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版(集锦8篇)由网友“抖森唯一娇妻”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版,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自治区联社实行合作办社、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志愿加入的盟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行业和系统是由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类主体构成,是自下而上联合、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实行系统行业指导和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基础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综合服务社、基层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等四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该类组织是直接与农牧民通过入社、入股、经营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建立起的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主要经济制度为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业主制等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80%为农牧民社员,其发展方向和目的是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 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作设立的各类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行业的经济支柱。各级社有企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经营任务、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联合社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委托,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组织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和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承担着本级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联合社机关是地方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
第七条 自治区联社的宗旨是:组织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主体积极开展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服务,推动其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承担起党和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重任,参与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第八条 自治区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九条 自治区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联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是自治区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自治区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成员社。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自治区联社的职能与任务:
一、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二、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经营业务,具体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等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简称“新网工程”);
四、组织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区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
六、承担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少数民族特需品、防灾救灾物资等商品储备供应任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行使本级联合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和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对农牧民社员和系统内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积极为全系统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凡承认自治区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盟市供销合作社、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联社,经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自治区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参与自治区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四、请求自治区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享受自治区联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申请使用上级社的合作发展基金;
七、监督自治区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八、参与自治区联社管理,对自治区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自治区联社章程,执行自治区联社决议;
二、向自治区联社缴纳成员社股金;
三、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自治区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完成自治区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自治区联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五、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自治区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监事会,依据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自治区联社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自治区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自治区联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及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五、讨论并决定自治区联社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之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各成员社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自治区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执行机构,对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自治区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自治区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推选或免除出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农牧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自治区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自治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自治区联社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申请,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理事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委托的各项经济工作及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社有企业财务管理和重要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
五、参与理事会重大决策,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七、指导各成员社和社有企业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自治区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牧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自治区联社设立全资的投融资和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本级社有资产。
理事会代表自治区联社按照出资额依法对出资企事业单位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治区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合理分配。同时对企业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联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推进主业突出、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集团化建设,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拓展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联社可设立教育文化事业单位,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各级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社员技能培训,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联社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自治区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成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是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扶持资金及自治区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拨入自治区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自治区联社自有资金,由自治区联社管理使用。
