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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如何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论如何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审计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行政法律关系也相同。与其他法律关系略有区别的是:行政权利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权,行政义务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对应统一关系。即:一个行政机关有多大的行政职权,也应该承担多大行政职责,反之亦然。法律不应该也不允许存在无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审计法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职责,也同样应赋予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权限和法律手段,审计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同样应建立在对应统一的前提下。权限大于职责必将导致权利的扩大化和滥用,相反缩小和不必要的限制也难以保证审计机关职责的履行。这应是完善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审计职责与审计职权关系的理论依据。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主要方面一、应设定财产查封的强制措施。查封财产,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被审计单位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的措施。虽然这一措施保证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监督权,但从审计监督全过程看,仅仅查封账册资料并不能有效控制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的资产,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措施的法律含义和法律适用条件完全不同,严格意义上讲不可相互替代。因此,应明确设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应明确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冻结的强制措施。审计实践表明,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有的被审计单位以正常业务活动为由,混淆、转移违纪资金,隐瞒违纪违规事实;有的违法违规取得的资产也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审计中如何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仍然是审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实施部门的含义要明确。虽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制止无效时,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直接有关款项。但是暂停拨付并不能对已经拨付款项构成实际控制,同时“有关主管部门”的含义也不确切。其二,“暂停使用”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解释。现行商业银行法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概念,而没有“暂停使用”一词。针对银行存款如何实施“暂停使用”这一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向商业银行作出解释,而除商业银行以外的“有关主管部门”又没有控制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存款的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实施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的强制措施。因此,审计法律中应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审计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完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第一,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罚款;第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执行权的划分上,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也可以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两者并行;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措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现行审计法律法规只在执行权的划分上,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规定审计机关自行执行。实践表明,这一规定客观上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带来一定困难,无论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上都应进一步完善。其一,按行政责权统一的原则。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具有再监督职责和依法处理权限。同时,作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收、物价等法律法规相应的规定了自行执行权,而具有再监督职责的审计机关却没有自行执行权,显然这是审计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缺陷。其二,从审计实践方面看,一些本由审计机关就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审计决定,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执行程序方面的限制,执行期限较长,也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审计决定执行阶段应设定审计机关强制执行权及其应有的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又不提出行政复议的被审计单位首先由审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完全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完善审计强制措施是依法审计的客观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关对审计强制措施的设定应规定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明确的法律解释,真正做到既要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能够维护被审计单位应有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篇2:论如何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论如何完善审计强制措施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理论依据审计强制措施的设定必须符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行政法律关系也相同。与其他法律关系略有区别的是:行政权利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权,行政义务在行政主体上转化为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对应统一关系。即:一个行政机关有多大的行政职权,也应该承担多大行政职责,反之亦然。法律不应该也不允许存在无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审计法明确了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职责,也同样应赋予依法履行其职责的权限和法律手段,审计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同样应建立在对应统一的前提下。权限大于职责必将导致权利的扩大化和滥用,相反缩小和不必要的限制也难以保证审计机关职责的履行。这应是完善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审计职责与审计职权关系的理论依据。
完善审计强制措施的主要方面一、应设定财产查封的强制措施。查封财产,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就地封存,防止被审计单位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现行审计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的措施。虽然这一措施保证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监督权,但从审计监督全过程看,仅仅查封账册资料并不能有效控制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的资产,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登记保存”措施与查封措施的法律含义和法律适用条件完全不同,严格意义上讲不可相互替代。因此,应明确设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财产的查封措施。
二、应明确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冻结的强制措施。审计实践表明,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有的被审计单位以正常业务活动为由,混淆、转移违纪资金,隐瞒违纪违规事实;有的违法违规取得的资产也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审计中如何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仍然是审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实施部门的含义要明确。虽然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制止无效时,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直接有关款项。但是暂停拨付并不能对已经拨付款项构成实际控制,同时“有关主管部门”的含义也不确切。其二,“暂停使用”的法律概念没有明确解释。现行商业银行法中有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概念,而没有“暂停使用”一词。针对银行存款如何实施“暂停使用”这一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向商业银行作出解释,而除商业银行以外的“有关主管部门”又没有控制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存款的措施,审计机关难以实施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的强制措施。因此,审计法律中应明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资金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保证审计机关从资金源头上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审计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完善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规定了三种强制执行措施:第一,按日加收百分之三罚款;第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执行权的划分上,法律可以规定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也可以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两者并行;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或措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现行审计法律法规只在执行权的划分上,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没有规定审计机关自行执行。实践表明,这一规定客观上给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带来一定困难,无论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上都应进一步完善。其一,按行政责权统一的原则。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具有再监督职责和依法处理权限。同时,作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收、物价等法律法规相应的规定了自行执行权,而具有再监督职责的审计机关却没有自行执行权,显然这是审计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缺陷。其二,从审计实践方面看,一些本由审计机关就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审计决定,由于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执行程序方面的限制,执行期限较长,也增加了审计机关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审计决定执行阶段应设定审计机关强制执行权及其应有的强制执行措施,对那些逾期不执行审计决定,又不提出行政复议的被审计单位首先由审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完全执行审计决定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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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行政强制措施论文
论行政强制措施论文
摘要: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非处分性,三是临时性,四是实力性,五是具体性,六是可诉性。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区别可诉性分析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几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拟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行政强制制度说起。中国的行政强制制度由行政强制措施制度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构成。所谓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处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行政强制并非适用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方,但相对方必须是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强制的行政主体,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都必须有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牵涉到对人身的强制措施时更是如此。
二是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一般来说强制措施的实施,多是在具有现实且急迫的危险时才能启动,多针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以保护相对人和社会利益为目的。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三是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四是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不管怎样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行政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属性,即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第五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行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因为它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一些虽在形式上挂有“措施”而内容上带有“普遍性”的行为就不应被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救济上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内涵与法律特征作了探讨,这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内在”的研究。在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划清“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外部概念——而这些概念是最易与它相混淆的——之间的界线,细心探测“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边界”,这属于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中国早在业已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已被作了严格界定。按理说,两者的“界河”较为明晰。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都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两者的某些行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暂扣证照”,这给我们的区分工作带来困难。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并非纯粹基于学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执法阶段对法律的适用。某一行政行为如果被界定为“行政处罚”,那它就必须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们必须按行政处罚法的标准去衡量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该行政行为被确定是“行政强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而应受中国行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制。
