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构建论文(精选5篇)由网友“我很火我很箭”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试论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构建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试论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构建论文
试论我国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构建论文
摘要:
随着全球温室效应和气候变暖问题的日益严重,二氧化碳的减排越来越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对于发展迅猛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建立碳排放权期货市场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简要介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接着阐述我国建立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必要性,然后分析我国建立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设想。
关键词: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合约;交易机制
一、引言。
作为全球第一部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京都协议书》对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并构建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从而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迅猛,碳排放权交易量从20xx年的xx亿吨增长到20xx年xx亿吨,上升了xx%;成交金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xx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xx亿欧元,较20xx年的xx亿上升了xx%。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20xx)预测,20xx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将为xx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市场。
目前,全球比较活跃的碳现货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四个交易所,即:欧盟的欧洲排放交易所(EUETS)、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排放交易所(NewSouth Wales)、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英国排放交易所(UK ETS)。碳衍生品交易也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碳衍生品市场,其主要交易品种为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期权以及核证减排额(CER)期货和期权。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则组建了“绿色交易所”,其上市的环保期货、期权和互换合约,广泛涉及到包括碳排放权、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市场。澳洲气候交易所(ACX)与澳洲证券交易所(ASX)亦于初推出碳期货。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目前也有两个交易所进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印度多种商品交易所(MCX)和印度国家商品与衍生品交易所(NCDEX)。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高速发展期,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的高碳经济非常明显。根据荷兰环境评估局(MNP)的评估报告,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xx亿吨,占全球总排放量的xx%,增量占了全球总增加量的近xx%,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尽管《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需要承担减排指标,但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必将面临碳排放的国际环境约束压力。
目前,我国已经先后成立了上海能源交易所、北京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昆明环境资源交易所、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再加上具有排污权交易资格的杭州产权交易所,全国一共有7家从事低碳经济交易的平台。其中,上海环境交易所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交易、节能减排环保资产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截至20xx年xx月底,已经达成xx个项目的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准备推出中国国内首个碳市场;北京环境交易所正与巴黎BlueNext交易所合作,向欧洲的潜在投资者出售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产生的碳减排指标。
虽然我国现阶段已经有了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但还没有推出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功能视角:我国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的必要性。
(一)价格发现碳排放权。
现货市场的交易大多是分散的,其价格也是由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企业管理者所能收集到的价格信息不仅十分零散,而且准确程度也比较低。更为突出的是,现货价格只能反映在某个时点上的供求状况,不能反映未来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因此其可预测性差。而在期货市场上,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众多,可以代表供求双方的力量,有助于价格的形成;并且期货交易的人士大都熟悉某种商品行情,有较丰富的经营知识和较广泛的信息渠道以及较科学的分析、预测方法,这样形成的期货价格实际上反映了大多数人的预测,因而能够比较接近地反映供求变动趋势。而且,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为现货市场上碳交易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依据。
(二)规避风险。
建立起碳期货市场,碳交易相关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套期保值,在期货市场上和现货市场上做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在两个市场间建立一种相互冲抵的机制,无论未来现货价格怎样变动,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亏损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从而有效地转移或分散因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而产生的价格风险。同远期合约相比,期货合约的设计、交易机制也避免了远期合约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问题。
