高度集权的社会体系(即所谓的“单位体制”)中去时 ,许多情况下“说服教育”是不可抗拒的。在典型的“调解型”审判方式中 ,审理过程中的履行 (既有当事人自愿或被迫的履行 ,也可能包括“依靠群众”或“依靠组织”的履行 )实际上成为一种常态。如果说审判过程不仅仅裁断并宣告某种实体安排 ,而更经常是以这种实体安排的实现才告终结的话 ,那么审判中其实已经伴有执行。另一方面 ,在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之后的阶段 ,除了办案人员做工作更偏重于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并有可能发动强制措施之外 ,“说服教育”的位置仍然是确定不移的。对于当时的一般司法干部来说 ,正像审判程序中的判决一样 ,恐怕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也只是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 22 ,劝说、动员、开导和宣传等仍然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在说服教育或者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这一点上 ,当时的办案人员更明确地意识到的 ,与其说是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区别 ,还不如说是两个阶段的一致性。

如果说清代民事审判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和一般人的意识 ,那么自“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的新传统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融入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的现行制度。立足在这样的参照系上 ,执行中的说服教育乃至调解都变得顺理成章。而且 ,无论从解决问题的效果还是从正当性的象征意义来看 ,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全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 ,我们在感觉到矛盾与感觉不到矛盾之间的这种微妙状态 ,可以说是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处位置的一个缩影。强制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舶来的东西 ,自清末变法以来几度被试图移植到中国社会里去 ,但真正得到较稳定的制度化并开始在我们的社会土壤里扎下根 ,不过是近一二十年来的事情。移植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并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往往需要逐渐克服社会机体的排斥反应 ,法律制度和社会之间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一直存在着紧张。在此意义上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既反映了原来的制度架构及其内在逻辑因这种张力而产生的变形 ,另一方面也是使执行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得以运作的一种技术。那么在执行实践中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究竟是如何发挥消除传统及国情对于外来制度排异反应的功能 ,同时又使制度内外的矛盾得到再生产的呢 ?下面想通过对实务界关注的几个难点进行考察来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三、审执分立与说服教育

执行组织的问题在法院内部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不同意见 ,其中主要在于执行组织究竟应该与审判组织“分立”还是“合一” ,即所谓“审执分立”与“审执合一”的观点对立。表面上看来 ,这些似乎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但如果深入到问题的深层结构上去分析 ,就会发现这种意见分歧其实从一定的侧面反映了“说服教育”在执行实践中所发挥的功能与带来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 ,无论是 1 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 1 979年重新颁布的同一法律 ,都有设置执行员的明确规定。此后的两个民事诉讼立法又进一步确立了由执行员或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从事执行的“审执分立”原则。在法理上一般认为之所以实行“审执分立” ,是因为审判与执行性质不同 ,执行不仅为审判还为其他民事程序提供保障 ,各国的通例也是审执分立 ,等等 23。在法律规定及一般法理的层次上 ,审执分立原则看起来是不可动摇的。

但是 ,在设置执行机构的制度实践层次上 ,不同意见似乎有了充分的体现。一位学者指出 :“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并存、审判庭执行与执行庭执行并存的‘双轨制’局面 ,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在造成这些现象的多方面原因中 ,作为认识上的原因 ,“有的是认为审执合一比审执分立更适合执行工作的需要” ,“也有的认为审执分立不是审执分割”24。

“审执分立”还是“审执合一”当然首先是一个要否设置执行机构的问题 ,但更根本的问题则在于执行机构从事的执行工作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性质。如果站在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这一参照系来看 ,“说服教育”决无可能成为贯穿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的因素。所以 ,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总是由要求特殊资格和给以身分保障的法官来从事 ,而纯粹的强制执行则交给具有行政官性质或甚至是民间身分的执行人员承担 (所谓“执行法院”的法官也只是从事执行程序中带有判断性质的工作 )。与此相对 ,在我国历来的民事诉讼中 ,虽然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各有其特点 ,但却被“说服教育”贯穿起来而呈现出更强的同质性。在这样一个参照系中 ,由同样的主体负责审判和执行的“审执合一”自然显得更加顺理成章。针对“审执分立” ,法院内部根据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而提出种种批评 25 。这些批评中最根本的一条恐怕就是审执分立带来“审执脱节”的难题。所谓“审执脱节” ,主要指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由于不负责执行 ,在调解方案与判决中常常会做出没有考虑到是否方便执行或是否可能执行的安排 ,从而使执行人员感到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 ;在执行阶段 ,则因负责执行者未参与审判而不熟悉案情或不了解具体情况 ,从事执行时不仅容易导致无的放矢、效率低下 ,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复杂化或者造成新的问题。对执行实践中碰到的这些因审执分立而带来的难题 ,恐怕不能忽视其现实性 ,也难以简单地否定依据这类问题而提出的批评。

总之 ,在一种说服教育或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民事诉讼模式中 ,执行机构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功能上与审判机构的分立 ,都会干扰这个模式的内在逻辑 ,从而给执行实践带来一定的混乱和难题。相反 ,如果转换一下参照系 ,则“审执合一”给严格地从性质和内容上区分审判与执行的诉讼制度带来的 ,也将是混乱和难题。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实际功能的现状可以说反映了正处于过渡期的原有模式与制度要求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 ,“说服教育”既制造了这种紧张 ,又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了缓解这种紧张的功能。关于这一点 ,我们可以更直接地通过分析“执行难”现象与说服教育工作的关系来加以考察。

四、“执行难”与说服教育

关于说服教育的作用 ,在阅读有关资料时常常产生一个颇为矛盾的印象 :一方面 ,过分地强调说服教育会导致执行工作的软弱无力 ,在一定情况下说服教育甚至可能成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 ,说服教育又往往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这个印象可以说反映了说服教育作为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原则在“执行难”背景下形成的困境。为了刻画和辨析这种困境 ,有必要再次考虑 :所谓的“执行难”究竟是什么现象 ,这种现象的原因又在哪里 ?