自治区联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 成员社退社,其股金应于年终决算后6个月内退还。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联社审计机构对自治区联社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组织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自治区联社理事会。
篇2: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十四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须在会前提交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钟山县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钟山县供销联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社外监事。社外监事成员单位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七)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钟山县供销联社授权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包括钟山县供销联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钟山县供销联社自有资金,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审计机构对钟山县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篇3: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钟山县供销联社)是钟山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志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加入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社址设在钟山县城东路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钟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钟山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建设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大力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为主的五大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加速形成以县供销合作社企业为中心、乡镇配送中心为骨干、村屯网点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承担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
(四)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五)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的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组织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市外、县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社的决议、决定。承办钟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其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乡镇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乡镇供销社作为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其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要征求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意见,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设立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的构成为: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和成员社交纳的基金。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钟山县供销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钟山县供销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钟山县供销联社提供服务;
(五)以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议;
(三)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钟山县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钟山县供销联社交办和委托的任务;
(七)向钟山县供销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钟山县供销联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篇4: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 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志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防汛、救灾物资等商品的储备;
(六)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完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十)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十一)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供销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境)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五)要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社由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县级供销社组成。各级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二十条 市、县供销社是同级政府领导的供销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提名,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主要领导人选,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供销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归各级供销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供销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 领导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的。
全市供销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全市供销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八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供销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部门和县级供销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召开临时全市供销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副主任、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监事会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任免由中共嘉兴市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三条 各级联合社(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应有的控制力。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设立社有独资的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承担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 市供销社对有关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社有资产和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分别建帐核算。
第五十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合作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市供销社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属集体资产,属市供销社自有资产,由市供销社负责运营和管理。
合作资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市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用于社务活动和发展合作经济事业。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供销社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嘉兴市人民政府备案。
篇5: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总结
按照《关于下达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考核专项目标的通知》(郫目督〔20xx〕10号)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方案的通知》(郫府办〔20xx〕18号)文件精神,我社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具体如下:
一、领导重视
我社领导高度重视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成立以党组书记、主任叶永东为组长,分管领导杨晓琳为副组长,机关中层干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责任书》,明确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县供销联社通过公告栏、标语、会议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干部和机关、下属单位宣传“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谐幸福的生态田园城市,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认真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
按照《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实施方案》、《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专项目标分解表》的要求,对照责任分工和郫筒镇居住小区绿化整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并超额完成崇兴小区紫荆花的栽植工作。
四、认真开展建绿、爱绿、护绿志愿服务活动
