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伦理中的经济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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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伦理中的经济调节机制

篇1:略论经济伦理中的经济调节机制

略论经济伦理中的经济调节机制

人的伦理行为的选择,就总体上说,总是受着行为的成本和效益的制约.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赏罚机制是这样一种制度设置和安排:它能使选择道德行为的经济主体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使选择不道德行为的经济主体付出沉重的代价.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其公平的竞争机制,对经济伦理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作 者:李承宗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410079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 “”(1) 分类号:F0 关键词:经济伦理   道德选择   调节机制   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  

篇2:网络经济与经济伦理

网络经济与经济伦理

网络”原是二战后英国一些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如纳戴尔和巴尼斯等)用来分析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如何规定人类行为所运用的概念,其原意是指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和群体与其成员之间复杂的网状联系。从80年代起西方和日本的一些经济学家(如戴尼斯・迈拉特、奥利费・克莱瓦塞、布鲁诺・莱克格和宫泽健一等)将网络分析方法移植到企业内及企业间关系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企业网络理论。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4年美国“克林顿――戈尔”新政实施以来,经济学家又进而用网络分析方法来阐释美国互联网条件下的“知识经济”,进而形成了广泛渗透于市场理论和组织理论中的网络经济理论。    网络经济是一种超越传统经济学的市场和企业两分法的复杂的、动态的、作为美国“新经济”之理论概括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态。首先,网络经济理论对原有建立在“企业与市场之间直接协调和自动协调的二分法”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科斯、阿尔齐安、德姆塞茨、威廉姆森、张五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认为市场与企业并不是二元分立的,而是在“网络结构中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从而将原有企业理论的二元结构分析模式提升为市场、网络、企业三者构成的全新的网络分析框架,用“网络”这种新的分析方法弥合了传统的抽象理论研究与“新经济”现实之间的鸿沟,这是一种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很不相同的新理论。其次,网络经济理论还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提出了全面的'挑战。由于知识、信息、网络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其本身并没有出现短缺,反而得到衍生和增长,“厂商的资源约束前提”被弱化了,所以作为新古典经济学之基石的“资源稀缺性”在网络经济中已逐渐弱化了其方法论的意义。又由于网络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并进而导致价格下调及家庭购买力上升,所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家庭收入约束前提”也被弱化了。由于这两个约束前提被弱化,所以用来分析需求变动规律的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和分析供给变动规律的生产费用理论,似乎也不再适用于分析网络经济的运行规律;网络经济理论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再次,网络经济理论还将科学哲学“实体变成了关系”的观点引人经济学领域,对新古典主义传统范式假设提出了重大挑战。网络经济理论批评科斯和威廉姆森错误地将“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建立了以“资源依赖”为分析基础的人际、群际关系网络概念框架;并以它的“资源依赖模型”代替了熊彼特和科茨纳的企业家个人提前行动、创新的“战略管理模型”;将新古典经济学作为方法论基础的企业家个人只作为社会网络的一个联结点,而将由不同个人组成的网络利益群体作为经济学分析的基础;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市场与企业彼此对立、界限分明的简单化的观点,认为个人或组织已通过网络将自己与市场环境联为一体,从而突破了传统经济活动空间而进入媒体世界,出现了与原有实物经济并存的虚拟经济或网上经济[1]。

90年代中期,西方的这些新的经济观点开始通过各种传媒和学术交流传入我国,并在我国翻译和创作了一大批关于“知识经济”的论著。虽然“知识经济”理论曾在我国一度成为经济学界的一大热点,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唤醒国人的作用,但除少数论著外,大多数论著似乎都是在不得其要领的情况下的追风式炒作。近几年,开始出现了一批深谙“新经济”或网络经济要领的经济学家和实业家,如经济学家杜家滨、张维迎、张其佐、黄泰岩、牛飞亮、陈湛匀、鲍康荣和实业家俞敏洪、刘晓林、刘元煌等,发表和出版了一些严肃的关于网络经济的论著。但对于如何将网络经济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还嫌薄弱,具有理论上的深刻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的系统性研究还很少。