作为当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最热门话题之一 ,涉及“执行难”问题的文献资料不胜枚举 ,关于其表现和原因也是众说纷纭。质而言之 ,“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因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 ,“执行难”问题直接反映出来的却是这样一种现象―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既未中止也没终结 ,却得不到实际执行而积存下来。这样的情形自 80年代后期以来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 26,而隔几年就要来一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也构成法院的一种类乎常规性的工作 27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尽管说法众多 ,各有道理 ,但从法院能够投入执行力量这一点来看 ,导致上述“执行难”现象的种种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受理了的执行案件因法院自身在资源方面的制约因素而未能进入实际的执行过程 ,或在执行程序的中途停顿下来。制约因素可能是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办案 ,也可能是执行人员在能力素质上的问题 28。值得注意的是 ,有迹象表明 ,执行组织的设置和发挥作用的样式 (“审执合一”还是“审执分立”)能够直接影响到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在执行工作方面的资源配置。第二 ,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外部的阻力而不得不中断程序或停顿下来 ,但又因没有法定的事由 ,难以宣告中止或终结。阻力既可能来自执行义务人的逃债、欺诈行为乃至公开的对抗 ,也可能来自因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而得不到有关部门乃至委托执行的对方法院的支持。市场秩序的混乱、政治或经济形势上的困难局面也能够迫使有些案件的执行过程停顿或中断,例如因大面积的“三角债”而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法院自身的力量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可能克服这些阻力或困难。无论前一方面还是后一方面的原因(也可能两者的竞合作用 )所造成的“执行难” ,都有相当一部分是法院完全无能为力的。

虽则如此 ,法院的执行实务工作者们仍然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 ,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 ,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首先 ,一般而论 ,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 ,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 ,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 ,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 ,而且有时也能够取得一定成效 29。其次 ,在法院针对种种难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 ,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 (“物”还可延伸指土地使用权、股权、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租赁权等权利 )、“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 30,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 31。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 ,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32 。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 ,“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 ,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 ,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 ,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 ,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 ,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 ,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 ,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 ,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33 。此外 ,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 34。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 ,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 ,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 ,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 ,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 ,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 ,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 ,从强制执行制度中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尽管如此 ,必须看到 ,说服教育原则带来的并不都是正面的影响。首先 ,说服教育并不总是有效。相反 ,过分地依赖疏导或做思想工作 ,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执行措施不力 ,执行程序长时期地延宕 ,甚至完全丧失执行的机会。这一点已为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指出。其次 ,对双方都做工作并实质上改变原有法律文书内容的做法 ,尽管在一些情况下缓解了“执行难” ,但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问题。对双方的说服常常变形为一方被迫放弃权利 ,而且容易使办案人员重新卷入复杂的纠纷。以“以物抵债”为例 ,一位法官指出 ,执行实务中公开或隐蔽的强行以物抵债已引发了在价格、质量、拒收拒退以及程序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许多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卷入这些纠纷而非常被动 35 。近年来批评较多的所谓“执行乱” ,其实与不少灵活变通的执行办法及其引起的矛盾有直接联系 36 。

看来 ,说服教育以及伴随着说服教育的种种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方法 ,在运用得好时能够有效地缓解“执行难” ,甚至在一些场合可以说是目前条件下惟一可能采取的对策 ;但另一方面 ,在某些情境下搞“变通”或运用不当也会带来困惑、矛盾以至混乱。更为深刻的问题恰恰隐藏在这样的现实之中。当我们看到说服教育在一些情况下确实解决问题 ,给执行程序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 ,而另一些场合则引起困惑、苦恼以至更难收拾的问题之时 ,我们往往会问 ,好的情况和坏的情况 ,究竟哪一种占多数呢 ?如果我们针对坏的情况所设想的对策 ,还不外是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力和办案技巧或水平的话 ,我们也许已经开始不知不觉地放弃在法律或程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的努力。

法律程序的特征在于能够把无限丰富多样的具体情境和状况还原到若干“要件―效果”的框架中并给以同等的简单处理 ,而程序操作者的道德水平、素质能力等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因素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被转化为法律的技术性问题。正是通过这样的转化过程 ,法律程序面对极为复杂的社会现实能够发挥缩减其复杂性的功能。但是 ,说服教育原则及其针对“执行难”现象的运用 ,却往往意味着又使强制执行程序处理问题的模式在相当的程度上从“要件―效果”回到“伦理、素质、技巧”上去。与此相应 ,我们对执行工作现状的把握也难以从“合法 (合乎程序 )―违法 (违反程序 )”的角度来判断 ,而不得不使用类似于“模范事例―坏人坏事”这样的判断标准。从这样的理论视角来看 ,说服教育原则的深层问题并不在于缓解了“执行难”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某些弊病 ,而在于降低了强制执行制度的透明度和专门性 ,从而使法的或程序性的判断基准于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向道德性判断基准的位移。这就是说服教育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也可以说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层症结之一。由此看来 ,尽管目前条件下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或许还不能缺少这项原则 ,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则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其内在的问题和矛盾。

五、结 语

以上的讨论表明 ,从“执行难”的角度来看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同样扩大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容量 ,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市场相对地缺乏秩序、地方保护主义泛滥以及应付这些问题的其他制度供应不足等复杂困难的局面下依然保持运转 ;但该原则同时也给强制执行制度带来了内在的扭曲和变形 ,并使我国法制建设深层结构上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再生产。这样的局面并不是短时期内就能得到根本改观的。在我国转型期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下 ,强制执行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在适合国情并改变国情的前提下逐渐地完善和健全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篇8:浅谈秘书定义辨析论文

浅谈秘书定义辨析论文

在我国,把秘书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研究横向联系不够,理论上很难取得共识,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秘书定义辨析。