3 月15,县供销联社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开展了养绿护绿志愿服务实践活动。县供销联社分管领导组织职工干部共15人,拾捡办公区绿化带垃圾、铲除杂草、修剪枝叶,使办公区面貌焕然一新。并以“关爱自然、义务植树”志愿服务活动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契机,组织志愿者在县联社小区院落开展拾捡垃圾、铲除杂草、修剪枝叶,劝导市民不从绿化带中穿行,不损坏草坪、花坛,不攀折花木,不在绿化停放车辆等养绿护绿志愿服务活动。
XX县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工作和“关爱自然、义务植树”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掀起了全体职工干部植绿、养绿、护绿的热潮,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推进我县文明县城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增强了责任意识。
本月继续强化日常环境监察力度,本月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15人次,加强了县城区垃圾焚烧现象的现场检查力度,安排环境监察人员向各商户进行宣传教育爱护环境,防止火灾隐患。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垃圾焚烧现象及时制止。认真做好20xx年县域生态功能区自查工作,根据成员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比照分析,形成自查报告于8日前上报克州环保局。
继续落实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关。按照《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出具环评登记表2个,预审建设项目1个。
稳步推进20xx年排污申报登记各项工作。为提高我县各企业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实现申报数据的动态管理,强化各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分析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数据收集分析工作,下周开始计算机录入系统工作预计3月中旬完成。
春节长假期间,提前安排部署春节期间的安保值班工作,切实落实县委、政府有关精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上下班,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做到环保热线和全体人员手机24小时畅通,值班车辆必须在位,随时可以赶赴污染事故现场,确保有污染投诉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值班期间,要求值班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值班记录,每天下午六点必须向综治办报平安。如遇突发事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上报县委、政府。通过全局人员的共同努力,确保了我县今年春节期间的环境安全。
二、下月工作计划
1、加强日常环境监察,做好“两会”期间环境纠纷预防工作,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引发信访投诉。
2、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并做好相关学习培训工作。
3、完XX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社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贯彻实施,从宣传教育、狠抓平时入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节能减排活动的深入开展,在供销社系统树立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科学观念,倡导文明健康、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具体做法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我社成立了由杨晓琳副主任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降耗活动的日常工作;确定办公室主任为机关能源统计责任人,按时上报单位能耗消费统计数据,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和台账资料。领导小组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认真开展机关节能降耗活动,并明确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节能降耗责任人,负责实施各科室的节能降耗活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上阶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下阶段机关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还不定期检查各科室节能降耗活动开展情况,监督各科室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二)强化教育,提高意识
经常利用机关工作人员全体会议时机,对全社工作人员进行节能降耗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并利用互联网、电视短片、科技书籍等各种方式对全局机关干部开展节能降耗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丰富机关干部的节能知识,从而提高其节能意识。在电灯开关、电脑、空调等电器旁边张贴节约用电提示标语,在自来水笼头旁边张贴节约用水提示标语,提醒全体工作人员自觉节约用水用电。
(三)健全制度,有效实施
根据我社实际情况,制定了机关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及办公用品的工作计划与细则,还制定了相应的节能奖惩办法。一是节约用电制度。规定要优先购买经过国家认证的节能设备或产品,率先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机关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电耗,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要随手关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要减少待机消耗,外出办事时间较长的,要关闭这些办公设备。下班时,应关闭所有可以关闭的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夏季、冬季需要开空调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取暖温度控制在20摄氏度以内,办公室无人时应及时关闭空调。公共区域的照明灯要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防止“长明灯”现象。二是节约用水制度。及时检查更新老化的供水管线,防止漏水,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卫生洁具,避免发生“长流水”现象。每天上午烧开水应根据个人实际需要量冲水,避免今天烧明天倒现象。办公区内各幢楼要尽量安装单立水表,以便独立计量。三是节约燃油制度。加强公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公务活动用车,能几个人同行的,不分乘多辆车;集体公务活动,不分散使用多辆小轿车。根据车型和排气量,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及时报废、淘汰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四是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制度。降低纸张消耗,提倡在电脑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清印次数,尽量使用双面纸,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对使用过的信封、复印纸进行再利用。倡导使用钢笔书写,减少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打印机、复印机的墨水、墨粉用完后,要重新灌装,再次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办公设备的采购。
(四)加强督查,落实政策
深刻学习有关国家、省、市、县节能工作政策,吃透其精神、掌握其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运用政策指导节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节能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节能要求。制定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按计划部署、协调、指导各科室开展节能活动。并采用突击检查方式,对各科室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二、取得成效
(一)提高了节能意识,增强了降耗自觉性。通过经常性的机关节能降耗宣传教育活动,并利用会议、电视、网络、书籍等方式对机关干部进行节能知识培训,大大提高了机关干部的节能意识,增强了降耗自觉性。现在,我社机关人员随手关灯、多人拼车、废纸利用等节能现象时时可见,并能相互督促,初步形成了良好的机关整体节能氛围。
(二)安装节能灯具,淘汰耗能设备。在原有灯具无法使用的情况下,重新购买配置了一批节能灯具安装,有效减少了用电度数。
(三)实现较上年降低能耗3.2%以上,降低了机关消耗,节约了社会能源。
三、下步措施
虽然我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机关节能降耗还有很大空间,节能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因此,我社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机关节能降耗活动。
(一)加强节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和自觉性。
(二)制定节能考核措施,落实各科室节能责任,核定合理的人均办公经费,试行推广费用包干制度,对节能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浪费严重的.人员进行批评。
(三)加强节能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科室节能情况检查,进行节能评比,随时监督指正各种不节能行为,努力营造人人节能的良好氛围。
篇6: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总结
县政府并市联社:
20xx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市供销社的领导下,我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思想,以科学发展统揽全局,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突出抓好专合组织发展、“新网工程”实施、招商引资、信访维稳、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圆满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任务。
专合组织新发展8个,完成年计划的72.7%;规范专合组织6个,完成年计划的75%;打造示范专合组织8个(省级4个,市级2个,县级2),完成年计划的133.3%。发展流通网点6个,完成年计划的60%;吸纳成员企业1个,完成年计划的50%,
一、加强指导,注重实效,专合组织建设成效明显。
二、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新网工程实施进展顺利。
三、立足产业,强化招商,助推农业产业化稳步发展。
首先,我们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各股室和成员企业今年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责任。
其次,切实做到招商引资工作与供销社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全县供销社人才和网络优势,重点在农业产业化上做文章。和中科院武汉植物院、中石化抚顺研究院、市供销社、大英县政府、大英县广茂金丝油桐专业合作社共同签订油桐生产柴油的意向性合作协议。计划投资30亿元在大英县建立金丝油桐生产加工基地。现已投资2316万元,发展金丝油桐4.5万亩。