[1] [2] [3]

篇3:经济伦理的性质

经济伦理的性质

经济伦理是经济生活领域中固有的伦理道德现象,它形式上是社会伦理要求与经济运行过程相互作用的产物,本质上则是由经济必然性所派生的伦理应然性,具体表现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方式以及经济活动主体间的伦理关系.经济伦理的公正守信原则就在于能够从经济交往的最一般规则出发来维护经济主体的人性,进而可以在最低限度上避免破坏经济效率的人性异化现象的孳生蔓延.经济伦理唯有在获得外在权力(首先是政治权力)的'明确支持时,方能够对经济生活发挥广泛的影响,并成为推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维持经济生活秩序的强大精神力量.

作 者:窦炎国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编辑部,江苏,苏州,215009 刊 名: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UZHOU 年,卷(期): 20(2)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经济伦理   必然性   应然性   公正守信   人性   精神力量  

篇4:网络经济与经济伦理

网络经济与经济伦理

广泛渗透于市场理论和组织理论中的网络经济理论,已对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全面的.挑战,而我们对这一新的理论还缺乏具有理论深刻性和实践操作性的系统研究。70年代于美国兴趣、至今已涉及全世界的“经济伦理学运动”,对当代经济的影响日益昭显。加强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对于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秩序十分必要。随着经济伦理学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经济伦理已成为当前学术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网络经济不但需要高超的信息技术,更需要深厚的伦理滋养。

作 者:张书琛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刊 名:广东商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DONG BUSINESS COLLEGE 年,卷(期): “”(1)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网络经济   经济伦理学运动   网络经济伦理  

篇5: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初探

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初探

经济伦理范畴及其体系的研究,应从市场经济的伦理定位切入,以经济人的抽象为基石,劳动和资本作为贯穿整个体系的一条主线,自由、公平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竞争、诚信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保证,利益是整个体系的核心.

作 者:章海山 高同裕 ZHANG Haishan GAO Tongyu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刊 名:伦理学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ETHICS 年,卷(期): “”(1) 分类号:B82 关键词:经济伦理   范畴   体系  

篇6:网络经济与经济伦理

网络经济与经济伦理

网络”原是二战后英国一些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如纳戴尔和巴尼斯等)用来分析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如何规定人类行为所运用的概念,其原意是指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和群体与其成员之间复杂的网状联系。从80年代起西方和日本的一些经济学家(如戴尼斯・迈拉特、奥利费・克莱瓦塞、布鲁诺・莱克格和宫泽健一等)将网络分析方法移植到企业内及企业间关系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企业网络理论。90年代以来,特别是1994年美国“克林顿――戈尔”新政实施以来,经济学家又进而用网络分析方法来阐释美国互联网条件下的“知识经济”,进而形成了广泛渗透于市场理论和组织理论中的网络经济理论。    网络经济是一种超越传统经济学的市场和企业两分法的复杂的、动态的、作为美国“新经济”之理论概括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态。首先,网络经济理论对原有建立在“企业与市场之间直接协调和自动协调的二分法”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科斯、阿尔齐安、德姆塞茨、威廉姆森、张五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认为市场与企业并不是二元分立的,而是在“网络结构中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从而将原有企业理论的二元结构分析模式提升为市场、网络、企业三者构成的全新的网络分析框架,用“网络”这种新的分析方法弥合了传统的抽象理论研究与“新经济”现实之间的鸿沟,这是一种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很不相同的新理论。其次,网络经济理论还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提出了全面的挑战。由于知识、信息、网络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其本身并没有出现短缺,反而得到衍生和增长,“厂商的资源约束前提”被弱化了,所以作为新古典经济学之基石的“资源稀缺性”在网络经济中已逐渐弱化了其方法论的意义。又由于网络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并进而导致价格下调及家庭购买力上升,所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家庭收入约束前提”也被弱化了。由于这两个约束前提被弱化,所以用来分析需求变动规律的边际效用价值理论和分析供给变动规律的生产费用理论,似乎也不再适用于分析网络经济的运行规律;网络经济理论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再次,网络经济理论还将科学哲学“实体变成了关系”的观点引人经济学领域,对新古典主义传统范式假设提出了重大挑战。网络经济理论批评科斯和威廉姆森错误地将“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建立了以“资源依赖”为分析基础的人际、群际关系网络概念框架;并以它的“资源依赖模型”代替了熊彼特和科茨纳的企业家个人提前行动、创新的“战略管理模型”;将新古典经济学作为方法论基础的企业家个人只作为社会网络的一个联结点,而将由不同个人组成的网络利益群体作为经济学分析的基础;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市场与企业彼此对立、界限分明的简单化的观点,认为个人或组织已通过网络将自己与市场环境联为一体,从而突破了传统经济活动空间而进入媒体世界,出现了与原有实物经济并存的虚拟经济或网上经济[1]。