1)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4)立法上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从法律法规上看,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罚则,被规定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而行政强制措施被规定在“执法检查”的章节中。我国已有“行政处罚”的单行法,等“行政强制”的单行法制定以后,两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区别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形式”、“手段”认定行为性质,因为有的行为形式既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也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这需对照上述标准作具体分析。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国,行政命令既可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也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作为前者,当然没有必要比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强制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个意思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个物理行为,这作为它们之间理论上最主要的区别标准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我们时常发现,不少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时同时被伴随行政命令,几乎大多行政强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驱散人群,必然同时命令被驱者离开。这时,如何解决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命令之间的界线,会使我们感到困惑。我们认为,这里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对待:
1)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令,而且该命令尚未最终生效,事后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也作为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对待。
2)如果行政主体在前面作出一个行政命令,并且该命令已获得最终效力,事后根据该命令实施一种强制行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命令性决定)对待,事后的行政强制行为便作为“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对待。
3)如果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或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行政命令,那么,这种命令只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个程序上的告诫环节,它被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吸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在其属性有“强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内容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仅指某个特定的行为方式,而是指具有强制属性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
有些学者在论及行政强制措施时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预防性强制措施、制止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预防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可能发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措施。预防性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特点是:相对方的行为或物即将对社会或公共利益产生危害,非采取即时强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制止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对正在实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财产或人身自由的即时性强制措施。制止性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对方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非采取即时制止性强制措施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继续和发展。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场合,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调查、取证或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合,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还有的学者以行政强制行为的调整对象为标准将其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以行政行为使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把它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可见,场合的不同,目标追求的差异,都使行政强制措施呈现不同的形态,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法律对其规范和要求的侧重点,也有许多差异。
本文为了论述的方便,按罗豪才老师的分类方法。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对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威胁或拒不接受有关机关作出的人身处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强制拘留、强制扣留、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强制约束、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收容审查、强制履行等。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却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性拆除、强制销毁、强制检定、强制许可、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等。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以及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他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制方法,我们不企求整齐划一的.方法,但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我们研究这样的一个复杂的多样的行为将会有意想不到的好处。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不表明任何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某一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还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达到了自身的独立性和成熟性,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行政强制措施的独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立。而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则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与紧随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无法割舍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际作用就是保障或辅助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在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另一种情况是行政主体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因种种条件和原因,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第一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而没有可诉性,相对人对这种强制措施的异议和权利请求,可以归并入对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和权利请求之中。产生第二种结果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动中,是独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也是独立和直接的。因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用场合和追求目标不同,在实定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因此,在行政主体合法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使相对人履行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状态。首先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素质,知法、懂法,行政执法人员代表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但不能滥用职权;其次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实施的相对人属弱势群体,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性化执法,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保证公民人身健康、财产的不必要损失。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相对人可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使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受到监督,更有效地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资料: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3、《行政法学》叶必丰著武汉大学出版社修订版;
4、《行政法学》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江必新著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篇4: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一、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开始 创业时一般以家庭企业的形式出现,企业成员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依托,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奋斗目标,并且有着天然的自我约束,自我牺牲的精神,有很强的责任心,相互之间有着很高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所以民营企业在 创业之初内部审计大多不被重视,
随着家族制企业规模的扩大,依靠个人的能力和家族成员来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所需处理的事务远远超出管理者的能力负荷;企业发展的领域发生根本的变化,无论是从技术、产品还是从市场、融资等各方面,均超出了管理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所拥有的经验积淀和知识准备,管理者再学习的速度也远远落后于企业发展速度,管理者经验和知识的折旧速度远远高于企业的变化速度。家族制的管理开始弱化,一系列管理上的弊端开始凸现,具体表现为:
第一、企业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导致家族成员之间、创业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加深,利益诱惑增大,谋取属于自己所有的资产冲动会逐渐超过对企业法人资产的关心,特别是企业产权事先在自然人之间未加严格界定的条件下磨擦极大,核心团体内部的利益冲突,引发企业管理上的矛盾,核心团体内部的利益要求,引发欺诈企业行为。
第二、信息不对称开始产生,而且日益严重。伴随企业的扩张,信息量以几何级数在增长;伴随企业内部关系的复杂化,信息变化更为迅速也更为复杂;伴随企业生产、管理专业能力加强,信息本身专业化,渗透性不断提高;伴随企业团队中忠诚程度的递减,信息的扭曲程度不断提高,欺诈交易发生,而要掌握足够的信息,或者不可能,或者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第三、随着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进,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因为,企业老板与职业经理人既无血缘、亲缘关系的维系,又没有与其相匹配的专业能力的依赖;既没有共同的一致性的利益目标,又没有完整的偏好上的志同道合;再加上外聘职业经理人没有任何资产责任能力,如果工作上出现纰漏,造成损失,也不可能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至多辞职不做,这样往往更加激发人的不负责任的贪欲,激发人的“无票乘车”的投机败德行为发生。
为了克服上述管理上的弊端,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开始产生。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迫使民营企业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进步要效益,向优化资源配置要效益,向调整产品结构要效益,向降低成本费用要效益。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逐渐从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职能,向经济评价职能等方面扩展。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第一、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查错防弊”功能是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产生的原动力,在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职业经理人的法制环境和约束手段还不成熟的时候,加强监督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对于凝结着家族奋斗血汗的民营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第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论证内部控制系统的适用性和运行效果,揭示薄弱环节,使之更严密、更完善、更科学、更有效,减少错弊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可以发现企业资源配置上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挖掘生产经营的潜力,防止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促使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三、目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内部审计的认识问题。有些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者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我为公司尽心尽力,公司却对我如此不信任”;这样容易引发老板与被审计者之间,被审计者与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使内部审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同时影响了被审计者今后工作的积极性。另外,有些企业老板则抱着“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思想,怕开展内部审计会伤了和气,除非有重大嫌疑或已经出了问题,否则不开展内部审计。
第二、内部审计的职能没有充分发挥。目前许多民营企业只重视内部审计防止错弊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监督职能,而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防护职能、评价职能、建设职能等等,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内部审计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