(三)降低成本。
在实际的碳交易或是项目合作中,往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企业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增加。而期货市场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除价格以外都是固定的,标准化合约可以使交易各方无须对每笔交易的合同条款,如损失责任、风险分担、利益分配等逐个协商,从而降低了谈判费用。同时,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众多,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搜寻市场信息等交易成本。
(四)与国际接轨。
标准化的合约交易,为期货交易成为全球无差别性的交易方式提供了条件。而且,期货交易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市场透明度高,形成的价格是国际贸易中的基准价格,可以成为各个国家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在我国建立碳期货市场,有利于在合约和价格上与国际接轨,规范我国碳合约标准,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碳交易议价能力。利用碳期货市场能够把碳交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联系起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
三、现实视角:我国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的可行性。
(一)碳排放权能够成为期货商品。
1、价格波动频繁期货市场产生的最直接动因就是它能够规避现货市场上价格波动的风险,发挥套期保值的功能。
因此,现货价格波动频繁是选择期货交易的重要依据。只有现货价格存在较大的波动,企业才有规避价格风险的需要,它们才可能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同样,只有价格波动较大,投机者才能够有赚取价差的赢利空间,期货市场才能吸引大量的投机者进入。例如欧洲气候交易所二氧化碳价格曾在4月中旬创下每吨30欧元的纪录后,5月中旬就跌破10欧元,如果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将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碳排放价格所具有的波动性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获利机会,因此便能吸引投资者进入市场,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
2、同质性和可分性显著。
碳排放权是一种权利,减少的碳排放量或是增加的汇(碳汇泛指汇算和批准的排放指标或额度),可以统一地用每吨二氧化碳来计量,具备期货标的物所要求的同一品种高度同质的特点,也具有统一的计量单位,所以品质易于划分、质量可以评价。在交割等级中,达到对商品的规格、质量能够进行量化和评级的要求。
3、市场潜力巨大。
在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必须是市场供给需求量大、现货市场发达、有大量交易的商品。我国是碳排放交易潜力巨大的国家。目前我国已超过美国成为二氧化碳排放第一大国。为了减缓我国在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结束之后可能会面临的减排压力和履约障碍,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情况,我国必将进行大规模的碳交易。另外,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碳排放权的买卖双方数量都会增大,众多的交易者也有助于形成一个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二)我国具备推出碳期货市场的基础。
从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算起,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走过了近的发展历程,经过多年来的规范和发展,已经具备了推出碳期货的期货市场基础,具体表现为:在市场结构上,商品期货交易所由原来的50余家减少至上海、郑州、大连3家,期货经营机构由1000多家减少到170多家,市场结构有所优化;在监管体制上,建立了“证监会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在法规制度建设上,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且《期货法》的制定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法制日趋健全。
同时,3家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多年的监管和运作经验,建立起一套较成熟的交易、结算、交割和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在技术保障上,我国各期货交易所都相继开发出了独立的交易、结算和风险监控等平台,拥有先进高效的通讯和信息发布系统;在人才储备上,经过多年的商品期货实践,不仅培养出了一批熟悉期货业务、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业务管理人员,而且产生了一批风险意识较强、投资理念成熟、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的期货投资者队伍。
(三)有国外碳期货交易的经验。
可供借鉴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同年,欧洲气候交易所(ECX)上市了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除了ECX外,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X)也交易着相似的现货和期货合约。这些交易所的碳期货交易的合约设计思路及相应的制度规则都可供我们借鉴。
四、我国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设想。
以上分析了我国建立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拟从交易合约和交易机制两方面提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一些初步设想。
(一)交易合约。
1、合约标的合约标的是以二氧化碳当量为换算标准的碳排放权或是所增加的汇,即二氧化碳排放空间。
2、交易单位及报价单位。
合约价值等于交易单位乘以该合约的市场价格,所以交易单位若设定得太高,会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排挤在期货市场之外,不利于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交易单位若设定得太低,又会造成投资者的保值成本加大,影响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保值的积极性。因此交易单位可参照国际碳交易期货市场上所采用的交易单位――“1000吨二氧化碳/手”。
报价单位是公开竞价过程中对期货合约报价所使用的单位。报价单位可设为“元(人民币)/吨”。
3、最小变动价位。
期货合约中的最小的价格波动值也称为“刻度值”,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每次报价时价格的变动必须是这个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最小变动价位是交易商在场上交易时活跃性的经济刺激因素,如果该值过小,场内交易商无利可图,自然无交易热情;
如果该值过大,投资成本和投资的风险增加,中小投资者可能就不会进入这个市场。笔者认为,最小变动价位控制在0.01――0.05元/吨的范围内比较合适,由此可得,每张合约(1000吨)的最小变动值为10――50元。
