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2-04-29 11:00:4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暴躁黎黎子”为你分享9篇“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篇1: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我校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商务部两部共建的有特色、高水平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1年。1953至,由原国家外经贸部管辖。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正式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招生办公室具体执行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具体处理学校本科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向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有关事项,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5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除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他专业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是高中阶段学习非英语语种的新生入校后,学校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开设英语课程,要求该类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应取得的英语学分,并达到学校对学生在其他方面的英语学习和技能要求。

第十四条 投档录取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高考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录取经济管理类、理学和工学专业依次优先考虑数学单科成绩高、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录取文学类和法学类专业依次优先考虑英语单科成绩高、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数量,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第一专业志愿至第四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一般为1111,在具体录取中,我校会根据不同省市考生分数的密集度对级差进行微调。所有投档考生按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降一个分数级差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就是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第十八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九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须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剩余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对进档考生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 须达到同样等级,方能享受我校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浙江和上海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对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学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考生录取专业时予以参考。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保送生入校后不得转专业,自主招生学生入校后如申请转专业只能转入与其学科特长相关的专业范围,具体以学校教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校在当地一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且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实际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20学费为外国语言类本科生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其他专业本科生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男生宿舍住宿费一般每学年750元,女生宿舍住宿费一般每学年9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获奖面最高可达45%,奖学金额度最高可达15000元/年;同时学校还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采取了勤工助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措施,其中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7000元/年。除此之外,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了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个学院和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七条学校网址:www.uibe.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haosheng.uibe.edu.cn,

信息公开网址:zhaosheng.uibe.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uibe.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64492178,

纪检监察电话:(010)64492163,

申诉邮箱:jc@uibe.edu.cn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篇2:东华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东华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松江校区);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延安路校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211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的东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东华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由其负责招生过程的监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东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来源计划。20我校本科计划招生3500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区、市)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年我校部分专业继续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按同一专业大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自主选择修读本专业大类某个专业。

2015年我校理科试验班继续招生。理科试验班是对优秀新生“加强基础、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重点教改班。学生在试验班完成基础学业后,原则上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关专业(专业大类)学习。发生某专业(专业大类)选择学生过多时,学校可采取必要的考核程序确定就读学生并对其余学生作适当安排。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

按我校公布的《东华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东华大学2015年表演专业本科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原则执行。

2、非艺术类专业

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投档比例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规定执行,具体投档比例在规定之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在学校调档线以上,根据省级高招办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各专业志愿间无分数级差。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3、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等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相关科目的要求

语种限定: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相关要求执行。其它专业的考生进校后外语学习的语种为英语,部分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以英语授课。

5、优惠政策的执行

(1)我校认可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并含在投档成绩内的各项加分政策。

(2)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保送生招生等的优惠政策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和合格考生公示信息执行。

(3)同一考生如可享受我校多项优惠政策,取其最高项。

6、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填报志愿和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考生填报按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公布的专业大类名称及其代码;填报按专业招生的专业志愿,应填写所在省公布的专业名称及其代码。

第十二条 选考科目由省级招办按教育部规定及我校要求,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在全国普通高考前参加我校规定的专业考试,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助)学金、东华大学奖学金以及50余项由社会企业、知名人士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帮困助学金、学费补助、校内助困贷款、临时困难资助、社会资助、技能帮困等多种帮困措施,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不同程度的资助。

篇3:河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河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河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拥有百余年办学历史,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

学校在南京市、常州市设有西康路校区、江宁校区和常州校区,学校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hhu.edu.cn。西康路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江宁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路8号。常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晋陵北路200号。常州新校区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计划于2023年启用。

第三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分年级分别在相应校区就读。学业合格者颁发河海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者可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含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协作计划、南疆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等),港澳台侨招生及中学保送生。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为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包括年度招生总计划及分专业、分省招生计划;

(二)制定学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政策;

(三)审议学校招生宣传的总体方案;

(四)定期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收普通本科生5310名,招生专业67个。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的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要求,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择优录取。如投放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调整至生源充足省份。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我校专业排序分采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分,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各省(区、市)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以语数总分、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项目。学校在遵循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规则前提下,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凡获得学校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2021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录取。

