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模式设计(共3篇)由网友“冷玩冷玩”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浅议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模式设计,欢迎大家分享。
篇1:浅议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模式设计
浅议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模式设计
一、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模式 呼和浩特地区国库支付制度在呼和浩特市市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历程:
作 者:哈斯图雅 作者单位: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010020 刊 名:北方经济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年,卷(期): “”(24) 分类号:F8 关键词:篇2: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处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其在体制、机制、制度、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的作用逐步显现,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规范财政性资金收支较彻底、完善、可靠的模式。
一、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的成效
我县自7月1日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至今已4年多,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调度周转和使用效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存款余额集中在财政部门,单位实际发生支出时才从财政国库的账户中支付资金,有效回笼了国库资金,增强了财政资金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
2、提高了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控力度,用款单位发生的每一笔支出,财政部门在当天或者到第二天即能掌握,实现了财政部门对支出拨付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简化了资金拨付环节,提高了基层单位用款效率,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了各项支出的用款;
4、更新了预算单位用款观念,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约束,促进今后部门预算、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相关改革的工作;
5、进一步规范了银行账户管理,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种先进的、规范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客观上需要与科学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金融体系及规范的政府运作机制相协调。这项制度作为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资金运行方式,一定程度会对各部门的既得利益进行重新整合。这就决定了在推进这项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或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
1、对改革的认识不够统一。有的预算单位片面认为是财政部门收权,会削弱本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资金运作自由权,影响单位利益,态度不积极。
2、配套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础。近年来,部门预算改革成效显着,初步确立了改革框架,但是仍然存在有的项目不能在年初确定,先要钱、后定项目的情况,致使预算确定的资金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匹配,部门预算仅明细到项目,()项目具体内容及构成在预算中反映不出来;
3、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仅做到财政授权支付和工资直接支付,因此授权支付比重过大,直接支付比例小,加上改革还没有延伸到所有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和乡镇,有的资金去向难以直接有效监控。
4、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仅工资是直接支付,公用经费是授权支付,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都是实拨到预算单位。部分部门内设有总会计,所有预算、指标、决算都是通过总会计汇总分配,所以拨款不能直达基层用款单位,无法对其开展授权支付,即教育系统。乡镇单位仅工资是直接支付,其他资金也没进行授权支付,原因是乡镇没有国家金库,不能开展授权支付。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知识范围和业务领域都很广,国库改革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培训过程,因此,需要我们把业务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不仅要培训财政部门的内部干部,也要重点培训预算单位会计、代理银行的相关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放在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通过不同层次的培训,全面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提高预算编制水平,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真正实现公共财政、财政一体化战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的编制是根本。通过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加强预算管理,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及经济发展的职能。
3、继续做好集中支付改革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各个预算单位充分认识财政管理改革重要性。
篇3:对当前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论文
对当前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论文
为配合国务院组织推动的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人民银行参与设计并组织实施了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但该模式下的“先付后收”的国库资金支拨清算方式与“银行不垫款”的支付清算原则存在冲突,不能得到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配合,导致国库资金支付清算渠道不畅。建议引入国库支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
一、当前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
财政选择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在代理行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此基础上,国库资金集中支付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支付。即由预算单位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后,向集中支付代理行签发支付令(支付凭证),并同时向人行国库发出支付信息和额度通知。集中支付代理行当接受财政签发的支付令(支付凭证)后,无条件向收款人付款。