4、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
二氧化碳随着季节的变化和时间的不同其排放量是不同的:在温度较高的天气和夏季,排放的二氧化碳较多;在温度处于相对舒适的温度范围(18――25℃)内时,排放的二氧化碳相对较少。由此可得,由于天气的变化无常和不可控制性,二氧化碳的排放也会发生较大的无规律变化,进而导致碳排放现货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波动幅度较大,因此涨跌停板幅度应该较其他期货品种更大一些,这样更有利于活跃交易。同时,为有效控制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也应该较其他期货品种要高。
目前国内商品期货的涨跌停板幅度多为3%――7%,保证金多为5%――10%(经纪公司加收客户保证金最低3%)。笔者认为,在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合约中宜将涨跌停板幅度设置为上一交易日的±8%左右,最低交易保证金设置为不低于合约价值的10%,这样可抵御停板带来的风险,有利于控制风险。
5、交割事项。
(1)交割标准品:经国家环境管理部门批准、确认和登记的以多少吨二氧化碳为换算标准值的碳排放的减少量或是汇的增加量。
(2)交割等级:经国家环境管理部门批准、确认和登记的二氧化碳的减排量或者汇的增加量。
(3)交割方式: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一种权利,交易企业在国家环境管理部门都有登记和备案,所以其交割必须通过国家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划拨,同时进行现金结算。
(4)交割日:参照国际碳交易期货市场上的惯例,每个合约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作为交割日,进行碳排放权的交割(遇法定假日顺延)。
(5)交割结算价:确定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6)最后交易日:确定为交割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6。合约交易月份
碳的排放虽然会随气候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在一年当中的12个月中都有二氧化碳的排放,而碳汇的生成也始终在进行,所以一年当中的每个月都是交易月份。表1归纳了笔者对碳排放权期货合约的初步设计。
(二)交易机制碳交易期。
货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有完善的交易机制、结算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篇幅所限,这里概言之。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包括市场参与主体、碳期货交易所的布局、交割制度、价格形成制度等项工作。其中,碳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及规范运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论是硬件设施的准备,还是软件程序及合格人员的配置,都不允许开设过多的期货交易所。在价格形成制度方面,应该与中国现有期货交易市场采用的方法相一致,实行计算机竞价交易。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行之有效的价格波动限额与头寸限额制度、强制平仓制度、交易报告和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机制。其中,风险警示制度要求建立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的计算机风险预警系统,这套系统要实现如下基本功能:
第一,通过对资金、持仓和价格的单项指标非正常因素的实时反映和对各单项指标的综合分析,来界定期货市场的风险程度。运用这套系统跟踪、监控期货市场的运转,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达到事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二,通过查询系统和相关工具,迅速查找风险根源,找出问题的关键,为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打下基础。
第三,具备多合约综合处理能力,当市场中多个合约呈联动或反向运动的情况下,该系统能将参与多个合约交易的会员情况进行综合处理。建立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碳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机制。其中,碳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是碳期货市场监管的灵魂。
因为,期货交易所身处市场第一线,区域金融市场合约条款具体内容交易单位1000吨二氧化碳/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最小合约变动单位¥0。01―0。05每吨或¥10―50每份合约价格限制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8%左右合约交易保证金不低于合约价值的10%交割日每个合约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最后交易日交割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合约月份1、2、3、4、5、6、7、8、9、10、1l、12月(按月份交割)对于期货市场不轨行为可以及时获得证据,是最有效率的期货监管组织体系。在对碳期货市场的管理中,应该赋予碳期货交易所充分的权限,以便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市场异常时,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调整、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休市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都需要立即出台以化解风险,这些都应由碳期货交易所行使一线监管的职责。
篇2: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的论文
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的论文
一、碳排放权之概念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 CERs)。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上述三种商品看成是一种权利,类似于股票和股权的关系,碳排放权既具备经济学上的含义,也具备法学上的属性。在经济学上,主要观点大多是依据经济产权理论而展开的讨论,而在法学至今对其概念仍无定论。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
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己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认为因为碳排放权的排他性}不够明显,它的绝对性又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再加上碳排放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法等公法的调整,因此碳排放权应具备准物权的属性。然而,我国现行民法中并未将准物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仅在学理上将其定性为准物权,那么显然不利于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规制,也不利于权利主体对碳排放权行使权利。况且,目前我国《物权法》中也对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进行了规制,可见准物权并不与物权冲突,重点是碳排放权应该属于物权中的哪种权利属性,所有权属性、用益物权属性还是担保物权属性?对于另外几种认为碳排放权的属性应属于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或者一种准用益物权而言,其根本也是肯定了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只是具体定位上存在差异。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碳排污权物权化,碳排污权应该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财产权”,或是一种“债权”,或是一种“发展权”,亦或是一种“环境权”。然而这些关于碳排放权的界定都或多或少的笼统或者过于抽象,缺乏现实的可行性,不利于碳排放权在市场中的有序交易。