第十七条大禹学院以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工程力学(大禹徐芝纶班)、电气类(大禹强化班)、计算机类(大禹强化班)4个专业进行招生。学生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且符合拔尖人才培养要求者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分流,主要有: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和土木工程专业。电气类(大禹强化班)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自主选择,主要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和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大禹强化班)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在第三学期结束后进行专业自主选择,主要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和通信工程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2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八条学校和英国阿伯瑞斯特维斯大学(Aberystwyth University)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区、市)招收环境科学专业学生。

河海里尔学院为学校和法国里尔大学(Université de Lille)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面向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市)招收土木工程和机械工程专业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国家专项计划,按照国家专项计划招生政策录取。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法语语种考生,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各专业(不含河海里尔学院相关专业和语言类相关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无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无限制。

第二十二条各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告生源所在招生考试机构,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核准收费标准,普通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5200-6380元(按专业收费),艺术类本科学生学费每生每年6800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每生每年26400元,河海里尔学院的土木工程、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年58000元。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江宁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常州校区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至1500元。购买教材、公寓生活用品等其他有关费用自理。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40余项学生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覆盖面超过70%。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免、补、减、偿”八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构建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扎实做好精准资助和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子奋发成才。

第二十八条河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25-58099483

传 真:025-58099489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w.hhu.edu.cn

监督及申诉电话:025-83786255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海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篇4:大连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大连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学校全称:大连大学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大街10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4—7年;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计划特别说明

分省计划主要面向中西部地区安排招生名额;分专业计划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20,学校无普通类专业预留计划;在使用艺术类预留计划(我校艺术类预留为艺术类规模的1%)时,按照教育部、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及使用程序执行,秉承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语种限制:日语专业只招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英语、翻译、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三、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四、收、退费说明

1、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2、学费的`退费办法: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奖助学金设置:

学校设立多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③申请领取学校提供的免费基本生活用品;④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⑤申请其他助困类奖助学金或资助。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说明

大连大学国际学院会计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与旅游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是大连大学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Southern CrossUniversity)合作开办的专业,教学实行弹性学制,采用“3+1”模式,即:前三年在国内读书,最后一年在国外读书,学生所学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方能毕业,毕业时可分别获得大连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及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颁发的商学士学位证书;若学生在最后一年无法出国,可在大连大学继续完成其本科学习,学生所学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方能毕业,可获得由大连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及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

六、录取办法说明

1、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该意见后选择填报专业志愿。

3、录取原则:

对于各省已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分高者。

4、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详见《年大连大学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5、对于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录取时按照高考投档成绩录取。

篇5: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上海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 本 部: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99 号

延长校区: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 20 号

三、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

1.中欧工程技术学院的所有专业采用英语和法语;

2.其他专业均采用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上海大学各专业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本科招生专业目录》。

十、录取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多元测评,择优录取。

(一)非艺术类专业(上海考生)

1.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组的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选考科目要求为“不限(999)”的`专业组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选考科目要求为“限物理或化学(45)”的专业组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调剂专业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2.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组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不会退档。

3.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

(二)非艺术类专业(浙江考生)

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只要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三)非艺术类专业(其他省份)

1.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我校在录取时文科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理科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

2.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不会退档。

3.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4.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满分150分),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

5.外省市考生外语统一口试成绩要求按考生所在省市的规定执行。

6.江苏省报考我校第一批本科的考生:选测科目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2分,选测科目A+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5分。

(四)艺术类专业

1.上海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上海大学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市)》的录取原则执行。报考绘画(国画、油画、版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以及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其市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300分(含300分)以上。

2.外省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各艺术类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外省市)》的录取原则执行。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第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3.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4.悉尼工商学院中澳合作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0000元;中欧工程技术学院中法合作专业:信息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每生每学年学费为25000元[沪府办秘(2017)3083号]。

住宿费

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年[沪价费()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66134148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66132857

十五、网址 http://www.shu.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1.大类招生

我校按学科门类等因素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其中:

人文社科类包含哲学、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汉语国际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英语、广播电视学、新闻学、广告学、法学共11个专业。

经济管理类包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档案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管理科学、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专业主干课程采用英文教学)、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共14个专业。

理学工学类包含理论与应用力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卓越工程师班)、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建筑学、城乡规划、哲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智能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共38个专业。

