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前教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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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价值

篇1:我国学前教育价值

摘要: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得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分析学前教育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价值 学前教育 问题 策略

一、概念界定

在我国哲学界,对价值的定义有着多种理解,总的来说,对其定义为:价值是人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现实关系,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现实关系,它表示客体属性在多大程度上能满足主体的需要。

简而言之,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

学前教育指的是学龄前儿童在进入小学之前所接受的一切形式的教育。

本文所指的学前教育是3-6岁儿童在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所接受的正规教育。

学前教育价值的哲学属性,就是站在哲学的高度来认识学前教育的价值。

一般认为,学前教育价值是学前教育满足人们需要的关系属性,即学前教育机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满足及作用。

二、我国学前教育的价值存在的误区

1. 幼儿园数量与年俱增,质量缺乏关注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作为启蒙阶段的学前教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幼儿园的数量与年俱增,普及学前教育的脚步已迈向农村地区。

硬性指标呈上升趋势,但是学前教育的质量不仅仅看的是幼儿园的数量,而是我们的祖国未来的花朵在幼儿园里接受怎样的教育。

现实是教师对幼儿单向要求与讲述过多,对儿童内心想法的倾听关注程度较低,与儿童的情感交流远远不够。

质量的低下导致学前教育很难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2. 缺乏对幼儿的个性的重视

儿童在发展中存在差异性即个性,所谓个性是个体在其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稳定而又独特的心理特征。

在幼儿园的教学中,一个班级有二三十个学生,教师往往忽略了孩子的个性差异。

在幼儿园里,教育者根据固定的教学大纲,整齐划一的进行教学,没有从儿童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对儿童进行统一起点的教学。

压制了儿童的个性,使得儿童没有个性、没有创造性。

3. 过于重视对幼儿智育的培养

我国的教育事业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们要培养的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但是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每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是很难衡量的,美育和体育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唯有智育可以通过测量。

大部分学校都将智育放在首要位置。

学前教育也不例外。

教师和家长将对孩子的智力培养给予很大的关注,忽视了孩子的道德品质以及身体素质和行为方式的发展。

研究表明:6岁前是人的行为习惯、性格、情感、态度雏形等基本形成的时期,是儿童良好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人格品质的重要时期。

智力的培养固然重要,但它不是我们学习的唯一目的。

4. 赏识教育的泛滥

赏识教育是赏识孩子的行为结果,以强化孩子的行为;是赏识孩子的行为过程,以激发孩子的兴趣和动机。

但是在教育者说这个孩子是第一名的时候,意味着其它孩子就是二三四五名,在某件事情上不如这个被老师“赏识”的孩子了。

这样的话语不是在鼓励孩子,而是在刺激孩子,从小就出动孩子与别人竞争的那根神经,很容易导致孩子一味的超越别人,而不是超越自己,忽视了教育目的中最为本质的东西,即教育促进个人的身心发展、素质的提高。

赏识言语的泛滥,不论孩子做什么都赏识,使得孩子从小就在谎言中成长,那么赏识教育完全失去了它的本质,其结果必然是适得其反。

三、学前教育价值的应然性

1. 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给予更高的关注

学前教育机构在数量不断提升的同时,更应关注其教学的质量。

教育机构应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和精神氛围,使儿童的物质精神需要得到相应的满足;教育机构应为儿童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师水平的高低与儿童发展直接相关;相关部门应积落实《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建立幼儿园督导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以完善对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

2.学前教育的根基是天性

天性是人自身的自然本性,因而尊崇天性,就意味着看重人的身心发展的自然规律,就意味着尊重自然、崇个性、尚自由。

教育应当是为人的,应当以人为目的、以人为中心,教育应当合乎人的要求。

人为的东西必须是为人的,必须以人为目的',必须符合人的需要和人的福祉。

儿童是人,儿童期是人类个体生命周期中的起始部分,所以学前教育的目的、学前教育的蓝图、学前教育对儿童的期待,应当符合人的天性。

3.重视学前教育的自然性

卢梭在《爱弥尔》中写道:“教育是随生命的开始而开始的,孩子在生下来的时候就已经是一个学生,不过他不是老师的学生,而是大自然的学生罢了,老师只是在大自然的安排之下进行研究,防止别人阻碍它对孩子的关心。”学前教育机构不仅要重视幼儿的智力发展,还应重视儿童的兴趣爱好,给儿童以诱导和启蒙。

学习取向的学前教育看到的只能是幼儿的无知,只能把幼儿看做一个带填充的无知的口袋。

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的身心发展处于萌芽状态,此时教育者应注意培养其道德判断的标准,重视儿童良好的个人行为和社会品格的形成。

而不是一味的重视智力发展。

4. 适度、合理地对儿童进行赏识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者应真正理解赏识教育的内涵,不能滥用赏识教育言语中尽量少使用第一、第二、最之类的含有与别人比较的词语,当儿童的行为的确值得表扬时才对其进行表扬、赞许,不能为了迎合儿童的满足感而一味的赏识;教育工作者应关注儿童的进步以及他为了进步而做出的努力,不要过多的强调儿童聪明等一些先天性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教育工作者应及时的赏识,当良好的行为发生时就应当予以表扬。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造成这个脱节的原因很多,笔者不想在文章中赘述。

我国的学前教育改革面临着是以学习为取向还是以成长为取向的抉择,同时,缺少对学前教育的近代立场、观念和方法的认识,成为中国学前教育的一大盲点。

实现学前教育应然与实然的统一,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教育基本理论之研究》, 瞿葆奎主编,福建教育出版社.

[2]《现代儿童教育缺少什么》,关美红编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中原农民出版社 .

[3]《爱弥儿》[M] .卢梭著,李平沤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4.

[4]《起跑线上的“输”与“赢”》,徐卫著,少年儿童研究,.