第三、机构设置不健全。现在有的民营企业将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合并,或在财会部门内设审计人员;而有的民营企业虽然设置了独立的审计机构,但与其他部门处于平行的地位。这样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人际关系复杂性。民营企业内部 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对内部审计的正常开展有一定的影响。当前许多民营企业刚刚脱胎于家族制,在管理上家族制的气息还很浓厚,“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关系还在协调,有的民营企业由多个股东组成,而各股东都有派“自己人”加入到企业管理,如果在审计过程中 人际关系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稳定。
第五、审计人员素质偏低。内部审计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甚至企业的核心机密,有些民营企业不敢轻易让“外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所以在用人上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四、如何完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董事会直接 领导的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 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
第三、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 领导和公司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第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的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
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五、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要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当前内部审计发展趋势是:1、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防范于未然;2、加强企业的内部制度评审,建立严密、完善的控制体系;3、加强管理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篇5:论审计失败
论审计失败
[提要]本文从审计失败的定义出发,从多角度探讨审计失败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审计主体、社会的影响。特别是从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审计失败产生的影响展开了剖析,以期对审计失败理论和实务研究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一、审计失败的原因探析
所谓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与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
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可能来自企业的错误或舞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中,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和漏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原始凭证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等等。而舞弊是指管理人员和员工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蓄意粉饰会计报表,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真。通常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等。
(二)企业发生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业竞争等,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企业当局是经营失败的责任人。在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是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只对因审计失败给委托单位和有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不对企业的经营失败负责。
(三)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
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通常来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其没有遵守的程度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主要原因有:(1)职业道德素质低下;(2)专业胜任能力不够;(3)对客户经营情况了解不够;(4)审计程序不妥;等等。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即明知企业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漏报,却加以虚伪地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论过失还是欺诈,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给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这才是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计失败的影响
审计的经济后果主要通过审计报告等载体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会利用审计意见的不同表述考虑其决策行动,包括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和审计师的选择等。审计失败的发生,首先影响的是审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并在总体上制约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当然,审计失败也会殃及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一)对事务所本身的影响
1.声誉。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一旦审计失败发生,有可能严重影响事务所的声誉。这种受损的声誉不仅对事务所的现实市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会使其散失潜在市场。
2.业务。有远大目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希望能获得有较高利润率的持续发展机会,这就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在新老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取得平衡,在维护与老客户关系、努力满足其需求的基础上,也会注意将服务重点放在可识别的潜在客户身上,努力使一般性的客户发展为固定的客户进而成为有力的支持者,最终成为公司和服务产品的拥护者,成为公司的业绩支撑点。但是,审计失败的产生将使客户利益受损,其忠诚度呈“下阶”趋势,其良好的关系无法长久地维持。
3.存在性。审计失败的产生,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对事务所的存在产生直接的威胁。
(二)对社会的影响
1.决策失误。传统经济学曾假定所有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完全的信息,然而事实上,由于审计失败使审计信息质量不理想,市场参与者一般都处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信息供给和拥有越不完全,不确定性的程度和风险就越大,决策失误也就越多。
2.控制失灵。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委托代理关系确立后,委托人为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通过建立审计机制来控制代理人的行为,以防代理人采取“偷懒”等方式损害代理人的利益。由于审计失败,使委托人不能借助于信息全面地观察企业的状况,并使代理人有条件和可能利用私有信息采取某些损害委托人的行动;由于审计失败,使委托人无法借助于财务指标来衡量和评价代理人工作的主观努力程度,代理人有可能“偷懒”或“规避责任”;由于审计失败,处于企业外部的委托人,常常不能有效地鉴定信息的供给质量,使代理人可能会利用虚假的信息“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这种控制失灵的现象同样存在于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中。
3.评价失公。公平、公正、公允是业绩评价的基本要求,而业绩评价的公正性又取决于所依据的信息数量和质量。由于审计失败,各种业绩指标就会失去与经营者履行经管责任之间的相关性,从而使评价失公。
4.市场失效。导致市场效率差别的原因之一,是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充分程度,而这又与企业信息和外部信息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有关。可以说,在不考虑宏观环境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内部信息(审计后)披露越充分,信息公开的程度越大,少数人获取“内幕信息”或私有信息进行交易的机会就越小,证券市场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总之,由于审计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失公和失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和无序,最终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有序性。
三、规避或减少审计失败的措施
(一)审计师的聘用要与个人财富及声誉挂钩
根据风险不对称原理,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实行某种“歧视政策”,将审计师的聘用与个人财富及声誉挂钩,这对一些人来说,回报率和风险会偏离正常的线性正比关系。例如,一笔业务做成功的概率是P,报酬是A,惩罚是B。一个缺乏资金和良好声誉的审计师的期望收益=AP+(1-P)×0=AP;但一个具有雄厚资金且拥有良好声誉的'审计师的期望收益=AP-(1-P)×B。前者显然大于后者,因为前者根本不用担心罚款,他付不起,同时也不会因为声誉下降而受损。而没有了这些后顾之忧,他承担风险作出败德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所以,这种歧视性的政策看起来虽然不合理,但对审计师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却是有利的。
另外,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假定审计师的审计失败会通过其声誉的降低而导致其部分损失,那么,在实际中这种声誉机制也应该落到实处。必须使审计师认识到,一次审计失败就将导致其声誉剧减。对此,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公布审计失败案例,将有关审计师予以曝光就是一个良好的办法。因此,在减少或规避审计失败的问题上,加强行业监管是极为重要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
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解决审计失败问题有一定效力,但这种激励机制的运作还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有监督的兴趣,并且各个分散的股东能够无成本地联合起来形成股东集团的共同意志。在现实中,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经济主体一般设定为董事会。由于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控制权往往是由管理者所操纵,并形成对董事会控制的局面,而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过路客”,进一步使股东对某一特定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缺乏兴趣。在股权极端分散的情况下,股东要想通过董事会利用激励机制来直接约束审计师的行为,就显得十分软弱。此外,激励机制还要求审计师的鉴证服务投入是可观察的,委托人可根据审计师的反映函数来确定报酬比率。但是实际的审计活动中,审计师的投入是难以准确观察到的,因为私有信息、不可观察投入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是客观存在的,从而限制了激励机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的间接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
首先要签定审计委托书,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责任、业务的性质、范围等予以明确。其次,要正确地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在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需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研究具有潜在风险的审计领域,规划审计工作所需时间、人员,确定经济业务和各会计科目实施符合性测试的范围等;在具体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亦需通过实施分析性复核收集一定的审计证据,以发现尚需进一步检查的事项;在审计完成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对会计信息全面地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以评价局部的审计结论和拟形成的审计意见的正确性。第三,要恰当地记录审计工作,编制良好的工作底稿;收集充分的证据,恰当地评价证据;分配审计资源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确保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和漏报:对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对重大问题实行报告制度。
(四)选择和保持客户时需慎重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采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等程序,评价客户管理高层的品格。一旦发现其缺乏正直的品格,应当尽量拒绝接受。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尤为注意,历史上就曾出现有财务危机的公司比没有财务危机的公司较容易虚报收入和隐瞒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实的事例。一旦判断客户陷入财务困境,最好考虑拒绝接受这类客户;若无法拒绝,则应提高审计费用,执行较为详细的审计,以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
(五)投保充分的责任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我国的保险公司现在尚未在全国提供责任险的业务。
篇6:论审计风险
论审计风险
本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不断受到诉讼的威胁,英美等西方国家的民间审计已发展到了通过评价审计风险制定审计战略计划的风险基础审计阶段。风险基础审计的实施,关键在于对审计风险概念有一正确理解。本文拟就民间审计风险的涵义、特征、成因等方面的内容加以探讨。一、审计风险的涵义
对审计风险的涵义,国内外有许多学者作了积极探索,最终使审计风险模型被会计师职业界(如 AICPA,CICA)认可,并成为审计过程的核心内容。尽管审计风险模型已达成共识,但审计风险的涵义是什么?不同的人由于所站的角度不一样,结论也并非完全一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FC)以及著名审计学家阿伦斯(A・A・Arens)等都对审计风险的涵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些有关审计风险的概念,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认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没有公允地揭示而审计人员认为已公允地揭示的风险。我们认为,这种定义方法只是为了给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可行的指南,而不是从一般的理论意义上探讨,因而只能说明审计风险的表面现象,而未触及审计风险最本质的东西。我们认为,将审计风险概括地表示为示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只是最狭义的审计风险,而审计风险本身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
(一)未能察觉出重大错误的风险:最狭义的审计风险
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理解就是如此,包括国际审计准则在内的大多数的国家的审计准则也是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审计实践中大量产生的是这一类审计风险,因而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或错误地估计和判断了审计事项,乃至发表了与事实相悖的审计报告,使重大错误或舞弊行为未能揭示出来,而受到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
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审计风险,为审计人员分析和寻找审计活动所可能招致的风险及其直接因素开辟了蹊径,在实务中使审计人员容易寻找到对付的办法,这也是大多审计人员这样理解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审计风险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表达审计活动的风险,仅是针对把错误的判断为准确,即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而发表了无保留意见而言的报告。因而,当我们对审计活动结果的可能性进行考察时,其结果不仅存在把错误判断为正确的情况,还存在把正确判断为错误的情况,因而审计风险的含义应有更广泛的内容。