填报高考志愿时“汉语言文学”代表“人文社科类”,“工商管理”代表“经济管理类”,“电子科学与技术”代表“理学工学类”。

凡录取进入上述三类的学生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学校按照分流综合成绩(分流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大一学习成绩以及个人综合表现组成。)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分流进英语专业的要求: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2.理科试验班(钱伟长学院)招生

理科试验班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生命智能方向)5个专业。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上述五个专业,学校按照大一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

3.按专业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及部分特色专业按专业招生。

4.上海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上海市教委、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校纪委、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篇6:西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西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有两个本科招生国标代码,分别是:西南大学10635;西南大学荣昌校区19635。

第三条 学校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坐落于缙云山麓、嘉陵江畔,占地8056余亩,校舍面积165万平方米,绿地率达40%,是闻名遐迩的花园式学校,全国绿化先进单位,教育部表彰的文明校园。学校荣昌校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西塔学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体育类、免费教育师范生、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防生、运动训练、高水平运动员和少数民族预科等。

第五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学生资格高校,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就业处合署办公,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学校进一步健全招生监督机制,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学校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邮编:400715。本科招生网址:http://bkzsw.sw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3—68252513,68250942,传真:023—68250942。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3—68252504。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状况等情况,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定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xx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本各批次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9800名。招生计划根据历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分配,并向中西部地区和重点高校录取率相对较低省份倾斜。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求分配。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一条 西南大学录取的荣昌校区学生就读地点为重庆市荣昌区,录取的西塔学院学生前两年就读于重庆市北碚区。xx年西南大学录取的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和学位要求,均颁发相同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西南大学荣昌校区是学校多学科高水平特色校区,xx年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本批次招收1200名新生(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规定批次招生),招生专业(方向)为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系统与信息管理、动物科学、动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方向)、动物医学、动物医学(宠物医学方向)、动物药学、水产养殖学、水族科学与技术。荣昌校区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荣昌校区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三条 西南大学西塔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西澳大学、塔斯马尼亚大学联合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于xx年开始招生,招生专业为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经济学。西塔学院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西塔学院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西南大学录取的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心理学、软件工程、自动化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该项目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十四条 xx年学校在重庆市、四川省对部分农科类专业继续实行单列代码招生,即在西南大学10635国标代码的一本第一批次设立单独招生代码,以“西南大学(农科类)”名称招生录取,专业包括:农学、农村区域发展、植物科学与技术、园艺、植物保护、蚕学、动物科学大类(含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含农业资源与环境、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学)、茶学等。农科类单独招生代码录取的学生进校后,只能在该代码招生专业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转换。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各类学生(保送生、运动训练、少数民族预科升科学生及取得学校文化单测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和获得免试资格的优秀运动员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在学校单独组织有艺术类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在相关艺术类专业(类)省级统考或省级联考(以下简称省统测)合格的基础上,参加校考且专业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自主招生及保送生测试。

第十九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组织的政审、面试、体检(与报考军校考生同步)。

第五章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类别,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原则(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省份除外),即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成绩,根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2、1、1、1”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等情况调剂到其它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省份,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将进档的第一专业志愿安排结束后,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考生直到完成专业招生计划。

在中外合作办学非单独投档省份,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只录取填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若对专业安排有其他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执行该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学校以考生必考科目加学校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学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选考科目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江苏省考生填报我校选测科目须到达B+和B)。

第二十五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语为主要授课语言,建议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大类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免费师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向生的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定向招生计划只招收填有我校此类志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xx年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西南大学xx年美术类、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生简章》、《西南大学xx年音乐类、舞蹈学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对该专业有明确的投档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该专业没有明确的排序投档规则或将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对重庆市体育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及投档情况,按综合分排序,兼顾单项成绩和其他特长,择优录取。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文、理)÷普通本科二本批次线(文、理)×100+专业成绩。