90年代中期,西方的这些新的经济观点开始通过各种传媒和学术交流传入我国,并在我国翻译和创作了一大批关于“知识经济”的论著。虽然“知识经济”理论曾在我国一度成为经济学界的一大热点,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唤醒国人的作用,但除少数论著外,大多数论著似乎都是在不得其要领的情况下的追风式炒作。近几年,开始出现了一批深谙“新经济”或网络经济要领的经济学家和实业家,如经济学家杜家滨、张维迎、张其佐、黄泰岩、牛飞亮、陈湛匀、鲍康荣和实业家俞敏洪、刘晓林、刘元煌等,发表和出版了一些严肃的关于网络经济的论著。但对于如何将网络经济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还嫌薄弱,具有理论上的深刻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的系统性研究还很少。

二、经济伦理学运动

在19世纪70年代一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曾被理解为达尔文主义弱肉强食的不讲道德的原始“丛林”。随着学科的高度分化,经济学与伦理学也分道扬镳,被视为两个互不相干的学科,于是“丛林法则”成了指导市场经济活动的唯一法则。在“丛林法则”的指导下,西方工商界为了追求利润而残酷地竞争,无情地博杀,经济活动成了一种无人性、无道德的以金钱和诡计为武器的不流血的战争。与此相适应,美国拿破仑希尔等人关于“抽象的贪婪”,“商战谋略”等宣扬“丛林法则”的各种书籍也广泛传播开来。在这种氛围中,为了不择手段地赚钱而践踏法律和道德,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恶性事件也不断增多。当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公司的种种丑闻频频曝光之后,受害的一些美国人开始寻求走出那个充满罪恶的原始丛林的出路。于是首先在美国大学掀起了被称之为“经济伦理学运动”的浪潮,并由大学的理论研究走向了企业的实践。其中代表人物主要有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所罗门、本・巴鲁克・塞利格曼、保罗・霍肯等。这场由学术界发起的“经济伦理学运动”受到了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的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反公司腐败的法令。同时也在美国公众中形成了对企业界不信任甚至敌视的道德氛围。在这三重压力之下,美国企业界也变被动为主动,纷纷赞助各种经济伦理问题研讨会,并通过制定公司伦理章程对公司职员进行伦理培训而调整经营行为,从而使“经济伦理学运动”从理论走向了实践。经过10多年的“经济伦理学运动”,从“经济与伦理是否有关系”等问题的辩论开始,经过“为饥饿的课堂提供教材”、“哲学原理加案例”、多学科交叉研究这三个阶段,至80年代中期在美国已形成了“经济伦理学”这一具有合法地位的新学科。至,美国学者阿马蒂亚・森因“集经济学和哲学手段于一身,从道德范畴去讨论重要的经济问题”,而获得了本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从而使学术界对经济伦理学更加重视。