(二)发表了一个不适当的意见的风险:狭义的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从狭义上理解,应当包括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和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由于审计人员的意见或结论是建立在一种职业审查和专业判断上,因而总存在着偏离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审计结论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时给利用审计服务的各方带来损失,导致审计人员需要对后果承担责任,这种可能性就构成了审计风险。审计风险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偏离,那么就有可能从两个方向发生偏离:一是把客观上是正确的东西判断为错误的,给予否定,也就是?风险;二是把客观上是错误的东西判断为正确的,加以肯定,也就?风险。由于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对公允揭示的财务报表发表一个有保留或相反的意见,一般认为不可能,?风险发生的情况很少,而大量的是?风险,即对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的风险。但?风险很少发生并不等于说不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会导致研究和调查时间的延长,影响审计人员的效率和信誉,也会导致损失(效率低下的损失和名誉上的损失)。因而,从理论的探讨来说,?风险也是审计风险的内容之一,仅是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在实务中几乎可以不予考虑。
(三)审计职业风险:广义的审计风险
美国学者海泥斯在论述风险时,认为风险是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从最广泛的意义理解风险。推而广之,审计风险也可以理解为审计主体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几个方面都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主要有狭义的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营业风险是指,虽然为某一客户提供的审计报告正确无误,但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却由于一种客户关系而受到伤害的风险。近来,这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由于审计只限于抽样,审计并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全部错误项目,某种隐蔽较好的欺诈极难侦破,所以,存在一定的审计不能发现的重大错报项目的63A风险。在审计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提出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因审计人员过失而受损失的人,可望从会计事务所处取得赔偿。由于审计的复杂性,在实践中很难决定审计人员是否做到应有的谨慎。由于司法传统(指美国),也很难决定谁有权期望获得审计利益。当某一公司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报表使用者通常会指责审计失误。遭受损失的人们由于对其经济利益的关注而对审计人员提出过高要求,一但受损就希望得到补偿,而不问错在何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深口袋”责任概念(deep?odket concept of liability)。上述因素,使即便不是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失误行为,亦对审计构成了风险,因而必须把营业风险列入审计风险的范畴,并扩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范围。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要加入固有风险要素的主要理由之一。也是会计师职业面临诉讼“爆炸”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是审计与风险两个概念的组合。审计风险概念是风险的属概念,具有风险的基本特征。将风险概念引入审计学,是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使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审计风险的控制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Konrath,1993)。对审计风险的解释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适用条件不一样。完整的审计风险概念,应从广义上解释,即不仅包括审计过程的缺隙导致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损失或责任的风险,而且包括营业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力偿债,或倒闭所可能对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产生伤害的营业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审计风险的性质总表现为某些特质或特征。我们在探讨了审计风险的内涵之后,应继续阐述审计风险的特征,并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有表现。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即根据总体中的一部分样本的特性来推断总体的特性,而样本的特性与总体的特性或多或少有一点误差,这种误差可以控制,但一般难以消除。因此,不论是统计抽样还是判断抽样,若根据样本审查结果来推断总体,总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差,即审计人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的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管理人员道德品质等因素,仍存在审计结果与客观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过程中,只是这些风险有时并未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或对审计人员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失而已。所以,通过审计风险的研究,人们只能认识和控制审计风险,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普遍性
虽然审计风险通过最后的审计结论与预期的偏差表现出来,但这种偏差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审计
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的产生。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活动,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审计风险,并会最终影响总的审计风险。从总体来看,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有:内部控制结构控制能力差;重要的数字遗漏,对项目的错误评价和虚假注释,项目的流动性强,项目的交易量大,经济萧条,财务状况不佳,抽样技术局限性等。从每一个具体风险看,也是由多因素组成。因此,审计风险具有普遍性,它存在于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审计失误,都会增加最终的审计风险(ultimate audit risk)。因此,对最终审计风险的控制,也就取决于对上述各种风险的控制(Anthony Ateele,1992)。
(三)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的一个基本因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虽然发生了偏离客观事实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实际没有成为现实。所以,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
(四)审计风险的偶然性
审计风险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即并非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审计人员在无意接受了审计风险,又在无意中承担了审计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肯定审计风险具有无意性这一特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审计人员才会努力设法避免减少审计风险,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才有意义。倘若审计人员因某种私利故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审计结论,则由此承担的责任并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风险,因为这种审计人员故意的舞弊行为谈不上再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而这种行为本身就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要为其报告的正确性承担责任风险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现代审计的指导思想从制度基础审计进一步发展到风险审计表明,审计职业界并未被越来越多的审计风险捆住手脚而失去其活力,而是逐步向主动控制审计风险的方向发展(Konrath,1993)。正确认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我们不必害怕审计风险,虽然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一旦其发生,其可能对审计职业的影响也是重大的,但我们可以通过识别风险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没有必要因为风险的存在,而不敢承接客户。只要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仍可对客户进行审计。另一方面,我们意识到了审计风险的可控性,说明审计风险是可以通过努力而降低其水平的,可以促使我们研究审计理论,提高审计质量。
三、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审计人员往往按上级的意图行事,对审计人员构成责任或损失的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审计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生活的日益规范化,审计风险已不再是一个只适用于西方国家的概念。它已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明确地摆到了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面前。我们认为形成审计风险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审计风险形成的客观原因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审计活动所处的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审计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想使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须接受法律调整,审计也不例外。特别是现代民间审计所处的市场经济,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不可能有效地交换。因为市场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互补的,市场不能没有法律(盛洪,1995)。法律在赋予审计职业专门的签证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审计活动最初是由于委托人要了解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而引起的,因而审计人员对委托人就负有客65A观地审查、如实地报告的责任(May,1934)。在审计人员与受托人员之间,受托人员虽然是审计行为的作用对象,但它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因为审计活动本身也是为受托人查清事实、解脱责任的活动,因此,审计人对受托人同样负有公平评价,明确和解脱经济责任的责任。市场经济越发达,各种经济组织与外界的联系越丰富,利用审计服务的人也就越多,除证券会等政府部门外,还有投资人、债权人,甚至包括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因此,审计对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也负有提供准确的审计信息、维护国家及公众的利益的责任。西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有句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Mautz &Sharaf,1965),恰当地表明了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显著特征。这些责任在国外有关法律文献或法庭判决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发生了违约、失察等原因而提供了虚假的审计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的利益,那么上述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法律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
审计范围也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而对其他事项几乎不顾,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的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要求申请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随着审计范围转移到财务报表上来,审计人员的责任也由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并开始发生了针对审计责任的诉讼。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在传统的审计范围之外,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美国多起案例的判断也说明这一点。
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图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业务数量的增多,会计核算中出现记录不当的可能性亦随之增加,而且这种不当很容易被大量的其他信息所掩盖,在抽样审计中不被发现的可能性相当大。交易业务日趋复阿杂,对其进行恰当记录也日见困难。比如,对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相当困难,而里面又包含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显然,这些方面的发展,要比传统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困难,审计结论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
3.现代经济生活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
的扩大。
从西方审计发展来看,人们对审计意见的依赖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亦是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当审计产生之初,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管者最关心的是诚实性,也就是说早期审计是检查受托人个人的正直性,而不是检查他们会计帐簿的质量。然而当社会步入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一些企业相继倒闭,包括1878年的格拉斯哥市银行的大破产和利兹地产建筑投资公司对谢泼德事件的出现(1887),使人们对审计产生新的要求,法庭判决明确表示:审计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检查管理者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的“实质上的正确性”,而不仅仅是检查算术上的正确性(查特菲尔德,(1988)。对资产负债表质量的重视,表明审计人员的影响开始扩大。在美国,19世纪末的资本市场还相当有限,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筹资。对银行需要的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就成了20世纪初民间审计的主要业务。关注民间审计的人士进一步扩大到债权人。到本世纪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及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关心,使人们更加关注已审的财务报表。而且对此感兴趣的人也越来越多,不仅政府、投资者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而且潜在投资者也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人们对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也日益重视。依赖审计意见的人越来越多。现代审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在建立和维护资本市场的完整性方面扮演着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没有它金融市场将会萎缩。因而,与金融市场有关的利益团体,都会关心审计,并且愿意支付费用聘请审计人员,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降低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一旦他们在金融市场受到损失,就会想法从审计人员那里寻求补偿。
4.被审计单位外部和内部的经营背景。
经济环境、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人贝的素质和品质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风险模型中首先要考虑固有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现代审计首先要对企业内外环境全盘评估的理由。被审单位内外环境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可以从审计费用充分表现出来,西方审计职业界确定审计费用时,都考虑了审计风险,特别是固有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观原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审计人员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