第三十一条 自主招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xx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各专业的录取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xx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的录取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将及时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并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本科毕业后须到西藏基层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入学时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第四十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须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接受学校和解放军驻校选培办组织的资格复审复查。复审复查合格者正式确认其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奖、贷、勤、助、减、免、补”奖助学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7:中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中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中南大学,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英文译名:Central South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0083,招生咨询热线:0731-88830555,88830995,88830804,传真:0731-88830630。中南大学招生在线网址:http://zhaosheng.csu.edu.cn。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经国务院批准,中南大学由原卫生部部属湖南医科大学、铁道部部属长沙铁道学院与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中南工业大学于4月合并组建而成。是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现分三个校区,即校本部、湘雅医学院和铁道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32所大学之一,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第二学士学位生、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创新型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和部分专业(以下简称A类专业)在湘单招生。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学科大类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五不准”,即“不准徇私情;不准与考生和考生家长见面;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礼品、礼金和宴请;不准与地方招生办串通录取;不准擅自改变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由学校组织报名资格选拔考试,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保送生由学校组织考核选拔,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测试,其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进行面试(考核)或水平测试。

第二十条国防生的招生政策以当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为准。广州军区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广州军区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国防生进行体检、面试。

第七章 招生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但须高于10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A类专业在湘单独招生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生源情况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自主选拔录取生、综合评价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创新型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设在提前批次录取,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第一志愿考生投档最低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及本人志愿对进档考生实行学科大类志愿分数级差为1、0、0的办法予以录取(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即仅在第一、二学科大类志愿间设置1分的分数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同等条件下:有优惠分者优先;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外语类口试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和理工类各学科大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有选考科目省的考生的优先顺序见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有学科大类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学科大类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学科大类。若不服从学科大类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录取依据。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对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我校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AA”,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考生投档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排序,确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学科大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安排学科大类时,优惠分不计入总分,有优惠分者在高考文化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学科大类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学科大类外,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八条 除分学科大类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第一批次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数学成绩计入总分。美术类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居生源所在省报考我校美术类考生中前三名者优先录取;其它考生的总成绩为专业测试成绩与高考文化考试成绩之和,优惠分不计入总成绩,学校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美术类文理兼招。音乐表演类的录取原则: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音乐表演类招艺术(文)考生。

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而未单独组织校考的省份,其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如生源所在省无明确规定,我校按联考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惠分不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外语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艺术特长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次重点大学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个别艺术水平特别突出的考生,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执行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有关政策规定,其艺术特长水平还需经我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成绩应达到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其运动水平还需经我校测试,并达到我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国防生、综合评价录取生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政策录取。

篇8: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安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710。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路中段。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和“111计划”成员高校,由教育部与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长安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自主招生、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招生等。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长安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建议咨询和民主监督。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认可计入投档成绩的加分)阅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4.在投档成绩(含同分位次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省份,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浙江上海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要求须达到BB。

5.我校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6.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7.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保送生等小类别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单独发布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以各省艺术类统考专业课成绩为准;使用编导类统考成绩的戏剧与影视学类(分流专业含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生源地普通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线的90%。体育类专业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同分时按照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择优。

8.报考建筑类(含建筑学、城乡规划)的考生,应具备相应的美术基础。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按照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执行,对口试不另行要求。

9. 英语、日语、工科试验班、国际工程班专业和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类别,其招生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大类招生,按照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方案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按年度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82334813

传真: 029-82334099

监督投诉电话:029-82334044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chd.edu.cn

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zsb82334099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9:厦门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厦门大学办学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漳州校区和马来西亚分校。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思明校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漳州校区位于厦门湾南岸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州雪邦沙叻丁宜,距离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约15公里,距离国家行政中心布城约20公里。

第三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厦门大学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了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厦门大学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厦门大学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厦门大学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试点招收中国学生计划纳入厦门大学年度招生规模)面向全国31个省份招生。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厦门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具体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数量、生源质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厦门大学招生网或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将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单列批次录取的省份,厦门大学在该省份录取的以上三类考生和在有关省份录取的外语类保送生不占用我校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数。

第十条 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份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省份招生计划投放比例。我校将根据各省入选资格考生人数,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参考我校在各省本一批招生计划的安排,确定并公布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招生专业和人数。

第十二条 厦门大学在本科招生、培养中推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模式,原则上一个学院按一个专业大类进行招生。2016年按照37个招生大类进行招生。各招生大类分流专业(或方向)的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大类(专业)设置一览表》。