从物权法定原则出发,碳排放权的客体以及碳排放权主体对客体的排他性}和支配性都应该在用益物权法律属性的应有范畴之内,如果一味的因为公法对其制约或者其他权利与其性质的重合而将其牵强的规定为某种属性,那么无疑不利于碳排放权利的行使和规制。
三、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从法理学角度看,碳排放权应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收益的权利,即用益物权人得对于他人所有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前文所述,碳排放权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
从法律规范角度,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不影响其用益物权属性。与一般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不同,碳排放权兼具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属性。碳排放权是碳排放主体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碳排放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方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限制。但是,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并不能影响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因为公法对碳排放权的限制的初衷也只是为了保证碳排放权不被滥用、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从物权法角度,用益物权属性更便于权利的行使。首先,碳排放权可以交易。其次,碳排放权的客体是不可以支配的。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容量,具有不可支配性。再次,碳排放权的主体需定期进行定期登记。
从实践角度看,碳排放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更具实际意义。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可以为碳交易法律制度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可以促进碳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有效利用大气环境资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综上所述,尽管碳排放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传统物权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定性为用益物权。正如前文所述,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重视维护私法权益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冲突,对碳排放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篇3: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论文
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配额分配方式浅析论文
利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降低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的成本,我国政府己经确定将在“十三五”内建立起全国统一的ETS。配额分配是ETS建设中非常关键且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行政色彩最鲜明的一个环节。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巨大,而且己经形成了以属地化分级管理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全国统一ETS中,如何考虑这些因素,建立合理可行的分配方式,将全国ETS的排放总量目标分配到各纳入企业,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从区域差异明显、属地化分级管理等特点来看,我国和欧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ETS,我国可借鉴吸取其经验教训。国外学者对EU ETS的分配方法进行了很多深入分析。 EU ETS第一、二期的分配以“分权方式”为主,由各成员国主导本国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的制定,但出现了配额过剩、欧盟内部市场竞争力扭曲等问题。EU ETS第三期则加强了中央集权,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免费分配方法,并规定了各成员国的拍卖配额数量。国内一些学者也基于EU ETS的实践,分析了我国能够借鉴的经验。但学界尚无对我国未来的全国ETS中配额分配方式的研究。
本文基于对我国现实情况的分析,在属地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从全国ETS的排放总量、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法确定方式这三个方而,分析了全国统一ETS的配额分配方式,并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分配方案,以期对我国全国ETS的建设提供参考。属地化管理模式下,“集权方式”由中央政府决定分配结果,需要考虑区域及企业的排放情况,因此而临信息不对称问题,政策的实施和协调成本较高;而“分权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分配结果,因此各省有可能降低对本省ETS覆盖部门的碳排放控制要求,使减排成本更高的非ETS部门承担过多责任,增加社会总体减排成本,从而面临“囚徒困境”挑战。这是确定分配方式需要权衡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一、配额分配采用属地化管理模式
属地化分级管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模式,利用“锦标赛制度”的内在激励,促进了我国经济长期的高速增长。“十一五”以来,可量化的“锦标赛制度”从经济领域扩展到节能、环保和气候领域,成为我国节能减排、控制碳排放强度的核心政策。中央提出了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约束性指标,将其分解为各省级政府的约束性目标,并实施考核。这种方式通过对各级政府的有效激励,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是我国行政传统的延续。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它的实施需要符合我国的行政传统,适应现行的行政制度,保持对各级政府的有效激励。其中,配额分配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核心任务之一。因此,全国统一ETS中,按照“属地化分级管理”的模式,采用“中央政府一省级政府一纳入企业”逐级分配配额的方式,并赋予省级政府充分的决策权,是一种现实的可行选择。同时,这种方式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可以从如下几个方而具体分析。