审计能力的相对有限,使审计所能完成任务的能力难以达到社会的全部期望,或者使社会与审计职业界对审计的内容和要求不一致,这种状况常常使人们卷入不愉快的责任诉讼纠纷。因此审计能满足社会需求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审计能力与社会公众的需求之间总存在一个“期望差”(expectation gaP)(AICPA,1994)。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PA)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而不是一种保证就是对审计能力有限性的一个认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也强调审计报告仅是一种意见。这种认识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承担一定的风险。
2.审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关注状况。
民间审计是一种专门技术服务,审计人员有责任计划自己的审查工作,以查出可能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差错行为,同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关注。可见,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关注对审计的结论相当重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审计人员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他们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和审计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审计人员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审计质量。特别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数量奇缺,即使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很大一部分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都较不合理,实施工作责任心往往力不从心。而且,我国民间审计组织大多有一个挂靠单位,独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就可想而知了。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due Professional acre)是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如判断的失误、遗漏了重要的审计程序、采用不恰当的审计方法等,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审计人员所采用的现代审计方法本身存在着缺陷。
现代审计方法强调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均衡,所采用的审计程序以允许存在一定审计风险为必要前提,并且抽样审计方法和分析性复核方法的应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因而审查的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审计职业发展到今天,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边际收益下降,为了维持应有的边际收益,审计职业界就必须追求审计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即在保持各项具体审计活动必要效果的同时,努力追求最高的审计效率。于是,必须把审计的力量重点放在各个重要组成项目上,放弃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抽取全部业务的一部分来进行审查。虽然抽样理论已研究很深,但具体应用到审计中来,审计人员还是没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样本就能代表整体,主观的结论与客观的事实之间的偏离总是存在的。
篇7:论审计失败
论审计失败
[提要]本文从审计失败的定义出发,从多角度探讨审计失败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审计主体、社会的影响。特别是从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审计失败产生的影响展开了剖析,以期对审计失败理论和实务研究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一、审计失败的原因探析
所谓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与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
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可能来自企业的错误或舞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中,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和漏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原始凭证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等等。而舞弊是指管理人员和员工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蓄意粉饰会计报表,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真。通常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等。
(二)企业发生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业竞争等,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企业当局是经营失败的责任人。在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是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只对因审计失败给委托单位和有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不对企业的经营失败负责。
(三)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
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通常来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其没有遵守的程度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主要原因有:(1)职业道德素质低下;(2)专业胜任能力不够;(3)对客户经营情况了解不够;(4)审计程序不妥;等等。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即明知企业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漏报,却加以虚伪地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论过失还是欺诈,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给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这才是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计失败的影响
审计的经济后果主要通过审计报告等载体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会利用审计意见的不同表述考虑其决策行动,包括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和审计师的选择等。审计失败的发生,首先影响的是审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并在总体上制约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当然,审计失败也会殃及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一)对事务所本身的影响
1.声誉。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一旦审计失败发生,有可能严重影响事务所的声誉。这种受损的声誉不仅对事务所的现实市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会使其散失潜在市场。
2.业务。有远大目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希望能获得有较高利润率的持续发展机会,这就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在新老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取得平衡,在维护与老客户关系、努力满足其需求的基础上,也会注意将服务重点放在可识别的潜在客户身上,努力使一般性的客户发展为固定的客户进而成为有力的支持者,最终成为公司和服务产品的拥护者,成为公司的业绩支撑点。但是,审计失败的产生将使客户利益受损,其忠诚度呈“下阶”趋势,其良好的关系无法长久地维持。
3.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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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论审计假设
论审计假设
审计假设是开展审计工作和作出审计结论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审计原则和研究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本文正是从此谈起,结合国内外理论界对审计假设的研究及审计假设本身所固有的基本特征,来分析我国建立审计假设体系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着重指出了我国审计假设理论体系的构建所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作 者:包强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会计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刊 名:兰州商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NZHOU COMMERCIAL COLLEGE 年,卷(期): 17(4) 分类号:F276.3 关键词:审计理论 审计假设 特征篇9: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摘 要: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未在刑事诉讼中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济途径。因此,应当采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权,对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对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治罪,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设立取保候审脱逃罪、监视居住脱逃罪,放宽逮捕条件,缩短刑事拘留期限等方法,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保障公民权利。
篇10: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一、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何社会制度,无论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无非有二,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虽然各国在惩罚与保障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中,准确追诉犯罪人而毫不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是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利益选择。在追究犯罪人与保护无辜、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而必须作出惟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无辜、保障人权。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刑事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在此,同样有个人权保障的问题。笔者由此想到了王牧教授为孙谦老师的《逮捕论》所作的序中的一段精辟论述:“其实,在近现代社会刑事司法的法律逻辑里隐藏着一条只执行而不声张的原则:宁纵勿枉。这也是权衡利弊,利大于弊的选择:罪案是已经发生了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害;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刑事司法的精髓。法律追求秩序,因而它首先是限制恣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首先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律,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1] 笔者以为,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同样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手段。考察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关系,重点应放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上。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从中外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对比的角度看,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一) 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方面,未实行司法令状主义。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上的司法令状主义,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官员的审查与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实行司法令状主义,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因为司法机关(指法院)或者司法官员(指法官)通常并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由其对控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就能保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刑事控诉机关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措施,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自行批准(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不需要经过不承担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者司法官员(指法官)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即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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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一、什么是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二、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现状
目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民营企业还比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机构设置模式等问题未能形成内部审计氛围。主要原因有:对那些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企业,主要是认识上有问题或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一种是仍然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他们认为设置了财务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经营决策服务的,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创造价值的部门,作用不明显,不用设置或可有可无;
另一种是认为有了社会审计组织,不用设置内部审计,他们认为已聘请了专业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公允性的鉴证,而设置内部审计需要支付一笔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在经济效益上不划算;
再就是因为内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内部制衡靠的是血缘和亲情,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甚至于没有充足的力量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矛盾。一方面涌现出大量相当规模的子(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层次增多,地域不断扩大,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家庭企业管理模式发生剧烈变化,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主已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内部管理失控,导致漏洞增多,风险加大,效益下降。在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就很必要,因为内部审计可以在会计管理之后进行再监督、再控制;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他们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