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契机与使命【2】

【摘要】师资问题是制约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

调查表明,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存在数量不足、流动率高、后继乏人,职前教育薄弱、专业素质较低,职后培训缺失、自主发展意识淡薄等问题。

幼教师资培养院校应当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肩负起为农村学前教育培养合格师资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农村学前教育;农村幼儿园;师资培养

一、问题的提出

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是促进教育起点公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得到了空前重视。

《教育部工作要点》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都提到,要“重点(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目前农村学前教育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影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突出的是师资问题。

农村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现状到底怎样?幼儿园、幼儿家长对师资的满意度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课题组对山东省农村学前教育师资进行了抽样调查。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1 调查对象

随机抽取山东省17个地市的714所农村幼儿园、2500名农村幼儿园教师、700名园长及名幼儿家长作为调查对象。

其中淄博、聊城两个市为重点调查区域。

被调查教师平均年龄37岁,平均教龄,平均月工资618元,其他情况详见下表。

2 调查方法

本研究采用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幼儿园师资状况进行调查。

问卷分为幼儿园教师问卷、幼儿园园长问卷和幼儿家长问卷三种。

其中发放教师问卷2500份,收回有效问卷2068份,回收率83%;发放园长问卷700份,收回有效问卷668份,回收率95.4%;发放幼儿家长问卷2000份,收回有效问卷1632份,回收率81.6%。

访谈对象包括各区(县)分管幼儿教育的行政人员、幼儿园园长、一部分教师和家长,共计260人。

本调查以教师问卷调查为主,教师问卷的内容包括六个基本维度:职业经历、职业认同、职前教育、职后培训、专业素质、地位待遇等。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1 师资数量不足。

流动率高,后继乏人

农村学前教育师资严重短缺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教育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幼儿园的师幼比平均为1:30.2,其中农村幼儿园为1:36.1,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幼儿园1:7~8的师生比。

山东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在全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研讨会上谈到,我省幼儿园教师特别是农村幼儿园教师配备严重不足。

城市幼儿园教师与幼儿比为1:16.3,农村高达1:25.88,一村一班一师现象严重,导致教师负担过重,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儿童特点和教育规律,影响了保教质量的提高,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本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山东有些地方的农村幼儿园的师生比甚至高达1:40,更有甚者是“一人一园”――一个人兼有园长、教师、厨师、保育员等多重角色。

…在调查中有位家长反映,当地一所幼儿园的一个班最多时竟然有103个孩子,这样的师资状况十分令人担忧。

课题组在调查中了解到,山东农村学前教育师资数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幼儿园几乎得不到国家的财政支持,幼儿园基本靠“以生养师”。

教师工资低且没有保障,再加上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无编制、无职称,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做幼儿园教师,现有的教师也常常是一有合适机会就改行走人。

调查表明,有80.5%的被调查教师有换工作的念头,其中61.9%的教师换工作的念头强烈。

篇2:学前教育的价值探讨

学前教育的价值探讨

摘 要:儿童是国家的栋梁,学前教育对儿童的身心发展和智力开发有着关键性作用,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因此,开展学前教育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发展,我国学前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学前教育理论也逐步完善。通过阐述开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探讨开展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学前教育;身心发展;智力开发;综合素质;价值

目前,国家对开展学前教育的投资建设也不断增加,幼儿园的硬件设施也不断得到优化,学前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也在加强,学前教育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幼儿身心健康、智力开发以及人格的培养、性格的塑造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学前教育的开展必须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探讨开展学前教育的价值,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前教育对于儿童自身发展的价值

1.学前教育――提升幼儿认知能力

学前教育对儿童的认知能力,包括一生的认知能力都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学前这一阶段是人的认知发展最关键、最迅速的一个时期。相关研究表明,婴幼儿的学习和模仿能力是很强的,其潜力也是无穷大的。婴儿在5个月时就会学习多种活动,大约一岁时就可分辨事物的大小、颜色和数量等。另外,婴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巨大的,他们的心理向多方面发展。在这个关键时期,如果培养他们的一些行为习惯,就会很容易形成。如果错过这段心理和智力发育的时期,在以后,花费更大的精力或者更多的办法,都很难弥补,不容易达到应有的理想效果。儿童语言发展的关键期是两到三岁期间;对事物形状、大小的辨别和认知在四到六岁,五到六岁是掌握数和词汇能力的最佳时期。同时,学前期这一阶段也是人的好奇心、想象力和创造力这些非智力品质的最佳培养时期和形成时期。

学前期的儿童各项学习潜力都很大,但是如果不及时开发他们的智力,挖掘其潜能,这些优势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要想将儿童的这些认知能力都开发出来,并使其得到不断的提高,就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条件和合理的学前教育。不适宜的发展环境会造成儿童认知的狭隘性和落后性,通过良好的学前教育,依据感性经验为儿童创造一个丰富的、多彩的发展空间,这样有利于他们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积极引导和鼓励他们,使儿童的辨识能力、语言能力等认知不断地得到全面的、合理的锻炼,引导他们将这些能力应用到实践中,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认知的层面,这样也可以使儿童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为日后踏入社会,与人接触、交流的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强大都埋下了伏笔。

实践证明,在学前期,对儿童开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儿童的学习成绩和理解能力,端正其学习态度都有很大的帮助,会让他们从一开始就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拥有强大的学习动力和正确的学习动机,这对孩子的开端和终身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定要注重学前教育的质量。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开展符合儿童成长和发展规律、心理变化规律的、适宜的学前教育,对孩子各项认知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社会生存能力的提高具有很大帮助,但是,如果采用单调的、缺乏感性经验的、甚至落后的方式去开展学前教育,不仅不会有效开发儿童的各项潜力,反而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降低对学习的兴趣,还有可能打击孩子的自信心,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潜能和内力,只会适得其反。因此,要采用创新理念和方法开展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

从生理层面上讲,幼儿时期的大脑发育,逐渐成熟。大脑两半球开始呈现质的差异,研究表明,在学前期,幼儿的大脑发育并不是处于一种绝对自然的发展状态中,而是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环境与教育的影响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对大脑发育的促进或是抑制,都会产生相关影响。脑生理学研究表明:儿童脑重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因为脑细胞的增殖,脑细胞的生长过程中,神经纤维长度的增加和分支的增多,都会导致脑重的增加。适宜的、良好的环境会促进幼儿早期脑细胞的迅速生长,可以促进大脑的充分发育。同样,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如果不适宜,对幼儿脑神经等的刺激和压迫将会抑制脑细胞等的增殖,会使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进而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影响幼儿一生的成长、学习和发展。在幼儿大脑发育可塑性较强的这一阶段,抓住时机,对其进行适宜的、合理的教育,对幼儿是十分重要的。学前教育的影响作用对孩子大脑的发育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可以更加完善大脑的发育,从根本上促进幼儿各项能力的提高,也更加有利于激发孩子的潜能和天赋。

二.学前教育――幼儿社会化的开端

学前期是儿童社会化的开端,也是最关键的时期。幼儿不断成长、变化,社会化的过程也逐步发展。后天的成长环境、所接触的人和接受的教育,都是幼儿本身经历社会化的一个过程,这对他自身行为、性格和人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社会化和人格品质的发展也是个人整体素质的核心部分,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