在美国的影响下,“经济伦理学运动”在欧洲(80年代下半叶)、日本(90年代初)和许多发展中国家(90年代以后)相继兴起,至今已波及全世界。

中国的经济伦理学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独立地发展起来的,它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年一1984年为第一阶段,主要在哲学伦理学和职业伦理学这一层次上进行讨论,尚未使用“经济伦理学”在一概念。1984年一1994年为第二阶段,主要研究管理伦理学、商业伦理学和经济学中的伦理学问题,并且得到了较大的进展,其标志性的成果主要有厉以宁的《经济学的伦理问题》、温克勤的《管理伦理学》和刘光明的《商业伦理学》。1994年至今为第三阶段,首先是1994年中英澳、中美在暑期主办的.学术演讲、学术交流会议,开始将西方的经济伦理学传入中国,开阔了中国学者的眼界。此后,在上海、长沙等地成立了经济伦理学研究机构和课题组;中南财经大学将经济伦理学列为研究生课程;先后在上海、北京、武汉等地举办了多次经济伦理学研讨会;中国学者还参加了多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有关的研究也开始与国际接轨,集中在“经济伦理学”这一名称之下。这一阶段出版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伦理学方面的专著和译著,发表了许多有关论文。其中主要有:唐能赋等4人合著的《经济伦理学》,叶敦平等4人合著的《经济伦理的嬗变和适应》(),胡振平的《市场经济与价值观》,刘光明的《经济活动伦理研究》(),陆晓禾的《走出丛林――当代经济伦理学漫话》(1999),万俊人的《道德之维――现代经济伦理导论》()等等。同时,西方经济伦理学著作的译著在我国也有较多的出版和译介[2](P22-27)。

经济伦理学在国内外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成果也比较丰硕,虽未出现世界公认的名著,但其对当代经济、伦理的影响却日益昭显。我国即将加入WTO,在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中,不但会有技术上的竞争,同时也必然涉及许多经济伦理问题,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方又具有不同的特点。经济活动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活动,它不但有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伦理方面的问题。与伦理学相结合的经济研究就是规范经济学,它与实证经济学一起构成经济学的两大支脉。从这些方面看,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在当代是十分重要的。

国内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参考资料。但是,曾被古代和近代学者称之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包括经济伦理学),其真谛应当在理论的指导下到  实践中去把握。我国在经济伦理学的理论研究方面虽然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但实践性  的应用研究还较为薄弱,还没有象美国那样深入到经济实践之中,经济伦理学虽然不象70年代的美国那样被视为“无稽之谈”,但并没有引  起实业界应有的重视。相反,已被美国批判了  的拿破仑・希尔宣扬“抽象的贪婪”的书,各种讲述“商战谋略”的小册子,仍通过书摊、书店将“丛林法则”广泛传播。这些过时且有害的经济伦理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助长了违法犯罪和道德失范。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经济伦理学的研究,为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理论指导,为我国加入WTO做好理论上的准备,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三、网络经济伦理

继经济伦理学于80年代中期在美国形成了一门具有合法地位的独立的学科之后,至90年代中期又成立了以建设“世界企业伦理学”为宗旨的,会员包括1000家大跨国公司和500家美国大公司的“经济伦理学协会”,而这时正是国际互联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时期。同时,由于国际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迅速地扩展了美国等发达国家跨国经营的空间,使跨国公司超越了本国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因而在客观上也要求建立一种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国际商务伦理秩序。在这种情势下,网络伦理特别是网络经济伦理很自然地成了经济伦理学所研讨的一个重要课题[2][3](P66)。

国外对网络经济伦理的研究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取得了一些值得借鉴的优秀成果。其中研究的主要问题有:(l)网络使用和网络经济运行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的现实问题:如对网络经济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问题,如何防范和抵御网络经济风险问题。(2)由网络经济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互相联系而产生的诸多交叉性伦理问题:如网络经济伦理问题与其他社会伦理的协调问题,信息网络范围内商业竞争的规范问题。(3)网络经济所涉及的深层次的伦理学和哲学问题:如网络经济伦理形成和发展的现实基础问题,网络经济伦理规范的哲学和元伦理学根据问题,等等[4]。同时,由于国际互联网导致的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为“普遍伦理”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世界市场的形成、全球问题(环境、人口、核扩散、霸权主义等)的突出又使“普遍伦理”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因而如何建立全球性的“普遍伦理”也成为各国学者研讨的一个热门话题[5]。

