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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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篇1:河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性质、办学地址、学习形式和证书

1.学校全称:河南科技大学

2.学校代码:10464

3.办学地点:河南省洛阳市

4.学习地点: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和教学安排分别在二个校区(开元校区、西苑校区)学习。

5.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7.办学特色:学校是一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现有31个学院,93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

8.证书颁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证书。

二、招生计划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类)、录取批次、招生人数等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

我校今年有部分本科专业按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通识课程和学科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学生志愿、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等,参加本专业类的分流工作,然后进入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我校按专业类招生的有:法学类(含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专业、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专业、生物技术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建筑类(含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专业),生物工程类(含生物工程专业、生物制药专业),植物生产类(含农学专业、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动物医学类(含动物医学专业、动物药学专业、动植物检疫专业),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

三、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河南科技大学。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的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它专业,新生入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4.艺术学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省统考专业分和高考文化分本科最低控制线。

四、录取原则

1.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2.我校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3.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

4.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实行“专业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报考我校设计学类、动画和美术学专业的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6.报考我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文化分乘以40%加上专业分乘以60%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河南省考生,文化分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分超过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上(含10分)的,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其他省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择优录取。

8.对于艺术学各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按比例核算后同分的考生,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结合考生文化分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我校录取新生除软件工程专业外实行学分制学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二部分组成,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标准执行。各类专业第一学年预收学费,分别为:艺术类各专业5700元/人;医学类各专业4500元/人;理工类各专业3700元/人;文史类各专业3400元/人。

软件工程专业仍实行学年学费管理,学费为每年11000元/人。

住宿费为每人每年400元至10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2.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我校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励办法及奖学金、助学金等相关政策。

六、入学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七、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河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

邮政编码:471023

咨询电话:0379-65627020、65627022、65627035

学校网址:

电子邮箱:zhsb@haust.edu.cn

八、其他

1.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河南科技大学与三门峡市政府合作举办河南科技大学应用工程学院,合作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河南科技大学负责学院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录取的学生在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上课(办学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42号)。

2.经河南省教育厅同意,河南科技大学与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河南科技大学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录取的学生在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上课(办学地点:南阳市孔明路666号)。

篇2: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88);地址:青山校区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邮政编码430081),黄家湖校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西路2号(邮政编码43006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和六家国家特大型企业共建的地方高水平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武汉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20%以内。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调档比例与调档方式根据各省(区、市)的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我校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对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

第十三条

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在江苏省,我校要求普通文理科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安排专业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执行。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分数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同等条件下,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依照所在省份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湖北省,我校为护理学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单独开设投档单位,与其它专业分开投档。既填报护理学专业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又填报其他专业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分类投档。如果投档线上护理学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投档线(但不低于第一批本科批次线)择优录取有我校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但该部分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如果投档线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适当降低投档线(但不低于第一批本科批次线)择优录取有我校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专业间也服从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全部考生在校期间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德语专业不限语种,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国家、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当年向社会发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国家、各省(区、市)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当年向社会发布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为准。武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按学年计收的专业注册学费(简称专业学费)和按学分计收的课程学分学费(简称学分学费)构成;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照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建立了完善的资助工作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临时困难补助等。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位于青山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27-68862888、68864288(传真),本科招生网址:zs.wust.edu.cn,

电子邮箱:zsb@wust.edu.cn。

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27-68862473(监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各省(区、市)对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学校将按最新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篇3: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平行志愿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普通高考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以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320元/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

学生工作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7542228 传真:027-87557014

咨询邮件:zs@hust.edu.cn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4: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首批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医学八年制学生授予学位的等级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统考录取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自主招生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保送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保送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或专业考试及相关考核。考试(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组织的'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注: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平行志愿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普通高考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以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江苏省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上海市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招生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专项计划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年,第3~4学年16000元/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320元/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

学生工作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7542228 传真:027-87557014

咨询邮件:zs@hust.edu.cn

微信公众号:hustzsb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5: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Technology of China。

第三条电子科技大学采用“电子科技大学”和“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两个名称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四条电子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核心,以工为主,理工渗透,理、工、管、文协调发展,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五条达到学校相关要求颁发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学校同时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的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自主招生学生、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及保送生。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全国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学校执行四川省地方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分,1分,1分,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须参加复审、复查,复审、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在本科一批次招生。