同时,企业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部门,通过监督与检查促使这些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项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是最合适的。
内部审计作为民营企业内部一个具有超脱性、独立性特点的职能部门,为企业发展担当着“经济卫士”的独特职能,可以通过独立、公正地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评价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上,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再者,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也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
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讲确实还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外乎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些超大型企业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报告直接提交委员会。对下属企业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以便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当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也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
其次,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来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既要通晓会计、审计、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门知识,同时又要具有更新(综合范文 本网网 )
知识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主任)选用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和任免,对一般审计人员选用应由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聘用或选用,对主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要求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务资料的处理和存储方式,这就要求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审计人员。
再次,制定和颁布《企业内部审计条例》及《实施办法》等规章,以对内审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和对内审机构人员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规可牛有规必拧9家的发展要靠法治,内部审计发展同样也要靠制度来管理,一个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很难对下属部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设较弱的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还应结合民营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内部审计条例》等规章制定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程序应贯穿于审计立项、审计组织、审前准备、审计查账、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执行反馈、档案管理以及后续审计等全过程,由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恰当并不容易确定。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造成审计时间延长,成本增加;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未能觉察重大的错弊行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现在,部分民营企业出于维护自我产权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但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民营企业很多未能良好运行,主要原因有: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不合理或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约束。这种民营企业要不是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总经理甚至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结果造成了内部审计倒成了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结果事与愿违;要不就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循私情或害怕担当责任,故意放弃对重大问题的追查和揭露,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结论。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营纺织企业,虽然年营业收入已达几十个亿,业务范围涉及纺织、房地产、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还是家族内部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更是家族骨干,这实际上就形同虚设,无实际审计监督权,使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生产、管理、财务等数据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类企业往往会不自觉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败。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一、从思想上提高民营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让他们真正看到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要他们明白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指对国家政策、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还包括对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等等。这种内部审计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评价、分析、判断为决策层出谋划策,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发挥参谋与助手的功能;可以通过参与某些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订,发挥提供相关的审计建议的建设功能;可以通过查错纠弊,发挥为本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的保护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还具有企业内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监督”,只有超脱、独立的内部审计才能实施有效制衡、监督。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门可以代替的。而且内部审计还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的内向服务特点,内审人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都比较熟悉,可随时了解企业经济动态和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督促纠正和改进。而这种随机的服务和监督,恰恰是社会审计组织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规定审计工作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人员)干预,同时还要保证在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独立性,从而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
第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网上培训及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等。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计算机水平、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等综合素质。
第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进行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六、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除继续搞好传统项目审计外,还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增加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资产重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等。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转变,突出风险评估。
总之,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更新观念,自立自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自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民营企业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篇12:完善高校财务审计模式浅谈
财务审计是指专门机构和人员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对象进行审核和查证。
财务审计作为对高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的有效途径,对促进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1.当前高校财务审计工作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审计工作改革在不断深入,高校财务审计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和不足,才能够完善高校财务审计体系,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工作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高校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高校财务审计观念落后随着我国高校整体财务管理目标的转变,我国高校当前财务审计工作现状已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环境对财务监管机制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对高校财务审计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高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大多存在着重视教学、科研而轻视财务管理工作的现象,对财务审计工作认识观念上的不足,严重阻碍了完善我国高校财务审计体系的进程。
1.2高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与高校相关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作为保障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合理有效运行基础的内部审计工作尚不到位。
当前我国各高校虽然都设有内部审计和监督机构,但内部审计的实际效果不尽人意。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不健全、力度不够、以至无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流于形式的现象的存在,使得内部审计效果大打折扣。
1.3高校财务审计制度体制改革滞后当前我国高校已有财务审计体制制度不但存在着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审计制度体制改革的滞后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财务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诸如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出当前财务审计制度已无法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要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有作用,审计制度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迫在眉睫。
1.4财务审计分析指标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高校经济活动日趋广泛,这使得高校财务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虽然高校财务制度为审计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财务分析指标,但财务分析指标并不健全;无法为高校财务管理提供充分可靠的经验分析数据,
使得作为高校财务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资金使用、预算管理等工作无法与学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严重影响了高校财务审计水平的提高。
1.5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低由于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得高校忽视对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提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高校财务人员普遍缺乏作为财务审计人员应有的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低,
原则性差,个人利益高于高校利益;业务素质低,导致提供的会计信息失真,反映不了高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
2.完善财务审计体系的必要性分析财务审计工作作为促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对高校的经济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财务审计体系的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财务审计监督、综合评价和指导促进三个方面。
高校财务审计通过全程参与高校的经济活动,对高校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高校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签证、分析。
在此基础上消除不足,充分挖掘财务审计潜力,保障高校财务监管的落实。
3.完善高校财务审计工作体系的途径
3.1提高高校财务审计思想认识高校领导往往忽视内部审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制约了财务审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发挥。
要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充分认识财务审计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综合评价和指导与促进作用,将财务审计工作作为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予以重视,为财务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3.2充分发挥财务内部审计作用高校的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高校经济活动相关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在高校财务审计管理过程中应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对高校财务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经济活动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更正。
通过财务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3.3创新财务审计组织制度建设组织制度建设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财务审计要发挥有效的作用同样需要健全的财务审计组织和制度作保证,我国高校当前财务审计组织与制度特别是财务审计管理过程中应用的程序、方法、步骤尚不明确,
