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先要心知肚明防陷阱(共9篇)由网友“楮白”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求职先要心知肚明防陷阱,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求职先要心知肚明防陷阱
求职先要心知肚明防陷阱
用工需求心要明记者在太原劳务市场发现,春节一过,大批“性急”的民工已经开始进城找工作了,然而当前市场需求并不“急”,民工们想找到一份工作不太容易。据了解,太原劳务市场的春节假期原定放到初六,但初二就有一些民工聚在场外,所以管理部门临时修改计划,正月初三提前开门,当天进场上千人,而每天只有几十个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临时协议,就职情况不太理想。许多人只能徒劳往返。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王义说,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劳务市场上存在供需脱节现象。民工的性别结构也不太符合市场需求。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最强,招工计划中女性占了很大的比重,春节过后几天,到太原招工的企业主要来自成都服务行业,招工名额70%是女性,尤其是家政服务、保姆十分紧俏,但应聘者70%是男性。所以了解各城市招工的需求情况,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了全国6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第四季度供求状况信息。这62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08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43%;拥有市区从业人员4696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48%。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从总体状况来看,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供求倍率为0.75。从劳动力需求状况来看,第三产业的需求增长了2个百分点,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产业需求结构稳定。从行业分布看,对劳动力的需求依然集中在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和制造业三大行业,三者合计约占总需求的67.4%。66.2%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其中对女性的需求略多于男性。从1季度起,一些城市也将纳入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信息发布。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北京、天津等24个大中城市,对往年使用外地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今年春节后招用农民工的意向进行了调查。在接受调查的5287家企业中,有2/3的企业需招用新民工,招工时间主要集中在春节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且招工总量有限,特别是节后半个月内招用新民工的数量很少。这些用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家装、纺织服装、机械电子、饮食服务等行业。这些企业大都对民工的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文化水平方面,90%以上的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20%以上的岗位需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方面,80%的岗位需要达到初级工以上的水平,其中13%的岗位需要具备中级工的职业资格;熟练程度方面,81%的岗位需要熟练工人。
政府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民工朋友,在外出之前,应仔细对照用工城市的用工需求状况,特别是行业的分布,招工的时间和对素质的要求,避免徒劳往返。
务工求职防陷阱
鉴于每到岁末外来打工者难讨工钱的事屡有发生,过完春节,面对新一轮民工求职热潮,业内人士提醒:出门务工,谨防陷阱。北京崇文区职介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市场部姚先生提醒求职的劳动者,千万不要到非法职介中心去找工作。这些非法职介中心没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大多借用别的职介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本就没有介绍职业的`资格。这些非法职介中心骗人的方法有两种:提供假信息和乱收费。非法职介中心往往攥着一大堆假的或过期的用工信息诱骗求职者上当。其实,这些信息大多是从报纸上剪下来的。这些地方的收费也不低,最低也得150元。外来人求职心切,一看那么多的信息和职介中心“信誓旦旦”的承诺,就很容易上当。
手续规范马虎不得。法律观念淡薄使一些民工吃亏不浅,北京东城区职介中心陈先生说,外来人员在京务工,首先要有身份证,还得有暂住证、婚育证等,这些要到外来人口在京居住地的派出所和街道去办。民工与用人单位谈好以后,应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签定临时协议。市场管理部门一方面应该帮助民工核实用工单位证件是否真实齐备,一方面在签定的临时协议中,将双方的责、权、利以及工作地点、时间、工种、工资写得一清二楚,以避免劳务纠纷,保障民工利益。然而,很多民工与用人单位谈妥以后就一起走掉了,结果上当受骗。有些民工找工作竟不带任何证件,把身份证丢在老家,这种情况还很常见。其中原因,一是初次打工不懂规则,二是一些人法律观念不强,不带证件是因为不愿意严格遵守合同,如果干得不高兴就一跑了之。殊不知,这样使自已和正规的招工机会失之交臂,反而落入了形形色色的“歪老板”的圈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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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教你如何防求职陷阱
如何找工作应聘,如何防范陷阱,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每一位求职者都关心的问题,日前,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虽然广大求职者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但迫于求职的急切心理,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往往不能正视求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陷阱,以致最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要慎重求职, 防范欺诈和陷阱。当心“三无”黑职介
市劳动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发现,绝大多数“黑职介”都存在无职介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上岗人员资格证明、提供假信息、乱收费等多种违法行为。这些“黑职介”提出的收取所谓“上岗费”,在300元至4000元之间不等,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市物价部门所规定的中介费用限额。并且,市物价部门关于中介费用的规定中也根本没有“上岗费”一说。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徘徊在这些“黑职介”周围的打工者,通过职介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尤其要注意经营证照的营业范围中包不包含职业中介业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看单位是不是给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析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心“搜刮式试用期”