至今关于秘书学中一些基本、重要的概念和理论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没有一个统一定论,本文所述关于“秘书”定义即是如此。而随着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有的秘书学着作中所述内容有陈旧过时之失。本文试从“秘书”在古汉语中的定义、“秘书”在现代汉语中的定义、国外对“秘书”概念的界定及“秘书”特有属性的辨析四方面来探析最恰当最符合当今社会实际的秘书概念。

“秘书”的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在汉代。班固所着《汉书·刘向传》中记载道:“诏向校中五经秘书”。这里的“秘书”不是指人,也不是指职务,而是指物,意为“图书密文”。我们都知道秦始皇焚书坑儒,焚书造成大量图书的毁灭,也使得之后的汉代社会上的文献变得极为稀少珍贵。到了西汉初年,统治者为政治需要,广泛搜集社会上遗存的.档案图书文献,集中于宫中秘藏,故称“秘书”。可以理解为因稀有珍贵而小心保存的书籍。这就是古汉语中“秘书”的第一种含义。

秘书一词在古汉语还有一种含义,即谶纬图录之书,也就是迷信的人用来预卜凶吉、对未来做出某种预测的书籍。一般也是宫廷藏书。据《后汉书·郑玄传》记载,郑玄给其儿子的《戒子书》中,说他年轻时代在皇宫里曾经“粗览传记,时睹秘书纬术之奥”,这里的“秘书”便是谶纬图录之书。

因此,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秘书”一词最初不是指人,而是指“具有秘密性质或神秘色彩的图书”。而当秘书开始指代人员,有官职的意思是带后缀的。也就是说在秘书之后加监、郎、丞、令等后缀,才不是指书,而是具有官职的含义。

20世纪初孙中山在日本主持同盟会工作期间选用宋蔼龄、宋庆龄为自己掌管文书及其他日常事务时,称她们为秘书,此后,秘书成现代汉语常用词。“秘书”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再指“事物”(书籍档案),而是指称“某一类人”。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秘书是“掌管文书并协助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人员”;《辞海》中,秘书是“职务名称。掌管文件并协助领导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人员”。这两本词典中对秘书一词的解释,再次说明了“秘书”在现代汉语中已经不再指称事物(书籍档案),而是指称某一类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本词典都把“掌管文书”作为秘书的必备条件,然而在已进入21世纪的当今社会,行业秘书的门类越来越多,各行各业内秘书工作本身也在不断分化,秘书工作本身的分工将越来越细密,许多秘书并不一定掌管文书,如负责总务、后勤等工作的事务秘书或负责在生活上给领导提供服务和帮助的生活秘书。所以这两本词典对于秘书这个概念都有“定义过窄”的缺陷。

篇9:目的性思想辨析论文

目的性思想辨析论文

1

在对机械自然图景产生动摇性冲击的现代科学理论中(主要是生物学、系统论、自组织理论等),目的性思想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大致说来,这种思想主要有如下几种:

系统控制(组织)目的性。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目的性概念就是现代科学用以解释生命机体及有机系统的自组织规律的一个基本概念。目的性就是系统的“寻的性”、“预决性”,是系统要达到的那一最后状态的预测和方向性。控制论创始人维纳认为:对于一个控制系统来说,“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负反馈的行为。”[①]目的性就是系统的负反馈。协同学创始人哈肯则认为:目的性就是系统在走向有序结构的点的自组织过程。

结构目的性。著名的法国生物学家雅克・莫诺认为:“一切生物所共有的一个根本特征,那就是生物是赋有目的或计划的客体,这种同一性或计划性是在它们的结构中显示出来的”,[②]生物的这种结构目的性起源于生物自主的形态发生,并且正是生物的目的性器官使得生物中高度有序的结构得以维持、复制和增殖。生物的“这一属性我们就称之为目的性”。[③]

程序目的性。这一概念为美国生物学家E・迈尔所提出:“程序目的性过程或行为是由于某种程序的运行而(按)目标定向的。程序目的性这词就意味着目标指向”。程序目的性行为由某个“程序”指导,以及这类程序所预定的某个终点、目标的存在,是一切程序目的性行为的两个基本要素。

规律目的性。这一概念亦为E・迈尔所提出。他认为:非生物界的一切物体都具有改变其状态的能力,其状态变化均遵从自然规律(引力定律和热力学第二定律)。不过“非生物界物体状态变化的目的定向只是被动的、无意识的,是由外界力量或条件所支配”。[⑤]且其变化的最终状态就是“目的”。

表面看来,以上各种“目的性思想”倡导者都使用了“目的”、“目的性”等词汇,因而易给人造成他们依然在提倡“目的论”的印象。但实质上他们都是“目的论”的反对者。问题是他们反对和倡导的各是什么样的“目的论”。

目的论的鼻祖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无论人们习惯于将他们各自看作是“内在目的论”还是“外在目的论”的代表,但其思想基础的根本都在于把对“目的因”(终极原因)的探求视为人类一切认识活动的核心。我们不妨称这种“目的论”为“本体目的论”。

“本体目的论”思想的影响十分深远,此后两千多年的人类知识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寻找或证明“目的因”的存在。这产生了两种相反的结果:一是导向有神论的宗教迷信或泛神论的活力论;另一则是随着近代科学的兴起(主要是牛顿力学的成功),放弃了对终极目的因的寻求,代之以对自然现象进行因果性解释的客观规律的探求,进而形成了机械论(因果论)的自然图景。虽然在机械自然观统治时期,对目的因的寻求在自然科学的某些领域(主要是生物学)中并没有停止,如沃尔夫的庸俗目的论、莱布尼茨的单子论、杜里舒的活力论等,然而,寻求目的因的本体目的论已被证明为是一种并不科学、至少是不能对自然界的本质予以合理解释的理论。

