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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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篇1: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新版资金管理规定

新版关于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

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篇3: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帐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说明:

一、审批权限分三类: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备案。

二、审批顺序:

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标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后报财务线(按表中所标号的顺序即可)。若遇有关核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篇4: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篇5:资金管理规定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一)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二)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三)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四)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

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篇6: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 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 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 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 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篇7: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干部管理规定如下

《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资格条件,不仅要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规定了中央企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党委(党组)的职数,实行任期制,明确了董事、总经理和党委的任期;选拔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任用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强化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对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予以免职(解聘),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规定》提出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业务:董/监事管理、应招聘管理、编制管理、任期管理、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激励监督、干部职业发展、干部离退管理、干部免/辞职管理、干部考核评价、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

《管理规定》主要精髓:注重把近年来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归纳、总结和完善,同时注重吸收借鉴党政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以及国外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做法,积极探索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管理规定》提出的创新性要求:一:如何将党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国内外企业管理人员工作的先进做法和思路相结合;二:利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从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式/方法、考核点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固化,从而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促进系统的政策指导性。

《考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力求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考评办法》的总体思路:“树立导向、改革创新、体现特点、简便易行”

《考评办法》提出:

考核对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考核方法:任务考核、任期考核、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考核方式: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形成多维度、全方位、开放式考评】

考核范围【多维度】:企业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上级管理部门、监事会【形成多维度的立体评价,探索建立综合考核评价的量化评分体系】

考核内容:

经济指标:突出考评的业绩导向,在考评内容中赋予业绩50%的权重,并将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运用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中;

科学发展观指标: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科学发展内容作为考核要点及标准,增加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考核,引导企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综合评价指标:注重体现综合评价,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对领导人员考评素质、能力和业绩。

考核结果应用:完善领导体、健全选拔任用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人员培养、薪酬调整、岗位调整。

篇8: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 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 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 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 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 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 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 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 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13 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 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 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 税率5% 500元<计税基数≤元 税率10% 2000元<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 5000元<计税基数≤20000元 税率20% 20000元<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30%

篇9: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1. 总则

1.1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有效运用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完成一定的产品(工作)所规定的时间消耗标准,是正确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计划及按劳分配的依据。

1.2劳动定额必须贯彻劳动经济政策和上级有关定额工作指示,应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性。

1.3劳动定额属经济法规,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凡公司批准实施的现行“法定工时定额”,各分厂、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2. 管理

2.1 在公司内劳动定额工作实行一级管理,以工时定额为主,产量定额为辅。

2.2工艺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产品劳动定额的制订、修改工作,参与对工时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工作。

2.3 工具制造部门工时定额由劳资部门依据工艺文件制订、贯彻、修改。

2.4 工程部门、专机制造部门、产品开发部门下属车间工时定额由兼职定额员负责制订。

2.5 劳资部门负责对生产工时完成情况的检查、统计分析和考核等工作,有关资讯及时与工艺部门沟通。

3 工时定额的制订

3.1 工时定额(产量定额)的标准:定额水平必须保持先进合理,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的操作实践,多数人能达到,少数人可以超过或接近水平。

3.2 制订工时定额必须以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为依据,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操作条件,逐道工序制订定额。

3.3 制订工时定额的方法:以技术计算、技术测定为主,以类推比较、经验估算、模特排时等方法为辅。

3.3.1 各工艺部门(驻分厂工艺组)在生产技术准备阶段的小批试生产前,应编制并提出“试行工时定额”。

3.3.2 各工艺组在“试行工时定额”通过工艺验证和生产确认后,应将其整理并提交工艺部门定额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成为“正式工时定额”。

3.3.3 “正式工时定额”报审时,各工艺组应同时提交试行定额的计算、估算资料和测定、验证资料。

3.4 凡是有条件执行多机管理的工种,应制订多机单件定额。凡是一机多人操作的机床,定额以一机单件定额乘以定员人数计算,以便于核算和汇总产品台套定额。

4 劳动定额的修改

4.1 为了保持定额的先进合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定额必须适时进行修改。定额修改由工艺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审批后即为法定定额。

4.2 在定额执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进行定额修改。

4.2.1 工艺内容改变:产品设计要求改变、原材料规格及材质改变、设备和工艺装备改变、工艺参数改变、工艺过程改变等。

4.2.2 定额有明显的不合理。

5 劳动定额的基础管理

5.1 产开技术资料室、工艺部门负责提供产品零件的工艺规程,工艺或加工路线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改并通知有关执行部门。