有一家饭店,一次便招聘了80名服务员、洗碗工以及收银员。招聘时规定薄薪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不到3个月,大部分都被解雇了。随后故伎重演再招一批以补其缺。总之是雇了就辞,雇辞之间很难超过3个月,试用期变成了对廉价劳动力的“搜刮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用试用期来盘剥廉价劳动力的做法,近来有增多的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解雇的所谓理由大多来自单方面苛刻条件,比如规定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等,至于劳动保险、医疗保险更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又有多个文件对试用期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换句更加清楚的话来说,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当心口头协议兑现难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的投诉中,对“口头协议”的投诉占有很大数量,它让求职者有苦难言。在最初求职时,有些求职者认为,反正试用期不过两三个月,口头协议也就差不多了。但有些存心欺骗求职者的老板利用三个月试用期让求职者完成任务后就借口试用期表现不好不能正式录用把求职者炒掉。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由于仅仅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文字作为保障,就非常容易出现纠纷。有时工资完全要靠老板的`施舍,愿给多少就给多少,让求职者后悔莫及!为此,提醒劳动者,口头协议难兑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有法律依据。大胆投诉不必有顾虑
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今年来,在受理举报投诉中,60%的群众不敢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主要是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如果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如果泄露举报人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被骗,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为了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了举报投诉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网上投诉。目前,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21个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开通了举报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每天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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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求职陷阱”教你怎样防
“求职陷阱”教你怎样防
如何找工作应聘,如何防范陷阱,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每一位求职者都关心的问题,日前,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虽然广大求职者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但迫于求职的急切心理,为了得到工作机会,往往不能正视求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陷阱,以致最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对此,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求职者,要慎重求职,
防范欺诈和陷阱。当心“三无”黑职介 市劳动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发现,绝大多数“黑职介”都存在无职介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上岗人员资格证明、提供假信息、乱收费等多种违法行为。这些“黑职介”提出的收取所谓“上岗费”,在300元至4000元之间不等,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市物价部门所规定的中介费用限额。并且,市物价部门关于中介费用的规定中也根本没有“上岗费”一说。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徘徊在这些“黑职介”周围的'打工者,通过职介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尤其要注意经营证照的营业范围中包不包含职业中介业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看单位是不是给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析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心“搜刮式试用期”
有一家饭店,一次便招聘了80名服务员、洗碗工以及收银员。招聘时规定薄薪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不到3个月,大部分都被解雇了。随后故伎重演再招一批以补其缺。总之是雇了就辞,雇辞之间很难超过3个月,试用期变成了对廉价劳动力的“搜刮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用试用期来盘剥廉价劳动力的做法,近来有增多的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解雇的所谓理由大多来自单方面苛刻条件,比如规定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等,至于劳动保险、医疗保险更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又有多个文件对试用期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如19《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换句更加清楚的话来说,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
当心口头协议兑现难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的投诉中,对“口头协议”的投诉占有很大数量,它让求职者有苦难言。在最初求职时,有些求职者认为,反正试用期不过两三个月,口头协议也就差不多了。但有些存心欺骗求职者的老板利用三个月试用期让求职者完成任务后就借口试用期表现不好不能正式录用把求职者炒掉。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由于仅仅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文字作为保障,就非常容易出现纠纷。有时工资完全要靠老板的施舍,愿给多少就给多少,让求职者后悔莫及!为此,提醒劳动者,口头协议难兑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有法律依据。大胆投诉不必有顾虑