二是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月度用款计划申请,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将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额度通知集中支付代理行,并同时向人行国库发出支付信息和额度通知。预算单位在月度授权用款限额内,自行一次或多次开出支付令(支付凭证),通知财政集中支付代理行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
无论是财政直接支付模式,还是财政授权支付模式,代理行接到支付令后,根据与财政部门的《代理协议》先垫付资金无条件向收款人付款,代理行根据当日代理财政支付情况编制《申请划款凭证》,通过同城清算向国库申请划款,国库根据集中支付代理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与财政发出的支付信息和额度通知,审核无误后,将库款划拨到集中支付代理行财政零余额帐户上,并通知财政部门款项已付,完成国库资金支付全过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模式受到代理行会计核算制度限制而无法得到执行
根据“银行不垫款”的支付清算原则,集中支付代理行自上而下的内控制度及会计核算系统不允许对公结算业务实行“先付后收”垫款支付方式在其核算系统中出现,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国库资金支付并未按规定的模式进行。实际情况是,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签发支付令(支付凭证)提交给集中支付代理行,集中支付代理行无法满足预算单位垫款支付给收款人的要求,而是汇总当日财政和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令(支付凭证)笔数和金额,编制《申请划款凭证》,先向国库清算资金,代理行实收国库拨款资金后,才支付给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这样导致凭证传递环节多,资金清算时间长,降低了国库支付效率。
(二)资金清算行为游离于金融法规之外,日常监督缺位
在以《代理协议》约束财政与代理行之间的经济行为的资金支付模式下,代理行不执行垫款支付行为,财政部门基于以后单位间的合作和情面,只要不出现资金损失,往往持放任态度,不予追究。人行国库对代理行不执行垫款支付、延压财政和预算单位支付令的行为因缺乏行政执法监督的依据也无法处理。
(三)财政资金支配权的让与与法规相悖
《预算法》笫四十八条、《国家金库条例》笫四条规定:各级国库库款支配权,按照财政体制和管理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集中支付清算模式下,《代理协议》将库款支配权转让代理行,代理行凭其自己印鉴及制作《申请划款凭证》支付财政部门开立在人行国库的账户资金,库款支拨权的转让与《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不符,与《银行结算办法》的结算基本原则中“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相悖。
(四)该模式与国库会计核算要求不符
国库会计是银行会计的分支,在办理银行业务的同时,更多的是办理财政预算收支业务,这就要求国库会计凭证要素具有银行资金清算和预算收支核算的双重特性。代理行《申请划款凭证》栏式的设计满足银行间资金清算特性,却忽略了库款支拨预算会计核算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个财政账户中的多笔支出业务所涉及到预算支出的多个科目汇总的《申请划款凭证》会计实务中,无法根据凭证栏式内容记载预算支出科目(类款项目)明细账簿。实际做法是,凭《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申请划款汇总清单)记载预算支出相关账簿。凭证与附件本末倒置使用上的错位,记账凭证丧失了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作用。
(五)资金运行时滞催生第二国库
为解决国库资金清算在途时间长的问题,基层国库、财政部门也采用了一些变通违规的做法,催生出“笫二国库”:一是允许财政在代理行开立资金账户,将国库资金调度到财政开立在代理行的账户上存放,作为代理行代理国库支付的周转金。二是默认零余额账户上存放余额的现实。目前,受清算瓶颈限制(县级国库是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和基层同城定时、定场次清算现状的限制,在代理行不执行垫款支付的前提下,代理行每天营业终了前实收国库拨入款项后,把国库拨入款贷记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自身的会计账务平衡,导致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放余额。
三、借鉴国库支票改进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模式
(一)国库支票简介
建立在实时清算基础上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发达国家运行情况良好,其中美国以国库支票为载体的国库支付模式较为典型。国库支票是由财政或预算单位签发的、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的见票即付的支付工具。早在2003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该法案将国库支票(U。S。TreasuryChecks)纳入支票管理序列。
为提高支票的清算效率,《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支付清算工具—替代支票(SubstituteChecks)。替代支票是国库支票被截留后转换成电子影像提示支票的纸质复制品,在法律上等同于被代收银行截留的国库纸质支票。替代支票由代收银行制作并发往付款行(国库),付款行(国库)据替代支票上的.支付信息借记出票人存款账户。其特点:不要求国库支票必须归位到付款行(国库),无需国库纸质支票传递而清算,促进代收银行支票截留的发展,促使资金清算更加高效,确保国库资金清算渠道顺畅。
(二)采用国库支票改进国库资金集中支付
1、确立国库支票的地位和用途。一是将国库支票引入《票据法》管理范畴,在支票管理中增设国库支票种类,可细分为国库转账支票和国库现金支票两种。国库支票除具备银行支票八大要素栏外,增加国库支票附加信息栏,便于签发人记载支付款项的科目代码和类型。国库支票可以转让,但国库对背书之真伪不负认定责任。二是以国库支票取代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授权支付凭证,将国库支票确定为财政集中支付制度下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载体。
2、建立国库支票使用的外部环境。一是国库应成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目前县支库仍为间接参与者),实现国库资金实时清算,不受目前同城定时、定场次的清算模式制约。二是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实现国库支付信息和替代支票的横向传递。三是取消代理行代理集中支付业务和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库资金集中支付。
3、使用国库支票完成国库资金集中支付。一是财政将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额度和预算单位的授权用款额度(或支付信息)通知人民银行国库,国库据此监督财政支出。二是财政根据预算单位申请用款计划或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内,直接签发以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为收款人的国库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收款人到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转账或提现业务。三是引入替代支票。商业银行接收国库支票后,制作成“替代支票”通过横向联网实时发往人行国库。人行国库据商业银行发来的替代支票影像的提示支付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支付规定的,发出同意付款回执,国库向商业银行清算资金,商业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国库支票被拒付的,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支票签发人行使追索权,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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