“网络”原是一个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概念。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观点看,不论是经济网络还是其他网络,都是将个人、阶层、组织、集团以一定方式联结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事实、技术为载体的价值关系、伦理关系。因而,我们在发展和研究网络经济这一新的社会现象时,不仅要关注其中的技术问题,更要重视其中所蕴涵的伦理问题。人们往往将网络经济称之为“注意力经济”,认为谁能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力,谁就能把握更大的客户群;入网的客户越多,网络的增加价值就越大。而要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不仅要靠技术上的成熟,更要靠客户在伦理上(如信誉、安全、善于合作、对客户负责任等)的认可。如果在伦理上不被人们认可,再高的技术也会被人们抛弃。6月,世界著名的网络公司――思科公司的总裁钱伯斯、思科中国区的总裁杜家滨与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等一起,对世界及中国的互联网发展进行了一次对话。他们在这次谈话中认为:最好的技术不一定成功,要成功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价值观念、合理的行为规范和完善的体制、制度。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思科增长了70%,但钱伯斯仍然担心:“如果我们脱离客户或者脱离员工的话,我们就会出现问题。”怎样防止这样令人担心的问题出现呢?钱伯斯首先想到的是:“我们怎样把新的文化灌输给职工。”对于这个“新的文化”是什么,思科中国区的副总裁林正刚先生作了一个恰当的阐述:“新文化就是指适应新经济发展的新价值、新观念。”“价值就是你在这个公司能做什么来帮企业、帮客户、帮你的同事来做好事情……如果你没有这个价值,你就会被调出这个位置。”[6][7]于东辉、董军在其《中国网络见证》一文的结束语中,在充分肯定2中国互联网事业的巨大发展和网络创业者杰出贡献的同时,也从伦理的角度对一些骤兴骤消的网络企业作了中肯的批评和劝诫:“我们不想否定资本运作的发展道路,只不过中国的网络企业在这条路上走得太过功利、太过偏执、太过不留后路。”“无论在耗费财富还是赚取财富方面,他们都做得不负责任。”“我们期望网络人不再用下作的手段互相诋毁和拆台,网络的市场氛围和谐而健康……我们期望网站们不再通过作弊和说谎来提高名次,‘海归’们恢复自己本来的热忱、诚实和有礼。”[8]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一些网站的失败不仅是能力上的不济和条件上的限制,同时也是伦理上的失败。

网络经济不但突破了传统的活动空间和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而且经济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又在实物经济的基础上衍生出了虚拟经济,这就使经济领域的人际伦理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更为玄乎。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经济的伦理建设显得更加重要。首先,在观念伦理方面,要树立诚实、守信、顾客至上、建立在“网络平台”和水平价值关系之上的平等观念等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价值观念。其次,在规范伦理方面,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完善的伦理规范。再次,在制度伦理方面,要严厉打击坑、蒙、拐、骗和网络犯罪,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安稳的法制环境,健全网络监控和安全认证体系,建立风险投资制度,改革不适应平台式网络经济发展的垂直性科层制度,为网络经济的发展铲平制度上的障碍。

网络经济的出现,标志着世界经济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高层次的经济不但需要高精尖技术的支撑,也需要高层次伦理的滋养。高层次的伦理是网络经济及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必备条件。早在100多年前恩格斯就曾指出:哄骗和欺诈“这些狡猾的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9]只有在网络经济的运行中加强伦理建设,使技术与伦理相互对称而又良性互动,我们的网络经济才会有顽强的生命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快速、健康地发展。