在学前期,也可以说是六岁以前,幼儿的行为习惯、态度、性格等会逐步形成雏形,幼儿的生长环境、受到的教育影响、与周边人的接触和交往等,对这些品质的雏形都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开展适宜的学前教育工作,引导幼儿形成良好的习惯和优良的人格品质,例如养成谦虚、懂礼貌、团结友爱,乐于助人,与人分享,有责任感和爱心等好的品质;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空间,也有利于塑造孩子活泼开朗、乐观、积极向上、慷慨大方等的性格特点,抛弃那些消极影响,积极引导孩子,这对他们一生的成长和进步有很大的影响。在这一时期,幼儿形成的良好的社会性和人格品质,对未来他适应社会、适应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对孩子品质的塑造问题上,一定要注意采取恰当的、合适的方法,运用感性经验,以关怀和人性化的态度去教育、引导孩子,还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时刻为孩子树立榜样,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如果在学前期没有引导孩子形成良好的社会性及人格品质,导致孩子性格发展不良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到未来他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容易产生不爱与人交往、厌学、逃学等问题,学习态度不端正,违反纪律。相关研究表明,这类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整个人生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 二、学前教育的社会价值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学前教育为幼儿的小学学习打下了基础,引导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了各种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增强了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让孩子在起跑线上就占尽了优势,使他们在开端就没有落后。因此,学前教育能够帮助幼儿更好地适应小学生活,顺利地完成学业。

在学前教育中,要注重对孩子基本技能的培养。加上对抽象思维能力、观察能力、言语能力等的培养和重视,会使幼儿在未来的学习过程中能够更出色地完成学习任务。另外,加强幼儿的独立意识、人际交往能力等的培养,可以使幼儿的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升,各方面都得到良好发展,顺利实现学前向小学的过渡。在小学生活中,能够将自己的各项潜能充分发挥出来。

开展好学前教育,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可以使学校顺利开展各项活动,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实践表明,学前教育缺乏,会影响到小学教学的进程,也会带来很多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因此,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工作的开展以及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孩子一生的教育和学习都至关重要,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教学目标。

学前教育对家庭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也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由于目前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孩子在家中基本上都是焦点,孩子在一个怎样的环境里成长和生活,与什么人接触,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和教育,对孩子自身成长的影响是最大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孩子是否健康成长,影响着整个家庭的幸福与和谐。良好的学前教育,可以使孩子养成懂礼貌、尊老爱幼、谦虚、懂得感恩与回报等等,这些好的品质有利于家庭和睦。同时,学前教育,还可以提高孩子的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可以促进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是关系到家庭和谐、幸福的重要影响因素。每一个家庭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牵动到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以,国家也将学前教育列为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影响家庭进步的关键因素,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随着我国幼儿入园率的不断升高,为家长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可以保障家长能安心工作。很多人都认为一所好的幼儿园甚至比一所好大学都重要,学前教育质量也需要不断提高。

在当今,我们国家积极推行人才强国战略,人才的竞争成为核心竞争力。儿童是国家的栋梁,是明天的接班人,只有从小抓起,开始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积极做好国家人才储备工作,才能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广大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承担着建设祖国和振兴祖国的使命,学前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学前教育对家庭、对社会的影响,它关系着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着家庭的稳定团结以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新政策的推行,幼儿学前教育取得了很好的进步与发展,幼儿的入园率不断升高。学前教育的作用和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它对培养学生的各项认知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优质的品格和性格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学前期是儿童社会化的开端,也是最关键的时期。成长环境、所接触的人和接受的教育,都是幼儿本身经历社会化的一个过程,这对他自身行为、性格和人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可以开发学生的智力,激发他们的潜能,使他们自身的综合素质都得到显著的提升。这对他们未来的成长、学习和发展,是具有很大积极作用的。学前教育,不仅可以使孩子的自身能力得到提高,还有利于顺利实现学前与小学学习工作的过渡,便于学校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即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全面、良好的学前教育,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提高,对孩子一生的教育和学习都至关重要,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教学目标。从生理层面上讲,幼儿时期的大脑发育,逐渐成熟,大脑两半球开始呈现质的差异,学前期,幼儿大脑发育的可塑性很强,为幼儿提供良好的、丰富的成长空间,对其进行适宜的、合理的教育,可以促进幼儿大脑的充分发育,对孩子会起到长远的积极影响。如果缺乏全面的学前教育,会对孩子一生的成长和学习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

另外,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还在于它对家庭和整个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学前教育可以帮助家长,让孩子更好地成长,也可以为家长的工作时间提供可靠保障,能够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小单位,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可以推动社会的和谐统一。同时,开展学前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在当今,我们国家积极推行人才强国战略,人才的竞争成为核心竞争力。学前教育已经升为一个关乎国民整体素质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的问题,儿童是国家的栋梁,是明天的接班人,只有从小抓起,努力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积极做好国家人才储备工作,才能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广大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承担着建设祖国和振兴祖国的使命,学前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探究开展学前教育的价值,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玲.学前教育师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遵义仡佬族地区为例[J].社会科学家,(12).

[2]庞丽娟,夏靖,沙莉,等.台湾地区立法促进私立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教育科学,(29).

[3]余海军.从国外发展学前补偿教育项目的经验看我国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3).

[4]孙东.学前教育机会公平的实证研究:基于南京市学前教育审计调查[J].上海教育科研,2013(2).

篇3:我国城乡学前教育发展需求

作为学生教育的基础,学前教育对于幼儿心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性的公益单位对于构建平衡的城乡教育体系也占据着关键的地位。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教育发展差距越来越大,因此,为了缩小这种差距,满足乡村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实现教育资源的平衡配置,所以,国家和政府有必要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着手进行解决。

一、我国城乡学前教育发展需求中的问题

自从我国进行了教育改革之后,城乡之间的学前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两者之间的发展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在资源的需求方面有着严重的不足。

(一)学前教育的机会不均等

在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时,判定城乡之间教育发展的一个标志就是幼儿的入学率高低,确保幼儿的入学率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发展初期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幼儿入学率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城乡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经济发展程度较好的城市,幼儿的入学率很高,并且学前教育的时间也在扩展,而在一些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不仅入学率较低,而且接受学前教育的时间也停留在一两年甚至更短的时间,所以,幼儿在教育的起步阶段就存在了严重的差距。

(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当

在学前教育的资源配置上,首要且最关键的是教育资金的不到位。

由于我国的学前教育在最近几年才得到了相对的重视,所以一直处于投资弱势的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阶段的发展中是最为薄弱的,它甚至会影响到后续教育阶段的再发展。