要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评价和指导促进作用,创新财务审计组织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3.4完善财务审计分析指标体系完善的财务审计工作机制与工作方法是确保财务审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当前我国高校财务审计分析指标体系的完善要通过完善财务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来实现,财务审计的独立性、财务审计涉及领域的全面与否,
决定着能否为高校财务管理提供真实经验分有效的分析数据,要使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与学校的实际相适应,必须要完善财务审计分析指标体系。
3.5提高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素质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要条件,高校财务审计人员素质偏低的现实要求必须重视对财务审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财务管理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业务、法律和道德水平,
增强其发现和解决财务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能力,实现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总结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高校财务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因此我们要做好高校财务审计工作、完善高校财务审计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其与高校发展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使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篇13:论风险基础审计
论风险基础审计
[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产生了一种名为“风险基础审计”(Risk-basedAuditing)的审计模式,并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本文拟在研究国外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计实践,向各位同行介绍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基本程序等问题。
一、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
风险基础审计是一种有别于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审计模式。它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的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这一方法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断影响因素,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构成控制结构的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并把客户的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此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确认在为审计测试选择一个样本,企业开展业务的商业环境,对报表余额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给予审计评价等都可能存在风险,并把这种意识贯穿到审计的全过程,从而在审计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审计风险的评估上,并通过各种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的水平。
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主要运用了我国的孙子兵法中诸如“凡事予则立”、“仗不打就赢”等思想,即由上而下,由宏观而微观,用评估的方式对财务报表加以评价,预先决定客户的重大性范围和目标。在具体审计时,它把审计基础工作大量地放在对客户营业过程的调查,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控制测试,并对财务报表和客户的操作程序、审计环境等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上,从而使期末需要审查的结果,在期初和期中得到判断。也就是说,通过了解、观察、分析、评估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做到仗还未打,已有八分胜券。这也是风险基础审计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
二、风险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要想明了审计活动所面临的全部风险,首要任务便是寻找与审计自身活动和环境相联系的风险因素。这点在目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在现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也不会去假设这种责任。因此,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引发审计风险的因素缺乏了解。但证券市场已发生的多起审计案件应当使我们警醒。注册会计师必须明了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以使制订的审计计划更为有效,这样的审计结论更为可靠。除了遵循职业道德、审计技术和方法外,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关注以下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
1.关于企业所在行业的因素。主要有:(1)竞争激烈的行业;(2)迅速增长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3)大量营业失败存在并且衰退的行业;(4)国家化趋势的行业;(5)政治、环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行业法律限制(如扩张限制、生产限制)。
2.关于企业所在地区的因素。主要有:(1)处于政治不稳定性的地区;(2)在有贸易限制或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有大量的销售或其他活动;(3)缺乏适当的交通设施的地区。
3.与员工、组织机构和经营方式有关的因素。主要有:(1)专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效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2)管理人员行为超出重要内部控制的可能性;(3)存在与报告业绩或与某一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控制的业务有关的分红报酬;(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困难的可能性;(5)重要的诉讼,特别是在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的;(6)极其乐观的盈利预测;(7)复杂的公司结构,这种复杂性与公司的经营或规模明显不匹配;(8)极度分散管理加上极其分散的经营地点;(9)低下的人事制度,要求超时工作或取消假日;(10)财务总监或董事等主要财务岗位人员的变动太频繁;(11)经常更换注册会计师或律师;(12)内部控制存在重要弱点,这个弱点可以纠正但未纠正;(13)无法得到弥补的非法行为或其它违规事项;(14)与关联方存在重要的交易或存在可能涉及到关联方利益的业务;(15)律师、顾问、中间人和其他人提供了普通服务,但给予的报酬却很高;(16)难以获取与下列事项有关的证据:①异常的或未解释分录;②不完全或遗漏的凭证和授权;③凭证或账户更改;(17)存在未预料到的审计问题,例如:①客户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或困难条件下完成审计;②突然拖延;③管理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不作回答或作不切实际的回答;(18)同行业其他公司最近披露的非法或有问题的事项;(19)售给外国政府的大额业务的存在;(20)对外国的销售价格或佣金远远高于本国的销售;(21)销售折扣在客户所在国外支付;(22)存在未经营的子公司,秘密银行账户或其他秘密基金;(23)罢工和封锁的风险。
4.关于盈利和经营预测的因素。主要有:(1)销售数量或质量的下降(例如信用风险增加,以成本或低于成本价销售,较低的边际利润);(2)经营业务的重大变化;(3)对单个或极少数产品、客户或业务的依赖;(4)缺少产品开发;(5)生产能力严重过剩;(6)不切实际的生产目标;(7)生产设备更新慢、折旧率低;(8)分析性复核揭示的重大波动,这种波动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例如:①异常的账户金额;②实际存货数量异常变动;③异常的存货周转率;(9)年末金额大的或异常的业务,这种业务对盈利有重要影响。
5.关于资产的因素。主要有:(1)资产价值的下降;(2)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
6.关于流动性和融资的因素。主要有:(1)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2)缺乏营运资本;(3)在诸如营运资本比率等方面的借款规定中缺乏弹性;(4)缺乏权益资本;(5)获取新的资本困难(例如由于股权、法律条款等的原因)。
7.关于未预料损失的因素。引起这些损失的原因主要有:(1)购买和销售合同;(2)合同的补充条款;(3)担保合同;(4)生产授权;(5)租赁合同;(6)外汇交易;(7)保险保障。
在审计规划阶段,通过对行业与企业经营环境的研究及分析性测试等程序的应用,注册会计师应该设法识别出所有能指出重大审计风险的标志(warning signs)。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应归入永久性审计工作底稿,因为这些因素的分析对重大性的估计及审计程序的设计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如何分析这些因素、通过何种方法来分析取得的资料并确保所有的风险因素在审计计划阶段得到考虑,是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解决的问题。不过,客户存在上述风险因素,并不意味着该客户不可审计,而是给注册会计师一种提醒的作用,要对客户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西方,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将这些风险因素列为矩阵的形式,在矩阵上排列出风险因素和分析这些风险因素的资料来源。至于列多少风险因素,各个会计师事务所是不一样的。
三、风险基础审计的基本程序
风险基础审计的特点表明,审计程序设计和执行恰当与否,对审计风险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恰当的审计程序有助于审计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达到审计目的。在实务中,为了使审计工作做得更为细致,并能关注审计重要领域,风险基础审计的程序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调查、了解、分析、评估等方法执行一般规划并确认重要的审计领域,识别重要的风险领域。目的是评估固有风险,确认重要的审计范围。一般在审计计划开始时进行。具体内容为:明确客户服务及其他规划目标;取得或更新对客户业务与
产业的了解;执行全面控制环境的评估;对重大性作初步判断;决定要审查的重要账户;确认影响这些账户的资料来源;编制审计计划。
第二阶段:了解和评估重要的资料来源。目的是寻找并确定控制弱点。一般在期中审计时进行。具体内容是:确认重要的估计和资料过程;对各项过程取得了解;考虑何处可能出错;确认与评估相关的控制。
第三阶段:执行初步风险评估,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联合。目的是通过风险评估,选择可靠的、有效益的、有效果的审计查核程序。即首先考虑固有风险,再对控制风险作出初步评估。在对控制有效或无效作出判断时,主要是对客户管理意识、控制措施及控制品质、控制程序设计本身是否严密,分工分职是否良好作出判断。如果有效,则进一步对可依赖程度和发生重大审计错误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再评估审计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并确定审计查核方法。这主要在审计中期完成。具体内容包括:确认重要的作业和交易;了解重要交易之流程,绘制流程图;研究判断错误可能发生的所在,一要辨认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二要把控制目标与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串联,三要确认交易流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辨认及了解预防控制及侦测控制,初步评估控制风险。
第四阶段:拟定与执行审计计划,通过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评估作出的不同的风险程度,为每一类重要认定拟定不同的查核方法;拟定审计程序以供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之用;执行内部控制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最终评估控制风险;根据所确定的察觉风险水平的高低,执行实质性测试。
第五阶段:作出审计报告,即执行全面评估,将审计结论形成书面文件。
以上五个阶段中,前三个阶段主要通过了解、观察、分析、评估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做到仗未打,已有八分胜券,这也是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的精髓。由此可以看出,虽然风险基础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在许多程序上有着相同之处,但风险基础审计是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内外两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全方位地判断影响因素。另外,由于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会对审计产生影响,所以经营风险也是注册会计师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显然,风险基础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就比制度基础审计为宽,也更符合现代审计所处的社会环境。
四、风险基础审计的基本方法
风险基础审计这一方法模式得以产生并被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用于审计实践中去,说明风险基础审计是行之有效的,能满足注册会计师降低审计成本的需要和缩小期望差。以下具体讨论五种基本方法。
1.审计风险评估
风险基础审计是以审计风险评估为中心的,审计风险的评估贯穿了审计整个过程。注册会计师希望在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结论之前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以维持其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最关键的是要按审计程序执行,以便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审计程序的性质很重要,对于特定的账户,确认使用适当的审计程序工作效率会更高。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不同审计程序,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确保项目的固有属性和内部控制结构,使错误评估会计报表的风险最低而设计审计程序;(2)为直接证实一个项目,可以使注册会计师有确切把握将该领域的重大错报查出而设计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时使用以上两种审计程序。
审计风险是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察觉风险的结合。注册会计师不能改变固有风险。为了完成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减少其他两种风险。注册会计师若了解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及控制程序,并能检查其效能,则可获得控制风险估计水平减少的证据。若证据显示有效,则控制风险可减低。若控制有问题,则控制风险相应增高。若想减少察觉风险,可通过有效地检查账户余额细目或其他程序来实现。
2.分析性测试(Analytical Test)
分析性测试是以财务资料及非财务资料之间的表面关系或可预测的关系,评估财务信息,分析财务信息的合理性。使用分析性测试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账户要基本可靠。这种方法能够较全面地分析比较,它要以当年余额与全年预算做比较;以毛利率或其他财务比率与去年相比;要与同行业相比。所以,使用这种方法能收到多方面的效果:它取代其他实质性测试的功效,它所揭示出来的差异,可起到“红旗”(red flag)的作用,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辅助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分析性测试与审计各个阶段密切相关,在审计计划阶段,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时,不可缺少地要用到分析性测试,如审计调查时对会计报表的初步了解,利用一些指标的分析可帮助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风险的程度,提高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营业务的理解和识别风险区域。在审计实施进程中,首先要对全部账户进行广泛的分析性测试,以缩小详细测试的范围;在审计报告阶段,结束审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内容作最后的分析,以发现那些具体抽查中未予发现的问题。
利用分析性测试可发现“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或差错,可发现一些异常情况,然后通过对这些异常情况的查证,就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不被严重歪曲,“合理地保证”揭露重大舞弊或差错。分析性测试的有效性是由分析方法的基本原理决定的,通过研究财务数据或非财务数据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来判断数据本身的正确性和正常性。例如,根据会计复式记账的原理,就能判断出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是否正常,如果销售收入很高,而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较低,则其中必定存在问题,或账务处理的差错或蓄意舞弊。因此和其他方法相比,它根据各种数据中的相互关系,通过比率分析、趋势分析等各种指标更能发现异常情况。分析性测试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可从简单的比较方法到复杂的数理统计方法,它所使用的分析指标可以是绝对数指标,如单位成本比较分析、年销售额比较分析等,也可以是相对数指标,如销售利润率、投入产出率等。所有分析性测试,包括账面的余额或比率与预期指标进行比较,而预期指标则根据数据之间相互关系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来决定的。决定预期指标的信息一般包括:(1)当前的可比财务信息(考虑本期已知的变化);(2)预见的成果,例如从中期或年末数据中推知的预见数;(3)当期财务信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4)有关客户同行业的信息;(5)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