1.多政策目标约束下,要保证地方政府的行动空间。“目标责任制”下,中央政府己经规定了各省碳排放控制的.总体目标,若进一步直接规定ETS纳入企业的配额数量,相当于规定了各省的ETS纳入部分的总量目标,可能对省级政府造成“双重”约束。省级政府无法自主决定ETS和非ETS部门实现本省整体减排目标的责任分配,其控制碳排放的行动空间受到较大影响。因此,省级政府要对本省ETS纳入企业的配额分配具有一定的决策权。
2.我国区域差异明显,需要避免可能导致公平问题的“一刀切”。我国不同区域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水平、能耗和碳排放强度、能源资源享赋等方而都存在较大差异,并导致减排成本和潜力的不同,而且这些因素之间也存在相互联系和影响。若全国采用完全一致的分配方法,势必会弱化对这些差异的考虑。不同地区的企业接受相同的碳排放约束,会影响区域“公平性”,降低分配方案的被接受程度及其可行性。
3.行政资源和信息不对称的制约下,下放配额分配权有利于政策实施。粗略估计,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被纳入全国统一ETS。若由中央政府直接向这些企业分配配额,不仅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省级政府则对辖区内企业更为了解,沟通协调成本更低。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分配权,能够充分考虑当地的特点和相关产业政策,发挥ETS市场机制的优势,降低实现碳排放总体控制目标的成本。
总之,属地化管理方式,有利于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和地方特点,符合我国的行政传统,有利于ETS的实施,但需要进一步分析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这种分配方式中的角色分配。
二、全国ETS配额分配中的关键问题
在ETS中,配额分配和总量设定的关系密切。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配额加总后,要与ETS总的排放上限相等。建设全国统一的ETS,要确定全国ETS的排放总量目标,并将相应的配额分配到各个纳入企业。由于属地管理的需要,还要确定各省纳入ETS部分的排放总量。
因此,分析全国统一ETS下的分配方式,需要理清全国ETS排放总量、各省纳入ETS部分的排放总量和纳入企业配额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三者的确定方式。
全国ETS排放总量的确定,可以采用“分解法”,将全国总体碳排放控制目标分解到ETS部门和非ETS部门,得到ETS总量;也可以采用“加总法”,由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加总得到全国ETS的排放总量。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的确定,可以采用“自顶向下”的方式,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确定;也可以采用“自底向上”的方式,将按一定方法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加总得到。配额分配方法,可以由中央政府确定,也可以由省级政府确定。
(一)全国ETS排放总量的确定
全国ETS排放总量可以采用“分解法”或“加总法”确定,两种方法各有优劣。
与“加总法”相比,“分解法”有三个方而的优点。第一,ETS政策目标的确定性较强,在宏观层而明确地分配了ETS部门和非ETS部门的减排责任。第二,决策权比较集中。由中央政府决定ETS在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中的作用,对政策工具的掌控更强,目标设定可以充分体现中央政府的减排意志。第三,统一市场的特征明显,符合传统的“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特征。市场波动时便于由中央政府总体调控,效果更好。
但是,“分解法”面临着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挑战。受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转型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未来的碳排放情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分解法”从全国层而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出发,制定ETS部门排放总量上限,将而临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ETS是以企业为实施对象的政策工具,其排放总量的设定要与纳入企业的配额分配保持协调,二者的相互协调应计入政策的实施成本。此外,还需掌握企业的排放情况,而直接从中央政府层而了解微观排放实体的信息,将而临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加总法”的优缺点和“分解法”恰恰相反。它将总量确定下放到省级层而,能够降低宏观数据不确定性的影响;而且省级政府对企业的情况了解较多,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较低。但是,它不具有“分解法”目标明确、决策权集中、市场统一性强的优点。
(二)各省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确定方式
按照属地化管理模式,由省级政府负责向企业分配配额。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与企业配额分配有两种联系方式:一是“自顶向下”—先“定”总量后分配额;二是“自底向上”—先分配额后“算”总量。在这两种模式下,根据决策主体的不同,共有3种确定各省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方式。
1.“自顶向下”模式
“自顶向下”模式的优点是政策目标比较明确。但是,由于要协调排放总量目标和企业配额的分配结果,其成本较高,且而临宏观因素不确定性的挑战。此外,各省可能对总量目标和分配结果采取不同的协调方式,向本省的优势和支柱产业给予政策倾斜,从而人为扭曲不同区域的行业竞争力。该模式下,省级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中央政府规定,二是省级政府自行确定。
(1)中央政府规定
与我国现有政策中的“目标分解制度”类似,可以将全国ETS排放总量分解到各个省,形成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再由省级政府进一步分配给纳入企业。
由于有类似政策积累的经验,央地之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目标分解机制,这种自上而下方式的实施成本较低。而且,各省的目标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能够避免各省决策的“囚徒困境”,减小碳排放约束差异导致的竞争力扭曲。
但是,该方式有一个重要缺陷。在当前的政策机制下,中央政府己经为省级政府规定了社会总体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若再为其规定ETS覆盖部分的总量目标,省级政府将无法决定ETS部门和非ETS部门之间的减排责任分担,省内实施减排政策的灵活空间受到限制。另外,由中央政府确定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目标,同样有信息不对称和成本过高的问题。
(2)省级政府确定
在这种方式下,省级政府能够结合本省的排放分布、减排成本、行业发展等情况确定本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上限,可以自主决定本省的温室气体控制努力在ETS和非ETS部分的分配,从而避免“双重约束”。此外,省级政府掌握当地企业的大量信息,便于沟通,成本较低,制定的方案可行性也更强。
