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财税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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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财税新政策规定

篇1:全国财税新政策规定

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财税〔〕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财税〔2017〕37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五、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税〔2017〕38号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七、2017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170427 共59个国家(地区))

九、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二、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十三、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四、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五、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六、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七、2017年5月1日起,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八、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九、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2017年5月1日起,在实名办税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一、2017年5月1日起,《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重点大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2017年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新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本办法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办法施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二十四、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优惠,因纠纷未及时取得产权证的,可凭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

关于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这一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8号公告做出明确规定:即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篇2:全国高考新政策规定

2016年全国高考新政策规定

高考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1、高考命题杜绝繁难偏旧,基本以的试题难度为标准;

2、2016年,英语将正式退出新高考(也就是6月7、8两天将没有英语考试),但是学生的会考成绩计入高考总分(A等100分,B等85分,C等70分),学生可以多次报考会考,最终以最好成绩为准;

3、在2016年之前,高考英语分值逐年降低:,英语120分,相应的,语文将提高到180分;2016年,英语100分(会考),语文提高到200分;

4、除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以外,其它加分政策都将取消;

5、志愿填报也有微调:考前填报,但从明年开始执行平行志愿,第一志愿可以同时报2个,第二志愿可以同时报3个。

2017年全国高考改革方案初定为英语高考前置,在高中一年级就可参加全国社会化的统考,外语一年两考,三年六考,取最高分记入高三的高考成绩。语数两科设定在6月7、8中的一天统考。再让学生选考三门,按五级制评价。

英语政策解读

◆ 取消一本线,保留本科线。致使各大院校会设置自己的专业线,好高校,好专业的.竞争变得尤为激烈。

◆ 文理不分科会导致试卷难度上升,对善于文科的学生不利,善于理科的同学扩大了竞争优势。

◆明面上,英语不再统一在高三进行统考,其竞争变得更加残酷。名校对于英语成绩有要求,这就促使你不断提高成绩。改革前如果你的英语成绩不够好,可以通过优势学科拉分。改革后,英语成绩不够好,甚至可能失去进入名校的资格!

◆ 三科等级考的存在,使得每门学科都要均衡发展。

英语应对策略

◆ 夯实所有学科基础,不让任何学科成为“短板”。

◆ 高中知识抢先学习,避免学习落差。新高一开学后,就将面临“分班考”,分班考将是抢占高中优秀师资的一个机会。很多学校都会拿高一期中试卷作为考卷。这就要求你,各门学科在暑期达到高一期中水平。

◆重视英语,从现在开始抓起,力争第一次英语社会化考试,就考最高分,减轻日后的学习负担。

◆ 提前树立目标,为“高校自招”做准备。

准确定位英语

◆ 高考改革后,英语实行社会化考试,一年两考,三年六考。考生可多次参加,取最高成绩。这就意味着考生如果能在自己英语水平最好的时候(中考后)把握时机,在高一就尽早考出最好的成绩,那么就可以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拿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其他科目的学习。

◆ 英语课程需要我们科学合理地规划。在高一想取得英语社会化考试的最高分,需要在初中做好充足的准备,提前做好英语的整体科学规划显得尤为重要。力争在从小夯实英语的基础,一举决胜中考进名校,摘取英语高考最高分,两全其美!

英语课程规划

◆英语考试无论如何改革,考试内容的基本体系不会改变。英语的综合能力提高了才能从容应对各种形式的英语考试。

高考改革对孩子们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是无论机遇还是挑战,新的考试制度更重视英语的实际应用能力,意味着中国的国际化道路越走越好了。高考改革前,英语的考试制度是不健全的,“是重视词汇量与答题技巧的考试”。很多家长虽然意识的到英语思维与英语实际应用能力是英语的学习根本,却迫于高考的应试要求,随着高考改革的逐步推进,英语的学习方法和培养计划都要重新洗牌。

篇3:中小微企业财税新政策

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财税〔〕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财税〔2017〕37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五、 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税〔2017〕38号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六、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七、2017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八、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170427 共59个国家(地区))

九、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33号)

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十二、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十三、2017年5月1日起,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四、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不缴纳增值税,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五、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六、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七、2017年5月1日起,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八、2017年5月1日起,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新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十九、2017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2017年5月1日起,在实名办税的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一、2017年5月1日起,《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重点大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二、2017年5月1日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新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规定适用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本办法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办法施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到期停止执行。

二十四、2017年4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优惠,因纠纷未及时取得产权证的,可凭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购房时间。

关于个人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书的时间,可否确认为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这一问题,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8号公告做出明确规定:即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篇4: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近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下面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篇5:国家免费医学生新政策规定

5月18日,国家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通知”,20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5810名,其中名额最多的省份分别是:云南、四川、广西。