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今年来,在受理举报投诉中,60%的群众不敢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主要是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如果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如果泄露举报人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被骗,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为了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了举报投诉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网上投诉。目前,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21个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开通了举报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每天都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群众举报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网址: (晁振源王楠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和平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河西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南开区劳动保障监察科红桥区劳动保障监察科东丽区劳动保障监察科西青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津南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塘沽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汉沽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大港区劳动保障监察科武清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宝坻区劳动保障监察科宁河县劳动保障监察科静海县劳动保障监察科蓟县劳动保障监察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局天津港保税区劳人局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人局
篇4:求职陷阱及防骗技巧
求职陷阱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求职心切而采用的手段,用于骗取求职人员的财物、个人信息或者低廉甚至免费的人工,
利用求职者急切的求职心态,进行的一些诈骗方式,招聘会上的兼职推销,往往要附加诸如培训费等收费。根据最新调查,有五成求职者在求职包括兼职过程中遭遇过陷阱,招聘职位与实际职位不相符对那个。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是求职陷阱中的惯用伎俩,比如说风险押金、培训费、服装费、建档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想要兼职要交培训费
因为要给新人进行培训才能上岗,培训时要用些产品,所以刚开始要收点钱作为培训费。招聘会推销兼职搭讪增多
经济危机下,由于薪资下调等原因,兼职正成为越来越多职场人选择。“路边”兼职的大量出现,也是抓住了现在职场人的这种心理。
以高薪为诱饵 骗人先掏钱
每一位求职者都希望能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就以夸张、离谱的高薪为诱饵。例如,一家根本就不起眼的公司,开出“欢迎社会新人,薪水5000元起”这样诱人的高薪来诱使求职者上钩。等到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对方就会要求应聘者交“建档费”、“服装费”“风险压金”。
串通医院“分赃 专坑求职者体检费
”经常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又不清楚体检程序等空子,假装按照正常的招聘程序,依次进行面试、笔试、体检等项目,向求职者收取近百元的体检费,通知求职者到其指定的医院体验。3天以后,当求职者与“ ”串通的医院拿到结果时,会被“ ”以“不合格”等理由堂而皇之地拒绝或辞退了,或者增加一些条件让求职者自己知难而退(例如要求再交费用、改变工作承诺、甚至说工作内容就是当打手来吓唬求职者等),体检费则被“ ”和医院瓜分,求职者只得有苦难言,就算“幸运”通过了体检,“ ”也是能拖就拖,应聘者根本没有工作的机会,
赚廉价劳动力
一些用人单位看准了求职者特别是毕业生就业心切的心理,以试用期为名赚廉价劳动力。北京工业大学就业中心于淑芬老师告诉记者,据一些学生反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毕业生,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在不少地方,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年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有关人士提醒,诸如“本广告长期有效,长年招聘,且报名不受限制”的招聘广告,求职者一定要小心。
剽窃求职者作品
这是求职者遭遇的智力陷阱,智力陷阱则是指以考试为名无偿占有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劳动成果。现在招聘过程中的骗取“智力”很常见。这
种堂而皇之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性质更为恶劣。而广大求职者要具备慧眼,多加小心。
扣留证件要求求职者做不正当商业行为
初次求职者一般经验缺乏,加之防备松懈,因此市场上有人设陷阱,诱骗无经验的求职者(尤其是学生)从事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用不当手法扣留求职者保证金、证件等,使索然无辜者受害。
暗收违约金
“有些用人单位太黑了,签完协议后,采取卑鄙的手段收取毕业生的违约金。”某大学就业部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她说,一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协议期间采取各种手段逼毕业生主动提出辞职,然后收取违约金,最高的违约金竟达5万元。
“挂羊头、卖狗肉”
篇5:网上求职防陷阱一二三四
网上求职防陷阱一二三四
目前,国内许多网站由于技术能力的限制无法做到对每条个人信息的真伪一一辨别,与传统诈骗相比,网上求职诈骗手法更加多样,其真实性很难立即判断出来,毕业生在网上求职的过程中要特别小心,防止掉入陷阱。
陷阱一:以虚假信息骗人
有的招聘网站上,公布过时信息、垃圾信息甚至虚假信息。这些信息有些是招聘单位放“烟幕弹”放出来的,实际上是为做广告提高单位知名度,有些甚至是招聘网站有意杜撰出来的。
陷阱二:骗取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及社会保险账号
常常有网上“雇主”以招聘为名,要求求职者把自己的信用卡号、银行账号、社会保险账号、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发送给他们,这些人本来属个人机密的信息一旦落到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手里,你的这些账号还有安全可言吗?