上述各种目的性思想倡导者所反对的恰恰是这种追求终极目的因的“本体目的论”。譬如,雅克・诺莫认为:生物是赋有目的的客体。但生物是进化过程中的偶然性的产物,做为生物的目的性器官的特定结构也只是偶然性的产物,并不需要一个必然性的终极目的因来行使创造生物以及其目的性器官的职责。E・迈尔虽然不同意莫诺将进化的原因归于偶然性的主张,但同样反对以往的本体目的论试图追寻自然界的终极目的因的思想。他认为:自然选择是进化的原因,反映生物界最突出的特征――目标指向行为的程序目的性这一概念中的“程序”同样是自然选择的结果。

正是站在既反对用终极目的因又反对用单纯的机械因果规律去解释自然界的一切现象的基础上,上述各种目的性思想的倡导者提出了各自的,用“目的性思想”去解释自然界现象的“目的性”理论。虽然他们彼此之间在思想上仍有差异,但我们完全能够明显地看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对此,E・迈尔的一段话可视为精辟之见:“自从由控制论引用了新概念和信息论借用了新术语才使我们的目的论这一问题在思想上最后有所突破。结果是创立了新的目的论的语言,这新的语言既保留了目的论词句启发性优点又能避免传统反对意见的攻击”。[⑥](重点号为引者加)可见,将“目的性”概念与系统、结构、反馈、程序等概念有机结合,加以新的诠释,不仅避免了与本体目的论追求终极目的因思想的混淆,有助于跳出追求终极目的因的怪圈,又为生物有机体和系统的目的性特征找到了一种科学的、合理的解释语言。实际上,控制论、系统论、自组织理论等也正因从生物学中引用了“目的性”概念才更富于某种活力,而不至陷于机械论的泥沼。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借用”、“引入”实质上反映的是观念和立场上的转换,是由追求终极目的因的本体论向寻求“目的性”解释的认识论的转换。从认识论的解释性的立场上看,作为一个解释性的词汇,“目的性”这一概念,反映的只是事物(生物有机体和系统)的一种属性,是一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的某种过程性、活动性联系的特征。它并不承诺一个终极目的因或目的本体的存在。同因果性理论一样,目的性思想是一种认识论的、建构性的、解释性的思想。如果我们仍然愿意把上述目的性思想视为一种关于“目的”的理论的话,不妨称之为“认识目的论”。

2

从哲学的角度看,上述目的性思想――认识目的论的合理意义是什么呢?

首先,为现代生物学建构起一种非因果性解释的科学解释纲领。在机械自然观统治时期,生物学基本上被笼罩在机械论、还原论、活力论(本体目的论)的阴影下。尽管普遍意识到生物有机体并不等同于非生物,但生物学始终未能跳出机械论的魔掌,在观念上,或者陷于将生物视为机器,企图用还原的方法,用物理―化学的因果性规律去解释生命现象的泥潭;或者掉进神创论,活力论,力图寻找终极目的因,以对生物现象进行终极解释的荒谬的怪圈。目的性思想的提出为现代生物学摆脱传统的机械论与目的论(本体目的论)之争而给自身造成的束缚,打开了一条新路。而目的性思想――这一认识目的论在哲学观念上的先驱当首推康德。

在《判断力批判》一书中,康德将以往的目的论划分为两种:自然目的的观念论和自然目的的实在论。观念论属于机械论的思想体系,实在论则是所有物活论及神创论的主张。康德认为:这两种体系均没有做到它们所声言要做的,因而也就无法消除在终极目的的因问题上的二律背反。康德在批判了以往目的论的思想之后指出:寻求终极目的因的思想是行不通的。“终极目的因”属于“物自体”,属于“彼岸世界”,“而我们的认识能力又都是这样的有其原有的性质与限度的,我们就不能在任何方式上想在物质里面来发现确定的目的关系的原理”。[⑦]机械因果规律虽然能够有效地解释自然界中的一些现象,但若要解释有机生命现象,则必须借助“目的`性”的观念。但这种“目的性”的观念只能作为反思判断力的原理,用以为人们研究自然,尤其是有机自然提供主观指导,以使事物得以理解和解释。“我们只是把(目的)这个概念来注解事实,作为判断力在反思自然产物时的一个指导而已”。[⑧]

遗憾的是康德的这一深刻的哲学洞见,并未引起现代科学家及思想家们的足够重视。上述各种目的性思想的倡导者也只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到了康德的这一哲学认识论的立场上。倒是E・迈尔较清醒地认识到:“康德所要求的只是解释自然现象而不是产生自然现象”。[⑨](重点号为引者加)正是寻求“解释”,而不是寻求“产生”(本体目的因)成为“目的性思想”――认识目的论的宗旨。因此可以说,以寻求建构目的性解释为宗旨的“目的性思想”――认识目的论,既在哲学的根基上,又在现实的运用当中,构成了既排除了寻求终极目的因的本体目的论,又弥补、取替了单纯的因果性解释的现代生物学的科学解释纲领。

其次,“目的性思想”为生物界与非生物界之间的相似性找到了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解释基础。在机械自然观统治时期,人们普遍认为:“目的”、“目的性”是纯属于生物系统的,非生物的机械系统,技术系统是没有“目的”、“目的性”可言的。但维纳等人通过对控制过程的研究发现,控制过程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它必须有目的,没有目的,也就无所谓控制。如此,目的性也就是控制过程的一种本质属性。只要搞清目的的机制,并在技术系统中找到与此相类似的机制,就可在技术系统与生物系统之间找到相似性,进而解决这两种系统的统一性问题。通过对行为的分析,维纳等人发现,技术系统与生物系统的相似之处,体现为二者都存在着反馈回路,并且由于负反馈而使得一个控制过程得以趋近其目标值,即目的。所以,“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可以看作需要负反馈的行为”。[⑩]反馈回路就是生物系统与技术系统之所以具有相似性的目的性机制。反馈调节本身就是一种目的性行为。“目的论行为(严格说,按维纳的本意应指‘目的性行为’――引者注)成了受负反馈控制的行为的同义语,它由于充分限制了内涵而得到了精确的定义,按照这个作过限制的定义,目的论与决定论不是对立的”。[①①](重点号为引者加)应当明确地指出:维纳在这里所说的与决定论不再对立的目的论,绝不是追求终极目的因的本体目的论。经过维纳“充分限制了内涵”之后,“目的论”已变成了解释性的目的性概念,只具有解释性功能。维纳在发现生物系统与技术系统具有相似性这一重大科学问题上的贡献表现为:不仅发现目的性行为是生物系统与技术系统共同具有的、相似的本质属性,而且揭示出反馈回路就是两种系统相似的目的性特征的存在和作用机制。