第四章培养与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先按大类培养,共同学习大类平台课程,二、三年级按照《厦门大学大类招生的学生选择专业暂行办法》确定专业(或方向)。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厦门大学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实行全面选课、主辅修制、转专业、三学期制、国内外名校交流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措施,为培养有国际视野的.研究型和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十五条 设立创新学分。厦门大学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着力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自2015级起创新学分作为必修学分,计入教学计划总学分,每名本科生应至少取得2学分,学生参加科创项目、学业竞赛、发表论文和发明创造等可申请创新学分。以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科创竞赛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为抓手,构建“一体四翼”实践教学新体系。打造“本科生早期科研训练平台”和“学业竞赛”两平台,实施科创竞赛“八化”(全员化、多样化、课程化、基地化、团队化、国际化、常态化、日常化)模式,要求所有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项科创项目和一项学业竞赛。

第十六条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从2010年起,厦门大学成为国家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的19所“985工程”大学之一。每年从新生中选拔一批优秀学生,配备一流师资,提供一流学习条件,量身定制个性化人才培养方案,为优秀学生创造一流学术环境与氛围。厦门大学以优势学科群为依托,搭建“本研一体化”教学平台,建立“本博直通车”机制,鼓励拔尖学生提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十七条 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班。自上世纪90年代起,厦门大学经济学、化学、数学、生物科学、历史学、海洋科学等六个专业就已成为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经多年积累,厦门大学六个基地班已建立了良好的人才培养机制,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了一批优秀拔尖人才。厦门大学对六个基地班以我校杰出校友(均为著名教授)冠名,分别为:“王亚南经济学班”、“卢嘉锡化学班”、“陈景润数学班”、“汪德耀生物科学班”、“傅衣凌历史学班”、“郑重海洋科学班”,同时将进一步优化各基地班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拔尖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卓越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厦门大学法学专业入选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临床医学专业入选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建筑学等9个工科专业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第十九条 国际化教学试验班。厦门大学选择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会计学、国际商务、财政学、国际新闻等优势学科,开设国际化教学试验班,进行国际化创新人才培养试验。试验班的教学计划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采用双语或英语教学。其中经济学、统计学、金融学、国际商务、财政学国际化试验班由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和经济学院共同承担教学和培养任务,采用全英文授课;该班的学生从录取的经济学院新生中进行选拔,在学期间有更多机会到国外知名高校交流。

第二十条 国内外名校交流。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厦门大学致力于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开展本科生交流学习的活动。厦门大学与吉林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签订了交换学生协议。厦门大学利用侨、台、特、海的区位优势,与英、美、日、法、俄等国家和台港澳地区的270多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厦门大学每年选拔数百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到国(境)外著名大学交流学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注重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厦门大学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新生入学后为本科生配备导师,为学生提供思想、学业科研训练、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厦门大学要求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专业课程,形成了名教授、名师给本科生上课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二条 录取在厦门大学航空航天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地球学院、环境与生态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能源学院的新生和国际学院爱尔兰都柏林项目的新生入住翔安校区,其它学院新生入住思明校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厦门大学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厦门大学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厦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录取在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的学生,将前往马来西亚分校就读。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师除了来自厦门大学的高水平教师之外,还有来自全球招聘的优秀教师,生师比例设定在15:1。马来西亚分校除了汉语言和中医学专业采用中英文教学外,其他专业均采用英语教学。学生学习期满并达到有关培养要求的,颁发厦门大学相应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除厦门大学的外语类专业和国防生的招生专业,以及马来西亚分校各专业仅限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外,其余招生大类(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厦门大学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六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的考生,有关考核要求按相应的简章执行。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入学后,厦门大学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除国防生外,各招生大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厦门大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九条 厦门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按平行志愿方式填报院校志愿的省份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对于按非平行志愿方式填报院校志愿的省份,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05%-110%以内调档。

第三十条 厦门大学在各省份出档的考生中(除内蒙古外),根据公布的招生大类(或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类)录取。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5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1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

第三十一条 厦门大学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有关志愿填报及录取规则考生可咨询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三十二条 厦门大学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按包含考生位次信息的投档成绩进行招生大类(或专业)录取(注:在江苏的录取原则以第三十七条为准),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份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招生大类(或专业)录取,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高考卷面原始分高者优先,高考卷面原始分相同者,文史类以语文、数学成绩排序,理工类以数学、英语成绩排序。

第三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填报方式的省份,厦门大学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三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艺术类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获外语类保送、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资格考生的录取规则按相应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2016年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安排在管理学院旅游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的报考条件、志愿填报、录取办法、奖学金的标准与发放、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分配去向及待遇等信息,请查阅《厦门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或登录查询,或咨询厦门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咨询电话:0592-2187802。