但是,该方式有两个明显缺陷。第一,省级政府决策权过大可能导致“竞底效应。ETS主要纳入的是拥有大型排放源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对地方经济有较大影响,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也较强;为减小碳排放约束对本省工业竞争力的影响,各省可能放松对ETS部门的要求,制定过于宽松ETS目标,给纳入ETS企业过量分配指标,反而使减排相对比较困难的非ETS部门承担过多的减排责任,增加社会总体减排成本,影响经济效率。这种教训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第二,分权过多会影响市场的统一性。各省差异化的ETS部分排放上限(相应的指标分配的方式也会不同)规定,会人为地扭曲区域间的企业竞争力,可能引发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对“区域公平”的异议,增加ETS的实施阻力。
2.“自底向上”模式
和确定全国ETS排放总量的“加总法”优缺点相似。“自底向上”模式能够降低各省ETS覆盖部分排放总量的不确定性,但可能影响政策目标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此外,企业可能为获得更多配额而进行游说,造成企业层而的“竞底效应”,从而可能使目标过于宽松。
该模式下,先按事先确定的分配方法,将配额分配到纳入企业,再将配额分配量加总,得到省级ETA的总量目标。因此,这种方式下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上限与配额分配方法的确定主体有关。
(三)企业配额分配方法的确定主体
配额分配方法的确定对于配额分配至关重要。分配方法一旦确定,纳入企业的配额数量也基本确定,“自底向上”的各省ETS覆盖下的排放上限随之确定。分配方法的确定主体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各省级政府。
1.中央政府确定
由中央政府确定分配方法,有利于保持市场的“统一性”,确保全国市场总体目标的实现。首先,可以避免各省单独确定分配方法,“竞底效应”导致配额过剩、社会总体减排成本增加,及区域竞争力扭曲。其次,统一分配方法的权威性更强。第三,采用统一分配方法,能够从总体上调节不同行业间的配额分布,有利于与国家层而的产业政策保持协调,避免可能导致效率低下的地方保护行为。
中央政府确定统一分配方法也存在缺点。一是省级政府缺乏自主权,会影响ETS降低各省实现碳排放控制总体目标成本的效果。由于区域发展情况不同,各地可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采取不同的态度,而配额分配是体现这种态度的重要方式。例如,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减少免费配额数量,刺激高排放行业转移,促进实现产业升级。但全国统一方法可能削弱这种影响。二是信息不对称显著。确定配额分配方法,需要考虑地区和企业层而排放和发展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的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则对企业情况更为了解,而且和企业有较好的协商机制,能够降低成本。三是统一方法无法考虑到各地企业的情况差异。例如,由于能源资源享赋、技术水平等的差异,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排放特点可能不同。若采用统一方法,可能导致“鞭打快牛”等不公平问题。
2.省级政府确定
省级政府作为决策主体的优缺点和中央政府作为决策主体正好相反。优点有:能够充分体现区域差异;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体现其产业政策特点;信息不对称程度低,确定方案的被接受程度较高,成本较低。
该方式主要有两个缺点。一是过于分权可能导致“囚徒困境”。省级政府出于对本省工业行业的保护,会倾向于制定较为宽松的分配方法,造成配额过剩。从而使非ETS部门承担过多的减排责任,增加碳排放控制的总体成本,影响ETS的实施效果。二是差异化的分配方法可能导致区域间企业竞争力的扭曲,进而引起竞争力受到影响地区企业和政府的不满,影响ETS的实施。而且,按照我国的政策传统,全国统一的政策体系应该有统一的指导方案,否则会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
篇4: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构建经济论文
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构建经济论文
提要:
当前,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约束性指标,作为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金融活动也必然受到节能减排标准的影响。因此,在节能减排背景约束下推动我国碳金融发展,进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已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
关键词:碳金融;发展体系;构建
一、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定价权缺失,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
我国碳排放资源居全球第二,市场前景广阔。作为未来国际碳市场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卖方,却没有实际掌握定价权。主要原因是不具备CDM定价权,因此中国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导致中国在全球碳金融交易体系中没有话语权。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惯性和20xx年承担全球节能减排责任的日益临近,我国很有可能从碳交易的卖方变成买方,定价话语权的缺失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
(二)我国现有碳交易中心功能单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市场体系。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多个地方性的碳交易所,但由于这些碳交易所规模有限,其功能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项目交易,而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及其设备的转让,尚不能转让CDM项目中最关键的核定减排量(CERs)。这就导致我国缺乏有效的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碳交易产品和核心技术,使企业碳交易的成本增加,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交易体系。
而且由于欧盟在全球的单一最大买家地位,使得CDM市场在长期倾向于一种买方市场,这就导致了我国以CDM项目为核心的碳金融交易市场面临严重的发展困境。
(三)我国碳金融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目前,我国对于碳金融的发展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发展、财政、监管、风险承担等政策支持体系和法律支持体系,现行的有关行业要求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内的专业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同时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大量环保信息并未进入征信管理系统,目前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缺乏碳金融相关业务的自主行业准则、业务标准,缺乏专业人才储备,熟悉碳金融业务的本土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十分短缺。
二、构建我国碳金融发展体系设想。