篇7: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

摘要:无论人们是否注意到,消费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确实在日益突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世界上128个国家进行调查,其中有1l9个国家征收消费税[1]。

而且,从世界各国实施消费税的情况来看,消费税有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增税方案重点放在消费税,日本则把改革中推行的增值税正名为消费税。

消费税吸引人们的除了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外,更多的是其对社会生活特别是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功能。

篇8: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

一、消费税法的调节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特有的属性所决定的。

关于税法的特性或特征,在税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仔细分析可知,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独有的本质特征是其经济性。

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第一,税法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第二,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理的经济行为,不断地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第三,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通过规范经济杠杆,促进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2]。

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为税收保障与经济调节。

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指税法通过规范税这一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消费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消费税法通过对少数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以引导消费,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流通、分配等经济活动,实现国家特定经济政策目标的功用与效能。

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是法律利益冲突平衡功能的具体体现。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法与否的界定,并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提供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标准和途径,形成有序而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

庞德在谈到法的任务时指出:“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3]。”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法律一般为利益冲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等。

在处理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不应当只关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4]。

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经济生活中的冲突是最集中、最突出的,其他方面的冲突大多由经济方面的冲突引起。

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任务主要由经济法担任,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消费税法由于具各前述特点,其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功能尤其突出。

当前的经济利益冲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二是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三是代际之间。

消费税法以调节消费为切人点,按照上述原则,为协调和平衡三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冲突提供了系列准则。

二、消费税法的主要干预类别及作用

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消费的干预,来调节消费,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

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一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

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

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

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费税法对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2.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

消费税法通过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增加消费成本,引导人们调整消费方向,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因此,有人称消费税为“绿色税收”。

3.对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

因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人的分配进行适当调节以达到矛盾双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状态。

消费税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

亚当嘶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中将消费品分为两类:必需品和奢侈品。

他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工资的提高,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会产生同劳动工资税同样的结果-扭曲市场价格机制。

对奢侈品征税不同于生活必需品。

虽然对奢侈品课税也会引起价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导致工资的增加。

因为这类商品价格的上涨,一般不会减少下层阶级的家庭消费能力。

相反,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不同阶层的收人分配不均状况[5]。

消费税法将奢侈品列入征税范围,体现的不是像对不良消费行为一样的“寓禁于征”,它除了限制过度的奢侈消费外,是要让享用者以牺牲部分财产为代价。

而在潜伏着不平等危机的社会中,富有者在满足奢侈消费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也是他们比较容易接受的选择。

消费税法据此调整着社会的收人分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费税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功能,并在矫正不良消费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对我们认识清和发挥好消费税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各国秕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消费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5.

[2]张守文.税法原理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4.

[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⒈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81-82.

[4]刘继虎,陈云良.法理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3:”3.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下卷)[M⒈上海:商务印书馆,1974:431-433

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经济调节是一种财税管理的方法,下面的两篇就是关于这一方面的论文,对正在写这一方面论文的朋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欢迎阅读!

财税法治建设

摘 要:财政税收问题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点。

当前,我国财税法治在财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尚存在与我国经济运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财税法治建设,对建设法治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财税;法治;建设

财政税收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点。它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加强财税法治建设,实现依法理财治税,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财税法治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的财税法治中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财税立法方面。

我国财税法治的首要问题是财税立法问题。

在财税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财政税收的基本法律,例如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没有《中国财政体制法》等;

二是某些财政税收法律显得过时,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上世纪90年代前期根据当时的情况立法,十多年过去了,经济体制和财政预算改革变化很大,《预算法》中许多条文显得苍白和过时;

三是税收上单个税种的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大部分税种还处于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阶段,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甚至由于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以各级政府红头文件来指挥财税工作。

立法上的缺项必然是无法可依,而立法层次低又严重地影响执法和司法。

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只能是各行其是……。

根据宪政改革的要求,财税立法问题还不仅是财税立法自身的问题,还有一个财税立法的立法问题,也就是宪法中对财政税收的条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也只有第五十六条是直接关于税收的条款,此外并没有直接关于财政税收的条款。