同样,在托姆看来:任何系统只要存在着吸引子,就一定是有目的的系统。目的性是动力系统中的固有属性,而目的性行为无非是动力系统在状态空间中趋达吸引子的演化行为。哈肯也认为:自组织系统是有目的性的。在自组织系统中,“所有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对整个系统的贡献好象是有调节的、有目的的、自组织起来的”。[①②]

由上可见,以寻求解释为宗旨的目的性思想――认识目的论,为生物界与非生物界寻找到了彼此之间的相似性,并进而为这种相似性,提供了科学的合理解释的认识论基础。

第三、目的性思想对于建构一种新的自然图景确立了一个极具启发意义的原则。随着近代科学的兴起,机械论的自然图景占据了科学乃至整个人类思想的统治地位。按普里戈津的说法:“近代科学诞生的标志是抛弃活力论刺激,特别是抛弃亚里士多德的最终原因”。[①③]也即抛弃自然有一个终极目的因的本体目的论观念。但代之而起的则是:自然界是一架机器的本体观念。结果是“人类自己现在代替了上帝,成了他在自然界中感到秩序的根源”。[①④]尽管因果规律,机械(力学)规律解释自然界中某些领域的现象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由于将自然界视为一架机器这一的本体化之误,[①⑤]而使得机械自然观在理论上陷入了将因果规律、力学规律的解释效用泛化的误区,在实践上导致了人对自然盲目的征服和改造。

现代科学告诉我们:自然界不是一架机器。自然的过程包含着随机性,不可逆性;宇宙是一个不可分的,完整的动态系统,生命系统更不是单纯的机械规律所支配。上述各种目的性思想的确立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前提。“目的性”这一概念并不是什么新概念,但通过立场和观念的转换,通过对追求终极目的因这一旧观念的扬弃,赋予“目的性”一词以特定的涵义,“目的性”这一概念重又具有了新的活力,并且成为现代科学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概念。同时,“目的性思想”的兴起,以及随着确立了自己在现代科学中作为基础性的科学解释理论的地位,表明:科学观念及至人类整体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着一场革命。

目的性思想并不企图也不可能完全取代机械因果规律的解释功能,事实上,因果规律在对自然界的某些领域中,其解释作用是非常有效的,只不过不应将其作用夸大,否则将导致荒谬。目的性思想对机械自然观的反动、只是表明:它对自然界中的某些领域现象的解释同样是有效的,不可替代的。在更为科学合理的自然观、自然图景当中,目的性思想理应而且必须占有一席之地。新的正在形成中的自然图景绝不会再是单纯的机械因果论色彩的,“目的性”思想的色彩将非常浓厚,而且目的性解释将与因果性解释产生有益的合理的互补。

3

目的性思想的兴起,无疑将引起自然观的革命。但由于旧观念的统治十分顽固,由于语言表达方面的不完备,由于各种目的性思想的不统一乃至缺陷,不可避免的会使目的性思想遇到一些理论上的障碍,譬如,关于“规律目的性”,按E・迈尔的说法,非生物体在外界力量或条件(主要是引力定律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支配下,无意识地或机械地达到最终状态的变化过程就是规律目的性的。他举例:往井中投下一块石头,引力规律就已经确定了它的最终状态,只要石头落到井底不动就是达到了它的最终状态,即目的。照此,能否说非生物体活动的最终状态就是规律目的性的目标指向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等于说自然规律本身就预设了指向规律的决定的最终状态(目标或目的)。依此推理,既然自然界是由非生物和生物组成的,因而自然界的本身活动就是目的性的(包括规律目的性和程序目的性)。那么,自然界的最终状态即目标或目的是什么呢?显然,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另外,在生物机体或系统的目的性的起源上,维纳认为是由于“反馈回路”的存在,莫诺认为是生物特有的起源于偶然性的“结构”,而E・迈尔认为是生物在进化的自然选择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并且他反对莫诺的结构说)等等,这显示出各位目的性思想倡导者在思想上的不统一乃至彼此对立。凡此种种,都是“目的性思想”――认识目的论在未来的发展必须予以解决的,而哲学则更应当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①、⑩、①①维纳、罗森勃吕特、别格罗:《行为、目的和目的论》,载《控制论哲学问题译文集》第1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页、第4页、第9页。

②、③雅克・莫诺《偶然性和必然性》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页、第6页。

④ ⑤ ⑥ ⑨E・迈尔:《生物学哲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第46页、第39页、第62页。

⑦、⑧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8页、第54页。

①②转引自《自然哲学》第一辑,吴国盛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①③、①④普里戈津、斯唐热《从混沌到有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20页,第127页。

①⑤参阅吴国盛著:《自然本体化之误》,湖南科技出版社1993年版。

篇10:教师成为研究者辨析论文

教师成为研究者辨析论文

[摘要] 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倡导的重要理念就是教师成为研究者。然而,教师成为研究者在我国仍是一个有争议的命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中的失范现象。因此,需要对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内涵、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实质加以澄清和辨析,以便走出误区,消除失范现象。“教师成为研究者”是以教师为研究主体,以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研究目的,并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是实践者与研究者的统一。

[关键词] 教师;研究者;实践者

教师成为研究者是新一轮课程改革的重要理念,也是对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在我国,教师成为研究者应该说仍是一个有争议的命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中的失范现象,而一些学者和教师也对教师成为研究者存在质疑,因此,需要对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内涵、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实质加以澄清和辨析,以便走出误区,消除失范现象以及对教师成为研究者存在的质疑。

