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精选20篇)由网友“不礼貌小狗”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篇2: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
在法院立案信访口上,申请再审与申诉基本没有大的区别,都是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改变结果或者表达其他诉求。
其中也有微小的区别(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区别),区别在于: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青天”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篇3: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区别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2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篇4: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含义和作用【1】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都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书状。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
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2】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2)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例文【3】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19XX年2月 16日×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19XX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55.5万元人民币。
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
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19XX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19XX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
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19XX年3月29日
附:1. 原审判决书一份;
2.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钢材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4】
(1)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2)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3)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 ,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篇5:民事申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篇6: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 例 文 】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 xxx年2月 16日(xxx)×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xxx) ×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 xxx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 300吨,每吨价格 1850元,总货款 55.5万元人民币。同年 12月 29日,申诉人将一张 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 xxx年1月 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 xxx年 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 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 章)
xxx年x月29日
附:1. 原审判决书一份;
2.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钢材购销合同一份。
篇7: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的含义和作用
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申诉状都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书状。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三点。
首先,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其次,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二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再次,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和申诉状的范式
篇8:民事申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对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字第 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民事申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诉人因 一案,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 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份
2. 证据材料 份
篇9: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在哪些?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区别在哪些?
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提交法院不同,因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 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
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 ,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篇10:民事申诉状格式与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格式与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
(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
(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
(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
(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
(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应针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适当、正确的法律来证明、分析申诉论点,不可无的放矢,论而无据;
(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民事申诉状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三,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四,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五,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六,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四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四与吴五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吴五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四是被申诉人吴五的雇工,因此对于陈四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五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四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五雇佣陈四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四与吴五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四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六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五与陈四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11: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西陶乡古城村,身份证编号: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仓库区五号路喜上喜加工大楼。法定代理人王守礼,总经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解放路98号。法定代表人王运动,厂长。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原有才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因与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深圳中院)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如下:向贵院申请再审事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人民币96358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类联合加工厂自1995年开始向被申请人供应冻肉及副食品,至双方中断贸易。4月2日,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对账,签订了一份《对账确认书》,内容为“经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账,被申请人欠第三人货款人民币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账上反映,被申请人已付款项人民币823,100元,有待提出证据后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账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间,派人向被申请人追索上述债务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清偿所欠货款。该案经开庭审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获得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准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
篇12: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篇13: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篇1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戴××,男,xxx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xxx)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裁决,驳回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认定事实重大失实,完全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实与案情。
1、申请人中标河道疏浚工程。
申请人戴××原在家务农,上有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xxx年底,因偶然的机会,申请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亲友的帮助下,经过努力得以中标了一小部分工程。12月,戴××以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义与xxxx县北淝河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约定:河道施工段长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单价5.1元/方,总价款134155.5元。
2、转包给郭××。
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与郭××于xxx年元月9日签订转包协议一份,约定郭××用挖掘机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单价为4.4元/方)。
3、戴××工段不适宜挖掘机施工,郭××转至陶延胜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机按约开到了现场。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过烂,不适宜挖掘机施工,勉强施工需加价,双方未能谈妥。恰因附近褚集乡陶延胜工地需要挖掘机,郭××即转至陶延胜工地,申请人的工地则改由泥浆泵施工,为赶进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县土方机械化施工队的挖掘机完成,申请人为此支付该施工队47800元(单价5元/方)。同一时段内,郭在陶延胜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已作为书证提交法院)。期间,郭××妻子赵×因煤气中毒,曾在褚集乡卫生院治疗。
此后直到xxx年,双方无争议。
4、双方产生矛盾。
xxx年,郭××妻子赵×与申请人戴××妻妹祝小兰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祝小兰被赵×打伤后诉至法院,泰兴市法院判决赵×赔偿祝小兰医药费等近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等强制措施,给赵×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由此,郭××与戴××积下了怨仇。