5.2 工艺部门负责制订公司的劳动定额,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5.3 企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年、季、月的生产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及生产完成月报(新产品试制计划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各分厂外协工时统计表经外协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协件号、外协工序、入库数)审核后,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报劳资部门。

5.4 各有关部门在工时统计中应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对汇总的有关报表负责,审核后的票证作为计算和统计生产完成情况的依据。

5.5 各生产班组应设兼职定额员,一般由生产组长或统计员担任,兼职定额员的具体任务是:了解和掌握本组人员的工时定额完成情况,作好定额的贯彻与统计工作。

6 几项具体规定

6.1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产品(或零、部件)退修,则退修工时不另加计算,非本人责任退修工时按劳动工时计算,同时必须在造成退修责任者的完成工时中扣除。修理后仍不合格,修前修后耗用工时均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2 废品一律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3 为保证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凡是个人记录和部门上报的实动工时和完成工时,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借口否认其真实性。

6.4 多机管理的班组定额计算:单机班产定额乘以多机管理系数(1.5~2),并以此计算定额完成情况。

6.5 师徒凡分机床操作的,均须分别记录工票,其学徒所完成的定额工时由部门酌情处理。

6.5 严格一序一票的日常工作票管理制度,各类时间应按规定正确记录,凡加班延点必须填写在实动工时栏内。

篇10: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本条规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篇11:市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是指由本局组织实施和推荐申报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切块资金项目除外)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蕉华工业园区,下同)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初审后,视各申报专题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局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经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通过的申报项目资料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7、推荐上报。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上报。

第四条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股权投资项目除外):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各专题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6、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计划和分配方案,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8、项目公示。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9、下达计划。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

第五条  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项目入库。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密件除外)。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4、专家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局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5、提出入围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入围项目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交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6、签订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接受托管资金前,本局正式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费用及考核目标等。

7、开展尽职调查。将入围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交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投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专家开展尽职调查,综合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参股谈判项目建议和投资初步方案,对不投资项目应作出书面说明。

8、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根据通过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项目的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9、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0、局党组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11、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项目,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12、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审,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

13、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报方案。本局根据已出台的扶持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产业发展现状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市政府审议。

2、发文布置。下发申报通知,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3、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

4、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

5、专家评审。主办科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从由法规科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或投资专家)构成,人数5或7人;专家评审内容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等。

6、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通过专家审核后的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7、党组会审议。本局主办科室根据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8、项目公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局门户网站公示。

9、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后,如需报上级审批的则按要求上报审批后,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七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监管职责:

(一)市经信部门监管职责

1、负责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掌握全市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2、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及市直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属地监管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全市专项资金项目检查,不定期抽查各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实施情况。

4、协调解决全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负责市直企业(不含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财政资金项目的监管。

(二)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管职责

1、按照谁推荐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承诺书约定内容实施项目建设。

2、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具体掌握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落实等方面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3、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支持项目建设。

4、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项目相关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相关情况。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按项目计划文件批复内容或申请书(承诺书)约定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计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项目投资计划与时间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投资额变更、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本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财会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项目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真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年度投资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每年1月和7月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的登录《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报项目相关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外,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验收(完工评价)

第九条  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完工评价)工作(规定由国家、省、负责验收的除外),按照对应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或完工评价办法执行;制订相应的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或完工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属于对县级政府奖励资金以及申报前已进行完工评价的项目不列入项目验收(完工评价)范围。

第十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完工评价)工作,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提出项目验收(完工评价)申请,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项目验收权属关系,逐级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有一个项目到期未验收(完工评价),不得再申报同类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区项目验收率作为今后项目申报指标安排依据,项目验收率低的地区,项目申报指标安排将适当减少。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局主办科室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现场评价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度建设及采取措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评价,了解财政资金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并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促进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自评、项目推荐部门汇总并出具本部门本专项的自评报告、市主管部门汇总并出具本专项的自评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评报告侧重说明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支出情况并与年度资金计划对比分析;项目主要目标实现情况、阶段性成果说明和分阶段目标、效益情况并与预期目标、效益对比分析等。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收集、汇总、审核本辖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资料,形成本地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报表资料、绩效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自评材料应及时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依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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