陷阱三:骗取使用免费劳力
比如,曾经有外语专业的学生,通过招聘网站应聘一家公司,该公司以考查他翻译能力为由,发送一些英语材料让他翻译,可翻译了好几次之后,仍没有得到该公司录用的表示,
如此三番五次“考查”之后,张某明白了,该公司只是叫他为他们免费翻译英语技术材料,根本不招人。
陷阱四:以培训骗钱
外语专业的`李小姐通过一家招聘网站应聘某公司,该公司表示她条件比较合适,但该公司要对她进行职业培训,要求她寄200元钱购买该公司的培训教材。这是典型的打着职业培训的幌子骗取求职者钱财的例子。
篇6:求职陷阱
有多名大学生有这样的经历:广告上说是招聘“经理”,月薪1800元。当他们交了50元的中介费,办完手续后,被安排在离中介所不远处的一家公司工作。
结果上班第一天,公司负责人就叫他们“先从基层干起”,让他们先在1个月内,每人推销价值1万元的保健品。1个月下来,他们6人中,没有哪一个完成了任务,自然被辞退了,不但连基本工资没拿到,还出了中介费。后来他们通过明查暗访,发现这家所谓的公司就是职介所的人开的,专门用来骗人的。
篇7:求职陷阱
给你一份产品,要求你在一周内尽力推销,并以此作为考核应聘者的测试。《水煮三国》中给大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最近,这种考察模式似乎从“超女”类活动中得到了真人体验式的启发,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正规企业的招聘题板之上。
不花一分钱,就能既简单地找到销售高手,又能解决当前业绩问题,可谓一箭双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没有法规明确这样的行为合法与否。可是仔细琢磨会发现,这样的`招聘方式无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单位无法坚持一个相对公平的选拔模式,其动机就非常值得怀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职者自己买下产品以换取就业机会呢?这样的企业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职业生涯?
篇8:求职陷阱
如今求职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却不多。广种薄收令人心烦,偶尔接到面试电话就容易让人失去戒备。当求职者跑到用人单位面试,有时会遇见单位收取“档案费”、“押金”、“光盘费”、“体检费”等等收费要求,这些费用还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单位还头头是道:我们招人需要成本。
国家劳动力市场有管理规定:不允许招聘单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类似的费用。一家单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时,怎么会设置收费这样的门槛?所以遇见面试拉起收费大旗的单位一定要坚决说“不”,因为这种费用的背后几乎百分百是骗局!
篇9:求职陷阱
几乎国内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做不到先签合同后上班,这是现状的无奈。但是有些单位里好几个月的求职者还没有签合同,这是值得警惕的。特别是对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必须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否则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无法适时终止效力,在违约金等方面会给应届生造成很多不便。
为了防止单位故意不和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求职须注意陷阱
★ 防诈骗的宣传口号
★ 网络求职的陷阱
★ 网络陷阱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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