目前的学前教育投资发展现状是,过多的学前教育者享受着较少的教育资金,较少的教育资金占据着着国家投入的更少一部分,而这有限的资金大部分却投入到了城市的公立幼儿园中,而大部分城乡中的幼儿园则享受不到这些资金投入,更不要说是民办的幼儿园,几乎享受不到任何国家的资金补贴,这样的资金投入只能导致好的幼儿园越办越好,学生的就读费用也越来越贵,逐渐成为垄断性的贵族学校,办学条件差的幼儿园越来越差,可想而知,在资金投入的影响下城乡之间的学前教育差距已经越来越大。

(三)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均

由于国家投入力度的不同、资金投入的分配问题导致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教师队伍建设在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所以,幼儿园在招聘教师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条件好的幼儿园可以提高招聘的要求,在一些大城市可能需要高学历的人才,教师的待遇也相应地提高,而在一些普通的幼儿园或者乡村幼儿园,他们没有招聘的统一标准,也没有高要求的资格,所以,教师大部分是临时聘用的毕业生或者根本没有接受过正规学前教育的人,这种教师队伍建设的不平衡导致学生接受的教育水平就有严重的差距。

二、我国城乡学前教育发展需求解决对策

(一)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

国家对教育问题有着明确的扶持政策,在最近的发展规划中,指出要通过政府大力扶持教育的发展,而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有着明显的优势,政府的扶持尤其是资金的大量投入就是缩小城乡学前教育的关键之处。

针对我国目前学前教育在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平衡现状,国家或者政府应该采取中央扶持、地方扶持和其他资金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来促进乡村地区学前教育的建设,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农村地区尤其要突出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扶持,因为地方政府的资金相对较为短缺,所以国家的资金投入比例要占绝大多数。

尤其在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上,要做适度的倾斜,让资金投入到教育中,让教育资金投入到学前教育的建设上,这样就从根本上缩短了城乡之间的学前教育差距。

(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

国家要根据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教师招聘规范,尤其要解决农村教师队伍的编制问题,这样就为教师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才能留住好的教师。

资金的投入也涉及到教师队伍的建设,政府出钱为农村幼儿园配备接受过正规学前教育培训的老师,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和生活待遇,满足他们的合法权利。

对于一些乡村中的民办幼儿园,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重视,要把它和公立幼儿园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扶持,教师待遇也应该有所倾斜,这样才能保障建设优秀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三)加强农村学前教育硬件设施建设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就针对城市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开办幼儿园,对幼儿园的占地面积、设施配置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执行中,很少有幼儿园在建设的时候会执行这样的标准,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幼儿园更是达不到国家的标准,因此,随着国家的重视和资金的大量投入,政府和幼儿园应该积极地重视硬件设施建设这一方面,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设施要进行不断地完善,不断丰富幼儿园的硬件设施,以保证幼儿园的正常顺利运行,逐渐缩小城乡幼儿园资源配置的差距。

三、结语

学前教育作为我国教育发展的基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状况所引起的学前教育发展差距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国家和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投入,不仅从资金上要给予一定的扶持,还应该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资源配置上都给予重视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需求,才能逐渐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

参考文献:

[1]王春英.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是促进教育起点公平的重要举措[J].学前教育研究,(05).

[2]李祖超,徐文.城镇化进程中的教育需求预测分析[J].教育研究,(11).

[3]庞丽娟.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普及[J].教育研究,(05).

篇4:我国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分析论文

我国农村学前教育现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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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优质的学前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儿童的智力形成与发展.但由于农村学前教育在经费、师资、规模以及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我国农村学前教育出现了整体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等诸多问题。

教育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研究表明,少儿是人生的第一关键时期,这时的心理发育状况往往会影响到一个人一生的性格及其情感的形成和发展。

近年来,随着小学布局调整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对科学知识认识程度的提高,幼儿园或学前班在农村应运而生,大量涌现,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农村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县、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层次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从整体上来说,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由于多元办学管理和各种制度还不够健全,教育主管部门无力严格管理等原因,当前山区农村学前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

1.对学前教育不够重视

由于受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学前教育目前仍处于边缘地位。一方面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人们普遍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各级教育机构的关注和支持力度不强.因此,呈现出学生流动性大、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教材不完善、班额大等现象,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2.教育观念滞后

家长望子成龙心切,盲目追求显性结果,忽视对孩子情感、态度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隐性教育过程。一些学校受经济利益驱动,把学前班看作学校创收的渠道,开设兴趣班、特色班,迎合家长心理,吸引生源,不顾及幼儿成长规律。

3.师资力量薄弱、幼师队伍结构不合理

农村师范学校择优录取比例低,幼师专业又不予分配,加之名师进城热和老教师退休热,导致山区农村教师严重缺编,幼师专业紧缺。青年教师不足。幼师队伍结构职称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不合理、老中青教师梯队结构不合理。农村中还有大量的民办教师,且发现很多大龄教师出现占岗现象,造成教师老龄化等问题。

4.幼儿年龄构成较为复杂

在农村学校的村级学校, 学前教育幼儿园的年龄构成极为复杂。在一个学前班里,年龄结构从不满三岁到六岁以上。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农村不比城市的幼儿园,分为小班、中班、大班到学前班, 小班是三岁及以下的儿童就读, 中班是三至四岁儿童就读,不到五岁的就可以读大班, 五到六岁就可以读学前班了。但农村学校不可能沿用从小班到学前班的教育模式,不仅生源不够,师资力量也是问题。

5.幼儿园管理相对不完善

农村幼儿园特别是村级幼儿园是影响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一是幼儿园布局不合理,规模小、园舍陈旧、设备简陋,办园条件差;二是很多村办幼儿园人数少,办园效益低,在很大程度上浪费教育资源;三是“小园”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教师疲于应付,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儿童的发展特点与教育规律,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与素质教育的要求相距甚远。

6.学前教育经费不足

目前,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国家不纳入财政统筹中, 因此教育经费得不到保证。同时,国家只要求各级办园单位有责任对所办幼儿园给予扶持和支持,但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各地区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比例,各地仅靠收费和视财力情况给予专项补助很难满足农村学前教育的需要。

此外,由于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收费标准不统一。有些地区收费过低,许多乡镇和村都不愿承担办学责任,再加上随着农村教育附加费被取消。更加剧了农村幼儿园经费的短缺,使得学前教育面临严峻挑战。