5、诉讼与判决情况。
xxx年,郭××凭当年的《协议书》唯一的书证,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法院仅凭与郭××有雇用关系的几个证人的主观性证言,采用荒唐的逻辑,认定郭××履行了协议,并判令戴××给付全部110000万元工程款(见泰兴市人民法院(xxx)泰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戴××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在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郭××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这些证人作证的情况分析如下:
(1)刘某。当庭陈述:“xx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这个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结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长。”(见一审卷宗P81-81)。事实上工段长200米,xxx年4月底才结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说明已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陶延胜的工段是80多米长。
(2)罗某。原告郭××问:“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谁?”答:“姓陶的。”原告当庭纠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负责。”且不说原告当庭纠正的行为已构成干预诱导证人作证,单凭罗某当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证实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
(3)卢某。“xxx年12月底,签订合同后,挖掘机是我送过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来的。”可见卢并不清楚以后发生的事。
(4)季×。自称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总”,陈述“戴××夫妇承认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机。”事实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职工,更谈不上副总,季在这一点上已说了谎。为什么要说谎呢?无非是为了圆上后来的谎言!季所知道的情况从哪里来的呢?是听戴××夫妇讲的,这叫传来证据。这样的证据如果可以采纳的`话,那么申请人戴××可以找到100个乃至更多的人对他们讲“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万元未还”,并且请这100人当庭来证实“他们确实听戴××讲过这样的话”,法院会不会采纳这100人的证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规则规定认定事实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这一事实而言,刘某的证言具有很大主观性,且与其它证据相矛盾,甚至有伪证嫌疑,达不到“高度盖然”标准,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仅凭刘某证言来认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系伪证。
原一审证人季×良心发现,现已写出书面证词,承认自己是在郭××承诺给予4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作了伪证。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四)出现了新证据。
罗某补充写出书面证词,证实施工地点是在安徽褚集乡,没有到其它工地施过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胜的工地。
罗某愿意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二、原一、二审判决根本上是错误的判决。
(一)行业习惯、社会常识、与人之情理
1、挖掘机行业的习惯告诉我们,挖掘机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机械磨损三部分构成,挖掘机施工行业的惯例一般是机械磨损和人工工资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费必须先行支付。
2、社会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哪一个施工队伍在完成施工两三年后,工程款还是分文未付!更何况机器还要消耗柴油。全社会几乎找不到这种情况,即使找到,也会有结算文书或欠据在手!
(二)证据分析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是:主张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郭××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务。工程施工行业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计算有一些常规的做法,按量计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签单、按时计酬的是出勤表、整体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决算报告或结算后形成欠条。这些常规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张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当按行业规矩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是伪证,更重要的是,原审判决是一份荒唐至极的判决,是一份极不公正的判决,是一份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判决,是人为制造的错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还申请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XX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篇15: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xx省xx市工农西街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xx,女xx年4月27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xx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xx,男,xxx年2月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x镇xx村xx号
申请再审人xx省xx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号及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德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xxx)旌民初字第928号及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德民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肇事车辆享有控制管理权,并认定再审申请人收取的服务费是管理费,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将车辆出售给被申请人姚xx的,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因被申请人姚xx未付清购车款,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在车款未付清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故该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实际上再审申请人就是保留了车辆的一种处分权,也就是说购买方在未付清车款前不得处分该车辆。依据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定,再审申请人仅对车辆代缴各种规(税)费,再审申请人收取一定的代办服务费,再审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原审法院认定收取的服务费为管理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原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三种行为承担责任,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二是由于过错侵权的;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在被申请人购车款未付清前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附条件的约定其缴纳服务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由于分期付款的存在,再审申请人要对该车税费、规费等上进行代收、代缴,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是一种劳务服务,并不是一种对车辆运营的管理行为,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管理费。对车辆的占有、管理掌控权和收益权都由被申请人姚xx享有,再审申请人发放营运手续并不是对车辆的占有、管理和掌控;收取服务费也不是对车辆的运营获取利益,运营利益也归被申请人姚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第38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所确定的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原则,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被申请人姚xx已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车辆的运行,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归其所有,因而被申请人姚xx是实际车主。所以本案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姚xx承担,而且双方在《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第六条中也约定了在其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有被申请人姚xx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诉,再审申请人不是本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其收取服务费(即便按原审法院认为的收取的是管理费)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主观过错,再审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车辆收取服务费(或按一、二审所认定的收取的是“管理费”)就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的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申请人不是侵权人,当然不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规定连带责任仅有四种情况:(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3)合伙之间的连带责任;(4)代理关系当事人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民法通则就没有其他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连带责任的适用是严格的,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导致错误判决,为了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第179条第2、6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希望贵院辨法析理,公正审查,公正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省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四月二十六日
篇16:如何写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篇17:民事再审申请书
经办律师按: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原告在一审胜诉、二审被判败诉的实际情况下,我接受原告方委托,向原告充分释明此案申请再审存在被裁定驳回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如被裁定驳回,则可以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限期返还房屋为诉请另诉。)此民事再审申请书就是在此等背景下形成。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当事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案号: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XX号,立案审查,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裁定,以三月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袁某红持有的合同原件及购房款收条原件“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规定,未采纳申请人三月梅的主张,驳回被申请人三月梅的再审申请。
一件民事案件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以及律师在民事代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并非判决的本身,而是最终的结果是否为当事人认可或者接受。
篇18: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不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 ;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3、判令被申请人 ;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
二、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19: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20: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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