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锦集10篇)由网友“八喜”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山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山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按下列办法分别确定继续缴费地:
(一)国办发〔〕66号、鲁政办发〔〕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二)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具体缴费数额,按照缴费当年的基数和比例确定。一次性缴费后,相应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统一按照缴费当年的指数确定。
(三)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20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注: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篇2:山东社保缴费基数
日前,我市公布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85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250元。
日前,我市公布了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85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250元。
据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挂钩”,最低缴费基数是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300%。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须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2850元执行,确属缴费困难的参保人员,须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按照年最低缴费基数2623元执行。
[年山东社保缴费基数]
篇3: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昨天,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发布20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本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将从去年度的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3089元,这是江苏近年来首次没有提高缴费下限标准。
据悉,江苏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等五项保险的社保基数都参考的同一个基数,即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标准不变,意味着一些低收入者的月社保缴费负担也可能不会变,到手的工资不减少。
江苏:上限标准增加1354元,下限标准不变
昨天,省人社厅下发通知,2016年7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比去年度增加1354元,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和去年一样,不变。
此外,对于2016年7月1日至20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1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对低收入者职工,尤其是工资低于缴费下限的人来说,如果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个人社保缴费将会增加,实际到手的工资可能变少。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江苏人社厅没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这意味着,低收入者的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不变,到手的工资也有望不减少了。
但要提醒的是,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并不是坏事,虽然眼前到手的现钱变少了,但未来享受的社保待遇会增加。
南京:缴费基数上下限有望实现同城同标
江苏省统计局数据显示,江苏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00元,增长8.8%。“这是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事实上还有很多私营、民营单位,他们的收入并不高。因此,人社部门又发了补充说明。”有关人士介绍,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者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对于困难地区的缴费下限,省人社厅今年也没有提高,仍和去年度一样。但省会南京近年来,一直没有按照省里定的标准调整,目前南京(除溧水、高淳区)缴费工资下限为2628元。对此,省人社厅此次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数确定有关政策,对突破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
篇4:广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广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记者8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年广东以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制度建设,参保人数持续增加,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全省社保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透露,过去一年里,全省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稳步提升,居民大病医保广泛覆盖全省,并初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都有所提高。
养老保险:
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2015年,全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多项惠民举措取得良好成效。
据了解,为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去年省人社厅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清理废止地方性社保“优惠”政策,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同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即高于15%的调整至15%;低于13%的调整至13%;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不变,且各市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均必须执行统一费率。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部署,全省继续采取定额加定比、普遍加特殊的调整办法,逐步平衡和缩小不合理的地区差异,据统计,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达到2197元/月。
此外,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5年7月起按省政府决定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80元,使全省858多万城乡老年居民受益。今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继续提高至100元,增幅达25%。与此同时,为强化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了对按较高水平缴费的参保人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对选择按480元/年以上档次缴费的,财政补助从原30元/年提高至60元/年,以加大个人账户规模,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
医疗保险:
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
医保的惠民覆盖面也不断扩大。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记者,2015年全省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亿,其中职工医保3644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71万人,参保率逾97%,约占全国六分之一,实现了制度和人群两个全覆盖。
在归口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全省21个地级市均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待遇、基金、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同一种医保制度,全面实现医疗保障均等化。
同时,医保住院和门诊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7%和76%,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5.7%和6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47万和43万。
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门诊特定病种,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病情稳定、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和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据介绍,目前全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达23种,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和65%,而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则分别达到61%和55%。
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全省21个市均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目前,全省大病保险平均可报销19万,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超过14.3个百分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保障人群从农村儿童扩大至城乡儿童,由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分别补偿70%和20%,个人仅需要负担10%。
作为全国流动人口大省,广东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省内顺畅转移接续,目前全面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即时结算,并初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实行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广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工伤保险:
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至0.3%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去年全省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据介绍,2015年,全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49.13万元提高至53.91万元;伤残津贴在连续第十年调整提高10%的基础上,通过特别调整每人再加发150元/月,累计提高16.9%,人均达到2548元/月,进入全国前列;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相应提高了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时我省继续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去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相关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将再次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原规定的0.8%下调至0.3%,并且不设定具体的截止期限,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
“自以来,这是第四次实施阶段下调省直工伤保险费率,且本次下调幅度最高,达到了62.5%,预计每年减少征缴超过2.54亿元,惠及省直参保单位5000多户、参保职工60多万人,进一步减轻省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上述负责人表示。
失业保险:
农民工可享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从去年7月1日起,全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实现失业保险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不仅可以享受以前的失业保险金,也增加了医疗保障、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个不同群体的体制并轨,实现了失业保险政策的均等化。新政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工参保热情,截至去年底,全省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772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62.4%。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省失业保险支出项目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新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新增了求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育津贴和就业创业鼓励等,其中,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5%,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的3倍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医疗保障方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应缴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再缴费。支出项目增加后,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12月,全省人均月失业保险金水平达1123元、求职补贴34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