一、“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内涵

传统观念认为,教师是技术人员,他们的任务就是熟练地掌握一些传授知识的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课堂管理技术。他们的作用就是充当专家和学生之间的中介,即把理论付诸实践。因此,长期以来,人们通常认为教育研究应该是专业人员的事情,而教师由于在理论水平、操作技术和研究策略等方面存在诸多欠缺,不能进行教育研究,也就不能成为研究者,并因此对教师进行教育研究表示怀疑,给教育研究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事实上,“研究”这个词来源于法语recheicher(周游或调查),它是指为发现和确立事实及关系而采取的周密的、系统的调查。教育研究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采用一定的方法,按照一定的步骤去认识教育现象、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育实践的活动。而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实践者与行动者所进行的教育研究与专业研究者的教育研究是有区别的。

史密斯(Cochran Smith)将教师做研究定义为:“教师对学校和课堂工作进行的一种系统的、有目的的探究,是教师与研究者、教学与研究的统一。”[1] 这一界定将教师做研究与专家学者做研究区分开来。教师所做的研究直接与他们的教育教学实践相关,是为了实践、通过实践和在实践中的研究,研究对象是与学校和教育教学实践相关的人、事、物和观念等。而教育专家的研究对象更多的是普遍意义上的或宏观层面上的教育问题和教育现象,因此他们的研究未必能解决教师所面对的一些实际的教育教学问题。理查德・普林格在《教师是研究人员》一文中说:“当我谈到教师是研究人员的时候,我并没有把他们同那些用控制组和实验组进行复杂实验,并用各种技术手段来验证和测量成果的人相比,而只是想到他们是那种认真地使实践理论化或者是能够系统而严格地考虑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人。”[2] 教师做研究表现为教师反思自己习以为常的教育教学行为背后的教育教学观念并改变教育教学行为,探讨自己或他人的成功的教育经验等。它实际上包含两类主体(教师和研究者)和两种过程(教学和研究),在教师做研究中的两类主体实际上合并成了同一主体,也就是教师即研究者;而两种过程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边教学,边研究;边研究,边教学。在工作中研究,在研究状态下工作。

由此可见,教师所要成为的研究者与理论研究者又是有区别的,教师所进行的研究是从反思和研究的视角,对自身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思考和探究。其研究的目的是发现并解决教育情境中的问题,改进教育实践。也就是说,教师的研究以改进实践为基本取向,以应用性和发展性研究为主;立足于教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以微观研究为主;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展开研究,以行动研究为主。[3] 15-19 “教师的教育研究主要是一种指向实践、重在改进教育的研究;理论工作者的研究主要是一种以理论取向的、重在描述和解释教育的研究。可以说,前者指向变化中的教育现实和教育未来,而后者指向教育的过去,解释教育的现实。”[4]

二、教师成为研究者:实践者与研究者的统一

当前,中小学教师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学科教学研究,即学科教研活动,主要解决诸如教学重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就研究的内容和形式而言,主要是漫谈式,缺乏主题和深度;二是科研课题研究,主要由学校少数骨干教师组成课题组,研究的内容往往脱离教师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对大多数教师来说,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教师成为研究者”是以教师为研究主体,以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为研究目的。也就是,教师自己研究,研究自己,并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行为并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这样,“教师成为研究者”就是教师成为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者、教育教学问题解决的行动研究者和教育教学实践的改进者,是实践者与研究者的统一。

(一)教育教学问题解决的行动研究者和教育教学实践的改进者

中小学教师的行动研究以探究、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改进实践为目的,研究与行动相结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总会遇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问题,首先是明确问题、分析问题,然后是解决问题(包括计划、实施),最后是对行动过程与结果的反思。行动研究的目的就是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改进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就说,教师所进行的研究以改进实践为基本取向,是一种指向实践、重在改进教育的研究。因此,教师成为研究者其研究目的就是改进教育实践,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展开研究,以行动研究为主,是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的行动研究者和教育教学实践的改进者。

(二)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者

反思就是行为主体对自身既往行为的意义及其相关思想观念自觉进行的再认识活动。这种对自身的认识是以反向回顾为特征的思维与心理活动,这种反向的自我认识总是发生在主体的行为之后。也就是说,当实践主体回过头来审视自身既往的行为和伴随行为的意识、认识或理念时,其认识事物与思考问题的.角度同先前是不同的,或者说是异位的。它是对自己在活动过程或某个环节的思想或行为重新审视,对其合理性、成败得失进行判断与思考,具有价值评判的性质。

教师成为教育教学行为的反思者就是教师以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为思考对象,对自己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进行自我审视和分析的过程,从而寻求行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行动符合先进的理念,而且目标的达成度高。因此,教师的反思主要基于理念和行动两个层面。在理念层面,通过反思发现自己既有的理念与先进理念的差距,以先进的理念纠正自己对问题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自己的行动目标和策略的选择符合先进理念的要求,增强行动的合理性;在行动层面,通过反思发现自己的行动效果和目标之间的差距并调整和改进自己的行动方式以提高行动的有效性和目标达成度。

事实上,教师作为实践者,其专业知识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知识,即教师应具有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二是实践知识,即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获得的课堂情景知识及相关的知识。这类知识的获得靠他人的传授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依靠教师自身的实践与反思。反思是经验总结的重要基础。“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因此,美国心理学家波斯纳提出教师的成长公式:成长=经验+反思。他说:“如果一个教师仅仅满足于获得经验而不对经验进行深入的思考,那么,即使是有的教学经验,也许只是一年工作的20次重复,他永远只能停留在一个新手型教师的水平上。”[5]

三、“教师成为研究者”的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失范现象

在认识层面上,当前,我国对“教师成为研究者”的认识存在误区:一种是几乎将教师的研究等同于“基于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教师专业发展。对“教师成为研究者”强调的是“行动者的研究”(actor’s research )而不是“研究者的行动”(researcher’s action)或“研究者辅导教师”,认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能正确理解“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实质;另一种是教师的研究没有体现一定的教育理论的视角,缺乏必要的、内隐的教育理论的支撑,偏离了“教师成为研究者”的真正内涵。“由于缺乏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深刻理解,中小学教师的研究工作或是停留在经验性汇报的水平上,或是完全模仿理论工作者的研究,这两者都没有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6]