第十七条示范性软件学院专业、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专业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在本科一批次招生。

第十八条英才实验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自动化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科学学院按学院大类招生,学生完成大类培养阶段后,根据相关政策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上海市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

第二十一条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且等级为A级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级为B级及以上,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与普通生相同;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专业排序。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以培养电子信息拔尖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成电英才计划”实验班,将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云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等省份择优录取部分考生,专业为电子信息类,高考成绩原则上排名在其所在省份的1200名以内(不含加分,具体名次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20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电气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每人6万元/学年,“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其他理科专业每人9800元/学年,其他理科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文科专业每人44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号

邮政编码:611731

招办电话:028-61831137、61831139

监察电话:028-61830237

学校网址:

本科招生网: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篇6:苏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大学

学校地址:天赐庄校区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1号,独墅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199号,阳澄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济学路8号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苏州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监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大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等,参加大类的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学校今年按大类招生的有: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师范)、汉语言文学(基地)、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含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基地)、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与计算科学];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类[含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机械类[含机械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纺织类[含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建议报考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学专业者,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者,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以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音乐表演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要求考生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4.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业要求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享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录取政策的考生,须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考。

6.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提前批艺术类、体育类,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地方专项计划、正常本科一批,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AB;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二批,两门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低于BB。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我校同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3.若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可继续接受后续志愿考生,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5.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我校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6.江苏省正常本一、本二批次进档考生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修测试科目等级组合为A+A+者在其投档成绩上加3分、A+A者加2分,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自主招生考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不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7.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

⑵非江苏省进档考生在安排专业时,按实际投档成绩排序。对于同分考生,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结合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填报有此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8.体育教育专业,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9.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⑴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年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⑵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⑶音乐表演、音乐学(师范)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0.自主招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1.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2.高水平运动队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3.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按照《苏州大学201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录取。

14.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保送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我校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我校录取新生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本科招生网址:

招生就业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50号 邮政编码:215021

联系电话:0512-67507943、67507949 传真:0512-67507942

电子邮箱:zsb@suda.edu.cn 咨询QQ:800039119

纪委、监察处电话:0512-67507343

第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苏州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篇7:河南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河南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20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河南科技大学(国标代码10464),注册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邮政编码471023。

第三条 河南科技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是一所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现有31个学院,95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年招收的学生根据录取专业和教学安排分别在开元校区和西苑校区两个校区学习。

第五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有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的河南科技大学普通高招招生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规则制订、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特殊类型考生招考办法及入选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专业(类)、录取批次、招生人数等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普通高招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有部分本科专业按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将专业类视作一个专业填报即可。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通识课程和学科平台课程学习后,根据学生志愿、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等,参加本专业类的分流工作,然后进入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河南科技大学。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高考外语语种要求: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的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它专业,新生入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学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省统考专业分和高考文化分本科最低控制线。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照顾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序,参加专业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模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实行“专业清”的办法予以录取。即A、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B、对于进档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设计学类、动画和美术学专业的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确定的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文化分乘以40%加上专业分乘以60%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河南省考生,文化分达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分超过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上(含10分)的,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的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其他省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生源地省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按照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艺术学各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按比例核算后同分的考生,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结合考生文化分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新生除软件工程专业外实行学分制学费管理,学分制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二部分组成,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标准执行。各类专业第一学年预收学费,分别为:艺术类各专业5700元/人;医学类各专业4500元/人;理工类各专业3700元/人;文史类各专业3400元/人。

软件工程专业仍实行学年学费管理,学费为每年11000元/人。

住宿费为每人每年400元至10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我校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励办法及奖学金、助学金等相关政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河南科技大学与三门峡市政府合作举办河南科技大学应用工程学院,合作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河南科技大学负责学院的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录取的学生在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上课(办学地点:三门峡市崤山西路42号)。

第二十八条 经河南省教育厅同意,河南科技大学与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河南科技大学负责招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录取的学生在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上课(办学地点:南阳市孔明路666号)。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部门及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河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处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