第三十六条 厦门大学招收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为国家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厦门大学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上述学生。

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厦门大学将根据考生志愿在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本一批次厦门大学的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有关的学费、教材、伙食、住宿等补助,毕业后充实到西藏的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进藏服务期5年。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厦门大学当年有安排招生计划省份参加全国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成绩要求为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本一批次厦门大学的出档线下80分。录取的预科学生需在厦门大学翔安校区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厦门大学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成绩,结合学生预转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厦门大学拟定的预转本招生专业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厦门大学进行本科阶段学习;不合格者将退回生源地区。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升学招生工作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面向江苏省招生(含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的两门选测科目要求:理工类专业选测科目一门为物理,另一门不限;文史类专业选测科目一门为历史,另一门不限;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专业安排办法采用等级级差法,即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每得一个A+折算成等级级差分2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再采用厦门大学确定的“专业级差”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必测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三十八条 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继续合作举办会计学、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其招生大类名称分别为工商管理类(会计学专业)和金融学类(金融学专业)。该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投放该项目招生计划的省份仅招收有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该项目由厦门大学国际学院负责实施,由厦门大学国际学院和都柏林商学院共同承担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该项目毕业证书上注明“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关课程设置、师资组成、学位授予等事项详见《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016年招生简章》。厦门大学国际学院网址:。

第三十九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从2016年开始试点招收中国学生,纳入中国统一高考并在各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由厦门大学统一录取。在投放马来西亚分校招生计划的省份仅招收有填报该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有关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由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承担。有关课程设置等事项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16年招生简章》。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网址:。

第四十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普通类专业学习;按照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录取的由外国语中学推荐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所有录取在国际学院金融学专业和会计学专业(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合作举办)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所有录取在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四个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费标准

1.人文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文学院、法学院、公共事务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化工学院、材料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地球学院、环境与生态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除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外)、能源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所属各专业每人每学年5460元;

2.航空航天学院按航空航天类进行招生,学生入学后在专业分流前每人每学年5460元;专业分流后到机电工程系、仪器与电气系和自动化系各专业学生每人每学年5460元,专业分流到动力工程系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飞行器系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学生每人每学年6760元;

3.艺术学院各专业每人每学年9360元;

4.软件学院和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一、二年级每人每学年5460元,三、四年级按学分收费,每人每学分400元,每学年约为40学分;

5.国际学院金融学专业和会计学专业(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合作举办),每人每学年45000元,如第四年选择到爱尔兰都柏林商学院学习则该年学费按都柏林商学院的收费标准收取,约人民币14-18万元;

6.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各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23000-28000马币,各专业学费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16年招生简章》。

第四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

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4-6人/间。厦门大学将根据实际住宿房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人每月340-620马币,1-2人/间。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将根据实际住宿房间按向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四十三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厦门大学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绿色通道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可登录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政策规定”栏目查询。

第四十四条 国家奖、助政策

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还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 厦门大学奖、助体系

厦门大学设立了“文庆奖学金”、“本栋奖学金”、“亚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50余项校级奖学金和多项院(系)级奖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还建立起包括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形式在内的完整的资助体系,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

第九章 就业情况

第四十六条 厦门大学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专门的教育、指导和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创业意识,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学校开设就业指导、生涯规划、创新创业等课程,开展形式多样、层次丰富的咨询和指导活动。每年1600多家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就业需求岗位发布近10万个。厦门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2015届毕业生就业率95.4%,其中,境内外深造率达43.3%,境内升学主要去向国家“985”重点院校和重点科研院所,境外升学进入世界前200强占境外升学总人数的53.7%。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厦门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92-2188888(共5-8线),传真:0592-2180256

网址:

小编给您推荐的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东华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沈阳建筑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河北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南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吉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共9篇)】相关文章:

大学招生计划范文2023-04-05

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2022-04-30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网2023-04-14

九所名校公布在河南招生计划2022-10-02

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2022-05-06

报考攻读硕士研究生研究计划书2022-09-04

东南大学自主招生简章2023-04-08

湖北大学本专科生招生章程2023-03-0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简章2023-03-09

哈尔滨工业大学试行博士招生申请制度2023-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