3.控制测试(tests of controls)
控制测试是在内部控制结构了解的基础上,为了确定内部控制结构政策和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即效果好坏)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目的在于通过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以确定控制风险。控制测试的产生与内部控制结构概念的建立以及对符合性测试(compliance test)的重新认识有关。“内部控制结构”取代原来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是在玩弄名词游戏,而是现代审计环境影响的结果。从审计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组成。现代审计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评价范围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只囿于内部会计控制,它已发展到了对控制环境的审查,以便于控制风险的确定,特别是要评价那些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差错或非法行为失控的风险。
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控制测试的程
序有以下四种:(1)“询问”客户负责执行某项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2)“观察”客户工作人员实际履行这项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3)“审查”反映这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凭证和报告;(4)“重新执行”这项控制。控制测试的范围取决于期望的估计控制风险实际水平(intended assessed leve lof control risk)。注册会计师如果要求较低的估计控制风险水平,则无论从测试控制的数量来说,还是从每项控制测试的范围来说,都要采用较大的样本量来执行审查、观察和重做等程序。
4.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substantive test of transactions)
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涉及会计系统特定种类交易的处理,通常针对主要交易类别而言。目的是决定客户的会计交易是否经过恰当的审批,在日记账中是否正确记录和汇总,是否正确地过入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主要关注账户的借贷方发生的金额。无论是在期中还是期末执行,都必须在余额细节测试前来实施。因为交易业务的实质性测试通常和余额细节测试的计划同时进行。
从理论上讲,如果早期已经测试了期初余额,通过资产负债表账户余额的细节测试来间接测试主要交易类别是可行的。无论交易业务的类别测试是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或是双重目的测试,注册会计师的基本目标都是相同的,即对特定种类交易处理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提供合理保证,以减少余额细节测试。
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的基本做法通常要考虑控制程序,即:(1)确定交易业务流程的四大环节,即交易发生→原始单据→日记账及明细帐→总账。(2)记录编制交易流程图:①要辨明重要环节;②辨明重要路径中的其他环节;③绘制流程图。流程图的编制通常与控制测试一致,所以有时又称为双重目的的测试。(3)确认可能错误的步骤:①辨认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②把控制目标和流程重要环节串联;③确认交易流程中的可能发生的错误。这可与控制测试同时进行。(4)确认账户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基于对内部控制要素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确认是否存在为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如果存在,则注册会计师为测试这些功能所设计的测试通常与控制测试一起进行。如果不存在这些测试,则将进行余额细节测试。
5.余额细节测试
余额细节测试是直接获得有关账户余额的证据,而不是从构成余额的单个借贷发生项目取得证据。它为余额真实性、恰当性提供合理保证,或确认出其中的货币性误差。注册会计师最终目标是对由账户余额组成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无论采取什么策略,注册会计师都要广泛使用余额细节测试。在小型企业的审计中,许多注册会计师几乎完全单独依靠余额的直接测试。比如,注册会计师可向银行函证银行存款余额,也可向顾客函证应收账款余额。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审查固定资产的余额,观察客户存货盘点和执行期末存货价格测试来获取有关余额的证据。
余额细节测试不同于交易业务实质性测试。余额细节测试涉及交易类别,如收取现金,并且可能是实质性测试、控制测试或双重目的测试。账户余额和交易是相关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账户余额和交易类别的审计程序作出协调。在设计具体项目的余额细节测试时,其性质、时间和范围要考虑的因素是:(1)会计报表的项目和审计目标的性质;(2)项目余额的重要性水平;(3)项目余额的审计风险水平;(4)审计测试的效率。
五、风险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差别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相比,风险基础审计具有下述特征:
1.风险基础审计属于开放式模型。注册会计师在开始一项审计项目时,必须首先评估审计风险,并把它作为审计质量要求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作为过程控制的依据。而审计风险水平的确定,必须研究谁使用审计报告、用途是什么,即要研究社会和客户的需要(期望)。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客户这方面的沟通,是合理确定审计目标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应从可审计领域中选择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领域进行审计。而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均忽略了审计目的与手段之间内在联系,因而难免出现过度审计或审计不足的问题。
2.风险基础审计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审计过程是注册会计师不断加深对客户的认识过程。注册会计师从某种假定出发(如企业财务报表可以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通过调查了解、收集证据,从各个角度逐步地验证假定,最终以合理地保证确认假定是否正确,形成审计意见。客观地讲,注册会计师的认识过程应该是一个由表及里、逐步深入的过程,风险基础审计模型合理地体现了这个过程。它先从外部一个整体来判断企业的状况,再由表及里。而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则往往使注册会计师只注意局部而忘记了整体,除非注册会计师具备把握重点的超常能力,否则审计质量难以得到可靠保障。
3.风险基础审计注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中,对客户的了解,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与评价,分析性测试均属于效率较高的审计手续,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并有效地减少效率较低的细节测试工作。而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中,分析性测试均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利用。
4.风险基础审计能够满足审计目标不断演变的需要。如前所述,风险基础审计属于开放式模型,这不仅体现在具体单个项目上与客户的相互沟通,而且从更高层次上讲,还反映在宏观上审计目标的不断演变方面。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误报(misstatement)、违法舞弊(fraud)和经营失败(business failure)。依据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组织审计工作,可有效地兼顾这三个方面,而采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则很难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
六、我国应如何推广实施风险基础审计
风险基础审计模式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我们不能以经济发展水平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否定该模式。我国要发展和完善的是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规模。与世界发展的潮流相适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中,有几个具体审计准则已初步体现了风险基础审计的要求,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17号《持续经营》等所要求的审计事项。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借鉴国际“五大”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已开发出了以风险评价为中心的审计程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整个审计准则的导向是以制度评价为基础的,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基本上仍按照账项基础审计模式操作,即把审计的主要精力放在具体交易事项或期末余额的细节测试。总体上,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开发出以风险评价为中心的审计程序,风险基础审计的思路基本上没有在实践中得到体现。研究其中的原因,主要是行业对这一现代审计模式的认识不够,审计思路未转换过来。当然,在我国全面推广这一审计模式,就要通过大规模的培训,使注册会计师理解这一模式。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在现阶段我国仍可实施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关键在于如何调整审计思路,并将各种注册会计师已非常熟悉的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如要充分重视对客
户情况的了解,扩展审计证据范围;有效利用内控评价结果,合理选择测试性质、时间与范围;充分利用分析性测试,科学地把握审计质量;合理确定细节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抽样方法,改善证据的客观性;积极运用电脑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应用风险基础审计,还需要在接受审计项目时即考虑审计风险问题,研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及使用的目的,还应该将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的确定联系在一起。许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也还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解决的办法。但是,只要广大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转变观念,切实开始按照风险基础审计的思路组织审计工作,就一定会带动我国审计实践及注册会计师事业更快发展,风险基础审计也一定会在积极的实践探索中更加完善。
篇14: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论审计风险及其防范
一、审计风险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审计风险作为审计活动的内在属性之一,已为人们所认识.目前,我国对审计风险的'理论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人们对审计风险的认识还不统一.
作 者:黄素芬 作者单位:彩虹集团公司审计部 刊 名:金融经济 英文刊名:FINANCE & ECONOMY 年,卷(期): “”(2) 分类号:F8 关键词:篇15:论风险基础审计
论风险基础审计
[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产生了一种名为“风险基础审计”(Risk-basedAuditing)的审计模式,并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本文拟在研究国外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计实践,向各位同行介绍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基本程序等问题。
一、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
风险基础审计是一种有别于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的审计模式。它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的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这一方法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断影响因素,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构成控制结构的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并把客户的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此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明确确认在为审计测试选择一个样本,企业开展业务的商业环境,对报表余额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给予审计评价等都可能存在风险,并把这种意识贯穿到审计的全过程,从而在审计过程中把重点放在审计风险的评估上,并通过各种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把审计风险降低到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的水平。
风险基础审计的思想基础主要运用了我国的孙子兵法中诸如“凡事予则立”、“仗不打就赢”等思想,即由上而下,由宏观而微观,用评估的方式对财务报表加以评价,预先决定客户的重大性范围和目标。在具体审计时,它把审计基础工作大量地放在对客户营业过程的调查,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控制测试,并对财务报表和客户的操作程序、审计环境等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上,从而使期末需要审查的结果,在期初和期中得到判断。也就是说,通过了解、观察、分析、评估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做到仗还未打,已有八分胜券。这也是风险基础审计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原因所在。
二、风险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要想明了审计活动所面临的全部风险,首要任务便是寻找与审计自身活动和环境相联系的风险因素。这点在目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在现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注册会计师也不会去假设这种责任。因此,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对引发审计风险的因素缺乏了解。但证券市场已发生的多起审计案件应当使我们警醒。注册会计师必须明了可能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以使制订的审计计划更为有效,这样的审计结论更为可靠。除了遵循职业道德、审计技术和方法外,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关注以下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因素:
1.关于企业所在行业的因素。主要有:(1)竞争激烈的行业;(2)迅速增长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3)大量营业失败存在并且衰退的行业;(4)国家化趋势的行业;(5)政治、环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行业法律限制(如扩张限制、生产限制)。
2.关于企业所在地区的因素。主要有:(1)处于政治不稳定性的地区;(2)在有贸易限制或有争议的国家或地区有大量的销售或其他活动;(3)缺乏适当的交通设施的地区。
3.与员工、组织机构和经营方式有关的因素。主要有:(1)专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效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2)管理人员行为超出重要内部控制的可能性;(3)存在与报告业绩或与某一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控制的业务有关的分红报酬;(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困难的可能性;(5)重要的诉讼,特别是在股东和管理人员之间的;(6)极其乐观的盈利预测;(7)复杂的公司结构,这种复杂性与公司的经营或规模明显不匹配;(8)极度分散管理加上极其分散的经营地点;(9)低下的人事制度,要求超时工作或取消假日;(10)财务总监或董事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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