邮政编码:471023

咨询电话:0379-65627020、65627022、65627035

信访电话:0379-64231439

学校网址:www.haust.edu.cn

电子邮箱:zhsb@haust.edu.cn

篇8:河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大学各类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类型涵盖:普通类专业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体育类专业招生、各类专项(定向)招生。

第二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接受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大学(国标代码10475),实行多校区办学,目前有明伦校区(开封市)、金明校区(开封市)、龙子湖校区(郑州市、在建)三个校区。

第五条 河南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级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

第六条 河南大学以培养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主。普通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河南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七条 河南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优良的办学传统和鲜明的办学特色,是一所以文理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农学和艺术学等12个学科门类,设有94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河南大学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组,在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代行招生委员会职能,督促、落实招生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指导完成日常招生工作。

第九条 河南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政策要求

第十条 2016年河南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是9700人,面向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通知精神,综合考虑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生源数量、往年录取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我校招生章程、学校招生工作信息网、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预留计划数量为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我校今年预留计划为97人。预留计划的使用经我校招生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生源较好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时进档考生超过执行计划时的录取。预留计划的详细使用办法将于招生录取前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批准,河南大学与美国迈阿密大学合作设立河南大学迈阿密学院(非独立法人、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放在本科一批招生,由河南大学负责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河南大学濮阳工学院属河南大学二级学院,在本科二批招生,由河南大学负责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录取后在濮阳学习生活,完成学业后由河南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115分及以上(适用于高考外语满分为150分的省份)。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各专业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相关专业身高要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男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舞蹈编导专业要求男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60厘米;舞蹈编导(使用体育舞蹈专业省统考成绩)专业要求男身高不低于172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身高不低于172厘米,女身高不低于162厘米。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我校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以高考成绩为依据,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为重要参考,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填报我校志愿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分数相同的考生,依照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安排专业。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3.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1B1B,必测科目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依据“志愿优先”的原则:

1.美术类专业: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份美术类或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1)美术学、摄影、书法学(使用书法省统一考试成绩)专业,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算公式详见河南大学招生信息网,下同)。其中河南省考生报考美术学和摄影专业的,按照同一专业组投档。(2)设计学类、绘画、动画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类的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河南省考生按照同一专业组投档。

2.音乐类专业: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份音乐类或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1)音乐学专业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顺序择优录取。(2)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表演(高中生,使用声乐省统考成绩)等专业,在视唱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主科成绩并列,再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法区分专业主科成绩的省份,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河南省内考生要求专业主科成绩不低于85分。(3)对口生表演专业使用河南省对口音乐类统考成绩,只招收主科为声乐、舞蹈的考生,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河南省、安徽省、山西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采用上述省份播音与主持艺术或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山东省、河北省考生采用我校校考成绩,按照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河南省、安徽省、山西省、湖南省、湖北省考生采用上述省份编导制作类或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山东省、河北省考生采用我校校考成绩,按照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舞蹈编导专业(使用体育舞蹈专业省统考成绩):采用河南省该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文化成绩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总成绩不低于145分。

6.戏剧影视文学专业:采用考生所在省份编导制作类或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按照文化成绩占60%、专业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文化与专业均上线的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择优投档,对进档的考生录取原则为:在文化课成绩高出省定体育类本科分数线50分以上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90分的考生中,按照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高水平运动员:在通过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水平测试,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合格,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分数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文件规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项(定向)招生录取原则

1.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班招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预科招生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政策规定。

2.定向哈密地区扶贫计划招生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录取考生必须与培养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河南大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豫财[2007]7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我校各类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如下:文史类3400元/生·年,理工类3700元/生·年,医学类4500元/生·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8000元/生·年,艺术类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18000元/生·年;软件学院本科专业学费15000元/生·年;河南大学迈阿密学院专业的学费标准不超过38000元/生·年,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住宿费根据宿舍情况700-1100元/生· 年。实际收费标准以2016年河南省招办《招生考试之友》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河南大学重视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校构建和完善了“奖、贷、助、减、补、勤”等并举的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形成了政策助学与临时救助相结合、国家助学贷款与校内贷款相结合、校内帮扶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格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河南大学没有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为河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各类具体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南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热线: 0371—22196686

招生办电话:0371—22868221 (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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