2.财税执法方面。

应该说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执法情况比以前已经大为改观,但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这主要表现在尚有人治、权治干扰财政税收法治的情况。

其中按计划任务征税就是突出的表现。

我们知道,按计划任务征税与依法征税是不相容的,它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不仅如此,它造成的地区和单位之间税收负担不公更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按计划任务征税必然带来愈是贫困落后地区税负愈重,于是就愈是贫困落后,愈是富裕发达地区税负愈轻,于是就愈是富裕发达。

便会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出现一些买税卖税、税收造假、财税空转现象。

3.财税司法方面。

这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外乎两大类:一是以权代法形成的以权压法,进而造成司法不公;

二是大量的财税案件由于多种原因无法审理结案。

二、财税法治上表现出的突出问题

1.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问题。

市场经济是规范的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收入机制应该是规范化的,即一是要以法制为基础,也就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数量,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应当先立法,后征收;

二是全部政府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政府预算的实质是政府收支的规范化、透明化。

它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

三是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入,即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口于财税部门管理;

四是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

而我国的政府收入,除税收以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税外收费。

我国的税外收费包括三类:一是预算内的专项收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等。

此类收入金额很小,达不到税收收入的10%。

二是预算外收入,这是不列入预算管理,但是属于国家制度规定,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费、基金、资金、集资、保证金、捐资等多种多样名目的收入。

据有关专家估算,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每年的此类收入约与当年的税收收入总额相等。

三是制度外收入也就是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是在制度规定以外,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都由地方和部门越权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

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多属此类。

有人测算,这部分收入大约相当于同年税收收入的50%-100%。

总的来说,我国的税外收费规模约为税收收入的1一1.5倍,所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中,是一种“税小费大”的不合理收入分配格局。

更为重要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种基金、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收费金额越来越大,管理比较混乱。

据测算,全国有正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小项目上千项,基金690多种。

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以外乱收费、乱罚款和巧立名目搞各种形式的摊派。

税外收费大部分都没有纳入到政府预算当中,其收支也不是由财税部门总揽。

可见,我国的政府收入实际上处于分配秩序混乱的状态。

虽然,早在“九五”时期,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实施“费改税”就被列入了税费改革规划,但时至今日,除农村税费改革有所成效外,其他方面收效甚微。

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危害性极大:首先,它分散了政府财力,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目前我国政府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估计为30%左右,虽然最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有大幅增长,但这一比重在也只有17.5%,其余都是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政府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各行其是、不断膨胀的收费,造成资金归宿模糊,掩盖国家资金的本质属性,侵蚀了税基,肢解了国家财政分配职能,造成分配秩序混乱和分配行为的不规范。

其次,混乱的收费局面,大大加重了企业和居(农)民的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农民群众正常生活,抑制了基层组织的生产积极性。

再次,滋长了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

收费膨胀,把本来应由国家税收集中的巨额财政资金,转化为部门和单位所有,自收自支,这就便利了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浪费挥霍,也便利了某一些人把公款据为己有,导致盗窃,腐朽堕落。

2.政府的预算行为方面规范。

第一,《预算法》在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上的作用有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收支三分天下即: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预算外的预算外收支。

而《预算法》仅对政府预算收支这一块起作用,还有两大块游离于《预算法》之外。

预算外收支,尤其是预算外的预算外收支是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突出表现,明显违背预算范围的全面性原则。

即对中央政府而言,无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如何,预算应该涵盖所有的政府财政资金流。

第二,《预算法》中缺乏预算总目标,使得政府预算规模和结构无法可依。

公共部门的膨胀、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对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的怀疑以及对债务负担加重的忧虑,使得政府对公共支出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人们认识到在政策目标和政府的财政能力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平衡,也警觉到长期财政不平衡对整体经济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影响政府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