四、创新思路,及时排查,维稳信访工作扎实有效。
在维稳信访工作中,我社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加大排查、调处、稳控力度,及时有效化解了一大批遗留信访问题。上半年,共接待来人来访78人次,受理信访案件3件,调处3件,调处率100%。确保了零进京上访和零到省集访目标的实现。
五、强化学习,规范制度,机关建设有了新的提升。
上半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一是资金紧缺口大较为突出,为了工作开展,严重影响到干部职工的待遇。需要加大向上争资力度,缓解资金压力。二是专合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行动缓慢。我社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促进专合组织全面发展。三是维稳形势严峻,压力大。全县供销社通过退休(移交社保)、辞职等办法,分流了3100人,这些人员已与供销社没有联系,增大了维稳的难度。
篇7: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总结
20xx年,全市供销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省供销社的领导下,在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年”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与总体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奖惩),加大了工作力度,圆满完成了省社和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市社领导班子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安全的工作机制,时刻把安全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把安全工作作为目标管理的否定指标之一。从而,全市供销社系统形成了纵横到位的安全生产组织网络体系。
二、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一年来,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导,狠抓了安全学习教育。一是强化了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与“五五”普法和平安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全市系统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结合各类惊心动魄的火灾、洪灾、交通事故、机损人伤等典型案例的分析,狠抓安全警醒教育。三是加强了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全市系统共组织各类安全培训班6期,参训人员达700余人次,特别是射洪、蓬溪等县社坚持对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和对义务消防抢险人员经常组织演练,提高灭火、抢修作战能力。通过系统上下扎实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提高了安全法律水平和业务技能。
三、继续实行目标管理,逗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市系统继续实行了目标管理,逗硬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市社年初将省社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区县供销社和市直参股企业。层层签定了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特别是射洪县、蓬溪县供销社等单位,从县社到企业,企业到部门、到车间、到员工,组织了至上而下的签定工作。据统计,全市系统共签定安全责任书600余份,由于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具体,形成了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抓,人人有职责、有任务、有目标的局面,为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控制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狠抓专项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全市供销系统实际,各单位狠抓了防火、防汛和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会战等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及时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了具体工作人员。二是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摸底排队,做到了不留任何死角。三是限期彻底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据统计,全市系统发现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标志不齐、消防器材不足、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储存不规范、员工用火、用电安全意识淡薄、个别单位防汛措施不到位等事故隐患10余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7份,投入整改资金15万余元,隐患整改率达98%以上,使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明显,杜绝了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五、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安全防范
今年我市各级供销社突出了以防火为中心,以防盗窃、防交通事故、防工伤死亡和防汛为重点,全方位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了对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技术人员岗前、岗中、岗后操作规程,坚决杜绝麻痹大意和不规范操作;落实了内防外护的措施,完善了保安、门卫24小时巡逻值班制度;落实了安全行车、防火、防汛、等管理制度,起到了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一年来,全市供销社系统在市委、市府、省社的指导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安全生产工作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杜绝了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完成了各级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
篇8: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年度工作总结
有关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供销社的具体指导下,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和市供销社的专业目标任务,结合我社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农服务宗旨,强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巩固改制成果,创新经营体制,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本系统商品购进12500万元,同比增长15.1%;商品总销售完成13700万元,同比增长15.5%;农副产品完成1098万元,同比增长11%;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完成3100万元,同比增长10%;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完成980万元,同比增长3%;消费品零售额完成4899万元,同比增长18%;实现利税86万元,同比增长18%;新建专业合作社3个,新建村级综合服务店28个,发展示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2个,发展行业协会2个。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农服务功能显著增强。
充分利用本系统基层网络优势,强化为农服务功能。一是以县七星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为龙头,积极发展农资配送业务,全力以赴抓好农资供应服务,在春耕生产和抗旱应急期间,有效地保障了全县农资需求。二是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扶持了生姜、茶叶、银杏、三农科技等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了合作经济组织实力。三是加强了农村综合服务店和“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全县已建成综合服务便民农家店180家,“三农”服务中心12个。四是拓展服务范围,以七星公司为载体,与希望集团华西公司联合开发新型生猪饲料。通过以上工作有效地改善了农村购物和科技信息服务环境,做到了便民利民,重塑了供销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新网工程”建设起步良好。
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积极改善农村物流环境,推进“新网工程”建设的要求,主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强化服务为手段,以惠农便民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连锁配送,巩固网络终端;实行开门开放办社,共建联合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了“新网工程”建设。
一是建立了农资商品连锁经营网络。由县七星农资公司为龙头,联合全县农资经营店和综合服务社,开展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目前,公司已建立农资经营配送点92个,农资配送率达60%以上,有效地抵制了伪劣农资商品的侵入,同时平抑了农资价格,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二是组建了烟花爆竹特殊商品的连锁经营网络,设立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实行了“统一采购,统一门店标识,统一封签,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安全监管”的“六统一”经营网络体系。确保了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和规范管理。
三是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网络,充分发挥了地域优势,以市鑫侬公司为依托,实行上下联合,开展了废旧车辆拆卸及再生资源回收服务,有效地促进了我县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的提高。
三、烟花爆竹归口经营规范有序,安全设施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全年安全经营无事故发生。今年以来,一是强化了烟花爆竹流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设施投入,使全县烟花爆竹另售网点基本达到规范化经营、连锁化管理;二是以烟花爆竹公安执勤室为主体,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活动。全年共查处非法经营点87个、配合公安、安监打击非法生产小作坊4家、收缴销毁成品鞭炮152万响、烟花2000响、半成品鞭炮432万响、生产原材料3000公斤、行政拘留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分子3人;三是加大了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投入,今年筹资金50余万元,改造标准化烟花爆竹仓库,已经省安监部门验收合格,首批获得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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