(一)建立符合国情的碳金融发展框架,为我国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应当将碳金融发展纳入国家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和推动我国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应当进一步完善碳金融支持政策,营造较为宽松的碳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产业聚集。
在财政扶持方面,应当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CDM项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在货币政策方面,应当对节能减排项目等给予信贷倾斜。在监管方面,可以采取扩大CDM项目贷款利率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措施。另外,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也应当优先发展低碳经济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在税收方面,应当通过降低CDM项目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此外,还应积极推进人民币在碳交易计价中的国际化进程。
(二)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完善的交易平台。
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碳交易机制经验,通过建立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多元化、多层次碳交易平台,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场所,实现定价公平合理;尽快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有效配置环境资源;促使我国逐步拥有碳市场定价权。定价权决定了银行在这一新兴市场上的话语权和主动地位。
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密切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不能参与排放贸易,但目前CDM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等市场的交易规则并不排斥发展中国家直接参与高级市场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则可以拓展业务,通过申请欧洲交易所席位或委托在交易所拥有固定席位的经纪公司直接进行CER二级市场交易。
(三)进一步创新碳金融参与模式,拓展多样化服务,建立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需要。
我国应当借鉴国内外碳交易发达银行的先进做法和模式,应以满足业主需要,风险可控原则为基础创建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积极将CDM项目要求和金融工具联系起来。同时,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目前,国内CDM市场十分混乱,各类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甚至可能隐藏着国际骗子。由商业银行来从事这项中间业务,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更为可信而稳妥。比如,银行可以与一些国际大公司联合,帮助国内企业联系国际买家。
另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管理、融资租赁、财务顾问、基金托管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如,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联合国际专业机构,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开展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利用所属金融租赁中心,为CDM项目提供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凭借信息优势,为CDM项目业主提供合理CER报价等咨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荐买方,进而带动银行的海外业务发展。不断探索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规范碳金融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可能的风险。
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加强CDM项目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CDM金融产品除了具有其他金融产品的基础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风险,即政策性风险。因为,后京都时代,国际上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我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中的角色、定位都不确定。这些政策风险将直接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国内银行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合同条款保障自身利益。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此外,应当由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建立碳金融业务操作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设置金融准入门槛,建立银环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将环保信息作为金融支持的重要参考指标。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风险控制标准,开展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碳金融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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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鲍健强,苗阳,陈锋。低碳经济:人类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变革[J]。中国工业经济,.4。
[3]晏露蓉,赖永文,张斌,李志林等。论助推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金融创新—兼析兴业银行案例[J]。福建金融,.12。
篇5: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节能减排发展分析论文
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节能减排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低碳经济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奠定基础。与此同时,节能减排成为低碳经济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本文笔者将基于低碳经济背景下,探究我国节能减排发展策略,以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发展