在实践层面上,教师做研究存在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追求课题立项,认为只有承担课题才叫研究;二是写论文,认为只有发表学术论文才叫研究;三是模仿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认为只有遵循观察和实验研究的方法、得出事实、建立假设与验证假设、得出严格规范的结论才是研究;四是研究问题的认定模拟专业研究过程,结题论证、构建理论、评价获奖等。[7] 这就造成了“许多一线的教师畏惧研究、拒斥研究,致使包括中小学教师在内的研究者们认为只有以学术为专业的专业研究人员所做的研究才算真正的研究、正规的研究,而教师做的研究则是非正规的研究,不能成为研究”[8] 。有的学者就指出:“教师成为研究者,并不像有人所以为的,就是要求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去写论文、做课题,它的意义和实际要做的事情远不止于此,要丰富、深刻和广阔得多。它在今天愈益显现的意义在于它意味着一场教育的根本性变革。这个变革的根本所在,是从认识走向实践。教育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近代以来的认识论传统遮蔽着它原本丰富的实践意义,是时代的变革使教育的实践意义在今天益愈彰显。”[9]

因此,提倡中小学教师做科研,是为了教育教学实践发展的需要,不在于创造、创新多少理论,而在于解决自身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师个人和学校的发展。以改进教育教学实践为基本取向,意味着教师的研究不是可有可无的“身外之物”,是教育教学实践行动的一种形式,不是游离于教育教学实践行动之外的活动。“教师每天置身于复杂多变的教育教学情境中,面对各种各样的大量现实问题,实践各种教学理念,因此,较之专家学者,教师更了解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更了解教育生活中的对象及其特征,更便于把握各种教育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丰富的教育教学生活蕴含大量的科研选题。”[3]17教师研究应该走出误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开展反思和行动研究,消除各种失范现象,这样不仅能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还能够改变教师自己的生存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教师体会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并实现教师的专业自主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 SIMA YOGEV , ABRAHAM YOGEV . Teacher Educators as Researchers : A Profile of Research in Israeli Teacher Colleges Versus University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J]. Teaching and Teacher Education, (22): 32-41.

[2] 陈桂生,赵志伟.现代教师读本:教育卷[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6:350.

[3] 蔡笑岳,雷晓云.教师专业发展与教育科研[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4] 陈桂生.到中小学去研究教育:“教育行动研究”的尝试[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3.

[5] 陈佑清,谈宇贤.校本研究个案透视:武汉市崇仁路小学校本研究之研究[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 :393.

[6] 陈向明.在行动中学作质的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4.

[7] 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教育学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99.

[8] 阳利平.对“教师即研究者”命题的探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7(10B):5-8.

[9] 宁虹.教师成为研究者:国际运动 理论 路径 实践[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扉页.

篇11:生态修复常用词语辨析论文

水土保持是一门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高度综合性学科,与水文学、植物学、地质学、土壤学、气象学、环境学、农学、林学、信息学、社会学等各种专业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的主体,由于社会环境对水保工作要求的严肃性、复杂性、紧迫性,传统的水保治理摸式正受到冲击,新时期水保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以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的现代水土保持模式上来。水土保持生态自我修复,其根本目的是要达到人与自能和诣共处,实现传统水土保持向现代水土保持观念的转变。生态修复作为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其内容十分广泛,有许多关于生态修复方面的新名词、术语、观念、思想、理论正在生态建设领域得到普及和应用,使生态建设科学体系日趋完善,了解一些生态修复方面的名词、术语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意义重大。

1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生态重建

生态修复是根据人与自然以及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辩证关系的原理,采用人工治理与大自然自我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改造,恢复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态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的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生态修复涉及内容广泛,它需要生态水文学、植物地理学、资源生态学、森林园艺学、地质学、环保学、材料工程学、生物遗传学等相关学科共同参与、相互渗透。生态修复不仅是水土流失地区的重点工程,也是广大城市、农村河流、沙漠、森林、矿山、海洋等区域开展生态治理的重点,由于人们居住环境的空间性,其外延已扩展到对空气大气层污染的修复[1]。

生态恢复是指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和植物群落演替规律,以及生物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对某一生态区域采取简单的封禁措施,让该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的进程,一般仅指恢复其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其外延较小[2]。因此,应将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区别开。

生态重建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对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破坏的地区进行修复治理,使其恢复原貌和改善生态的生态活动。如对因战争、地震、洪涝、台风、滑坡、泥石流、海啸等天灾人祸而造成破坏的地区进行建设治理、环境改造和生态恢复。从某种程度而言,对一个地区进行生态移民和文化遗址的修复,也属于生态重建的范畴。

2生态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指由生物群落和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统一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组成,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才能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生活环境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总体,由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物质环境构成。生态环境按是否经过人工改造来划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生态修复必须做到保护自然环境,创建良好的人工环境,又不能以损坏原有生态为代价[3]。

自然环境是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由自然界中各种生物和非生物因素所组成。自然环境并不等同于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非生物因素构成的整体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不能叫做生态环境。因此,生态环境反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3生态移民、生存移民

生态移民是从保护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出发,既考虑移民能脱贫奔小康,又考虑保护迁入地近期和中长期生态环境,同时还要保护迁入地原居民利益不受损害,属多目标移民。生存移民则着考虑增加移民经济收入、解决温饱,不太关注对迁入地生态环境短期和长期的损害,属于单目标移民。生存移民迁入地多居于未开垦的处女地或荒漠地区。

从改善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来看,应实行生态移民。对于环境恶劣、人烟稀少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单一的生存移民,以开辟新的“生态家园”。无论何种移民方式,都应保护好当地动、植物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4生物入侵、植物侵蚀