经费不足农村幼儿园设备不得不异常简陋。教室室内空间小,孩子多。有一些学前班没有图书,没有任何玩教具,更没有适合幼儿使用的厕所、饮水设备和洗手条件等,严重影响教育质量。

7.“小学化”教学倾向严重

农村学前教育以传授知识为主。教师无论教什么,都是一支粉笔一本书,填鸭式、满堂灌;以教材为中心,以读、写、算为主,教学活动以学校统一课表安排为准;教学式是“教师讲,幼儿听、教师做,幼儿看、教师指示、幼儿做”;教师上课严格要求孩子们坐端正,双手背后,两眼看黑板,教学没有趣味性。

农村学前教育虽然面临以上诸多困难,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见它在困难中不断的前行,只要我们共同关注、大力支持,一定会日趋规范化、可持续化健康发展。

篇5: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刍议

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刍议

当前,我国 工业 化进程进入中后期,加之快速的城市化 发展 、城乡居民消费的迅速提升的影响,导致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能源供给不足问题日益突显。与此同时,我国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还面临着有限环境容量的约束、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改善环境的现实压力,在国际上也面临着承担国际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等挑战。长期以来,围绕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社会 经济 活动,我国较多依靠政策手段进行能源调控和管理。由于能源基本法的缺位、能源法体系尚不完善,使得我国对能源社会 法律 关系的调整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有力支撑和保障。在这个背景下,采用能源基本法与相关能源单行法共同解决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能源立法的现实选择,以能源基本法制订为核心的能源法制建设逐渐进入我国政府和公众的视野。 制订能源基本法无疑是推动我国能源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措施,鉴于国内外能源基本法、能源政策法制订的经验和我国能源法制实践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能源安全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特别是能源基本法必须考虑的核心价值,能源基本法的制订实际上就是在安全价值指引下,在识别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探寻我国能源生产、消费等领域和过程中影响能源安全的各种因素和环节,以及通过法律手段的规制、调整和干预,从而实现以能源安全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能否确立 科学 、理性的能源安全价值观,是决定我国能源基本法立法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Www.11665.COm

一、能源供给安全――能源法安全价值之现实基础

能源供给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它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大问题。传统能源安全问题是考虑能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或支撑作用,立足于能源保障和支撑能力的能源安全,它主要关注的是能源短缺和能源供给不足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后,由于以石油为代表的国际能源价格持续走高,极大地推动了各国能源立法的步伐,许多国家纷纷加强了能源立法。在这个背景下,国际社会对能源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以石油为主的能源安全,关注的出发点主要立足于保障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以保证能源供给、满足能源需求是核心目标。美国《新世纪的国家安全战略》集中反映了这种观点,该报告将能源安全表述为:在提供能源保障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以及为提高能源效用和寻找替代能源而进行的研究工作,是美国能源保障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美国还将一如既往地在确保外国石油的来源不能中断这个问题上予以特别的关注;美国必须一如既往地记住保持重要产油区地区稳定和安全的必要性,从而确保美国拥有得到这些能源的机会和这些能源的自由流动。相应地,各国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能源供给安全,特别是化石能源的供给安全,避免能源短缺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威胁和动荡。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能源供需平衡、能源安全、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占有的公平等问题在内的能源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国家已经纷纷制订能源基本法或者修订能源基本国策与法律法规,以适应和调和这一时代矛盾。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能源供给有着很强的依赖性。近些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受到挑战。例如,我国原油近一半靠进口,对外依存45%左右,而预计到这个比例将提高到60%。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法律,以及一定数量的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但是,我国当前的能源立法主要关注和调整的是能源的特定、具体领域的法律关系,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尽协调。总体上,我国能源立法缺少全面体现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综合调整能源社会关系的能源基本法,特别是缺乏对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和政策应有的关注和法律规范,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法律规定也亟待加强。能源基本法首先应该明确我国能源战略的法律地位和战略目标,并通过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设定对于国家能源战略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随着我国能源生产、消费快速增长,能源安全、供给、需求、管理体制、环境承载、市场监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现行的能源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这些问题都需要统一的权威的能源基本法加以管理、规范和解决。在对能源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法律构建时,能源供给安全应当是我国能源基本法考虑的一个核心价值和基本出发点。具体地,我国能源基本法立法应当考虑以下一些基本思路和内容:一是明确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和政策导向、规定调整能源发展的基本规划和方向。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能源压力,国家开始水电、核能等一系列大型能源建设项目,以增加能源供给。增加能源产业投入、提高能源供给的能源发展战略显然是我国能源安全供给的基本保证。已经提上立法日程的能源基本法是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它是能源战略的实施和国家能源经济安全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二是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能源法可以通过促进和推动能源技术创新与革命,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整体能源消费强度。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基础,国家通过制定能源和环保的生产、消费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各种标准,指导和带动 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的合理消费。在此基础上,能源法可以对能源开发利用设备标准、能源技术专利保护、能源技术政策与能源技术研发基金等做出规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是在鼓励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扩大基础设施的开发的同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能源风险防范体系,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能源应急体系和应急计划。能源储备是抵御风险、保障能源安全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 政治 形势以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能源市场,需要通过能源法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能源稳定供应,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四是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和能效提高,确保能源供给安全,减少经济对石油等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提高经济自身对石油等化石能源风险的抵抗能力。五是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决定了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国际能源市场考虑能源安全问题,随着我国利用国际市场能源比例的不断增加,能源供求安全受世界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各种因素波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能源基本法应当促进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能源安全合作,拓宽多渠道的能源供应体系。此外,能源基本法还可以对能源争端的解决机制作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能源可持续安全――能源法安全价值之延伸