各省市名额情况

序号 省(市区) 合计 占比 1 云南省 770 13.25% 2 四川省 530 9.12%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520 8.95% 4 甘肃省 510 8.78% 5 贵州省 500 8.61%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00 6.88% 7 山西省 270 4.65% 8 湖南省 250 4.30% 9 陕西省 250 4.30% 10 西藏藏族自治区 220 3.79% 11 吉林省 200 3.44% 12 安徽省 200 3.44% 13 青海省 200 3.44% 14 内蒙古自治区 180 3.10% 15 江西省 130 2.24% 16 湖北省 130 2.24% 17 海南省 110 1.89% 18 河北省 100 1.72% 19 重庆市 100 1.72% 20 河南省 80 1.38%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70 1.20% 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50 0.86% 23 黑龙江省 40 0.69% 总计 5810

---报考条件

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统一高考报名条件;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采取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地方,报考学生除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外,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定岗单位所在县农村。

---定向就业协议

免费医学定向生录取后、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当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

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二免一补”,也就是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同时,免费医学生的生均拨款正常划拨。

---免费医学生工作落实

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根据入学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定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医学生工作岗位,并指导辖区内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简化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免费医学生在服务期内,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县域行政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篇6:养老金新政策新规定

1、延迟退休新政策

从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从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领取规定

一般要交满,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国家会将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

3、工人工资发放规定

①基本工资

工龄元,15年工龄2300元,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②工龄工资(含工龄)

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③工作工资

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④绩效工资

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⑤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无论工人等级,退休金一律平等。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⑥特优津贴

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为了激励那些有才华的工人。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缴纳: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在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篇7:2022年停薪留职新政策规定

停薪留职的法律规定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停薪留职如何办理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文件规定处理。

停薪留职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文件精神,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下列条款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保证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岗职工的工资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2.不以____________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服务等活动,若因个人经营服务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3.一切言论和行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4.向学校缴纳劳保储备金(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缴费标准为月工资的______%,共计______个月),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和人员占编费______元,人事档案管理费______元/月,人员占编费______元/月,共计______个月),两项合计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甲方保证做到:

1.不给乙方下达工作任务,并保留乙方公职和编制;

2.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并计算连续工龄;

3.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四、乙方停薪留职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停薪留职期满,需调出学校,或按时回校自找接收单位上岗,不得续办停薪留职手续;如乙方逾期一个月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篇8:社保卡全国一卡通新政策

2017年底社保卡将基本实现

跨业务、跨地域一卡通用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9.72亿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9亿人、7.5亿人、1.8亿人、2.2亿人、1.8亿人;五项基金总收入为5.3万亿元,同比增长14.7%,总支出为4.7万亿元,同比增长19.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服务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2017年,社保卡应用范围将进一步拓展,使人社服务网络快速延展到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预计持卡人员规模将突破10亿,2017年底将基本实现跨业务、跨地域的一卡通用。持一张社保卡,就能满足挂号就医、金融支付等多种需求。

社保卡是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

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需要提升社保卡在异地就医中的支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社保卡发行进度,优先为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符合转诊规定人员发卡,将社保卡作为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各地要保证社保卡的统一规范和全国通用,确保异地就医人员能够持卡直接结算。同时,改造用卡环境,加快省级持卡库建设。

社保卡全国一卡通有什么好处?

小编再给你们科普一下

1.异地就医可以用

即使你去到外地,通过深圳社保卡,可以实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在外地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买药等等,都可以使用深圳社保卡。

截止到目前,广东省有354家医院加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深圳人的社保卡在307家省内的异地医院可以直接刷卡就医,省内异地参保人可在深圳47家医院刷医保卡。

2.可以当作银行卡用

目前的社保卡是一卡两个账户,分为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既是一张社会保障卡,也是一张银行借记卡。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功能

需要在社保卡所属银行的柜台开通。

除了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返还、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原则上均通过这个金融账户领取,如果不激活,就无法提现、转账、消费。

亲们凭本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服务银行网点办理账户激活,并修改密码。例如,下面这张社保卡,卡面左上角所示的是农商银行,则需要去到农商银行的服务网点激活。

你可以通过社保卡,来缴费和领取各种待遇。

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

还可以通过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来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

也就是说,你可以用社保卡来交水电费、燃气费、话费、网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

3.可以作为身份证用

你的社保卡,具有身份凭证功能,可以作为你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

4.记录查询你的个人信息

一张小小的社保卡,可以记录保存你的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是你重要证件的电子副本。还可以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查询你的个人信息。

7月1日起多项减税新政

7月1日服装活动方案

7月1日党支部活动总结

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新政全文

南京房产契税新政策

多套房契税新政策

的对新婚姻法房产问题的解读

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多项社保新政策实施:7月1日起

汽车节能补贴新政策

全国财税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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