生物入侵指人类有意识或无意识引进外来生物品种和生物品种自然入类,对新生态系统物种及人在健康上带来威胁的生物侵害行为。它危胁本地的生物多样性,引起物种的消失和灭绝,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造成生物污染,能压制和排挤本地种群,导致生物多样性消失。生物入侵已成为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必须严加预防和控制。

植物侵蚀指引种不良植物和品种或不良物种自然传播,而造成某一地区土壤结构层次和肥力受到破坏,植被受到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侵害的过程。相对于生物入侵,它的影响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我国有1/2以上的外来入侵有害物种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要防治生物入侵,必须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实施《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做到防治结合,利用自然界植物“相生相克”的原理,充分利用生物修复技术制止生物入侵,如充分种植皇竹草就能大大减轻紫茎泽兰的入侵。

5生物圈、生物多样性、生态多样性

生物圈指地球上所有生命与其生存环境的整体,地球表面上到平流层、下到数十千米的地壳,形成一个有生物存在的包容层。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整体性,即任何一个地方的生命体都不是孤立的,都与自然界的其他部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生物圈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即一个区域内生命形态的丰富程度,它包括遗传(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3个层次。生物多样性是生命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跟多种环境因素相作用的结果,是生态系统进化的体现,同时意味着生物种群在个体数量上的均衡分布。生态修复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增加生态多样性以达到生物多样性。

6水华、赤潮、富营养化

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暴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是水域荒漠化的体现。携带营养物质的泥沙进入水域或有机物附着在泥土中吸入水中,是形成赤潮的原因之一。赤潮是水域富营养化的特征之一。

富营养化是指由于大量含氮、磷生物营养物质的污水不断排入湖泊、河道、海湾等缓流水体,引起水体中藻类及浮游生物和绿色植物迅速繁殖,使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减少,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水体发生富营养化现象时,随着藻类及浮游生物数量的不同,水体出现不同种类的颜色,如红色、蓝色、棕色、乳白色等。这种富营养化现象发生在江河湖泊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洋则叫“赤潮”。

7绿色住区、绿色生态建筑

绿色住区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多样化建筑结合体,是一个被赋予可持续发展设计思想和充满想念空间的生态概念,它是按照住宅周围的自然、人文环境,综合运用生态学、建筑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现代科技手段,合理安排,组织建筑内外空间与系统内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绿色住区不是单纯的“住宅小区+周边绿化”模式,关键是住区内综合素质的提高。

绿色生态建筑也称可持续性建筑,是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的原理,在合理布局、科学论证、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在某一区域开发、建设的具有生态示范园区保护特生的生态范围或设施。生态建筑讲求材料的严格筛选、资源的精确配置和环境的合理布局。并不是一切新疑的、天然的和绿色的建筑就是生态建筑,苏州园林式的建筑,可以称得上典型的生态建筑。

8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利用

循环经济是一个从德国引进的新的生态文化概念,是指由“资源—产品—废物”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为特征的新发展模式转变的过程,它包含了人类发展观念的变革。循环经济已成为我国内地各省市身体力行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新发展观念的载体。利用循环经济理念,可以进行生态工程示范区试点,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的循环再生利用。利用循环经济模式,可以治理水域的荒漠化问题,改善和利用水体富营养化状况,有效降解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成分,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进行资源再生利用的各地“种植—养殖—沼气—种植”等工程及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即是循环经济模式的应用。

9生物堤、城市森林、水下森林

按照生态修复的原则,在河岸营造乔灌木混交林带,形成生物堤坝。生物堤可以约束河道摆动,缓洪落淤,避免洪水冲淘,省工效宏。对于新型河道两岸的混凝土堤坝,可以按照“技术本土化”的要求,建造“绿化混凝土”即多孔混凝土,使树木通过这些孔隙进入土壤层,达到枝繁叶茂、连成一片,形成特殊的混凝土生物堤。

城市森林是一个由美国、加拿大生态学家提出的新的生态术语,它不同于山区、高海拔区域的天然林、原始林,是直接服务于城市、服务于人群,具有生命力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的建设理念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产物。城市森林建成后,可以维持大气圈的碳氧平衡,缓解城市尤其是象南京、武汉、重庆这类“火炉”城市的热岛效应。城市森林与郊区森林结合可形成完整的生态体系。

“水下森林”是一种新的生态修复手段,即在水面以下种树,以解决河道里黑臭问题。在水面下种植菹草等沉水植物能将河水变清50 cm,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除了沉水植物外,也可以栽培一些浮游植物和挺水植物,适当放养一些鱼、蚌、螺蛳类水生动物,达到动植物和谐共生、净化水质,从根本上消除黑臭的目的。

10效益监测、预防监督

生态修复效益监测是全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4]。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试点区,通过科学监测,以“3S”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了解和掌握生态自我修复的规律和效果,为建立生态自我修复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奠定基础。

在开展水土保持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执法的同时,各部门在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把生态修复纳入水保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要有专门队伍和人员负责生态修复区的监督管护工作,充分发挥乡村管护人员的作用,加强对试点工程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效益监测和预防监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1结语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新兴学科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飞跃发展,增强了人类知识更新、改造自然的能力,给人类社会带来空前的繁荣,也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随着生态修复工作在各地的迅速开展,将会有更多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观念在实践中涌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学会掌握和接受更丰富、更实用的新名词、术语,以指导生态修复领域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12参考文献

[1] 吴文卫,杨逢乐,赵祥华.污染水体生态修复的理论研究[J].江西农业学报,2008(9):138-140.

[2] 何发钧,徐洁,杨永辉,等.宁夏彭阳县土石质山区生态修复技术与效益分析[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5(S2):217-219,251.

[3] 蔡继祥.淮河流域的污水处理现状与生态修复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08(19):347-348.

[4] 杨爱民,刘孝盈,李跃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概念、分类与技术方法[J].中国水土保持,2005(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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