基于工业化时代的发展,致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长,导致全球变暖成为世界性问题。目前,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以及消费领域均属于高碳经济状态,严重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为依据,基于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的发展势在必行,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1节能减排含义
节能减排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针对狭义而言,节能减排,即物质资源与能量资源的节约,进而达到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的目的。针对狭义而言,节能减排,即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有害物的排放量。其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合理用电与节约用电以及技术创新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属于节能减排的工作重点,是实现国家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2低碳经济基本概述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而能源发展受生态环境的束缚更加明显。在我国生态环境日益受到破坏前提下,低碳经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低碳经济,即坚持不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在创新制度与技术的基础上,迫使产业转型,进而开发新能源,达到降低发展能耗的目的,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构建新的经济发展形态。目前,以低碳经济根本要求为出发点,应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粗放后集约的经济发展模式,将节能减排理念贯穿于经济发展的`每一环节,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指标,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具体情况,合理调配经济结构,保证资源使用率,促使生态文明得以建设。
3我国节能减排发展策略
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需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指导下,优化节能减排发展策略。其中,主要涉及节能减排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
3.1法律环境
目前,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法的指导下,需适当完善节能减排的法律环境,为节能减排提供法律保障。针对现有节能减排法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内容相对较多,缺少指导具体工作的法律,难以满足低碳经济下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需求,导致节能减排工作效率难以提高。针对如何完善节能减排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以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为依据,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拓宽法律法规涉及面,完善法律框架,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完善现有法律,不断细化法律法规,包括《石油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节约能源法》等。
3.2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大影响,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发展的关键。
3.2.1为完善节能减排的经济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2013年9月正式颁布,其明确提出: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为改善我国空气总体质量提供保障,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在采用有效措施前提下,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致使更多的高端产品得以开发,为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3.2.2构建节能减排市场机制。在完善碳交易机制基础上,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实现生产方式的优化。与此同时,推动资源性产品开展市场化定价工作,及时掌握资源稀缺状况、环境成本,分析供给关系,采取具有针对性、目的性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减少能耗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3社会环境
在完善节能减排社会环境过程中,一方面,采用多样化形式与手段,加大节能减排政策的宣传,增加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促使社会各界积极主动参与到节能减排活动中去。例如,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手机报、报刊、网络等宣传方式,达到宣传效果,促使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另一方面,以政府、媒体以及企业和公众为基础,构建完善的宣传机制,将节能减排政策宣传至每一领域,迫使节能减排深入人心,增加各界对节能减排的认识与理解,进而积极配合国家开展节能减排活动,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
4结语
总而言之,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指导下,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促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达到统一。在低碳经济模式的深入发展前提下,节能减排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成为各行各业经济发展的一大指标。企业以自身经济发展特点为依据,在创新技术与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开发新能源,将节能减排政策深入企业经济发展的每一环节,为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节能减排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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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立江.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系统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
[3]刘利文.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研究[D].南昌大学,2011.
[4]高峰.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节能减排法律保障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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