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就是一部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史,它形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巨大惯性和依赖性。现实中,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能源法律与政策受功利主义的经济观支配,能源战略的重点在于考虑到如何管理短期的能源供应,确保充足的能源供应。 实际上,各国能源法反映了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价值观,这种短视的、功利的能源经济价值观体现在能源法的价值、目标及其法律制度建构等诸方面。其结果是,能源法较多地关注实现以化石能源为核心的能源供给安全的短期目标,而较少关注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和促进能源的公平利用。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日益濒临枯竭,以及人类社会的科技进步、制度创新、环境约束等变革因素的存在,现实社会中的能源需求与供给时常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的动态变化特征,这也决定了能源安全不仅是一个短期的供给安全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和前瞻性的可持续安全问题。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的提出,正是源自于对以资源、能源为基础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思考。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曾明确提出,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把优化能源结构作为能源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有学者指出,不管是由于资源日益耗尽的现实还是由于社会政治原因,追求能源安全已经成为限制能源需求和避免过分依赖化石燃料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对以化石能源为基础的能源安全价值的进化和发展,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强调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由过度依赖于化石能源的供给安全向能源可持续利用方向的转变,这也是未来人类社会能源安全的根本出路之所在。实现这样一种转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运用、市场机制的引导、社会消费倾向与习惯的调控等多种因素,它需要通过能源法特别是能源基本法进行全面的规范、引导和调整。加强我国能源法制的意义就在于给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样化的能源相关主体及其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和控制。同时,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和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现我国能源的可持续安全,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制订我国能源基本法,必须充分认识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能源可持续安全问题,在进行能源发展战略法律定位和能源基本制度法律架构时,充分考虑能源安全的长期性、整体性、综合性和前瞻性,而不能将其单纯地作为一种解决现实能源供给安全问题的应急性的法律制度工具。以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为目标,我国在能源管理体制和制度、能源市场及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和变革具有较大的空间,特别是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能源可持续安全管理的有益经验,在强调能源供给安全的同时,通过能源供给结构的政策法律调整以及加强能源需求的法律管理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进行调控和引导,推动我国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的法律实现。

与传统法律以个人自由与权利为基石的安全价值取向及其从个体到整体的法律过程不同,能源安全价值以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和安全为基础和出发点,它体现为一个从整体到个体的法律过程。有研究者提出:摆脱能源问题困境需要一个理性的共同体下的政府进行强制性、家长式的操控,这种操控应当反映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自由、平等的法律精神。 由于能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国计民生,需要政府对企业、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考虑到能源消费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构成要素,并与人民群众经济利益息息相关,追求能源可持续安全价值的重要基础在于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确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程序以及公众参与能源决策的程序,即在广泛地吸纳社会不同利益主体意见和看法的基础上,通过权衡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实现能源生产、消费的共同安全和长远安全。 在通过政策与法律手段促进能源可持续安全方面,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欧盟的能源效率在发达国家地区中也是最高的,它对实施可持续发展坚持分担责任的原则,即可持续发展不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一个主体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各个层面包括联盟、成员国、地方和地区政府、商业部门、企业、消费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义务的事业。在可持续能源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各级管理者都有责任,而地方与地区当局在能源管理与能源服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持续能源政策的实施方式一般由政府牵头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消费者共同参与,这种多层治理的方式,提高了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机制能力。

能源可持续安全主要包括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和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三个关键因素。 在促进和推动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方面,我国具有较大的潜力,如我国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仅相当于日本的10.3%、欧盟的16.8%。颁布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并把它作为《规划纲要》中仅有的八项约束性指标中的一项。能源法特别是能源基本法应当通过能源开发与利用规划、能效促进与强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节约能源和适度消费也是保障能源可持续安全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在节约能源方面,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约能源放在优先地位,逐步建立能源节约型经济结构和社会消费模式。寻求化石能源的替代能源是保证我国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思路是扩大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并逐步替代化石能源,能源供给结构性安全是能源可持续安全的基础,能源基本法应当推进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能源产业和消费结构的优化调整将直接影响我国优化经济结构目标的实现,需要通过制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能源综合发展政策来实现,而这些综合政策制度,只有通过能源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保障。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的能源进口依存度很高,日本的能源立法和政策着重于替代能源和能源节约型产业的发展。日本议会在的一项法案中规定,发电公司的风能或其他形式新能源发电要占一定比例。此项法案指定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能和生物能为新能源。日本经济、贸易和产业省根据法案指定废弃塑料和其他废物为第六种能源。要求每个企业要利用新能源发一定电量,如果达不到要求,必须从其他公司购买新能源补上缺口。

三、能源环境安全――能源法安全价值之拓展

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可持续安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狭义的能源安全,它主要立足于为社会、经济 发展 提供现实或长远的能源供给安全保障。广义的能源安全还包括因能源生产、消费引发或者造成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本文所提的能源环境安全是指随着能源生产、消费活动而伴生的生态环境安全,如开发煤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后果、利用煤炭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等。除了造成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热降解效应等环境问题外,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是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有害影响的重要方面。 传统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价格,并未反映污染或全球气候变化成本。 化石能源带来了较大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进而引起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因而,能源环境安全实质上是能源特别是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以 工业 化为主要特征的 现代 工业文明已经深深地植根于廉价的化石能源,化石能源已经构成了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人类社会化石能源生产、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安全日益成为能源安全不可剥离的伴生安全因素。

过去,各国的能源政策和 法律 一直忽视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对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往往采取的是被动式的治理、补救和赔偿。能源法缺乏对能源生产和消费以及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义务和责任的系统法律规定。近年来,各国已经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能源生产和能源利用所产生的环境后果方面,注重将环境安全纳入能源政策与法律框架之中。例如,美国为了应对全球气候问题的挑战,20颁布的《能源政策法》特别将“气候变化”单列为第十六 篇章,以试图通过立法改善其拒签《京都议定书》造成的负面国际形象。欧盟则注重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融入包括能源部门在内的各个部门政策和决策之中,在能源生产至消费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考虑环境影响,并在所有能源活动中融入环境目标。欧盟制定了第一个能源和环境协调的战略,-20期间,欧盟委员会又提出了一批关于把环境考虑融入能源政策的动议。这些动议覆盖的内容包括可再生电力能源、生物燃料、能源效率的行动计划、开放电力和天然气市场的措施、反击气候变化、热电联产、提高建筑行业的能源效率等等。欧盟特别重视气候变化在能源政策中的整合。 气候变化已成为能源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欧盟后实施的.气候变化框架计划中,能源是该计划的重点。为达成京都承诺,欧盟做出了能源战略上的调整:改变能源生产和使用方式,提高大众使用能源效率和能源需求管理,转向低碳或无碳燃料;通过整合各种能源环境措施,如通过能源管理和节约能源以降低能源强度,特别是提高可再生能源降低碳强度;提高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的措施、采取排放交易。

在国际法层面上,能源生产、消费与环境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交互作用决定了国际能源安全问题与全球环境问题在国际立法上日益紧密的联系。例如,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缔约国在能源产业投入、提高能源供给、能源发展战略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影响和约束,特别是传统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约束。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有学者已经提出,由于能源利用在排放引起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方面的作用,应当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一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的议定书。 我国的经济正在快速融入全球经济的主流,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我国不仅需要从本国自身的资源和利益出发,也还应考虑全球共同的环境利益。因此,制订我国的能源基本法,不仅要考虑我国的能源和环境利益,也需要兼顾全球的环境共同利益,与国际社会进行必要的协调,制订一部顺应全世界能源与环境格局的能源基本法。