“新规在保障生活的同时,逐步将重点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转移,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创业。”省人社厅负责人称,提前再就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提前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全部剩余失业保险金,同时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支持失业人员获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实现更高层次的就业。
生育保险:
保障范围从分娩期延伸到生产全过程
生育保险方面,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去年我省修订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仅将保障范围从分娩期延伸到产前和产后,实现全程保障,而且将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全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项目,并推进生育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截至去年12月底,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801万人。
篇5:广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广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社保政策是指政府在某种社会价值理念指导下,为了达成一定的社会目标期望,而制定关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方面的一系列方略、法令、办法、条例的总和,它们旨在对个人与群体生命周期内的生活风险进行干预,并提供社会安全支持。
据透露,过去一年里,全省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稳步提升,居民大病医保广泛覆盖全省,并初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都有所提高。
养老保险:
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全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多项惠民举措取得良好成效。
据了解,为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去年省人社厅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清理废止地方性社保“优惠”政策,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同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即高于15%的调整至15%;低于13%的调整至13%;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不变,且各市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均必须执行统一费率。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部署,全省继续采取定额加定比、普遍加特殊的调整办法,逐步平衡和缩小不合理的地区差异,据统计,20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达到2197元/月。
此外,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5年7月起按省政府决定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80元,使全省858多万城乡老年居民受益。今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继续提高至100元,增幅达25%。与此同时,为强化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了对按较高水平缴费的参保人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对选择按480元/年以上档次缴费的,财政补助从原30元/年提高至60元/年,以加大个人账户规模,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
医疗保险:
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
医保的惠民覆盖面也不断扩大。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记者,2015年全省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亿,其中职工医保3644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71万人,参保率逾97%,约占全国六分之一,实现了制度和人群两个全覆盖。
在归口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全省21个地级市均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待遇、基金、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同一种医保制度,全面实现医疗保障均等化。
同时,医保住院和门诊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7%和76%,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5.7%和6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47万和43万。
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门诊特定病种,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病情稳定、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和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据介绍,目前全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达23种,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和65%,而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则分别达到61%和55%。
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全省21个市均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目前,全省大病保险平均可报销19万,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超过14.3个百分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保障人群从农村儿童扩大至城乡儿童,由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分别补偿70%和20%,个人仅需要负担10%。
作为全国流动人口大省,广东20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省内顺畅转移接续,目前全面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即时结算,并初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实行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广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工伤保险:
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至0.3%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去年全省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据介绍,2015年,全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49.13万元提高至53.91万元;伤残津贴在连续第十年调整提高10%的基础上,通过特别调整每人再加发150元/月,累计提高16.9%,人均达到2548元/月,进入全国前列;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相应提高了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时我省继续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去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相关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将再次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原规定的0.8%下调至0.3%,并且不设定具体的截止期限,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
“自20以来,这是第四次实施阶段下调省直工伤保险费率,且本次下调幅度最高,达到了62.5%,预计每年减少征缴超过2.54亿元,惠及省直参保单位5000多户、参保职工60多万人,进一步减轻省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上述负责人表示。
失业保险:
农民工可享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从去年7月1日起,全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实现失业保险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不仅可以享受以前的失业保险金,也增加了医疗保障、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个不同群体的体制并轨,实现了失业保险政策的均等化。新政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工参保热情,截至去年底,全省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772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62.4%。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省失业保险支出项目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新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新增了求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育津贴和就业创业鼓励等,其中,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5%,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的3倍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医疗保障方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应缴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再缴费。支出项目增加后,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12月,全省人均月失业保险金水平达1123元、求职补贴34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
“新规在保障生活的同时,逐步将重点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转移,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创业。”省人社厅负责人称,提前再就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提前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全部剩余失业保险金,同时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支持失业人员获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实现更高层次的就业。
生育保险:
保障范围从分娩期延伸到生产全过程
生育保险方面,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去年我省修订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仅将保障范围从分娩期延伸到产前和产后,实现全程保障,而且将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全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项目,并推进生育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截至去年12月底,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801万人。
篇6:黑龙江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黑龙江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黑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
1、缴纳养老保险只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
黑龙江去年社平工资为24376元,月社平工资2031.33元,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额为2031.33*20%=406.27元/月(按100%档次),或2031.33*60%*20%=243.76元/月(按60%档次)
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
以哈尔滨为例,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为9.5%、6.5%、5%、2.5%四个档次
去年社平工资为2438.42元/月。如按9.5%比例缴纳,每月缴费额为2438.42*9.5%+5(大额医疗救助)=236.65元
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
每年交的钱都算个人账户吗,
肯定不是,因为社保是按统筹管理,只有个人缴纳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做为统筹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中间停交补交可以吗?