可见,《预算法》中的

预算总目标是不可或缺的。

而我国《预算法》中正是缺乏预算总目标。

第三,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监督,在程序上有不规范之处,在行为上不分离,从而使预算职能难以行使和发挥。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的主体都是同一个财政部门。

预算的审议和监督很重要,预算的审议既是批准的前提,又是监督的重要形式,应该成立多个专门预算审议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审议。

而现行《预算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尤其显得不足。

第四,《预算法》中只规定各级预算草案提交的时间,而不规定预算编制的时间,从而使得我国政府预算周期是一个未知数。

这是很奇怪的现象。

第五,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财政支出改革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和积累了一定经验。

比如,部门预算、零基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等,这些都没有在《预算法》里体现。

三、加强财税法治的对策建议

财税法治与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休戚相关。

财税法治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经济基础。

大力加强财税法治是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

第一,财税立法。

立法是法治的根本。

完善财税立法,首先要加快财税基本法的立法,其中《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中国财政体制法》应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因为财政体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财力关系的处理,是整个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关键。

这种关系如果处理不好,政府与居民(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必然会处理不好,进而会造成整个分配秩序的混乱。

其次,要及时修订已经过时或者已经不适用的财税法律法规。

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的修订。

再次,要加紧提升财税立法的层次。

这主要是指单个税种的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除少数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的以外,绝大部分是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

有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一行多年甚至十多年,要加紧提升单个税种立法层次。

第二,要严格财税执法。

严格财税执法,也就是要依法理财治税。

我国财政支出能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财至关重要。

关键在于治理财政支出的相当部分不按照预算办事即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解决分散掌握在相关各级党政领导成员手中的财税收支权。

要求我们的政府收支预算必须做到透明和细化。

严格经过各级人大通过的政府收支预算必须按法、按预算依法理财。

第三,必须严格财税司法。

严格财税司法是依法理财治税的必要保证。

目前,司法机关不能保证财税案件的及时审理,恐怕是一个大问题。

司法机关强调经费不足、人员不足也是一个理由(当然不是真正的理由)。

借鉴国外的经验可考虑建立专门的财税司法机关。

此外,还应全力整顿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在整顿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上,应该说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已经有了若干举措,比如说税费改革、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等等。

但这一切在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上收效甚微。

因为这些改革犬都是形式上的,而且许多改革不配套,比如说,体制外收费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格局调整问题,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构建问题,政权级次和政府机构改革问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等等。

所以说,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确实是一个很难的大课题。

当然,关键还在于决策者的决心和信心。

目前,有些省份已经或正在组建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收费局,目的在于统一、规范各级政府收费。

本文以为,如果做得好,可能在整顿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篇9:浅议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

二、消费税法的主要干预类别及作用

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消费的干预,来调节消费,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

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一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费税法对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2.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

消费税法通过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增加消费成本,引导人们调整消费方向,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称消费税为“绿色税收”。

3.对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收人差距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反差过大,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动。因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人的分配进行适当调节以达到矛盾双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状态。消费税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亚当嘶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中将消费品分为两类: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工资的提高,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会产生同劳动工资税同样的结果-扭曲市场价格机制。对奢侈品征税不同于生活必需品。虽然对奢侈品课税也会引起价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导致工资的增加。因为这类商品价格的上涨,一般不会减少下层阶级的家庭消费能力。相反,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不同阶层的收人分配不均状况[5]。消费税法将奢侈品列入征税范围,体现的不是像对不良消费行为一样的“寓禁于征”,它除了限制过度的奢侈消费外,是要让享用者以牺牲部分财产为代价。而在潜伏着不平等危机的社会中,富有者在满足奢侈消费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也是他们比较容易接受的选择。消费税法据此调整着社会的收人分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费税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功能,并在矫正不良消费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对我们认识清和发挥好消费税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各国秕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消费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5.

[2]张守文.税法原理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⒈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81-82.

[4]刘继虎,陈云良.法理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3.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下卷)[M⒈上海:商务印书馆,1974:4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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