严峻的资源、能源、环境现实决定了我国必须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我国能源生产总量、能源消费总量分别居于世界第三位和第二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的供给和需求不断增长,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除了燃煤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目前全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4300万辆,专家预计到,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将增至1.3亿辆。随着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在我国《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制订和实施之前,《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以及数量众多的能源行政法规、规章,具有浓厚的能源产业与行业特色。由于当时环境问题尚未充分暴露和突显,这些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缺乏综合性、统一性的能源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致使能源发展中面临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能源法只是一种集合各种法律法规的杂乱体系,或者说行政管理规章的变种,缺乏整体性考虑。顺应国际潮流和变化,我国能源法立法应当扩展安全价值视角,在能源基本法的制订中确立能源环境安全价值。环境保护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在人民群众环境保护呼声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压力逐年加大情况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审视我国能源发展的安全价值,降低能源生产与消费带来的环境成本,保护公众健康和维系良好的 自然 环境,走一条能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安全价值的必然选择。

针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我国提出了建立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建设我国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其根本出路在于拓展传统能源安全的观念,以新的能源安全观推动和引导能源法律制度创新。在追求能源安全的法律价值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与传统能源安全密切相关的能源环境安全,即把环境安全的目标和要求融入能源政策和法律的行动和目标中,融入能源的开采、生产、加工、运输和消费过程中,在能源活动中尽量降低环境影响。在追求能源供应安全与能源可持续安全的同时,注重能源生产、消费外部性的管理和控制,全面实现能源供给安全、能源可持续安全与环境安全。所有这些,都需要能源基本法能够从能源安全价值出发,通过作出综合性制度安排,奠定我国建立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基础。

国内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不可否认,能源法具有经济法律调控特征,它涉及到能源市场准入、能源市场垄断与竞争、能源投资结构与资本运作、能源价格体系、能源消费、能源市场的信息公开和披露、能源技术创新、能源对外合作等经济活动的多个方面。然而,笔者认为,在制订我国能源基本法时,大可不必将能源法僵化地附属于经济法,而将其与其它法律部门的联系人为地进行割裂。由于能源安全与环境安全的密不可分,我国能源法未来的变革和制度创新,应当立足于能源法与环境法的整合性创新,而不是在于在部门法割裂下的创新。 能源环境安全的价值应当成为制订我国能源基本法和未来能源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指针。对能源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环境外部性通过法律规章“命令-控制”的办法进行强制,是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在具体的立法上有所差异: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它们通过内容详尽、涵盖范围广泛、体系复杂的环境法对能源产业进行规范,其结果是产生一堆复杂的有时令人迷惑的杂乱无章的法律,采取的是一种复杂而不协调的立法模式;另一种是越来越多国家采取的适用于能源部门的专门性的环境立法模式。 尽管国外很多国家设有专门的能源部,建立了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从中央一级的高度负责整个国家的能源战略规划和实施,但是,在涉及能源环境安全等方面,仍然需要能源行政部门与环保等多个行政部门的分工与协作。能源基本法作为一部纲领性和政策性的法律,应当为我国能源的总体发展奠定基础,对其它能源立法提供指导。因此,能源基本法不应当成为一部仅仅关注部门利益的具有较强局限性的部门性立法,而应当体现出通过能源基本法确立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基础性、综合性和长远性。

篇6:我国大学教学管理价值取向探源

(重庆邮电大学教务处,重庆400065)

摘要:我国大学教学管理正面临体制改革问题,而从价值取向上对其进行探究,应是问题的本质。目前我国大学教学管理中价值取向主要在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和“人性化”管理缺失这两个方面发生了偏离,故强化学术权力,坚持教学管理的人性化应是我们改革的价值追求。

篇7:我国大学教学管理价值取向探源

中图分类号:G642.O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 - 084507 - 0025 - 02

从“计划”到“市场”的社会转型无疑将我国高等教育推向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改革前沿。我国大学教学管理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改革,而从价值取向上对我国大学教学管理问题进行探究,似乎更能抓住这一问题的实质。

一、学术与行政:谁为应然的权力主体

从我国教育家孔子提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到西方近代大学“科学精神”的产生,他们从人文与科学两个角度向我们诠释应该将“学术精神”作为大学办学的价值取向和追求。那么,随着大学的发展,当“学术精神”转化为学术权力之后,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该如何协调、谁是应然的权力主体等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1.学术权力的价值来源

“学术权力”概念是高等教育思想家伯顿・克拉克于1978年在《学术权力》一书中明确提出的。他认为,学术权力的内涵是指从代表高等教育管理的最上层的中央政府到最低层的诸如大学的讲座和院系等各个层级的决策机构及群体所享有的权力。在当代我国的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学术本位”的回归

大学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在规模、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正如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教授指出,“大学的本质依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这也意味着大学应为学术而学术,为科学而科学,即对真理永不停歇的向往和追求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学术性仍然是现代大学组织的根本属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代大学应当将“学术本位”作为始终坚持的原则。

但是,在我国,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仍然遵循行政本位的运行机制。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集于一身,行政人员成了大学发展的主要支配力量。随着大学规模的日益扩大,行政管理工作日趋繁重,大学行政管理异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大学学术权力慢慢隐退并淹没在行政权力的汪洋大海之中。

(2)有利于保障“学术自由”

从19世纪洪堡创立柏林大学始,“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的原则便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大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价值。中外大学发展的历史表明,若要实现学术发展和学术繁荣,“学术自由”是基本条件。作为知识创新的重要机构――大学,“学术自由”是它的灵魂,是它精神的象征。从90年前蔡元培先生进行北京大学改革,提出“兼容并包、思想自由”,到梁启超当年激情演讲立下了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再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可见,追求和保障“学术自由”一直是我国大学的办学理念和宗旨。

然而,当前我国大学仍然延续行政主导模式下管理体制的直接结果,就是大学的“学术自由”一直在大学行政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夹缝中生存。

(3)有利于“大学管理”的柔性化

大学作为一个学术性组织,其内部管理是一种以知识为媒介的人文活动。与科层制管理方式的“刚性”特点不同的是大学内部管理应是一种基于学术管理的“柔性化管理”。大学是以培养人以及传递和创新知识为宗旨的,与工厂不同的是它产出的是人才和知识,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因此,从本质上讲,上司不能像对挖掘工或从前流水线工人那样对知识工作者发号施令。让学术权力在大学内部权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和主体地位有利于改变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刚性管理”的弊端,使大学管理更柔性化,更人性化。