可以,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交养老保险。其余时间如果停交,之后需要补交,缴费必须连续。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缴满15年未到退休年龄时,须交到退休时为止。
完全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以只缴满15年不用再交。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年(女)、30年(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中途退保或死亡钱如何退
这种情况,可以由继承人申请退出个人帐户部分.一般在几万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内的资金)。
今年起至末,哈市将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记者在22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的。
个人缴费比例下调至8%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都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都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采取逐步做实、增加积累的办法。从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个体业者自由职业者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今年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5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无力缴纳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统筹范围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的现行退休养老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从改制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不变。
关于困难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支付
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申请享受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政府补助的`国有困难企业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应提供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困难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具体补助办法,执行省政府规定。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可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多渠道筹集。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今后,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2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埠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的来
哈进城务工人员都可参加医保。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到住所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本办法实施前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企业原参保模式为其补办参保手续。
个人参保有两种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9.5%(以今年为例:按社平工资月缴费应为110元),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人员,以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选择缴费比例为5%或者2.5%的方式缴费。缴费比例为5%的(以今年为例:按社平工资月缴费额为58元),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比例为2.5%的(以今年为例:按社平工资月缴费额为29元),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标准50%的待遇。
个人参保如何缴费呢?据了解,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须到指定银行储蓄网点建个人账户,预存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从个人储蓄账户中划转。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期间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满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在退休时须按原缴费标准,以本市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至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为止。
篇7: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社保缴费基数最高标准是多少呢?
近日,上海社保局公布了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年均71269元,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
以此我们可以推算出2016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最高标准为:
缴费基数上限计算公式:上年度月均工资*3,即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
篇8: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拓展阅读:
五险一金包括的内容
所谓的“五险一金”指的是五种社会保险以及一个公积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五险一金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底前缴费年限×1.4%。[1]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说明
如果你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享受的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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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统计局联合公布20**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元,月社平工资为6463元。近日,市社保中心据此又公布了20**年北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9389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585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878元。
而对于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三档可以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292.6元、失业保险费77.56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75.6元、失业保险费46.5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7元、失业保险费31.02元。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5.1元、失业保险费5.17元。
同时,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16.68元;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5.24元。
计算下来,三险最低月缴费为864.7元,较之去年需多缴近90元;最高月缴费1686.84元,较之去年需多缴约142元。
了解完的情况,下面跟着yjbys小编了解一下北京社保缴费规定情况吧。
篇10:北京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缴费基数上限:17379元;
缴费基数下限:2317元。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缴纳9%+1%,个人缴纳2%+3元
缴费基数上限:17379元;
缴费基数下限:3746元。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
缴费基数上限:17379元;
缴费基数下限:2317元。
【备注】:农村户籍人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个人费用。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0.8%;
缴费基数上限:17379元;
缴费基数下限:3746元。
【备注】: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支付。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0.5%或1%或2%
缴费基数上限:17379元;
缴费基数下限:3746元。
【备注】: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支付。
个人委托存档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档次一:以2013年度北京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如下:
1、养老保险:1158.6元;
2、失业保险:69.52元;
3、医疗保险:283.86元。
档次二:以2013年度北京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如下:
1、养老保险:692.5元;
2、失业保险:41.71元;
3、医疗保险:283.86元。
档次三:以2013年度北京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如下:
1、养老保险:463.4元;
2、失业保险:27.8元;
3、医疗保险:283.86元。
档次四: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社保缴费金额如下:
1、养老保险:139.02元;
2、失业保险:4.63元;
3、医疗保险:4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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