2.行政权力的内在限度

大部分学者认为,大学的行政权力表现为“科层化”的特征,它以效率为行动的追求目标,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因此又可称之为‘制度化’的权力。教育家布鲁贝克指出,“无论学院还是大学都不是一个政治团体,它的职责不是行政管理,而是发现、发表和讲授高深学问,它的管理不是根据人数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以知识为基础的”[3]。然而在我国,应遵循学术本位原则的大学却成了一个行政本位的社会组织。在苏联“计划体制”下运作的大学模式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大学组织模式的样板,大学的职能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职能在大学的延伸。教师学术行为的评价标准不在于它是否具有学术价值、社会价值和教育价值,而在于它是否顺应了大学行政系统的权力价值。

因此,有必要实行大学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即管理由专职人员负责,担任行政职务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学术权力,这样才能使学术活动不受妨碍,克服大学中的官本位。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和立法来重新规范大学行政管理行为,让行政权力“合法”地退出其主导地位。

3.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冲突在大学教学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及原因分析

(1)干扰教学管理

目前大学中的大多数管理者往往同时兼任大学教学职务,在整个教学系统中,教师与学生的声音往往会屈从于教学决策层的意见。此外,机构重迭,职能重复,分工过细,应下放的权力没有得到下放,院系一级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应有发挥,教代会权力有限,等等,都使两权力失衡。在教师管理、学分制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学术权力也没有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教学自由”、“学术自由”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

(2)制约教学管理主体

行政权力的泛化必然导致“官本位”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队伍中自上而下关心得更多的是“权术”而不是“学术”,关心的是如何获取更大的权力而不是如何让教学管理更加科学。不少人在等级森严的行政级别及其相关待遇的诱惑面前显得不堪一击,轻易放弃原有的学术追求,去做一些表面上的工作为其以后的职务晋升积累资本,教学管理工作成为他们借以发展的台阶。

(3)导致管理重心的错位

本应是学校主体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反而成为行政本位思想下被支配的次要角色,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学术自由带来的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从而使广大一线教学和科研人员逐渐习惯了被支配的角色,丧失了应有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在执行学校管理决策时,行政意志与部门意志的居高临下使得高校学术中心的特点被忽略了,理应在教学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在很多时候更像是一种摆设。即使某些高校为了形式上实现一线教师参与教学管理,在教学管理领域选拔普通教师参与其中,但是由于行政本位下产生的“教代会”等组织不能真正实现教授治校,大学管理重心因此错位。

二、对高等教育“人性化管理”的诉求

在大学管理中“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理念越来越得到学者的认同。作为与“人”的工作息息相关的大学教学管理,理应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在整个管理中贯彻“人性化”的管理,将有利于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作为衡量大学教学管理效能的一个重要标尺,但事实并非如此。

1.大学教学管理人性化的重要性

人性化管理是一个具有典型中国语义的学术词汇,它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来源于企业管理,其本质是关注人的生命价值,在信任和尊重人的基础上构建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和谐、互信的关系,激发起被管理者积极的情感冲动和主人翁热情,从而共同实现管理目标。应该说,人性化应是大学教学管理的价值追求。

《说文解字》阐释了教育的内涵:“教,上所施,下所教也;育,养子使做善也。”教学作为教育实施的组织形式,从诞生之初起就肩负着大学“育人”这一核心任务,教学的根本任务不仅要培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的人,而且更要培养有健康人格的社会人。因此,应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感悟到深切的人文关怀,侧重于精神追求的人性化管理是完成这一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大学教学管理若失去了人性化的原则,培养完满人的诉求便失去了最关键的动力源泉。

2.大学教学管理人性化缺失的现实剖析

(1)教师教学没有自由

我国许多大学的教学管理无异于“流水线”和“工业化”模式下的机械管理。这些管理制度不仅拟定了明细的规则、框定了课堂教学的内容、进度和教材等,而且连课程教学的方法、手段乃至具体环节都加以限制。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教师的教学自主权,而且把大学教学理解为一种“机械化”和“程式化”的过程,显然违背了学术自由的原则,也不符合大学的教学规律。

同时,为了保证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不少大学为“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制定了相关制度。诚然,这些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类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将教师的教学行为加以牢牢监管,严重侵犯了大学教师应享有的教学自由和权利,不仅异化了大学教学的内涵,而且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升。

(2)限制了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各高校为了实现学生学习过程的科学性,都对学分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但在不少方面仍限制了学生的学习自由度。例如,对选择修读课程和教师进行了限制,忽视或损害了学生的利益。一些大学依然坚持“刚性”的教学管理模式,出发点不是服务学生,而是管制学生。具体表现在不合理淘汰学生、违反规定不授予学生学位和强制学生购买教材等方面。

“兼容并包”的特性要求大学理应成为学生在错误与失败中积极成长的天然教育场所,而且大学有责任和义务创造条件促进学生从失败走向成功,从错误走向真理。但一些大学似乎忘记了这些责任,对待学习一度失败的学生和曾经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一棍子打死”,不恰当地干涉了学生的成长。

大学教学的人性化特质要求知识的传授和健康人格的养成应该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融洽、和谐和平等的氛围中得以完成。然而,“学生至上”思想的缺失和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使学生被置于一种严肃死板的师生关系中,不仅降低了学生学习的热情,而且僵化了教学模式,无法形成教学相长的积极氛围。

篇8:略论我国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

略论我国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

一、我国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的研究现状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核算理论和方法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先后有<自然资源核算初探>(1990)、<资源核算论>(1991)、<林价理论与应用>(1991)、<森林资源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和<森林环境资源核算与政策>(1994)等专著出版,推动了我国资源核算研究与实践.

作 者:刘铁华 钟道军  作者单位:沾河林业局 刊 名:林业财务与会计 英文刊名:FORESTRY FINANCE & ACCOUNTING 年,卷(期): “”(4)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9: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伦理价值思辨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伦理价值思辨

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举足轻重.如何认识高新技术产业蕴涵的伦理价值,认识的程度如何,关乎着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展速度和发展前景,也关系到21世纪中华民族的发展方向.从伦理的价值理性出发,着手分析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善、应当、正义,辨析这三者相互关联,力图从价值理性上肯定进而弘扬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蕴涵的伦理价值,意在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作 者:贾毅平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刊 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INFORMATION & MANAGEMENT ENGINEERING) 年,卷(期):2002 24(1) 分类号:B8205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   伦理价值   科学创新   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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